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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質化研究方法:紮根理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由

因 為 本 研 究 之 主 題 較 為 敏 感 , 若 以 問 卷 方 式 或 量 化 方 式 恐 拒 答 率 太 高 , 且 難 以 深 入 問 題 核 心 , 故 以 質 化 研 究 方 式 之 深 度 訪 談 較 易 取 得 研 究 的 實 證 資 料 。 加 以 本 研 究 擬 建 構 出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的 相 關 理 論 , 故 以 紮 根 理 論 做 為 實 證 研 究 時 之 研 究 方 法 甚 為 適 當 。

因 為 紮 根 理 論 為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方 法 , 故 以 下 將 介 紹 紮 根 理 論 相 關 理 念。又 因 為 紮 根 理 論 是 質 化 研 究 方 法 之 一 , 為 求 了 解 紮 根 理 論 , 首 先 須 對 質 化 研 究 方 法 的 概 念 有 所 了 解 。

一 、 質 化 研 究

( 一 ) 質 化 研 究 的 意 義

紮 根 理 論 是 質 化 研 究 方 法 之 一 , 為 求 了 解 紮 根 理 論 , 首 先 須 對 質 化 研 究 方 法 的 概 念 有 所 了 解 。 社 會 科 學 質 化 研 究 的 範 疇 歸 畫 不 一 , 有 人 把 社 會 科 學 的 範 疇 分 為 三 種 典 範 : 量 化 研 究 、 詮 釋 典 範 和 批 判 的 研 究 典 範 , 後 二 者 就 是 屬 於 質 化 研 究 的 典 範 。 也 有 把 質 化 研 究 的 範 疇 擴 大 , 把 觀 察 法 、 訪 談 法 、 個 案 研 究 法 、 現 象 學 、 紮 根 理 論 與 俗 民 誌 等 , 均 歸 納 為 質 化 研 究 的 方 法 ( T e s c h , 1 9 9 0 ; W o l c o t t , 1 9 9 2 ) 。

質 化 研 究 是 研 究 自 然 情 境 中 進 行 的 社 會 生 活 之 技 術 , 探 討 口 語 和 非 口 語 行 為 , 採 用 參 與 觀 察 和 深 度 晤 談 方 法 蒐 集 資 料 , 書 面 文 件 及 其 他 書 面 以 外 的 資 料 來 源 也 可 以 分 析 運 用 , 但 是 資 料 的 蒐 集 是 比 較 非 結 構 式 的 , 結 構 是 在 最 後 報 告 和 分 析 的 過 程 中 出 現 , 而 不 是 在 蒐 集 資 料 時 便 存 在 的 ( 黃 政 傑 , 1 9 9 8 : 1 - 2 )。

質 化 研 究 產 生 於 對 量 化 研 究 的 反 動 。 質 化 研 究 者 認 為 , 當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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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 想 的 混 亂 與 龐 雜 , 主 要 是 由 於 人 類 對 「 科 學 方 法 」 的 誤 用 , 以 及 知 識 抽 象 化 和 片 面 性 的 迷 執 , 再 加 上 工 具 性 語 言 的 膨 脹 , 因 此 , 若 要 使 思 想 能 脫 離 方 法 和 語 言 的 桎 梏 , 那 麼 重 新 檢 視 人 的 主 體 性 、 思 想 、 方 法 和 語 言 間 的 關 係 , 實 在 是 當 前 思 想 研 究 的 重 要 工 作 。 質 的 研 究 可 說 就 是 想 超 越 此 科 學 實 證 主 義 的 傳 統 , 它 一 方 面 要 強 調 主 體 性 在 認 知 過 程 的 重 要 性 , 同 時 也 企 圖 在 方 法 、 語 言 和 真 理 之 間 的 辯 證 關 係 中 , 掌 握 較 真 且 具 人 味 的 真 理 ( 陳 伯 璋 , 1 9 9 0 : 1 - 4 )。

( 二 ) 質 化 研 究 的 哲 學 基 礎

一 個 研 究 方 法 背 後 有 其 哲 學 基 礎 存 在 , 對 其 哲 學 基 礎 的 了 解 有 助 於 對 研 究 方 法 基 本 精 神 的 掌 握 。 以 下 將 分 別 從 質 化 研 究 的

「 知 識 論 」 和 「 價 值 論 」 兩 個 範 疇 , 來 說 明 其 哲 學 基 礎 。 1 . 知 識 論

你 認 為 有 單 一 絕 對 的 真 理 存 在 嗎 ? 量 化 研 究 與 質 化 研 究 二 者 對 此 的 回 答 是 不 同 的。量 化 研 究 與 質 化 研 究 二 者 對「 真 實 存 在 」 看 法 不 同 , 真 實 存 在 是 屬 於 知 識 論 的 範 疇 。 研 究 法 與 知 識 論 有 很 密 切 的 關 係 , 知 識 論 是 哲 學 的 一 部 分 , 主 要 在 探 討 「 人 類 如 何 認 識 其 外 在 世 界 ? 」人 類 認 識 外 在 世 界 的 努 力 稱 為「 知 識 論 」或「 認 識 論 」( 黃 光 國 , 1 9 9 8 : 9 )。

質 化 研 究 在 知 識 論 上 , 反 對 傳 統 的 自 然 科 學 和 社 會 科 學 中 的 量 化 研 究 對 「 單 一 的 真 實 存 在 (single reality)」 的 看 法 (Lincoln &

Guba,1985)。傳 統 的 自 然 科 學 和 社 會 科 學 中 的 量 化 研 究 者 認 為 有 一「 單 一 的 真 實 存 在 」,即 他 們 認 為 有 一 獨 立 於 人 的 外 在 真 理 存 在,人 們 不 管 用 數 學 公 式 或 是 實 驗 等 方 法 去 探 究 、 去 「 產 生 知 識 」 (generating knowledge), 都 只 是 在 表 徵「 真 實 存 在 」(reality),因 為 這 一「 真 實 存 在 」 早 已 存 在 , 如 同 說 , 即 使 人 類 消 滅 , 宇 宙 還 是 存 在 。

而 質 化 研 究 者 則 持 「 多 元 的 真 實 存 在 (multiple reality)」 的 看 法 , 部 分 質 化 研 究 者 ( 急 進 結 構 論 者 ) 不 認 為 有 先 天 的 真 實 存 在 , 所 謂 的 真 實 存 在 都 是 後 人 去 建 構 出 來 的,例 如 上 帝。有 的 質 化 研 究 者( 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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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結 構 論 者 )認 為 即 使 有 先 天 的 真 實 存 在,也 是 要 人 親 身 體 驗 才 可 得,

因 此 質 化 研 究 的 目 的 是 要 把 各 人 建 構 的 意 義 給 呈 現 出 來 。 質 化 研 究 者 強 調 知 識 的 形 成 和 發 展 並 不 只 受 知 識 內 在 理 則 的 限 制 或 純 由 理 性 推 論 而 來 , 它 是 由 主 體 的 意 識 作 用 在 日 常 生 活 世 界 , 不 斷 與 別 人 或 由 接 觸 事 物 中 , 來 建 立 可 供 溝 通 的 知 識 。 換 言 之 , 知 識 形 成 是 經 由 「 磋 商 」 的 過 程 而 來 ( 陳 伯 璋 , 1990: 4-9)。

2 . 價 值 論 :

量 化 研 究 強 調 價 值 中 立 , 容 易 造 成 工 具 理 性 ; 而 質 化 研 究 不 認 為 所 有 的 研 究 都 可 以 價 值 中 立 , 而 認 為 研 究 會 有 價 值 導 向 ( N e u m a n , 1 9 9 4 ; L i n c o l n & G u b a , 1 9 8 5 ) 。 例 如 量 化 研 究 之 由 理 論 而 形 成 假 設 , 本 身 即 有 一 預 設 。 而 質 化 研 究 強 調 研 究 本 身 即 是 一 價 值 導 向 , 詮 釋 學 者 高 達 美 即 認 為 沒 有 所 謂 「 歷 史 真 相 」 這 一 回 事 。

基 於 對 價 值 中 立 的 看 法 , 質 化 研 究 對 研 究 者 與 受 試 者 的 關 係 也 與 量 化 研 究 的 看 法 不 同。科 學( 量 化 )研 究 常 強 調「 價 值 中 立 」,

不 會 去 談 研 究 者 與 被 研 究 者 的 關 係 , 但 兩 者 其 實 是「 上 下 關 係 」、

「 宰 制 者 與 被 宰 制 者 的 關 係 」, 是 把 受 試 者 當 做 研 究 的 對 象 。 而 質 化 研 究 並 不 把 研 究 者 與 被 研 究 者 視 為 上 下 關 係 , 質 化 研 究 視 受 試 者 為 資 訊 提 供 者 , 認 為 是 在 從 受 試 者 學 得 東 西 , 而 把 彼 此 視 為 「 互 為 主 體 性 」、 是 共 同 研 究 者 , 即 把 雙 方 融 合 在 一 起 、 把 握 對 方 的 主 體 性 。

二 、「 紮 根 理 論 」 (grounded theory)的 意 義 與 相 關 理 論 淵 源

( 一 ) 紮 根 理 論 的 意 義

紮 根 理 論 是 由 B a r n e y G l a s e r 和 A n s e l m S t r a u s s 這 兩 位 社 會 學 家 最 早 發 展 出 來 的 ( S t r a u s s & C o r b i n , 1 9 9 0 : 2 7 ) 。 要 了 解 什 麼 是 紮 根 理 論 , 首 先 要 知 道 紮 根 理 論 乃 是 一 「 方 法 論 」

( m e t h o d o l o g y ) ( S t r a u s s & C o r b i n , 1 9 9 8 : 4 ),S t r a u s s 和 C o r b i n 認 為 , 紮 根 理 論 是 思 考 和 研 究 社 會 真 實 存 在 ( r e a l i t y ) 的 一 種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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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 他 們 並 認 為 雖 然 人 類 不 能 像 上 帝 一 樣 地 全 知 , 但 是 希 望 透 過 研 究 能 夠 增 進 我 們 對 世 界 運 作 的 了 解 。

再 者,紮 根 理 論 的 目 的 在 建 立 理 論,所 以 會 應 用 一 系 列 的「 方 法 」 ( m e t h o d ) 來 搜 集 與 分 析 資 料 ( S t r a u s s &

C o r b i n , 1 9 9 8 : 3 , 8 - 9 , 1 2 - 1 4 ) , 觀 察 與 訪 談 是 常 用 來 搜 集 資 料 的 方 法 。 而 S t r a u s s 和 C o r b i n 認 為 分 析 資 料 的 程 序 包 括 開 放 式 編 碼 ( o p e n c o d i n g ) 、 主 軸 編 碼 ( a x i a l c o d i n g ) 和 主 題 編 碼 ( s e l e c t i v e c o d i n g ) 等 過 程 ( S t r a u s s & C o r b i n , 1 9 9 8 ; S t r a u s s &

C o r b i n , 1 9 9 0 ) 。 紮 根 理 論 也 試 圖 將 實 證 主 義 在 從 事 有 關 人 類 行 為 的 研 究 時 所 運 用 的 一 些 科 學 法 則 , 重 新 定 義 並 加 以 修 正 , 如 理 論 性 取 樣 、 理 論 性 飽 足 、 系 統 性 編 碼 等 方 法 , 之 後 納 入 後 實 證 主 義 中 , 以 強 化 其 研 究 法 的 嚴 謹 度 , 而 後 實 證 主 義 在 方 法 論 上 已 跳 脫 出 實 證 主 義 之 以 量 化 研 究 為 主 , 而 可 包 含 質 化 研 究 的 假 設 ( 黃 囇 莉 , 1 9 9 9 )。

因 此 , 所 謂 紮 根 理 論 是 質 化 研 究 方 法 中 , 用 歸 納 的 方 式 , 對 現 象 加 以 分 析 整 理 所 得 的 結 果 。 換 言 之 , 紮 根 理 論 是 經 由 系 統 化 的 資 料 搜 集 與 分 析 , 而 發 掘 、 發 展 , 並 已 暫 時 地 驗 證 過 的 理 論 。 發 展 紮 根 理 論 的 人 不 是 先 有 一 個 理 論 然 後 去 證 實 它 ; 而 是 , 他 先 有 一 個 待 研 究 的 領 域 , 然 後 自 此 領 域 中 萌 生 出 概 念 和 理 論 。 紮 根 理 論 的 目 標 是 要 去 建 立 能 忠 實 反 映 社 會 現 象 的 理 論 ( 徐 宗 國 , 1 9 9 7 : 2 5 - 2 6 )。

所 以 , 紮 根 理 論 是 「 紮 根 」 於 實 地 所 搜 集 的 資 料 之 上 , 將 零 碎 片 段 的 資 料 歸 納 、 分 析 、 統 整 為 某 些 類 別 或 主 題 , 再 經 由 持 續 不 斷 的 更 多 個 案 資 料 搜 集 , 以 求 理 論 的 飽 和 , 而 得 出 一 紮 根 於 實 地 資 料 的 理 論 。

( 二 ) 紮 根 理 論 的 相 關 理 論 淵 源

關 於 紮 根 理 論 的 相 關 理 論 淵 源,因 為 S t r a u s s 系 出 具 有 優 良 質 化 研 究 傳 統 的 美 國 芝 加 哥 大 學 , 他 深 受 互 動 論 者 和 實 用 主 義 者 作 品 的 影 響 ( S t r a u s s & C o r b i n , 1 9 9 8 : 9 ) 。 S t r a u s s 和 C o r b i n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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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9 0 年 ” B a s i c s o f Q u a l i t a t i v e R e s e a r c h : G r o u n d e d T h e o r y P r o c e d u r e a n d T e c h n i q u e s . ” 一 書 中 ( S t r a u s s &

C o r b i n , 1 9 9 0 ) , 僅 以 兩 頁 的 篇 幅 提 及 紮 根 理 論 的 理 論 淵 源 為 「 實 用 主 義 」 ( p r a g m a t i s m ) 和 「 符 號 互 動 論 」 ( s y m b o l i c

i n t e r a c t i o n i s m )( 徐 宗 國 , 1 9 9 6: 4 8 )。 因 此 , 本 文 以 下 將 以「 實 用 主 義 」 ( p r a g m a t i s m ) 和 「 符 號 互 動 論 」 ( s y m b o l i c

i n t e r a c t i o n i s m ) 兩 大 主 題 來 討 論 紮 根 理 論 的 相 關 理 論 淵 源 : 1 . 實 用 主 義 ( p r a g m a t i s m )

紮 根 理 論 可 以 視 為 一 種 應 用 實 用 主 義 到 社 會 現 象 的 研 究 過 程 , 實 用 主 義 對 紮 根 理 論 有 著 深 刻 的 影 響 ( 徐 宗 國 , 1 9 9 6: 5 2 )。

首 先 , 紮 根 理 論 的 「 開 放 式 編 碼 」 就 是 把 所 觀 察 或 訪 問 的 資 料 逐 字 、 逐 行 分 解 ; 撰 寫 、 整 理 備 忘 錄 及 寫 作 , 這 都 是 一 種 綜 合 回 歸 的 工 作 , 而 實 用 主 義 對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法 即 是 分 解 與 綜 合 。

再 者 , 在 實 用 主 義 影 響 下 , 研 究 者 研 究 題 目 的 來 源 是 日 常 生 活 , 研 究 成 果 也 是 回 歸 日 常 生 活 。 研 究 者 的 想 法 來 自 一 般 日 常 生 活 的 經 驗 、 實 務 工 作 中 待 解 決 的 問 題 , 而 不 是 理 論 的 檢 驗 或 完 全 來 自 理 論 引 導 下 的 假 設 驗 證 , 所 以 紮 根 理 論 有 顯 著 的 實 用 性 格 。

2 . 符 號 互 動 論 ( s y m b o l i c i n t e r a c t i o n i s m )

符 號 互 動 論 的 基 本 假 定 是 認 為 人 類 行 為 是 由 解 釋 做 為 中 介 , 這 一 點 和 現 象 學 派 的 觀 點 是 類 似 的 。 符 號 互 動 論 者 認 為 物 品 、 情 境 、 事 件 及 人 類 本 身 並 不 具 有 自 己 的 意 義 , 相 反 地 , 它 們 的 意 義 是 由 個 人 經 過 解 釋 之 後 而 外 加 於 其 上 的 。 解 釋 並 不 是 自 動 發 生 的 行 為 , 而 是 經 由 與 社 會 情 境 中 的 其 他 人 協 助 而 發 生 , 透 過 這 類 互 動 , 個 人 乃 能 建 構 意 義 。 特 定 情 境 中 的 人 由 於 長 期 相 處 , 分 享 經 驗 、 問 題 , 具 有 類 似 背 景 , 因 此 時 常 發 展 出 相 同 的 定 義 或 共 同 觀 點 , 但 這 些 一 致 的 定 義 或 觀 點 都 是 由 協 商 而 得 , 但 個 人 所 具 的 獨 特 觀 點 , 也 可 能 和 其 他 人 互 動 而 發 展 出 新 的 定 義 ( 黃 政 傑 , 1 9 9 8 : 5 - 1 1 )。

3 . 理 論 淵 源 對 紮 根 理 論 的 影 響 ( S t r a u s s &

C o r b i n , 1 9 9 8 : 9 - 1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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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t r a u s s 認 為 紮 根 理 論 的 理 論 淵 源 對 紮 根 理 論 可 能 產 生 以 下 的 影 響 :

( 1 ) 研 究 須 要 實 地 進 入 場 域 , 去 發 現 正 在 發 生 的 事 情 。 ( 2 ) 強 調 紮 根 於 真 實 資 料 的 理 論 與 學 術 發 展 和 社 會 行 動 的

基 礎 均 有 關 聯 。

( 3 ) 了 解 各 種 社 會 現 象 和 人 類 行 動 之 複 雜 性 和 多 變 性 的 特 質 。

( 4 ) 知 悉 在 問 題 情 境 中 , 人 扮 演 著 活 動 性 的 行 動 者 角 色 。 ( 5 ) 明 瞭 人 類 行 動 背 後 均 具 有 某 種 意 義 。

( 6 ) 了 解 各 種 訊 息 是 在 互 動 的 過 程 中 一 再 地 被 定 義 。 (7) 對 事 件 發 展 過 程 應 具 有 敏 銳 度 。

(8) 能 夠 察 覺 事 件 的 結 構 、 過 程 和 結 果 的 關 聯 的 重 要 性 。

第 二 節 研 究 程 序

吾 人 認 為 P a n d i t 對 紮 根 理 論 的 研 究 程 序 的 看 法 , 不 僅 能 忠 於 紮 根 理 論 研 究 的 過 程 , 且 最 為 深 入 淺 出 而 完 整 。 因 此 , 以 下 對 紮 根 理 論 的 研 究 程 序 的 介 紹 將 主 要 引 用 P a n d i t( 1 9 9 6 )的 整 理 為 主 , 再 輔 以 其 他 學 者 的 相 關 看 法 。 P a n d i t 將 紮 根 理 論 的 研 究 程 序 整 理 為 以 下 五 個 階 段 、 九 個 步 驟 , 本 文 以 下 將 配 合 本 研 究 的 實 施 程 序 加 以 敘 述 , 最 後 並 將 敘 述 紮 根 理 論 的 研 究 周 期 的 特 徵 :

一 、 第 一 個 階 段 : 研 究 設 計 ( r e s e a r c h d e s i g n )

( 一 ) 第 一 個 步 驟 : 文 獻 探 討 ( r e v i e w o f t e c h n i c a l l i t e r a t u r e )

「 文 獻 探 討 」 是 一 種 先 前 的 理 解 , 以 提 高 理 論 觸 覺 , 目 的 在 知 道 「 不 言 而 喻 」( t a c i t k n o w l e d g e ) 的 知 識 , 但 應 避 免 被 文 獻 探 討 誤 導 或 牽 著 鼻 子 走 。 而 且 在 研 究 的 過 程 中 , 必 要 時 應 隨 時 回 頭 查 看 相 關 的 文 獻 , 例 如 研 究 醫 學 的 民 俗 療 法 , 在 研 究 的 過 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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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道 有 人 做 斷 食 療 法 後 , 應 再 回 頭 查 民 俗 療 法 之 相 關 文 獻 。 在 做 文 獻 探 討 的 過 程 中 , 應 將 研 究 問 題 及 研 究 的 初 步 構 想 釐 清 、 定 義 清 楚 , 將 一 些 無 關 的 變 化 因 素 排 除 , 以 提 高 研 究 的 外 在 效 度 。

( 二 ) 第 二 個 步 驟 : 立 意 取 樣 幾 個 典 型 個 案 來 做 看 看

( s e l e c t i n g c a s e s )

紮 根 理 論 的 目 的 , 在 透 過 立 意 取 樣 所 選 擇 的 樣 本 的 資 料 分 析 , 以 形 成 可 資 解 釋 的 理 論 , 但 是 一 開 始 所 選 擇 的 樣 本 不 必 太 多 , 可 先 立 意 取 樣 幾 個 有 用 的 個 案 來 做 看 看 , 所 謂 有 用 的 個 案 , 是 指 那 些 可 以 形 成 理 論 、 考 驗 理 論 , 或 是 可 以 擴 展 理 論 的 個 案 而 言 。

二 、 第 二 個 階 段 : 蒐 集 資 料 ( d a t a c o l l e c t i o n )

( 三 ) 第 三 個 步 驟 : 設 計 嚴 謹 的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 d e v e l o p r i g o r o u s d a t a c o l l e c t i o n p r o t o c o l )

這 個 步 驟 的 目 的 在 建 立 個 案 研 究 的 資 料 庫,可 應 用 多 元 的 資 料 蒐 集 的 方 法 來 蒐 集 質 的 或 量 的 資 料 , 主 要 的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如 : 參 與 觀 察 ( o b s e r v a t i o n )、 晤 談 技 術 ( i n t e r v i e w ) 與 文 件 分 析

( t e x t a n a l y s i s ) 等 。 在 資 料 蒐 集 的 過 程 中 , 可 用 三 角 校 正

( t r i a n g u l a t i o n ) 來 強 化 理 論 基 礎 , 提 高 研 究 的 內 在 效 度 。 基 於 本 研 究 領 域 可 能 涉 及 敏 感 主 題 , 及 事 件 發 生 的 過 程 之 隱 秘 不 可 宣 , 因 此 , 較 不 易 進 行 田 野 觀 察 , 深 度 訪 談 則 可 在 短 時 間 內 收 集 大 量 資 料 , 在 種 種 現 實 條 件 ( 如 時 間 、 金 錢 ) 的 考 量 之 下 , 本 研 究 乃 以 深 度 訪 談 進 行 資 料 收 集 工 作 。

除 了 深 度 訪 談 收 集 的 資 料 之 外 , 相 關 文 件 也 是 分 析 的 重 要 資 料 來 源 。 分 析 的 文 件 除 法 律 條 文 均 可 在 法 務 部 的 司 法 檢 索 網 站 上 查 得 之 外 , 並 收 集 A、 B 兩 校 的 自 訂 規 則 與 課 表 、 監 考 時 數 表 及 A、 B 兩 校 的 網 站 資 料 等 ( 如 附 錄 一 ), 做 為 分 析 時 的 重 要 依 據 。

訪 談 的 實 施 方 式 以 半 結 構 化 深 度 訪 談 為 主 , 以 與 研 究 問 題 相 關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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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目 , 讓 受 訪 對 象 暢 所 欲 言 。 深 度 訪 談 大 綱 如 下 :

1 能 否 簡 單 說 明 一 下 您 的 學 經 歷 及 目 前 任 教 的 科 目 與 曾 擔 任 的 職 務 ?

2 您 認 為 貴 校 最 有 影 響 力 的 人 或 組 織 是 誰 ? 他 們 大 都 是 怎 樣 運 作 的 ? ( 較 傾 向 依 法 運 作 , 並 注 重 程 序 正 義 ? 還 是 和 諧 至 上 ? 會 不 會 由 少 數 人 把 持 ? )( 請 您 描 述 一 下 令 您 印 象 較 深 的 人 事 物 ? )一 般 老 師 對 權 力 運 作 的 參 與 態 度 是 如 何 ?

3 您 認 為 貴 校 平 時 重 要 的 資 訊 , 例 如 經 費 的 分 配 、 使 用 , 夠 不 夠 透 明 化 ? 如 果 不 夠 公 開 , 是 有 權 者 有 意 使 然 ? 還 是 無 力 顧 及 造 及 ?

4 學 校 平 時 與 老 師 或 學 生 權 益 有 關 的 規 定 , 有 無 訂 定 的 一 定 程 序 ? 比 較 傾 向 主 動 訂 定 還 是 被 動 配 合 上 級 的 要 求 ?

5 您 認 為 比 較 理 想 的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應 該 是 怎 樣 的 情 況 ? 老 師 與 行 政 人 員 需 不 需 要 增 加 法 律 方 面 的 知 識 ? 您 個 人 有 無 這 方 面 的 需 要 ?

( 四 ) 第 四 個 步 驟 : 進 入 研 究 場 所 ( e n t e r i n g t h e f i e l d ) 研 究 者 進 入 研 究 場 所 時 , 對 於 自 己 角 色 的 界 定 是 很 重 要 的 , 究 竟 是 以 旁 觀 者 或 是 參 與 者 的 角 色 介 入 要 界 定 清 楚 。 研 究 者 進 入 研 究 場 所 蒐 集 資 料 時 , 可 應 用 即 時 較 彈 性 的 蒐 集 資 料 的 方 法 , 並 充 分 利 用 即 時 出 現 的 主 題 , 以 及 個 案 獨 特 的 特 色 。

本 研 究 因 為 主 要 係 以 深 度 訪 談 為 主 , 文 件 分 析 為 輔 , 研 究 者 進 入 研 究 場 所 時 , 是 以 旁 觀 者 的 角 色 介 入 。

三 、 第 三 個 階 段 : 資 料 整 理 ( d a t a o r d e r i n g )

( 五 ) 第 五 個 步 驟 : 資 料 整 理 ( d a t a o r d e r i n g )

P a n d i t 認 為 資 料 整 理 包 括 筆 記 、 記 錄 和 建 檔 等 , 事 件 可 依 時 間 先 後 來 排 序 , 以 幫 助 資 料 的 分 析 。

本 研 究 之 深 度 訪 談 內 容 經 錄 音 後,再 謄 為 逐 字 稿,逐 字 稿 並 經 受 訪 者 確 認 符 合 度 , 再 由 研 究 者 根 據 受 訪 者 對 逐 字 稿 所 填 回 饋 表 和 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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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見 修 改 逐 字 稿,然 後 將 逐 字 稿、所 蒐 集 的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做 編 碼 工 作。

四 、 第 四 個 階 段 : 資 料 分 析 ( d a t a a n a l y s i s )

( 六 )第 六 個 步 驟:分 析 第 一 個 個 案( c a s e )的 資 料( a n a l y z i n g d a t a r e l a t i n g t o f i r s t c a s e )

紮 根 理 論 的 資 料 分 析 的 程 序 包 括 開 放 式 編 碼 ( o p e n c o d i n g ) 、 主 軸 編 碼 ( a x i a l c o d i n g ) 和 主 題 編 碼 ( s e l e c t i v e c o d i n g ) 。 分 述 如 下 :

1.開 放 式 編 碼 ( o p e n c o d i n g ) :

將 資 料 分 解 、 檢 視 、 比 較 、 概 念 化 , 和 類 目 化 的 過 程 ( 徐 宗 國 , 1 9 9 7 : 6 9 )。 首 先 是 將 所 蒐 集 的 資 料 予 以 概 念 化

( c o n c e p t u a l i z i n g ), 然 後 再 加 以 分 類 目 ( c a t e g o r i z i n g ) 與 命 名 ( n a m i n g )。 分 類 目 的 過 程 是 將 一 組 概 念 , 組 合 成 類 目 , 這 些 類 目 當 中 又 包 括 許 多 次 類 目 。

2.主 軸 編 碼 ( a x i a l c o d i n g ) :

主 軸 編 碼 的 分 析 程 序 主 要 在 建 立 類 目 ( c a t e g o r y ) 與 次 類 目

( s u b - c a t e g o r y ) 之 間 的 聯 結 , 尋 找 出 類 目 ( c a t e g o r y )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 以 建 立 理 論 架 構 。

3.主 題 編 碼 ( s e l e c t i v e c o d i n g ) :

主 題 編 碼 的 目 的 在 找 出 核 心 主 題 。 先 選 擇 核 心 類 目 ( c o r e c a t e g o r y ), 把 它 有 系 統 地 和 其 他 類 目 予 以 聯 繫 , 驗 證 其 間 的 關 係 , 並 把 概 念 化 尚 未 發 展 全 備 的 範 疇 補 充 整 齊 的 過 程 。 所 謂 「 核 心 類 目 」 是 指 所 有 其 他 類 目 以 之 為 中 心 而 結 合 在 一 起 的 中 心 現 象

( 徐 宗 國 , 1 9 9 7 : 1 3 3 )。

本 研 究 資 料 分 析 時,將 採 前 述 紮 根 理 論 的 建 議 方 法,即 開 放 式 編 碼 、 主 軸 編 碼 和 主 題 編 碼 分 析 受 訪 者 的 深 度 訪 談 資 料 和 相 關 文 件 。 此 外 , 在 本 研 究 的 第 二 章 與 第 四 章 , 分 別 對 「 禮 治 文 化 影 響 下 的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 與 「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法 治 化 」 二 者 的 相 關 核 心 概 念 做 了 分 析 。 並 在 第 七 章 中 建 構 了 一 套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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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可 能 模 式 」。研 究 者 將 帶 著 這 樣 的「 先 前 理 解 」 來 閱 讀 受 訪 者 的 敘 說 文 本 , 並 對 受 訪 者 的 相 關 意 識 進 行 重 構 的 工 作,以 發 展 有 關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新 命 題 及 理 論 模 式。

( 七 ) 第 七 個 步 驟 : 理 論 取 樣 ( t h e o r e t i c a l s a m p l e )

此 步 驟 可 說 是 在 找 不 同 樣 本 ( 個 案 ) 資 料 的 聯 集 , 以 形 成 某 種 理 論 。 所 謂 「 理 論 抽 樣 」 即 抽 樣 的 目 的 在 形 成 某 種 理 論 。 在 第 一 個 個 案 的 資 料 經 由 開 放 式 編 碼 、 主 軸 編 碼 和 主 題 編 碼 三 個 步 驟 分 析 後 , 用 歸 納 和 演 繹 等 方 法 形 成 初 步 的 理 論 , 然 後 繼 續 分 析 第 二 個 案 的 資 料 , 看 第 一 個 個 案 所 形 成 理 論 模 式 能 否 吻 合 ( f i t ) 第 二 個 個 案 的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 否 則 則 以 第 二 個 個 案 的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所 形 成 的 理 論 模 式 與 第 一 個 個 案 所 形 成 的 理 論 模 式 做 比 較 、 修 正 , 以 構 成 更 完 整 的 理 論 模 式 。 以 此 類 推 , 一 直 回 到 前 述 的 「 第 二 個 步 驟 」, 立 意 取 樣 選 擇 幾 個 典 型 個 案 來 做 資 料 分 析 , 直 到「 理 論 飽 和 ( t h e o r e t i c a l s a t u r a t i o n ) 」 為 止 。

本 研 究 將 在 分 析 所 取 樣 的 高 職 此 第 一 個 案 的 受 訪 者 的 深 度 訪 談 資 料 和 相 關 文 件 , 以 迄 形 成 初 步 理 論 後 , 接 著 再 分 析 第 二 個 個 案 ( 高 中 ) 的 資 料 以 「 驗 證 」 或 「 擴 展 」 先 前 分 析 第 一 個 案 學 校 資 料 所 形 成 的 初 步 理 論 架 構 。

( 八 ) 第 八 個 步 驟 : 形 成 理 論 飽 和 ( r e a c h i n g c l o s u r e )

以 幾 個 典 型 的 個 案 的 資 料 分 析 所 找 出 、 形 成 的 初 步 理 論 , 須 再 找 新 的 樣 本 來 考 驗 ( t e s t ) 這 初 步 的 理 論 , 並 做 修 正 。 如 果 理 論 能 吻 合 需 求 , 即 稱 之 為 理 論 飽 和 。

本 研 究 因 囿 於 經 費 與 時 間 等 因 素 的 限 制 , 只 立 意 取 樣 一 所 國 立 高 職 和 一 所 國 立 高 中 做 為 研 究 個 案 , 嚴 格 說 來 , 還 稱 不 上 形 成 理 論 飽 和 。

(11)

五 、 第 五 個 階 段 : 文 獻 比 較

( 九 ) 第 九 個 步 驟 : 導 出 的 理 論 與 既 存 的 文 獻 做 比 較

如 果 導 出 的 理 論 與 既 存 的 文 獻 是 有 所 衝 突 的 , 這 樣 的 比 較 修 正 , 有 助 於 整 個 研 究 構 想 的 改 進 , 進 而 提 昇 內 在 效 度 ; 相 反 地 , 如 果 導 出 的 理 論 與 既 存 的 文 獻 相 類 似 , 這 樣 的 比 較 , 有 助 於 研 究 發 現 普 遍 化 的 推 論 , 而 提 高 研 究 的 外 在 效 度 。

六 、 紮 根 理 論 的 研 究 周 期

紮 根 理 論 的 研 究 程 序 是 呈 開 放 性 的 , 與 量 化 研 究 的 研 究 過 程 常 是 不 同 的 。 量 化 研 究 的 研 究 過 程 常 是 呈 直 線 式 的 方 式 進 行 , 以 一 理 論 為 驗 證 基 礎 , 呈 封 閉 式 的 考 驗 假 設 , 研 究 常 未 超 越 既 有 的 理 論 ( 潘 慧 玲 , 1 9 9 8 )。 而 紮 根 理 論 的 研 究 程 序 是 在 建 構 理 論 , 研 究 過 程 是 呈 螺 旋 狀 的 , 是 開 放 式 的 模 式 , 一 開 始 原 是 一 片 荒 蕪 , 然 後 去 探 索 。 如 上 述 , 紮 根 理 論 的 研 究 周 期 是 一 呈 螺 旋 狀 的 開 放 式 模 式 , 陳 昺 麟 ( 2 0 0 1 ) 曾 將 以 上 所 討 論 的 紮 根 理 論 的 研 究 程 序 的 五 個 階 段 , 圖 解 如 圖 3 1 。

圖 31 紮 根 理 論 的 研 究 周 期

資 料 來 源 : 陳 昺 麟 ( 2001: 335)

phase Ⅱ 蒐 集 資 料

phase Ⅲ 資 料 整 理 phase Ⅰ

研 究 設 計

phase Ⅳ 分 析 資 料 選 擇 一 個 紮

根 理 論 方 案

phase Ⅴ 文 獻 比 較

(12)

上 述 對 紮 根 理 論 的 研 究 周 期 的 描 述 對 於 紮 根 理 論 的 實 施 程 序 將 有 清 楚 的 了 解,本 研 究 之 實 施 程 序 亦 將 秉 持 以 上 的 研 究 周 期 概 念 來 實 施。

第 三 節 研 究 學 校 與 受 訪 樣 本

依 照 上 述 紮 根 理 論 的 實 施 程 序 , 紮 根 理 論 即 是 以 前 述 理 論 分 析 所 得 之 初 步 理 論 結 果 , 做 為 實 施 程 序 第 一 階 段 的 第 一 步 驟 , 接 著 即 立 意 選 擇 一 所 國 立 高 職 做 為 研 究 對 象 , 以 訪 談 、 文 件 分 析 以 形 成 可 資 解 釋 的 理 論 雛 型 。 緊 接 著 再 選 擇 一 所 國 立 高 中 再 以 訪 談 、 文 件 分 析 以 考 驗 、 擴 展 所 形 成 的 理 論 。

一 、 研 究 學 校

本 研 究 立 意 取 樣 的 兩 所 學 校 , 分 別 是 一 所 國 立 高 職 ( 本 文 以 下 以 A 校 代 稱 )、 一 所 國 立 高 中 ( 本 文 以 下 以 B 校 代 稱 )。 選 擇 A 校 的 用 意 是 因 為 , A 校 乃 台 灣 該 職 業 類 科 中 頗 負 盛 名 的 學 校 , 而 且 學 校 的 歷 史 悠 久 , 校 風 純 樸 、 保 守 , 據 聞 甚 重 視 校 內 的 和 諧 , 應 頗 符 合 本 研 究 理 論 分 析 中 ,「 和 諧 至 上 禮 治 文 化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 的 特 質 。

至 於 B 校 則 為 同 一 地 區 以 高 升 學 率 著 稱 的 國 立 明 星 高 中 , 同 樣 是 歷 史 悠 久 , 學 生 與 老 師 自 主 性 高 , 校 風 素 聞 要 比 一 般 高 中 學 校 自 由 開 放 。 選 擇 高 中 的 B 校 做 為 訪 談 學 校 的 目 的 之 一 , 即 是 希 望 藉 以 與 高 職 之 A 校 做 比 較 , 以 了 解 、 比 較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之 異 同 , 與 及 如 果 以 A 校 的 資 料 分 析 能 形 成 初 步 的 理 論 模 式 , 則 可 驗 證 此 一 初 步 的 理 論 模 式 能 否 在 高 中 成 立 。

二 、 受 訪 樣 本

訪 談 的 對 象 以 A 校 選 擇 八 人 , B 校 四 人 , 共 十 二 人 。 因 為 紮 根 理 論 的 樣 本 選 擇 並 無 數 目 上 的 限 制 , 而 是 以 理 論 飽 和 與 否 做 為 判 斷 的 標 準 。 本 研 究 先 以 高 職 A 校 的 八 人 的 深 度 訪 談 資 料 做 為 分 析 的 根 據 , 在 達 成 初 步 的 理 論 模 式 後 , 再 挑 選 高 中 的 B 校 驗 證 該 初 步 理 論 模 式 的 理 論 飽 和 度 , 後 經 過 深 度 訪 談 四 人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 即 已 再 次 證 成 該 理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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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 式 , 所 以 , B 校 部 分 的 樣 本 取 樣 即 以 四 人 即 可 。

接 著 以 下 將 A、B 兩 校 受 訪 樣 本 之 基 本 資 料,如 編 號、服 務 學 校 類 別 、 學 歷 、 經 歷 、 服 務 年 資 與 性 別 等 , 列 表 如 下 :

表 12 受 訪 樣 本 基 本 資 料 表 身 分

代 碼 服 務 學 校 類 別 學 歷 經 歷 服 務 年 資 性 別

AM1 高 職 學 士 曾 任 組

長 、 主 任 25-30 男

AM2 高 職 碩 士 曾 任 組 長 15-20 男

AM3 高 職 碩 士 曾 任 組 長 10-15 男

AM4 高 職 碩 士 曾 任 導 師 10-15 男

AM5 高 職 碩 士 曾 任 導 師 10-15 男

AF1 高 職 碩 士 曾 任 導 師 10-15 女

AF2 高 職 學 士 曾 任 組 長 10-15 女

AF3 高 職 碩 士 現 任 導 師 10-15 女

BM1 高 中 學 士、四 十

學 分 班 專 任 教 師 10-15 男

BM2 高 中 碩 士 曾 任 組 長 10-15 男

BF1 高 中 學 士 曾 任 導 師 10-15 女

BF2 高 中 學 士 曾 任 組 長 10-15 女

說 明 : 編 號 A、 B 代 表 學 校 別 , A 為 高 中 , B 為 高 職 ; M、 F 分 別 代 表 男 性 與 女 性 。

其 中 編 號 A、B 代 表 學 校 別,A 代 表 高 職,B 代 表 高 中;M(Male) 代 表 男 性 、 F(Female)代 表 女 性 。 關 於 A、 B 兩 校 樣 本 數 的 選 擇 , 已 如 前 文 所 提 , 係 以 能 達 成 理 論 模 式 初 步 飽 和 為 準 外 , 樣 本 的 特 質 選 擇 亦 有 約 略 的 標 準 , 原 則 上 希 望 兼 顧 各 校 樣 本 性 別 的 平 均 , 受 訪 者 的 學 經 歷 則 是 希 望 至 少 均 是 學 士 以 , 碩 士 更 好 ; 經 歷 是 最 好 有 導 師 經 驗 , 有 行 政 經 驗 或 曾 擔 任 教 師 團 體 幹 部 者 更 佳 。 而 且 為 避 免 意 見 一 面 倒 , 如 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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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現 任 校 長 麾 下 兼 任 行 政 者 更 好 。 基 本 上 , 兩 校 的 受 訪 樣 本 大 致 符 合 以 上 的 期 望 。

三 、 受 訪 人 物 訪 談 時 間 表

因 本 研 究 之 訪 談 內 容 較 為 敏 感 , 故 訪 談 時 間 與 地 點 均 需 特 別 考 量 , 以 使 受 訪 者 能 暢 所 欲 言 , 故 其 安 排 可 謂 煞 費 苦 心 。 訪 談 時 間 一 般 以 二 至 兩 三 小 時 為 原 則,有 補 充 需 要 者 則 再 安 排 第 二 次 訪 談,如 AF1。

受 訪 人 物 之 受 訪 日 期 與 受 訪 時 間 詳 如 下 表 。 表 13 受 訪 人 物 訪 談 時 間 表

身 分 代 碼 受 訪 日 期 訪 談 時 間 AM1 94.1.21 1:30~4:20pm AM2 94.1.25 Am10:05~12:10

AM3 94.1.27 Am9:45~12:20

AM4 94.1.28 2:05~3:50pm AM5 94.1.31 3:45~5:50pm

94.1.10 Am10:00~12:00 AF1

94.1.30 1:20~3:10pm AF2 94.1.30 3:40~5:50pm AF3 94.1.31 12:40~3:10pm

BM1 94.2.22 1:30~4:35pm BM2 94.3.22 1:30~4:20pm BF1 94.2.15 Am9:30~12:40

BF2 94.3.23 1:30~4:20pm

第 四 節 研 究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質 性 研 究 的 研 究 者 所 受 的 訓 練 、 研 究 能 力 與 經 驗 , 是 研 究 的 信 效 度 很 重 要 的 因 素 ( Erickson,1973)。 因 此 , 有 必 要 對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者 及 協 同 研 究 者 的 背 景 做 說 明 。 此 外 , 關 於 研 究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 Goet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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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Compte(1984:211-232)認 為 信 度 可 分 為 外 在 信 度 與 內 在 信 度,效 度 也 同 樣 可 分 為 外 在 效 度 與 內 在 效 度 。 分 別 說 明 如 後 :

一 、 研 究 者 與 協 同 研 究 者 背 景 的 說 明

研 究 者 本 身 曾 擔 任 國 、 高 中 教 師 , 至 今 在 國 立 高 職 任 教 近 十 年 , 歷 任 學 科 召 集 人、教 評 會 委 員、教 師 會 理 事、教 職 員 奬 懲 委 員 會 委 員 、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等 , 對 學 校 權 力 生 態 熟 稔 。 在 博 士 班 進 修 期 間 曾 選 修 過 質 性 研 究 的 課 程 , 頗 有 心 得 , 並 獲 得 極 高 的 分 數 。 在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期 間 均 曾 擔 任 研 究 專 案 之 深 度 訪 談 訪 員 , 除 受 過 訪 員 訓 練 外 , 大 學 在 台 師 大 社 教 系 主 修 社 會 工 作 , 受 過 諮 商 訓 練 。

研 究 者 對 此 一 研 究 主 題 也 曾 發 表 過 三 篇 相 關 的 學 報 論 文 , 分 別 是

「 社 會 科 學 質 化 研 究 之 紮 根 理 論 實 施 程 序 及 實 例 之 介 紹 」( 陳 昺 麟 , 2001)、「 從 西 方 法 治 的 形 成 論 傳 統 中 國 法 治 社 會 的 阻 卻 」( 陳 昺 麟 , 2002), 與「 教 育 基 本 法 與 學 習 權 的 保 障 」( 陳 昺 麟,2004)。 雖 然 研 究 者 對 此 一 主 題 並 不 生 疏 , 但 是 這 是 研 究 者 第 一 次 的 正 式 質 性 研 究 。

本 研 究 的 協 同 研 究 者 畢 業 自 台 灣 師 大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目 前 是 某 國 立 高 職 的 專 任 教 師 , 除 本 身 受 過 教 育 研 究 法 的 相 關 訓 練 外 , 並 有 十 餘 年 的 教 學 經 驗 , 對 國 立 高 中 職 的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生 態 也 是 頗 為 熟 悉 、 充 滿 好 奇 , 可 說 學 養 俱 佳 、 態 度 積 極 , 在 研 究 者 情 商 之 下 同 意 擔 任 協 同 研 究 工 作 , 在 與 研 究 者 共 同 討 論 之 下 , 很 快 即 進 入 狀 況 , 對 資 料 編 碼 等 相 關 工 作 可 勝 任 。

二 、 外 在 信 度

外 在 信 度 是 指 任 何 一 個 獨 立 的 研 究 者 , 在 類 似 的 研 究 情 境 下 可 以 發 現 相 同 的 現 象 或 產 生 相 同 的 構 念 的 程 度 (Goetz & LeCompte,1984:

210)。 雖 然 無 法 獲 取 完 美 的 外 在 信 度 , 但 仍 可 從 以 下 五 個 面 向 來 提 高 外 在 信 度 : 研 究 者 的 角 色 的 描 述 、 資 料 提 供 者 的 選 取 、 研 究 的 社 會 情 境 的 描 述、分 析 研 究 的 構 念 與 前 提、詳 細 分 析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的 方 法。

(16)

三 、 內 在 信 度

內 在 信 度 是 指 同 一 研 究 中 , 其 他 研 究 者 與 首 位 研 究 者 彼 此 在 研 究 資 料 上 能 產 生 相 同 構 念 的 程 度 。 以 本 研 究 而 言 , 是 指 研 究 者 與 協 同 研 究 者 彼 此 在 研 究 資 料 上 能 產 生 相 同 構 念 的 程 度 。 一 般 而 言 , 提 高 內 在 信 度 的 方 法 包 括 : 低 推 論 的 描 述 (low inference descriptor)、 參 與 者 協 助 資 料 的 檢 核 (participant research assistants)、 同 儕 檢 核 (peer examination)、 以 機 器 設 備 紀 錄 資 料 (mechanically recorded data) (Goetz & LeCompte,1984: 217-220)。

本 研 究 為 提 高 研 究 的 內 在 信 度 , 訪 談 過 程 均 在 研 究 參 與 者 同 意 下

( 訪 談 同 意 書,如 附 錄 二 ),以 錄 音 機 錄 下 訪 談 內 容;並 以 低 推 論 描 述 的 逐 字 稿 記 載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訪 談 資 料 , 而 訪 談 結 束 後 , 經 由 「 原 始 訪 談 逐 字 稿 」( 附 錄 三 )請 參 與 研 究 者 針 對 內 容 檢 視 其 符 合 當 初 陳 述 的 百 分 比,並 請 研 究 參 與 者 填 寫 回 饋 意 見( 附 錄 四 )。各 受 訪 者 對 逐 字 稿 內 容 的 贊 同 度 分 別 如 表 14,由 該 表 可 以 看 出,受 訪 者 對 逐 字 稿 內 容 的 贊 同 度 相 當 高 , 足 見 分 析 資 料 之 可 信 度 相 當 高 。

表 14 受 訪 者 對 逐 字 稿 內 容 的 贊 同 度

身 分 代 碼 服 務 學 校 類 別 逐 字 稿 內 容 贊 同 度 ( %)

AM1 高 職 90

AM2 高 職 100

AM3 高 職 95

AM4 高 職 95

AM5 高 職 98

AF1 高 職 95

AF2 高 職 95

AF3 高 職 96

BM1 高 中 90

BM2 高 中 90

BF1 高 中 98

BF2 高 中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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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外 , 研 究 者 並 情 商 合 格 的 協 同 研 究 者 共 同 參 與 資 料 的 編 碼 , 本 研 究 內 在 信 度 計 算 的 方 式 , 是 透 過 研 究 者 與 協 同 研 究 者 分 別 對 所 蒐 集 資 料 加 以 編 碼 , 若 兩 人 所 編 碼 的 內 容 ( 意 義 ) 與 碼 的 大 小 ( 範 圍 ) 相 同 , 則 記 為 「 S」, 若 碼 的 意 義 相 同 而 範 圍 不 同 , 或 範 圍 相 同 而 意 義 不 同 , 則 記 為 「 D」。

最 後 根 據 Miles&Huberman(1994)信 度 的 公 式:信 度 = 一 致 的 數 目 /( 一 致 的 數 目 +不 一 致 的 數 目 ), 計 算 出 評 分 者 間 的 信 度 :

32/32+6=32/38

由 此 可 知 , 研 究 者 與 協 同 研 究 者 之 間 的 信 度 也 是 相 當 高 的 。

四 、 外 在 效 度

外 在 效 度 是 指 研 究 結 果 在 做 跨 團 體 的 比 較 時 , 具 有 可 比 較 性 (comparability)與 轉 譯 性 (translatability)。 所 謂 可 比 較 性 是 說 其 他 研 究 者 能 以 該 研 究 結 果 為 基 礎 , 作 為 比 較 其 他 相 關 主 題 的 研 究 的 程 度 ; 而 轉 譯 性 是 指 被 其 他 相 關 領 域 的 研 究 者 接 受 或 瞭 解 的 程 度 (Goetz

& LeCompte,1984)。 有 四 個 影 響 外 在 效 度 的 因 素 : 研 究 團 體 的 選 擇 、 環 境 因 素 、 歷 史 因 素 與 構 念 的 影 響 。

而 三 角 校 正 可 提 高 外 在 效 度 , 研 究 者 將 針 對 同 一 所 學 校 的 不 同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訪 談 資 料 間,及 訪 談 資 料 與 所 蒐 集 的 文 件 間,做 比 較 校 對,

以 提 高 資 料 的 效 度 。

五 、 內 在 效 度

內 在 效 度 是 指 對 觀 察 與 測 量 的 結 果 能 真 正 代 表 真 實 的 程 度 , 即 研 究 者 與 研 究 參 與 者 之 間 對 事 物 的 推 論 與 類 別 概 念 是 相 同 共 享 的 。 欲 增 進 內 在 效 度 不 可 不 考 量 可 能 造 成 威 脅 的 因 素 , 如 時 間 的 遞 變 與 人 的 成 熟 改 變 、 觀 察 者 產 生 的 影 響 、 對 象 的 選 擇 、 人 的 衰 亡 、 虛 偽 的 結 論 。 所 以 , 可 增 加 內 在 效 度 的 方 法 如 , 在 自 然 的 情 境 下 , 以 較 足 夠 的 時 間 蒐 集 資 料 , 並 盡 量 不 要 造 成 壓 力 。

本 研 究 首 先 在 立 意 選 擇 的 兩 所 國 立 高 中 職 , 即 是 透 過 認 識 者 的 引 介 , 並 在 研 究 參 與 者 ( 即 受 訪 者 ) 的 選 擇 方 面 , 也 希 望 透 過 熟 悉 學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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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態 的 同 學「 立 意 選 擇 」,以 便 在 參 與 的 意 願 及 能 力 上 均 能 符 合 研 究 的 需 求 , 如 此 所 得 到 的 資 料 的 效 度 較 高 。

另 一 方 面 , 研 究 者 均 選 擇 較 隱 密 、 舒 適 的 空 間 , 如 咖 啡 屋 、 泡 沫 紅 茶 店 等 讓 受 訪 者 可 以 足 夠 放 鬆 的 心 情 下 進 行 訪 談 。 此 外 , 趼 究 者 也 運 用 同 理 心 、 澄 清 、 發 問 等 技 巧 和 態 度 , 以 增 進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信 任 , 並 較 能 坦 述 內 心 想 法 及 經 驗 , 以 提 高 所 獲 得 的 資 料 的 效 度 。

第 五 節 研 究 倫 理

研 究 倫 理 是 指 研 究 時 應 遵 守 的 行 為 規 範 , 遵 守 研 究 倫 理 可 避 免 損 及 人 權 外 , 亦 可 提 升 研 究 品 質 , 已 成 為 評 鑑 一 個 研 究 良 窳 的 重 要 指 標 之 一 。 林 天 祐 ( 1996) 綜 合 教 育 研 究 的 學 者 對 研 究 倫 理 的 看 法 , 認 為 學 者 們 的 意 見 頗 為 一 致 , 主 要 包 括 尊 重 研 究 對 象 個 人 的 意 願 、 確 保 研 究 對 象 個 人 隱 私 、 不 危 害 研 究 對 象 的 身 心 、 遵 守 誠 信 原 則 、 以 及 客 觀 分 析 及 報 告 等 項。並 在 分 析 美 國 心 理 協 會 的「 心 理 學 家 倫 理 信 條 」、美 國 公 共 意 見 研 究 協 會 「 專 業 倫 理 信 條 」 等 研 究 倫 理 規 範 後 , 將 研 究 倫 理 歸 納 為 四 大 項 : 研 究 設 計 之 初 , 審 慎 考 量 人 性 尊 嚴 的 價 值 ; 研 究 實 施 的 過 程 , 遵 守 意 願 、 安 全 、 私 密 、 誠 信 的 原 則 ; 客 觀 、 正 確 分 析 及 報 導 研 究 結 果 ;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 分 享 智 慧 財 產 。 據 此 , 以 下 將 分 別 說 明 本 研 究 各 研 究 階 段 所 採 取 的 研 究 倫 理 :

一 、 研 究 設 計 之 初

本 研 究 欲 探 討 國 立 高 中 職 學 校 組 織 權 力 運 作 的 相 關 內 容 , 此 一 主 題 不 免 涉 及 學 校 當 中 各 種 理 念 不 合 或 利 益 衝 突 下 的 各 種 政 治 行 為 , 內 容 必 然 相 當 敏 感 。 受 訪 者 願 意 接 受 研 究 者 的 訪 談 , 將 如 此 敏 感 的 內 容 告 知 , 是 一 種 對 研 究 者 的 信 任 , 研 究 者 當 然 義 不 容 辭 必 須 對 相 關 人 士 與 訪 談 內 容 做 好 保 護 與 保 密 , 以 免 隱 私 曝 光 , 或 受 到 各 種 政 治 行 為 侵 犯 , 這 是 一 種 研 究 倫 理 也 是 一 種 責 任 。

因 此 , 本 研 究 在 研 究 設 計 之 初 , 對 於 研 究 問 題 的 形 成 均 考 量 到 屆 時 研 究 時 對 人 性 尊 嚴 的 維 護 與 研 究 成 果 之 平 衡 衡 量 。 不 以 為 達 研 究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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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而 有 損 及 人 性 尊 嚴 之 處 。

二 、 研 究 實 施 的 過 程

所 以 , 在 邀 請 研 究 參 與 者 接 受 訪 談 的 同 時 , 必 然 要 清 楚 不 隱 瞞 的 說 明 及 解 釋 研 究 目 的 及 研 究 進 行 方 式 外 , 並 請 受 訪 者 填 寫 「 研 究 參 與 同 意 函 ( 如 附 錄 一 )」, 同 意 函 中 並 載 明 允 許 錄 音 , 以 做 為 學 術 研 究 資 料 分 析 之 用 。 對 於 研 究 學 校 及 每 一 位 受 訪 者 均 要 採 用 身 分 代 碼 的 模 糊 化 方 式 , 以 保 護 他 們 的 隱 私 。

在 資 料 整 理 與 分 析 時 , 不 可 揑 造 或 竄 改 研 究 對 象 的 陳 述 資 料 。 如 對 訪 談 資 料 有 疑 慮 或 不 甚 明 白 之 處 均 再 三 求 證 。 對 針 對 訪 談 逐 字 稿 由 受 訪 者 審 視 後 填 寫 「 逐 字 稿 之 受 訪 者 意 見 回 函 ( 附 錄 三 )」, 以 回 饋 對 逐 字 稿 的 意 見 , 完 全 尊 重 受 訪 者 看 法 。

三 、 在 撰 寫 研 究 報 告 階 段

對 於 研 究 學 校 與 受 訪 對 象 均 要 以 身 分 代 碼 代 替 , 並 模 糊 化 他 們 的 背 景 資 料 , 以 保 護 研 究 對 象 。 對 於 研 究 結 果 則 以 不 傷 害 研 究 對 象 前 提 下 , 公 正 持 平 的 分 析 、 評 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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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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