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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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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印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www.moex.gov.tw
壹、報名事宜
一、報名日期:
民國 107 年 3 月 6 日(星期二)零時起至 107 年 3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逾時無法報名。
二、
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網路報名程序請參閱「考選部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二)網路報名並免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於報名資料登錄後,繳費完 成入帳無誤即完成報名,無須寄送報名表件。逾期未完成繳費,網 路報名視為無效。
(三)網路報名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指示「須繳驗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請務必下載報名表件,並繳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姓名罕見 字申請表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報名費減半 優待證明等),於 107 年 3 月 16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 寄至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收。
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三、本考試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 8 考區
,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別,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網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僅設臺北考區。
四、
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三等考試新臺幣 1,400 元;四等考試新臺幣 1,300 元。繳 款方式請見第 3 頁說明。
(二)照片電子檔:於網路報名時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 檔(檔案大小須為 1MB 以下)。上傳照片格式調整操作說明,請參 閱附件 7。
(三)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者,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其餘應考人將 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無需繳交)。
(四)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除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指示「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報名時 無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惟如學歷或考試及格資格查驗結果有疑 義時,應考人須於考選部通知繳交期限內,繳交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 件,以供審查。
2.本(107)年應屆畢業生申請暫准應試:
(1)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應試申請表,並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最 後一學期學生證正、背面影本申請暫准應試。
(2)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三等考試者,須以大學已畢業學歷報考,請勿 申請暫准報名。
(3)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07 年 6 月 8 日以前或僅註明「107 年 6 月」,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資格者
,請勿報考。
(4)經審查准予「暫准應試」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除中央 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由各該校將畢業證書影 本於考前一週寄送本部查驗外),請於 107 年 6 月 8 日以前,以傳 真方式(傳真至 02-22361413)或以「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 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收,不克於上開 日期郵寄者,至遲於同年 7 月 17 日前(郵戳為憑)繳驗。未依限 繳驗,或繳驗經審查不合格者,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如有入 場應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退費。繳驗之畢業 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應考等別、類別、入場證編號 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3.以四等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滿 3 年報考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 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 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 日止(民國 104 年 6 月 8 日前及格)。
4.非本國學歷報考三等考試之證明文件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畢業證書、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 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 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需一 併附繳護照中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
(2)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備齊相關文件向教育部申請學歷採認,相當我國獨立學院以上 學校畢業學歷程度。
(3)持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者,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備齊相關文件,經審查相當我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學歷 程度。
(五)身心障礙者如需申請各類應考權益維護措施,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
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規定,應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上,隨同國家
考試報名程序為之,並應於指定日前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影本 送交本部。繳交報名費說明
1.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
報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
2.繳費方式:
(1)透過「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免收轉帳 手續費。
(2)透過「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信用卡繳款,限以報考人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不限發卡銀行)。
(3)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列印「國家考試報名費繳 款單」前往繳款。
(4)透過匯款單繳款
可在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匯款單填入資訊: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考選部
收款帳號:繳款單之「轉入帳號」共 14 碼 (5)透過 ATM 方式繳款
請輸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碼 822 及繳款單上之「轉入帳號」、「轉入金額」繳款。
如欲進一步瞭解繳款方式,請參閱「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3.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
,請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郵政匯票」(受款人:考選部)辦理繳費,並請於匯票空白 處以鉛筆書明「類別:○○○○」及「補件編號:○○○」,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 試司第三科,信封上請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 察人員考試補費」,俾憑審查。
4.應考人報名後,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之規定,欲申請退費者,請依 該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右 上角 用迴 紋針 夾妥
)
相關申請表(書)
報名履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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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網路報名並應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應考人注意事項:
(一)網路報名系統資料登錄完成後,請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及報名專用信 封封面等表件(一律以白色A4紙張單面列印,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請黏貼於B4大小標準信封上),並核對各項表件內容正確性(考區、
類別、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地址
、畢業學校、科系)。
(二)各項報名表件詳細檢查無誤後,請按1.報名履歷 表、2.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或罕見字申請書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順序(如圖所示),依序逐 一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平 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切勿摺疊,並於規定期 限內以掛號郵寄。
五、
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承辦單位將主動通知,請於接獲通知後儘速依 通知內容及補件方式於期限內辦理補繳,俾憑審查,逾期未補齊費件者
,予以退件。
貳、考試
一、考試日期
(一)筆試:107 年 6 月 9 日(星期六)至 6 月 10 日(星期日)。
(二)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類別考試外語口試:107 年 6 月 11 日 (星期一)。
二、
考試日程表
各等別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2。本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 題大綱,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
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目下查詢。
三、
試場分配及考試通知書
定於 107 年 6 月 8 日,在前述 8 考區之各試區公布。如需查詢應試試區 或試場,可於開放下載「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當日(預定 107 年 5 月 28 日)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四、
相關事宜
(一)有關各科目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
應考人專區/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及範例項下查閱。
(二)試題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應考人始得於該節考試時使用電子計 算器,且必須使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機型請參見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之「國家考試電子計
(三)應考人應依試場規則規定應考。如有違規情事,應依規定扣考或扣分
,其情節涉及刑責者,試務機關將依職權逕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四)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患有肺結核等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傳染病,應於考試前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蓄意隱匿者,將移 送相關機關依法論處。
(五)試題疑義
1.應考人於筆試時對試題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
2.筆試考畢後試題疑義申請期限自 107 年 6 月 11 日起至 6 月 15 日下 午 5 時止。逾期或應檢附上傳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請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操作說明: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便民服務/常見問答/27.線上
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
參、考試等別、類別、暫定需用名額、應考資格及成績計算
一、考試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本考試各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1。各類別需用名額,
得依用人機關之需求,經考試院核定後增加。
二、
應考資格
(一)三等、四等考試: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即 民國 70 年 3 月 5 日以後至 89 年 6 月 8 日以前出生者),無依法不得 應國家考試之情事,且具有附件 3 所列資格者,得應各該等別、類 別考試。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
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 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三、
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 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 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 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 入第二位數。
(四)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 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 6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
計算。
肆、榜示、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一、榜示
(一)預定榜示日期:實際榜示日期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定之,預定 107 年 8 月 20 日榜示。
(二)本考試預定於榜示日開放應考人於「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自行下載考試成績通知。
二、
複查成績
請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相關資料,並繳納費用( 每 科 目 新 臺 幣 50 元)。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 予受理。
三、
閱覽試卷
(一)請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
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 點 選 「 閱 覽 試 卷 」, 填 具 相 關 資 料 , 並 依 限 繳 費 ( 每 科 目
新臺幣 100 元)。申請方式、操 作 說 明 、 閱 覽 時 間 、 證 件 查 驗 及 禁 止 事 項 等 相 關規定,均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 區/閱覽試卷專區。(二)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12 條規定,應考人閱覽試卷時,不得有 下列行為:
1.冒名頂替。
2.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3.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
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4.窺視他人試卷影像檔(影本)或互相交談。
5.故意將試卷影像檔(影本)供他人窺視。
6.意圖撕毀或破壞試卷影本之行為或將試卷影本攜離閱覽場所。
7.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
8.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 他人之行為。
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如有違反前項各 款規定之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試務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四、前揭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均依典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伍、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考試之相關訊息。
二、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應考人變更通訊地
址或姓名申請表」,以傳真、掛號或電子郵件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三科更正。三、本考試各試場全面開放冷氣,氣溫設定為攝氏26-28度。
四、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 以書面函知考選部。
五、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 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 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
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二)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 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2.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0或超過28.0;女性不及17.0或超過26.0。
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 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6.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 毫米水銀柱(mm.Hg)。
7.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 如。
8.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9.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10.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 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
不在此限。
11.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2.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3.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4.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
分配訓練
(一)本考試錄取與及格人員之分配訓練與分發任用事宜,係由內政部或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負責,應考人如對職缺情形有疑義,敬請逕洽內 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防災專區)
(二)本考試採未占缺訓練,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核)定之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 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6 條第 3 項規定,本考試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 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 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程、地點及分配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請參閱附
件 5。
(五)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 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 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六)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
七、
任用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 人員。前揭「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96年12月31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 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另依104年5月20日 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 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滿10年,不得擔任公教人員。
(四)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之1各款情事,撤銷其任用。
八、考選部網站設置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影片及相關訊息
專區,請自行上網參閱。
陸、查詢電話
一、過去考試應考人常詢問事項,已整理在「常見問答」中,請多利用。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48、3949 傳真號碼:(02)22361413
三、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288、3325 四、試題疑義申請:考選部題庫管理處第二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348
五、考選部公共服務中心:(02)22369188 分機 3254 六、錄取人員分發、任用等事項:
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內政部消防署教育組:(02)81959512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02)28053990 其他類別 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02)23214354
七、訓練及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02)82367113
柒、相關附件
1.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各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2.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各等別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4.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消 防警察人員及水上警察人員類別工作內容
5.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程、地點及分配實
務訓練相關規定
6.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7.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相片操作說明 8.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9.試場規則
10.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11.常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