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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制身心障礙鑑定基準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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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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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戶籍所 在地公 所:

領取身 心障礙 證明申 請表及 鑑定表

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鑑定 鑑定醫師 + 鑑定人員

+

社會處(局)另行 通知由評估人員 辦理需求評估 鑑定機構 進行醫療鑑定及需求評估 鑑定醫師 鑑定人員 需求評估人員

辦理需求評估

+ +

社會處 (局)核發 身心障礙 者證明

方式 1 一般流程

方式 2 併同辦理流程

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您好:

感謝您對身心障礙鑑定的協助!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制身心障礙鑑定已於101 年 7 月 11 日起實施,需經 鑑定機構之「醫療鑑定」及社會處(局)之「需求評估」二階段,始可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一、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可區分為方式 1「ㄧ般流程」及方式 2 醫療鑑定與需求評估「併 同辦理流程」2 種,身心障礙者可擇一辦理,流程

如下圖:

※民眾申請鑑定與需求評估併同辦理,須配合該醫院之併同辦理診間及時間,並不得指定特定醫 師進行鑑定。

二、醫療鑑定流程:

三、104 年 7 月前屆期重新鑑定者,可就「重新鑑定」或「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 定報告」提出申請,以下流程請注意:

(一)民眾前往鑑定時,需持「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及「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二)鑑定前務必檢查民眾申請表勾選之項目,並依其勾選結果進行

(三)若申請「重新鑑定」則進行一般流程;若申請「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 報告」則依下列流程進行:

醫師進行身 體功能與結 構鑑定

是否需要 其他專科 醫師

鑑定人員進行 活動參與及環 境因素鑑定

完成 醫療 鑑定

由其他專科醫師進行 身體功能與結構鑑定

是否需要 其他鑑定 人員

由其他鑑定人員進行活 動參與與環境因素鑑定

是 是

申請人至 戶籍所在 地公所:

領取身心 障礙証明 申請表及 鑑定表

鑑定人 員:進行 活動參 與及環 境因素 之鑑定 鑑定醫師:依據

原領有之身心障 礙手冊上記載之 障別及等級進行 障礙類別及程度 分級對應

社會處 (局)需 求評估 人員:

辦理需 求評估

社政單位 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 發給鑑定報告

(2)

四、 現制身心障礙鑑定等級判定原則說明如下:

(一) 綜合等級係以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整合判定之;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則由類別內各 向度之障礙程度整合判定之。

1.同時具有二類或二類以上不同等級之身心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以較重等級為準;同時具有二 類或二類以上相同等級之身心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2.在同一身心障礙類別中同時具有二項或二項以上不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以較重程度為準;而 同時具有二項或二項以上相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二類及第七類之外,其餘身心障礙類別 以此障礙程度為準。

3.第二類身心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係因不同感官功能或結構所致且最高障礙程度相同 時,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限。

4.第七類身心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同時具有上肢及下肢之最高障礙程度相等,等級應晉 升一級,但以一級為限。

5.障礙程度 1 亦即輕度;障礙程度 2 亦即中度;障礙程度 3 亦即重度;障礙程度 4 亦即極重度。

(二)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性代謝異常及先天性缺陷疾病,若八 大身心障礙類別無適當之鑑定向度但經評估其獨立自理生活、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

受到該疾病之影響者,其身體功能與結構,至少應以程度 1 級列等。

五、現制身心障礙鑑定基準說明如下:

身體功能及結構

1.身心障礙類別及向度說明:鑑定醫師應依其專業判定,決定適當之身心障礙類別及其向度,另 經器官移植或裝置替代器材後,應依矯治後實際狀況進行重新鑑定。

2.因創傷或罹患慢性精神、神經系統或內外科疾病,以致身體功能及結構損傷,且經足夠現代化 醫療,仍無法矯治使其脫離顯著失能狀態,而造成或有足夠醫學證據推斷將造成長期(一年以 上)顯著失能者,方適合接受身心障礙鑑定。

3.醫師鑑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性代謝異常及先天性缺陷 疾病或六歲以下由早期療育醫院或中心之醫師評估後,具有認知發展、語言發展、動作發展及 社會情緒發展等四項中二項(含)以上或具有全面性發展之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時,應於該欄位 內勾選身心障礙類別;若與八大身心障礙類別同時具有相同類別之障礙時,該類障礙程度以八 大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為準;其餘判定基準同等級判定原則(一)第 1 點。

4.癲癇患者,應經二種(含)以上抗癲癇藥物治療無效,始可進行意識功能鑑定。

5.鑑定向度-閱讀功能及書寫功能限評年滿八歲,且被診斷為發展性或腦傷導致者

但應排除因 視力、聽力、智能、動作、教育或社會文化等不利因素所導致者

6.鑑定向度-口語表達功能、口語理解功能、嗓音功能、構音功能及言語功能的流暢與節律限評已 接受語言治療六個月之後,仍無法改善者。

7.鑑定向度-呼吸功能限評經積極治療六個月後,仍無法改善者。

(3)

問答集 - 醫院診間版

一、現舊制身心障礙鑑定之比較

問一:舊制與現制身心障礙鑑定有何異同?

答:舊制: 「依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做為鑑 定標準。以疾病型態分類,分為 16 類身心障礙類別。」

現制:「依功能需求(包括:所有的身體功能、活動和參與在內)做為鑑定標準。以 ICF 分類系統,分為 8 項身體功能障礙類別。主要著重於專業團隊身心功 能之評估與鑑定。」

問二:為什麼要改為現制身心障礙鑑定呢?

答:舊制的身心障礙鑑定是以疾病為主,共分為十六類身心障礙類別,根據各項身體 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情形判斷,然而舊制身心障 礙鑑定無法完整描述身心障礙者的功能情形與生活實際需求,故參考世界衛生組 織公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 ,就身體結構、功能、活動及 社會參與等面向進行現制鑑定。

二、現制身心障礙鑑定之申請

問三:身心障礙手冊重新鑑定時間介於 101 年 7 月 11 日至 104 年 7 月間,

民眾可以申請舊制鑑定嗎?

答:已領取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於效期屆滿九十日前,至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 關指定鑑定機構,申請重新鑑定或申請依原身心障礙手冊障別及等級直接核發鑑 定報告,並以一次為限;但不得申請以舊制重新鑑定。

問四:身心障礙手冊重新鑑定時間介於 101 年 7 月 11 日至 104 年 7 月間,

若民眾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重新鑑定時間 要怎麼訂定?

答:與舊制相同,由鑑定醫師專業判定民眾須於何時進行重新鑑定,但其重新鑑定效 期以截至民國 104 年 7 月 10 日為限。

問五:民眾做完鑑定就一定拿得到身心障礙者證明嗎?

答:身心障礙者證明要由依據醫療鑑定及需求評估後,社政主管機關才能判定是否能

夠核發身心障礙者證明。

(4)

三、鑑定內容

問六:若對民眾不甚熟悉,那還要做鑑定嗎?

答:與舊制相同,可直接進行鑑定,惟鑑定醫師若覺得有民眾相關就診紀錄之需求,

得請民眾提供鑑定參考或請民眾前往原本就診或擁有其病歷資料的鑑定機構進行 鑑定。

問七:民眾只需要身心障礙證明,可以只做身體功能與結構的鑑定嗎?

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身心障礙者必須完成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的鑑定,

再加上社會局的需求評估,才能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問八:現制身心障礙鑑定表裡,每一個碼的嚴重度等級是如何產生的?

答:與舊制相同,由相關科別的專家學者依對應標準訂定,且等級晉升原則由資訊系 統直接帶入。

問九: 現制身心障礙鑑定身體功能與結構部分有無鑑定門檻?哪些人可以執 行鑑定呢?

答:與舊制相同,由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四條附表一各障礙類別可鑑定之專科 醫師執行鑑定。

問十:現制身心障礙鑑定的項目這麼多,需要都進行評斷嗎?

答:與舊制相同,需針對有損傷之身心障礙類別進行整體評斷,但若障礙有 2 項以上 需照會其他醫師進行鑑定。

問十一:同一類別中的所有向度都需要評斷嗎?

答:與舊制相同,由醫師專業判定之。

問十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的鑑定如果本人無法回答,可詢問其他人嗎?

答:如果本人無法清楚回應,可由代理人代為回覆,但外籍看護工不得當代理人進行

受訪。

(5)

四、特定狀況之鑑定

問十三:未滿六歲的兒童可以申請做現制鑑定嗎?

答:未滿六歲兒童,申請身心障礙鑑定,且無法以鑑定表明確判定其身心障礙類別及 程度分級者,以下列規定為之,另無須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

1、 可明確鑑定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之兒童。但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 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2、 由染色體、生化學或其他檢查、檢驗確定為先天缺陷或先天性染色體、代謝異 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之兒 童。但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3、 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確定具二項(含)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者。但無法區 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輕度等級。

惟須於滿六歲後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

問十四:現制鑑定,對於罕見疾病患者之鑑定方式如何?

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性代謝異常及先天性 缺陷疾病,若八大身心障礙類別無適當之鑑定向度但經評估其獨立自理生活、從 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受到該疾病之影響者,其身體功能與結構,至少 應以程度 1 級列等。

問十五:如果民眾有很多疾病及障礙,可以到不同醫療院所做身心障礙鑑定 嗎?

答:如民眾想至不同鑑定機構進行,是可以至不同鑑定機構進行不同類別的身心障礙 醫療鑑定,但身體功能與結構鑑定以及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兩項鑑定都需進行。

問十六:當民眾需要多重鑑定時,要如何處理呢?

答:依照醫師專業判斷,可轉介相關科別的專科醫師協助進行鑑定。

(6)

五、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

問十七:如何判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

答: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三「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判定,分 兩部份:

(一) 針對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以後(簡稱現制)新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者及一百零 一年七月十日以前(簡稱舊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註記效期者,包含罕見疾病 患者之鑑定及八大障礙類別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之判定基準 (二) 針對領有舊制永久效期手冊,自行申請現制重新鑑定者,包含可對應舊制類

別之現制障礙類別且達基準者、舊制多重障礙且達現制任一基準者及舊制其 他類符合現制附表二等級判定原則(二)規定者。

問十八: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三「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

何時實施?

答: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三「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追溯至 101 年 7 月 11 日實施。

問十九: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之鑑定次數如何計算?

答: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之鑑定次數計算基準皆是以滿該年齡後起計,舉例 第七類「…障礙程度 2 以上,年滿十八歲後並經五年以上且超過二次現制鑑定,

其障礙程度均未改變者。」係年滿 18 歲之後起算,經五年以上且超過二次現制鑑 定,其障礙程度均未改變,方能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資格。

問二十:情感疾病患者是否納入無須重新鑑定資格?

答:經診斷為情感疾病(情緒障礙症/疾患),如:ICD-9-CM 碼為 296,ICD-10-CM 碼為

F30~34 者,不得納入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資格,應依醫師專業判斷

進行重新鑑定。

(7)

附表:舊制(16 類)與現制(8 類)身心障礙鑑定對應表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 現制身心障礙類別

編號 類別 編號 類別

1 視覺障礙 2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2 聽覺機能障礙 2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3 平衡機能障礙 2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3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5 肢體障礙 7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6 智能障礙 1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7 重器障─心臟 4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重器障─肝臟 5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重器障─呼吸器官 4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重器障─腎臟 6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重器障─吞嚥機能障礙 5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重器障─胃 5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重器障─腸道 5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重器障─膀胱 6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重器障─造血機能 4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8 顏面損傷 8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9 植物人 1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8)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 現制身心障礙類別

編號 類別 編號 類別

10 失智症 1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11 自閉症 1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12 慢性精神病 1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13 多重障礙 1-8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14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 1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另可依 ICD 診斷及疾病名稱判斷。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 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 障礙者

分布於 1 至 8 類,故以 ICD 診斷或疾病名稱為主。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認定之障礙 分布於 1 至 8 類,故以 ICD 診斷或疾病名稱為主。

*本表 16 類順序依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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