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
第 2 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Cardiovascular-renal drugs
(自 109 年 6 月 1 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原給付規定
2.14. Sacubitril+Valsartan (如 Entresto):(106/3/1、109/6/1) 1.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慢性收縮性
心衰竭患者使用:
(1)依紐約心臟協會(NYHA)心衰竭功能 分級為第二級至第四級。左心室收 縮功能不全,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35% (初次使用者須檢附半 年內心臟超音波、心導管左心室造 影、核醫、電腦斷層或磁振造影等 標準心臟功能檢查的左心室射出分 率數值結果為參考依據;如果是急 性心肌梗塞、急性心肌炎或初次裝 置左心室再同步心律調節器或左心 室再同步去顫復律器者,須經治療 至少 3 個月並附上往後半年內之之 心臟超音波、心導管左心室造影、
核醫、電腦斷層或磁振造影等標準 心臟功能檢查的左心室射出分率數 值結果為參考依據) 。
(2)經 ACEI 或 ARB 穩定劑量治療,及合 併使用β-阻斷劑最大可耐受劑量 已達 4 週(含)以上或使用β-阻斷劑 有禁忌症而無法使用,仍有心衰竭 症狀者。
2.不應與 ACEI 或 ARB 合併使用,開始 使用本藥,至少要和 ACEI 間隔 36 小 時。
3.曾有血管性水腫(angioedema)病史
2.14. Sacubitril+Valsartan (如 Entresto):(106/3/1)
1.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慢性心衰竭患 者使用:
(1) 依紐約心臟協會(NYHA)衰竭功能分 級為第二級或第三級。左心室收縮 功能不全,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35%。
(2) 經 ACEI 或 ARB,及合併β-阻斷劑穩 定劑量治療達 4 週以上,仍有症狀者。
2.每日限最多使用 2 粒。
3.不應與 ACEI 合併使用,開始使用本 藥,至少要和 ACEI 間隔 36 小時。曾有 血管性水腫(angioedema)病史者,禁止
附件
者,禁止使用。
4.每日限最多使用 2 粒。
使用。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