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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 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100 年 11 月 19 日第七屆第三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壹、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一、 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辦理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 稱本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 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
(一) 甄審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本學會理監事就安寧緩和醫學界專家醫師之成員 中遴選。委員任期二年,可連任,為無給職。委員中設主任委員一名。
(二) 甄審委員會之職掌:
1. 審核申請本專科醫師甄審者之資格。
2. 辦理甄審測試。
3. 辦理本專科醫師證書之展延。
4. 其他相關事項。
三、 醫師具有本會會員資格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專科醫師資格,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之一者,得參加本專科醫師甄審。
(一) 具有本會會員有效資格一年以上,曾於國內外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 三個月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課程(包括參與實際照顧病患、團隊會議及查 房、安寧居家訪視),持有訓練期滿之證明(含本會之安寧緩和醫學專科訓練檢核手 冊),並獲本會認可之安寧緩和繼續教育 200 點以上之積分,其中需包括本學會舉辦 或認可之專科醫師訓練核心課程 80 點。
(二) 領有本學會認可之外國專科醫師證明者。
前項第一款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在按規定辦理之前,以本學會認可之安寧 緩和醫療病房為之。
四、 本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兩部份,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 得參加口試。筆試及格而口試不及格者,其筆試成績得保留二年。以第三條第二款資格 參加甄審者,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合格者,得免筆試及口試。
五、 筆試科目、實施方式及範圍:以安寧緩和為筆試科目,範圍包括癌症及相關末期疾病之 症狀、治療、評估;病人之心理社會及靈性困擾症候之處理原則與相關之倫理及法律原 則。測試題目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命題,彙集後由主任委員挑選 之。
六、 口試實施方式及內容:口試包含臨床個案評估與處置:癌症及相關末期疾病之症狀、治 療、評估;病人之心理社會及靈性困擾症候之處理原則與相關之倫理及法律原則。
七、 筆試成績以百分計算之,及格標準由甄審委員會開會討論後決定。口試成績以「通過」
或「不通過」表示之,經口試委員半數以上認定通過者為及格。口試委員由甄審委員會 就安寧緩和醫學界專家醫師之成員中聘任之。
八、 參加本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報名審查費,其費額斟酌實際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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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報名參加本專科醫師甄審時,應繳交下列證件:
(一) 報名表。
(二) 參加本專科醫師甄審資格證明文件(中華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頒發之專科醫師證 書、服務及訓練證明或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之影印本各二份。補行口試者,繳交 筆試及格成績證明影印本二份,以上證件本學會得要求查驗正本。
(三) 報名審查費,再行測試者減半收取(提出報名,即不退費),通過審查者,須繳交測 試費,其費額斟酌實際需要另定之。
(四) 其他有關證件。
十、 本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 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十一、參加本專科醫師甄審,所繳報名審查費不予退還。
十二、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本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並繼 續為本會有效會員資格者,每次展延之期限六年。
十三、本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條件,其最低標準為在本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 年)內獲得繼續積分 600 點以上,但每年積分除參與國際性安寧會議或於國內外學術 刊物刊登之安寧緩和醫學及醫學論文外,最高以 200 點計,超逾部份不予計分。
十四、本學會繼續教育積分依「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要點」認定之。
十五、申請本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 申請表。
(二) 申請展延條件之資格證明文件(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證書、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之影印本各二份,以上證件本學會得要求查驗正本。
(三) 審查費(實際需要另定之,提出審查即不退費)。 (四)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六、本專科醫師得於本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向本學會申請展延,逾期 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撤銷其本專科醫師證書,但情形特殊,經甄審委員會核准者,
得於其專科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前項逾期未申請展延,經本學會撤銷其專科醫師證書,欲重新取得本專科醫師資格者,
應具備三年內累積 600 點繼續教育積分之資格、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繳納 當年度之展延申請費用及學術研究發展基金捐款,向本學會申請專案審核,通過審核 者,由本學會重新發給本專科醫師證書,其當次有效期限三年。
十七、本專科醫師甄審或本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辦理初 審,再經理監事會複審,合格者本學會發給本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本專科醫師證書有 效期限。
十八、本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申請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 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 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十九、本專科醫師甄審或展延之有關參加資格證明文件,試卷及送審論著之資料,除留供研 究者外,保存二年。但筆試及格補行口試者,上列資料應保存四年。
二十、本專科醫師甄審原則未規定者,依本學會理事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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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課程綱要
二十一、 資格需求
(一) 具有本會會員資格之第三年(含)以上之住院醫師,並完成申請受訓登記。(9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訓練者,不受此限)
(二) 於本學會認定之訓練醫院接受本專科(住院)醫師訓練者。
二十二、 訓練時間與機構:在符合本學會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之機構於 二年內完成三個月之訓練,每次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或在本學會認定之末期 照顧訓練計畫完成訓練並取得證明者。
二十三、 本專科訓練之目標
本專科訓練課程之目標,是使在收容有相當數目末期疾病(不一定是癌症)病者之 安寧療護機構,或醫院中之單位,或小組中,全職工作之照會醫師有足夠能力完成 其應盡之責任。此責任包括:
(一) 對於診斷、症候及其原因,尤其是任何新症狀之初步評估,以及末、晚期病患
(尤其是癌症)之治療。
(二) 每日評估已達成之疼痛及其他症狀控制程度。
(三) 為了進一步之治療,如介入性治療、放射線治療、開刀、化學治療及特殊檢查,
尋求其他學門專科醫師之協助。
(四) 和其他職業專家,如護士、社工、物理治療師、言語治療師以及在病人家鄉,
負責照顧病者之基層醫療醫師相互配合。
(五) 預防因悲慟而引致合併症,和機構內其他職業專家,協助該病患及其家屬。
(六) 如果有受到請求,將特定病患相關之治療及處理方式及成功可能性,提供給同 院或社區中之臨床同業。
二十四、訓練課程總論
受訓醫師應在下列方面展現其能力(含預立照護計畫)
(一) 病人和家屬照顧:受訓醫師應展現富於悲憫心、適當和有效率的照顧,並以現存安 寧緩和醫學的證據基礎為根基,致力於大力提升罹患晚期、漸進而危及生命的病人 和他們的家屬的福祉和生活品質,並與跨領域團隊合作提供照顧。
(二) 醫學知識:受訓醫師應具備照顧危及生命的病人及其家人攸關的生物醫學、臨床、
公衛和社會行為科學等已確立的和發展中的知識,並將此等知識運用到安寧緩和醫 療照顧中。
(三) 執業中的學習和成長:受訓醫師應能探討、評量和改善他們在照顧病人和家屬的實 務,且能評估及吸收安寧緩和照顧相關的科學證據。
(四) 人際及溝通技巧:受訓醫師應能展現人際和溝通技巧,以促成有效的關係建立、訊息 交換、情感支持、共同形成決策,與病人、家屬、專業成員組成團隊。
(五) 專業素養:受訓醫師應能展現履行專業責任的承諾,體認於減輕痛苦、增進生活品質 所扮演的角色,遵循倫理原則,並對多元病人族群具敏感度。
(六) 以體系為基礎的執業:受訓醫師應能展現對更廣大的健康照顧脈絡及體系的覺察與回 應,包括安寧緩和病房及其他於社區中可提供病人(包括孩童和家屬)服務的機構,
並具備有效地找到體系資源以提供高品質照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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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原則
二十五、 衛生署評定之教學醫院,且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有安寧療護住院病床,並設有 安寧居家療護小組及安寧共同照護小組者。
二十六、 具本會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資格之主治醫師二人(含)以上,負責安寧緩和醫療之 訓練。
二十七、 申請擔任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須向本學會提出下列文件:
(一) 申請函。
(二) 人員資歷與設備之說明書。
(三) 最近一年之醫療業務報告書。
(四) 訓練計畫書。
二十八、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訓練容量依當年度本學會公告為準。
二十九、申請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者,由甄審委員審查合格後,由本學會核准公 告。
三十、 安寧緩和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應定期將該醫院之受訓人員資料與訓練內容呈報甄 審委員會重新評估。
肆、外國專科醫師資格認可原則
三十一、由甄審委員會專案審核。
伍、免試條款
三十二、本會會員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獲本學會認可之安寧緩和繼續教育 200 點以上 之積分者,可申請免試:
(一) 需實際從事安寧緩和醫療臨床工作三年以上,且經本會甄審委員會檢定通過 者,得免參加本專科醫師甄審。
(二) 曾擔任安寧療護緩和醫學課程之講師 30 小時以上,並實際參與安寧緩和醫療臨 床工作一年以上,且經本會甄審委員會檢定通過者,可免參加本專科醫師甄審。
(三) 免試專科醫師檢定辦法及其相關事項另訂之。
三十三、本免試條款以公佈實施日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起二年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