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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共用項 「職業安全衛生」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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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術士技能檢定共用項 「職業安全衛生」教材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編印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協編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

目錄

第一章 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共用規範 ... 1

第二章 技能種類說明 ... 2

第一節 認識與應用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勞動條件 相關法規 ... 2

第二節 認識與應用職業災害與職業傷病預防-感電危害 防止 ... 23

第三節 認識與應用暴露危害預防 ... 40

第四節 法規條文及相關資料 ... 71

第五節 參考資料 ... 126

第三章 學科測試參考資料 ... 127

(3)

前言

本中心為提高我國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辦理技能檢定,並 參酌國家經濟發展政策,配合產業發展趨勢與就業市場需求,進而辦 理職類開發與調整,技能檢定各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

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定為單一級。截至目前為止,本中心業 開發 215 個職類,每年開辦約 137 個職類,所開辦職類之工作項目均 應涵蓋「職業安全衛生」 。

各職類級別所專精部分雖為技能,然如何營造有效保障勞工權益、

安全與衛生之環境,卻是從事任何工作所不可或缺之先決條件, 「職 業安全衛生」關乎勞工的生命安全、環境公安的保障以及工作的順利 有效達成等,故「職業安全衛生」可稱工作安全的最佳屏障。

本中心為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工作項目,特訂定此工作項目為 職類共通項,因此訂定共用規範,該規範勞動部業於 105 年 8 月 15 日以勞動發能字第 1050509449 號令訂定發布在案,為利各界包括業 界、教育界、訓練界及一般民眾能廣泛運用,特將該規範及依據規範 所製訂之學科測試參考資料公告本中心全球資訊網。

「職業安全衛生」之規範與學科測試參考資料,係本中心與勞動 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合作製訂,參與人員包括本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 衛生署及其推薦之專家學者,內容包含「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與 勞動條件相關法規」 、 「職業災害與職業傷病預防」 、 「暴露危害預防」

等三種技能種類。

本教材係彙整前開規範及學科測試參考資料,同時請前開專家學

者進行編撰,各章節內容包含緣起說明、主題引言(含相關知識、名

詞解釋、參考法規)、試題範例(含範例、延伸說明及相關法律)、案

(4)

例(情境題、延伸說明及相關法律規定)、結語等為結構。歡迎各界多 加運用及推廣,俾促進我國各行業「職業安全衛生」素養,保障國人 工作安全。

技術士技能檢定開辦職類涉及各行職業,於各職類級別導入職業 安全衛生之觀念,將鏈結勞工專業技能、安全衛生素養,培養勞工之 專業價值,不僅促進勞資關係之發展,共創友善職場,並提升國家競 爭優勢,期盼各界與本中心攜手共為提升我國「職業安全衛生」而努 力。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5)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案件統計概述

我國勞動人口約 1140 萬人,佔全國人口總數之 49%。我國職業 安全衛生工作經由各界協力,已有良好績效,尤其是職災死亡百萬人 率在近 10 年間(2007~2016)由 34 人下降至 26 人,約減少 24%,整體 職災千人率(含死亡、失能及傷害)也由 4.439 下降至 2.946,約減少 34%,已臻先進國家之列,但較英、日、德、美等國仍有持續改善之 空間,尚需勞、資、政三方共同持續努力。

我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申請以製造業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約佔 40

%居首,營造業約佔 25%居次。我國職業災害媒介物主要為一般動 力機械、材料、環境、營建物及施工設備、動力搬運機械、用具、動 力傳導裝置 、人力機械工具等。製造業主要災害類型為「被夾、被捲」

與「被刺、割、擦傷」 ,所佔比率分別約為 38%與 23%。營造業發生 災害類型主要為「被刺、割、擦傷」約佔 27%, 「墜落、滾落」居次,

約佔 25%。

另職業病部分,由職業傷病通報系統通報總案件數顯示,以職業 性肌肉骨骼疾病最多,約佔 40%;其次為職業性聽力損失約 34%,

其餘包含職業性肺病、職業性皮膚疾病、職業性神經系統疾病、職業

性心臟血管疾病(部分可能與過勞相關)、職業性血液疾病、職業性肝

疾病、生物性危害、職業性眼睛疾病、職業性腎臟疾病等。

(6)

每年職業災害罹災死亡人數仍約有 300 人,其中營造業約佔一半,

其類型以墜落與感電為主。近年來以「屋頂作業人員」為最高,主要 災害原因為踏穿屋頂或自屋頂邊緣墜落;其次為「金屬結構預備及組 合人員」 ,主要是鋼結構及鋼板組立時墜落; 「營建工程清潔人員」排 第 3,主要是清潔作業時自電梯口、管道間及樓板邊緣墜落;其餘包 含「焊接及切割人員」 、 「其他營建構造人員(含鷹架工) 」 、 「模板人 員」 、 「推土、吊車、起重機等移運設備操作人員」 、 「油漆、噴漆人員」 、

「鋼筋彎紥人員」 、 「空調及冷凍機械裝修人員」 。

職業安全衛生人人有責。工作者應有風險意識,接受必要的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與健康檢查,並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雇主應確保機 械設備器具 、物料與工作場所的安全與衛生,提供相關的防護器具供 勞工使用,並指派合格的監督管理人員,保護工作者在職場的身心安 全衛生與健康。政府主管單位則透過部會合作、輔導協助、伙伴合作、

觀摩學習、頒獎表揚、第三方自願性稽核認證、績效認可、研究發展、

法規研訂、勞動檢查及處罰等措施,協助提升我國整體職業安全衛生

績效。

(7)

第一章 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共用規範

級別:不分級。

工作範圍:從事各行業工作。

應具知能: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工作項目 技能種類 技能標準 相關知識 一、職業

安全衛生

一、認識與應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勞動檢查與 勞 動 條 件 相 關 法規

一、能執行並遵守職業安 全衛生、勞動檢查與勞動 條件相關法規。

一、瞭解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 條件相關法規。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二) 勞動檢查法規 (三) 勞動基準法規 二、認識與應用

職 業 災 害 與 職 業傷病預防

二、能分析職業災害事故 與傷病之種類、原因及預 防對策。

(一) 危害辨識與風險評 估

(二) 工作安全分析 (三) 能引用防止事故之

基本方法

(四) 化學品安全管理及 機 械 設 備 器 具 驗 證 等

二、瞭解職業災害與職業傷病 預防相關概念與知識。

三、認識與應用 暴露危害預防

三、能遵守並執行各種暴 露危害之預防對策。

(一) 職業安全暴露危害 (包括墜落、倒塌、崩塌、

感電、捲夾、火災爆炸、

高低溫接觸、跌倒、缺氧、

中毒…等)

(二) 職業衛生暴露危害 (包括物理性、化學性、人 因性及生物性等危害) (三) 職業健康管理(包括 母 性 保 護 、 異 常 工 作 負 荷、肌肉骨骼疾病、身體 或精神不法侵害、身心健 康保護…等)

三、瞭解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危 害與職業健康管理等知識及實 務。

(8)

第二章 技能種類說明

第一節 認識與應用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勞動條 件相關法規

壹、 緣起說明

人類社會因經濟發展及群體生活互動結果,存在著種族、教育、

交通、人口、宗教、外交、環保、治安、農業、貧窮及勞動等等問題,

其中勞動問題乃勞工對以下需求問題,包括:勞動條件、福利、住宅、

教育、休閒、安全衛生、就業輔導、職業訓練、撫卹、托兒等,感到 不滿足或困擾的一種現象,此現象若不解決,將破壞經濟活動、影響 生產,引起社會不安。爰政府必須經由勞動政策的決定,研訂勞動法 規,並透過勞動行政來具體有效的解決這些勞動問題。

勞動法令是維持勞動秩序的一種工具,而在勞動法體系中為落實

勞動保護目的所訂定的主要法規包括: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職

業安全衛生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性別工作平

等法等。其中勞動檢查法(原為「工廠檢查法」 )自 1931 年(民國

20 年)2 月 10 日公布實施,勞動檢查的執行,隨當時經濟環境、社

會現象 、人民需求及法令規定而不同,不同時期有其各階段性的勞動

需求,影響勞動檢查措施的嚴緊與寬鬆程度。因此,於 24 年至 104

年間歷經 6 次修正。現行內容包括:專設及授權設置勞動檢查機構(含

(9)

代行檢查機構) 、勞動檢查員(含代行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檢 查程序、……等。其立法旨在規範政府對事業單位是否依法辦理勞動 條件及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是政府為解決勞工問題、改善勞動條件、

防止勞資爭議、維護勞雇雙方權益、穩定勞雇關係、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的具體措施之一,屬勞動行政的一環。目的在 建立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以安定社會,發展經濟。而目前勞動檢查 的分工,安全衛生檢查部分(墜落、感電、火災爆炸、捲夾、局限空 間 、職業病等) 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負責(含指定 代行檢查機構行政委託執行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 ,並授權直轄市 政府設置勞動檢查機構,又勞動條件檢查部分(勞基法、性平法、勞 退條例、勞保條例等) 則由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勞工行 政相關局處)負責。勞動部依據前 1 年執行情形及新年度重點方向,

邀集地方政府及檢查機構研商,以滾動式管理方式逐年訂定勞動檢查 方針 ,於每年度開始前 6 個月公告並宣導,各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據 以執行檢查各,檢查機構於方針公告 3 個月內,函報勞動監督檢查計 畫核備後實施。

又政府為保障勞工權益,應針對勞工受雇主僱用,提供勞務獲取

工資報酬,雙方約定勞工在職場上從事勞動時,所受到的待遇,規範

合理的基本勞動條件。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上係由勞雇雙方單獨、或

(10)

是透過團體協商訂立勞動契約,惟其內容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或勞動 契約法的約束。於是政府於 1984 年(民國 73 年)7 月 30 日公布實 施勞動基準法,於 85 年至 105 年間歷經 16 次修正,其為規定勞動條 件的最低標準,其內容包括:勞動契約、工資計算、工時、輪班、休 息、休假、退休、資遣、童工及女工保護、職業災害補償、技術生權 益、工作規則、監督與檢查等事項。而其立法目的在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而於 1974 年(民國 63 年)4 月 16 日公布實施的職業安全衛生 法(原為「勞工安全衛生法」 ) ,於 80 年至 102 年間歷經 4 次修正。

其修訂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後擴大適用對象到各行業,並及於所有勞動 場所之工作者,新增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健全職 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健全女性及少年勞工之健康 保護措施,強化高風險事業之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增列勞工 立即危險作業得退避、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及勞工代表會同職業災害 調查等規定,增訂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補助與獎助及跨機關合作 等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規定等。其制定目的係為防止職業災害,保 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其內容包括:安全衛生設施(含機械器具設備 源頭管理及型式驗證、危害性之化學品分類標示及通識與分級管理、

新化學物質源頭登錄、作業環境監測、甲類定期危評、危險性機械或

(11)

設備檢查、建築物依法設計、立即發生危險之退避、特殊危害作業休 息保護、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及分及管理、健康服務制度等) 、安全 衛生管理(含承攬管理、青少年及女性保護、教育訓練、安衛守則等) 、 監督與檢查(含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檢查、停工、協助及顧問服務 機構輔導、職業災害之調查、通報、統計及公布、工作者申訴及調查 等)等。其相關附屬法規包括:1.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2.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辦法 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 保護實施辦法 5.勞工健康保險規則 6.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 辦法 7.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8.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8.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 作認定標準、……等,合計 60 種。

貳、 主題引言

一、 相關知識(名詞解釋)

( 一) 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

1. 勞動檢查機構:謂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 勞動檢查業務所設置之專責檢查機構。

2. 代行檢查機構: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

設備檢查之行政機關、學術機構、公營事業機構或非營利法

人。

(12)

3. 勞動檢查員:謂領有勞動檢查證執行勞動檢查職務之人員。

4. 代行檢查員:謂領有代行檢查證執行代行檢查職務之人員。

5. 勞動檢查方針:主要內容包括優先受檢單位選列原則(如申 訴案或媒體報導者、高風險或曾發生職災者 、專案檢查者、

法令規定應實施檢查者) 、監督檢查重點(勞動條件事項及 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檢查及處理原則檢查(如不得事先通 知、申訴案保密、給予處分人陳述意見機會、停復工標準程 序)及其他必要注意事項。

(二) 勞動基準法(含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

1.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2. 待命時間:指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因受雇主拘束,亦 屬工作時間。如守衛人員除正常工作時間外,須駐廠備勤,

俾便協助值勤人員執行突發事件,該備勤時間應屬工作時間。

因現行實務上非在雇主指定場所內待命之型態多元,在家待 命時間究否屬工作時間及其工時如何計算,仍應依勞動基準 法有關工作時間定義,就接到雇主通知後多少時間須返回、

沒返回是否有懲處、懲處程度為何、多少人待命輪值、提供

勞務與否等因素,綜合判斷並釐清該時段內受雇主指揮監督

程度多寡,依個案事實釐清確明。

(13)

3. 工作時間: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 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不包括 不受雇主支配拘束之休息時間。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應合併 計算 ,並加計往來必要之交通時間。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 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 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 限。惟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 間 ,法無明定。勞工於工作前準備與事後整理及受拘束待命 時間,像是換無塵衣、檢查三油三水、收班後之打掃等,均 屬工作時間。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 練,其訓練應計入工作時間。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 理訓練或集會,如該訓練係屬自願性參加,則該時段不屬工 作時間。事業單位辦理之登山、家庭日、尾牙,如非強制參 加 ,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事業單位如要求勞工參加早會,

此項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4. 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 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5.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

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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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6.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 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 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 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 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 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7. 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8. 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 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 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9.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週 工作總時數超過 40 小時之部分。係因雇主有需要,必須經 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以及個別勞工同意,

才可延長工時。未舉辦勞資會議或未經勞資會議同意,縱使 勞工同意加班,且雇主已給加班費,亦屬違法。延長工時+

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

超過 46 小時。但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二週變形) 、

第 3 項(八週變形)或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四週變

(15)

形)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非 上述時段,不屬法定之延長工時。 (現行工時制度,二週、

四週及八週彈性工時有行業別限制,且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 同意後方可實施。)

10. 正常工作時間: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或每週工 作時數不得超過 40 小時之部分。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 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11. 出勤紀錄:記載方式並無一定形式(不以打卡為限),只要 能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即可,惟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出 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 三)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

1. 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 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2.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指與事 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

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3. 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

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4. 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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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5. 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

6. 勞動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 一) 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 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 三)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7. 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 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8. 合理可行範圍:指依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 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 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取必要之 預防設備或措施者。

9. 風險評估:指辨識、分析及評量風險之程序。

10. 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11. 職業災害:指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

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

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17)

12. 高架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之下列作業:(1)未設置平 臺、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 以上者。(2)已依規定設置平臺、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 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

13. 作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 露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分析及評估。

14.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下列作業: (1)高溫作業(2)噪 音作業 (3)游離輻射作業 (4)異常氣壓作業 (5)鉛作業

(6)四烷基鉛作業 (7)粉塵作業 (8)有機溶劑作業,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9) 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 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10)黃磷之製造、處置 或使用作業 (1) 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11) 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15. 災害類型:係指災害之現象。

16. 媒介物:係指造成災害之起因物。

17. 暴露評估:指以定性、半定量或定量之方法,評量或估算 勞工暴露於化學品之健康危害情形。

18. 分級管理:指依化學品健康危害及暴露評估結果評定風險

等級,並分級採取對應之控制或管理措施。

(18)

19. 局限空間:係指內部無法以充分且適當之自然通風來維持 內部清淨之可呼吸性空氣,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 作業,且勞工進出受限制之空間。

20. 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1)

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2)農藥製造工作場 所(3)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4)製造、

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 量之工作場所(5)製造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

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6)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 所(7)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 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21. 整體換氣裝置:指藉動力稀釋空氣中危害物之設備。

22. 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處理空氣中危害 物之設備。

23. 吹吸型換氣裝置:為局部排氣裝置之一種,一般先由吹出氣

罩自工作者背後吹送新鮮空氣,經作業區前方之吸入氣罩

吸力協助,將空氣中危害物吸進吸入氣罩及排出處理裝置

內。

(19)

二 、 參考法規(僅列試題使用之法規條號)

( 一) 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法條

(二) 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法條

( 三) 職業安全衛生法(含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及其附屬 法規相關法條

參、 試題範例

一、 範例

答案 題目

(3) 勞動檢查員執行下列那項勞動檢查,得事先通知事業單 位?(1)勞動條件專案檢查(2)申訴案檢查(3)職業 災害檢查(4)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3) 下列何者非屬防止人員感電之方法?(1)加設護圍、護 板(2)禁止未經許可之人員進入配電室(3)變電室禁止 上鎖(4)明確劃定標示電氣危險場所。

(1) 下列何者非屬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實施監測之作 業場所?(1)碼頭裝卸搬運作業場所(2)室內高溫作業 場所(3)廠房內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4)豎坑內作 業場所。

(2) 下列何者非屬勞基法所稱之「工資」?(1)全勤獎金(2)

客人直接給的小費(3)主管加給(4)底薪。

(1) 下列何者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定之工作者

(所謂責任制勞工)?(1)人事主任(2)社區大樓保全 員(3)餐廳廚師(4)長途客運車駕駛。

二 、 延伸說明

( 一) 勞動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執行職務,不得事先通知 事業單位,但下列事項得事先通知:

(1)勞動檢查法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或檢查。

(2)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20)

(3)職業災害檢查。

(4)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 防止人員感電的方法:隔離乃使帶電的電氣設備或線路與 工作者分開或保持距離,使勞工不易碰觸,譬如:明確劃 定標示電氣危險場所,必要時可加護圍或上鎖,並禁止未 經許可之人員進入(例如變電室或配電室) ;電氣機具之 帶電部分有接觸之虞時,可加設護圍、護板或架高使人不 易碰觸。

( 三) 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實施監測之作業場所:

1. 設置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 所。 〈每 6 個月測 CO

2

2. 坑內作業場所。〈每 6 個月測粉塵及 CO

2

〉 3. 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每 6 個月〉

4. 下列作業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1) 高溫作業場所。〈每 3 個月〉

(2) 粉塵作業場所。〈每 6 個月或作業改變時〉

(3) 鉛作業場所。〈每 1 年〉

(4) 四烷基鉛作業場所。〈每 1 年〉

(5)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每 6 個月〉

(6)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每 6 個月〉

(四)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

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

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工資之認

定,以是否具有「勞務之對價」及「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

獲得之報酬」之性質而定,至於其給付名稱如何,在非所

(21)

問 。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應指非臨時起意且 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其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 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 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若雇主所發給之「全 勤獎金」 、 「工程績效獎金」 、 「清潔獎金」 、 「團體獎金」等 係為獎勵勞工於任職期間內工作努力、服務認真、達成預 定工作目標要求等原因,且無任何過失紀錄而發放者,因 與工作有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即屬工資,得併入勞保 月投保薪資申報。倘雇主為改善勞工之生活而給付之非經 常性之給與 ;或縱為經常性給付,惟其給付係為雇主單 方之目的,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如「年終獎金及 考核獎金」仍非屬勞工工作之對價,允不認屬工資,不計 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事業單位發給之夜 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 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 屬工資。惟事業單位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 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 放,以減輕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故有關夜點費及誤 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個案認定。

( 五)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所定之工作者限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之下列三類工作者適用:1.監督、管理人員或責

任制專業人員 2.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其他性質特殊

之工作 。需由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

夜間工作等事項,以書面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

(22)

不受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 定限制。

三、 相關法律(引用之法令規定)

( 一) 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

(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及其附屬法規─「職業安全 衛生法設施規則第十章」

( 三)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及其附屬法規─「勞工作業環境 監測實施辦法」

(四)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暨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

( 五)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肆、 案例

一、 情境題

( 一) 餐廳服務生(阿郎)直接接受客人給的服務費(小費),

是否應列入計算「工資」?(1)和每月給予固定之交通補 助費一樣要列入計算(2)因為是經常於工作時收到小費,

屬經常性給予故應列入計算(3)因非雇主給,故不算工資

(4)因是雇主莫許接受的,故屬工資的一部份。

(二) 老王已在好舒適旅館工作多年,請問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得於下列何種條件下,向雇主自請退休?(1)年資 10 年以

上未滿 60 歲者 (2)年資 15 年以上年滿 50 歲者 (3)年資 20

(23)

年以上年滿 45 歲者 (4)年資 25 年以上者。

( 三) 張阿明受僱於好美味川菜餐館當廚師已過 3 年又 3 個月,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其明年應有特別休假幾天?(1)7 天 (2)10 天 (3)14 天 (4)30 天。

(四) 某工地發生自營作業者之同夥,因於樓版開口處作業時墬 落死亡,下列說法何者有誤?(1)罹災者如為受僱勞工,

應依規定通報(2)自營作業者之同夥,如未領有工資,非 屬勞工 (3)自營作業者因未僱用勞工,故非事業單位(4) 因是自己不小心墜落罹災,故非屬職災。

( 五)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 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所定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如何判定其為斷續性作業與持續性作業?

二 、 延伸說明

( 一)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且係由雇

主發給。爰此,勞工直接受自客戶(顧客)之服務費(小

費) ,非屬工資範疇;惟若雇主以固定比率向顧客收取服

務費再分給勞工,與前開「直接受自顧客之小費」性質不

同,應屬工資範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 83 勞動 2 字第

43729 號函釋)

(24)

(二)

1. 勞工得自請退休之條件:(1)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者。

(2)工作 25 年以上者。(3)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

2. 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之條件:(1)年滿 65 歲者。(2)心神喪 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惟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

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 十五歲。)

( 三)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 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6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 3 日。

2.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 7 日。3.2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 10 日。

4.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5.5 年以上 10 年未滿 者每年 15 日。6.10 年以上者,每 1 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四) 自營作業者如未僱用領有工資之人員從事工作,即非職業 安全衛生法所稱之事業單位,自無該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 適用,無需通報。

( 五)

1. 雇主不得使未滿 18 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職

(25)

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 :(1)坑內工作。(2)處理爆炸性、

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3)鉛、汞、鉻、砷、黃磷、氯氣、

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4)有害輻射散布 場所之工作。(5)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6)運轉中機 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 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7)超過 220 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8)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9)鍋爐之燒火及操作。(10)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11)一定重量以上之重 物處理工作。(12)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13) 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14)橡膠化 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1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 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滿 18 歲者從事第 1 項 以外之工作,經第 20 或第 22 條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 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2.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

作(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0 條):(1)礦坑工作。(2)鉛及其

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3)異常氣壓之工作。(4)處理或

(26)

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5)處理 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 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6)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 振動之工作。(7)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8)有害 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9)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10) 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11)動力捲揚機、動 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12)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 之滾輾工作。(13)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 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14)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3.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

有害性工作:(1)礦坑工作。(2)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

工作。(3)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4)一定重量

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

性或有害性之工作。第 1 項第五款至第 14 款及前項第 3 款

至第 5 款所定之工作,雇主依第 31 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

施,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第 1 項及第 2 項危

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雇

(27)

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 規定者,得免予處罰。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 限。

4.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 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之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中,有 關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內容,其斷續性作業與持 續性作業之判定,係以其「工作性質」是否經常以徒手搬 運重物之工作為區分原則,若其主要工作內容即為搬運物 品 ,且該作業佔勞動時間的 50%以上時,則為連續性作業,

低於 50%以下則屬斷續性作業。

三、 相關法律規定(引用之法令規定)

( 一) 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第 16 條

(二)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

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

( 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 83 勞動 2 字第 43729 號函釋

(四) 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第 54 條

( 五)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六)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

( 七)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第 30 條及「妊娠與分娩後女性

(28)

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之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伍、 結語

勞動法是指由政府介入以解決所有「勞工與雇主間」 、 「勞工與勞 工團體間」及「雇主與勞工團體間」 ,基於人格、組織、經濟等 從屬性,相互間因經濟活動之勞動關係、勞動行為所衍生的勞工 問題,職場上一切以勞工為中心之所有法律規範之整體。是以,

為落實執行勞動法令,有效保障勞工權益、安全與健康,所有勞

動者、事業經營者及勞工行政人員,均有必要深入認識與應用職

業安全衛生、勞動檢查與勞動條件等相關勞動保護法規。

(29)

第二節 認識與應用職業災害與職業傷病預防-感電危 害防止

壹、 緣起說明

電是靜止或移動的電荷所產生的物理現象,存在於輸配電線路時,

無法以視覺發現其存在,導致使用人常不經意地忽略其存在與危害。

根據國內職業災害統計資料顯示,感電災害死亡每年均高居第二位,

源自於電能已被廣泛應用在生活與工作中之動力、照明等諸多領域 中。

貳、 主題引言

一、 相關知識

(一)

身體接觸電流(例如破皮電線)時,會有某程度的電流通過人 體,此電流在某一範圍以內,對人體是不會造成傷害的;若超 出某一範圍,會造成可復原性的傷害;若再超出某特定範圍時,

就會對人體產生永久性的傷害,即通稱的感電災害,又,感電 程度與通過人體電流的大小、時間、頻率、路徑、體重等有關,

其中一般電流通過人體所造成的傷害如下:

感電影響

電流(mA)

直流 60Hz 交流 10KHz 交流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感知電流:開始有刺激 5.2 3.5 1.1 0.7 12 8 可脫逃電流:肌肉尚可自由活動 62 41 9 6 55 37 不可脫逃電流:肌肉無法自由活動 74 50 16 10.5 75 50

(30)

休克電流:肌肉收縮、呼吸困難 90 60 23 15 94 63 心臟麻痺電流:心室痙攣、呼吸停

500 500 100 100 500 500

(二)

感電事故主要原因

感電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大致分為二類:

1. 直接接觸事故:在電氣裝置運轉時,直接與帶電部位接觸的 感電事故。

2. 間接接觸事故:當電氣裝置的絕緣發生劣化,造成內部帶電 部位漏電至外部的非帶電金屬部位,此時雖僅接觸外部非帶 電金屬部位,亦會造成感電事故。

(三)

電氣設備感電災害防止

電氣設備在技術上防止感電災害的主要方法有隔離、絕緣、

防護、接地以及安全保護裝置,簡述如下:

1. 隔離:

隔離乃使帶電的電氣設備或線路與工作者分開或保持距離,

使勞工不易碰觸。例如:明確劃定標示電氣危險場所,必要 時可加護圍或上鎖,並禁止未經許可之人員進入;電氣機具 之帶電部分有接觸之虞時,可加設護圍、護板或架高使人不 易碰觸。

2. 絕緣:

絕緣為保持或加強電氣線路及設備之良好電氣絕緣狀態。譬

(31)

如:電氣線路及設備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之規格並依規定施 工;防止電氣線路或設備遭受外來因素破壞其絕緣性能;電 氣線路或設備之裸露帶電部分有接觸之虞時,應施以絕緣被 覆(橡膠套、絕緣膠帶等) ,其中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對於低 壓電路規定之最低絕緣電阻如下:

電路電壓 絕緣電阻(MΩ)

300V 以下

對地電壓 150V 以下 0.1 對地電壓超過 150V 0.2

超過 300V 0.4

3. 防護:

防護乃作業者穿戴電氣絕緣用附設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 具及裝備。

4. 接地:

接地係將電氣設備的金屬製外箱(殼)以導體與大地作良好 的電氣性連接,為一般最常見的感電防止方法。然而實際上 當漏電事故發生時,有時並不能完全達到人體保安上的要求,

如果要使接地能充分發揮防止感電之功能,建議應配合其他 安全防護裝置一起使用。

5. 安全保護裝置:

(32)

安全保護裝置泛指一切施加於電路或設備上之保安裝置,其 目的主要在於發生漏電時,能自動偵測出漏電而啟斷電路或 發出警報訊號。一般常見的有漏電斷路器、漏電警報器,及 裝設於交流電焊機上之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等,此外,低電壓、

雙重絕緣、非接地系統、直流或高頻等,亦是防止感電災害

的作法。

(33)
(34)

(四) 漏電斷路器裝設

下列各款用電設備或線路,除應施行接地外,並在電路上或該 等設備之適當處所裝設漏電斷路器。

1. 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

2. 游泳池、噴水池等場所水中及周邊用電設備。

3. 公共浴室等場所之過濾或給水電動機分路。

4. 灌溉、養魚池及池塘等用電設備。

5. 辦公處所、學校和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分路。

6. 住宅、旅館及公共浴室之電熱水器及浴室插座分路。

7. 住宅場所陽台之插座及離廚房水槽 1.8 公尺以內之插座分 路。

8. 住宅、辦公處所、商場之沉水式用電設備。

9. 裝設在金屬桿或金屬構架之路燈、號誌燈、廣告招牌燈。

10. 人行地下道、路橋用電設備。

11. 慶典牌樓、裝飾彩燈。

12. 由屋內引至屋外裝設之插座分路。

13. 遊樂場所之電動遊樂設備分路。

14. 其他潮濕場所之用電設備或線路等比照辦理。

(五) 低壓電感電災害誤觸之防止

(35)

1. 裝(拆)電線感電災害防止

(1) 進行裝拆電線應以停電作業為佳,若進行裝接之場所無 法目視開關處時,應於該開關處上鎖、標示 「禁止送電」 、

「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2) 停電作業必須確實,並應將其相關之開關或斷路器等全 部切離,且於作業前先行檢電,以防止逆送電之發生。

(3) 如必須在活線狀態下,進行裝拆電線,應穿戴絕緣用防 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2. 一般作業中碰觸低壓帶電體之防止

(1) 電線或電器設備之電源端子處有接觸之虞時,應加裝絕 緣被覆或套管或視情況以護板隔離之,絕緣破損時應立 刻更換。

(2) 電器設備之非帶電金屬外殼應接地,並配合裝設漏電斷 路器。

3. 碰觸低電壓電力設備帶電部之防止

(1) 在電氣箱內作業時,以停電作業為佳,若採活線作業時 應穿戴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2) 作業場所或通行步道中,對於有接觸可能之電線,應有

防止感電之絕緣被覆,更應預防絕緣被破壞或老化之設

(36)

施,如將電線架高或埋於金屬管或 PVC 管內,對無法實 施絕緣被覆之電線,則應加以隔離,保持安全界限距 離。

4. 檢修開關箱、操作開關或電源插頭時感電之防止:

(1) 開關箱內之電源線端子處有接觸之虞者,應加裝絕緣被 覆或以護板隔離。

(2) 檢修或操作開關時,應有充分的照明。

(3) 為防止潮溼處所因漏電而生感電災害,應設置具有高感 度高速型,且能確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

(六) 漏電引起之感電災害防止

電氣設備漏電的原因有絕緣劣化、馬達線圈的燒毀、帶電的電 源端子鬆開與金屬箱接觸等,其防止對策:

1. 工廠內之電機機具其金屬外殼應接地。

2. 檢修用電設備應先行拔掉電源插頭。

3. 避免手部潮溼時操作電動機具設備;當電動機具設備處於潮 溼或浸水狀態時應特別留意是否漏電。

4. 電器設備,應實施自動檢查,測試項目包括絕緣電阻、漏電 測試、接地電阻等。

5. 作業中儘可能保持身體及作業場所之乾燥,應穿適當之工作

(37)

服、工作鞋或膠鞋,赤足工作除不衛生外,更易因接觸漏電 之設備而感電。

(七) 立即發生感電危險之避免

1. 對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於作業進行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 (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 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2. 使用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 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 具 ,應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 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採用本項所規定之裝置有困難時,應將機具金屬製外殼及電 動機具金屬製外殼非帶電部分,依下列規定予以接地使用:

(1) 將非帶電金屬部分,以下列方法之一連接至接地極:

A. 使用具有專供接地用芯線之移動式電線及具有專供接 地用接地端子之連接器,連接於接地極者,且應有採取 防止接地連接裝置與電氣線路連接裝置混淆及防止接 地端子與電氣線路端子混淆之措施。

B. 使用附加於移動式電線之接地線,及設於該電動機具之

(38)

電源插頭座上或其附近設置之接地端子,連接於接地極 者。

(2) 接地極應充分埋設於地下,確實與大地連接。

3.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有觸及高導電 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不含自 動式焊接者),應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4. 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

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 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

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 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應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 規定之接近界線距離,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 防護裝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

5. 從事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戴用絕緣用防護具,

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二 、 名詞解釋:

(一)

電流:是指一群電荷的流動。電流的大小稱為電流強度,是指

單位時間內通過導線某一截面的電荷,每秒通過 1 庫侖的電荷

量稱為 1 安培(A)。

(39)

(二)

電壓:也稱作電勢差或電位差,是衡量單位電荷在靜電場中由 於電勢不同所產生的能量差的物理量,一般以伏特(V)為單 位。

(三)

特高壓電:係指超過 22,800 伏特之電壓。

(四)

高壓電:係指超過 600 伏特至 22,800 伏特之電壓。

(五)

低壓電:係指 600 伏特以下之電壓。

(六)

直流電(DC):電流流向始終不變。簡記為 DC,如:乾電池、

鉛蓄電池。

(七)

交流電(AC):電流的方向、大小會隨時間改變。簡記為 AC,

如:家用電源。

(八)

靜電:是電荷在物質系統中的不平衡分布產生的現象。例如用 毛料摩擦塑膠尺能使其帶電而吸引小紙穴屑。

(九)

感電:指接觸帶電體或因通電而人體受衝擊之情況而言。

(十)

直接感電:在電氣裝置運轉時,直接與帶電部位接觸的感電事 故。

(十一)

間接感電:當電氣裝置的絕緣發生劣化,造成內部帶電部位 漏電至外部的非帶電金屬部位,此時雖僅接觸外部非帶電金屬 部位,亦會造成感電事故。

三、 參考法規:

(40)

(一)

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5 款。

(二)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9 條、第 241 條、第 243 條第 1 項、第 245 條、第 246 條、第 250 條、第 253 條、第 263 條、

第 276 條、第 290 條、第 326 條之 7。

(三)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 59 條。

參、 試題範例

一、 範例

答案 題目

(3) 雇主於臨時用電設備加裝漏電斷路器,可避免下列何種 災害發生?(1)墜落 (2)物體倒塌;崩塌 (3)感電 (4) 被撞。

(4) 下列何者非屬電氣災害類型?(1)電弧灼傷(2)電氣火 災(3)靜電危害(4)雷電閃爍。

(4) 使用電動機具防止感電災害,以下何者為非? (1)電源 箱裝置符合規格之漏電斷路器 (2)將延長電源線確實 架高並對裸露帶電處絕緣包覆 (3) 電動機具金屬部分 確實接地 (4)110V~220V 屬低電壓無危害。

(1)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 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 之交流電焊機,應有何種裝置以防感電? (1)自動電擊 防止裝置 (2)強波器 (3)轉波器 (4)蜂鳴器。

二 、 延伸說明

(一)

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

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30mA 以下即跳脫)、高速型

(0.1 秒內即跳脫),能確實動作(開通前應測試)之防止感電用

(41)

之漏電斷路器。採用前項規定之裝置有困難時,應將機具金屬 製外殼及電動機具金屬製外殼非帶電部份,依規定予以接地使 用。

(二)

對 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潮濕場所,或於鋼架 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新舊 款交流電焊機 ,皆應依規定裝置內建式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其 次交流電焊機之一次側及二次側皆應絕緣包覆,電焊作業使用 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

(三)

使 用電動機具時其用電之電源箱或分電盤,應依規定裝置符合 規格之漏電斷路器,如用電長度不足時,應將延長電源線確實 架高並對連接電線連接處或裸露帶電端確實絕緣包覆,其次針 對電動機具金屬部分確實接地。

(四)

對於用電作業以及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 技術人員,並應依相關規定落實用電感電預防。

三、 相關法律(引用之法令規定)

(一)

漏電斷路器 之設置規定包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3

條第 1 項、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認 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 59 條、

(42)

第 61 條及第 343 條。

(二)

針對 用電作業為預防感電危害,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39 條至 264 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針對一般電器設備接地之規定包括: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 24 條、第 25 條、第 27 條及第 59 條等相關規定。

肆、 案例 一、 情境題

(一)

具 甲級電匠資格的電工阿輝,未遵從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 確實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 、 「停電作業中」 ,逕自送電與停 電,造成分電使用勞工在不知情之情況下感電。

(二)

某工地停電作業範圍無標示,且有電部分未懸掛「有電危險區」

標誌,造成用電勞工以為停電作業中而誤接有電電源而感電。

(三)

某工地主任誤以為主電源箱有設置漏電斷路器,則其他各分電 可免除裝置漏電斷路器,造成用電勞工於分電源使用延長用電 設施時產生漏電而感電。

(四)

電 工人員阿輝,依其權責巡視所轄區域之電源設施,忽略測試 漏電斷路器 之有效性,某日造成用電勞工因漏電斷路器失效而 感電。

(五)

電焊工認為使用交流電焊機,只要連接線路與接地線路無漏電

(43)

之虞,即可免除裝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因此在電焊作業中,

因誤觸帶電端子而感電。

二 、 延伸說明

(一)

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確實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 、 「停電 作業中」 。

(二)

停電作業範圍應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掛「停電作業區」標誌;

另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有電危險區」標誌。

(三)

用電作業中不管是主電源或各分電線路電源箱,皆應依規定設 置漏電斷路器。

(四)

不管新舊款交流電焊機,皆應依規定裝置內建式自動電擊防止 裝置 ,其次交流電焊機之一次側及二次側皆應絕緣包覆,電焊 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

三、 相關法律規定(引用之法令規定)

(一)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4 條: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

路工作物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

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下列設施:一、開路之開關於作

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 、 「停電作業中」 或設置監

視人員監視之。…四、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電或變電設備或開

(44)

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或網加圍,並懸 掛「停電作業區」標誌;有電部分則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懸掛

「有電危險區」標誌,以資警示。

(二)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3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 機具 ,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 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 機具 ,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 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 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0 條:

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 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

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伍、 結語

基本上用電安全分為三部分:

一、 一般用電對於「電」之知識較為缺乏且易疏忽,因此在於一般工

作場所用電前,應特別加強用電人員及電氣從業人員之專業電

氣安全教育訓練。

(45)

二 、 安全防護應具備,包括個人防護具(如電工安全帽、絕緣手套、

絕緣安全鞋)以及防護設備(漏電斷路器、網圍、標示、阻隔、

絕緣包覆……)

三、 針對用電安全之管理面強化,包括確實之巡視、檢查、測試以 相關聯繫與協調等。

陸、 結語

一、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法規條文。

二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資訊網資料。

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資訊網資料。

四 、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網站資料。

五 、 感電危害防止

http://ebooks.lib.ntu.edu.tw/Home/ListBooks

(46)

第三節 認識與應用暴露危害預防

壹、 緣起說明

勞工從事工作,首先重應注意自身安全及健康,因此參與檢 定人員除了應確保工作相關能力外,亦應有足夠的危害辨識及預 防的能力,使自己及週遭作業勞工能肩負起維持個人的安全及健 康。

貳、 主題引言

一、 相關知識

作業環境危害類別可分有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

社會心理性等危害。

(一) 化學性危害

當工作者在工作場所暴露於任何形式的化學物質(包 含:固體、液體、氣體、蒸氣、燻煙或氣膠),可能會使部 分工作者發生疾病、皮膚或眼睛刺激/過敏或呼吸問題等健 康傷害。

有害物質以食入進入人體,對人體健康影響最快且中

毒效應最高,但職場中最常見危害途徑為吸入,造成勞工

危害之暴露劑量一般為濃度乘以暴露時間,故減少暴露時

間 或吸入濃度,均可減少職場空氣中有害物之暴露劑量。

(47)

吸入石綿塵可能會導致肺癌及間皮瘤,間皮瘤是發生 在胸腔或腹腔內壁上的腫瘤,發生在胸腔的間皮瘤與石綿 纖維的接觸有極大的相關性,初次石綿暴露至惡性間皮細 胞瘤診斷之間的潛伏期大部分約 30-40 年。以製程取代、

隔離、通風、防護等方針,可避免勞工在職業場所暴露到 石綿。石綿相關作業勞工應每年進行特殊作業健康檢查。

吸入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可能會導致矽肺症,吸入粉 塵(含微細纖維)可能會導致塵肺症。而金屬熔接、軟焊、

熔融、澆注等可能會產生金屬燻煙,吸入後可能發生金屬 致忽冷忽熱之發燒症狀。職業性錳暴露被懷疑可能促進巴 金森氏症的發生,相關作業時,如含錳鋼材熔接焊接,應 配戴防金屬燻煙之口罩。

吸入酸、鹼易有呼吸道急性刺激。而有機溶劑易影響 中樞神經系統,可能發生頭昏、頭痛、心情興奮等,嚴重 者會致病,也會影響肝功能、造血系統,並有一些易造成 皮膚或腎臟病變。

1. 安全資料表

使用化學物質時,應了解該物質之安全資料表(safety

data sheet, SDS)內容,SDS 依法應由製造商、輸入商或

(48)

供應商主動提供,獲商業機密核准的物質,可以不揭露其 主要組成,但仍需提供危害特性、防範措施與急救注意事 項。使用者對內容不清楚時,可洽請雇主或上述廠商說明 之,也可於上班時段電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諮詢電話 06-2937770,尋求解說協助。

危害物質依聯合國分類(GHS 分類),目前計有 28 種危 害分類,但危害圖式僅有 9 種,故有的危害分類會使用相 同的危害圖式。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貼有危害圖式(白 底紅框,圖案為黑色),其操作安全注意事項如下:

2. 通風排氣

勞工除了可使用直讀式儀器測定有害物濃度,亦可使用

(49)

檢知管測定之。使用檢知管檢測空氣中有害物濃度,管柱的 變色長度與氣體濃度和採氣體積的乘積為正相關,而不同的 物質 ,一般須使用不同的檢知管,且單一的檢知管無法分辨 混合有害物的濃度,此外,當檢知管變色界線與管柱不呈垂 直時的讀值,最大讀值與最小讀值差異在 25%以內時,其讀 值平均仍為有效讀值。

化學性危害預防,最優先應避免使用化學品,其次使用 危害性較低的化學品,接下來可實施工程控制措施,從危害 源加 以控制,依序為密閉、局部排氣與整體換氣。

a. 整體換氣裝置為藉動力稀釋空氣中危害物之設備。整體 換氣裝置之送風機、排氣機或其導管之開口部,應儘量 接近危害物發生源,新鮮空氣應先流經工作者呼吸域。

整體換氣裝置使用之限制包括空氣中危害物發生量不 能太大、空氣中危害物發生量宜適度均一、危害物應為 低毒性及工作者應遠離發生源。

b. 局部排氣裝置為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處理空氣中危 害物之設備。吹吸型換氣裝置,為局部排氣裝置之一種,

一般先由吹出氣罩自工作者背後吹送新鮮空氣,經作業

區前方之吸入氣罩吸力協助,將空氣中危害物吸進吸入

(50)

氣罩排出,並進入處理裝置內。

一般而言,局部排氣裝置對空氣中危害化學品暴露的 控制能力較整體換氣裝置來得好。而粉塵作業,也宜採取 溼式作業,以防飛揚。

3. 個人防護器具

操作化學品時,應維持個人衛生習慣,在操作區不要放 置食物、飲料。要洗手潔淨後,才可飲食。若從事其身體或 衣著有被污染之虞之特殊作業時,應置備洗眼、洗澡、漱口、

更衣 、洗濯等設備。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定期接受 健康檢查。

呼吸防護具是為了避免吸入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最後防 護方式,依作業場所中的不同危害物質(粒狀物、氣態物或 缺氧作業)選用適當的呼吸防護具(例如口罩、面罩、濾毒罐、

自攜式呼吸器等),並且需特別注意其密合度。並不是所有 條件下都需配戴呼吸防護具,就學理而言,當勞工所暴露的 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高於勞動部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時,

至少就需配戴呼吸防護具。呼吸防護具的選用步驟如下:

a. 根據危害物與危害形態,選擇適當呼吸防護具功能類型,

如下圖。

(51)

b. 根據作業場所危害物濃度選擇適當的面體與濾材等級。

c. 選用有效密合的呼吸防護具。

d. 考慮其他影響呼吸防護具性能的因素。

其中之口罩捕集(過濾)效率係指口罩所攔截的空氣中特定 危害物(可能是氣體或微粒)濃度與測試的氣體中特定危害 物濃度之比:

口罩外空氣中特定危害物濃度-通過口罩後口罩內空氣中特定危害物濃度 口罩外空氣中特定危害物濃度

危害

缺氧 有害物

非立即致危濃 緊急狀況或立即致

危濃度

全 面 體 正 壓 或 壓 力 需 求 型 自 攜 呼 吸 器

正 壓 或 壓 力 需 求 型 輸 氣 管面罩+輔助

呼吸器 粒狀 粒狀物+氣狀物 氣狀

輸氣管面罩 輸氣管面罩

淨氣式複合

輸氣管面罩

淨氣式複合 輸氣管面罩

淨氣式 淨氣式 淨氣式

防塵面具 動力淨氣式

防塵面具

防 塵 / 防 毒 兼用式

防毒面具 1. 適用範圍:氧氣濃度

18%以上。

2. 計算危害比(HR):HR=

有害物濃度/容許暴露 標準。

3. 確認防護係數(PF):依 據 HR 值選擇具有適當 防護係數(如附件一之 防護係數建議表)之防 護具,PF 建議值必須 大於 HR。

(52)

捕集效率愈高愈好,特定材質的口罩濾材可有效捕集某些特 定的危害物,使用者應詳閱口罩使用說明。口罩的性能亦可 以防護係數(protection factor, PF)表示之:

口罩外空氣中特定危害物濃度 通過口罩後口罩內空氣中特定危害物濃度 空氣中危害物濃度愈高或濕度愈大,口罩的使用壽命 愈短;此外,口罩僅能過濾危害物,無法提供氧氣,故在不 明環境中或氧氣不足(氧濃度少於 18%)之環境中(如通風不 良之桶槽、管溝、氮氣充滿之地下室),禁止使用口罩,應 配戴供氣式或自給式呼吸器。

口罩的吸氣阻抗為於口罩吸氣方向,一定流量之空氣通 過口罩被阻礙所產生之氣流動能壓力的變化。配戴口罩時,

呼吸阻抗愈低愈舒服,但要留意口罩與臉部之密合度,避免 有其他縫隙,以免有危害物走捷徑避開濾材,而被人體直接 吸入。

另外,操作化學品時需注意皮膚與眼睛的防護,近視者 一般不建議使用隱形眼鏡,再配戴安全防護眼鏡。而勞工作 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中註「皮」之化合物,表易由皮膚進入 人體,操作者需特別注意手部及皮膚的防護。

(53)

4. 運作處置安全提醒

操作或廢棄化學品時,應注意有些高毒性無機金屬調配 或稀釋水溶液時,要注意酸鹼值,以免釋出急毒性氣體。如 廢液中如含有氰化鉀或氰化鈉,與強酸(如鹽酸、硝酸、硫 酸)廢液相混合,易釋出致命劇毒氣體氰化氫。有硫化物之 廢液若與強酸(如鹽酸、硝酸、硫酸)廢液相混合,易釋出致 命劇毒氣體硫化氫。

此外,物質不完全燃燒可能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如於裝有瓦斯熱水器之密閉浴室中洗熱水澡、於通風不良處 燃燒垃圾、煉鋼高爐旁。而發酵槽、醬缸、下水道等易有氧 氣不足或硫化氫過多之危害。

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 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 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 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可能 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流入之局限空間而致危害勞工者,應 採取連續確認氧氣 、危害物質濃度之措施。進入儲存大量物 料之槽桶時,應先監測該作業環境, 並有人在入口外監視。

搬運有腐蝕性之液體槽桶時,應使用特殊設計之車輛或工

(54)

具。

(二) 物理性危害

當工作者於工作場所暴露或接觸任何形式的能量,如聲 音、振動、熱、光、輻射、氣壓、位能、機械能、動能、電 能、化學能…等,可能會發生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等危 害。

1. 噪音

過度的噪音會使人內分泌異常、頭痛易疲倦、高血壓、

心血管疾病、妨礙思考、令人不專心等。噪音干擾的影響取 決於聲音的強度與頻率。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噪 音超過 90 分貝之工作場所,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 事項,使勞工周知。勞工在工作場所暴露於連續性噪音在任 何時間不得超過 115 分貝。噪音工程改善可採減少振動、隔 離振動、以吸音綿減少噪音傳遞等模式相互搭配實施。

人耳可聽見之聲音頻率範圍約為 20~20000Hz,比較靈

敏 的 範 圍 約 為 1000~4000Hz , 語 言 帶 的 頻 率 範 圍 約 為

500~2000Hz。 聽力損失通常是由 4000Hz 開始,再往其週邊

頻率衰減聽力。高頻率噪音通常指超過 3000Hz 之噪音,暴

露者易造成高頻率感音性之聽力損失。聽力損失一旦造成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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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相 關法規(含高溫作業勞工 作息時間標準、重體力勞 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 準、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

(六)勞工健康相關法規(含勞 工健康保護規則 、女性勞工 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辦 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 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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