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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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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開放時間為 105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零時起至 105 年 6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止,登錄報名資料及繳交報名費後,須於 105 年 6 月 7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

將報名表件連同應考資 格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始完成報名 程序,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2.報考「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報名時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初檢 合格之體格檢查表。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 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體格複檢者,不得應第二試。

3.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應符合航空 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乙類體位),不合格者廢止其受訓資格。有關該 乙類體位標準規定詳如附件 9。

4.本考試申論式試卷實施線上閱卷作業,相關規定請詳閱本須知第 19 頁及附件 11。

5.本考試僅設臺北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科別應試,一經選定後即 不得要求更改,請慎重考慮。

6.應考人報名本項考試,經考選部審查須補繳或補正費件者,依「國 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規定,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並視為自行送 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 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應考人 接獲考選部特種考試司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電子送達方式或發函補 件通知,應於限定之期日內補齊,逾時仍未補齊費件者,逕予退 件。

7.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 考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 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 考試。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5 月 http://www.moex.gov.tw

(2)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5 5 27 五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報名程序 3.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考試等別、科別及 暫定需用名額表 2.應考資格

3.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5.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6.各業務主管機關之

聯絡地址及電話

1.一律網 路報名 2.僅設臺 北考區

105 6 6 一 報名截止

(系統受理報名至下午 5 時止)

105 6 7 二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 期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須郵寄報名書表及完 成繳費,始完成報名手 續

請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 資訊系統列印報名表件 並於 105 年 6 月 7 日前 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一科

以郵戳為

105 8 19 五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如於 8 月 26 日尚未 收到入場證,請電洽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 一科。

試區試場 分布略圖 將於考試 舉行前一 日公告

105 9 3

5

第一試

1.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 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 事項

3.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 答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105 9 5 一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考畢試題(含測驗式試

題答案) 105 9

5

9

受理試題疑義

(系統受理申請至 9 月 9 日下午 5 時止)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一律網路申請

本考試全部筆試完 畢之次日起 5 日內

105 11 1

1.第一試預定榜示日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

1.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 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 議而定。

2.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之應考人,請 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 選部查詢。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分配訓練及轉調限

制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電話語音傳真服務

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5.行動電話預約查詢 榜示結果簡訊服務 作業說明

105 11 2

11

受理複查成績

(系統受理申請至 11 月 11 日下午 5 時止)

複查成績說明 一律網路申請

榜示之次 日起 10 日內 105 12 18 日 第二試(口試)預定日

實際日期需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105 12 22 四 第二試預定榜示日期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

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105

106

12

1

23

3

受理複查成績

(系統受理申請至 106 年 1 月 3 日下午5 時止)

複查成績說明 一律網路申請

榜示之次 日起 10 日內

(3)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 1

貳、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 2

參、應考資格 ··· 2

肆、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3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8

陸、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 8

柒、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 9

捌、體格檢查 ··· 9

玖、各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11

拾、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11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 ···13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13

參、任用有關規定 ···16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18

伍、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19

陸、試題疑義 ···20

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21

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24

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8

拾、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28

拾壹、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8

拾貳、常見 Q&A ···29

附件 附件 1: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33

附件 2: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34

附件 3: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35

附件 4: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36

附件 5: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39

附件 6: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40

附件 7: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43 附件 8:飛航管制科別申請暫准報名切結書···44

附件 9: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摘錄)···45

附件 10: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48

附件 11:線上閱卷作答方式及用筆示範說明···52

(4)

1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105 年 5 月 27 日起至 6 月 6 日 下午 5 時止。

須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名表 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件一律掛 號郵寄,收件截止日期至105 年 6 月 7 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 寄發入場

預定 105 年 8 月 19 日寄發。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應考人網路報名資料採郵簡方 式列印及寄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 報名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應考人如於 8 月 26 日後尚未收 到 , 請 電 洽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補 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可逕 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 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 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 理補發。

3 考試

1.第一試:

105 年 9 月 3 日(星期六) 至 9 月 5 日(星期一) 2.第二試:

預定 105 年 12 月 18 日(星 期日)

1.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第 35 頁。

2.第一試英語會話考試時間得視應考 人 數 及 試 場 設 置 情 形 需 要 予 以 延 長。

3.第二試口試實際日期需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答 案

105 年 9 月 5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 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5 提出試題 疑義

105 年 9 月 5 日至 9 月 9 日下 午 5 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詳 見 本 須 知 「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 第 陸 項:試題疑義,第 20 頁。

6 榜示

1.第一試:

預定 105 年 11 月 1 日 2.第二試:

預定 105 年 12 月 22 日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定。

特別注意事項

(5)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書

各試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榜 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各節次均 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 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特種 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 請,逾期不予受理。

詳 見 本 須 知 「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 第 柒 項:榜示及複查成績,第 21 頁。

貳、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

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各科別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彙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 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即民國 60 年 5 月 26 日以 後至民國 87 年 9 月 2 日以前出生者),但應飛航管制科別考試者,其年 齡須在 35 歲以下(即民國 70 年 5 月 26 日以後至民國 87 年 9 月 2 日以 前出生者)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四)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 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 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

(6)

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 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 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 不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五、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 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 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 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7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 不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民國 105 年 5 月 27 日起至 105 年 6 月 6 日下午 5 時止,收 件截止日期至 105 年 6 月 7 日(郵戳為憑)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於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請下 載、列印報名書表及完成繳費,並於 105 年 6 月 7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 憑)掛號郵寄報名書表資料,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表件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 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

1.第一試:新臺幣 1,400 元。

(7)

2.第二試(口試):新臺幣 800 元,應考人如經第一試筆試錄取,考 選部將另函通知繳交第二試報名費。

3.報名費優待: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有關 報名費優待身分、繳費方式及注意事項,請詳見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及附件 10。

4.繳費方式:本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透 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及 WebATM(全 國繳費網)等方式繳交報名費,應考人須將繳款完成之收據正本 或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憑以報名。所繳報名費 用,除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之情形外,概不 得申請退還。

(二)報名履歷表 1 張: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務須將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須清晰)正、背面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固貼於規定欄位(請勿使用生活照,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妥姓名、

應考等別及科別)。

(三)體格檢查表:報考飛航管制科別者須繳驗,並貼妥相片。請詳閱本 須知特別注意事項「捌、體格檢查」。

(四)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若有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姓名更 改紀錄證明書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1.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報考 者,應繳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影本,結業證明書不採。自學 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 書影本。

(2)獨立學院應屆畢業生得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最後一學期 學生證影本申請暫准報名,其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➀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並由學校出具在學證 明或憑最後一學期學生證正、背面影本申請暫准報名。

➁繳驗之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05 年 9 月 2 日以 前,始合於應考資格規定,未能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 者,請勿報考。

➂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應於 105 年 8 月 15 日(郵戳為憑)前,以傳真方式(傳 真至(02)22361175)或以「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市 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不克於 上開日期寄送者,請至遲於 105 年 9 月 3 日第 1 節考試前

(8)

將畢業證書影本送交監場人員轉試務單位查驗,屆時未依 限繳驗或繳驗經審查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 資格,不准入場應試,所繳報名費不得申請退費。如有入 場應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

➃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 考科別、入場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3)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三等考試,請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資格報考,請勿申請暫准報名。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以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 3 年資格報考者,

或以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或以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請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依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

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民國 102 年 9 月 2 日前),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 1 日止)。

3.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 證之畢業證書、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 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 律責任)。

(2)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請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 英 文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等 基 本 資 料 及 貼 附 相 片 部 分 之 影 本)。

(3)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請先劃記,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4.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應繳驗曾任中尉以上 3 年軍 階及軍職年資之相關證明文件(任官令及退伍令);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 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 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

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5.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 影本(勿繳驗正本),且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 還。應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依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 機關辦理。

(五)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之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應考人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

(9)

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 作答時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附繳報名日 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 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7)。診斷證明書如有日 後使用上需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

2.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 鑑定,申請相同特別照護措施,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之考試年度及考試 名稱。

3.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 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於限期內補提證明文件,並由考 選部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審議小組審議。

4.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施請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貳、申請 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五、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所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 均須與所繳應考資格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 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

新式戶口名簿或證件,始得據以報考。

(二)「應考科別及編號」欄,請參照附件 1 各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選 填,一經選定寄出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三)「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須確實詳 細填寫,如有不符或無法正常使用,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 息無法投遞、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申請特別試 場應試」欄選填註明須提供之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並列印「特 別照護措施申請表」併同報名書表郵寄。

(五)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應考科別及編號是否填寫正 確,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是否繳交齊全,相片、繳費收 據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另為利聯絡,請詳實填寫 105 年 12 月 底前不變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六)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 須知附件 5),以書面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更正(傳真電話:(02)22361175)。

(10)

六、郵寄報名表件:

報名表件印妥後,須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 誤,然後依照:

(一)報名履歷表(背面請黏貼繳費收據)。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影本等)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 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釘書機)、平放入報名專用信 封內(信封封面請密實黏貼於自備B4大小之大型標準信封上,報名 表件切勿摺疊,如下圖所示),於105年6月7日前 (含當日,郵戳 為憑)以掛號寄出,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完成報 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七、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報名本項考試,經考選部審查須補繳或補正費件者,依「國家考 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規定,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 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 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 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應考人接獲考選部特種考試司以 簡訊、電子郵件等電子送達方式或發函補件通知,應於限定之期日內補 齊,逾時仍未補齊費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接獲補件通知後,請儘速 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繳或補正,俾憑審查: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105 年民航特考○○科別」及「補件編號:

○○○」。

4.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3.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畢業(學位)證書、考試及格證書、體 格檢查表(飛航管制科別)等

1.報名履歷表

(黏妥相片、國民身分證正、背面 影本;背面上方黏貼繳費收據)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封面

(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2.暫准報名申請表、切結書(視需 要)

4.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報名費減半及延長考試作答時 間證明文件等(視需要)

(11)

(二)以傳真方式: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 晰時之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1175)。

(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信箱:105140@mail.moex.gov.tw

2.郵件主旨書明「105 年民航特考○○科別」及「補件編號:○○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傳真或 E-mail 後務請於上班時 間內以電話確認是否傳送完成(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943、

3944)。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

二、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全部 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 合式試題;其餘筆試科目為申論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 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另本考試申論式試 卷實施線上閱卷,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 0.5mm~0.7mm 黑色之原 子筆或鋼筆,不得使用鉛筆或螢光筆。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三、應試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 60%,

公文、測驗各占 20%。作文及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作答,公文部 分並以行政院最新修定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四、應試科目「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子科占分比 重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 50%。

五、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 已完成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 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上開 命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項下(快速連 結之命題大綱項下),請自行上網參閱。

陸、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考試地點:本考試第一試僅設臺北考區舉行,第二試口試集中在臺北考 區國家考場應試。

(12)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 105 年 8 月 19 日以限時專送寄發,試區地點並詳列 於入場證內。本項考試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網 路報名資料採郵簡方式列印及寄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報名資料時務必 詳細確實,如於 8 月 26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 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 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 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三、第一試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 場公告欄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8 月 19 日起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 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柒、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考試方式: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及英語會話,第二試為口 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一)第一試英語會話係以英語個別口試方式舉行。

(二)第二試口試:飛航管制科別為英語集體口試,飛航諮詢、航空通 信、航務管理科別為個別口試。

二、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 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但飛 航管制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二 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三)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 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第一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一試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專業科目英 文、英語會話有一科成績未達六十分,或第二試成績未達六十分 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捌、體格檢查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 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飛航管制科別:依本項考試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本考試飛航管 制科別應考人於報名時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初檢合格之體格檢 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一

(13)

試。本項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

(1)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 之遠距離視力未達 20/20 以上。

(2)左右眼裸眼或經戴鏡架眼鏡或單焦距、無色隱形眼鏡矯正後 之近距離視力未達 20/40 以上。

2.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3.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5.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本考試飛航管制科別應考人經第一試錄取者,應經體格複檢,體格 複檢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體格複檢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體 格複檢標準請見附件 2。體格複檢時間及結果將另行通知。

(二)飛航諮詢、航空通信、航務管理科別:依本項考試規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本考試飛航諮詢、航空通信、航務管理科別應考人於第一 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 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體格檢查不合格(體格檢查表應請醫師於 檢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或「不合格」字樣)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 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本項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 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2.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4.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二、本考試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三、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為 之。

四、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交部或 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簽證。

(14)

玖、各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連絡地址及方式

報名、證件 補驗、考試 及複查成績 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一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943、3944 傳真:(02)22361175

網址:http://www.moex.gov.tw/

(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洽 公 , 洽 公 時 間 : 上 午 8:30 至 12:30,下午 1:30 至 5:30)

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異常

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郵寄 及補發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7、39、59

傳真:(02)27037981 錄取人員

分發、任用 等事項

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

地址:10548 臺北市信義區敦化北路 340 號 電話:(02) 23496189

網址:http://www.caa.gov.tw 訓練及保留

正額錄取 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24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拾、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並由交通部任用。錄取人員之訓練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飛航管制、航空通信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指定之航空英語能力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 訓練成績不及格。

三、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前應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 標準,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另依民用航空法第 26 條 第 2 項規定,「航空人員體格之分類、檢查期限、檢查項目、檢查不合 標準申請覆議之程序與提起複檢條件、期間之規定、檢查與鑑定費用 之收取、體格檢查及格證之核發及檢查不合標準時停止執業之基準等 事項之檢查標準,由民航局定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依此訂定航空 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規定,其中乙類體位包括飛航管制人員。有關乙類

(15)

體位標準如附件 9。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 任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構),並 須於交通部暨所屬機關(構)再服務 3 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

以外機關(構)任職。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 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 不得逾 3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四)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 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 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 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七、本項考試錄取人員,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保訓 會核定之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 理,請應考人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 )查閱

(路徑:法規輯要/培訓法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特 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項下)。

八、本項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 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保訓會(電話:

02-82367124)。

九、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載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

(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特二字 第 140139 號函、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1440233 號書函、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95057 號書函、93 年 5 月 3 日部退二字第 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 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 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停止適用;至於

(16)

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 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十、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保險事宜,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並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壹、報名費優待

一、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後備軍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或特殊境遇家庭,所繳報名費依各等別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 請),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一)身心障礙者:請繳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二)原住民族:請檢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三)後備軍人:請檢附退伍證明文件及各軍種士官以上學校畢(結)業 證明書。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 備軍人身分報考。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 對象如下: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2.志願在營服役之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 營者。

(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 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 費減半優待。

二、符合以上身分者報名時,請依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指示,勾選申請報名費 減半優待。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一、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本須知特 別注意事項「捌、體格檢查」規定。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 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共同注意事項

(17)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 十七點辦理。

第 4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由考試承辦單位 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施;經審 查有疑義者,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小組審議。

審議結果,經部長核定後,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部長認為有 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審議小組復議。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 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 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稱診 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7)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 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 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並 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 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 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 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 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

(18)

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 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12 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審 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 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 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時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應考人各題口述答 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 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 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 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考人再次 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期間,閱 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專人依口 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述重點內容 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19)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功 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 過者,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先簽請部長核 定後,再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第 18 點 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得檢具衛生福利部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 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 由審議小組審議。

三、應考人因身心障礙、懷孕或行動不便等事由,欲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應試 者,請務必於網路報名系統勾選「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或於「其他特 別協助及照護」欄中註明,依個人身體狀況視實際需要選填必要之照 護及協助措施。經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通 過者,由考選部提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並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提早查 看試場。

四、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 5 點第 1 項規定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 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7),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 礙證明無註明須重新鑑定,且診斷證明書經本部審核通過者,即無須 重複繳驗。

五、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5 款之規 定,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考選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等權益 維護措施。考選部提供申請之語音報讀軟體項目包括:蝙蝠語音導覽 系統、晨光讀屏系統、晴光盲用語音系統、視窗導盲鼠系統、NVDA 盲 用視窗資訊系統等 5 項,應考人如欲使用上述列舉以外之軟體,應於 寄送報名履歷表件時,一併將合法版權之軟體光碟片等安裝媒體,郵 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俾利事先安裝測試,惟所提供之軟體 如與考選部系統不相容,致影響考試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參、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20)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 員。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 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 2 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8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 職;有第 9 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 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 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準 此,中華民國國民應本項考試錄取者,如因前揭原因致考試訓練、分發 任用滋生問題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 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 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2 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職 務前 3 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所 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 2 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

(21)

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 2 條所定 職務。

第 1 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 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 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 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

(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 數,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 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 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 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 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 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 數、題號及選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 答,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法讀 入全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22)

伍、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一、依據「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申論式試卷之線上閱卷,指將應考人作答之申論式試 卷經由文件掃描設備產生試卷影像檔,由閱卷委員於電腦螢幕上評 閱。

三、考試時,應考人應檢查試卷封面上之考試名稱、等別、科別、科目、

入場證編號、節次是否正確,如有不符,應立即告知監場人員。

四、試卷應保持完整清潔,切勿開拆、裁割毀損。試卷封面及內頁入場證 號碼(座號)、條碼均不得污損、破壞或塗改。

五、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 0.5mm~0.7mm 黑色之原子筆或鋼筆,不得使用 鉛筆或螢光筆。應考人更正作答內容時,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六、試卷頁數有限,應依題數、配分等妥善分配作答,如不敷使用時,不 再提供其他用紙。答案書寫方式,應以西式橫書(由左至右)作答。

七、應考人書寫劃記題號及作答方式如下:

(一)作答時,應依規定於書寫題號區書寫題號,並於劃記題號區 1 至 10 個題號選項方格內依題號劃記,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二)試卷每頁均有上下兩個作答區,同一作答區僅能提供同一題作答,

換題時需換作答區作答,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三)一個作答區空間不足時,應考人得接續將答案寫入下一作答區中,

不需書寫題號,惟仍應劃記題號,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2。

(四)試題若有子題時,應將子題題號標示於作答區內,如附表劃記作 答範例圖 2。

(五)題號劃記錯誤需更正時,可用修正液或修正帶,注意切不可留有 殘跡。

(六)國文科如僅列考作文,作答區可不列題號,仍應於劃記題號區題 號 1 之方格內劃記,作答時標點符號應以一個方格為之。

八、作答時應於作答區內作答,勿超出作答區,並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 小適中;超出作答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九、線上閱卷作答方式及用筆示範說明請見附件 11。

申 論 式 試 卷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 正確

使用原子筆或鋼筆(禁用鉛筆),

將 方 格 塗 滿 ,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帶)修正,注意不可留有殘跡。

╳ 不正確

同一作答區,不可多重作答及劃 記。

(23)

圖 1

○ 正確 同一作 答區僅 供同一 題作答

,並於 劃記題 號方格 中劃記 題號,

書寫題 號欄位 中書寫 題號。

╳ 不正

不可於同 一作答區 內作答兩 題。第二 題應移至 下一頁之 作答區作 答。

圖 2

○ 正確 同一題 作答區 不足時

,得接 續下一 作答區 作答,

並接續 在劃記 題號欄 劃記同 一題號

╳ 不正

一題僅要 劃記一個 題號。第 二題僅需 於劃記題 號區題號 2 之方格 內劃記。

陸、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 下簡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105 年 9 月 5 日至 9 月 9 日下午 5 時止)完成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 分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點選「試 題疑義 申 請」,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 申請作業(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

(24)

申請程序;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請先縮圖或 擇重要者上傳)。

(三)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 視是否清晰明確。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確 定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號於期限內(105 年 9 月 9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

【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第一科】。來 函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六、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 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七、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 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 參考答案。

八、口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處理之。

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榜示日期:第一試預定 105 年 11 月 1 日榜示;第二試預定 105 年 12 月 22 日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於榜 示後 7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洽 詢(電話:(02)22369188 轉 3943、3944)。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不 予寄發。

三、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依 104 年 8 月 3 日新修正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 績辦法(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規定,以網路系統申請之方式辦理:

(一)應考人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或分站(http://register.

moex2.nat.gov.tw),點選「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 資料,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並以一次為限(系統送出申請後

,不得修改或刪除),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

(二)收費基準: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申 請複查口試成績,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三)申請期限及繳費期限:

1.第一試筆試:線上申請自 105 年 11 月 2 日(預定榜示日之次日)起至 11 月 11 日下午 5 時止,並應於 105 年 11 月 12 日前完成繳費(惟實際

(25)

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2.第二試(口試):線上申請自 105 年 12 月 23 日(預定榜示日之次日)

起,原申請期間末日為補假,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之規定,

延長申請期限至 106 年 1 月 3 日下午 5 時止,並應於 106 年 1 月 4 日 前完成繳費(惟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四、依典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 閱覽其試卷。(上開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業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發 布,惟其施行日期另定之,俟施行後始配合實施)

五、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

應考人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限本人為之,並以複查其筆 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 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為限。

應考人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登入考選部國 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繳納 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 費者,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 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分階段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 序分別於各試、各階段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 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 日起十日內提出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第 2 條之 1 應考人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次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 幣五十元。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

亦同。

應考人申請複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

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每種考試 方式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第 3 條 複查成績受理期限、申請方式、收費基準、應載明事項,

均應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 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試題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全部調出。以 線上閱卷評分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 印,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 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26)

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 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 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 訛,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 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讀入之答對題數及實得分 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 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 則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 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應考人 之試卷或評分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各 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應考人 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原核算成績時之年終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 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應考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或評分表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應考人全部試 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 者,經典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補行錄取。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者,經典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 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

三、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 準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試務機關複查成績時,如發現有下列情事者,應即報請典 試委員長處理:

一、試卷漏未評閱。

二、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閱卷委員未 按其計算程序及結果評閱。

三、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

四、試卷成績計算錯誤。

五、試卷每題給分逾越該題配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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