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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文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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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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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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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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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一、擬答

答:老師在上課的時候說過一定會出「引渡」吧?果然沒有例外,而且跟我們講義中所說的部分一模一樣。因此,基 礎原則為:

應為可引渡的罪行,採取雙重犯罪原則:引渡條約對可引渡的罪行一般採用列舉式作出規定,根據國際實踐,

可引渡罪行一般採取「雙重犯罪原則」(double criminality)。我國《引渡法》在第 2 條第 1 項採納此原則而規 定:「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通常將較輕之 罪排除在引渡範圍以外,如上引我國《引渡法》中就規定,如依我國法律規定最高刑期是一年以下的罪行,不 包括在可引渡的罪行中;引渡條約中,也有將雙重犯罪及可引渡的罪行明白規定的。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為世界各國公認,通常決定那個罪行為政治犯,考慮的標準有犯罪的動

機、犯罪行為時的情況、只包括若干特定罪行為政治罪,如叛亂或企圖叛亂、罪行是針對一個特定的政治組織 或引渡的請求國、犯罪的行為必須在敵對兩派爭奪一國政權的情況下發生,因此無政府主義者或恐怖分子不包 括在內。但針對下列這幾種罪行,國際法規定不應視為政治犯罪:⒜暗殺條款(attendant clause);⒝無政府主 義者、共產主義者或叛亂分子;⒞國際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s);⒟恐怖活動。

本國人不引渡原則: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國籍管轄及其他利益,一般都堅持由本國懲治在外國犯罪或犯有嚴重

危害外國或國際社會罪行的本國人,而不向外國引渡本國人。如我國《引渡法》第 4 條規定:「請求引渡之人 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

特定行為原則(principle of specialty):引渡的法律效果,是請求國可以根據本國法律對引渡對象進行審判,請 求國對引渡對象進行審判時,只能就其請求引渡的特定罪犯行為對該被引渡人進行審判或處罰,稱為「特定行 為原則」(或稱為「引渡罪行特定原則」、「引渡效果有限原則」、「引渡與追訴一致原則」),不過,如果被引渡 人自己同意或經由被請求國同意,則可以其他罪名進行審判。

再引渡(

 re-extradition)限制原則:請求引渡的國家接受人犯的引渡後,將人犯在引渡給第三國,供其追訴或 處罰,稱為再引渡。引渡請求國接受人犯後可否再引渡給第三國,學說上有三種不同的看法:第一種認為可以;

第二種認為根據特定行為原則,不可以再引渡;第三種認為如經被請求國同意就可以。目前以第三種論點較為 國際上多數國家所接受。

二、擬答

答:題目僅配 10 分,因此不需要長篇大論,可以簡要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國籍法之規定加以整理即可。亦即:

外國人居留制度: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 23 條第 1 項之規定,依法得申請居留者,原則上有下述 6 類: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 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工作者,不得申請。

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 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 第十一款工作。

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之規定,我國永久居留之制度,原則上可包括 3 大類,即依親移民、專技移民與 投資移民。此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 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依親移民中 20 歲以上、品行端正、有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或符合我國國家利 益之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歸化我國國籍之制度:依據國籍法第

 3 條至第 7 條之規定,於符合法定要件之前提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可依 法申請一般歸化、依親歸化、屬地或合法居留繼續 10 年以上之歸化,以及殊勳歸化。

(6)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答:老師也說過新修法的內容都包括在出題範圍中,而且是必然出題之範圍。因此,我們可以將本題簡要整理如下:

強化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除出國者之具體規定,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 9 條第 1 項:「人人有權享

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之 精神,在審查之必要性上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加以裁量決定。

明確收容期間與延長收容期間之規定,確保

 受收容人之基本人權。

如無法遣送或經認定無暫予收容之必要者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之後,廢止收容

處分。

明確規範收容日之折抵,避免產生一事二罰之疑慮。

明確收容處分、延長收容處分與強制出國處分應以書面做成,並應使當事人知悉救濟管道,以確保其程序權。

四、擬答

答:本題似為前移民署副署長吳老師所出的題目。如依據其非經濟性移民之分類,可以分為婚姻移民與非法移民。我 國現階段乃以婚姻移民所佔為最大多數,即為以婦女為主之外籍與大陸配偶。而依據吳老師所提到國際移民對於 接受國之影響,可以將其具體描述為:

家庭照顧與維繫功能:

東南亞或大陸籍配偶的到來填補了農村勞動力的缺口,讓身為台灣重要稻米產區和蔬菜種植區的農村可以在老 一代人口逐漸凋零下,農業得以繼續存續;另一方面,外籍配偶不僅為日漸凋零的農村及國家的少子化趨勢提 供了未來的新生勞動力。同時,她們在具體面向上,包括無酬的照顧工作、減輕家務工作的負擔和托育的提供 等,減輕了農村家庭或高齡者家庭的困境,降低政府社會福利支出的成本;而在抽象面向上,她們給予家庭成 員生活和心靈上的安定,維繫社會基礎單位-「家庭」的持續運作,都是不容小覷的。

對於稅收有所貢獻。

減少社會老化速率。

有助於減輕老化所造成之財政問題。

創造社會活動生產力。

促進社會轉變,可促成多元文化社會之形成。

對於經濟成長有所貢獻。

對於人道主義與人權發展有具體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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