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範洗產地?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貿易服務組 陸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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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一、什麼是洗產地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一)貿易監測
(二)進口管理 (三)出口管理
(四)查驗產地標示
一、什麼是洗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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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5 查驗
產地標示
貿易監測 1
進口 管理 4 2
防杜 違規轉運
產證管理 6
產證管理 產地諮詢
5
出口 管理 3
修法 提高罰則 吹哨條款 7
(一)貿易監測:觀測中國大陸進口有無異常
◼按月觀測特定產品自中國大陸進口情形,比對有無異常。(例如: 美 國301清單)
◼加強監測業者優先關切之產品。(例如: 自行車、工具機及口罩等)
◼如進出口異常增加,將洽詢業者瞭解原因。 如確有洗產地情形,
將依法嚴懲。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二)進口管理
◼申報 進口用途:中國大陸製自行車、工具機
◼附 產地證明:太陽能模組及電池、鋼鐵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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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三)出口管理
◼ 自由貿易港區輸出許可:
✓ 輸往歐盟、英國及美國之自行車、
電動輔助自行車
✓ 輸往歐盟、英國之鋁製輪胎圈
✓ 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
◼檢附 產證:
✓輸往美國之工具機
✓輸往歐盟、英國自行車、電動 輔助自行車
✓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
(四)-1 查驗產地標示(進口流程,課稅區為例)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報運進口 納稅義務人填報進口報單
海關查驗產地及產地標示
(違規標示)
(四)-2 查驗產地標示(出口流程,課稅區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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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出口人向海關報運出口
出口人依國貨或外貨申報出口報單
海關查驗產地標示 (違規標示) 海關函送貿易局
貿易局議處
輸往美國或歐盟之出口貨物原產地諮詢窗口
關別 服務單位 聯絡電話 關別 服務單位 聯絡電話
基隆關 五堵分關 (02)86486220#2133 臺北關 竹圍分關 (03)3992888#3715 基隆關 六堵分關 (02)24554202#2411 臺中關 業務課 (04)26565101#110 基隆關 業務二組 (02)24202951#5420 臺中關 保稅組 (04)26565101#362 基隆關 桃園分關 (03)3921591#310 臺中關 稽查組 (04)26155097
(五)產地諮詢:
財政部設定通關系統,倘出口產品屬美國301措施項目,系統將顯示訊 息提醒符合美國相關規定,關務署並提供輸往美國或歐盟之出口貨物原 產地諮詢。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六)產證管理:持續加強督導及訪查全國產證簽發單位,要求審慎發證並 當場查驗發證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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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 16個簽發單位
• 檢驗局及其分局(7個)
•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分處(5個)
• 竹科管理局、中科管理局、南科管理局、
農委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
• 放行後產證
優惠關稅產證 (臺巴、臺瓜、
臺尼、臺薩宏FTA產證)
• 51個簽發單位
• 16個政府機關
• 1個財團法人
• 1家協會
• 33個工商團體
• 放行前產證 優惠關稅產證 (ECFA)
• 自行具證
優惠關稅產證 (臺星、臺紐FTA 原產地聲明書)
• 7個政府機關(標準檢驗局 及其分局)
• 放行後產證
輸歐盟及英國(大蒜)、
輸巴西(飲料酒)產證
• 103個簽發單位
• 18個政府機關、1個財團法人
• 76個工商團體
• 3家農會、1家漁會、 4家農產 品合作社/產銷協會
• 放行後產證
一般產證
(七)修法提高罰則及訂定吹哨條款
二、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修法/訂定之法規名稱 實施日期
修正「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109年2月18日 修正「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 109年2月18日 修正「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請參考主題影片: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要注意甚麼?) 109年2月18日
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10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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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1/2)
項次 違 規
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一 拒絕提供業務上有關之文件或資料 警告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二
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 使用該原產地證明書
例如申請人有原產地申 報不實、以不實之出口 報單申請及其他因提供 不實資訊致證明書內容 不實之情形等
罰鍰新臺 幣6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新臺幣 24萬元,或 停止輸出貨品 3個月
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 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書,或使用該原產地 證明書
例如申請人有原產地申 報不實、未正確填製出 口商開具的發票價格及 其他因提供不實資訊致 證明書內容不實之情形 等
罰鍰新臺 幣9萬元
罰鍰新臺幣 18萬元
罰鍰新臺幣 36萬元,或 停止輸出貨品 6個月
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2/2)
項次 違 規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三
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原產地證明 書,或使用該原產地證明書,且該 貨品遭進口方政府展開關務詐欺調 查或原產地調查等有損害我國商譽 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前述貨品區 分如下:
(一)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如自行 車、工具機等)
(二)非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例如申請人有原產地申 報不實、
以不實之出口報單申請 及其他因提供不實資訊 致證明書內容不實之情 形等,且該出口貨品遭 進口方政府展開關務詐 欺調查或原產地調查
(一)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罰鍰新臺幣
60萬元
罰鍰新臺 幣
120萬元
罰鍰新臺幣300萬 元並廢止出進口 廠商登記
(二)非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新臺 幣
24萬元
罰鍰新臺幣48萬 元,或停止輸出 貨品6個月
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原產地證明 書,或使用該原產地證明書,藉由 削價競爭或轉向傾銷等不正當方法
例如申請人有原產地申 報不實、
以不實之出口報單申請
(一)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罰鍰新臺幣 90萬元
罰鍰新臺 幣180萬元
罰鍰新臺幣300萬 元並廢止出進口
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1/2)
項 次
違 規 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一
未依規定之格式、程序或收費數額簽發原
產地證明書 警告 警告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未依規定之格式、程序或收費數額簽發海 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原產地證明書
警告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二
未經核准簽發貿易局公告之特定原產地證
明書 警告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未經核准簽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原產地證明書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新臺幣 24萬元
三 未依規定保存文件 警告 警告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2/2)
項 次
違 規 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四 未保守出口人之營業秘密 警告 警告 罰鍰新臺幣6萬元
五
未依規定之格式、程序或收費數額簽發原 產地證明書、未經核准簽發貿易局公告之 特定原產地證明書,損害我國商譽或擾亂 貿易秩序之行為
警告
罰鍰新臺幣6萬元,
並得停止簽發原產 地證明書1個月
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並得停止簽發原產 地證明書2個月
未依規定之格式、程序或收費數額簽發海 罰鍰新臺幣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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