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中央警察大學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中央警察大學"

Copied!
1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中央警察大學 九十三學年度

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內政部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內授警字第0930075558號函核定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一)起至五月二十四日(星

期一)止。

二、報名地點:報名資料送繳所屬服務機關收轉。各機關完成初審後,務請於

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前備文將考生資料郵寄或送達本校教務處註

冊組,以免延誤考試作業。

三、招生系別: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交通學系、消防學系及水上警

察學系。

四、招生名額:行政警察學系男生一○八名,女生九名,合計一一七名。

刑事警察學系男生七十六名,女生四名,合計八十名。

消防學系二十名(女性一名)。

交通學系男生二十名,女生二名,合計二十二名。

水上警察學系十五名 (不限性別)。

各學系共計招收學生二百五十四名。

五、應考資格:考生須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一)經銓敘合格實授,年齡在五十二歲以下(民國四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出

(2)

生),品行端正,體格健全,無不良嗜好之現職警察、消防或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所屬具警察身分人員。

(二)具有下列學歷資格之一,且已在警察、消防機關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

巡防總局暨所屬機關服務滿一年(自取得各該學歷起算至註冊日止)者,

即自取得下列四項資格之一後起算,在警察機關服務滿一年者(算至註冊

日止)。

1、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專修科畢業。

2、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畢業。

3、臺灣警察學校甲種警員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合於下列各

款規定之一者。

(1)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者。

(2)公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

文件者。

(3)取得乙級(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從事工作經驗四年以

上,或取得甲級(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後,從事工作經驗

二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4)經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證書及證明

文件者。

(3)

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為八十學分),且持有證明

文件者。

(6)凡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修畢日間部二年級上學期課程或夜間部三年級上學期課程,因

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成

績單者。

B、曾在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失

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C、夜間部普通班、在職班規定修業年限二年者比照日間部辦理。

(7)凡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修畢四年級下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三年以上,持有

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B、修畢五年級上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

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C、曾在五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

原校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8)凡三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4)

A、修畢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課程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課程,因

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三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成

績單者。

B、修畢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課程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課程,因

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

者。

C、曾在日間部三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失

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9)凡大學(不含空中大學)肄業曾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

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或轉學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10)專科學校肄業生修畢年限,部訂必修科目修習及格及修滿總畢業學 分數(二專在八十學分以上,五專在二百二十學分以上)而未畢業,

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4、持有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者。

(三)最近二年(九十一、九十二年)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二年(自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止)內功過相抵

後,獎多於懲;且未因重大過失受懲處(即一年內《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止》未因工作過失受記壹大過或因品德操守過失

受記過貳次處分及二年內《自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5)

止》未因品德操守過失受記壹大過處分或未曾受懲戒處分)者。

附註:

(一)九十二年未列教育輔導對象者,為報考標準。

(二)九十二年全年常年訓練個人學科、射擊(不含消防人員)及體技(能)訓

練任一項成績不及格者,不准報考。

(三)警察機關所屬警察人員限報考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及交通學系;

消防機關所屬消防人員限報考消防學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所屬人員限報考水上警察學系;以上人員均不得跨機關報考其他學系。

(四)現職警察人員因公殘廢報考,須檢附警察機關證明書。

六、報名手續:

(一)繳交報名費:新臺幣一二二○元(內含郵政劃撥手續費二十元),請持劃

撥單及報名表至郵局劃撥(並請郵局承辦人在報名表上蓋郵戳證明已繳

費,劃撥收據自行保存)。

(二)準備最近二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二張(一張貼在報名表、一張貼

在准考證)。

(三)應考人自行將各項報名書表於報名截止日前送交服務機關初審。應考人繳

送證件應裝訂成冊(報名書表依表件編號順序以迴紋針夾妥於右上側,請

勿用訂書機裝訂),以便抽閱審查。

(四)服務機關請於六月二日前完成初審並備文造冊轉送本校複審,合格後發給

(6)

准考證,不合格者,退還所繳費用。繳費未送件者,請自報名日起算三個

月內,檢具劃撥收據及蓋有郵戳之報名表,申請退費,逾期不受理(退費

須扣除郵政劃撥及購買匯票手續費。)

七、考試科目:

(一)筆試科目:

行政警察學系:1、國文(公文及作文)。2、英文。3、憲法。4、警

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5、警察勤務、6、刑法。

刑事警察學系:1、國文(公文及作文)。2、英文。3、憲法。4、刑

法及刑事訴訟法。5、犯罪偵查學。6刑事鑑識概論。

消 防 學 系:1、國文(公文及作文)。2、英文。3、憲法。4、消

防法規與消防安全設備。5、火災學。6、消防實務(消

防機械、消防勤務、火災原因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緊

急救護)。

交 通 學 系:1、國文(公文及作文)。2、英文。3、憲法。4、道

路交通法規【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暨處理細則、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6、交通工程。

(7)

水上警察學系:1、國文(公文及作文)。2、英文。3、憲法。4、刑

法及刑事訴訟法。5、航海學及輪機學概要。6、國際

海洋法。

(二)筆試題型:除國文為申論題外,其餘均為選擇題。

(三)考試時間表:

日期

時間 七月八日(星期四) 七月九日(星期五)

08:10 預 備 預 備 08:30 入 場 入 場 08:30

∫ 10:10

國 文 英 文

10:40 入 場 入 場 上

10:40

∫ 12:00

憲 法

警察勤務 犯罪偵查學 火災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航海學及輪機學概要 13:40 預 備 預 備 14:00 入 場 入 場 下

午 14:00

∫ 15:20

警察法規(行)

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刑、水)

消防法規與消防安全設備(消)

道路交通法規(交)

刑法

刑事鑑識概論 消防實務 交通工程 國際海洋法 備註:考試預備、開始、終止均以鐘聲為準。

(四)考試地點:在台北市及高雄市舉行。考試地點於七月七日前在本校網站上

公布(本校網址:http://www.cpu.edu.tw)。

(五)請考生於報名表中勾選台北考區或高雄考區應考,正確考區以本校公告之

考區及准考證號碼對照表排定之地點為準。

(8)

(六)成績計算:本項考試有關行政警察、刑事警察及交通等三學系兼採「筆試

成績計分」及「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二種計算方式。消防學系及水

上警察學系則採「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計算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1、筆試成績計分:僅採計筆試成績,限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交

通學系之部分名額,各學系錄取名額如第八條「錄取標準」之規定。

2、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兼採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最近三年(自九

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工作資績計分佔百分之

四十(從警年資全部計算)(資績分計算方式依警政署、消防署、海巡

署規定);入學考試(筆試)成績佔百分之六十。

3、前款成績之計算公式為:個人得分=(個人資績計分÷各該系全部考生最

高資績計分)×40+(個人筆試總分÷各該系全部考生最高筆試總分)×

60。

4、各項成績(含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

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七)錄取公告:預定七月二十九日榜示,但實際日期仍應以本校招生委員會決

議為準。錄取名單在本校公告欄及網站公告,並個別通知。

(八)標準答案公布:考試後將測驗題標準答案公布於本校網站;考生對於答案

有疑義者,應於公布翌日起算五日內,以傳真提出覆議;相關電話隨同標

準答案公布。

(9)

八、錄取標準:

(一)本簡章四、「招生名額」中,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交通學系,

其錄取方式及名額,先以(二)筆試成績擇優錄取後,其餘名額再以(三)

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為錄取標準。

(二)行政警察學系以筆試成績擇優錄取十二名(女生至多九名)、刑事警察學

系以筆試成績擇優錄取八名(女生至多四名)、交通學系以筆試成績擇優

錄取二名(女生至多二名)者,以上擇優錄取名額優先逕為錄取,不採計

資績分。筆試總分相同時,則以國文分數高低依序錄取;國文分數相同時,

則以英文科分數高低依序錄取;英文分數相同時,則以憲法科分數高低依

序錄取。

(三)消防學系、水上警察學系及前款錄取考生之外,以前條(六)之2成績計

算總分高低順序擇優錄取。總分相同時,以筆試成績高者為優先;筆試成

績亦相同時,則以國文科分數高低依序錄取;國文分數相同時,則以英文

科分數高低依序錄取;英文分數相同時,則以憲法科分數高低依序錄取。

(四)考試科目有一科零分者,不予錄取。

九、准考證寄(補)發:

(一)准考證預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前以限時專送寄發應考人,應考人如

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前未收到,請向本校招生委員會試務組查詢,逾期未

查詢致影響考試權益者,應考人自行負責。

(10)

(二)應考人如未收到或遺失(毀損)准考證,得於本入學考試筆試第一節前持

相片、服務證至本校試務中心試務組辦理補發。

(三)筆試第一節考試開始後,不再辦理准考證補發,並依本校入學考試試場規

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校查詢電話:報名事宜、考場分配、試題疑義、語音查榜、體格檢查。

(一)各項試務:(03)3273315 或(03)3282321 轉 4135 或 4142。

(二)試題疑義:(03)3284119 或(03)3282321 轉 4118。

(三)語音查榜:(03)3271050 至 3271053

(四)體格檢查:(03)3271822 或(03)3282321 轉 4200 或 4201。

十一、本校網址:http://www.cpu.edu.tw。

十二、複查成績:

(一)時間:錄取名單公告後一週內為限,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手續:

1、一律用本簡章所附「複查成績申請表」(附表),以郵寄方式寄本校招生

委員會成績複查小組。

2、須附成績單影印本。

3、寫明複查科目,但缺考一科以上者,不得申請複查。

4、自填姓名住址、貼足郵票之回件信封一個。

5、每科繳納複查費二十元。(不收郵票,請寄匯票;兌款郵局:桃園郵局,

(11)

受款人:中央警察大學招生委員會)。

6、同一科目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三)如未符上述各點辦理申請複查者,概不受理。

十三、報到註冊:

(一)錄取之新生應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三)(暫定)上午十時前至本

校報到註冊入學,繳交本校指定醫院之胸部 X 光檢查、肝功能檢查(GOT、

GPT)、梅毒及愛滋病血清檢驗報告(表格隨錄取通知書寄發)及相關文件;

並應具結敘明畢業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分發。

(二)逾期未報到註冊、未依規定繳交相關文件或審查患有開放性結核病者、梅

毒陽性者、愛滋病陽性者、肝功能異常指數超過正常值兩倍(含)以上者,

為不合格,不予錄取。入學後如發現有性病、癲癇、精神病、法定傳染病

或其他不堪接受本校教育之疾病者,應予退學。

(三)考生自報名時間起,至報到時間止,如有本簡章第五條規定之記過以上處

分者,不准報到。入學後如因入學前之違法行為經停職或違紀行為受有記

過以上處分者,應即退學。

十四、教育期間:二年。

十五、待遇:

(一)肄業期間帶職帶薪。

(二)肄業期間享有公費待遇,但服裝及零用金自備。

(12)

(三)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及交通學系畢業後由內政部分發警察機關擔

任巡官同職序職務;消防學系畢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依法取得消防

分隊長或相當職務之任官資格後,由服務機關擇優陞任。

(四)水上警察學系畢業後回任原職缺。

(五)原任巡官或同職序以上職務者,畢業後回原單位服務。

十六、學位: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考生之身體健康狀態

必須可以接受本校之體技教育,如有無法接受本校各項訓練中之一項一

學期以上之情形者,入學後經發現或入學後發生無法接受訓練之情形

者,得處予退學或由學生自行申請休學或轉學。

十七、服務年限:依「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

育費用賠償辦法(附錄一)之規定,須服務滿規定之年限,在規定服務

年限內離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全部費用。

十八、考試疑義處理:考生對於本校簡章規定、招生考試或行政處分有疑義,

以致影響考生權益時,請即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十九、各種表件:

表件編號1:准考證 表件編號2:報名表

表件編號3:資格審查表 4:成績單信函

(13)

繳款劃撥單

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錄一、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附錄二、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試場規則

附錄三、電子計算機作答閱卷答案卡注意事項

(14)

附錄一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各學系為六年。

二、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轉學生為三年。

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為四年。

四、各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畢業後,其服務年限,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 辦理。

各校畢業學生於入學前為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服務年 限未滿之各科、系、班、組畢業學生者,畢業後,除依前項服務年限規定服務外,

並應另補足其服務年限。

前二項服務年限之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

各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年限內,因病、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院證明,

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第三條 各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年限內,合於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核准者,得於進修 後補足其服務年限:

一、經政府核准選送國內外進修者。

二、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各學系畢業學生服務滿四年以上;碩士班全時在職畢業學 生、四年制轉學生及二年制技術系畢業學生服務滿二年以上;臺灣警察專科學 校專科警員班畢業學生服務滿三年以上,至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自費進修與警 政或其本職具有密切關係之科目,並持有入學許可證等必要文件。

前項進修人員服務年限未滿者,進修前應覓具保證人(進修保證書如附件一),保證 國外進修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二年以內;國內進修碩士學位或進修博士學位三年以 內,期滿應立即補足其服務年限;未補足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其 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當事人未能賠償者,由保證人負責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選送機關另有增加服務年限規定者,從其規定;其增加之服務 年限,自本辦法規定之服務年限期滿之日起算。

第四條 各校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

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其無力賠償或無法追繳者,由保證人賠償。

第五條 賠償費用項目內容如下:

一、生活津貼:以在學期間實際所領之數額計算。

二、主副食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以月份計算實際領受之主、副食費。

三、服裝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依實際領用種類、數量之價格計算。

四、書籍費:以在學期間實際領用數額計算。

五、見學費及實習費:按實際使用數額計算之。

賠償費用計算標準,依在學期間實際領用金額,並按其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計 算,以月為採計單位,其未滿一月者不計。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分 別核算並公布之。

第六條 賠償費用應由各校通知當事人及保證人限期辦理相關賠償事宜並通知其原服務單 位。當事人拒不賠償者,由保證人賠償之。

逾期未繳納者,由各校依法追繳。

當事人或保證人應於接獲各校通知後三個月內繳納。但有具體事實無法一次繳納 者,經各校同意後,以三年為限,得向各校申請分期繳納。

第七條 各校學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 (如附件二) ,並由保證人填具入學保證 書 (如附件三) 各一份,送學校保存。

第八條 各校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規定,應於招生簡章內明定之。

第九條 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離職,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冊報回役。

(15)

附錄二

中央警察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

一、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攜帶准考證入場,未帶准考證入試者,經監考人員核對報名表,

驗明確為考生本人無誤後,除非准考證能在當節考試結束前送到,否則扣該科成績十 分,同時核對身分所需時間不另延長。

未到考試時間,考生不得先行入場,亦不得攜帶任何妨害考試公平性之物品(如電子呼 叫器、傳呼器、行動電話)入場,違者該科成績扣二十分,至零為限,不聽制止者取消 考試資格。

遲到超過二十分鐘者,不准入場,強行進入者,取消考試資格。

已進入試場應試者六十分鐘內不得出場,強行出場者,取消考試資格。

二、考生應按照編定座位號碼入座,並不得在考桌上、准考證上、身體、或其他物品上書寫 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符號等,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三、考生入座後應將准考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違者扣該科成績一分。

四、試卷、考桌及准考證三者之座位號碼須完全相同,如有不符,應即舉手,請在場監考人 員查明,未經查明擅自作答者,該科不予計分。

五、考生除應試規定可使用之文具外,不得攜帶簿籍、紙張及計算工具等物品入座,違者該 科不予計分。

六、考試試卷用毛筆、藍或黑色墨水筆或原子筆繕寫,答案卡須用2B軟心黑色鉛筆作答,

違者該科試卷或試卡不予計分。

七、考試題目,除印刷不明得於發題後十分鐘內舉手發問外,其他概不得發問,違者扣該科 成績二分。

八、考生不得交談、偷看、抄襲,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九、考生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試卷(卡)或其他舞弊情事,違者勒令退出試場,並取消 考試資格。

十、考生不得有頂替、舞弊情事,違者除勒令退出試場及取消考試資格外,代考生如係在校 學生,即行函請其就讀之學校陳報教育部予以開除學籍之處分;如為各機關學校現職人 員,函其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處分,如有涉及違法情事,則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此法 律責任亦適用於其他人員。

十一、試卷(卡)不得污損、折疊、捲角、撕裂或作任何與答題無關之符號及文字,亦不得 擅自拆開彌封,違者該科試卷或試卡不予計分。

十二、各科答案均須寫在試卷(卡)內,寫在試題紙上或卷面上或不照試題上所規定之符號 及位置作答或劃記不明顯或改正擦拭後模糊不清者,該題不予計分。

十三、試題必須連同試卷(卡)繳回,不得攜出試場,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四、每節考試時間終了前,考生一經離座,應即將試卷(卡)連同試題交給監考人員,不 得中途更改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每節考試終了鈴(鐘)響時,應立即停止作答,

並將試卷自行摺妥,靜待監考人員收卷(卡),如仍繼續作答者,該科成績扣二分,

不聽制止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每節考試繳卷時,應請監考人員在准考證上蓋章。試卷上之座位號碼不得自行撕毀,

違者該科試卷不予計分。考生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及高聲喧嘩,違者該科成 績扣十分,不聽制止者,該科不予計分。亦不得宣讀答案或用其他方式指示場內作答,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六、考生不得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違者經勸告不理者,即勒令出場,該科不予 計分。如拒不出場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七、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作弊或有威脅監考人員之言行,違者取消考試資格,並送請有 關機關依法懲辦。

十八、如發現非因考生原因試卷(卡)遺失,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行補考,拒絕者該 科不予計分。

十九、考生如有其他舞弊行為為本須知未列舉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16)

附件三

中央警察大學電子計算機閱卷答案卡作答注意事項

1.電子計算機閱卷是利用光學原理來閱卷,所以答案卡一定要保持乾淨,答案卡不可以摺疊、捲曲、

弄髒或擦破。

2.答案卡只許用2B軟心鉛筆做答,硬心鉛筆容易劃破,而且所劃的記號太淡,閱卷機不容易感受,

這個答案很可能就等於沒答。

3.試題開始解答以前,須詳細核對准考證上的號碼,座位上的號碼及答案卡上的號碼是不是完全相 符,如果不相符請立刻向監試人員聲明更正。注意:答案卡上之號碼係採打孔方式,請勿在此處塗 劃。

4.試題紙上每一小題後面都列有A、B、C、D、E五個答案,如果屬於單一選擇題類者,則其中有 一個答案是對的,請慎重選擇正確答案,然後將答案卡上該位置的長方格範圍內塗黑,所選的題號 和所答的題號必須完全相符,塗黑的時候,必須把長方格範圍內塗滿,但不要超出範圍。

5.屬於單一選擇題類者,答對者得分,答錯者倒扣若干分(詳見試題說明);屬於多重選擇題類者,

全答對者得題分,未全答對者,給分標準詳見試題說明。

6.考生除了塗寫在答案位置外,不可以在答案卡上其他部分塗寫字跡,在答案卡上亂劃的,不予計分。

7.答案的正確劃法和錯誤的劃法舉例如附錄,請特別注意。

附錄:答案卡劃記法(範例)

設有考生,考憲法時,對前十題之作答:

第一題:E; 第二題:A;

第三題:C; 第四題:B;

第五題:D; 第六題:A;

第七題:E; 第八題:D;

第九題:A; 第十題:B;

其劃記方法如下示:

1.將答案卡平置桌面上,座位號碼在右上角。

2.通常以左手按住卡片,右手持黑色 2B軟心鉛筆,

逐題劃記如圖示。

3.劃記時,鉛筆不要削得太尖。由左而右,橫向劃 記,劃線宜粗、黑、清晰,劃滿方格為度。

4.圖上第 31 題以後所示,都是不合規定的劃法。

如第 31 題,只劃個半截線,

第 32 題,劃在格子外面,

第 33 題,劃得太細,

第 34 題,劃得太長,侵入別格,

第 35 題,擦拭不潔。

【注意】凡不依規定劃記,或不用規定之鉛筆,皆視

(17)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欲參加甄選者,須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成績單影本或其他資 格證明,送交學生輔導組(學生活動中心 4

符合資格條件之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 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及全職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如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 情事者。.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

(一)申請學生請填妥附件1(獎學金個人申請資料檢核表)及 附件2(獎學金個人申請書),若申請清寒類別獎學金但不

[r]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