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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總額警戒機制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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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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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勞總額警戒機制之建立

結案報告書

委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執行單位:致理科技大學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2)

摘要

因此,本計畫主要研究目的為建構我國外勞總額之警戒機制,為 參考辛炳隆與李淑媛(2012)的研究結果與資料的完整度,選擇製造業 與營造業合計之非專技人力之缺工人數增加率、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 之本國非專技人員薪資增加率、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本國非專技人 員總工時數增加率、本國非專技人員失業人數增加率與外勞行蹤不明 人數增加率為產業外勞總額警戒指標,而以重度身障者人數增加率、

80 歲以上老年人口數增加率、因料理家務而未參與勞動市場人數增加 率、本國居家照顧服務員人數增加率、外勞行蹤不明人數增加率以及 長期照護及安養機構床數增加率作為社福外勞衡量指標。

在產業外勞總額警戒指標設定為月指標、季指標與年指標三類,

社福外勞因受限於資料取得的完整性,僅設定年指標。警戒 燈號的設 定則依警戒總分的區域分別給予「藍燈」、「黃藍燈」、「綠燈」

「黃紅燈」與「紅燈」五種燈號。

透過各項指標計算結果發現,從產業外勞月指標的變化趨勢來看,

指標趨勢容易受到整體景氣趨勢的影響,在警戒總分部分呈現上上下 下的波動狀況,其中最近幾個月的月指標燈號,紅燈出現的頻率增加 值得相關單位予以重視之,但從長期年指標的趨勢來觀察,則顯得較 為平穩,103 年度產業外勞總額警戒燈號為藍燈。

在社福外勞部分,根據各項指標燈號與相對權重所計算出來的綜 合警戒燈號為藍燈,顯示整體來看,目前在台社福外勞人數總額尚屬 正常,此可能為受到國內照護人力不足,對社福外勞的需求仍然存在 所致。

(3)

根據上述研究成果,本研究提出幾點建議:1.部分指標受限於統 計資料的不完整,必須以其他資料或總體統計資料替代,未來指標內 容可修正更為適切;2.可進一步透過計量的方法消除其他干擾因素

(如季節性效果等)對指標的影響;3.由於此警戒機制剛建立,建議 尚需透過1 至 2 年的實務運作,並定期予以檢討與改善,以提高警戒 機制之效果;4.未來在指標的使用建議可定期提供各項指標變動趨勢 之資料於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會議,作為相關議題討論的參 考依據,另若連續六個月出現紅燈,相關單位可考量對外勞引進採取 具體的限縮策略。

關鍵字:外籍勞工、總額警戒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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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5)

表目錄

(6)

圖目錄

16、重度身障者人數增加率62

17、因料理家務而未參與勞動市場人數增加率62 18、長期照護及安養機構床數增加率

19、本國居家照顧服務員人數增加率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引進外勞固然能解決一國勞力短缺的問題,但其對本國勞工就業 機會的排擠、對國內人才養成的抑制、對社會整體面的影響等,皆不 容忽視。我國政府對於引進外勞的態度十分審慎,《就業服務法》第 四十二條即明文規定「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因此,外勞總額警戒機制的 建立格外重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在2012 年委託致理技術學院(辛炳隆、李淑 媛,2012)進行外勞警戒機制的建立,該研究以德菲法蒐集分析國內專 家學者的意見,建立我國產業外勞與社福外勞總額警戒指標,包括選 定各項警戒指標及給予相對權重,並利用各項指標的歷史資料設定警 戒燈號的範圍,最後再以各項指標最新的數據判定其警戒燈號,並分 別計算產業外勞與社福外勞的綜合警戒分數與警戒燈號。

該研究在產業外勞部分所選定的正向指標有:製造業與營造業合 計之非專技人力之缺工人數增加率、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本國非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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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率;負向指標有本國非專技人員失業人數增加率、產業外勞行蹤不 明人數增加率、產業外勞職災增加率、產業外勞犯罪人數增加率、產 業外勞所涉勞資爭議件數增加率、警政署與移民署用於查緝行蹤不明 外勞人力之增加率。

在社福外勞部分,該研究選定的正向指標有:重度身障者人數增 加率、80 歲以上老年人口數增加率、因料理家務而未參與勞動市場人 數增加率;負向指標有:本國居家照顧服務員人數增加率、社福外勞 行蹤不明人數增加率、長期照護及安養機構床數增加率、社福外勞犯 罪人數增加率、社福外勞所涉勞資爭議件數增加率、雇主雇用社福外 勞違反法令被罰件數增加率、警政署與移民署用於查緝行蹤不明外勞 人力之增加率。其中,權重較高的關鍵指標為:重度身障者人數增加 率、80 歲以上老年人口數增加率、本國居家服務員人數增加率。

根據上述指標,辛炳隆、李淑媛(2012)利用所能蒐集到的次級資 料進行2012 年外勞警戒分析發現,在產業外勞部分,綜合警戒指標 分數為-0.34,落在「綠燈」範圍,顯示目前在台產業外勞人數尚屬合 理。在社福外勞部分,綜合警戒分數為-0.16 分,亦屬「綠燈」範圍,

顯示當時在台社福外勞總額尚無增減調整之需要。

由於該研究所建構之外勞總額警戒機制為國內首創,不論在指標 選擇與判定基準,仍有許多改善空間,如強化指標之區別度;為促使 該指標便利化,相關資料必須為定期發布的,且方便蒐集的;減少指 標數目,以避免指標過多容易混淆預警方向、低估預警分數等。

本研究即為參考上述研究成果,進行修正與補強,如利用如指數 平滑法、移動平均數等時間序列的方法,將參考值之期間擴大,去除 其他外在影響因素,提高指標的參考價值與區別度;參考國內外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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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次級資料取得的容易度與完整性,修正與檢視指標的必要性,以 發揮預警機制應有的政策效果。

(9)

第二節研究內容

為達成此計畫目標,本計畫主要工作項目包括:

(1)

依據辛炳隆、李淑媛(2012)之研究成果,修正我國外籍 勞工聘僱警戒指標與警戒機制,其內容包括指標項目與資 料來源、警戒機制之操作方法、以及警戒結果之政策回饋 機制。

(2)

根據前一項所修正後的指標與機制,配合所蒐集之相關 歷史資料,進行警戒機制之穩定度與正確性檢測。

(3)

協助委託單位學習操作本計畫所建立的操作機制,以便 未來能持續監視外勞總額的變化,進而研擬必要之因應措 施。

(10)

第三節 研究方法

針對上述研究內容,本計畫的研究方法包括:

(一)文獻回顧

針對本研究所涵蓋之議題,整理國內外相關文獻。由於選擇外 勞總額警戒指標與建置警戒機制涉及專業判斷,一般外勞雇主恐怕 無法對相關問題提供有用的資訊,受限於研究期間,本研究參考辛 炳隆、李淑媛(2012)的研究,其利用德菲法專家問卷調查法,請國 內熟悉外勞政策之專家學者(包括曾就相關議題進行專案研究或發表 論文之學者,以及曾擔任勞委會外勞政策諮詢協商小組委員之學者) 提供意見,受調人數為30 人(如表 1 所示)。問卷主要內容為針對本 研究所擬各項可能之警戒指標適切性與相對權重,以及如何判定各 項指標值是否異常,詢問受調專家的意見。此次德菲法問卷調查共 進行二回合,受調專家對於哪些警戒指標應被納入,共識性頗高,

惟對各指標之相對權重則看法較為分歧。

(二)次級資料分析

本研究主要利用利用政府相關部會所提供之次級資料,蒐集並 分析外勞引進人數增減、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勞動條件、產業人力 供需及經濟發展等資料,以瞭解引進各類外勞對國內就業市場供需 情勢與勞動條件、以及我國經濟、產業與社會發展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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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德菲法問卷 30 位專家學者名單

姓名 單位 姓名 單位

王宏仁 中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徐廣正 文化大學勞工系副教授

王素彎 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第

三研究所副所長 馬財專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

系副教授

王增勇 政治大學社工所副教授 張秋蘭 大葉大學人力資源暨公共關 係學系助理教授

成之約 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 陳世哲 中山大學人管所教授 江豐富 中央研究院院經濟所研究員 陳正良 文化大學勞工系助理教授

吳惠林 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黃仁德 政大經濟系教授

李健鴻 中國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

副教授 黃同圳 清雲科技大學教授

周玟琪 中正大學勞工系副教授 黃麗璇 中央大學經濟系教授

林佳和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詹火生 弘光科技大學老人福利與事

業系教授

林佳瑩 政治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劉士豪 銘傳財金法律學系教授

林祖嘉 政大經濟系教授 劉梅君 政治大學勞工所教授

林國榮 致理國貿系教授 劉黃麗娟 開南大學養生與健康行銷學

系助理教授

林淑慧 中正大學勞工系助理教授 鄭津津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林燦螢 文化大學勞工系助理教授 戴肇洋 台灣綜合研究院主任

徐美 台北大學經濟系教授 藍科正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

副教授 註:按姓名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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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章節安排

本計畫研究報告分為四章,除本章緒論之外,第二章檢視當前 我國外籍勞工引進情形與總額控管機制,第三章建置我國外勞總額 的警戒機制,並進行評估;第四章則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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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外籍勞工引進情形 第一節 我國外籍勞工引進現況

我國正式引進外籍勞工始自民國78 年,採專案開放形式,而於 民國81 年 5 月所公布「就業服務法」中明文規定「聘僱外國人工作,

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 定」,由上可知政府對於開放引進外勞的態度十分保守,但國內缺 工問題依舊存在,企業對外勞需求不減。因此,為使外勞的引進與 管理有明確法律依據,政府在就業服務法列入「外國人之聘僱與管 理」專章,並於民國81 年 7 月發佈「外國人聘僱及許可管理辦法」。

從此,我國外勞的引進與管理正式進入法制化階段,而政府開放引 進的行業與職類也逐漸增加。

隨著開放行業的增加,國內引進外勞人數急遽上升,使得勞動 部於民國83 年 3 月對外宣稱將暫緩引進外勞,而就現有外勞配額循 環使用。此項政策宣布之後立即引起國內工商團體反彈,迫使勞動 部在同年8 月對外勞聘僱解凍,並新增開放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及科 學園區,以及3K 產業專案申請。同年 10 月開放重大投資製造業申 請。其結果是外勞人數不僅沒有減少,反而逐年增加。

受到國內失業率升高的影響,我國外勞政策在經過十年擴張期 之後,87 年起開始轉向緊縮,除將原本循環使用的製造業及營造業 外勞名額每年遞減5%之外,新增產業外勞申請案也僅限於重大投 資專案引進。此項政策改變導致國內產業外勞名額愈來愈集中在高 科技產業與大型企業,缺工較為嚴重的傳統產業與中小企業反而不 容易申請到外勞。

為振興國內傳統產業,解決國內結構性失業問題,並提高引進 外勞對促進本國勞工就業之效果,勞動部決定以漸進方式將產業外 勞名額由高科技產業移向傳統產業與中小企業,除了將科技產業申 請重投專案的門檻提高,並降低外勞核配比例外,並於民國95 年以 定額方式重新開放3K 產業特定製程可申請外勞,以及首次允許部分 產業的夜班工作可以申請外勞。96 年 10 月更宣布取消重大投資專案 引進機制,改以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並常態開放3K3 班行業申請,

而外勞核配比例改為15%、18%、20%之三級制。

另外,為提供本國勞工更多就業機會,勞動部98 年 3 月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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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行三項縮減外勞措施:(1)凍結「3 班」的新申請案;(2)3 年 期滿後重新招募比例一律縮減為20%,另 6 年期滿者一律回歸 3K3 班產業外勞規定;(3)調高重大工程之人事經費,以提高本勞就業 意願,若雇主聘僱營造外勞則需將本外勞薪資差額退回。在99 年,

為使外勞名額分配更為合理,將外勞核配比例由原本的三級制改為 35%、25%、20%、15%、10%之五級制,並調整外勞核配比例之計算 方法。

為因應3K 製造業特殊狀況缺工之彈性人力需求,協助解決國內 新增投資案缺工問題及吸引臺商返臺投資短期用人問題,勞動部於 102 年調整原 3K5 級制行業所屬核配比率,新增 3 行業及調整 6 行業 之外籍勞工核配比率。另新增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配額機 制,實施附加核配比率5%以下、超過 5%至 10%以下及超過 10%至 15%以下,分別外加就業安定費依次為 3,000 元、5,000 元、7,000 元,

但外籍勞工核配比率最高上限仍為40%;另在 3K5 級制架構及外籍 勞工核配比率不得超過40%的原則下,且符合一定資格要件,國內 新增投資案與臺商回臺投資案可分別附加5%或 10%與附加 15%或 20%之外籍勞工數額,得豁免 3 年與 5 年外加就業安定費,期滿後回 歸3K5 級制及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數額機制辦理(陳暉江,

2013)。

由表2 中可得知,我國產業外勞除在 89 年後,有微幅下降的情 況,自93 年起,又呈現顯著正向成長的趨勢,直到 97 年,受到全 球金融海嘯的影響,全球景氣急凍,台灣的外貿與內需市場亦受到 衝擊,根據勞委會的統計數據顯示,97 年下半年起國內業者用人需 求銳減,再加上產業外勞政策緊縮調整,致產業外勞人數自97 年第 四季起呈現逐月下滑的情形。98 年底產業外籍勞工人數為 17 萬 6,073 人,因受國際金融風暴持續衝擊及國內外經濟成長衰退影響,

再加上政府採行的縮減外勞措施,故產業外籍勞工人數較97 年底減 少2 萬 560 人,減少幅度達 10.46%;99 年與 100 年則受經濟景氣好 轉,產業用人需求增加影響,產業外勞人數逐漸上升,100 年年底 外籍勞工人數增加為22 萬 7,806 人,較 98 年底增加 5 萬 733 人,而 後各年外勞人數皆呈現正向成長趨勢(如圖1 所示),至 104 年 9 月底台灣外勞總人數達58 萬 2 千多人。

1、我國 86 年至 104 年 9 月外勞引進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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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我國外籍勞工引進情形

單位:人

項目 外勞總人數 產業外勞 社福外勞

製造業 看護工

86 年底 248,396 209,284 165,534 39,112 26,233 87 年底 270,620 217,252 168,197 53,368 41,844 88 年底 294,967 220,174 173,735 74,793 67,063 89 年底 326,515 220,184 181,998 106,331 98,508 90 年底 304,605 191,671 157,055 112,934 103,780 91 年底 303,684 182,973 156,697 120,711 113,755 92 年底 300,150 179,552 162,039 120,598 115,724 93 年底 314,034 182,967 167,694 131,067 128,223 94 年底 327,396 183,381 166,928 144,015 141,752 95 年底 338,755 184,970 169,903 153,785 151,391 96 年底 357,937 195,709 183,329 162,228 159,702 97 年底 365,060 196,633 185,624 168,427 165,898 98 年底 351,016 176,073 165,790 174,943 172,647 99 年底 379,653 193,545 182,192 186,108 183,826 100 年 1 月底 383,164 194,607 183,039 188,557 186,248 2 月底 387,106 197,172 185,201 189,934 187,620 3 月底 390,423 199,283 187,050 191,140 188,849 4 月底 395,944 203,211 190,742 192,733 190,435 5 月底 399,749 206,587 194,136 193,162 190,857 6 月底 403,492 210,155 197,672 193,337 191,034 7 月底 409,434 215,293 202,897 194,141 191,832 8 月底 412,933 218,624 206,201 194,309 191,993 9 月底 417,844 222,029 209,581 195,815 193,465 10 月底 420,931 224,176 211,716 196,755 194,394 11 月底 423,338 226,210 213,663 197,128 194,874 12 月底 425,660 227,806 215,271 197,854 195,726 101 年 1 月

426,378 226,754 214,311 199,624 197,538 2 月底 429,824 229,479 217,128 200,345 198,277 3 月底 433,956 233,136 220,771 200,820 198,770 4 月底 434,325 234,009 221,651 200,316 198,263 5 月底 436,593 235,802 223,401 200,791 198,744 6 月底 439,980 238,269 225,662 201,711 199,621 7 月底 441,507 239,908 227,270 201,599 199,472 8 月底 440,382 240,321 227,958 200,061 197,953 9 月底 442,581 241,699 229,331 200,882 198,753 10 月底 443,809 242,522 230,066 201,287 199,134 11 月底 444,604 242,878 230,399 201,726 199,572

(16)

項目 外勞總人數 產業外勞 社福外勞

製造業 看護工

12 月底 445,579 242,885 230,604 202,694 200,530 102 年 1 月底 445,301 241,008 228,936 204,293 202,105 2 月底 448,017 241,265 229,397 206,752 204,544 3 月底 451,202 243,382 231,502 207,820 205,632 4 月底 454,171 245,620 233,530 208,551 206,336 5 月底 459,424 249,810 237,520 209,614 207,382 6 月底 462,658 253,024 240,669 209,634 207,395 7 月底 465,581 255,689 243,415 209,892 207,675 8 月底 469,199 260,571 248,394 208,628 206,451 9 月底 475,006 266,013 253,556 208,993 206,841 10 月底 478,331 269,811 257,138 208,520 206,376 11 月底 484,367 275,288 262,290 209,079 206,938 12 月底 489,134 278,919 265,741 210,215 208,081 103 年 1 月底 488,736 278,150 264,985 210,586 208,430 2 月底 492,444 281,788 268,865 210,656 208,538 3 月底 495,108 285,676 272,656 209,432 207,328 4 月底 502,966 292,297 278,948 210,669 208,549 5 月底 510,716 297,573 283,898 213,143 211,011 6 月底 517,187 302,555 288,708 214,632 212,490 7 月底 521,932 307,570 293,672 214,362 212,229 8 月底 527,563 312,422 298,454 215,141 213,023 9 月底 534,081 317,766 303,567 216,315 214,195 10 月底 540,253 322,739 308,245 217,514 215,377 11 月底 545,975 327,606 312,725 218,369 216,239 12 月底 551,596 331,585 316,409 220,011 217,858 104 年 1 月底 556,412 334,703 319,341 221,709 219,552 2 月底 557,774 333,747 318,165 224,027 221,854 3 月底 566,518 340,357 324,336 226,161 223,949 4 月底 572,555 344,706 328,198 227,849 225,637 5 月底 576,584 349,049 332,471 227,535 225,347 6 月底 579,260 352,270 335,673 226,990 224,834 7 月底 580,332 355,295 338,845 225,037 222,920 8 月底 582,509 357,437 341,093 225,072 222,976 9 月底 584,454 359,903 343,653 224,551 222,460 10 月底 585,650 361,658 345,406 223,992 221,937 資料來源:勞委會統計資料庫,網址:http://statdb.cla.gov.tw/statis/stmain.jsp?sys=100

(17)

至於社福外勞部分,由於國內人口嚴重老化、長期照護人力不足,

因而居家照護的需求日增,加上國內居家服務人員不足,社福外勞 人數呈現正向微幅的成長趨勢。自98 年底起,社福外勞的人數明顯 超過製造業產業外勞人數,為支援長期照護人力之需求,98 年年底 社福外籍勞工人數為17 萬 4,943 人,較 97 年底增加 6,516 人,雖然 自100 年 5 月起製造業產業外勞人數又重新超過社福外勞,但在國 內居家服務人員不足情況尚未改善下,國內社福外勞人數仍呈現正 向成長趨勢,104 年 5 月底達到高峰,為 22 萬 5,637 人。

此外,產業外籍勞工中以「製造業」外勞最多(見表2),社 福外籍勞工則以「看護工」為主,以103 年觀察,產業外籍勞工中

「製造業」外勞占95.42%,社福外籍勞工中之「看護工」占 98.92%。

進一步就製造業外勞人數觀察,由於受到全球金融海嘯的影響 與衝擊,自97 年 10 月起外勞人數確實有逐漸下滑的情形,再加上 勞動部98 年 3 月停止 3 班外勞引進、限制重招不得逾 20%及製造業 重招接軌3K 等措施,製造業外勞於 98 年 6 月底則降為 158,728 人,

然隨著各國經濟的逐漸回溫,企業的人力需開始擴增,截至99 年 12 月底製造業外勞人數已增加為182,192 人,100 年 12 月則增加為 215,271 人,但於 101 年 1 月底則受到全球景氣的不確定性影響,製 造業外勞214,311 人,較 100 年 12 月底減少 1,052 人(見表 2)。

上述產業外勞人數增加趨勢,已經引起部分媒體關注,尤其目 前外勞引進申請已由專案辦理改採經常性受理,產業外勞總額是否 會失控更逐漸成為政策議題,因而本研究進一步蒐集國內製造業外 籍勞工人數與本國就業人數的次級資料,計算製造業外籍勞工人數 佔本國就業人數的比例,結果如表3 所示。

由表中得知,國內製造業外勞人數與本國就業人數之比率在 100 年以前相當穩定,並未隨外勞人數的增加而增加。究其原因,

主要是外勞引進制度對外勞核配比例有嚴格規定,且每三個月會進 行查核,故雇主必須依比例僱用足額的本勞,才能進用外勞。但自 100 年開始,此一比率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原因除可能在過去因受 景氣影響,雇主對於外勞的引進並沒有足額的引進,但自100 年開 始景氣復甦,雇主為因應生產面的需求足額引進外勞所致。另外亦 可能受政府政策影響,102 年 3 月起政府為因應 3K 製造業特殊狀況

(18)

缺工、協助解決國內新增投資案缺工問題及吸引臺商返臺投資短期 用人問題放寬部分申請規定,如新增3 行業及調整 6 行業之外籍勞 工核配比率、新增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配額機制等政策的 變動,也可能造成外勞人數增加,此一趨勢值得相關單位多加注意。

(19)

表3、產業外勞人數佔就業人數比重

單位:人、千人、%

項目 產業外勞人數

(人)

總就業人數

(千人)

產業外勞人數佔 就業人數比重(%)

86 年底 209,284 9,176 2.28%

87 年底 217,252 9,333 2.33%

88 年底 220,174 9,352 2.35%

89 年底 220,184 9,494 2.32%

90 年底 191,671 9,483 2.02%

91 年底 182,973 9,447 1.94%

92 年底 179,552 9,524 1.89%

93 年底 182,967 9,697 1.89%

94 年底 183,381 9,901 1.85%

95 年底 184,970 10,038 1.84%

96 年底 195,709 10,239 1.91%

97 年底 196,633 10,391 1.89%

98 年底 176,073 10,303 1.71%

99 年底 193,545 10,388 1.86%

100 年底 227,806 10,623 2.14%

101 年底 242,885 10,808 2.25%

102 年底 278,919 10,935 2.55%

103 年底 331,585 11,036 3.00%

104 年 9 月底 357,437 11,186 3.2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2、86 年至 104 年 9 月產業外勞人數佔就業人數比重

第二節 我國外勞總額控管機制之檢討

1

嚴格控制外勞數量一直被政府視為落實外勞政策的必要措施。

在外勞引進管理法治化之前,勞動部是以行政裁量的方式管制外勞 數量,一方面指定開放的行職業與每個行職業可以引進的數量,另 一方面以政策宣示的方式,對外宣布可以接受的外勞總額。例如趙 1本節部分內容引自辛炳隆、劉宜君(2008)

(20)

守博先生在擔任勞委會主委(現已改制為勞動部部長)時,便曾於 1991 年對外宣示三萬人是外勞開放的上限,詹火生先生也曾在主委 任內對外宣示外勞總額為三十萬人(藍科正,2001)。就業服務法 通過之後,勞動部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對外勞數量的控管仍有高 度的主導權,但此項工作已不再只是勞委會行政裁量權的一環,更 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尤其,原本只屬政策宣示性質的總額設 定,也被形諸法律條文。依據現行就業服務法五十二條,政府對於 每年引進的外勞總人數應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邀集相關機關、

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雖然如此,就業服務法與相關施行 細則並未規範警戒指標的內涵與訂定方法,故實際作法還是一直採

「由下而上」的方式來控管外勞數量,亦即由勞動部視國內就業市 場供需狀況,調整開放引進的行職業別與個別廠商之外勞核配比例,

至於總額部分仍只能在政策宣示時說明其可能的調整方向,並未建 構制式化的決定機制。

從制度設計來看,這種過於權宜的作法不僅降低外勞政策的可 預測性,影響雇主的決策,更容易造成外勞使用流於浮濫。因此,

勞動部曾委託國內學者馬凱、吳惠林與藍科正(1996)進行專案研 究,希望能估計出合理的外勞總量。該研究在嘗試多種方法之後,

認為任何科學方法都無法算出一個可被視為合理的外勞總量。

此外,勞動部也曾利用外籍勞工警戒比值乘以國內平均就業人 數去求出合理在台外籍勞工總量,最後再依一定公式計算出服務外 籍勞工(外籍家庭幫傭與監護工)、製造業外籍勞工與營造業外籍 勞工合理在台人數。在外籍勞工警戒比值方面,為先設定下列兩項 指標:

(21)

台人數之變化率 當期較上期外籍勞工在

變化率 當期較上期失業人數之

定義指標

X

台人數之變化率 當期較上期外籍勞工在

變化率 當期較上期缺工人數之

定義指標 Y

其中,指標X 是用來反映引進基層外勞對國內失業人數的影響,

Y 是反映對缺工人數的影響。當國內開始因缺工而引進外勞時,不 僅有助於降低缺工人數,而且廠商可以因此而增加產量,創造更多 國內更多勞工的就業機會,故也有助於減少失業人口。惟隨著引進 外勞人數增加,其對降低缺工人數的助益逐漸減少,而且逐漸排擠 國內勞工的就業機會。易言之,X

Y 的數值皆會隨外勞人數的增加而由負值轉為正值。因此,

這兩個指標由負值變化趨近於零時,訂為警戒點,再配合民國 85 年 10 月至 92 年 3 月的資料找出 89 年 6 月為最適警戒點,並以該 月外勞人數占當月國內就業人數的比值(3.26%)訂為外勞警戒比 值。

雖然上述公式有其理論依據,惟影響這二個變數尚有其他許多 因素,除非可以排除這些因素的影響,否則很難由實際統計資料看 到外勞人數與這二個變數存有穩定的函數關係,而以上述警戒點所 計算之警戒比值也相對不穩定。因此,勞動部僅將該結果列入內部 參考指標,並未正式對外公佈。

除上述研究外,辛炳隆等人(2006)也曾嘗試利用國際比較的 方式對此議題進行研究。亦即藉由迴歸分析找出各國外勞總額人數 與各相關因素之間的關聯影響,再將我國資料帶入此關連影響帶,

以算出我國合理之外勞總量。該研究是以 OECD(2000)彙整各國

(22)

在1999 年的藍領外籍就業人數占總就業人數比重資料,以及失業率、

實質GDP 成長率、製造業薪資成長率等三項各國最常使用的考慮因 素之相關統計資料,以迴歸分析方法進行估算,分析結果發現:在 三項因素中,只有各國的實質 GDP 成長率,對藍領外籍就業人數

(流量)占總就業人數比重所產生之影響,達到顯著性水準;至於 失業率、製造業薪資成長率二項因素所產生之影響,則未達到顯著 性水準。

為了突破上述量化分析之困局,國家發展委員會(前行政院經濟 建設委員會)委託國內學者以德菲法問卷調查方式詢問國內 31 位勞 資政學界對外勞議題有深入瞭解之專家,瞭解其對外勞總額應如何 決定的看法(辛炳隆、劉宜君,2008)。基本上,專家們多數認為 外勞總額設定應參考的指標有:「缺工率」、「經濟成長率」、

「一般失業率」、「勞動參與率」、「物價上漲率」與「原住民失 業率」。利用此調查結果,該研究進一步計算每一項指標的相對權 重,其中,缺工率的最終權重值最高,為21.44%;其次是一般失業 率,19.02%;再其次是「經濟成長率」,為 15.82%;而「勞動參 與率」、「物價上漲率」與「原住民失業率」的相對權重分別為 14.85%、14.77%與 14.10%。未來,政府可以考量以這些指標的相 對權重值計算出每年外勞總額之變動率。

上述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研究主要是利用德菲法蒐集專家學者 的意見,並尋求共識,而其最後的發現僅止於找出共識性較高的指 標與相對權重並無實際進行分析。因此勞動部 2012 年委託國內學者 進一步重新選擇我國引進外勞之警戒指標並規劃具體可行的操作機 制,以檢視我國現有外勞總額之適當性(辛炳隆、李淑媛,2012)。

(23)

辛炳隆、李淑媛(2012) 該研究在產業外勞部分所選定的指標有:

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非專技人力之缺工人數增加率、製造業與營 造業合計之本國非專技人員薪資增加率、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本 國非專技人員總工時增加率、本國非專技人員失業人數增加率、產 業外勞行蹤不明人數增加率、產業外勞職災增加率、產業外勞犯罪 人數增加率、產業外勞所涉勞資爭議件數增加率、警政署與移民署 用於查緝行蹤不明外勞人力之增加率。

在社福外勞部分則為重度身障者人數增加率、80 歲以上老年人 口數增加率、因料理家務而未參與勞動市場人數增加率;負向指標 有:本國居家照顧服務員人數增加率、社福外勞行蹤不明人數增加 率、長期照護及安養機構床數增加率、社福外勞犯罪人數增加率、

社福外勞所涉勞資爭議件數增加率、雇主雇用社福外勞違反法令被 罰件數增加率、警政署與移民署用於查緝行蹤不明外勞人力之增加 率。

根據上述指標,辛炳隆、李淑媛(2012)利用所能蒐集到的次級 資料進行2012 年外勞警戒分析發現,在產業外勞部分,綜合警戒指 標分數為-0.34,落在「綠燈」範圍,顯示目前在台產業外勞人數尚 屬合理。在社福外勞部分,綜合警戒分數為-0.16 分,亦屬「綠燈」

範圍,顯示 2012 年在台社福外勞總額尚無增減調整之需要。

此外,隨著非法外勞數量,以及在台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人數 增加,應否將其列為決定外勞總額之參考因素,便成為一項新興議 題。根據國內學者藍科正的推估,2003 年在台非法外勞人數約與合 法外勞人數相當,約為30 萬人。另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統計,2007 年底我國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約達 39.9 萬人,其中外籍配偶約佔 34.2%,大陸及港澳地區配偶佔 65.8%。由於這些人皆屬可利用之

(24)

勞動力,故有專家學者建議政府對外勞的總額控管必須考量這群潛 在勞動力的數量。對此,辛炳隆、李淑媛(2012)認為既然外勞屬補 充性人力,其合理引進數量自然是以國內整體勞動需求與可資利用 之勞動力的差額為準,因此,非法外勞理應納入考量,至於在台外 籍與大陸配偶部分,由於政府已經放寬其在台工作限制,非法工作 人數大幅減少,故這部分勞動力增減已經反映在國內就業市場供需 情勢,無須另做考量。

除了法定總額控管機制未能加以制度化之外,單一總額制也曾 引發各界的爭議。尤其隨著外籍看護工名額的增加,國內產業界要 求將社福外勞與產業外勞總額分立的聲浪高漲。根據國內學者的研 究,社福外勞有其特殊性,其對國內勞工就業機會的排擠效果不大,

如果政府減少外籍看護工的名額,則大部分雇主會選擇自行照顧,

並不會改僱用本國看護工。因此,為了避免排擠產業外勞的名額,

屢有專家學者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應考慮將二者的總量分開計算,而 主管機關亦體認此議題之適切性,故在內部資料彙整、內部討論

對外統計資料發佈時,皆已將兩者分別呈現與檢視,本研究認 為若要建立外勞總額警戒機制,也應該予以分立。

雖然總額控管機制的設計與執行有上述需要改進或釐清之處,

但過去產業外勞的開放申請都採專案或定額方式,故無總額數量失 控之虞。然而,自2007 年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改以經常性受理方 式開放具有「特定製程」(3K)與「特殊時程」(3 班)的廠商可 以申請外勞。在此機制下,企業引進外勞人數雖然仍受到核配比例 的限制,但只要企業僱用本國勞工人數增加,其可以引進外勞人數 也可以依比例增加。易言之,未來對產業外勞的總額控管將採「定

(25)

絕對數量,政府是否應該進一步考慮重新啟動總額控管機制,

值得相關單位重新檢視其必要性。

(26)

第三章 我國外勞總額之警戒機制

本研究對於外勞警戒機制之規劃主要是參考辛炳隆、李淑媛 (2012)研究成果,為根據其透過德菲法所蒐集之專家學者意見,再 配合資料的完整性與取得的容易程度挑選適切的指標,利用移動平 均數平滑極端值的影響,再計算各項指標的分數值,根據分數值高 低給予不同顏色的燈號,以表示不同的警戒程度。最後,選擇外勞 總額警戒指標,並給予適切的權重,對於加權後的總分訂定各種警 戒燈號的範圍。

第一節 外勞總額之警戒指標之選取

有鑑於過去以經濟模型或計量方法建構總額控管機制的研究,

無 法產 生應有 之 政策回饋效 果,本研究 將 參考辛炳隆與李淑媛

(2012)的作法,利用德菲法蒐集分析國內專家學者的意見集思廣 益,以對於我國外勞總額警戒機制的設計與執行,建立具有共識性 的意見。德菲法適用範圍在於澄清未來不明情境,並針對設定的議 題,利用一連串問卷調查方式,匯集專家專業知識、經驗,達成一 致性具體共識,藉以提昇決策內容品質,是決定優先順序、目標設 定及未來趨勢的最有效方法。其為以一群專家(10-50 人)針對特定主 題提供自己意見,經過多次的回答問卷,分析統計找出對特定事件 的共同看法,尤其是政策的擬定可以透過分享共同看法以凝聚共識,

採用匿名的方式可以讓專家充分表達各種不同意見,並能獲知所有 專家意見之回饋。

辛炳隆與李淑媛(2012)的政策德菲法問卷內容主要分為三個 部份,包括各項警戒指標之適切性、各項警戒指標之警戒值區域、

以及相對權重。在警戒指標的選擇上,參考相關文獻,以及聽取座

(27)

談會與會者的意見,列出可參考的指標之後,再召開第二次座談會 聽取與會者的意見加以修正歸納出警戒指標項目。最後透過兩回合 的專家問卷調查,將專家意見加以統整,成為具通盤趨於一致的共 識結果,結果如表4 與表 5 所示。

表4 所列是該研究產業外勞問卷調查結果。在產業外勞正向警戒 指標方面,被受訪專家認為相對重要性最高的指標為「製造業與營 造業合計之非專技人力缺工人數增加率」,平均值為 7.83 分;其次 是「未來三年基層人力缺工率」,平均分數為7.43 分。此外,在 30 位受調專家中,給這二項指標6 分(含)以上的人數有分別 28 位與 26 位,顯示大家的共識性很高。相反的,有 19 位受調專家給予「勞 動人口增加率」的分數是在5 分(含)以下,平均值只有 4.90 分,

是所有正向指標中最低者;其次是「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固定資 本形成之變動率」與「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 GDP 成長率」,二者 的平均值分別為5.10 分與 5.13 分,而給予 5 分(含)以下的受調專 家人數也都多達18 位,佔全體受調專家的六成。至於另二項指標

「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本國非專技人員薪資增加率」與「製造業 與營造業合計之本國非專技人員總工時數增加率」,其平均值分別 為5.77 分與 5.93 分,而給予 6 分(含)以上的受調專家人數分別有 18 位與 20 位。

在負向指標方面,整體來看,受調專家給予的分數是高於正向 指標。其中,受訪專家認為最重要的指標是「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 之非專技人力缺工人數增加率」,平均值高達8.43 分,而且 30 位受 調專家中有26 位認為其參考價值有 8 分以上。其次是「雇主雇用產 業外勞違反勞基法被罰件數增加數」,平均值7.13 分,而給予 6 分

(含)以上的受調專家人數也多達25 位。再其次依序為「產業外勞

(28)

所涉勞資爭議件數增加率」、「產業外勞犯罪人數增加率」與「產 業外勞行蹤不明人數增加率」,其平均值分別 6.93 分、6.30 分與 6.23 分。至於「產業外勞職災人數增加率」與「警政署與移民署用 於查緝行蹤不明外勞人力之增加率

,則是受調專家認為重要性較低的指標,其平均值分別為5.97 分與 5.93 分。

(29)

表4、受調專家對各項產業外勞總額警戒指標之看法

單位:人數

項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平均值 (標準差)

正向指標(即指標值越高,可引進產業外勞人數越多)

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 非專技人力缺工人數增 加率

1 0 1 0 0 3 3 10 8 4 30 7.83(1.97)

勞動人口增加率 4 2 3 4 6 2 3 3 3 0 30 4.90(2.54)

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

本國非專技人員薪資增加率 3 3 2 2 2 2 4 9 2 1 30 5.77(2.78)

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

本國非專技人員總工時數增 加率

3 1 1 2 3 3 11 2 4 0 30 5.93(2.39)

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

GDP 成長率 4 1 1 2 10 2 5 5 0 0 30 5.13(2.24) 未來三年基層人力缺工率

(預測) 2 0 0 0 2 3 4 9 7 3 30 7.43(2.21)

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

固定資本形成之變動率 4 2 2 2 8 3 1 7 0 1 30 5.10(2.54)

負向指標(即指標值越高,可引進產業外勞人數越少)

本國非專技人員失業人數增

加率 0 0 0 1 0 2 1 9 12 5 30 8.43(1.33)

產業外勞行蹤不明人數增加

3 1 4 0 2 1 4 10 4 1 30 6.23(2.78)

產業外勞職災人數增加

2 1 5 1 2 3 5 7 3 1 30 5.97(2.58)

產業外勞犯罪人數增加

3 1 3 0 2 3 3 10 4 1 30 6.30(2.71)

產業外勞所涉勞資爭議

件數增加率 1 1 1 1 2 4 3 11 5 1 30 6.93(2.18)

雇主雇用產業外勞違反

勞基法被罰件數增加率 1 1 1 0 2 5 4 7 6 3 30 7.13(2.26)

警政署與移民署用於查 緝行蹤不明外勞人力之 增加率

3 2 1 3 3 3 2 8 5 0 30 5.93(2.69)

註:表中所列分數值為各項指標之相對重要性,1 分表示非常不重要,10 分表示非常重要。

(30)

資料來源:辛炳隆、李淑媛(2012)

(31)

表5 所列是該研究在社福外勞方面問卷調查結果。在正向指標 部分,受調專家認為最重要的指標是「重度身障者人數增加率」,

平均值8.10 分,而且 30 位受調專家中有 24 位專家給予 8 分(含)

以上。其次是「80 歲以上老年人口數增加率」,平均值 7.43 分,而 給予8 分(含)以上的受調專家也有 21 位。至於「因料理家務而未 參與勞動市場人數增加率」的平均值則只有5.50 分,其重要性相對 較低。

在負向指標方面,受調專家認為最重要的指標為「本國居家照 顧服務員人數增加率」,平均值8.00 分,且有 22 位專家給予 8 分

(含)以上。反觀「警政署與移民署用於查緝行蹤不明外勞人力之 增加率」的平均值只有5.87 分,是所有負向指標中最低者。至於其 他指標的平均值都介於6 至 7 分。

(32)

表5、受調專家對各項社福外勞總額警戒指標之看法

單位:人數

項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平均值 (標準差)

正向指標(即指標值越高,可引進社福外勞人數越多)

重度身障者人數增加率 1 0 0 1 0 3 1 10 7 7 30 8.10(1.97) 80 歲以上老年人口數增加率 1 1 2 0 0 2 3 11 7 3 30 7.43(2.32) 因料理家務而未參與勞動市

場人數增加率 4 2 3 3 1 3 4 7 1 2 30 5.50(2.86)

負向指標(即指標值越高,可引進社福外勞人數越少)

社福外勞行蹤不明人數增加

3 0 2 3 0 2 4 10 6 0 30 6.50(2.60)

本國居家照顧服務員人數增

加率 0 0 0 1 3 2 2 9 7 6 30 8.00(1.70)

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床數增

加率 1 2 2 3 2 4 3 6 4 3 30 6.40(2.59)

社福外勞犯罪人數增

加率 3 0 2 3 1 3 5 8 5 0 30 6.27(2.53)

社福外勞所涉勞資爭

議件數增加率 2 0 3 3 3 4 3 8 3 1 30 6.13(2.42)

雇主雇用社福外勞違 反法令被罰件數增加 率

1 1 2 5 2 4 4 5 5 1 30 6.20(2.38)

警政署與移民署用於 查緝行蹤不明外勞人 力之增加率

3 2 1 3 3 4 4 3 7 0 30 5.87(2.69) 註:表中所列分數值為各項指標之相對重要性,1 分表示非常不重要,10 分表示非常

重要。

資料來源:辛炳隆、李淑媛(2012)

(33)

選擇指標項目是建立警戒機制的首要工作,為強調所挑選的警 戒指標具有一定程度的共識性,辛炳隆、李淑媛(2012)依據平均分 數排序進行指標篩選。在其研究報告中,以「給予 6 分(含)以上 的受調專家人數必須在一半以上」作為篩選門檻,依此門檻,產業 外勞正向指標中的「勞動人口增加率」、「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 GDP 成長率」與「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固定資本形成之變動率」

將被剔除。此外,問卷調查結果也顯示受調專家給予各項指標的平 均值不同,重要性自然有所差異。為能區別此差異,該研究以「7 分」為門檻,若平均值在 7 分(含)以上則列為「關鍵指標」,其 餘列為「重要指標」。

辛炳隆、李淑媛(2012)的研究報告最後在產業外勞部分所選定 的正向指標有: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非專技人力之缺工人數增加 率、未來三年基層人力缺口(預測)、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本國 非專技人員薪資增加率、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本國非專技人員總 工時增加率;負向指標有本國非專技人員失業人數增加率、雇主雇 用產業外勞違反勞基法被罰件數增加率、產業外勞行蹤不明人數增 加率、產業外勞職災增加率、產業外勞犯罪人數增加率、產業外勞 所涉勞資爭議件數增加率、警政署與移民署用於查緝行蹤不明外勞 人力之增加率。

社福外勞部分則為重度身障者人數增加率、80 歲以上老年人口 數增加率、因料理家務而未參與勞動市場人數增加率、本國居家照 顧服務員人數增加率、社福外勞行蹤不明人數增加率、長期照護及 安養機構床數增加率、社福外勞犯罪人數增加率、社福外勞所涉勞 資爭議件數增加率、雇主雇用社福外勞違反法令被罰件數增加率、

警政署與移民署用於查緝行蹤不明外勞人力之增加率。

(34)

為提高指標的可行性與操作時的便利性,本研究進一步參考該 項指標資料取得的容易度與完整性(如是否有月資料等),如表 6、表 7 所示,將其列入指標篩選的標準之一,依此本研究最終建議的警 戒指標如表8 所列。

其中在產業外勞部分,受限於資料取得的完整性,在「未來三 年基層人力缺口(預測)」、「雇主雇用產業外勞違反勞基法被罰 件數增加率」與「雇主雇用社福外勞違反法令被罰件數增加率」等 三項指標,因欠缺資料而暫時無法進行分析,因而在此暫不考慮此 三項指標。

此外,為提高預警機制的即時性,本研究再

產業外勞總額警戒指標設定為月指標、季指標與年指標三類。在月 指標部分(如表 8 所示):由於部分指標無法取得月資料,因而在考慮 資料完整性與代表性的前提下,在月指標正向指標部分設定為:製 造業與營造業之求職人數與求才人數差距之增加率、製造業與營造 業合計之薪資增加率、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總工時增加率,負向 指標為本國失業人數增加率、外勞行蹤不明人數增加率。資料期間 為92 年 1 月起至 104 年 9 月,計算後指標期間為自 92 年 5 月至 104 年9 月。

而季指標部分則選擇與月資料同樣的五個指標(如表 8 所示),分 別為製造業與營造業之求職人數與求才人數差距之增加率、製造業 與營造業合計之薪資增加率、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總工時增加率 , 負向指標為本國失業人數增加率、外勞行蹤不明人數增加率。資料 期間為92 年第 1 季起至 104 年第 2 季,計算後指標期間為自 92 年第 4 季起至 104 年第 2 季。

(35)

來替代之缺工人數,在年指標才設定為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非專 技人力之缺工人數。企業求才人數與求職人數資料來源為勞動統計 月報,其中「求職人數」是指具有工作能力者,前往就業服務機構 登記求職,或自行在全國就業 e 網登錄求職之人數,而「求才人 數」則是指雇主前往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才,或自行於全國就業 e 網登錄之求才人數。

另外,由職類別薪資調查為一年才調查一次,因此在薪資與工 時增加率部分,月指標暫不分職類別,僅以產業別之製造業與營造 業合計之薪資、總工時來作為月指標與季指標的計算基礎,在年指 標部分才進一步將非專技人力之職類別獨立出來計算。而製造業與 營造業合計之相關資料則以其就業人數進行加權計算。

此外,目前在「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增加率」這項指標,雖可透 過委辦單位所提供之次級資料,將其區分為社福外勞與產業外勞,

但資料期間僅自101 年 8 月起始有相關統計資料,資料期間不夠長,

因此在此仍暫以整體外勞的資料進行分析,無區分產業外勞與社福 外勞,待未來資料期間夠長,再進行區分。

在產業外勞年指標部分,則為以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非專技 人力之缺工人數增加率、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本國非專技人員薪 資增加率、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本國非專技人員總工時數增加率 為正向指標,而以本國非專技人員失業人數增加率與外勞行蹤不明 人數增加率為負向指標(如表 8 所示)。資料期間為 92 年至 103 年,

計算後指標期間為 94 年至 103 年。其中在此所指非專技人員在 99 年以前指的是事務工作人員、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

生產有關工人、機械設備操作工及體力工,而在 99 年以後則為事務 支援人員、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

(36)

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勞力工。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 之本國非專技人員薪資與總工時皆為以此些行業別與職類別之受雇 人數進行加權計算而得。

在失業人數指標部分,為充分考量引進外勞所帶來排擠效果,

則為以整體本國非專技人員失業人數來計算,並未將其其限制於營 造業與製造業。

在社福外勞部分,由於社福外勞次級資料的資訊多為年資料,

且部分資料期間過短,在本研究僅設定年指標,在此選擇重度身障 者人數增加率、80 歲以上老年人口數增加率、因料理家務而未參與 勞動市場人數增加率、本國居家照顧服務員人數增加率、外勞行蹤 不明人數增加率以及長期照護及安養機構床數增加率作為衡量指標。

(37)

表6、產業外勞各項指標資料來源與說明

指標名稱 資料說明

正向—關鍵指標 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非專 技人力之缺工人數增加率

1.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情勢及業務統計資料庫 事業人力僱用調查

受僱員工動向調查

2. 資料區間:半年(86 年至 95 年僅有年資料) 3. 資料期間:86 年~104 年 2 月

4. 資料有缺工率與缺工人數

未來三年基層人力缺口(預 測)

無資料

正向—重要指標 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本國 非專技人員薪資增加率

1. 資料來源: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 2. 資料區間:年資料

3. 資料期間:92 年~103 年

4. 若為行業別資料則有月資料(主計處-薪資及生產力統計 資料查詢系統)

5. 資料為薪資資料 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本國

非專技人員總工時增加率

1. 資料來源: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 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 2. 資料區間:年資料

3. 資料期間:92 年~103 年

(38)

指標名稱 資料說明

資料查詢系統) 5. 資料為週工時

負向—關鍵指標 本國非專技人員失業人數增 加率

1.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情勢及業務統計資料庫 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

2. 資料區間:月資料

3. 資料期間:81 年~104 年 10 月 4. 資料名稱為:各職業離職失業人數

雇主雇用產業外勞違反勞基 法被罰件數增加率

1.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情勢及業務統計資料庫 2. 資料區間:年資料

3. 資料期間:79 年~103 年

4. 資料名稱: 事業單位經勞動檢查違反勞基法違反件數(非 單純外勞)

負向—重要指標 產業外勞行蹤不明人數增加 率

1.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情勢及業務統計資料庫 2. 資料區間:月資料

3. 資料期間:86 年起有月資料~104 年 10 月

4. 資料名稱: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行方不明概況(無法分辨 產業與社福外勞)

產業外勞職災增加率 1.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情勢及業務統計資料庫 2. 資料區間:月資料

(39)

指標名稱 資料說明

4. 資料名稱:受聘僱外國人職業災害給付人次 產業外勞犯罪人數增加率 1.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情勢及業務統計資料庫

2. 資料區間:月資料

3. 資料期間:86 年起有月資料~104 年 10 月(83-85 僅有年 資料)

4. 資料名稱: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犯罪概況,有犯罪件數 與犯罪人數統計

產業外勞所涉勞資爭議件數 增加率

1.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情勢及業務統計資料庫 2. 資料區間:月資料

3. 資料期間:85 年起有月資料~104 年 10 月(78-84 僅有年 資料)

4. 資料名稱:勞資爭議爭議件數

警政署與移民署用於查緝行 蹤不明外勞人力之增加率

無資料

註:資料期間統計至104 年 10 月底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40)

表7、社福外勞各項指標資料來源與說明

指標名稱 資料說明

正向—關鍵指標 重度身障者人數增加率 1.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年報 2. 資料區間:年資料

3. 資料期間:90 年~103 年 80 歲以上老年人口數增加率 1.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年報

2. 資料期間:69 年~103 年

3. 資料區間:年資料 正向—重要指標 因料理家務而未參與勞動市

場人數增加率

1.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年報

2. 資料區間:年資料

3. 資料期間:91 年~103 年 負向—關鍵指標 本國居家照顧服務員人數增

加率

1. 資料來源:衛福部社會福利統計調查 2. 資料區間:年資料

3. 資料期間:98 年~104 年 6 月 4. 資料名稱為:本國居家服務員人數

負向—重要指標 產業外勞行蹤不明人數增加 率

1.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情勢及業務統計資料庫 2. 資料區間:月資料

3. 資料期間:86 年起有月資料~104 年 10 月

4. 資料名稱: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行方不明概況(無法分辨 產業與社福外勞)

(41)

加率 2. 資料區間:年資料 3. 資料期間:89 年~103 年

4. 資料名稱:長期照護機構可供住進人數 產業外勞犯罪人數增加率 1.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情勢及業務統計資料庫

2. 資料區間:月資料

3. 資料期間:86 年起有月資料~104 年 10 月(83-85 僅有年 資料)

4. 資料名稱: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犯罪概況,有犯罪件數 與犯罪人數統計

產業外勞所涉勞資爭議件數 增加率

1.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情勢及業務統計資料庫 2. 資料區間:月資料

3. 資料期間:85 年起有月資料~104 年 10 月(78-84 僅有年 資料)

4. 資料名稱:勞資爭議爭議件數

警政署與移民署用於查緝行 蹤不明外勞人力之增加率

無資料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42)

表8、最終建議產業外勞與社福外勞總額之警戒指標

產業外勞警戒月指標

正向指標 製造業與營造業之求職人數與求才人數差距之增加率 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薪資增加率

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總工時增加率

負向指標 本國失業人數增加率

外勞行蹤不明人數增加率

產業外勞警戒季指標

正向指標 製造業與營造業之求職人數與求才人數差距之增加率 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薪資增加率

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總工時增加率

負向指標 本國失業人數增加率

外勞行蹤不明人數增加率

產業外勞警戒年指標

正向指標 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非專技人力之缺工人數增加率 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本國非專技人員薪資增加率 製造業與營造業合計之本國非專技人員總工時數增加率 負向指標 本國非專技人員失業人數增加率

外勞行蹤不明人數增加率

社福外勞警戒年指標 正向指標 重度身障者人數增加率

80 歲以上老年人口數增加率

因料理家務而未參與勞動市場人數增加率

(43)

長期照護及安養機構床數增加率

註:正向指標係指當該指標值增加時,宜增加外勞總額;負向指標係指當該指標 值增加時,宜減少外勞總額。

資料來源:本研究

(44)

第二節 外勞總額之警戒指標燈號之設定

確立指標項目之後,本研究即參考經建會編制景氣對策訊號的 方法

台經院製造業營業氣候測驗點之計算方法,依下列步驟建立外勞總 額警戒燈號:

1. 建立單項指標警戒燈號

根據辛炳隆、李淑媛(2012)調查結果,受調專家大都同意以 各項指標過去一段時間的平均值加減一個標準誤(平均值之標 準差),作為判定是否異常的標準。依此邏輯,各單項指標界 定值域之設定為:「大於平均值加2 個標準誤」、「小於平均值 加2 個標準誤,但大於平均值加 1 個標準誤」與「小於平均值加 1 個標準誤,但大於平均值減 1 個標準誤」、「小於平均值減 2 個標準誤,但大於平均值減1 個標準誤」與「小於平均值減 2 個 標準誤」伍格區域,並分別給予「藍燈」、「黃藍燈」、「綠 燈」「黃紅燈」與「紅燈」五種燈號。

在平均值的計算部分,辛炳隆、李淑媛(2012)為採算術平均 數,即為將過去數據一個不漏地全部加以同等利用,但若其中 有極端值與季節性因素則容易影響預測之準確性,因而在此本 研究採用移動平均數,為以各次級資料的三個月移動平均,來 推估警戒範圍。

2. 計算外勞總額警戒分數

首先先給予個別單項指標分數,就正向指標而言,依照「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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