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8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別:行政管理人員
科 目:警察人事行政與法制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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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51370 頁次:1-1
一、司法院釋字第 760 號解釋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未明確 規定考試訓練機構,致實務上內政部警政署得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 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筆試錄取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之人員,一律安排 至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完足該考試程序,使 100 年之前上開考試及格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人員無從取得職務等階 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等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 之不利差別待遇,就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本件解釋所稱「應考試服公職權」的內涵為何?(10 分)
「應考試服公職權」與「平等權」關係如何?(10 分)
該解釋尚提起「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其與「法律明確性原則」
關係如何?(15 分)
二、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指出:「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 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 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 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
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請問: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規定中有那些明文為「嚴重影響警譽」之 免職規定?(15 分)
依該解釋「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應如何詮釋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第 3 項第 7 款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 本法之程序規定」。(20 分)
三、針對各縣市警察局長的人事任免與遷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與地方制度 法各有何規定?(15 分)依該等規定所為任免與調遷的人事行政作為,
應如何兼顧地方自治與監督自治的精神?(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