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台灣海洋工程學會建議增設「港灣工程科技師」案 會議議程
壹、主席致詞:
貳、主辦單位說明會議緣起:
台灣海洋工程學會致函工程會,表示港灣工程建設屬我國 重大經濟建設項目,港灣建設之良~關條國家經濟發展至多巨,
又各大學相關科系學生已修習包括港灣工程、海岸工程、波浪 力學、海洋污染、海岸防災等與港灣有關之專業課程,惟現行 技師類科並無「港灣工程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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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輕忽港灣工程之專業性,枉 顧港灣工程專才之就業權益。基於港灣工程之專業性,尚非目前技師料別銓定之專業素養所能勝任,故建議增設「港灣工程 料」技師科別,以維護港灣工程品質與國土保安,並達成高等 教育培美專科人才投入職場之目標。
依技師法第
2
條規定,技師之分料,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 定之。按現行技師分科已達32
類料之多,技師料別如劃分過 細,科別問因執業事項相近,易滋生執業範園誰屬之爭議。目 前執業範囝包括港灣工程技術事項之技師,包括土木工程料(港 灣)及水利工程科技師(築港)。為避免考用脫節浪費考試資源 之情形發生,或引發不同科別技師問之執業爭議,工程會於95
年
7
月5
日函頒「新增技師科別意見處理原則」如下:1.由建議單位擬訂該科別技師之預定執業範園事項及技師考試 應試科目;並說明增設該技師科別之理由。
2.
工程會依據所擬該科別技師之預定執業範園,詢問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配合於主管法規(或制【訂】定法令)明 定相關技術事項應由該科技師辦理?是否已有具體法制作業 時程計畫。
3.
工程會依據建議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研析增設該料別技師之必要性: (1)所執行之技術事項與工程品質或維 護公共衛生安全有關;
(2)
現行技師科別執業範園或其他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法定業務無法涵蓋者;(3)
可確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闕,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於主管法規明定該科技師 技術事項應由該科技師辦理,本會始彙整相關機關意見陳報 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同意增列;其評估尚無增設必要者,則敘
明理由答覆建議者並以副本抄陳行政院。
有關台灣海洋工程學會新增「港灣工程科」技師之建議,
工程會基於技師中央主管機關職責,需在落實技師專業分工,
以維護公共安全與衛生之規範目的下,審慎評估可行性與必要 性,去依上開處理原則召開本次會議,徵詢相關機關、公會及 學術團體意見。
鑫、議題討論:增設「港灣工程科技師」之必要性 一、提案說明(台灣海洋工程學會)
二、現行土木工程料及水利工程科技師之考試科目是否包括
與「港灣工程」技術能力相關之考試科目? (請考選部 說明)
二、機關委託辦理港灣工程設計、監造,實務上如何規範履 約廠商之資格?現行技師之科別是否符合專業需求?
(請交通部、農委會說明)
三、如增設「港灣工程科技師」具有相當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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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灣工程」2
建設主管機關是否可於相關法規明定應由該科技師辦理 相關工程技術服務事項?該科技師與現行其他科別技師 如何分工?
肆、主席結論
伍、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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