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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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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第八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第八條

 本府因業務需要,僱用約用人 員時,得與約用人員簽訂定期 契約或不定期契約。惟工作計 畫終止、經費停止補助或不敷 支付時、約用人員屆滿六十五 歲或年度考核考列丁等者,於 符合勞動基準法情況下,得依 法終止契約。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認 定 之。

第八條

約用人員僱用期限,以一年為 限,但業務完成期限在一年以 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 之,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者,

以一年為期,逐年簽訂契約,

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另計畫結 束、經費來源不足或屆滿六十 五歲,得依法終止契約。

一、考量約用人員僱 用經費來源不乏 中央補助款或代 辦經費,且其計 畫多有延續性,

致勞動契約工作 期 間 超 過 九 十 日,且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 三十日而合致於 勞基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視為 不定期契約之規 定,及為符合用 人需求,爰修正 本條文以符合勞 動 基 準 法 第 9 條、第 11 條等 相關規範。

二 、 增 訂 第 二 項 , 依勞動基準法認 定契約類型。

第三十七條

約用人員結婚給婚假八日,

工資照給。

前項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 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 主 同 意 者 , 得 於 一 年 內 請 畢。

第三十七條

約用人員結婚給婚假八日,

工資照給。

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 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 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配 合 勞 動 部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 第 1040130270 號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解釋令修正婚假之 給 假 期 間 及 給 假 條 件。

第四十八條

約用人員考核事項,依「臺

第四十八條

約用人員考核事項,依「臺

酌修文字。

(2)

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 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之適法 規定辦理。

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 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辦理。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契約書 第二點、第五點、第八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第二點

二 、 契 約 期 間 : ( 請 擇 一 勾 選

 )

定期契約:甲方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僱用乙方。僱用期間如發生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 工作規則第 條但書、第8 50 條規定之情事時,甲方得於 1 個月前通知乙方,提前依法終 止契約。

不定期契約:甲方自中華民 國 年 月 日起僱用乙 方。僱用期間如發生本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第

8 條但書、第 50 條規定之 情事時,甲方得於 1 個月前通 知乙方,依法終止契約。

(註: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 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 應為不定期契約。)

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甲方 自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僱用乙 方。僱用期間如發生本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8

條但書、第50 條規定之

第二點

僱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起 至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止。僱用期間甲方如因 計畫結束或經費短絀時,得於1 個月前通知乙方,提前依法終止 契約。

配合約用人員工作規 則第 8 條之修正,依 契約類型分別訂定僱 用 期 間 , 並 酌 為 修 改。

(3)

情事時,甲方得於 1 個月前通 知乙方,提前依法終止契約。

(註: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規定,特定性工作:係 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 者 , 應 報 請 市 府 勞 工 局 核 備。)

第五點

甲、乙雙方應遵守有關「各機關 長 官 對 於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 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 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 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 中應迴避進用。」之規定。

乙方承諾(如後附具結書)非屬 前項應迴避進用之人員,如有違 反,或有不實情事,致使甲方誤 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並符合勞 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或第四款規定時,甲方得依法終 止勞動契約。

第五點

甲、乙雙方應遵守有關「各機關 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 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 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 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 中應迴避進用。」之規定。

乙方承諾(如後附具結書)非屬 前項應迴避進用之人員,如有違 反,或有不實情事,致使甲方誤 信而有損害之虞者,並符合勞動 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 第四款規定時,甲方得依法終止 勞動契約。

酌加文字。

第八點

乙方加班需報請甲方單位主管核 准後始得加班。

第八點

乙方加班需報請甲方單位主管核 准後始得加班,加班應於契約有 效期間內,按所加班時數於加班 後6 個月內補休完畢為原則,若 確實無法補休且在經費許可下,

得發給乙方加班費。

約用人員延長工時加 班時數請領加班費或 補休,於約用人員工 作規則第33 條已明文 規定,爰本條後段予 以刪除。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4)

第六、九、十二及十三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第六點

 年度考核等次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丁等:未滿六十分。

第六點

年度考核等次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未滿七十分。

增訂考列丁等及修正丙 等分數級距,以符合勞 動 基 準 法 第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之解 僱事由,並得依法終止 契約

第九點

平時考核之功過,曾記一大功人 員,考核不得列丙等;曾記一大 過人員,考核不得列甲等。

第九點

平時考核之功過,曾記一大功人 員,考核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 一大過人員,考核不得列乙等以 上。

配合第六點考核等次分 數級距,修正曾記一大 功(過),不得考列之等 次規定。

第十二點

 年度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 考 列 甲 、 乙 等 人 員:如因機關業務 需要繼續聘僱者,

依計畫核定之等級 續聘僱。

(二) 考列丙等人員:如 因機關業務需要繼 續聘僱者,依計畫 核 定 之 等 級 續 聘 僱,各單位主管應 加強督導。

(三) 考列丁等人員:終 止契約或不予續聘 僱。

第十二點

年度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 考列甲等人員:如 因機關業務需要繼 續聘僱者,依計畫 核 定 之 等 級 續 聘 僱。

(二) 考列乙等人員:如 因機關業務需要繼 續聘僱者,依計畫 核 定 之 等 級 續 聘 僱 , 連 續 兩 年 乙 等,不予續聘僱。

(三) 考列丙等人員:不 予續聘僱。

依勞 動基 準法 第 11 條 第5 款及本府約用人員 工作規則之規定,刪除 第2 款 「 連 續 兩 年 乙 等,不予續聘僱」之規 定,並配合增列各單位 主管應加強督導考列丙 等人員。約用人員如經 年度考列丁等,得依法 終止契約,爰修正第3 款規定以為規範。

第十三點

 另予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 考列甲、乙、丙等 人員:原薪點續聘 僱。

第十三點

 另予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 考 列 甲 、 乙 等 人 員 : 原 薪 點 續 聘 僱。

修正理由同第十二點,

約用人員如經另予考核 為丁等,得依法終止契 約。

(5)

(二) 考列丁等人員:終 止契約或不予續聘 僱。

(二) 考列丙等人員:不 予續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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