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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行政規定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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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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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輸入行政規定彙編

農產品

一、廠商進口含有實施關稅配額農產品之原料型態混合物處理原則 ... 3

二、遠洋漁船魚貨進口規定 ... 4

三、含花生仁之糕餅粉混合料進口規定 ... 5

四、釋示 CCC0510 節下貨品疑義 ... 6

五、醫療用中藥材歸屬號列參考名單 ... 7

六、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 ... 12

七、有關進口 CC2208.30.00.00-0 項下「威士忌酒」,輸入規定代號「462」適 用之相關說明 ... 13

八、有關廠商未取得財政部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夾藏與艙單貨名不符之香菸,是 否有違「貿易法(如第 17 條)」相關規定 ... 15

九、保稅貨物於申請進儲、出倉進口、出倉出口及相互轉儲時,海關依貨品輸出 入規定查核各簽審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時點 ... 16

工業產品 一、進口「解密軟體光碟」及出口「加密軟體」之相關規定 ... 19

二、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 20

大陸物品 一、輸入准許進口大陸製「XX之零組件(配件、組件、元件)」之釋示 .. 21

二、大陸物品變賣或備價購回案件之處理 ... 22

三、同一進口人以同一運輸工具於同一時間分批報關輸入少量未開放之大陸地區 物品之處理方式 ... 23

四、免稅商店業者得否申報進儲並販售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 ... 24

五、廠商進口中國大陸製「花崗石雕刻石堵組」及「花崗石雕刻欄杆堵組」之釋 示 ... 25

CITES 一、廠商出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植物物種,因植物病害因素遭進口國退運之處理 原則 ... 26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與各關區間就國外核發植物檢疫證明書 之作業處理流程 ... 27

三、CITES 列管植物之輸入係以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人工繁殖」代替 CITES 文 件之國家 ... 28

四、進(出)人持具樣品彙集證明書 SAMPLE COLLECTION CERTIFICATE 辦理 CITES 物 種之進出口程序 ... 32

五、進口人申報進口 CITES 列管活動、植物之通關疑義案件,得依關稅法規定, 准予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 ... 33

1

(2)

六、自澳洲出口至我國之 CITES 物種,進口時,所檢附之 CITES 出口/再出口許 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若無該國海關加註數量及簽章,得依澳洲 CITES 主管機

關所核發之 CITES 出口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之內容放行 ... 34

七、我國規範「個人和家庭財豁免貿易管制」相關規定 ... 35

產地標示 一、 進口貨品需否標示原產地之釋示 ... 36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 37

三、有關業者自國外報運貨物進儲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涉有產地標示不實,是 否適用「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 39

進口紡織品產地標示 一、進口西裝或兩面穿著之成衣於口袋內標示產地准予進口 ... 40

二、廠商進口舊衣可否免標示產地通關進口... 41

三、進口整套衣服產地標示之釋示 ... 42

通關手續 一、 釋示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管制」之涵義 ... 43

二、航空器直飛來台維修案件之通關事宜 ... 44

三、越南台商攜回鞋類樣品之通關手續 ... 45

四、實施關稅配額之農、漁、畜產品進儲保稅倉庫應注意事項 ... 46

五、有關公告增、刪輸入規定或修正其內容時,其生效日期之適用事宜 .... 47

六、保稅工廠申報廢料(混合五金廢料)內銷補稅 ... 48

七、持暫准通關證進出口 ... 49

進口檢驗、檢疫 臺灣犬貓輸往中國大陸後申請回臺之檢疫作業說明 ... 50

附錄 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 ... 51

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作業要點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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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廠商進口含有實施關稅配額農產品之原料型態混合物處理原則

(一)廠商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之農產品,其應歸屬之稅則號別原則上應依HS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之稅則歸列原則,按實質上構成該項貨品主 要特徵所用之材料或成分歸列。

(二)如歸列之稅則號別屬稅則第九十八章實施關稅配額貨物時,應依所歸列 之稅則號別檢附該稅號所屬產品之關稅配額證明書,並按該混合物全部 淨重核銷配額內之數量。

(三)如歸列之稅則號別非屬第九十八章實施關稅配額之產品者,若業者有藉 機逃避關稅配額之虞時,得要求進口人重新分項申報。至於有關「藉機 逃避關稅配額之虞」之認定,以該等原料型態混合物所含紅豆、花生、

桂圓、乾香菇、大蒜、乾金針合及稻米計重量超過全部混合物重量20%,

或稻米之個別重量等於或超過10%,作為實務認定之標準。

(四)實務上,廠商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如歸列之稅則號別非屬第九十八章 實施關稅配額之貨品,即使所含實施關稅配額農產品之重量合計未超過 全部混合物重量之20%,如經進口地海關查明涉有逃避關稅配額管理之 情事時,海關仍得要求進口人分項申報。重新分項申報之稅則號別是否 准予進口,依經濟部公告之輸入規定為準。

依據:

(一)財政部91年10月24日台財關第0910061152號函

(二)財政部關稅總局91年10月25日台總局徵字第91107190號公告 (三)財政部關稅總局92年1月8日台總局徵字第0920100183號公告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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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遠洋漁船魚貨進口規定

(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由捕撈 漁船自行運回或經核准之我國籍運搬船、其他漁船運回國內漁港卸售者,

免徵進口關稅及免予列入「442」輸入查核,亦免辦進口簽證。

(二)第一項漁獲物委由貨櫃商輪、非我國籍運搬船或飛機運回國內卸售者,經 營者得依「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向該會漁業署申請核發漁船 捕撈證明文件,據以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免徵進口關稅及免予列入「442」

輸入查核。

依據: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1月16日農漁字第1061339210號令修正發布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第3條第1款、第4條第1項第1 款及第6條)

(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0年3月29日漁四字第1101249809號函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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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含花生仁之糕餅粉混合料進口規定

含花生仁之糕餅粉混合料﹝成分為樹薯澱粉81%及花生19%﹞,並不適用

「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合訂本」中「注意事項」第18 項有關進口農產品原料型態混合物之規定。上項貨品非屬一般正常混合貨品,

依照一般餅乾使用主原料應為麵粉,樹薯澱粉因無麵筋,無法製作餅乾,另 含整粒或半粒之花生通常是麵糰於烘烤前才加入。無法於形成麵糰前即混合,

兩者無必然之相關性,且極易分離。應將兩者分歸不同號列,即樹薯澱粉歸 CCC1108.14.10.00-1「食用樹薯澱粉」項下,屬准許進口免辦簽證貨品;花 生歸CCC1202.42.00.00-4「去殼花生,不論是否破碎」項下,屬准許進口免 簽發輸入許可證貨品,惟屬關稅配額貨品。

依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8月24日(88)農合字第88139151號函、本局88 年11月4日貿(88)一發字第013735號函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8月3日農際字第0980060882號函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4月20日農際字第1050062334號函 (四)財政部關務署105年5月3日台關業字第1051008816號函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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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四、釋示CCC0510節下貨品疑義

(一)有關商品分類號列第0510節下貨品,部分品名加註「包括中藥用」〔如 麝香粒(包括中藥用)〕,部分品名直接冠以「中藥用」(如中藥用珍 珠),又部分品名則未有「中藥用」字樣(如阿膠、熊膽)等,三者在 稅則號列之解釋上有何區別乙節,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之規 定,應依照該節所列貨品名稱為解釋之原則,準此,除直接冠以「中藥 用」者,是為專屬稅則,非此用途不得適用外,其他二者,並非僅限中 藥用,例如供提煉西藥之用等亦可適用,實務上,對於該稅則號別之解 釋,並無區別,均以實到貨品品名,予以歸列稅號。因此,生鮮、冷藏 型態之非中藥用「熊膽」如係供作其他製藥用途者,應可歸列稅則第 0510.0044號。

(二)關於「該節下各款貨品是否均包括生鮮、冷凍、冷藏、乾等型態」乙節,

依據稅則第0510節貨名及HS註解第27頁對該節之解釋,龍涎香、海狸香、

麝狸香及麝香;斑蝥;膽汁等貨品,乾、鮮均包括在該節內,惟動物腺 體及動物之其他器官,用於配製有機醫療產品者,以新鮮、冷藏、冷凍 及為運輸或儲藏,另用其他方法暫時保藏者(例如在甘油、丙酮或酒精 中),歸列於該節內。

(三)關於「該節下各款貨品是否均係中藥用,有無含非中藥用者」乙節,查 稅則第0510節之貨品除稅則第0510.0033.0510.0034號之中藥用珍珠、

中藥用珍珠碎或珍珠末限中藥用外,參據該節之註解,除「動物腺體及 動物之其他器官」係限用於配製有機醫療產品,惟並未限用於中藥用外,

其他如「龍涎香、海狸香、麝狸香及麝香;斑蝥;膽汁」等貨品,查無 用途之限制。

依據:

(一)財政部關稅總局83年4月18日(83)台普稅字第00656號函 (二)財政部關務署105年5月3日台關業字第1051008816號函 (三)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3日衛部中字第1051840294號函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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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五、醫療用中藥材歸屬號列參考名單

申請進口有關貨品分類未列有專號之醫療用中藥材,其歸屬之號列請參考 附件之「醫療用中藥材歸屬號列參考名單」。

依據:

(一)本局88年11月11日貿(88)一發字第14091號公告

(二)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本(101)年8月13日衛中會藥字第1010012375 號函

(三)衛生福利部110年2月3日衛部中字第1101840072號函

7

(8)

「1211.90.91.92-3 其他乾燥藥用植物名單」

序號 品名 序號 品名 序號 品名

1 (川)紅花 41 巴豆 81 白膠香

2 丁豎杇 42 巴戟 82 白頭翁

3 七葉蓮 43 木通 83 白薇

4 九節菖蒲 44 木通子(八月扎) 84 白鮮皮

5 八角蓮 45 木棉皮 85 白雞骨(雞骨

6 刀豆 46 木犀 86 草) 白蘚 7 十大功勞葉 47 木賊 87 白蘞

8 三稜 48 木蝴蝶 88 石上柏

9 千年健 49 木鼈子 89 石南葉

10 千里及 50 毛冬青 90 石胡荽 11 千里光 51 毛慈姑(毛茨菇、山慈姑) 91 石斛 12 千金子 52 毛麝香 92 石菖蒲 13 大疔癀(黃金桂) 53 水丁香 93 石葦 14 大青葉 54 王不留行 94 石榴皮

15 大風子 55 仙茅 95 石蓮子

16 大薊 56 仙鶴草 96 合歡皮

17 女貞子 57 冬葵子 97 地骨皮

18 小薊 58 冬蟲夏草 98 地榆

19 山刁竹根 59 半枝蓮 99 安石榴 20 山豆根 60 半邊蓮 100 扛板歸 21 山柰(三奈、山奈) 61 古蘇花 101 百部 22 山海螺 62 台烏藥(台烏葯) 102 竹茹 23 山茱萸 63 玉黍鬚 103 羊躑躅 24 山梔子(梔子) 64 甘松 104 肉蓯蓉 25 山葡萄 65 甘遂 105 艾葉(艾草) 26 川木香 66 田基黃 106 伸筋草(石松)

27 川槿(皮) 67 白及 107 何首烏 28 五加皮 68 白毛藤 108 佛手片 29 五味子 69 白豆蔻(白荳蔻) 109 吳茱萸 30 五倍子 70 白花草(金錢薄荷) 110 忍冬花(金銀 31 貓鬚草(化石草) 71 白花蛇舌草 111 忍冬藤 花)

32 升麻 72 白花菜子 112 旱蓮草(鱧腸)

33 天竹黃 73 白芷 113 沙苑子 34 天明精 74 白前 114 牡丹皮 35 天門冬 75 白扁豆 115 皂(角)刺 36 天南星(虎掌天南

星)

76 白茄根 116 皂(角)莢 37 天香爐(金榭榴) 77 白茅根 117 車前草 38 天葵子 78 白馬骨 118 防己

39 天葵草 79 白楊皮 119 佩蘭(蘭草)

40 太子參 80 白蒺藜 120 使君子

8

(9)

序號 品名 序號 品名 序號 品名 121 刺五加(皮) 161 枳殼 201 桔梗

122 卷柏(側柏葉) 162 枳實 202 浮小麥 123 夜交藤 163 枸骨(貓兒刺) 203 海芙蓉 124 延胡索(元胡) 164 柏子仁 204 海金砂 125 松花粉 165 柿蒂 205 海桐皮 126 板藍根 166 柿餅霜 206 烏藥根 127 枇杷葉 167 洋金花(曼陀羅) 207 狼牙

128 武靴(藤)葉 168 珍珠草 208 狼毒(白狼毒)

129 油松節 169 省藤(紅藤) 209 珠兒參 130 狗脊 170 穿心蓮 210 益母草 131 羌活(姜活) 171 紅骨蛇 211 益智仁 132 芫花 172 紅景天 212 秦皮 133 虎耳草 173 胖大海 213 秦艽 134 虎舌黃 174 胡桐淚 214 茜草 135 虎杖 175 胡麻仁 215 茵陳蒿 136 金不換 176 苦丁茶 216 草果 137 金果欖 177 苦參 217 草烏 138 金星草 178 苦參子 218 草馬 139 金盞草 179 苦楝子(苦練子) 219 荊芥

140 金線蓮 180 苦楝皮 220 荔枝核(殼) 141 金錢草 181 苧麻根 221 蚤休

142 金雞納樹皮 182 茺蔚子 222 釘地蜈蚣*1 143 金櫻子 183 郁李仁 223 馬尾絲 144 金櫻根 184 降真香 224 馬勃 145 青皮 185 飛廉(大力王) 225 馬齒莧 146 青蒿 186 香附 226 馬蹄香 147 青箱子 187 香薷 227 馬鞭草 148 青黛 188 凌霄花 228 馬藺子 149 青藤(清風藤、尋風藤) 189 夏枯草 229 骨碎補 150 前胡 190 娑羅子 230 鬼南星 151 南沙參 191 射干 231 鬼督郵 152 南星 192 徐長卿 232 鬼箭羽 153 南燭子 193 栝樓仁 233 葛花 154 厚朴 194 栝樓根 234 乾漆 155 垂盆草 195 栝樓實 235 商陸 156 威靈仙 196 桑白皮 236 密蒙花 157 宣木瓜 197 桑枝 237 常山 158 扁豆花 198 桑寄生 238 接骨木 159 扁柏 199 桑椹(子) 239 敗醬草 160 枳椇子 200 桑葉 240 旋覆花

9

(10)

序號 品名 序號 品名 序號 品名 241 梧桐子 281 鈎藤鈎 321 橘核

242 淡竹葉 282 黃水茄 322 橘絡 243 淡豆鼓(淡豆豉) 283 黃目子 323 橘葉 244 淫羊藿 284 黃柏(黃蘗) 324 澤漆 245 牽牛子 285 黃樟 325 澤瀉 246 甜瓜蒂 286 黃藤 326 澤蘭

247 畢撥 287 慈菇 327 燈心草

248 畢澄茄 288 榆白皮 328 獨活

249 細辛 289 榆樹皮 329 積雪草(雷公根、萬 點金)

250 荷葉 290 溪黃草 330 蕤仁 251 莨菪子(天仙子) 291 萹蓄 331 蕪荑 252 蛇床子 292 葫盧巴(葫蘆巴) 332 龍膽

253 貫眾 293 葶藶子 333 蕺菜(魚腥草)

254 透骨草 294 補骨脂 334 薤白

255 通草 295 雷丸 335 檳榔

256 連翹 296 雷公藤(根) 336 瞿麥 257 野菊花(苦薏)*2 297 榧子 337 薰草 258 鹿肚草 298 槐(槐角子、槐花(米)) 338 覆盆子 259 鹿銜草(鹿含草、鹿蹄草) 299 漏盧(漏蘆) 339 鎖陽

260 麥門冬 300 蒲公英 340 雞血藤(岩豆藤)

261 麻黃 301 蒲黃 341 雞腸草

262 棕櫚子 302 蒼朮 342 鵝不食草 263 楮實子(褚實子) 303 蒼耳子 343 懷紅花 264 款冬花 304 蒿本 344 臘梅花 265 番木虌(馬錢子) 305 豨簽草 345 藕節 266 紫貝浮萍 306 遠志 346 藜蘆

267 紫花地丁 307 酸漿實 347 藤瘤(紫藤瘤)

268 紫金牛 308 鳳仙子(急性子) 348 藿香 269 紫苑 309 鳳尾草 349 蘆竹根 270 紫草 310 鳳眼草 350 蘆根 271 紫荊(紫荊皮) 311 劉寄奴 351 蘇木 272 紫蘇子 312 廣木香 352 蘇合香 273 紫蘇葉 313 穀芽 353 櫻皮 274 絡石藤 314 穀精草 354 續隨子 275 菝契 315 蓮子心 355 續斷

276 萆斛 316 蓮鬚 356 靈香草

277 萆薢 317 蔓荊子(萬京子) 357 觀音草(正音串)

278 萍蓬草(川骨) 318 豬苓(猪苓) 358 鑽地風 279 萎蕤(玉竹) 319 壁蝨胡麻 359 人參花

280 訶子 320 橘紅 360 水丁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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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序號 品名 361 洋車前草

362 香茅(檸檬香茅) 363 夏枯草

364 桑黃 365 麥芽 366 番紅花 367 靈芝

*1.釘地蜈蚣(蜈蚣草、地蜈蚣、倒地蜈蚣),基原:七指蕨科植物七指蕨 Helminthostachys zeylanica 及玄參科植物釘地蜈蚣 Torenia concolor Lindley var. formosana Yamazaki)

*2.野菊花(苦薏,Chrysanthemum indicum L.) 0510.00.29.00-0 其他節肢動物類藥材:

蟬蛻、蟬花、樗雞(紅娘子)、紫鉚、蠐螬、斑蝥、芫青、地膽、葛上亭 長、露蜂房、虻蟲、桑螵蛸、蜈蚣、蟅蟲(地鱉、土鱉、蚵蟲、簸箕蟲、

過街、地蜱蟲)、蜣螂、番打馬(白打馬)、蜚蠊(香娘子、行夜、䘀 螽、負盤)、蜚虻

0510.00.39.00-8 其他無脊椎動物類藥材:

牡蠣殼、紫貝、石決明(九孔殼)、瓦楞子、蛤蜊、烏賊骨(海螵蛸)。

0510.00.49.00-6 其他脊椎動物類藥材:哈士蟆(蛤士蟆)、蟾酥、守宮、蛇 退、膃肭臍(海狗腎)、烏梢蛇、白花蛇、雞內金、望月砂、狗寶、獺肝、

馬寶、五靈脂、人中白、人中黃。

2530.90.91.00-6 未列名粗製礦物質藥材方解石、明礬石、硝石、銅青

(孔雀石)、五色石脂、石燕、石蟹、花蕊石(蛇紋大理石)、玄精石

(人造石膏)、爐甘石、硇砂、海浮石、陽起石、礞石、代赭石、芒硝 (朴 硝)、龍齒、無名異、紫石英、自然銅(天然硫化鐵礦石)、龍骨、

寒水石(硫酸鹽類礦物芒 硝的天然晶體)、雲母石、(大)青鹽(戎鹽)

0910.11.00.90-7 及 0910.12.00.90-6 其他薑乾薑(姜)、炮薑(姜)、煨薑 (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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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

(一)依現行輸入規定,進口活蛤等61項貨品時,應檢附1.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 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或2.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出口國與我國諮商 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3.如屬進口供自用之農產品(除活動物外),且 其數量未超過6公斤者免附。(輸入規定代號「465」)。

(二)本局已公告進口CCC0307.11.90.00-8「其他活、生鮮或冷藏牡蠣(蠔、蚵)」

及CCC0307.19.10.00-7「冷凍牡蠣(蠔、蚵),但未燻製」等2項貨品時,

出口國與我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

(三)本局99年12月15日公告CCC0301.92.10.10-1「活鰻(白鰻)」等12項貨品 可檢附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 CFIA)核 發之衛生證明書「Health Certificate for fish and fishery products originated from Canada intended for export to Taiwan

(CFIA/ACIA5362)」辦理報關手續。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簡化廠商進口程序,以正面表列方式,將部分依其他進 口規定所檢附之其他證明文件,倘依法載明事項等同原產地規範得以影本代 替原產地證明:

1. CCC0307.11.90.00-8「其他活、生鮮或冷藏牡蠣(蠔、蚵)」等 10 項貨 品,檢具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影本得以代替出 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

2. CCC0301.92.10.10-1「活鰻(白鰻)」等 3 項貨品,檢具輸出國主管機 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須加註動物來源之水域或養殖場名稱及 地址之影本得以代替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

(五)本局109年7月29日公告自美國進口CCC0704.10.00.00-7「花椰菜及青花菜,

生鮮或冷藏」及0704.90.90.90-2「其他球莖甘藍、無頭甘藍及類似可供食 用蕓苔屬蔬菜,生鮮或冷藏」等2項貨品時,可檢附美國核發之植物檢疫證 明(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影本(樣張如附件)辦理進口通關。

依據:

(一)本局92年5月16日貿服字第09270077440號及貿服字第09270077441號公 告

(二) 本局93年11月1日貿服字第09370162210號公告 (三) 本局99年12月15日貿服字第09901531910號公告

(四) 財政部關務署105年5月3日台關業字第1051008816號函 (五) 本局108年12月30日貿服字第1087038315號公告

(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12月13日農際1080064222號函 (七) 本局109年7月29日貿服字第1097022825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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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進口CC2208.30.00.00-0項下「威士忌酒」,輸入規定代號「462」適用之 相關說明

一、輸入規定代號「462」係 81 年中英經貿諮商我方同意英方要求之承諾事項

(與歐盟或他國無涉),凡是進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仍應檢附英國海關

(HMRC)核發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亦即 C&E 94J,樣張 詳如附件)辦理通關進口,不得以歐盟或他國產證,或是其他證明書取代。

二、進口人以同一進口報單報運進口多項蘇格蘭威士忌酒,部分項次個別數量雖 未達 5 公升,但報運進口總數量已逾 5 公升,可申請提領符合規定之 5 公升 部分,並免附英國海關核發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超過部分,

請逕依海關相關規定辦理。

三、進口人無法及時持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C&E 94J)正本 報運進口蘇格蘭產製威士忌,可否改以 C&E 94J 證明書影本,先予押款放 行一節,查 C&E 94J 證明書正本係通關所需,所詢通關實務,應由海關逕 依權責辦理;至如對於所附 HMRC 於簽發之 C&E 94J 證明書影本存有疑義,

應請海關逕洽駐英國代表處經濟組查證。

四、進口商以 D5 保稅貨物出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一批,再購回部份報運進口,

係屬原貨出口後復運進口案件,應由海關逕依權責辦理。

五、以三角貿易方式自第三國進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仍需檢附英國蘇格蘭威 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C&E 94J)報運進口。

六、依關稅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存入保稅倉庫。在 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按存入保稅倉庫之進口 貨物,實際上已進入國境,該貨物僅係處於保稅狀態,如有涉及虛報情事,

仍有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之適用。據此,業者自國外報運貨物存入保稅 倉庫,即屬進口行為。

依據:

(一)駐英國代表處經濟組 100 年 9 月 20 日英經發字第 10012003810 號函。

(二)財政部關務署 107 年 10 月 15 台關稽字第 107102306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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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八、有關廠商未取得財政部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夾藏與艙單貨名不符之香菸,是否 有違「貿易法(如第17條)」相關規定

(一)廠商未取得財政部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夾藏與艙單貨名不符之香菸違規行為,

不符合貿易法第17條第1款至第5款及第7款所列禁止行為之態樣

(二)貿易法第17條第6款「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部分,為維持國際間公平 貿易之進行,對於:侵害本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商標、專利或著作權者,未 依照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未依照誠信原則履行交易契約,以不正當方 法擾亂貿易秩序,或其他損害我國商譽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者,均予禁止。」

及第17條第6款規定立法說明第4點「為維持良好貿易秩序,對於以不正當方 法擾亂貿易秩序,如削價競爭或有轉向傾銷等行為,均予以禁止。」,亦不 適用前述違規行為。

(三)綜合前述,對於具出進口廠商資格之公司,與他人約定一定代價,以自己名 義幫他人進口貨物之行為,應認定不構成貿易法第17條各款規定之禁止行為。

依據:

本局102年10月29日貿服字第1020103359號函答復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2年10 月21日(102)基機聯字第1020051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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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稅貨物於申請進儲、出倉進口、出倉出口及相互轉儲時,海關依貨品輸出入 規定查核各簽審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時點

關於外貨進儲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海關究應於 D8 報單或 D2 報單或 D7 報單 之申報時點查核各簽審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說明如下:

(一) 有關本局簽審同意文件需於 D8 報單(進儲)申報時點查核者分別如次:

1. 基於管制輸入貨品(代號 111)非經本局專案核准發給輸入許可證 者,不得輸入,爰需於申報進儲時點查核輸入許可證。

2. 為配合執行華盛頓公約 CITES 規範,以提升我國保護野生動植物之 形象,CITES 列管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需於申報進儲時點查核 出口國出具之 CITES 出口許可證。

3. 為配合「國際間鑽石原石進出口認證標準諮商機制(KPCS)」落實 控管,鑽石原石(代號 121、368)需於申報進儲時點查核輸入許可 證及 KP 證書。

4. 對於未開放大陸物品進儲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之監管,逕依海關相 關規定辦理。

(二) 有關本局簽審同意文件需於 D2 報單(出倉進口運往課稅區)及 D2 報單

(出倉轉儲或運往保稅工廠)之申報時點查核者如次:

1. 對於有條件開放大陸物品(代號 MP1-MXX)需查核輸入許可證;至 未開放大陸物品(代號 MWO)非經本局核准不得輸入,爰需於出倉 時查核輸入許可證或核准函。

2. 鋼鐵製品(代號 121)等六項貨品需查核輸入許可證。

3. 光碟機具及產品(代號 236)需查核輸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書。

(三) 至於溴甲完浣等十五項貨品(代號 121、550/551)查核環保署或地方環 保局同意文件一節,貴總局已同時函詢環保署,本局尊重主管機關環保 署對查核時點之意見。

(四) 有關雷酸汞等十九項貨品查核經濟部(礦務局)同意文件一節,該等爆 炸物係危險物品,其存放地點之安全距離及管制量均有特別規定,需於 D8 報單(進儲)申報時點查核同意文件,建議公告列入不得進儲於保稅 倉庫或物流中心,惟規定修正前,依貴總局建議辦理。

(五) 另進儲我國保稅倉庫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管制地區者,依據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應先向本局申請 許可後憑以辦理出倉。

(六) 「外貨進儲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有關貿易局同意文件之查核時點」如附 表

(七) 廠商自國外進口英國產製蘇格蘭威士忌酒應於申報進儲保稅倉庫或物 流中心,應依輸入規定 462 檢附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本 局 107.11.2 貿服字第 107702862 號函)。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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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一) 本局107.11.2貿服字第107702862號函

(二) 財政部關務署110.1.20台關稽字第1101001731號函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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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貨進儲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有關國際貿易局同意文件之查核時點 貨品名稱/簽審文件名

稱或規定代號

進儲時點查 核(D8)

出倉進口運往 課稅區(D2)

出倉轉儲或運往

保稅工廠(D7) 備註說明 管制輸入貨品/輸入許

可證(111)

※ 管制輸入貨品非經貿易

局專案核准發給輸入許 可證者,不得輸入。

大陸物品

MW0 輸入許 可證 或核 准函

※查核輸入 許可證

※查核核准函 未開放大陸物品進儲保 稅倉庫或物流中心無需 檢附輸入許可證,逕依海 關相關規定辦理。

MP1-MXX

輸入許可證 ※ ※

CITES 列管野生動植 物及其產製品/出口國 CITES 出口許可證

※ 配合 CITES 華盛頓公約

規範落實執行,以提升國 家保護野生動植物之形 象。

鑽石原石/輸入許可證 及 KP 證書(121,368)

※ 配合「國際間鑽石原石進

出口認證標準諮商機 制」,落實控管。

鋼鐵製品/輸入許可證

(121) ※ ※

光碟機具及產品/輸入 光碟製造機具申報書

(236)

※ ※

雷酸汞等 19 項貨品/

濟部同意文件(301)

※ 該等爆炸物係危險物

品,其存放地點之安全距 離及管制量均有特別規 定;建議公告不得進儲於 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惟 規定修正前,依關稅總局 建議辦理。

註:

1、未開放大陸物品進儲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逕依海關相關規定辦理。

2、進儲我國保稅倉庫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管制地區,依據「戰略性高科 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應先向本局申請許可後憑以辦理出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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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口「解密軟體光碟」及出口「加密軟體」之相關規定

(一)進口部分:

1.查「解密軟體光碟」依其用途核歸CCC8523.49.90.10-3「藉自動資料處理機,

提供給使用者處理或與機器互動,可以讀取之二位元方式複製儲存於機器之指 令、資料、聲音、影像者」、8523.49.90.29-2「其他已錄製供雷射閱讀系統用 碟片」及8523.49.90.90-6「其他已錄製光學媒體」項下,屬准許進口並免辦輸 入許可證貨品項目,凡在本局登記之出進口廠商,可逕向海關報運進口。

2.「解密軟體」及「加密軟體」均應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受該 法保護。國內企業自國外進口盜版「加密軟體」者,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 1項第3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另如係進口正版軟體,依該法第87條第1項 第4款規定,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否則如無該法第87條之1所列之 例外情形,仍將會被視為侵害著作權。

(二)出口部分:

1.「加密軟體」如係經由網際網路傳輸者,依現行規定,不屬「貿易法」所稱之 輸出行為;如該軟體已錄製於光碟者,依其用途核歸CCC8523.49.90.10-3「藉 自動資料處理機,提供給使用者處理或與機器互動,可以讀取之二位元方式複 製儲存於機器之指令、資料、聲音、影像者」、8523.49.90.29-2「其他已錄製 供雷射閱讀系統用碟片」及8523.49.90.90-6「其他已錄製光學媒體」項下,屬 准許出口並免辦輸出許可證貨品項目,凡在本局登記之出進口廠商,可逕向海 關報運出口。

2.「惟上述加密軟體載於儲存設備(如磁片、光碟、隨身碟、硬碟等相關貨品),

且屬經濟部公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輸出管制清單」中軍商兩用貨品及 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第五類「電信及資訊安全」列管項目,則輸出該類貨品應依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SHTC輸出許可證,憑證報 關出口;出口人無法判定是否屬SHTC時,可向經濟部SHTC鑑定及稽查小組鑑定 組申請鑑定」。

3.國內企業欲出口「加密軟體」到國外,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惟是否違反 輸入國之著作權相關法令,須視當地國之規定。

(三)進口稅部分:

1.資料處理設備之媒體錄有資料或指令(軟體),如該軟體之價值與媒體本身價 值可區分者,應於報單及發票報明其價值,則該軟體價值不計入完稅價格內課 徵,進口套裝軟體其軟體與媒體本身價值可區分者應可適用前述規定而不計入 完稅價格內課徵關稅。

2.直接透過網際網路傳送之解碼軟體,並無課徵關稅之規定。如係已錄製於光碟 或磁帶之軟體,自國外進口,經電腦處理後復運出口者,可依「關稅法」第52 條第1項規定免徵關稅。貨物進口時應繳納稅款保證金,於規定期限內復運出 口時退保證金。

依據:

(一)本局貿易安全管理辧公室110年1月15日第A110140023號便箋

(二)財政部關務署110年1月27日台關業字第1101001280號函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0年1月15日通傳北決字第11000020800號函

(四)本部智慧財產局110年1月15日智著字第11000003260號函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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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一)依據「關稅法」第28條之規定,海關對於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應依原產地認 定標準辦理,該認定標準,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另依據「進口貨物原產地 認定標準」第7條第1項之規定,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 物特性另訂定公告。

(二)文化部對於進口電影片及其轉錄之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之原產地有管理需求,爰 配合文化部業務管理之需要,由財政部及經濟部會銜公告修正「進口出版品電影 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俾利執行。

依據:文化部110年2月9日文交字第1103004384號函 回目錄

 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修正規定 一、本基準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之認定,依下列基準辦理:

(一)出版品:依發行事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所屬國或地區認定之;

與臺灣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家、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合作發行,

以投資額最大者所屬國或地區認定之。

(二)電影片及其轉錄之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國產電影片及其轉錄之電視節目及 錄影節目依文化部公告之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認定之;非 國產電影片及其轉錄之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以屬同一國籍或地區之主要 演員(主角及配角)超過主要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之國籍或地區認定之;

無法依前開規定認定時,依下列各目規定依序認定其原產地:

1. 以電影片出品之一之國籍或地區,與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導演及 編劇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國籍或地區同一者,認定之。

2. 以電影片出品之一之國籍或地區,與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同一國 籍或地區人數最高之國籍或地區相同者認定之。

3. 以電影片投資額最大之投資者所屬國籍或地區認定之。

4. 以電影片標示之出品同一國籍或地區最多數者認定之。

5. 從其標示之電影片製作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所屬國籍或地 區認定之。

(三)廣播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以屬同一國籍或地區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

超過主要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或屬同一國籍或地區之製作人、導播(演)

及編劇超過前開職務總人數三分之一,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無法依 前開規定認定時,依下列各目規定依序認定其原產地:

1. 從其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同一國籍或地區人數最高者。

2. 從其製作人、導播(演)、編劇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同一國籍 或從其製作人及導播(演)之同一國籍或地區總人數最高者。

3. 從其標示之節目製作事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所屬國或地 區。

三、 進口各該貨品之重製品,其產地從原貨品。

四、 本基準規範之貨品,其原產地認定遇有疑義時,進口地海關得請求文化部協 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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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輸入准許進口大陸製「XX之零組件(配件、組件、元件)」之釋示

XX公司函詢大陸產製FOOD GRINDER及FRUIT ORVEGETABLE JUICE EXTRACTOR兩 者之零件馬達、鋼碗、螺絲、華司、皮帶等貨品其CCC號列及可否進口案,查螺絲華司、

皮帶等三項屬一般零件,各有CCC專號,非屬開放大陸物品項目,惟如符合以下情形,則 本局同意依「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彙總表」中「注意事項」第四項規定,歸 CCC8509.90.00.00-1「家用電動用具之零件」項下,屬本部公告准許進口免辦輸入許可 證之大陸物品項目:

(一)進口時依檢附之結構圖或其他證明文件證實確係供 FOOD GRINDER 或 FRUITOR VEGETABLE JUICE EXTRACTOR 用之零件。

(二)限與 FOOD GRINDER 或 FRUIT OR VEGETABLE JUICE EXTRACTOR 之其他零件(如 鋼碗、馬達)一併進口,且其數量符合產製該批 FOOD GRINDER 或 FRUITOR VEGETABLE JUICE EXTRACTOR 所需之合理範圍(例如一台榨汁機需一個馬達,

五個螺絲,則進口十個馬達,同批可進口五十個螺絲)。

補充注意事項四(免證代碼為FT999999999994):

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其商品號列貨名如為「XX之零附件(配件、組件、元件)」,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口人申請簽證或報運進口時,應據實列明該等零附件、配件、組件、元件之 細目名稱,實際到貨與申報貨品名稱及其細目名稱相符者,即准進口,由海關 逕予放行(即申請簽證或報運進口時,除依公告貨名載明「XX 貨品之零附件

(配件、組件、元件)」外,其所列之細目名稱經審核確屬該公告之貨品之零 附件、配件、組件或元件者,則不論該等細目貨名歸屬 CCC 何號列,皆准予簽 證或報運進口);其稅則號列有疑義者,則以海關認定為準。

(二)上項細目名稱如為「電容器」、「電晶體」、「二極體」等 3 項貨品,除已公 告開放進口者外,不准以「××之零附件(配件、組件、元件)」之號列進口。

依據:

(一)本局 86 年 7 月 14 日貿(86)一發字第 07934 號函

(二)本部 87 年 3 月 24 日經(87)貿字第 87892004 號公告

(三)本部 91 年 2 月 13 日經貿字第 09104604110 號令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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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陸物品變賣或備價購回案件之處理

逾期不退運及逾期不報關之未開放進口中國大陸物品,經海關依關稅法及「海關變賣貨品 及運輸工具處理程序」(下稱處理程序)進行變賣或備價購回時,是否免予取具輸入許可 文件如下:

(一)查處理程序第 3 點已明定「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物品:視物品特性依本處理程序之 規定辦理變賣、銷毀或由受處分人或報運進口人申請備價購回:物品特性不明確者,

應函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申請備價購回時,除得免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同意 外,應受本處理程序第八點規定之限制」,爰備價購回無須再取得本局之同意,海關 可逕行處理。

(二)貨物經沒入後,海關予以變賣,依據行政罰法第 1 條及第 21 條規定,沒入係行為人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受之行政罰。因違規而受沒入之貨品所有人,對該貨品將喪失所 有權,且變賣以公開拍賣為原則,已非專案申請輸入未開放之中國大陸物品,似無再 申請許可之需要。

至金門地區變賣或備價購回之未開放大陸地區物品是否應限當地使用一節,依據本部公告 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輸出入物品項目及相關規定,准許金門或馬祖地區輸入之大陸 地區物品限供當地使用,不得轉運至臺灣地區。參據上開公告之意旨,在金門地區變賣或 備價購回之未開放大陸地區物品,在臺灣地區倘屬未開放大陸地區物品,仍屬不得輸入之 大陸地區物品,至其在金門地區取得該等貨品仍應限當地使用始屬合理。

依據:本局 110 年 1 月 12 日貿服字第 109703714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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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三、同一進口人以同一運輸工具於同一時間分批報關輸入少量未開放之大陸地區物品之 處理方式

查同一進口人以同一運輸工具於同一時間裝運進口之未開放大陸物品,應視為同 一進口人之同一進口行為,雖分數份報單報運進口,仍應合併核算是否適用「輸入少量 大陸物品准許免證輸入許可證之規定」。

依據:財政部台北關稅局 99 年 3 月 18 日 99 北進業一(3)字第 99031801 號通關疑義 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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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四、免稅商店業者得否申報進儲並販售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

(一)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以下簡稱兩岸貿易許可辦法)第 2 條 及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免稅商店業者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物品之輸 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依兩岸貿易許可辦法之規定,兩岸貿易許可辦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又大陸物品,除屬兩岸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所列 13 款情形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爰此,免稅商店不論係自行進口 或透過其他出進口廠商辦理進口,依上揭規定均不得輸入未經本部公告准 許輸入之大陸物品。

(二)又查本部 92 年 8 月 19 日經授貿字第 09220022000 號公告規定未經本部公 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非屬關稅配額項目之農漁畜產品者,得進儲經海關 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保稅倉庫等 3 類保稅倉庫,惟該等得進儲保稅倉庫之 大陸物品有轉售對象(註:轉售對象並不包括免稅商店)、重整後全數外銷 等限制,亦即未經本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關稅配額項目之農漁畜產 品除外)雖可進儲保稅倉庫,惟限重整後外銷;又如欲轉售(轉儲),其轉 售(轉儲)對象亦不包括免稅商店在內。

(三)綜結上揭規定,免稅商店或受其委託之出進口廠商不得輸入未經本部公告准 許輸入之大陸物品直接交由免稅商店進行銷售;又保稅倉庫進儲未經本部 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限重整後外銷,且不得移轉至免稅商店,亦即免 稅商店如銷售上述來源之未開放大陸物品自與上揭規定不符。

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1 年 3 月 16 日貿服字第 1010150537 號函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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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廠商進口中國大陸製「花崗石雕刻石堵組」及「花崗石雕刻欄杆堵組」之釋示

(一)稅則第 6802.93.90.00-7EX「平板以外之不規則形狀雕刻品」項下,本部公告 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應符合

1. 「平板以外」

2. 「不規則形狀」

3. 需有「雕刻」的工序。

(二)廠商進口中國大陸製「花崗石雕刻石堵組(刻浮雕人物、花鳥、龍虎,含框未 組合)」及「花崗石雕刻欄杆堵組(包含石堵、欄杆柱、光面扶手、光面底座、

光面地牛等組合而成,刻浮雕人物、花鳥、龍虎,含框未組合)」基於有顏色 搭配及組合之考量,如係整組套同時進口,符合稅則第 6802.93.90.00-7EX「平 板以外之不規則形狀雕刻品」之範疇,可逕向海關報關進口,惟個別進口者除 外。

依據:經濟部工業局 102 年 1 月 18 日工化字第 10200091300 號函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2 年 1 月 25 日貿服字第 1027001584 號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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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商出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植物物種,因植物病害因素遭進口國退運之處理原則 針對國內廠商出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植物物種,若未完成進口國通關程序,出口 之植物因植物病害要求退運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全數退運:進口人應檢附本局核發 CITES 許可證或證明書正本向海關申報 國貨退運,經海關查核後將 CITES 許可證或證明書正本加註退運貨品後函 送本局辦理。

(二)部分退運:進口人應於進口報單申報原出口報單號碼及原 CITES 出口許可 證或證明書號碼,向海關申報國貨退運,經海關查核後,可免檢附 CITES 許 可證或證明書。

依據:本局 97 年 1 月 25 日貿服字第 0977000424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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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與各關區間就國外核發植物檢疫證明書之作 業處理流程

輸入蘭花如未檢附 CITES 文件,而採用於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人工繁殖」 字 樣代替者,進口通關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廠商進口屬 CITES 附錄二列管人工栽培植物(不限蘭科植物),原則應檢附 出口國核發之 CITES 許可證;若出口國係以核發植物檢疫證明加註人工繁 殖字樣者,該植物檢疫證明正本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收 存。

(二)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植物檢疫證明書影本上註明「正本收存防檢局」

並加蓋單位戳章及檢疫人員職名章,交由輸入業者向關區申請通關。

(三)海關查核貨證相符,各關區再將第(二)項之植物檢疫證明書按月彙送本局 登錄。

依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99 年 2 月 12 日防檢四字第 0991490152 號 函、99 年 3 月 9 日防檢四字第 0991407196 號函

(二)本局 99 年 3 月 3 日貿服字第 0990150394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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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ITES 列管植物之輸入係以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人工繁殖」代替 CITES 文件 之國家

(一) CITES 締約國大會 Conf.12.3(Rev Cop17)Ⅶ13,規範對於 CITES 附錄二之 人工栽培植物,出口國得核發檢疫證明取代 CITES 許可文件,惟該檢疫證明 必須包括物種學名和標本的種類和數量,並帶有大印、印章,或電子簽章,

或其他特定標識,說明該標本是 CITES 定義由人工培植者。

(二) 輸入瀕臨絕種植物以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適用國家,依 CITES 官網(參 考網址:https://cites.org/eng/resources/reference.php)公告截至目前 計有 12 國:Austria(奧地利)、Belgium(比利時)、Czech Republic(捷 克)、Denmark(丹麥)、Canada (加拿大)、Germany(德國)、Hong Kong, SAR (China)(香港)、Italy(義大利)、Netherlands(荷蘭)、Republic of Korea (韓國)、Singapore (新加坡)、Sweden(瑞典)。

(三) 經洽請駐外單位協洽,以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人工繁殖」代替 CITES 文件僅限下列 12 國:比利時、丹麥、德國、義大利、盧森堡、荷蘭、瑞 典、韓國、新加坡、奧地利、香港、捷克。(相關資料,請詳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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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現行使用檢疫證視為 CITES 附錄二列管植物之人工栽培證明之國家彙整表 國 別 核 發 單 位 說 明 比利時

Belgium

Federal Public Service (FPS)Health, Food Chain Safety and Environment/

Directorate General

Environment (DG5)/Service Multilateral and Strategic Affairs (AMSZ)

/CITES Unit

植物檢疫證明須含該物種學名數 量等資訊及帶有印章,或是以其 它特別聲明表示該物種為 CITES 定義人工養殖植物種;倘證書已 包含物種學名、數量及印章等資 訊即已符合相關規定。

丹 麥 Denmark

Landbrugs-og Fiskeriministeriet Plantedirektoratet

檢疫證明 Tillæ gserklæ ring 欄加註

"Artificially propagated CITES plants in Appendix Ⅱ”。

德 國 Germany

農業局(各邦使用章戳不 同)

「植物檢疫證明必須載明物種、

數量,並帶有大印、印章、或其 他以資證明,說明物種係依據 CITES 定義之人工栽培植物」

(In den

Pflanzengesundheitszeugnissen sind auch die Art und die Menge der Exemplare anzugeben; mit einem Stempel, Siegel oder einem sonstigen Hinweis ist darin kenntlich zu machen, dass die

„Exemplare gemäß der CITES- Definition künstlich

vermehrt“ worden sind.)。

義大利 Italy

各省級政府之植物衛生辦公 室(Servizi Fitosanitari Regionali)

檢 疫 證 明 「 Dichiarazione Supplementare」欄加註人工栽培

「Plants are artificially propagated as defined by CITES」(以義大利 文)字樣。

盧森堡 Luxembourg

農業部

Ministère de l'Agriculture, de la Viticulture et de la

Protection des consommateurs-

Administration des services techniques de l'agriculture - Service de la protection des végétaux

以植物檢疫證書代替 CITES 文 件,倘證書已包含物種學名等資 訊已符合相關規定,加註特別聲 明並非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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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國 別 核 發 單 位 說 明 荷 蘭

Netherlands

Netherlands Food and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uthority

Netherlandse Voedsel- en Warenautoritei

檢疫證明(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上的 Additional declaration 欄位中加註

“Artificially propagated as defined by CITES”。

瑞 典 Sweden

Plant Protection Service National Board of Agriculture

明列「人工栽植」,檢疫證第 13 欄明列「A」。

韓 國 Korea

韓國農林畜產食品部 農林畜產檢疫本部

1. 2015 年 9 月 10 日韓國環境部 修訂「出口許可減免項目之國際 瀕臨絕種植物」(第 2015-176 號 公 告 ) , 規 定 「 仙 人 掌 科 」 (Cactaceae) 、 「 蘇 鐵 科 」 (Cycadaceae)、「蘆薈屬所有種」

(Aloe spp.)及「蘭科」(Orchidaceae) 之「文心蘭屬」(Oncidium)及「蝴 蝶蘭屬」(Phalaenopsis)等 4 項人 工栽培植物得以植物檢疫證明取 代 CITES 許可文件(出口證明文 件)。

2. 另依公約 Conf. 12.3 13a)後半 之規定,檢疫證明需加註「人工 繁殖/栽培」字樣;2017 年 11 月 14 日韓國農林畜產檢疫本部修 訂「出口植物檢疫要領」(第 2017- 44 號公告)第 7 條第 1 款之規定,

認可為人工繁殖情形者,須在植 物檢疫證明備註欄加註「人工繁 殖/栽培」字樣及核發。

新加坡 Singapore

Agri-Food Veterinary Authority, AVA

針對附錄二人工栽培植物核發檢 疫證明會加註下列文字“THE

CERTIFICATE IS ALSO A PERMIT UNDER SECTION 7 OF

THE ENDANGERED SPECIES (IMPORT & EXPORT) ACT

FOR THE EXPORT OF THE ABOVE CONSIGNMENT WHICH ARE ARTIFICIALLY

PROPAGATED PLANT MATERIALS AS DEFINED BY

CI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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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國 別 核 發 單 位 說 明 奧地利

Austria

奧地利健康及食品安全署 (Agentur für Gesundheit und Ernärungssicherheit, AGES)食 品安全部門(Bundesamt für Ernärungssicherheit)之「種子 及栽培材料、植物檢疫服務 暨養蜂機構」(Institut für Saat- und Pflanzgut, Pflanzenschutzdienst und Bienen)「植物保護服務組」

(Pflanzenschutzdienst)

倘查明第 3 國之輸入規定加註要 求及附上該國永續觀光部核發之 CITES 證明,則可於植物檢疫證 加註。

香港 Hong Kong

香港漁農自然護理署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Conservation Department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檢疫證明附加申報欄加蓋或附有 其他特定標識,說明該植物為人

捷克 Ústřední kontrolní a zkušební ústav zemědělský (ÚKZÚZ;

Central Institute for Supervising and Testing in Agriculture)

(http://eagri.cz/public/web/en/

ukzuz/portal/ )

人工栽培植物出口得由捷克檢疫 主管機關出具檢疫證明文件,惟 該檢疫證明須載明物種學名、標 本種類與數量,並帶有大印、印 章或其他以資證明之簽章,並於 證 明 書 上 註 記”the specimens were artificially grown, as defined by the CITES”。

說明:駐外單位函報資料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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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四、進(出)人持具樣品彙集證明書 Sample Collection Certificate 辦理 CITES 物種之進出口程序

(一)依據 CITES 2009 年 Res. Conf. 12.3(Rev.Cop15)決議文略以,考量 CITES 公約附錄列管之物種或其產製品,基於跨國境商業展覽所需,因未涉及買賣 或所有權轉讓,且展覽完畢後須返還首次出口之國家,爰建議並同意各會員 國得核發「樣品彙集證明書(Sample Collection Certificate)」。

(二)本局蒐集彙整相關國家之實施情形顯示,目前僅歐盟及美國已依據前述 CITES 2009 年 12.3 決議文,針對暫准通關證(ATA CARNET)涵蓋之 CITES 錄 附列管樣品核發「樣品彙集證明書」(證明文件名稱:Other-Sample Collection Certificate),並規定該 CITES 證明文件需隨貨進出口,最終 將隨樣品復運至首次出口之國家,且其進出口人均相同。

(三)上揭證明書之進出口程序與我國相關規定並不一致,為便利跨國境商業展覽 之進出口需求,避免遭遇通關困擾,經參酌 CITES 規範,針對進(出)口 人(如:外國商務人士)持「樣品彙集證明書」辦理 CITES 物種之進、出口 案件,請進出口地海關依下列方式辦理:

1. 進口-進(出)口人檢附「樣品彙集證明書」正本並依海關相關規定報 運進口,由進口地海關審驗「樣品彙集證明書」正本後返還進(出)口 人,海關並於「樣品彙集證明書」影本上記載進口報單號碼、項次或相 關文件編號及項次後,併同其他進口案件之 CITES 許可證正本按月彙送 本局。

2. 出口-本局同意進(出)口人檢附「樣品彙集證明書」正本並依海關相 關規定報運出口,無須檢附本局核發之 CITES 再出口許可證,由出口地 海關審驗「樣品彙集證明書」正本後返還進(出)口人,海關並於「樣品 彙集證明書」影本上記載出口報單號碼、項次或相關文件編號及項次 後,併同其他出口案件之本局 CITES 許可證影本按月彙送本局。貨物 如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物種者,進(出)口人仍應依規定檢附行政院 農委會核發之進口或出口同意文件。

依據: 本局 101 年 7 月 17 日貿服字第 1017016103 號函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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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五、進口人申報進口 CITES 列管活動、植物之通關疑義案件,得依關稅法規定,准 予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

進口人申報進口 CITES 列管活動、植物之通關疑義案件,經進口地海關以通關疑義聯 絡單函詢本局是否同意進口,需經本局向駐外單位查證者,於進行查證期間,如符合 其他相關輸入規定,得依關稅法第 18 條規定,准予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

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 101 年 11 月 20 日台總局徵字第 1011023838 號函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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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六、自澳洲出口至我國之 CITES 物種,進口時,所檢附之 CITES 出口/再出口許可證 或其他證明書,若無該國海關加註數量及簽章,得依澳洲 CITES 主管機關所核發之 CITES 出口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之內容放行

(一)依「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入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進口瀕臨絕 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 書辦理輸入;又該等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應有出口國於出口數量及簽章 欄位記載之實際出口數量及簽署。

(二)駐澳大利亞代表處經濟組來函略以,該組接獲澳洲 CITES 主管機關環境部 Wildlife Trade Regulation 表示,澳洲曾有輸我產品因無該國海關簽章而 遭留置案例,該國核發 CITES 輸出許可證相當嚴謹,惟因輸出程序簡化

(無紙化)已無海關核章程序,爰盼我國對無澳洲海關簽署出口數量之產品 予以放行。

(三)為避免造成廠商進口阻礙,本局已函請財政部關務署轉知轄屬各關區,自澳 洲出口至我國之 CITES 物種,進口時檢附之 CITES 出口/再出口許可 證或其 他證明書,若無該國海關加註數量及簽章,得依澳洲 CITES 主管機關所核發 之 CITES 出口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之內容辦理通關。

依據:

(一)澳大利亞代表處經濟組 103 年 6 月 27 日澳經發字第 10300002070 號函 (二)本局 103 年 7 月 9 日貿服字第 103013015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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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七、我國規範「個人和家庭財豁免貿易管制」相關規定

為配合經貿自由化,並參酌大部分國家之作法,爰依據 CITES 決議文

Conf.13.7(Rev.Cop16)關於「個人或家庭財物」之豁免貿易管制相關規定,

自即日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條件規定:個人非商業用之擁有或持有;且合法取得【若民眾提出「合法 取得」之佐證有困難時,得以切結書方式辦理】;且進口或(再)出口 時,

1.穿戴、攜帶或包括於個人行李內;或 2.家庭搬遷。

(二)物種項目及數量:以 CITES 附表二物種之非活體標本、部份或衍生物為 限,且不得超過下列物種項目及數量。

1.鱘魚(鱘形目屬)的魚子醬 (caviar of sturgeon species (Acipenseriformes spp.)),每人最多 125 公克。

2.仙人掌屬 rainsticks 樂器(rainsticks of Cactaceae spp.):3 個。

3.鱷魚物種的標本(specimens of crocodilian species):4 個。

4.女王海螺(鳳牡蠣)殼(queen conch (Strombus gigas) shells):3 個。

5.海馬(海馬屬)(seahorses (Hippocampus spp.)):4 個。

6.巨蚌(giant clam (Tridacnidae spp.) shells):3 個(總重量在 3 公斤以下)。

(三)攜出臺灣時,應提供合法來源證明(如原始購買憑證-發票等),供海關 查驗。【若民眾提出「合法取得」之佐證有困難時,得以切結書方式辦 理】

(四)依攜入之國家或地域之規定,必須取得華盛頓公約之輸出許可證時,則由 個人或家庭檢附身份證或護照影本及原始購買證明向本局辦理華盛頓公約 之其他證明書。

依據:本局 103 年 1 月 9 日貿服字第 1030150025A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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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一、 進口貨品需否標示原產地之釋示

查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出進口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之 行為。復查依現行輸入規定,除進口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第61、62章之紡 織品、6115節之襪子、63章之毛巾、非醫用口罩、64章之鞋品、69章之瓷磚、94 章之寢具及依國內相關法規規定,於進口時即應予標示產地者外,進口貨品並未 強制規定應標示原產地;惟如有標示原產地者,不得有標示不實情事,否則應依

「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辦理,及由本局依貿易法第28條第1項 第6款規定議處。至貨品進口後在國內販售時之標示事項,則仍應依「商品標示 法」之規定辦理。

依據:

(一)本局95年8月16日貿服字第09570155230號公告

(二)本局95年10月2日貿服字第09570187420號公告

(三)本局96年3月15日貿服字第09670047390號公告

(四)本局96年11月2日貿服字第09670224750號公告 (五) 本局109年10月8日貿服字第1090152724號公告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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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一) 廠商進口貨品,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進口貨品本身、內外包裝、說 明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如標示不實製造產地;或標示其他文字、圖 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

1. 進口外國貨品(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除外),標示不實製造 產地(如 MADE IN TAIWAN, 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 樣之類似文字,或原產地以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或標示其他文字

(如 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出品或 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

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酌情議處。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 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進口「鞋面」、「鞋底」二種鞋類半成品(包括大陸地區產製,

經公告准許進口者),標示「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者。

(2) 進口前目以外之其他半成品,其產地標示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3) 未標示不實製造產地,而標示國內廠商名址,但已註明「進口商」

或「代理商」或「經銷商」或其他類似文字者。

(4) 標示原料產地或商標登記之國名、地名或國家標誌,但已顯著標 示原製造產地者。

2. 進口外國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

(1) 貨品本身標示我國製造(如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 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TAIPEI 或國內廠商名址)、圖案,用以顯示包裝或標示我國產品者,准予通關 放行。

(2) 貨品本身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或 其他類似文字、圖案,用以顯示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有使人誤認其 擬包裝或標示之內容物為外國產品之虞者,由貿易局酌情議處。進口人 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 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i. 進口貨品係供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外國原廠產品(如原以 散裝進口需分裝出售,或供掉換原進口貨之破損包裝)者。

ii. 進口貨品係供陳列(或展示)之樣品,經於來貨加蓋「陳列

(或展示)用」字樣戳記者。

iii. 進口貨品未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而標示外國廠商 名址、廠牌、商標或其他類似文字、圖案,但附有國外廠商 委託加工契約或授權文件,且係供包裝或標示國內廠商接受 國外廠商委託加工外銷或製造外銷之產品。

3. 進口國產品:

(1) 委外加工復運進口之紡織品,符合有關國外進口國原產地規定,經貿易 局具函專案核准,標示「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者,准予通關放 行。

(2) 退貨復運進口或購回國產品,有我國產地標示者,由進口人向海關舉證,

經查明確係我國生產之外銷產品復運進口者,准予通關放行。其不能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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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證者,視同進口外國貨品規定辦理。

(二) 進口之貨品,如國內法另有有關標示之規定者,仍應遵照國內法之規定 辦理。

依據:

(一)本局82年4月28日貿(82)一發字第06709號公告

(二)本部91年2月13日經貿字第09104604110號令

(三)本局92年6月26日貿服字第09201508250號公告

(四)本局99年7月21日貿服字第09970166070號公告

(五)本局100年7月28日貿服字第10001513560號公告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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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三、有關業者自國外報運貨物進儲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涉有產地標示不實,是否適 用「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參據93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86101號令修正發布之關稅法第 58條第1項規定,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 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其修正理由略以:按存入保稅倉庫之進口 貨物,實際上已進入國境,該貨物僅係處於保稅狀態,如有涉及虛報情事,仍有 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之適用。惟因原條文第1項「在報關進口前」之規定,

恐有存入保稅倉庫之貨物係未進口,其涉及虛報情事者,不能依海關緝私條例相 關規定論處之誤認風險,未避免疑義,爰予修正。據此,業者自國外報運貨物存 入保稅倉庫,即屬進口行為。

為防杜違規轉運,關務署正積極查核進儲保稅區貨物是否產地標示不實違 規出口,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第1點前段規定,廠商進口 貨品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之情事。該處理原則係以符合進口貨品為適用要件,倘 業者自國外報運貨物存入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有產地標示不實之情事,惟報單 申報之產地與貨物實際產地來源相符時,為發揮嚇阻效果,建議是類違規案件仍 應以「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論處,以杜絕不法。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107年10月15日臺關稽字第10710230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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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一、進口西裝或兩面穿著之成衣於口袋內標示產地准予進口

廠商進口西服及西褲之產地標示,經考量歐、美名牌西服,其上衣之產地標 籤多有標示於內襯口袋者,准予憑西裝上衣及西褲內襯口袋內之產地標示通關 進口。

廠商進口兩面穿著之成衣,產地標示車縫於口袋中,如其標示符合「牢固性」,

海關得逕予放行。

依據:

(一)本局 87 年 9 月 9 日貿(87)二發字第 09918 號函

(二)本局 89 年 9 月 5 日貿(89)二發字第 8902002456 號函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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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廠商進口舊衣可否免標示產地通關進口

(一)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 88 年 12 月 16 日台總局稅字第 88108322 號函對稅則第 6309 節「不堪用衣著及其他不堪用物品」之詮釋,歸屬該節之製品,必須同 時符合「(A)他們必須具有明顯穿著使用過之跡象,不論其使用前是否經由 清洗或修補者…。」及「(B)它們必須成捆(如鐵路貨車裝運)或經打包、

袋裝或類似之成捆包裝,或綁捆在一起而無外包裝或以木條粗略包裝方式 者…。」等二項要求。

(二)廠商進口之「舊衣」,如經進口地海關據實到貨物認定符合上開函之詮釋,

可歸屬該節者,則非屬本局公告「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之適用 範圍,不受本局公告規定之限制,可免標產地通關進口,否則仍宜歸列應歸 屬之稅則號別,依前揭公告規定標示產地始准進口。

依據:

(一) 本局 89 年 1 月 27 日貿(89)二發字第 8900001555 號函本局 96 年 11 月 2 日貿服字第 09670224750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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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三、進口整套衣服產地標示之釋示

進口整套衣服,如置於同一內包裝內,上衣已標示產地即可視為全套已標 示產地。

依據:本局 90 年 6 月 18 日第 0900202088 號覆財政部台北關稅局聯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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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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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或中華民國台灣製造,...但輸往美國以外之無邦交國 家或地區者,得標示台灣製造或同義之外文」規定,廠商出口本國產製之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