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關 務 人 員 考 試 、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05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4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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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別: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等 別: 四等考試
類 科: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
科 目: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 1 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一、甲以乙為被告,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 訴後,甲不服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追加乙之僱用人丙為被告,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乙、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第二審受訴法院對於甲之追加應否 准許?(25 分)
二、甲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並以其餘共有人乙、丙、丁共三人為被告,嗣後甲 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撤回起訴,惟僅被告乙到場,其餘被告丙、丁均未到場。
其中,被告乙雖未就本案為陳述,但表示同意甲之撤回;丙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之 準備程序中為本案之陳述,其於收受法院通知甲撤回起訴之繕本後,未於 10 日內為 反對之意思表示;丁則始終未曾就本案為陳述,但於收受法院通知甲撤回起訴之繕本 後,於 10 日內具狀表示不同意原告甲之撤回。試問:本件訴訟繫屬是否歸於消滅?(25 分)
三、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司法警察持記載搜索地點為:「臺北市大安區 00 路 0 段 00 號 2 樓甲住宅」之搜索票,至甲宅進行搜索,司法警察於進出該住處所必 須經過公共樓梯間之甲鞋櫃內查獲槍彈,並予以扣押。審判時,被告甲之辯護人主 張,於住處外之公共樓梯間鞋櫃內查獲扣案之槍彈,係違法搜索所得,應排除其證 據能力。試論辯護人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四、甲涉犯強盜致重傷罪嫌,在女友勸說下,自行至管轄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自首。檢 察官訊問後,認為甲有羈押之必要,於未逮捕甲之情況下,即向管轄法院以甲具有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逃亡之虞,聲請羈押。經管轄法院法官訊問 後,認為甲應具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 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非檢察官所主張之原因,遂准予羈押。請 詳附理由說明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