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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警察局檔案的史料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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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看

彰化警察局檔案的史料價值

楊欽堯*

* 楊欽堯 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班研究生。

(2)

從︽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看彰化警察局檔案的史料價值

摘要

本書為彰化縣文化局出版有關彰化地區二二八事件的資料匯編,

乃出自當地警察局的報告與來自當事者的自白書或自新書。本書屬於檔 案匯集,因本身帶有第一手史料價值,從一件件檔案的字裡行間,多少 帶有「不言而明」的歷史真相。由於該批史料涵蓋面甚廣,據此得以了 解當年彰化二二八發生時的背景梗概,更可藉此探索當地社會、政治生 態等諸面向。譬如有來自警察局的槍械借條,當時田中青年所提出的 十二條主張,甚至彰化八卦山的小林部隊參與者,有人基於不滿自願參 與者、有被無辜牽連者,甚至被強迫參加者。然而,使用這批史料時仍 要十分小心,特別是審訊筆錄的使用以及檔案中所呈現官方立場,如何 搭配現有的其他資料,甚至口述歷史等問題。儘管這批資料並非當時彰 化縣全貌,但至少有填補二二八空白處的效用。本文提出為了引起更多 人對於史實討論的興趣,藉以增廣二二八研究的範疇,作為拋磚引玉之 用,使得彰化二二八有另一番的視角。

關鍵字:第一手史料(primary sources)、警察局檔案、

二二八事件、彰化二二八、口述歷史(oral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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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民國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傍晚發生於臺北市延平北路,由於查緝 私煙引發攤販民婦林江邁與專賣局台北分局查緝員傅學通等六人所產生 爭執。當時查緝員以槍管敲破女煙販頭部所引起圍觀者的公憤,使得群 眾向查緝員們攻擊。在混亂情勢之下傅學通開槍誤擊旁觀者陳文溪(他 由於重聽來不及閃躲)1,更由於他傷重不治所引起憤怒不滿群眾的情 緒為之鼎沸,包圍警察局要求嚴懲兇手。所引發一連串的波折震盪過 程:積怨已久的本省人追打外省貪官污吏,連帶牽聯到無辜外省同胞。

事發之後有一批臺籍菁英出面與陳儀協議,陳儀答應召開善後處理委員 會,卻暗地裡通知中央希望派兵抵臺,乃有軍隊施暴最後以血腥鎮壓作 為收場。是以二二八事件對戰後臺灣的傷害至深且鉅,以致於長期以來 打擊臺人心理所導致對政治恐懼與冷漠;也由於逮捕殺害本省菁英所造 成政治斷層,所以影響地方政治生態;亦加深族群隔閡,不利臺灣後 來情勢發展。2假如不掀開這層歷史的面紗,勢必對未來族群的生存發 展,造成相當大程度的隔閡與對立。

民國七十六年臺灣省議會在各方的要求之下,所展開一系列的平 反二二八的工作,由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所進行全省各地一連串的調查 訪問,特別是來自當ࠃ人及其家屬的訪問與調查。所得的成果為民國 八十年至八十三年間所陸續出版《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二二八 事件文獻續錄》、《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等三冊。進而在民八十一 年(1992)由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展開第二波調查工作,一

1  朱浤源訪問,楊明哲、吳美慧記錄,〈王雲青先生訪問記錄〉,收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口述 歷史--二二八事件專號》第四期,1993年2月,頁16–24。王雲青先生福州人,世居北市迪化街當時任 劍窗里第八鄰鄰長,以後任劍窗里里長三十多年,對於當年目擊誤殺陳文溪情形,以及衍生出民眾抗 議,誠為第一手見證人。

2  黃秀政,〈論二二八事件的影響及對臺灣的傷害〉,《興大人文學報》第三十六期下冊,2006 年3月,

頁52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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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多之後完成,由學者賴澤涵總主筆,多位專家協助區域調查而成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一書,3算是現今流通最廣的研究專著。

即使經過十多年之後,隨著資料解密與出土文獻重現,大大地擴充對於 二二八研究的內容範圍,其中仍存有著不少歧異商榷以及重新建構的意 見,但其里程碑的價值是不容抹殺。

尤其解嚴以來台灣學界對二二八的研究,所累積的成果堪稱汗牛 充棟,但對於聚焦於彰化縣的資料卻不多見。早期能夠使用的資料不 多,如散見於《國史館藏二二八檔案史料》三冊4,其中之一部分〈臺 中縣政府檔案〉、〈彰化市政府檔案〉或某部分專節有論及彰化。至近 年來情況或有所改善,國史館所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第十二冊以

〈彰化縣政府檔案〉為主5,第十三冊與第十四冊〈台中縣政府檔案〉6 乃以較大篇幅收錄之。從彰化縣二二八的資料不被重視,更遑論及研究 的成果,是以民國九十二年在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所出版

《二二八事件新史料學術論文集》中,乃有一篇周琇環撰寫〈二二八 事件在彰化〉一文不免令人側目。7如要歸究其研究不足最主要原因,

是當時並無所謂「彰化縣」存在,而它大部分只是隸屬大台中縣一部 份。今日之彰化縣範圍在當時規劃的縣市區之下,被劃分為台中縣彰化 區(包括鹿港鎮、和美鎮、線西鄉、福興鄉、秀水鄉、花壇鄉、芬園 鄉)、台中縣員林區(包括員林鎮、溪湖鎮、田中鎮、大村鄉、埔鹽 鄉、埔心鄉、永靖鄉、二水鄉、社頭鄉)、台中縣北斗區(包括北斗 鎮、二林鎮、埤頭鄉、田尾鄉、芳苑鄉、大城鄉、溪州鄉、竹塘鄉),

3 賴澤涵主筆,《「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臺北市:時報文化出版社,1994年2月)。

4 侯坤宏編,《國史館藏二二八檔案史料(上、中、下)》(台北縣新店:國史館,1997年)。

5 周琇環等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12)》,(台北縣新店:國史館,2002年)。

6 歐素瑛等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13、14)》,(台北縣新店:國史館,2003年)。

7  周琇環,〈二二八事件在彰化〉,收在《二二八事件新史料學術論文集》(臺北: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 紀念基金會,2003 年12月),頁90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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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省轄的彰化市(包括彰南區、彰北區、彰西區、大竹區)。8

直至民國九十三年底《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9一書之出 版,乃能補充彰化地區二二八資料不足之處。是以此彙編完成不久之 後,由台北市二二八紀念館於民國九十四年所舉辦「二二八事件中部檔 案-記憶底層的黑暗板塊」的特展。這次展覽中大量使用本檔案彙編中 的資料,作為第一次公開陳列,算是對從事研究彰化二二八人士的最 佳鼓勵。藉由本文希望對本彙編的關注,以引起更多人研究此範疇的 興趣,更希冀二二八的研究者不僅注意到重要城市如台北、高雄、基 隆、臺中之外,還能轉移焦點至彰化縣來,從而提出更多有關彰化地區 二二八研究報告,除了更加釐清彰化二二八的歷史樣貌面之外,也使得 彰化地區的二二八受害者得以安撫內心傷痛與平反其聲譽受損。

目前彰化縣的各鄉鎮位置分佈圖

出處:http://www.bp.ntu.edu.tw/cpis/cprpts/changhwa/county/county.htm 說明:上圖中,花「垣」鄉,實為花壇鄉之誤。

8  彰化區區署最初設置於彰化市南郭,民國三十五年(1946)五月遷至鹿港;坡心鄉於民國三十六年一月 改稱埔心鄉;芳苑鄉於民國三十五年一月稱為沙山鄉,二月又改稱芳苑鄉。參見《臺灣省通志˙卷一˙

土地志疆域篇》(臺北:臺灣省文獻會,1970),頁84、85。

9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彰化市:彰化縣文化局,2004年12月)。所有有關 此書引用的頁數,以原件影檔頁數為主,除了釋文有特別需要說明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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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出版緣起與內容

(一)本彙編出版經過

《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的成書,首先是呂興忠所帶領一批 口述歷史的團隊完成,加以得到彰化縣文化局贊助,作為該縣口述歷史 計畫的第一本彙編。他們走遍全縣採訪二二八受難者及其家屬,找尋、

蒐集日漸塵封的二二八史料,方使這批二二八檔案重現天日(縣長翁金 珠之序言)10。根據呂興忠自序提到,他對於檔案中夾雜日文、台語的 文字,對於受日本教育那一代老人家充滿著臺灣特殊性的文字習慣,有 著深深的懷念。序中所提及不願曝光的Y先生與許先生多年默默地收集 這批歷史資料,將其全數捐獻出來。其簡單的理由:「臺灣史料是屬於 臺灣歷史的,臺灣歷史是屬於全體臺灣人的。」11

目前這些檔案原件保存於「半線文教基金會」,使得可能為紙漿的 陳舊警察局檔案,因有心者十多年的搜集與保存,加上呂興忠等人的努 力之下,經過張炎憲、黃秀政、許雪姬、溫振華、戴寶村等多位專家學 者指導及審查之下,並以電腦雷射掃瞄,加以彩色印刷成冊。如果不是 這批有心人推動之下,我們勢必難以窺見此檔案彙編。裡面除了少數檔 案文件殘缺不全之外,還能保有原件的真實性著實可貴,為了求廣為流 通乃由彰化縣文化局印刷出版。

(二)本彙編內容分析

本彙編收錄自民國三十六年三月至九月期間多達三百多件的檔案,

自當ࠃ人所作報告或者自白書12之外,還有警察機關與地方派出所呈給 上級的報告書,以及各鄉、鎮長對上級陳述二二八經過情形紀錄,13

10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2。

11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4。

12 關於這批自白書或者偵訊筆錄將陸續介紹於後文中。

13  田中地區有關事件的報告書涉案者的自白書,見於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 70–73、頁90–92。另外二水地區由兩位當時警員所提供的報告書,亦參見同書,頁7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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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彰化地區自三月二日起有十多天的激烈騷動情形,以及後來戒嚴、清 鄉等動盪不安的半年日子裡,地方的民眾與警察機構互動,有著最細微 的描述,堪稱對彰化二二八事件的第一手資料。

因此本彙編為最接近當時的歷史材料,其中收有彰化市與員林區兩 部分的資料。是以分為兩個單元依照不同地區、時間來陳列編號排序。

就員林區的檔案而言,其中以員林鎮、溪湖鎮、田中鎮三地描述的特 別詳細,首列「田中青年」之十二條要求,其後分列:戒嚴與肅清、憲 兵維持治安、追捕逃亡、追查武器、軍法審判、綏靖與清鄉,上述內容 多涉及官方採取應變的措施。有提及田中派出所借槍調查報告、善後與 救濟、二二八事件調查表及名冊、保護外省人記功名冊、轄下各派出所 呈報二二八事件名冊、村里長呈報二二八事件名冊、檢舉不良份子與御 用紳士調查表、二二八事件自新人名冊及素行調查表、防止破壞溪湖農 場、二二八事件陳情書。就其排列順序前半部的資料顯得過分零散,甚 至時間順序不佳之處14,自然提供不少有用史料與資訊書之。後半部有 關彰化市方面分為以下單元:頒佈二二八事件非首謀份子自新辦法、各 派出所呈報自新人員調查表、警察局、市參議會、區公所、學校機關辦 理自新情形、二二八事件審問筆錄及保證書。

14  例如有關楊炳榮部分依照時序為:編號147(36.7.24),應該放置於編號142(36.8.5)之前,編 號148(36.8.7),應該放置於編號144(36.9.4)之前,所以全部資料的編號都會因調整而變動。

(《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20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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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看彰化警察局檔案的史料價值 與前述兩者皆有關係,甚至涉及全彰化縣,是一份稱之為「彰化

縣靖平事件資料名冊」的文件。該名冊標明的時間為民國六十年,在 二二八事件經過二十多年之後。由此證明戒嚴時期政府對於二二八事件 參與人員一直緊密地監控著,究竟有多少當事人在白色恐怖時期遭受逮 捕及刑求,甚至因受警察機關關注而波及就業與生活,則尚待進一步研 究才能得知。上述不過是簡略的介紹而已,這些資料儘管凌亂不全,史 料部份也呈現區域不平衡處,然其原始資料性及可靠性的價值則不容推 翻。本彙編從選出的原文與進一步解釋的釋文之間,皆有其價值,然而 如要進一步加以研究,勢必得對每件檔案逐一過目。

「田中青年」十二要求(半線文教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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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彙編特殊處

本彙編彌足珍貴之處,為出土二二八期間的彰化地區的青年所組 織「田中青年」的宣傳語。15除了呼應台北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特 別在三月六日自由新報社田中分局裡,所提出的「十二條要求」。16 然而不免出現特殊的別字與日台文夾雜的情形,如「老儈」、「搾 油」、「昇官」、「擴播電台」等字,甚至存有日語特殊用法「最後的

15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26–30。

16 除了條文之外,還在每條文字底下還加上如何「解決」,今都省略不錄。

保證書(半線文教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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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17其內容要求與「臺灣自治青年同盟」所提出十四條相比18,就 某種意義上是來自於民間青年的改革心聲。除了要求廢除長官公署、專 賣制度廢止之外,還有對於憲政的期待與地方自治的實行,唾棄特務組 織等諸般事務,正足以反映一般時局的要求。另就時間點而言,應該是 在台北處委會「三十二條處理大綱」之後所提出來的,作為呼應北部的 要求而已,並沒有實際上影響到台北處委會決策的作用。

二二八事件傳至彰化各地,不少地方派出所被包圍,或有警員逃跑 或被毆打19,以致於地方維繫治安之事不得不由當地所組成的青年隊、

自衛隊甚至消防隊人員來接手。在溪湖派出所由於消防隊接收之下,

副隊長黃仁山曾經號召民眾前往台中、嘉義助陣的情形,則為特殊例 子。20員林區派出所被人入侵,造成警察所的現金遺失、槍枝被搶奪之 外,警察服裝亦被冒用。本彙編中出現的槍枝借條,來自田中派出所警 員張溪山、邱樹林將槍枝借給地方自衛隊引起的嚴重失職,是以事後接 受調查,巡佐謝四配所提報告書:「槍器借用和要保護余(國棟)警長 往員林,在警局不幸被侮辱等之兩點過失。」是以在清鄉期間,五月 十三日張溪山、邱樹林兩位警員被田中駐軍第八連第二排所拘捕。(頁 100)到了五月十六日社頭鄉鄉長蕭得松還函請員林區警察所長要求員 警張溪山「盼望能使該員早歸服務」。21上述之中警員張溪山、邱樹林 兩位最大過失為槍械管制不良,所產生的不良後果,可能是持械搶劫、

17 這優美字眼應該為「有終之美」(いうしゅうのび),此處承洪敏麟老師告之,特別感謝。

18  與之相比。三月五日「臺灣自治青年同盟」所發表時局宣言:「(一)撤銷行政長官制度;(二)絕 對保障言論出版結社集會的自由;(三)即時實施縣市長直接選舉;(四)本省全數縣市長選舉完成 時,即時實施省長直接選舉;…(六)撤銷專賣制度;(七)撤廢貿易局進出口統制,由各業者自 治,執行經濟;…(十二)將公有土地無償發給自耕農,社會迅速解決失業問題;(十四)對國民學 校兒童發給衣食。」上述根據檔案管理局所藏檔號:0036/340.2/5502.3/19/001(陳翠蓮撰文、檔案管 理局編,《二二八事件與青年學生》,臺北市,2005,37。)。

19  有員林區警員林飛鴻遭受林銀湖的毆打,還被拘留所拘禁起來。(《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

頁171)。

20  消防隊副隊長黃仁山的「告白書」指稱:為了地方警備保衛田中鎮合作社倉庫存糧,特別商借派出 所三支騎兵三八式長槍與槍劍並刀帶三副,還寫一張借據。(《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 30),雖然他否認帶人員前往台中、嘉義,但由其代為領取每一人300元的車馬費,則不能否認有此 事實(《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88)。

21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分別見於:頁97、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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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亂殺人、對抗國軍部隊等諸如此類問題。

本彙編所留下事後官方處理大量的檔案,呈現如臺灣省行政長官公 署警務處代電台中縣警局,縣警局再轉電送員林區警察所,以通知各派 出所「此次暴動流氓劫取警服,偽裝滋事,為免民眾誤會,流氓未肅清 前,所有逮捕人犯維持治安暫由憲兵負責。」22正足以反映出當時時局 不安、社會動盪及人心惶惶的問題。由於國家軍隊的介入,警力被憲兵 所取代,戒嚴時期的風聲鶴唳,開始展開軍事彈壓及清鄉行動,使得不 少無辜者遭受池魚之殃,還實施五家連保的控制,以達鄉里間彼此約束 與監視的作用,這對於追查「槍械」下落與追捕「首謀份子」,達到某 種成效,卻無形當中限制民眾的行動與箝制言論自由的作法。

三、本彙編的優點

(一)涉及人員眾多

陳儀於三月十日下令解散各地區處理委員會,開始展開戒嚴以及實 行綏靖計畫,頒佈「清鄉」、「自新」等辦法。三月二十九日根據臺灣 省警備總司令部暨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曾以(36)總戰字第三九九一號公 告「參加暴動份子非主謀者准自新辦法」分送各地機關團體,使得盲目 附和或被脅迫參加者准予自新。本彙編收有「中部地區辦理自首自新實 施條例」,因而所辦理自新的人數:由員林鎮長張清柳送自新者名冊有 15位,員林區警察所涵送至台中縣民政局行政課自新書有溪湖鎮8位,

田中鎮4位。23在員林鎮警局轄下有關「姦徒名冊」有104名,田中派出 所有24名,二水派出所8名,溪湖派出所4名。其他由村、里長所上報 的檢舉名單:員林鎮和平里長檢舉3名,三條里里長檢舉3名,大村鄉

22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34–35。

23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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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村村長將兩員涉及二二八的呈報上警局。可知其流程是來自基層村里 舉報,由鄉鎮公所所填報,加上各地派出所調查之後,彙整至警察局資 料,因而得到員林區的參與者全部名單。就上述論及名單的人數只不過 是冰山之一角,前面提及的「靖平事件資料名冊」,24上面記載著人員 多達345人的名單,不僅讓我們知道彰化縣曾有這麼多的人涉及二二八 事件成為列管人員。25即使彰化地區算是整個二二八事件中較不嚴重地 區,尚且有如此多的人涉入,更遑論其他地區的情形,甚至這些人有家 庭、親友們不乏有受到牽連入罪。這也是為何二二八事件成為臺灣民眾 多年後揮之不去惡夢其來有自。

24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356–359。

25  據編者(呂興忠)於中研院台史所舉辦「紀念二二八事件60週年」學術研討會中,提出論文言及:前 縣長翁金珠根據新史料進行協助申請補償,獲得「二二八基金會」通過有六十餘人。

自新書(半線文教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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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人士之角色

光復初期地方自治尚未步上軌道之前,主要依賴從日治時期一直 存在地方人士從旁協助,由這些地方精英分攤鄉里中諸多事務。呈現在 彰化二二八事件中大致上可以分為幾類人物:參與各地處理委員會人 員26,加上原有地方派系的領袖,27由區長、鄉鎮長等構成的上層社會 菁英,不滿意現狀的失業民眾,戰後返鄉的退伍軍人,維繫治安的警察

26  其中以林連宗是當時的制憲國大代表,參與臺北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事後被帶走一去不復返,雖 不在書中出現,卻也是「二二八」受難者。林糊參與台中市處理委員會,雖然被關後來還被保釋,詳 見下文。

27  在日據時期台灣各地都存所謂「地方派系」之間,各有其特性。是以根據彰化市的耆老回憶當時有紅 派、白派之分。(《彰化縣鄉土史料》,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年,頁35。)另外,光復 後北斗鎮有有所謂「老派」與「少年派」(張哲郎、張素玢等編纂,《北斗鎮志》,北斗:北斗鎮公 所,1997,頁202 - 210)。

自首自新條例(半線文教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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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乃至無產的農民階層。主導當時彰化二二八的力量仍為舊式的士 紳,以下試著分析幾位地方菁英。例如林糊醫生就在書中被列為「暴動 奸匪」,他曾是日治時期員林區長,長期以來在地方上舉足輕重。於三 月四日前往台中市召開處委員的事宜,三月五日即回到員林鎮召集附近 鄉鎮公所首長一起開會自任主席,被密報為主張要毆打阿山與半山,

乃至於破壞公路阻止國軍前來。28為此林糊醫師身陷牢獄之災,被政府 提起公訴,多虧地方人士林朝業等多人出面加以澄清,29才免除這場災 扼。

地方上另有一類息事寧人型,如溪湖鎮長楊維堯以及縣參議員陳萬 福、楊春木與鄉民代表楊世祁等人。這些人開會之後就表態不宜輕舉妄 動,但一方面還是組織保安隊以及義警大隊來維持治安,對於國軍開到 時要「不可抗爭,要守法、冷靜、服業」。30足證當時舊日仕紳階層的 十足守舊的成分,絕不反抗國軍以避免更大傷亡損害,以為明哲保身之 道。

然而等到三月九日之後國軍開到各地不免引起人心浮動,彙編中多 處可見密告信函滿天飛,或許有人挾怨報復之故。如溪湖鎮楊炳榮就因 而招致陷害,他曾於日據時期身居許多要職,有可能因個人恩怨而遭人 投訴。然而地方警察機構接受投書,除了請當事人進一步偵訊,還會另 派其他警員來協助調查。是以檔案中出現士紳楊炳榮除了自己答辯之偵 訊筆錄外,還進行地方士紳鎮長楊維堯、副鎮長楊長發、調解委員會主 席楊世祈、鎮代主席蔡禛祥以及鎮民代表多名總共十一名的連保,31這 亦能證明他在地方上人脈的雄厚。

另由彙編可知地方校長與教員受到牽連而遭受逮捕的情形,譬如

28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124。

29  黃秀政訪問,連偉齡記錄,〈林朝業先生口述記錄〉,收在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二二八事件文獻 補錄》,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2月,頁36。

30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105。

31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分別為頁212、頁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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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區警員張維欽假借著機會提報田中第一國民學校校長陳百年,說他

「態度傲慢,不肯自新,且係首謀,證據確實,應予扣押。」其建議為

「其內亂行為,係觸犯刑法第一百條,擬依此條屬無期徒刑」。32足證 當時警察擁有過大權力,甚至可以對犯人定罪,甚至提出建議給地方法 院。另一位省立彰化女子中學的教員楊水源則屬於比較幸運的一位,

除了寫上一份「自新報告表」,加上外省校長皇甫珪的保釋就獲准交 保,33而幸運逃過一劫。即使教員楊水源雖有自新書,並沒有實際參與 行為,在當時動盪時局中,難免受人誣陷,是以評價二二八事件中的個 人或者集體的行動,需要掌握不同的證據(官方資料非唯一,正如自白 書不足以作為定罪唯一證據),才能來下論斷與評價的。

(三)審訊筆錄透露出種種問題

本彙編最大特色就是保有警察局的審訊資料,來自參與事件者或 者被波及者所留下的資料。本彙編計有十二人見證事件的發生,這十二 人分別為:許榮華、張青山、張添壽、張振賢、白圻聰、林振窗、蔡雲 鵬、劉秋波、陳水木、李炎松、陳逢春、黃其旺。這些人的背景身份 為:許榮華屬受高等教育的士紳階層,有的從海外歸來如張添壽、李炎 松,有人曾經有竊盜前科,也有是無業人民。而對於此次事件的參與,

在審訊中有些人誠實面對,有些人完全否認涉案,這批人都獲得警察局 長批示給予交保,作為見證「彰化二二八」的當事人。

其中許榮華為高級知識份子之代表,早期畢業於日本中央大學法 學科,一直待在日本有十一年,於民國三十五年二月初七才返國,從事 木屐材料及香蕉乾等商業。由其審訊筆錄中透露出彰化市處理委員會中 的一二事,當日彰化市處委會的描述以最中肯,其中所提及彰化市處理 委員會每天開會兩次34,其中他幾乎每天都前往(由三月四日起至十日

32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206、頁207。

33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290、296。

34  彰化市處理委員會「只成十天」,此據「蔡雲鵬偵訊筆錄」所說,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 檔案彙編》,頁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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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九日之外)。他對於處委會的態度為「全省的處委會都不合法。但 是彰化的處理,是智識份子為要使不良分子不致非為,故較為合理一 點。」「我們這種組織是一種烏合之眾,參加的人員有好有壞」(頁 301)。彰化市與全省各地所提出的提議案基本上並無不同,起草「大 約是蘇振輝及石錫勳兩先生、主席是吳衡萩先生。」通過提案將「提議 市長民選及高級官吏由本省人擔任….省政府民選、廢止專賣局、國軍 繳械(台北提議的)高級教育人才啟用本省人」。35許的立場與態度,

是否為了脫罪,抑或當時一般士紳的態度?倒是耐人尋味。

本彙編亦可見證彰化市處委會的部分情形,如蔡雲鵬審訊筆錄所言 及,處委會的首腦有「市議員吳衡萩、呂世朋、蘇振輝、吳石麟等,次 有李漢堂、林錦文等屬在指揮地位。」36另可由林振窗審訊筆錄加以補 充,得知三月五日彰化市處委會所通過幾項:「一、外方來討救援,需 由會議通過始得參加。二、台中要來聯絡應予拒絕。三、武器應繳交處 委會集中保存。」對於處委會其中幾位壞份子有「周學泰、林錦文、顏 勛超三人」。37這些態度表達當日彰化市處委會有人不願支援台中的保 守態度,或者基於避免引起更大混亂的心態也無可厚非。是以上述所列 諸ࠃ,乃呈現為人所不知歷史另一面。

另從受偵訊的彰南區合作社經理白圻聰清楚知道「三月三日暴徒坐 車往台中去,各持武器計有汽車兩台,約有五、六十個人」38,其供稱 是受林文錦策動。由此可知道彰化地區確實有不少人跑到台中市參與活 動,由這一點也可以知道從員林隊、田中隊等名稱,何以會在台中市出 現的原因。

(四)其他爭議事件

35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302。

36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345。

37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335。

38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340。

(17)

當時有林錦文39所組成小林部隊上八卦山抗爭之事件,做為彰化 二二八的插曲之一。足證當時彰化市確實有一群受過日本軍事訓練返鄉 的人士所組成的部隊,參與者應該有二十多人。就參與者綜合陳述,誠 如白圻聰所說:「據聞是由海外歸來之人,受臺北下來的流氓煽動,在 彰化有林錦文策動最厲害的」以及參與者劉秋波所言:「八卦山上聚集 二十多名,有許天送、春金(姓不明)、陳水木、李江海、李漢堂、李 國榮、李國榮堂兄(名不詳)。」40接著由警方詢問涉案人陳水木,得 知上八卦山的人員「共十九名,小林(林錦文)、劉秋波、張漢堂、蔡 雲鵬(烏面),其他的人我不大清楚」,「以上之人十分之七八都有武 器,及佔領公物。」41然而涉案者蔡雲鵬接受偵訊時供稱「沒有參加攻 擊台中國軍,我所擔是留守的部門,故殘留於彰化的」,「伊(林錦 文)指揮警備隊,參加攻擊臺中國軍及至最不肯降服等可舉為首惡」,

由此蔡雲鵬不可能留守彰化市,又跑去八卦山上對抗國軍。42至此對於 小林部隊所有參與者姓名雖未能全盤掌握清楚,除了林錦文之外,還更 清楚獲悉一些當事者的名字43,正可補史闕。

彙編中記錄在三月二日十點多二水火車站被打的無辜三名外省 人44,連帶外省人所經營的「瑞昌織布廠」也受到波及,在三月二日 下午三時由陳貴添(無業)所率領一群人卓雨、蕭登乾、許文東(無 業),打傷店東陳傳興,以至於頭部輕微撲傷、左手中指切傷、左腿下

39  林錦文並沒有在二二八當時被殺,而是於「白色恐怖時期」遇害,同樣情形二二八事件中有許多人都 事後遭到清算,如李友邦、高一生等人。

40  應該為張漢堂之誤,其還承認「彰化鐵道部竊取鐵枝九十枝」,還將「步槍乙桿、子 但三十五發、手 榴彈兩粒、刑警用大衣乙條、警用短褲乙條、灰色警用長褲兩條、白襯衣乙條,由林錦文發給我們每 個人的。」(頁321-322)。

41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324。

42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分別見於頁341、321、325、343 -344。

43  蔡㣼賢、陳樹材、陳水木、顏子傑、李國榮、馬水致、陳昭漢、劉秋波、陳鐘山、張進、王耀麟、王 桂、陳漱成、李炎松、郭金塗、洪昌其、陳煙木、顏鄭超、許天送、黃村金(《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 案彙編》,頁269、273、274、275),其他在上述中扣除重複名字外,尚有許天送、李江海、張漢堂 等。依照檔案得知有,被脅迫以及自願參加程度不同的紀錄。

44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175,還知道一名以理髮為業的賴周當時毆打過外省 人(同書,頁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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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切傷。45三月四日林庚(甲)申(以賭博為業,還將前縣長劉存忠抓 起來)和蕭登乾共同演講鼓吹民眾組織隊伍助戰,當時有志願民眾36人 前往台中、嘉義者。先是搭車去台中接收六箱手榴彈(一百二十顆),

在林庚申擔任隊長、陳貴添擔任副隊長率領二十多人前往嘉義,沒多久 就從嘉義回來。後來在謝鎮長勸告下,參與者黃仁山、陳添貴、謝振聰 每人寫一張「自新書」了事。46就資料彙編所提供的資訊而言,有些人 確實參與台中的治安維繫,甚至少部分的人有到嘉義馳援,但是否參與 一齊圍攻水上機場或者紅毛埤彈藥庫的行為?依照他們去的時間,大約 去兩、三天就返回,實在難以有大作為。另一方面,糾集的群眾大多為 農民出身,少有受過正規軍事訓練,是無法真正能上戰場作戰。但是研 究本身不能驟下斷言,尤其是在資料不足情狀之下,所以還是存疑而不 論。

四、本彙編的侷限性

(一)缺乏全面性

如本彙編所列彰化市與員林區只是一小部分地區,其他鹿港區、北 斗區的資料則闕如,因此《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12)》來自「彰化縣 政府」檔案就有補助作用。依照其「自首自新」人數來顯示:彰化區有 三十九位,來自彰化區和美鎮有四位,彰化區鹿港鎮有二十九位,芬園 鄉有一位,線西鄉二位,福興鄉有三位;47加上彰化市多達七十七位,

其中來自彰南區公所23位,彰西區公所17位,彰北區公所29位,大竹

45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126。

46  參見田中派出所呈報,附記二:「還未提出自新書之人鎮長勸告自新大概近日可能全部提出」(同 書,頁161)。

47  周琇環等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12)》(台北縣新店:國史館,2002),頁2–9。此根據周琇 環「導言」所做一分析。

(19)

區公所8位。48如從這些「自新人的調查書」,就當時的參與者的年齡 來分,可以得到一個粗略印象,就是集中於十幾歲至三十五歲之間。來 自血氣方剛的青壯年們,對於陳儀治理下的台灣社會充滿不滿的怨懟,

受到激勵鼓動而有衝動行為,如包圍外省官員、毆打外省同胞、乃至破 壞公物等情事,這些無非大惡之事,但在統治者的眼中簡直就是「十惡 不赦」之罪行。

在二二八初期混亂時局中,不免出現毆打外省同胞的不分青紅皂 白的人,相對地也出現多起外省人及外省公務員受到本省同胞善意保護 的例子。本彙編中出現唯一一張文件上面被記功的本省人楊世祈、張清 泉、張鉗、邱如山、江進生、鄭調等六位理由為營救保護外省同胞。49 此單一線索,須經追究,方知所營救者為甫才接任縣長兩個月的宋增 榘。50隨後爆發二二八事件的衝突事件中,原本在員林鎮台中縣長及縣 府官員們一行人,由當時士紳張清泉、張鉗等人暫時安置保護於瓦磘村 中達五日,事後宋縣長為了感激,下令要全縣各地呈報類似情事,加以 獎勵本省同胞來保護外省同胞者。據此方知此文件存在意義,否則真不 知如何解釋它。

甚至我們單從本彙編無法得知事後那些人如何地處置,然而藉助 其他資料得知,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4)》上錄有蕭登乾與陳貴 添、林才壽、林三財與曾煙等人來自台中地方法院的判決書51:其中林 才壽依照妨礙秩序被判一年兩個月,蕭登乾被處以有期徒刑一年六個 月、褫奪公權五年;陳貴添被判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其他有住在北 斗鎮的林三財與曾煙,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假若要更徹底地瞭解彰化 二二八,尚須參酌其他資料才可更進一步的知悉結果。

48 周琇環等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12)》,頁441。

49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139。

50 接替因貪污嫌疑而被解職的前台中縣長兼市長劉存忠。

51  周琇環等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4)》(台北縣新店:國史館,2002),頁201–202、130–

132、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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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僅呈現官方立場

就本彙編而言,臺灣行政長官公署對各地縣市政府,甚至地方市 區、鄉鎮往返的電文、公文,以及來自各鄉鎮公所的公私財產的損失與 人員的傷亡情形,這些成為第一手資料,存有某程度的參考價值。但官 方檔案無疑有其一定的立場與觀點,往往與民間的記憶存在某種程度的 差異。當年政府將其視為暴動、叛亂、共黨陰謀的行為,涉及的人員都 冠上暴徒、暴動奸徒、共黨份子等名詞。而這批相同檔案資料,換在今 日不同時空下來解讀,所見當日的那些叛亂、奸徒甚至共匪,不啻為另 類反諷。

雖說公部門的檔案資料,對於記錄名字、數量上比較能夠精準。但 是公家報告檔案還是有所局限,本彙編常見的情況是有罪者未必有罪,

甚至不保證每人其記載、自白、口供都是正確無誤的,有時候可能被密 告信誣告,甚至可能被栽贓的情形。研究者及引用者除小心求證之外,

或以口述歷史方法輔助,乃至參照其他史料佐證才能下斷語。

由書中可知,絕大多數資料是屬於清鄉時期的資料,由戒嚴、肅 清所造成民眾的恐懼心態,藉由憲兵取代警員來暫時維持治安,為了追 查丟失的武器所展開大規模清查槍枝、刀械,將地方上任何有防禦性、

殺傷性的工具,就連裝飾用的刀、劍,乃至散彈槍、鳥槍等都搜刮一 空。於是數目上比起原來部隊、派出所遺失、失落的武器多了許多。綏 靖清鄉期間乃至事後的軍事審判,使得地方人士為求自保,不免要尋求 關係,除了找人作保、花錢請客,乃至花錢消災以求大事化小,小事化 無,最後得以脫罪。這些狀況當然不會在官方資料中顯示,然而可由許 多當事人的事後追記中不難瞭解,當時有一批「狐假虎威」的人士。

(三)需待口述歷史之補充

對於二二八事件中有許多資料,「口述歷史」(oral history)正足 以反映與官方立場不同的民間說法,茲舉書中多次出現的林才壽為例。

根據其口述歷史訪談:「昭和十七年(1942)考入東京陸軍少年飛行

(21)

學校,二年半後畢業,擔任兵長,分派在日本山口縣小月機場。…半年 後日本投降,三十五年元月回台,…後考上代課教員,於三十六年一月 派至埔鹽鄉新水國校擔任教員。…於二二八期間被溪湖地區推為自衛隊 隊長,「青年自衛隊」成員有二十幾名,大多為二十幾歲青年。…..因 缺乏武器,就跑去溪湖糖廠向會計課長陳任癸商借三八步槍十幾支、子 彈若干與卡車一輛(還親手寫了借條)。然後到前往台中空軍地勤單 位,且以半威脅下商借一卡車武器,計有九七式步槍、子彈若干箱,手 榴彈(數量已忘)。…」52然據書中溪湖鎮長楊維堯的說明:「三月四 日上午八時埔鹽鄉蕃薯村人林才壽,來要求召集青年幫忙治安,卻被 他拒絕,他就帶著怒意離開。十一時糖廠陳會計課長報告說有幾名青 年來借槍。中午林才壽就帶七、八名人員要前往台中。」接著說道:

「前往台中第三飛行工廠接收卡車一台、手榴彈35發、步槍64桿,又 跑去溪湖糖廠藉著武力強行接收步槍5桿,又洗劫廠長等九名的財物與 燒毀家具等罪行,還到台中市民館借兩桿武器,最後將64桿步槍交給 學生隊。」53林氏至今仍建在,晚年回顧其行為深覺當年,「我想整個 二二八案,沒有人比我的最更深更大,將一大車的武器借出來,政府卻 還對我這般寬厚。」54

口述歷史訪談在一定程度上可補充檔案文件之證據不足處,然而 有些追溯性的回想和言詞,不免有失誤或誇張處。林才壽提及接收台中 空軍地勤槍械情景,「我們出發時依舊偽裝(所有步槍、子彈等,全部 放在卡車上,然後以稻草蓋在武器上面,而隊員穿著便裝,偽裝為農 民),並計畫到達營門時,卡車不可停下來,要繼續駛入,因為衛兵 不敢朝著營內開槍,到達營裡的辦公室才停下來。」55類此近乎神勇方

52  詳見:黃秀政訪問,連偉齡記錄,〈林才壽先生訪問記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口述歷 史(二二八事件專號)》第四期,1993年2月,頁221–227。

53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105、109–120。

54 黃秀政訪問,連偉齡記錄,〈林才壽先生訪問記錄〉,頁227。

55 黃秀政訪問,連偉齡記錄,〈林才壽先生訪問記錄〉,頁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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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不乏有當事者誇大處,因此儘管其身歷其事,然其所述對於歷史真 相的廓清確有幫助,但不乏有存疑之處。

有些農民陳石獅等人對於溪湖糖廠農務課長洪榮輝的不滿欲殺害 之。56這原因可能來自平日蔗農與糖廠經常發生的衝突,相關敘述見於 楊金的陳情書:「光復後至民國三十五年末,糖廠要收回土地去自作的 關係,和農民間時常發生紛爭,對其紛爭北斗區署並國民黨省縣黨部正 在調查解決中」,可知農民們與糖廠為了廠方土地的處理不當而常起糾 紛,致使溪湖糖廠王濟仁等九名外省人的財物一部份或全部被劫燬。57 若佐以葉世傳的口述歷史,將能更進一步知道,當地人為何要攻擊溪湖 糖廠,其中部分原因是源於對外省糖廠員工受賄貪污風氣之不滿:「我 帶人去襲擊溪湖糖廠總務施覺先住所,因為他是廠長的姻親,狐假虎 威,凡找他要職位的,先要奉獻六個月薪水,他惡名遠播,我在他屋 裡找出兩個皮箱,有滿滿的領帶(當時普通公教人員要買一條都不容 易),氣得把它放火燒了。」58因此,口述歷史是最費功夫的披露史料 工作,往往得到的也是零散資料,然而在這些看似無價值的言語中,卻 往往能披沙瀝金,而得到被忽略的佐證與珍貴的資訊。

(四)依賴其他資料之佐助

除了「口述歷史」作比對運用之外,尚且可以運用所有已知的資 料與「檔案資料」。譬如溪湖糖廠衝突事件的最大原因,在於當年一月 二十八日溪湖糖廠任意要將公有土地,原本由農民種植胡麻的農地收 回,以致於佃農生活無以為繼,而引起農民與糖廠、警方的重大衝突,

這一件事一直到二月六日由官方召開農民大會來解決,才告一段落。59 所以溪湖糖廠在二二八期間,一直擔心農民的報復,還組成巡邏隊防止

56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138。

57 呂興忠編撰,《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分別見於頁133、125。

58 曉星,〈溪湖事件與2˙28〉,《彰化人雜誌》第12期,1992年12月,頁18。

59  侯坤宏主編,《土地改革史料(民國16年-民國49年)》(臺北新店:國史館,1988),頁418–

425。

(23)

民眾來破壞。

近年來修地方史志的風氣大開,鄉土資料迭受重視,而縣市文獻 會也相繼創辦尋本探源的一系列專書(如彰化縣有「大家來寫村史」系 列,台南縣有南瀛文化叢書等)。來自彰化縣各地的地方志書,如《彰 化市志》、《員林鎮志》、《溪湖鎮志》等或多或少記錄了光復初期的 吉光片羽。許多鄉里的耆老回憶起過去包括二二八那段歷史往事。隨著 近年來二二八研究愈趨於豐富多樣、走向更專精地區研究,在台灣省文 獻會推動之下,所舉辦過彰化縣的座談會所採集成冊的《彰化縣鄉土史 料》,60亦成為另一種資訊管道。在溪湖鎮鄉土座談耆老所論及兩位人 之中:一為縣議員陳萬福在二二八事件中被拘禁三個月,可能因為召開 會議而被拘捕;另一位為林才壽由於當時「籌措武器被捕,所幸並未 被槍決」。61諸多彰化縣各地文史工作者不定期投入、參與發行刊物發 行。如定期刊物《彰化文獻》(由彰化文獻委員會所發行)與《彰化人 雜誌》(由員林人林雙不所倡導,現已停刊),62就曾多次以「二二八 專輯」為題,訪問多位當地耆老來陳述二二八時所見聞或者親身經歷的 事,或由受難者甚至其家屬以追述方式來說明二二八事件的經過情形。

而方興未艾的各地方文史工作者個別以口述訪談與資料蒐集所做的貢 獻,即便是受限於歷史專業訓練不足,容或有失真、未臻盡善之處,但 仍值得我們敬重稱道。

五、結語

本彙編就一份珍貴檔案而言,確實是臚列不少第一次面世的文件:

60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彰化縣鄉土史料》(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

61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彰化縣鄉土史料》,頁264。

62  由一群熱愛鄉土的知識分子所組成,其中有多次有關「二二八」的專刊、與受難者家屬口述的資料。

從民1991年二月至1993年四月,共發行有27期。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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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青年十二條、槍械借條、彰化縣靖平事件資料名冊。對於審訊筆 錄中陳述,有真實來源或部分帶有不實陳述,此亦人之常情,任何被告 都會選擇對自己有利之處作陳述,而隱瞞對己不利處。除了少數人受到 挾怨報復之外,大抵可呈現出當時的經過,因而歷史研究者在使用自白 書或是審訊筆錄等資料時,務須小心求證與交叉比對。二二八事件後政 府急於操縱失控的社會秩序,所展開加強對民眾控制的舉措(以五人為 互保),乃至於追查武器、追捕「叛亂首要份子」,甚至綏靖清鄉等行 動。這些行為對於當時的混亂局面以強勢國家暴力的整頓之下,逐漸地 恢復社會秩序,然而所留下的傷痕至今難以平撫。

二二八事件本身的特殊性使得研究者有不同的立場,用以相同資料 因不同的解讀乃得到不同的答案的情形。作為研究者第一要忠於資料上 的陳述(即使官方宣稱的事實),不能任意更改其文字。除了公允地將 各方資料提出,加以檢證文字與內容真偽之外。陳述事實時避免太多情 感涉入,能以客觀、中性字眼來敘述,不要有預先假設或立場。歷史的 有其客觀性,但隨著時代變遷多少會有不同價值判斷加入,唯有「上帝 的歸於上帝」,就讓歷史歸屬於歷史吧!

在二二八事件的區域研究裡,彰化縣地區的研究相較其他縣市算是 相對較少數的,正因如此本彙編可提供相當多值得參考的資料。雖然其 所選取的資料,尚不足涵蓋整個彰化縣二二八實況,若要對整個彰化地 區作細微入裡的觀察,勢必除本彙編之外,除了文字資料的掌握之外,

還要兼採民間說法(口述歷史、回憶錄、鄉土座談),對於運用官方 檔案(國家檔案、警察局資料、縣市鄉鎮地方志書)應注意到其立場問 題,以便進行更深的研究詮釋。但就歷史研究而言,此彙編的史料價值 則是無庸置疑的。

(25)

參考書目:

朱浤源訪問,楊明哲、吳美慧記錄

1993 〈王雲青先生訪問記錄〉,收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編,《口述歷史—二二八事件專號》第四期,頁16–24。

呂興忠編撰

2004 《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彰化市:彰化縣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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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二二八事件在彰化〉,收在《二二八事件新史料學術論 文集》,臺北: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頁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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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琇環等編

2002a 《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4)》。台北縣新店:國史館。

2002b 《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12)》。台北縣新店:國史館。

侯坤宏編

1988 《土地改革史料(民國16年—民國49年)》。臺北縣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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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國史館藏二二八檔案史料(上、中、下)》。臺北縣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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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翠蓮撰文,檔案管理局編

2005 《二二八事件與青年學生》。臺北市:檔案管理局編。

張哲郎、張素玢等編纂

1997 《北斗鎮志》,彰化縣北斗鎮:北斗鎮公所。

黃秀政

2006 〈論二二八事件的影響及對臺灣的傷害〉,《興大人文學 報》第三十六期下冊, 頁529–536。

黃秀政訪問,連偉齡記錄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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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林才壽先生訪問記錄〉,收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編,《口述歷史》(二二八事件專號)第四期,頁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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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林朝業先生口述記錄〉,收在《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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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素瑛等編

2003 《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13、14)》,台北縣新店:國史 館。

賴澤涵主筆

1994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臺北市:時報文化出版社。

曉星

1992 〈溪湖事件與2˙28〉,《彰化人雜誌》第12期,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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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文獻會編

1970 《臺灣省通志˙卷一˙土地志疆域篇》。臺北市:臺灣省文 獻會。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999 《彰化縣鄉土史料》。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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