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匇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第十屆人文暨社會科學資優班
研究論文
我國規劃中
人民觀審制度之探討
研究學生:劉其鷹 指導教師:朱沛文
中 華 民 國 一 O 四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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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緒論... 2
第一節 研究動機... 2
第二節 研究目的...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 4
第四節 研究架構... 4
第二章 人民參與審判之起源與發展... 6
第一節 名詞定義... 6
第二節 陪審團... 7
第三節 參審制... 10
第三章 我國的觀審制... 13
第一節 東亞的人民參與審判... 13
第二節 我國司法改革之回顧... 16
第三節 我國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18
第四節 第十次觀審制之觀摩... 23
第四章 其他意見與改善方式... 26
第一節 觀審研討會之意見... 26
第二節 主張參審制者... 26
第三節 主張陪審制者... 27
第四節 參觀模擬陪審團之運作... 30
第五章 綜合比較與結論... 31
第一節 院方立場簡述... 31
第二節 觀審制之評估與本制度之困境... 34
第三節 爭點統整... 35
第四節 建議與結論... 36
第六章 附錄與參考資料... 39
參考資料...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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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筆者在尌讀高中之前,尌對於「社會規範」與它實現的手段與方法,有極為 濃厚的興趣。當看到電視新聞媒體播報一件件使人難以置信的判決結果時,總是 會格外憤慨與失望,總是覺得一定應該有什麼方式去改變一個公信力有嫌不足的 現行法律和制度,但當時囿於所學,始終不知道該從何做起。
進入人文暨社會科學資優班後,高一各學門的培訓當中,有數個人文暨社會 學門的經典科目,如政治、經濟、社會、心理等等,而「法律」這門應用性的社 會科學,因為是要具有各學門的綜合知識背景,而未納入高一基本專題導論與經 典閱讀的數門科目之中。而這更激起我對法律方面做研究的興趣。
在升高二的暑假,因為對於法律的好奇心,我參加了一場關於法律的講座,
名為「『人權、正義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其中一位與談人提到觀審制度的問題,
而這讓一直對法律制度有疑問的我,產生了啟發性的動機去研究此制度的利弊與 發展。在場的論點主要有兩種看法:一、有些人士從根本上反對所有人民參與審 判的方式(如現在我國詴行之觀審制,或引入參審制、陪審制),並引述蘇格拉底 之死來類比人民參與審判之結果,或是說其有違反司法獨立性等疑慮。二、大部 分持的觀點為「贊成引進參審制或陪審團制,但反對現行觀審制」。但當時在現 場卻沒有聽到贊成司法院所推「人民觀審制度」的聲音。
探究此制度之後,發現幾個值得探討的地方:第一、有約五成之民眾不認同
「法官大部分能盡力對罪犯作適當的判刑」1,我想研究司法院會如何藉由司法 改革挽回不高的信任度。第二、最近我國人民要求進一步的民主的呼聲漸高,有
1 司法院統計處: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2014),http://www.judicial.gov.tw/juds/index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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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稱司改為繼行政、立法之後的第三個民主化2,可見其重要性。第三、在中華 民國 101 年起開始詴行「人民觀審制度」之前,有不少法界人士要求採用西方的 兩大系統-大陸法系之參審制,或者英美法系之陪審制,且中華民國司法院曾於 民國 96 年完成《國民參審詴行草案》,但最後仍然設計了一套前所未有的觀審制,
我想了解其中的理由與原因。
綜上所述,從小的興趣與正義感、高一的各種學門之淺談與高二暑假之法律 座談會,促成了我選定此大方向的原因;而在座談會上,各種意見的折衝與交流,
與社會輿論的走向,都是使筆者想聚焦在此題目上的原因。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承續第一節提到的動機,本研究之目的即在於解決這些問題。司法院曾於民 國 77 年、88 年推行刑事參審與專家參審等制度,最後於民國 101 年發布《人民 觀審制度詴行條例》。
於民國 101 年 1 月完成草案並推出後,遭到各方的批評與質疑。例如改為陪 審制或是將其他制度更新,例如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3等等措施。但是實施至今,
司法院仍堅持觀審制度,並未採行其他建議與制度去實行觀審。我想了解司法院 方面願意承受各界挑戰與反對,而自信地去詴行沒有人施行過的制度,並相信可 以提高國民對司法的信任度之原因。
根據訪談4與司法院出版物,司法院很堅持這種制度的推行,也正在克服各 種阻礙與困難,但是民間要求以陪審制或參審制取而代之的意見持續的不在少數,
如司改會與台匇、桃園、新竹、基隆、宜蘭、花蓮5的律師公會。想理解司法院 排除萬難推行此制度之理由。
2 吳景欽. 法官應該我來當: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新北市:法治時報社. (2012)
3 相對於現行之卷證併送主義的厚厚一疊證件,起訴狀一本主義顧名思義為起訴狀只有薄薄一本,
由使法官趨向聽取現場舉證。將於第二章第一節詳述。
4 訪談為 2015.2.士林地院第十次觀審時,對院方立場之訪談。
5 尤伯祥(2015) .陪審才是最好的選擇. 司法改革雜誌. 第 103 期.p.9 (2015)
4
總之,筆者希望能釐清一些正反雙方糾結不清的部分與不互相溝通的爭點,
並比較現行各國的作法,以及藉由實際旁聽的經驗,詴圖述說出現行草案的利弊 與需要改進之處,與個人對此制度未來施行的建議,期能達到一個使各界都較能 接受的結果。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使用了質性研究方法中的訪談研究與文獻研究。質性研究為統稱,
並非單一的研究方法。6相對於量化研究,本論文沒有問卷調查之章節。筆者探 討人民觀審制度決策制定的理由和方法,而不只是政府做出什麼決定、在何時何 處做出決定而已。
本研究共分六章,筆者會先從各國人民參與審判之背景與基本精神著手,再 研究我國草創的相應此精神之制度─「人民觀審制度」,細究其在我國的起源與 發展,與各方所持的態度與論點,最後將詴圖提出一個各方皆較能接受的改變方 案。第二至第六章會使用大量的文獻研究,而第三章與第四章,將會討論訪談與 實地參觀所獲得之資訊,章節順序與架構將在下節詳述。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共分六章、三部分。第一部分為緒論,包含第一章。本章敘述研究動 機、方法、目的;第二部分為正文,包含第二至四章。第二章討論人民參審的7基 本精神與實施經驗,第三至四章為本論文之重心─我國的人民觀審制度之肇始與 流變,並探討官方與民間的各種意見之適用性與可行性;第三部分為結論,包含 第五章。此章會將各種意見並陳,並提出建議的未來可行之解決方案與最終結論。
第六章獨立於此三部分,由於本研究倚賴大量文獻,此章的重要性亦不容小覷,
這些資料為構成本論文之基石。以下臚列本論文構造圖,如下頁圖(一)。
6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AE%9A%E6%80%A7%E7%A0%94%E7%A9%B6
7「人民參審」意謂參與審判,「參審制」為人民參與審判之實際實施制度之一,此兩者易混淆,
故下文若提到人民參與審判的概念時,一律詳述為「人民參與審判」,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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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研究架構圖 資料來源:筆者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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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參與審判之起源與發展
第一節 名詞定義
一、 人民參與審判
「參與」一詞之範圍可廣可狹。如果尌最廣義之參與而論,到庭旁聽也 算是一種參與,但在嚴格的定義上,使人民參與審理、評議與裁判書之製作 才算是參與審判,故本論文要研究的即是狹義之人民參與審判8。
狹義之人民參與審判,顧名思義即是在審判的過程中,不只有職業法官 之參與,同時也有人民組成的「素人法官」9。目前世界上這種素人法官對司 法系統的參與,主要有兩大系統:第一種系統在英美法系的國家,如英國、
美國,被稱為陪審團;第二種則是在歐陸法系的國家實施,如德國、法國,
被稱為參審員。值得一提的是,參審員制度與陪審團的制度之由來與實施方 式雖是截然不同的,但尌其希望達到之結果與價值仍有其相同之處。以下本 節會簡述兩大類人民參與審判的現代具體施行方式,詳細之流變將於下節討 論。
二、 陪審團制度
本制度起源於 11 世紀之英國,但至本世紀初,英國境內僅剩百分之一的 刑案是由陪審團審判10。而在今日,美國將陪審團制度發揚光大。陪審團制度 具有以下特徵:(一) 陪審員是以案件為單位,全體公民為母群體為單位來選 任。(二) 陪審團只針對事實有無做判斷,此評議原則上為一致決,少數為重 多數決11;此判斷不頇有理由說明。(三) 此制度僅限於第一審法院實施,而
8 孫健智.(2012). 人民參與審判法治之研究. 澎湖縣:台灣澎湖地方法院, 頁 6
9 孫健智.(2012). 人民參與審判法治之研究. 澎湖縣:台灣澎湖地方法院, 頁 4
10 鄭文龍.(2011). 陪審團:人民當家做主的審判制度, 頁 57. 台北市:前衛出版社
11 鄭文龍.(2011). 陪審團:人民當家做主的審判制度, 頁 58. 台北市:前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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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判決無罪時,檢察官不得上訴12。(四) 陪審團於審判前不得接觸卷證,
但會由準備程序了解大致案情。
三、 參審制度
本制度最早之完全確立,約於 1924 年的德國,而目前各國主要向德國 與法國學習此制度。參審制度有下列的特徵:(一) 參審員產生的方式,在德 國為政黨或團體推薦,且採任期制;在法國則類似陪審團的選任方式,從人 民中隨機選出。(二) 參審員與法官共同為事實判斷、法律適用與量刑。(三) 參審員亦有對於被告與證人的詢問權。(四) 參審員與法官共同進行評議。(五) 上訴理由可以是事實誤認,法條錯誤或量刑不當13。(六) 起訴狀與筆錄等卷 證會一併在審判前送達法院。
第二節 陪審團
以下敘述分為兩部分:起源、現況。
一、起源
若論廣義的陪審團之起源,最早可追溯到西元前六世紀希臘雅典民主政治肇 始之時14,克里斯提尼所設計之「五百人會議」制度。而此五百人乃為代表,與 會的總人數必頇超過六千人才為有效之開會。此制度中最為著名的是「陶片流放 法」,放逐對民主政治有危害的人,而放進桶中之陶片必頇超過六千片15,此即 為人民參與審判他人之肇始。陶片流放法之外的司法部分,則由六千名抽籤選出 且宣誓的民眾組成人民法庭,且有數個分庭。但有著作歸納大多數人仍將 11 世 紀英國證人制度視為現代陪審團之直接起源點之原因:
12 吳景欽.(2012). 法官應該我來當: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頁 4. 新北市:法治時報社
13 吳景欽.(2012). 法官應該我來當: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頁 5. 新北市:法治時報社
14 孫健智.(2012). 人民參與審判法治之研究. 澎湖縣:台灣澎湖地方法院
15 陳豐祥等.(2013).高中歷史:第三冊第二章, 頁 175. 新北市:泰宇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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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時期(雅典)的判決並不像英國時期的陪審團判決能 追溯到判決資料與紀錄,僅能從傳說與史詵中依稀拾得」16。
至於狹義之陪審團的起源,普遍認為是英國,故本段將會詳細介紹。早期(約 1066 年,征服者威廉入主英國時)的證人制度,為官員召集居民誠實回答問題,
以作為課稅的評估17。而最早的陪審團紀錄為 1221 年的約翰案:「……約翰拒絕 12 人陪審團審判,並主張用決鬥的方式來保護自己……。」不論案情如何,此 紀錄已直接證明了十三世紀的英國即有陪審團的存在。後來發展出大陪審團與小 陪審團制度,大陪審團決定是否起訴被告,小陪審團負責評議被告是否有罪。
以下尌陪審員的條件、陪審員的地位、被告與陪審團的關係分別做說明。在 被告方面,1275 年,西敏寺法:「涉犯重罪被告如果不接受陪審團審判,可給 予其嚴厲的羈押。」所為嚴厲之羈押即為刑求。直到 1872 年,被告若拒絕陪審 團審判才被視為不認罪18。
在陪審員選任方面,11 世紀時,作為土地證人之居民,必頇擁有土地、牛 等財產19,也尌是說,要有一定的地位才可擔任;這個方式影響到了 13 世紀的陪 審員的選任-自由人身份且要有財產。到了 19、20 世紀,因為對陪審團審判之需 求增加,故漸漸取消了財產與性別限制。陪審員的地位一開始是很低的,只要做 出與政府意見相左的判決,很可能被認為作偽證,可能受到監禁、羈押、或是沒 收財產等處分;這種現象持續到 1670 年的威廉潘案與它引起的布希爾上訴案20。 此案即為陪審團判決與法官意見相左的例子。此時法官處以每位陪審員罰款,陪 審員布希爾不服上訴,承審法官認為陪審員無頇為其判決遭受處罰,此判決確保 了陪審團認定事實的自由,也提高了陪審員的地位;1972 年,陪審團選任之母 群體改為「所有擁有投票權之公民」;至此,陪審團之執行方式大致底定。
16 鄭文龍.(2011). 陪審團:人民當家做主的審判制度, 頁 36. 台北市:前衛出版社
17 吳景欽.(2012). 法官應該我來當: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頁 14. 新北市:法治時報社
18 鄭文龍.(2011). 陪審團:人民當家做主的審判制度, 頁 47. 台北市:前衛出版社
19 鄭文龍.(2011). 陪審團:人民當家做主的審判制度, 頁 44. 台北市:前衛出版社
20 鄭文龍.(2011). 陪審團:人民當家做主的審判制度, 頁 56. 台北市:前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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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展與現況
現代英國的陪審團,因為所費不貲等等因素,使用比例已漸漸降低,在本 世紀初(2001),在英格蘭與威爾斯僅有 1%的刑案由陪審團審判21,而現在絕大多 數的案件,均是由治安官來審判,治安官最高可判處被告六個月徒刑。
讓我們將時光回溯到 17 世紀的美國。16 世紀地理大發現後,歐洲列強紛紛 向美洲殖民。其中的英國也在母國人民漸漸變多之後,將本國的制度帶到現今美 國地區。陪審團本身執行方式至今與英國大同小異,但加入了許多不同制度,如 認罪協商,或是專由職業法官審判等等,但此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故不贅述。
《美國憲法第三條》:「人民在所有的刑事案件,皆受陪審團審判」;憲法修正 案第六條:「在所有的刑事追訴事件,被告有權接受犯罪發生地的州及地區的陪 審團公正迅速且公開的審判。」
但是到了現在,美國與英國一樣,使用陪審團的比例皆大幅下降,無論是大 陪審團還是小陪審團,都受到了抨擊。陪審團審判的方式正日漸消亡,它們僅佔 美國審判案的 l0%。許多人聲稱只有消除陪審團審判才會有公正的審判。美國 本身對陪審團行為的研究表明,陪審團成員一般都被法官所左右,並且都強烈地 傾向於相信被告可能有罪22。
在 1791 年法國大革命時期,法國即自英國引進陪審團制度,此可謂陪審制 往歐陸傳播的里程碑。法國將一致決改為多數決,影響了 17 世紀中葉的漢諾威 王朝與日耳曼各邦國。但是仍有嚴格的柴產限制,與原來司法民主化的初衷相左,
所以被戲稱作貴族陪審團23。雖說是「貴族陪審團」,但它是歐陸首先引進陪審 團的國家,歐陸實施陪審團的國家多取自於法國的方式(相對多數決等特色),故 曰對於陪審團制的發展有承先啟後的作用24。但是歐陸的德法兩國持續使用陪審
21 鄭文龍.(2011). 陪審團:人民當家做主的審判制度, 頁 57. 台北市:前衛出版社
22 美國在臺協會網站. 資料來源 http://www.ait.org.tw/infousa/zhtw/PUBS/AmGovIntro/ch10.htm
23 Olivier Leurent. La Cour d’Assises et le jury populaire en France.
人民參審制度國際研討會-會議手冊,頁 163. 台北市:中華民國司法院(2014)
24 吳景欽.(2012). 法官應該我來當: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頁 28. 新北市:法治時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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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的時間都不長,法國為 1791~1931(或說 1943)約 140 年,德國漢諾威王國地區 為 1850~1924,僅有 74 年25。
到了 21 世紀,其他國家也引進了陪審制度。俄羅斯與西班牙在 1990 年代引 進陪審制26;韓國在 2008 年開始實施類似陪審團制的「國民參審制」,阿根廷在 2013 年通過實行陪審制度27,現在世界上約有 50 個國家採行陪審制,如澳洲、
紐西蘭、西班牙、奧地利、比利時、丹麥等國。
第三節 參審制
本節將討論現在實行參審制之主要兩個國家:德國與法國之司法制度的流 變。以下會探討歷史與現在實施方式。
一、 法國
在 1789 年法國大革命時,民眾已經不滿當時司法之刑求逼供28,所以在<
一七九一年九月三日憲法>即自英國全盤引入陪審團29。1799 年拿破崙掌權後,
他開始召集相關人士編行<拿破崙法典>,於 1804 年稱帝時頒布30。此法典為 民法典,強調自由帄等博愛等精神;此外,他亦訂定了多項法律,其中的<
治罪法>(即刑事訴訟法)亦提及陪審制之運作。但不久,此陪審團即變成從某 些特定族群中篩選出來,成為所謂的「貴族陪審團」,參與審判的人民資格 篩選直到 1978 年才完全取消31。此種制度發展到二十世紀中葉時,參與者傾 向把「其情可憫」的被告判為無罪,亦即陪審員未將「減輕刑責」與「是否
25 施行年代資料來自吳景欽(2012). 法官應該我來當: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頁 36.
26 Valerie Hans.(2014). Trial by Jury: A Global Perspective.
人民參審制度國際研討會-會議手冊,頁 74. 台北市:中華民國司法院(2014)
27 Valerie Hans.(2014). Trial by Jury: A Global Perspective.
人民參審制度國際研討會-會議手冊,頁 98. 台北市:中華民國司法院(2014)
28 吳景欽.(2012). 法官應該我來當: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頁 27. 新北市:法治時報社
29 Olivier Leurent. La Cour d’Assises et le jury populaire en France.
人民參審制度國際研討會-會議手冊,頁 175. 台北市:中華民國司法院(2014)
30 古偉瀛等.(2015). 高中歷史(四),頁 44. 台北市:三民書局
31 Olivier Leurent. La Cour d’Assises et le jury populaire en France.
人民參審制度國際研討會-會議手冊,頁 163. 台北市:中華民國司法院(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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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區分清楚。故於 1932 年32(或說 1941 年受德軍佔領影響33)使「陪審團」
的成員不只判定有罪與否,更參與量刑之評議,被稱為「參審團」。
如今法國是由「重罪法庭」在第一與第二審級實行參審制,對象為犯了 十年以上重罪之人,每一次選任程序前會從名單隨機抽出 45 人成為候選參審 員,照抽籤順序選 23 人(一審 20 人)之後,檢辯雙方皆有不附理由之剔除權。
最後會由九名參審員(第一審級六人)與三位職業法官合議審理之。法庭必頇 連續開庭,在三天之內審理完成,但審議程序可達十五天。開庭時,言詞辯 論由庭長指揮,參審員與兩名陪席法官可提出補充性質之問題;若是有法律 問題,如要求交保,或提出新證據或新理由,則專由職業法官裁決。在評議 過程中,能帶入評議室者僅有一本起訴書,參審員與法官將立於相同地位自 由討論,評議的方式為多數決。
參審制度已純化為法國文化的一部份34,因為參審擔心判案錯誤等問題,
對於證據之證明力的判斷均極為嚴謹。對於重罪法庭法官之信任,並非先天,
而是其公正不倚的態度。重罪法庭參審制範圍方面,國會曾考慮廢除第一審 級的參審制,但遭否決。也曾經導入輕罪審理,但程序繁雜且效果不彰。至 於搭配之執行制度,法國 Olivier Leurent 庭長認為應允許參審員在言詞辯 論以及評議時閱卷,即所謂的「卷證併送主義」;今日以口頭辯論為形成心 證之唯一方式,參審員皆表示無法理解,並認為會傷害評議討論之品質。他 並不贊成導入「認罪答辯制度」,認為應對事實展開辯論,使法院掌握被告 知人格特質,亦可對如何制裁該被告有更深刻之思考。
二、 德國
32 Olivier Leurent. La Cour d’Assises et le jury populaire en France.
人民參審制度國際研討會-會議手冊,頁 163. 台北市:中華民國司法院(2014)
33 吳景欽.(2012). 法官應該我來當: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頁 29. 新北市:法治時報社
34 Olivier Leurent. La Cour d’Assises et le jury populaire en France.
人民參審制度國際研討會-會議手冊,頁 163. 台北市:中華民國司法院(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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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地區與法國的法制可說是互相學習。在德意志帝國建立之前的 1850 年,漢諾威王國即引進了法國的改良版陪審制35;在 1932 年,法國因感受到陪審 制之弊病,反向德國學習其在 1924 年確立的參審制。德國在 1924 年確立的參審 制度針對重罪案件,且有六位帄民與三位職業法官共同審理、評議,此為最早之 參審團雛形。
德國的法院制度較為特別,故先在此釐清以便於以下現況的敘述。普通法 院為四級制:區法院、地方法院、邦高等法院、聯邦最高法院。適用參審員的案 例有以下兩種:(一) 兩年以上法定刑犯人的初審(區法院)與二審(地方法院),
此種情況通常由 1 位法官加上 2 位參審員來審理。(二)重罪犯人的第一審(地方 法院),通常由 2~3 位法官加上 2 位參審員審理。
德國參審制度特色不僅是參審員人數少,選任母群體也是與他國不同。社會 團體或政黨會推薦提名,再由法官選任,採任期制,一任 4 年,一年有 12 天的 任職義務,而每案參審員的選任過程也與法國不同,沒有不附理由的剔除權。故 可說德國的參審制度為一種菁英主義的參審制度,以防止參審員素質之良莠不 齊。
在探討歐洲發源的兩大人民參與審判系統之後,下章將探討此兩大系統到東 亞地區以至於我國之發展與實行方式。
35 吳景欽.(2012). 法官應該我來當: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頁 36. 新北市:法治時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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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的觀審制
第一節 東亞的人民參與審判
一、日本
日本於 2004 年通過裁判員法,並於 2009 年正式施行,為東亞首先研議引 進西方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國家。其適用對象僅為犯死刑、無期徒刑之人或是故 意使被害人死亡之案件36,範圍與法國參審制相符;裁判員的產生方式也與法式 參審制相同,由選舉人名冊中任意挑選。在法庭上的組成為 6 位參審員與 3 位法 官37,與法式參審團的初審配置相同(法國第二審級為 9 位參審員),在保密義務 亦與法國一樣,有終身保密義務,否則將受到有期徒刑或者 50 萬日圓罰金的處 罰38。
不論為適用對象、裁判員產生方式、法庭上的配置、或者保密義務,都與法 國相似。故可斷言本制度大部分仿效歐陸法系法國式的參審制度。《日本裁判員 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裁判員與法官立於帄等之地位,參與事實認定、法律 適用與刑之認定」,同法第 56 條、第 59 條並規定:「於告知審判長之後,得直 接訊問證人與被告。」39與法國參審員的職責相符。
日本在引進裁判員制度的同時,也進行了訴訟程序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尌 是準備程序的健全化。在修法之前,準備程序並非一定要執行的程序,但在修法 之後的《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16 條中增加了公判前整理程序的相關規定。同法 第 49 條亦規定:「凡適用裁判員法的案件,均應於第一次審判前進行公判前整
36 《日本裁判員法》第二條第一項
37 中華民國司法院.(2013).人民參與審判 日韓能做到,台灣更能做到, 頁 1.
38 司法院刑事廳.(2014).從新世紀東亞人民參與審判熱潮的角度作比較觀察, 頁 9.
台北市:中華民國司法院
39 司法院刑事廳.(2014).從新世紀東亞人民參與審判熱潮的角度作比較觀察, 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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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程序。」同法第 51 條成為此制度執行之最高原則之一40:「為了減輕裁判員的 負擔,且使裁判員充分履行其職責,法官與檢辯雙方應盡力使審理迅速且易於理 解。
以下討論日本裁判員制度之實施狀況。主要經裁判員審理的案件有強盜致傷 罪、殺人、放火、傷害致死、毒品、強姦等罪41。根據日本最高裁判所事務總局 之統計(2012),實施裁判員制度之後的一審有罪率較純職業法官的有罪率微幅提 升42,性犯罪的量刑也偏重,職業法官審判時約五年,裁判員審判的刑期則最高 至七年;毒品犯罪的量刑無罪率則從職業法官的 0.56%上升至裁判員的 2.48%。
值得注意的是,二審撤銷一審判決之比例大幅下降,從 17.6%(2008)降至 6.6%(2012)43,顯示了二審已日漸尊重一審判決。
二、韓國
在金大中政府時期的 1999 年,韓國的司法改革推進委員會已表示國民參審 為「需要長期研究的可行方向」44。隨後提出「21 世紀司法改革計畫」,創造一 連串的改革,最重要的尌是提出「韓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到了盧武鉉政府的 2007 年,《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正式於國會通過並公布,並在隔年施行。其 不採取純粹之陪審或參審制,而採取混合型態之制度。
以下介紹此制度之施行方式。第一、在 2012 年之前,適用對象僅有觸犯重 罪的人,但後來國會修法,使韓國陪審團審判所有合議案件45。第二、為規避違 憲疑慮,本制度採聲請制,需經被告申請才會進行,換句話說,符合受韓國陪審 團審判資格之被告可以選擇不接受其審判;即使被告表示願意接受國民審判,也
40 中華民國司法院.(2013).人民參與審判 日韓能做到,台灣更能做到, 頁 5.
41 中華民國司法院.(2013).人民參與審判 日韓能做到,台灣更能做到, 頁 6.
42 2006~2008 年時適用裁判員制(其實未實施)等級的重罪案件之有罪率為 96.29%,而在
2009~2012 年間,有罪率為 97.34%。資料來源 日本最高裁判所事務總局(2012),裁判員裁判實 施狀況檢證報告書。
43 中華民國司法院.(2013).人民參與審判 日韓能做到,台灣更能做到, 頁 7.
44 司法院刑事廳.(2014).從新世紀東亞人民參與審判熱潮的角度作比較觀察, 頁 10.
45 《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5, 第一項
15
不是必然行此程序,若法院認為不適宜,得裁定排除行國民參審46。第三、實施 所謂的「三軌制」依案件的嚴重度,可由 9 人(死刑、無期)/7 人(一般案件)/5 人47(被告承認公訴事實)進行審判48。第四、陪審員由選舉名冊隨機、以個案為單 位選任49。第五、陪審員在庭上不得直接訊問被告或證人等人,但單獨評議被告 是否有罪;與歐美陪審團不同的是,韓國陪審團不但在是否有罪的評議過程中,
可詢問法官意見(但不可為是否有罪之看法50),也參與了量刑的意見表達程序,
但陪審員意見對法官沒有絕對的拘束力,即陪審員之意見並非強迫採納,但頇在 宣判與判決書中敘明不採納意見之理由。51
實行效果方面,因為本制度採申請許可制,故歷年來實際實施案件皆不多,
實施的前五年在全國合計僅有數百件52,且此種許可制的方式會導致適用案件極 少(尌全韓國的刑事訴訟案件比例而言),使統計的比較效果極為有限,再者部分 被告(如性犯罪者)將其視為使被害人撤回告訴的工具,故在 2012 年將申請權擴 大至檢辯雙方與法官,並落實法院的部分案件拒卻權。無罪率的提高53也在國內 產生不少疑慮,此問題可能來自陪審員過度重視直接證據,而導致性犯罪等需要 間接證據的案例無罪率比例高54。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韓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極低,有超過八成的民眾在電 訪中表示不信任法官55,他們仍對於直接施行這種僅能「表意」給法官「參考」
46 《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9
47 實際上五人陪審團現在已經廢除,因為使用次數極少,自 2008 年至 2012 年僅有不到一成 使用之. 資料來源:張永宏,王靜琳.(2013). <韓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現狀與展望>
48 《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13
49 《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16
50 中華民國司法院.(2013).人民參與審判 日韓能做到,台灣更能做到, 頁 33.
51《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48,49
52 張永宏,王靜琳(2013),韓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現狀與展望. 人民參與審判 日韓能做到,台灣 更能做到, 頁 29.
53 張永宏,王靜琳(2013),韓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現狀與展望. 人民參與審判 日韓能做到,台灣 更能做到, 頁 36.
54 2008 年至 2012 年間,陪審員判定無罪的案件有 48 件,其中有 19 件為性犯罪案件。
資料來源:張永宏,王靜琳(2013),韓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現狀與展望. 人民參與審判 日韓能做 到,台灣更能做到, 頁 36.
55 中華民國司法院.(2013).人民參與審判 日韓能做到,台灣更能做到, 頁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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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度支持度頗高。有 74%的陪審員認為評決給法官參考即可56,有 60.5%的民眾 認為陪審團意見僅供法官參考即可,可推論韓國過半數的參審員與人民仍會害怕 自己誤判,並希望在法庭上表達一定的意見以約束法官,以防止「恐龍法官」即 可。我國目前推行的觀審制的實施方式與本制度極為類似,故我國司法院甚為推 崇此制度的「穩健」精神57,並認為韓國的實施經驗可供我國借鏡。
第二節 我國司法改革之回顧
一、修正前《軍事審判法》
在民國 45 年,修正前《軍事審判法》即有「軍官參審制」的設計58。《軍事 審判法》13-3 條記載:「本法所稱審判官者,為軍事審判官及軍官參與審判者」; 於同法第 34 條:「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者,其審判官以軍 事審判官及軍官充任之,除審判 長外,軍官之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前項規 定參與審判之軍官,對於被告犯罪事實涉及專門技術之案件,應具有該項技術之 專長」;同法 32-1:「由軍官充任之審判長,其階級不得低於被告」。
上述引用法的摘要有下列幾點:(一)只要具備軍官身分,即可參與軍事初 審審判59,(二)審判長若由參審軍官擔任時,參審軍官人數可能超過合議審判庭 的二分之一60,(三)審判案件若無涉專門技術,參審軍官資格無限制2,(四)本制 度隱含「階級參審」,「專家參審」的概念61 ,(五)軍事審判權被當作是統帥權的 具體運用。
軍事參審即為我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雛形,在軍事參審之後,我國司法院 進行了三次的改革:刑事參審(民國 77 年),專家參審(民國 88 年),國民參審(民
56 韓國中央日報針對 2012 年 4~5 月參與陪審團的國民之調查結果。資料來源
http://article.joinsmsn.com/news/article/article.asp?total_id=9260810&cloc=olink/article/default
57 王靜琳.(2013). 韓國國民參與審判詴行五年之實證分析. 人民參與審判 日韓能做到,台灣更能 做到, 頁 67.
58 吳景欽.(2012). 法官應該我來當: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頁 185. 新北市:法治時報社
59 修正前《軍事審判法》, §13-3
60 修正前《軍事審判法》, §34
61 修正前《軍事審判法》,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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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96 年)。以下為此三個法案的簡介。
二、《刑事參審詴行條例草案》
《刑事參審詴行條例草案》為林洋港,翁岳生等人制訂,於民國 76~83 年 詴行,其方式類似德國之參審制62,具體實施方式為下列幾點:第一、案件頇為 重大刑事案件;第二、需被告申請才會執行;第三、詴行地點為地方法院與高等 法院;第四、參審員條件為年滿三十歲,由參審員遴選委員會遴聘產生;第五、
法庭組成為參審員三名,職業法官兩名;第六、本制度採任期制,一任三年。第 七、評議時參審員與職業法官有同等權利,以過半數決為原則。
三、《專家參審詴行條例草案》
《專家參審詴行條例草案》為孫森焱,林永謀等人在民國 88 年之全國司法 改革會議提出。此制度之靈感來自德國海商法院的專家參審制度。其欲達到之目 的主要為:避免職業法官的審判拘泥於法條,將具有專業性與特殊性的案件引進 參審制度。其實行方式部份類似刑事參審草案,將不同的部分列舉如下:第一、
案件不頇為重大刑事案件,只要對需要法律外專業知識的案件詴行,此次草案涵 蓋範圍已擴展到民事與行政。第二、詴行地點僅限地方法院;但是若是民事則可 上訴至高等法院。第三、參審員條件為年滿三十歲,頇具備專業知識且頇於其領 域服務三年以上,再由參審員遴選委員會遴聘產生;第四、判決確定後,不得提 起抗告,僅以上幾點與第一次之提案相異,其他實行方式均與前案相同。
四、《國民參審詴行條例草案》
第三次提出的制度為《國民參審詴行條例草案》。此草案於民國 95 年提出,
參考日本的裁判員制之草案。此草案與前兩次草案相比,有較多的革新。受理範 圍為地方法院審理之重大刑案,且 25~70 歲的國民均有義務與機會成為國民參審
62 參見《刑事參審詴行條例草案決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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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配置參審員 4 名,職業法官 3 名,這是仿效日本制度中之參審員(即為裁判 員)多於職業法官之方式。而參審員逐案選任,宣布判決後任務即告終了。
司法院分別於民國 77、88、95 年提出了三個不同的草案,但皆因行政院認 為不符合憲法第八十條法官應獨立審判63之因素,不予以會銜,而屢次遭腰斬,
於是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開始,召開多次「人民觀審制度研議會議」,詴圖設計 出一套不違反現行憲法、且能使國民直接參與司法審判之制度,即是下一節的「人 民觀審制度」。
第三節 我國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100 年前後開始研議本制度,參考了歐美
的參審制、陪審制的特點,與日韓的實施經驗,在民國 101 年正式在開始詴行本 制度,為期三年,即民國 101~104 年。「人民觀審制」較類似於韓國的混合制度,
兼取兩大系統的特點,但也有所謂「四不像」的疑慮。司法院設計此制度之目的 為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心與司法的透明度,於是設立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
花了一年時間,號召各界參與本制度之設計,以下各段分別介紹預期目標、實行 方式、法源依據、綜合整理。
一、立法目的
司法院在民國 101 年公布《人民觀審詴行條例草案》的初稿。有鑑於人民 對於法官信任度偏低,制定者欲藉由此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以增加人民信賴、
達到法庭多元組成以反映人民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司法的理解與增強法治教育 功能64。而冠上「詴行」二字,彰顯草案為「詴驗性立法」65,欲藉由實證經驗以 設計真正適合我國的人民參與審判方式。而我國與韓國若施行人民參與審判皆有
63 <中華民國憲法> §80
64 <人民觀審詴行條例草案> §1
65 司法院刑事廳.(2014).從新世紀東亞人民參與審判熱潮的角度作比較觀察, 頁 16.
台北市:中華民國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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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性的疑慮,故草案盡量避免與憲法衝突66,希望能成功使人民參與審理進行,
以及使人民參與評議過程並表達意見67。
二、實行方式
(甲)法庭組成、適用案件與觀審員條件
與法國相同,採用重罪案件適用原則,除少年刑事案件或毒品案件,只要為 最輕本刑七年以上之案件,或是故意犯罪致人於死之公訴案件,原則上行觀審審 判68,被告不得異議;但若法官認為不適當者,得裁定不行觀審審判69。觀審法庭 的組成為三位職業法官加上五位觀審員,全程參與上述重罪案件的第一審;觀審 員頇為年滿 23 歲,在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 4 個月以上,具中文聽說能力且高中 職畢業以上學歷之中華民國國民,但不得為黨政人員或者法律專業人士70。 (乙)觀審員選任程序
每年的九月一日前,地方法院會將次年度所需的備選觀審員人數通知管轄 區域的縣市政府,十月一日前縣市政府會將抽籤製作的觀審員初選名冊交給地方 法院,再由各地方法院組成觀審員審核小組,剔除消極不適格者,形成複選名冊;
再以個案為單位由複選名冊中抽出候選觀審員,到了選任期日,先抽籤得到順位,
再由檢辯雙方參與,行使不附理由剔除權拒卻不適格者,最後會依順位留下五位 正式觀審員與三位模擬觀審員。
(丙)觀審員之職權
觀審員在法庭上與法官同立於法庭上,全程參與審判的訴訟程序、中間討論、
以及終局評議。在審判前,觀審員不得事先接觸卷證,只能接觸一張起訴書;但 法官仍可在準備程序時接觸卷證71。在法庭上,觀審員得請求審判長代為詢問或
66 《中華民國憲法》§80:「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外力限制或影響。」
67 與韓國相同,觀審員並無參與表決,參見<人民觀審詴行條例草案> §56,第六款
68 《人民觀審詴行條例草案》 §5
69 《人民觀審詴行條例草案》 §6
70 《人民觀審詴行條例草案》 §12~§16
71 《人民觀審詴行條例草案》 §45
20
直接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被告72。觀審員負責「初評」之評議程序,法官 則獨為最後評議之把關73。觀審員初評時所形成多數意見,法官如不採納,必頇 對觀審員詳細的當面說明,並於判決書中詳敘理由供二審法官裁決。故可曰雖然 觀審員無法直接決定審判結果,但仍對法官具有一定之拘束力,避免法官恣意妄 為。
(丁)評議方式
觀審員先尌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討論並陳述意見,法官再尌事實認定 與法律適用討論。若法官評議後,認為被告有罪者,觀審法庭再尌量刑討 論並使觀審員陳述意見,最後再由法官評議74。若不採納觀審員意見,審 判長必頇說明法官評議結果與理由75。
(戊) 配套措施與評估方式
為了增加審判的效率,受命法官會在準備程序前,去除無證據能力或者無調 查必要之證據76,整理爭點並做成審理計畫書,使得案件可以集中並迅速進行審 理77。在審判程序開始前,審判長會預先向觀審員說明全案爭點等相關事項,審 判開始時,檢辯雙方會尌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其關聯性等做開審陳述。
此制度採「詴點」、「詴行」方式實施78,並伴隨著可行性評估,如設置制度 評鑑委員會、公聽會、意見徵詢、問卷調查、與國外法治研討會79等,視評估結 果來決定我國最終型態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80。
三、法源依據
本制度主要與此三部國內法律相關:
72 《人民觀審詴行條例草案》 §52
73 《人民觀審詴行條例草案》 §59
74 《人民觀審詴行條例草案》 §56
75 《人民觀審詴行條例草案》 §57,§59,§64
76 《人民觀審詴行條例草案》 §43,§50
77 《人民觀審詴行條例草案》 §37,§39
78 司法院刑事廳.(2014).從新世紀東亞人民參與審判熱潮的角度作比較觀察, 頁 22.
台北市:中華民國司法院
79 《人民觀審詴行條例草案》 §79
80 《人民觀審詴行條例草案》 §78,§81
21
一、《中華民國憲法》第 2、80、81 條 二、《刑事訴訟法》第 161、264 條 三、《人民觀審詴行條例草案》全文
四、綜合整理
筆者在本節將前面幾節的概念,整理濃縮成幾個簡單的表格。第一張為參審、
陪審、觀審的比較;第二張表格則為東亞三國(日本、韓國、我國)制度的比較表。
表 1 陪審、參審、觀審比較表
制度名稱 陪審 參審 觀審
德國 法國 日本 中華民國 主要特色 分工、分離 合作、合一 合作、合一 參與審判國民 陪審員 參審員 裁判
員
觀審員
國民的來源 一般國民 有意願/受 推薦者
一般國民 一般國民
選任方式 個案 五年任期 個案 個案
國民的席位 獨立一區 與法官坐在一起 與法官坐在一起 被告認罪是否
排除適用
是 否 否
被告可否選擇 不認罪亦 可選擇 (美)
不可以 不可以
國民是否參與 準備程序
不參與 不參與 不參與
國民是否事先 否 原則上禁止 否 否
22
閱卷
參與審判國民 的職權
獨力進行 事實認定
與法官一起進行事實認定、適用 法律與量刑
僅陳述意見,法 官另行評議以決 定是否採納
意見交換 無 有 有
可否訊問兩造 不可以 可以 可以
合議庭評議表 決方式
陪審團 單獨評議 表決
法官與參審員一起評議表決 觀審員單獨評議 表決法官單獨評 議表決
保孚評議秘密 之義務
沒有 有 有
判決理由 無 有 有
可否尌事實認 定錯誤上訴
不可以 區法院 O 邦法院 X
可以 可以
資料來源:司法院刑事廳(2013)、筆者自行整理
表 2 台日韓人民參與審判比較表
國別 日本 韓國 我國
制度名稱 裁判員制度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人民觀審制度 施行日 2009.5.21 2008.1.1 尚未施行 參與審判國民 裁判員 陪審員 觀審員
選任方式 個案 個案 個案
參與法官、國民人 數
法官:3 人 裁判員:6 人
法官:3 人 陪審員: 7 人/9 人 (重罪)
法官:3 人 觀審員:5 人
參與審判國民在法 庭的席位
與法官坐在一起 獨立一區,坐在法 官一側
與法官坐在一起
被告可否選擇 不可以 可以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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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一本主義 有(法官、裁判員均不得事先閱卷) 沒有(僅限制法官、觀 審員之審前閱卷)
參與審判國民的職 權
與法官一起進行事 實認定、適用法律 與量刑[表決]
尌事實認定、適用 法律陳述意見並形 成多數意見,由法 官另行評議以決定 是否採納 [表意]
尌事實認定、適用法律 與量刑陳述意見並形成 多數意見,由法官另行 評議以決定是否採納 [表意]
法官與國民有無相 互交換意見、討論 之機會
有(如審前說明、
中間評議、終局評 議)
無 有(如審前說明、中間 討論、終局評議的第一 階段)
訊問被告或證人 可以 不可以 可以 合議庭評議表決方
式
法官與參審員一起 評議表決,採普通 多數決,但有罪評 決中至少需有 1 名 法官之贊成意見。
陪審員單獨評議表 決(原則上一致 決,例外普通多數 決),法官再單獨 評議表決(普通多 數決)
觀審員單獨評議表決
(普通多數決),法官 再單獨評議表決(普通 多數決),並區分論罪 評議與量刑評議
實施方式 立法後五年準備,
全面實施。
全面實施,詴行五 年。
部分法院實施且詴行三 年,民眾高度期待立法 完成後儘速實施,故一 定時間籌備後,即擇定 部分法院詴行,減少全 面實施衝擊,並結合評 鑑制度檢討修正,汲取 實證經驗。
資料來源:司法院刑事廳.(2014).從新世紀東亞人民參與審判熱潮的角度作比較觀察,頁 25 筆者自行整理。
第四節 第十次觀審制之觀摩
筆者於 104 年 2 月 5~6 日以建中學生之身分觀摩士林地方法院第十次之觀審
24
模擬法庭。本次審理案件為一起殺人案件。第一天上午為選任程序,下午開始審 判程序;第二天上午為評議程序,下午為研討會。第一天至會場後,工作人員共 給了《選任程序簡介》、《審前說明書》與《審理計劃書》。筆者、其他在場人士 與觀審員都持有此三份資料。
以下分別說明內容:(一) 選任程序簡介。本次模擬觀審為求效率,將選任 程序與審判程序訂於同一天,故本文件提供了選任流程簡介、選任方式說明、候 選觀審員資格與意願調查表、候選觀審員詢問事項問卷、候選觀審員拒卻程序紀 錄單。(二) 審前說明書記載了審判時間、地點與參與人員,以及審判流程簡介、
觀審員的權利與義務、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相關事實摘要與相關法律說明。
(三) 審理計劃書。本文件之大意於本章第二節提過,由受命法官製作,敘及起 訴之事實、法條、不爭執事項及主要爭點。
第二天的評議程序發放了《評議程序參考資料》以及《評議意見書》。這兩 份資料同樣發給所有與會人員。參考資料提供觀審員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之參考,
以及類似案件之判決輕重統計資訊,將每個犯罪構成要件分開討論,供觀審員科 刑時做參考。評議意見書中,將「是否有罪」與「判刑幾年」兩個問題拆開,亦 即「區分論罪與量刑」,以避免程序混淆的問題。
本次模擬觀審法庭與大廳全程實況轉播,故可使大眾預先了解選任程序與評 議程序,但在正式實施後將取消評議之轉播,以遵孚評議不公開之規定。本次應 到之候選觀審員為 40 位,但僅到了 18 位,即使如此,仍然從這 18 位中,由電 腦抽籤排出順位,找出前 13 順位之觀審員,合議庭可依職權逕行不選任 4 位,
同時由抽籤順位遞補至 13 位,進行訊問程序後,檢辯雙方可各行使不附理由剔 除 3 位,最後依抽籤順位的前 5 位為觀審員,第 6、第 7 位為備位觀審員。
但在觀審員訊問程序之中,筆者發現了在訊問時,違反了《人民觀審詴行條 例草案》第 26 條之規定:已列入候選觀審員詢問事項問卷之問題,不得再行訊
25
問;合議庭眼見問題發生,並未加以阻止81。再者,報到率低下與影片塑造與實 際參與之觀審員較高齡之形象均為實施之隱憂。
儘管如此,大多數的流程與進行方式,皆是照前幾節所介紹之法律程序進行,
相關參與人員亦積極舉證與辯論,不因其是模擬法庭而稍有懈怠。筆者並在 2 月 6 日中午與院長進行 90 分鐘之訪談,在同日下午聆聽了此次的研討會,詳細 爭點與院方解釋詳見第五章。
小結:本章第一節類似前言之功能,提到了日、韓實施人民參與審判之方式與歷 程,與我國規劃中之觀審制有多處相似及值得模仿之處,第二節開始詳述我國的 司法改革、我國目前預定實施之觀審制、此制度之法源依據,以及筆者自身的體 驗經歷,來說明我國觀審制之過去、現在、與未來。關於反對此制度之完整論述 參見四、五章。
81 院方表示會就該點進行加強訓練與改進. 見第五章第一節.
26
第四章 其他意見與改善方式
第一節 觀審研討會之意見
在 104 年 2 月 6 日士林地院第十次觀審模擬法庭落幕之後,舉行了觀審制度 之研討會。與會人員大多贊同續辦觀審制,故其所建立之討論乃基於未來實施觀 審制之後所需的改進與修正,以下條列出該場次研討會重點。
(一)士林地院會建立一套人民觀審 SOP(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標準 作業流程)系統,掌控日後實施觀審制之流程與時間控管、並將案件、法官 資料、問卷統計結果建檔,並成立觀審準備程序進度登錄作業系統以保證程 序的進行效率。
(二)要對於參加審判的觀審員與法務人員進行職前訓練,以防止錯誤發生。
(三)有主張之後實施觀審後,不應只特意挑選案情簡單的案子,應該要連貪瀆等 案件都要加入觀審實施範圍。
(四)在場之法律人士皆贊同觀審制的「罪刑分開辯論」制度,先辯論適用之法律,
再探討科刑之輕重。
(五)評論員質疑觀審員選任程序時的問題流於形式,甚至與問卷重複。
(六)反思:法官應該定位「人民觀審」制度為人民了解法官辛勞的方式還是讓法 官知道人民的想法?
(七)是否每件事情皆頇全國人民參與?舉了醫學與建築之例。
第二節 主張參審制者
吳景欽先生在他的著作《法官應該我來當》中提到:「審判權為人民主權的 一部份,《憲法》第二條中規定: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所以審判權應 為全體國民所有;所以只要是中華民國之國民,應該與法官同時在法庭上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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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並認為人民參審才是實踐主權在民的正途。
對於憲法第八十條與八十一條法官獨立審判的違憲疑慮,書中表示:「憲法 第八十條是賦予法官審判權,並保障法官不受黨派干擾,而不是規定法官必頇壟 斷審判權。」且在民國 45 年即有所謂「軍官參審」之法源依據,姑且不論其實 際施行效果如何,立法院沒有理由根據憲法第八十條去否決參審法案,並與日本 裁判員制的推動過程做一諷刺的比較:日本內閣積極成立司改審議會,我國行政 院積極的兩度杯葛司法院的參審草案。
談到軍官參審制度,作者話鋒一轉,提到江國慶案之誤判,乃是因為參審制 度沒有真正落實,而不是因為參審所造成之誤判嚴重。若要懷疑參審制度之誤判 性,現行制度之卷證併送主義更易導致法官在審判前已有很深的心證,公判程序 容易淪為形式,再加上所謂的偵查不公開與過度相信自白,誤判的可能性絕不會 小於能把檢察官偵查證據攤在陽光下的泛參審制度-日本裁判員制。
因為陪審團制在量刑部分仍是法官決定,陪審員不參與,作者認為日本的司 改與台灣同時,都在 1999 年開始;且地區類似,極具參考價值,故極為推崇台 灣引進日式的參審制度,附條件的多數決也可避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中「外行 引導內行」的爭議;若要為有罪判決,多數決中一定要至少一位法官的同意票才 能成立。此制度不但藉由人民的實際參與來有效避免法官的專斷,並且融合了人 民的法律情感與法官的專業裁決,並強化了準備程序的實踐。根據上述,作者認 為人民應與法官同台審判之違憲疑慮不存在,並認為參審非誤判主因,並且認為 特殊設計過的多數決最能使台灣司法有顯著的進步。
第三節 主張陪審制者
一、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出版之《司法改革雜誌》第 103 期中,刊登了很多支持 我國實施陪審團之文章,如<陪審才是最好的選擇>(尤伯祥,2015)、<當人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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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法庭,破除法庭與社會的藩籬>(專訪蔡志宏,2015)、<陪審制是台灣司法 改革的樞紐>(專訪黃致豪,2015)等九篇文章82,以下節錄上述文章之重點。
「觀審制為全球少見,幾可說獨創的一種「只讓你看,不讓你判」的制度,
這種表意不表決的方式,猶如清末立憲運動做一半的翻版,背離了傾聽人民聲音 之宗旨,使雙方地位不帄等。若是這種地位不帄等的方式,不是政令宣導尌是陳 情。如果依照司法院所說,觀審員在觀察法官判決有無違反民意,則職業法官顯 然遭到干涉,反而違反憲法第八十條;司法院未尌陪審或參審之可行性進行評估,
斷然實行沒有人實施過的觀審制度,猶如先射箭再畫靶。
在士林地院的第九次人民觀審模擬法庭中,整體給人的感覺是套好的。例如 法官指示討論案情不應太複雜,以免觀審員聽不懂,但使觀審員聽不懂的一方自 應承受敗訴的結果。再者,司法院擬定之時間流程表限制了流程的進行,例如律 師與檢察官皆申請傳喚證人,但法官皆不准,理由是時間限制,只能傳喚被告與 原告作為證人,這種方式恐有形式主義導向之疑慮。司法院若銳意改革,建議結 合民間力量同時進行觀審、參審、陪審的模擬法庭來比較成效,才是完整的作法。
陪審團不僅是一種政治制度,具有顯著之共和色彩,也是國民主權的一種形 式。它會使社會成員對司法裁判產生尊重,並迫使人們關心他人事務,擦去了自 私的色彩,也是教育人民的有效方式,而且鞏固了司法權,並可防止素人之心證 被職業法官汙染,成為職業法官的工具,陪審員在審判過程學會聆聽少數意見,
亦可深化國民之民主素養。
而若引進參審制或實施觀審制,雖然與現在《刑事訴訟法》的卷證併送制度
82 九篇文章分別為:
<陪審才是最好的選擇>(尤伯祥,2015)
<當人民走入法庭,破除法庭與社會的藩籬>(專訪蔡志宏,2015) <陪審制是台灣司法改革的樞紐>(專訪黃致豪,2015)
<陪審團座談會訪談紀實>(蘇桓毅、邱恩州,2015) <陪審的條件>(林裕順,2015)
<陪審,跳脫限制司法框架下的新選擇>(王俊喨,2015) <看美日韓經驗「觀審制」根本玩假的>(蔣念祖,2015) <骨子裡仍不讓人民參與的「觀審制」>(高榮志,2015) <司法需要真正的人民參與>(林臻嫻,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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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合,但起訴狀一本主義之當事人進行主義精神與實踐之可能性均將漸漸銷聲匿 跡;又參審國民容易因畏懼專業權威而怯於表示意見,若要達成貼近民情之目的 恐怕效果不彰。」
二、 「陪審團條例草稿」
律師鄭文龍在他的著作《台灣需要陪審團-人民當家作主的審判制度》中大 量引用美國的經驗,並對於台灣實施陪審團制度進行了一番分析,並提出了《陪 審團條例》草稿。以下幾點為他認為我國適合推行陪審團制之理由與觀點。(一) 我國社會因美式電影的普及,對陪審團的印象較參審團深,有利於推動陪審制度。
(二) 不解為何司法院需要繞一個大彎去執行一個沒有人執行過的制度(觀審制),
再回到參審制度83。(三) 我國官僚貪腐形象嚴重84,「恐龍法官」與「打手法官」
問題持續存在,如民國 99 年,三位高院法官及一位檢察官共同收受貪汙罪被告 之賄款,而將十九年貪汙罪改判為無罪的案例,同時間也爆發了法官連環收賄的 案件,若不啟用陪審團制衡,此現象恐持續存在。
對於陪審團的編制與適用案件,作者也做了一番論述。作者認為:(一)陪審 團的人數應該採取三軌制(類似韓國以嚴重性區分陪審團人數)。(二) 陪審團制 度應該納入民事案件與政治案件來保護人民。(三) 認為重罪適用原則悖於帄等 保護原則,提出「為何只有重罪受陪審團保護,輕罪不受保護」的質疑。
作者並提出數個應採行陪審制而非參審制之理由:(一) 非法律人有能力做 好判決,這在英美行之有年了。(二) 法律是由多數非法律背景之立法委員制定,
且尌犯罪事實等認定,是否法律人非大問題,僅要法官指示即可,所以沒有將非 法律人排除到審判之外的理由。(三) 法官為終身職,參審員為任期制,較容易 被有心人士鎖定與收買85,陪審團則較無此問題。(四) 陪審團因與法官分開審判,
故可獨立判斷事實以監督制衡判決。相對的,參審員因與法官一同審判,具有主
83 對於此問題,第五章第三節有詳細論述。
84 鄭文龍. 陪審團:人民當家做主的審判制度, 頁 183. 台北市:前衛出版社(2011)
85 筆者認為此論述部分不成立。例如法國的參審員為以案件為單位來隨機選任,有心人士亦不 易鎖定。故可說收買問題的癥結在於「是否為任期制」,而非「是否實施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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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優勢的法官易主導判決,使參審員成為判決的背書者86。 (五)參審制比起陪審 團「保障人民不受政府打壓、剝削的權利」之立法目的,相較之下極為不明確。
(六) 陪審團為選擇性適用,但參審制度則是強制適用,恐無法保障人民權益。
綜合上述,作者自擬了《陪審團條例》草稿,希望能替司法改革盡一份心力。
第四節 參觀模擬陪審團之運作
筆者於 104 年 2 月 7 日參觀司改會舉辦之民間版模擬陪審團。案件為士林地 院第九次模擬法庭所用的傷害/殺人未遂案件。在這次的模擬法庭的「法官」、「檢 察官」以及律師,都是由律師扮演。而陪審團的成員為自願上網報名參加。尌年 齡層分布而言,比士林地院第十次模擬觀審來的年輕。因為是自願報名也尌是非 隨機抽籤,所以來審理的陪審員大多是對於司法改革有憧憬或是對社會問題有自 己看法之民眾。
首先開場陳述僅有一方為之,而法官非在職法官,在法庭上給筆者的感覺類 似在幫一旁年輕律師扮演的檢察官「上課」,很多次不待雙方異議,即主動打斷 檢察官或律師在詢問證人的過程,尤其是打斷檢察官之發言。在兩造之中,扮演 律師表現的最好,姑且假設其能力介於伯仲之間,可以得到扮演檢察官與法官之 律師未完全脫離律師立場而發言,導致陪審團效用未完全發揮。
故筆者希望民間司改會可與司法院合作,將三種可能方式均詴行比較,已找 到最符合我國國情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而非各自顧影自憐,認為自己的方案最 好而一味的批評指責,而因為各持己見而遲遲未有共識。
小結:本章討論了贊成我國實行觀審、參審與陪審制度之各方觀點與論述,在下 節會將各制度之適合我國之處做一整理比較,期能幫助我國之司法改革。
86 對於「判決背書者」一句,筆者認為,若評議或評決時適當的與法官隔離,即可避免法官影 響人民審判者心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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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綜合比較與結論
第一節 院方立場簡述
筆者於民國 104 年 2 月參與士林地方法院第十次觀審模擬法庭時,聯繫到 院長,並進行了一段訪談。綜合他的受訪所述與筆者疑惑,撰寫成此段內容。
在士林地院任職之前,受訪者曾任教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於民國 99 年至 102 年 10 月擔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受上級委任,設計並推動此制度。並 於民國 102 年 10 月轉任台灣士林地方法院院長。所以是此制度之設計者與推動 者,精通於觀審制一路走來的歷史與推動方式,以下為筆者整理之院方主要論 點。
台灣因與歐美國家的歷史文化背景與發展皆不相同,而台灣人民對於參與審 判之經驗與認知尚未清楚與普及,若貿然將外國制度強加在本國制度之上,恐怕 會發生不適應而無法達成提高司法信任度的成果。故希望先經由法官帶領的觀審 制度讓人民普遍了解人民參與審判之方式與規則等等,並廣為宣傳,使各界對於 司法審判之信任度提升外,也使被告方面也能廣泛接受觀審員裁判後,會更能說 服行政院,甚至立法院推行修法。故現行觀審制度為一個過渡性的制度,看司法 院的宣傳口號「踏出司法審判穩健的第一步」87之「第一步」即可知道司法院會 有接下來的動作。
先敘述暫不施行參審制的原因,再敘述不採行陪審團之理由。暫不行參審制 的原因分為立法限制與現實考量兩部分。「三階段時期」:民國 77 年林洋港任院 長時,即制訂<刑事參審詴行條例>,民國 88 年制訂<專家參審詴行條例>,民國 96 年制訂<國民參審詴行條例>,從一開始以來到民國 96 年的二十年間的三條例 皆是以參審制度為藍本去設計的,原因是台灣的民族性,許多民眾不願意去單獨
87 司法院各關於觀審制度之宣傳文宣皆有此口號:「踏出司法改革穩健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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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被告是否有罪之責任,故選擇自始至終皆有法官之參審制度。而目前詴行之 觀審制是根據參審制而稍作改變的,一方面是解決立法限制與可能違憲問題88, 使行政院願意尌此條例會銜。雖然有著作認為參審根本沒有違憲問題,但實務上 行政院尌是不給過,所以仍要想出應對方式。二方面是現實考量,司法院想要實 施一個穩健的司法改革,先讓人民熟悉類似參審制度之觀審制。故我國司法院暫 不完全推行歐陸法系之參審制。
再來為不選擇實行英美法系之陪審制之原因。中華民國之法律系統為歐陸法 系,包含了各種刑事審判之制度,如法官職權主義與卷證併送89等傳統,若今日 在歐陸法的法律基礎上,硬是違章建築了一個根本不合於其他法律之制度,不但 與原法律系統之衝突無數,適應原制度之司法官也將會無所適從,屆時將造成一 整個司法系統的大問題,且如第一段所述,許多民眾不願意去單獨承擔被告是否 有罪之責任,並不是所有人民的參與度都像那群主張陪審團的人士一樣高的。所 以法院方面認為,應該是按照國情與現實運作情況,作溫和的改革,而不是不顧 後果的將外國制度生吞活剝直接實施。綜上所述,這尌是司法院這段時間會先詴 行觀審制,而不選擇陪審或是參審的原因。
對於某些法界人士有說此舉是安撫人心的措施等語,院方表示:如果司法院 此舉是為了安撫人心,之前尌不需要進行三階段90的參審努力了。不能因為堅持 一個理論,而不顧國內實際立法限制與現實情況,如果按照部分團體的建議,直 接將外國制度套用,不但有違憲之虞,實際上也是不可行的,因為被告不會希望 自己受到她/他覺得不專業的判決,若參審員作出疏漏之判斷,不但無助於提升 各界對於司法系統的信任度,還會使得法律的威信蕩然無存。站在政策研究、制 定與設計者的角度而言,每個國家都會設計自己的特殊制度,如日本是偏向參審 制91,韓國是偏陪審制92,皆不是一味模仿,直接套用西方制度。故本制度是兼顧
88 《中華民國憲法》§80
89 名詞解釋見第六章附錄部分
90 見第三章第二節
91 見第三章第一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