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彰化縣社區整體照顧服務系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彰化縣社區整體照顧服務系"

Copied!
1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07.04.24 製訂 108.12.10 修訂 109.06.19 修訂 110.04.23 修訂 110.08.18 修訂

第 1 頁,共 6 頁

彰化縣社區整體照顧服務系A級單位(個案管理)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一、長期照顧服務法。

二、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 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

三、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作業須知。

貳、 A級單位資格,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本縣特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需辦理居家服務業務。

三、居家服務個案管理數需達125案以上,並持續穩定達3個月以上者。

四、本縣A級單位設立審查通過。(附件一)

參、 服務對象

個案經彰化縣衛生局的照顧管理專員評估後,有使用長照服務的需求者。

肆、 服務項目 一、派案原則:

(一)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A單位)接受本局長期照顧管理 中心照會或轉介個案後,不得無故拒絕接案,且應配合本局照顧管 理專員聯合訪視,並即時掌握個案基本資訊。

(二) 單位所屬的長期照顧服務(如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 及專業服務、喘息服務、交通服務),依個案居住地鄉鎮輪派為主 則由該A單位的個案管理師(以下簡稱A個管師)做個案管理。

(三) 配合本局政策推動交辦業務並如期完成單位。

(四) 參與輪派資格:

個案管理案量達75以上,未有違規情節且已聘有(或已確認) 第二位A個管師,始得列入輪派單位。

(2)

107.04.24 製訂 108.12.10 修訂 109.06.19 修訂 110.04.23 修訂 110.08.18 修訂

第 2 頁,共 6 頁

(五) 管理原則:

(1) 原居家服務、日間照顧中心屬於本縣A單位則自行管理。

(2) B級單位自行發掘新個案由B級單位提供服務,A單位管理部分 依A單位派案原則。

(3) 只有輔具一項服務不須A單位管理。

(4) 若單位無法配合本局交辦事項(如:4D篩檢、在職教育、違規情 節或涉虛報之額度…等),停止輪派一個月。

(六) A單位輪派原則如附件二,該派案原則得依單位實際提供服務 的量能修訂之。

二、個案管理

(一) 個案管量原則:

每名A個管師案量負荷不得超過150案,超過150案,超額案量,

每案扣除申報服務費用20%之金額,至多得超額申報至200案。請 依案管量聘請足夠A個管師,本局亦不定期查訪。

(二) A單位若因A個管師案量負荷超過200案,A單位需函文本局申請 停止派案,並於4個月內補齊人力。

(三) 照顧計畫擬定與服務連結

(1) 照顧管理專員照會給A級單位,進行聯合訪視後,需於三 個工作天內依個案的失能等級、長照服務額度及問題清單,

擬定照顧服務計畫、連結服務、執行服務計畫及登錄照顧管 理資訊系統。

(2) 需追蹤個案使用之服務項目是否於七天內提供服務,若無 法提供服務需進行原因分析並提改善方法。

(3) 長照服務連結:

 居家服務、送餐服務、交通接送服務及AA12居家醫師評估,

需依彰化縣衛生局的派案原則連結個案資源服務。

 長照服務連結單位需為彰化縣衛生局特約單位。

(四) 個案管理時間:

(3)

107.04.24 製訂 108.12.10 修訂 109.06.19 修訂 110.04.23 修訂 110.08.18 修訂

第 3 頁,共 6 頁

(1) 經照顧管理專員派案後,即進行個案管理,若個案的長照服 務持續使用中,則個管至下次照顧管理專員評估後,再依派 案原則重新派案。

(2) 承上,若個案未使用長照服務,經過3個月追踪後,個案確 定無意願使用長照服務者,請至系統異動通報將個案轉回照 顧管理專員管理。

(3) 個案若已死亡,則需進行結案。

(4) 服務提供過程中,個案若無法聯繫或追蹤不到,應立即追蹤 並回報主管機關。

(五) A單位應至少每六個月家訪一次,重新依個案需求或長照需要變 化調整照顧計畫;每月定期進行服務品質追踪,至少一次電訪或 家訪追蹤個案與使用長照服務及長照服務連結情形,瞭解個案失 能程度或照顧需求之變化,及時向本局照管中心反應或調整照顧 計畫,並於照顧管理資訊系統完成個案服務紀錄登打。倘個案因 身體狀況改變致照顧需求改變,須變更原核定給付及支付額度時,

A單位應主動通報照管中心進行複評。

(六) A單位應提供個案或其家庭照顧者足夠資訊,使其瞭解居住地鄰 近地區可選擇的長照服務單位(B單位),依個案意願為優先原則,

與其討論服務計畫內容,尊重其意願,確認足夠的服務選擇權。

(七) 轉換服務單位原則

(1) 轉換服務單位原因,以個案與A個管師對於服務經多次溝通 協調仍無法達成共識為原則。

(2) 民眾於服務使用中途欲更換服務單位時,需由案家或原服務 單位協助提出申請並填寫「轉換服務單位申請單」(附件三),

經簽准後,再由照顧管理專員照會新服務單位,並於次月1 日起生效。

(八) 品質監測(包含服務使用者的滿意度調查、服務提供時效等)。

(九) 訂定申訴管道及處理流程,接受個案及其家屬有關長照服務諮詢、

(4)

107.04.24 製訂 108.12.10 修訂 109.06.19 修訂 110.04.23 修訂 110.08.18 修訂

第 4 頁,共 6 頁

申訴及處理。

(十) 協助個案或其家屬其他資源連結。

(十一)A單位應每月定期回報A單位派案B單位之情形,本局每半年公告 上半年之情形。

(十二)A單位不得圖利特定服務提供單位,亦不能向服務提供單位收取 任何形式費用(抽成費、派案費、管理費等)。

(十三)服務品質抽審:

(1) 特約服務單位應接受主管機關不定期以電話抽樣訪問個案 或家屬有關接受A個管師追蹤之概況和滿意度,檢視是否與 特約服務單位之申報文件相互符合。

(2) 主管機關不定期抽審服務紀錄內容,服務紀錄內容因詳細紀 錄,不應有重複內容。

(十四)異常事件通報:針對個案於使用服務期間遇有異常事件狀況,特 約服務單位均應透過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中進行 線上個案異動通報,且服務個案過程中,如有緊急意外事件發生 時,亟需先以電話通報主管機關,並依照彰化縣長期照顧個案服 務異常事件通報作業規範執行。(附件四)

(十五)保密原則:服務提供者對個案資料有保密之義務,非經個案本人 或法定代理人或機關同意,不得將之提供第3人或對外公開。

三、整合轄區長照服務資源及量能

(一) 配合彰化縣衛生局發揮行政支援角色,輔導C級據點運作。

 輔導C據點辦理核銷作業,得視情況辦理核銷教育訓練。

 協助媒合C據點聘任照顧服務員、或臨時酬工等

 輔導C據點每月填寫月報表,協助彙整。

(二) 每季至少召開1次跨專業服務會議或連繫會議,邀集長照服務單 位、C級單位或專家學者共同與會。

(三) 開發社區長照資源或長照相關單位,並協助輔導成立C級單位。

(四) 配合社區4D篩檢個案,並家訪評估及個案管理。

(5)

107.04.24 製訂 108.12.10 修訂 109.06.19 修訂 110.04.23 修訂 110.08.18 修訂

第 5 頁,共 6 頁

(五) 其它本局須配合辦理事項。

四、配合政策宣導及提供諮詢服務

(一) 需配合參加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召開之業務聯繫會、說明會及檢 討會。

(二) 需配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積極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

(三) 需設有專職服務人員、電話諮詢、適當空間提供社區民眾、失能、

失智或家庭照顧者長照服務諮詢。

(四) 針對使用長期照護服務之個案,必要時特約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合 主管機關各項長期照護資源盤點或服務執行調查,填寫個案使用 服務概況,俾利分析統計。

五、配合主管機關辦理考核機制(附件五、110年度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 評鑑作業程序)、在職教育訓練及個案研討..等,以利後續推動及資源 連結。

伍、 服務記錄及核銷經費申請程序

一、照顧計畫擬定與服務連結(AA01)及照顧管理(AA02)應據實且詳細登打 服務記錄於「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

二、單位服務費用申請應於次月10日前至「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 台」完成登載。

三、每月請款資料,應與「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服務紀錄與 核銷資料一致。

四、特約服務單位應配合中央政策接受「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

教育訓練,並遵守操作規定。

五、提供長期照護服務之專業人員須經主管機關核備並登錄於「長照機構暨 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始得提供服務,不符合規定者,不予支 付費用;人員異動離職或支援需發文通報,始得提供服務,不符合規定 者,不予支付費用。

六、經費申請程序:特約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函文並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局請

(6)

107.04.24 製訂 108.12.10 修訂 109.06.19 修訂 110.04.23 修訂 110.08.18 修訂

第 6 頁,共 6 頁

款,經本局確認無誤後支付服務費用。

(一) 請領收據(附件六)。

(二) 長照服務提供者服務費用申報總表1式2份。

(三) A碼項目清冊。

陸、 A個管師資格:請A單位依據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作 業須知,A個管師資格以及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之規定聘請A個管師 (附件七)。

柒、 退場機制:若有違反上述肆、服務項目項次二、個案管理及伍、服務記錄 及核銷經費申請程序項次一、五之情事,主管機關予扣點乙次,當年度累 計達3次者,解除特約且次年度取消特約資格。

捌、 本計畫為契約書之附件,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7)

日期

鄉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彰化 老五老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祐安 好朋友 慈濟 長安 老五老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祐安 好朋友 慈濟 長安 老五老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祐安 好朋友 慈濟 長安 白玉 祐安 好朋友 長安 芬園 慈恩 白玉 祐安 長安 葳群 白玉 祐安 長安 葳群 白玉 祐安 長安 葳群 慈恩 白玉 祐安 長安 葳群 白玉 祐安 長安 葳群 長安 葳群 白玉 祐安 慈恩 祐安 白玉 長安 葳群 花壇 葳群 青山 好朋友 白玉 祐安 慈濟 長安 慈恩 葳群 青山 好朋友 白玉 祐安 慈濟 長安 葳群 青山 好朋友 白玉 祐安 慈濟 長安 葳群 青山 好朋友 白玉 祐安 慈濟 長安 慈恩 好朋友 和美 老五老 好朋友 慈恩 葳群 白玉 祐安 慈濟 長安 老五老 好朋友 慈濟 長安 老五老 好朋友 慈濟 長安 老五老 好朋友 慈恩 葳群 白玉 祐安 慈濟 長安 老五老 好朋友 慈濟 長安 老五老 慈濟 長安 線西 好朋友 慈濟 長安 老五老 東明 珍瑩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祐安 好朋友 東明 珍瑩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祐安 老五老 好朋友 慈濟 長安 老五老 好朋友 慈濟 老五老 好朋友 老五老 伸港 白玉 祐安 好朋友 慈濟 長安 老五老 葳群 祐安 好朋友 長安 老五老 祐安 好朋友 長安 老五老 白玉 祐安 好朋友 慈濟 長安 老五老 葳群 祐安 好朋友 長安 祐安 老五老 好朋友 長安 老五老 慈濟 鹿港 祐安 好朋友 慈濟 長安 慈恩 老五老 葳群 白玉 祐安 好朋友 慈濟 長安 老五老 祐安 好朋友 慈濟 長安 慈恩 老五老 葳群 白玉 祐安 好朋友 長安 慈濟 老五老 祐安 慈濟 好朋友 長安 老五老 秀水 好朋友 慈濟 東明 白玉 祐安 葳群 長安 老五老 慈恩 好朋友 祐安 白玉 慈濟 長安 慈恩 好朋友 慈濟 東明 白玉 祐安 葳群 長安 老五老 慈恩 好朋友 慈濟 白玉 慈恩 長安 祐安 慈濟 埔鹽 青山 部彰 好朋友 葳群 長安 老五老 慈恩 部彰 好朋友 葳群 長安 慈恩 青山 部彰 好朋友 葳群 長安 老五老 慈恩 好朋友 葳群 長安 慈恩 青山 部彰 好朋友 葳群 長安 老五老 慈恩 長安 福興 慈濟 長安 老五老 慈恩 葳群 青山 白玉 祐安 好朋友 長安 慈恩 老五老 葳群 好朋友 慈濟 長安 老五老 慈恩 葳群 青山 白玉 祐安 好朋友 長安 老五老 慈恩 好朋友 葳群 長安 老五老 好朋友 員林 珍瑩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慈濟 東明 長安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東明 珍瑩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慈濟 東明 長安 青山 部彰 好朋友 白玉 永靖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慈濟 東明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東明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東明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慈濟 東明 葳群 青山 慈恩 東明 慈恩 葳群 大村 東明 珍瑩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祐安 好朋友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東明 珍瑩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祐安 好朋友 葳群 青山 部彰 溪湖 老五老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祐安 好朋友 東明 長安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東明 老五老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祐安 好朋友 東明 長安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埔心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慈濟 東明 長安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慈濟 東明 長安 白玉 部彰 葳群 田中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慈濟 東明 長安 珍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東明 珍瑩 白玉 葳群 青山 部彰 東明 珍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慈濟 東明 長安 珍瑩 東明 社頭 珍瑩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慈濟 東明 珍瑩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慈濟 珍瑩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慈濟 珍瑩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慈濟 北斗 青山 部彰 白玉 東明 長安 珍瑩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東明 珍瑩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東明 珍瑩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東明 長安 珍瑩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東明 田尾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慈濟 東明 青山 慈恩 葳群 部彰 白玉 青山 慈恩 葳群 東明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慈濟 東明 青山 慈恩 葳群 部彰 白玉 東明 慈恩 葳群 青山 東明 慈恩 葳群 溪州 白玉 東明 珍瑩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東明 珍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東明 珍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東明 珍瑩 慈恩 葳群 青山 部彰 白玉 珍瑩 葳群 青山 部彰 埤頭 東明 長安 珍瑩 慈恩 葳群 白玉 青山 部彰 青山 東明 慈恩 葳群 東明 慈恩 葳群 青山 東明 長安 珍瑩 慈恩 葳群 白玉 青山 部彰 東明 慈恩 葳群 青山 東明 葳群 青山 二林 慈恩 葳群 青山 白玉 東明 老五老 珍瑩 慈濟 長安 好朋友 部彰 祐安 慈恩 白玉 青山 東明 長安 葳群 青山 慈恩 東明 老五老 珍瑩 慈恩 慈濟 好朋友 部彰 祐安 青山 慈恩 東明 竹塘 東明 長安 慈恩 葳群 白玉 青山 祐安 老五老 珍瑩 慈濟 好朋友 部彰 東明 長安 慈恩 葳群 白玉 東明 青山 祐安 老五老 珍瑩 慈濟 好朋友 部彰 慈恩 東明 長安 慈恩 葳群 白玉 芳苑 珍瑩 慈恩 青山 白玉 東明 葳群 慈濟 長安 好朋友 部彰 祐安 老五老 珍瑩 慈恩 青山 白玉 東明 慈恩 珍瑩 慈濟 長安 好朋友 部彰 祐安 慈恩 老五老 祐安 老五老 珍瑩 青山 東明 大城 慈恩 白玉 東明 老五老 珍瑩 慈濟 長安 好朋友 部彰 祐安 青山 葳群 慈恩 白玉 東明 老五老 珍瑩 慈濟 慈恩 長安 好朋友 部彰 祐安 青山 葳群 東明 葳群 慈濟 長安 好朋友 部彰 二水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東明 珍瑩 葳群 青山 部彰 東明 珍瑩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東明 珍瑩 葳群 青山 部彰 東明 珍瑩 部彰 白玉 好朋友 東明 珍瑩 葳群 青山 部彰 東明 珍瑩 部彰

110年A單位輪派表 110.08製訂

備註:線西、二林、竹塘、芳苑及大城為偏鄉,採全單位輪派。

(8)

申請書上沒有寫轉介單位—A單位派案機制

◎個案使用居家服務時,B單位依輪派轉介:

A單位會分兩部分

1. B單位如也是A個管單位則同一單位(如B單位葳群- A單位葳群)

2. B單位不是A個管單位時就依輪派表A單位(如B單位給大心-依輪派表給A單 位)

◎個案申請其他服務時(如專業、交通、喘息、家托),B單位依輪派轉介,A單位依 輪派表輪派。

申請書上B單位無A個管(有註明大心服務單位轉介) B單位給大心、A單位依輪派表輪派。

複評

1. 原本沒有 A 個管:派 A 單位順序如下:

依案家意願→居服→送餐→日照,其他服務依輪派表輪派。給 A 單位 例:

B(居服:白玉,送餐:葳群)→複評→依案家意願,如果沒意見→A(白玉) B(居 服:白玉,送餐:葳群)

B(交通:白玉) →複評→依案家意願→依輪派表輪派給 A 單位 2.有 A 單位個管時:先詢問案家意願,如果沒意見,原 A 個管繼續管案。

例:A(白玉) B(居服:部彰)→複評→依案家意願

→案家無意見→照舊 A(白玉) B(部彰)

A(慈恩) B(交通:白玉)→複評→依案家意願 →案家無意見→照舊 A(慈恩) B(白玉)

★如 A 單位有轉換須異動及電話通知原 A 單位 結案機制

對於半年無使用服務時,A個管於管案第3個月,由A個管通知照專並異動,照專再 追蹤一個月後無使用予以結案。

(9)

110.08 製

轉換 A 單位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個案 資料

個案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日期

居住地址 申請人

資料 申請人姓名 與個案關係 電話

轉換 原因

原服務單位 新服務單位

處理 情形

處理 結果

□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轉換至新 A 單位。

□不同意:

□其他:

專員/A 個管師: 督導: 承辦: 科長:

服務 追蹤

□需追蹤服務 □不需追蹤服務 追蹤日期(請於轉換服務單位 1 個月後追蹤): 原單位服務計畫:

新單位服務計畫:

專員: 督導: 承辦: 科長:

(10)
(11)
(12)

領款收據

茲收到「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經費,

計新臺幣 _____(以大寫表示)元整,實屬無訛。

此致

彰化縣衛生局

具領單位: (與單位圖記之印章內容一致)

單位地址:

統一編號:

單位負責人:

( 章)

會計:

章)

出納:

章)

匯款銀行:

存簿帳號:

帳號戶名: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0 0 月 0 0 日

--- 存--簿--封--面--影--本--黏--貼--處 ---

附件 2 附件 2 附件六

(13)

A 個管師資格

1.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係屬「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 辦法」第二條第五款之長照服務人員,請單位落實登錄「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管 理資訊系統」並函報本局。依前述法規第 17 條規定,應備下列文件函報本局申 請登錄:

(1)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影本。

(2)長照服務機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

2.承上,若該個管人員尚無長照人員認證證明,請先來函辦理臨時證,再辦理長 照人員登錄。辦理臨時證應備文件如下:

(1)符合聘任資格的師級證書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等。

(2)符合聘任資格的畢業證書。

(3)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之年資證明。

(4)長照服務機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作業須知,規定如下 1.具 1 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以下簡稱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者:

(1)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

(2)碩士以上學校老人照顧及公共衛生相關科、系、所畢業。

2.具 2 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者:

(1)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公共衛生、醫務管理、社 會工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2)具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

3.具 3 年以上相關長照服務工作經驗:

(1)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2)高中職護理或老人照顧相關科系畢業者。

(3)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包括護士、藥劑生、職能治療生、物理治療生等。

4.於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作業須知修正公告前(108 年 6 月 12 日)已任職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委託或特約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 心且完成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人員認證之個案管理人員。

類別 課程內容 時數 應完成時限

第一階段 長照培訓共同課程

(長照人員LEVEL1) 18小時 到職後6個月內

第二階段 個案管理人員 初階訓練

專業基礎課程7小時

案例實作6小時 到職後6個月內 第三階段 個案管理人員

進階訓練 30小時 每6年

(14)

 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係指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或經本部認定長期照顧服務方案(計畫)者任職者,相關機構或方案(計畫),

認列分類如下: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1) 護理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不含產 後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

(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係指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依長期照顧服 務法設立許可之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服務及綜合式服 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3)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前,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小規模多機 能服務、團體家屋、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評估、社區及居家 復健、居家護理、喘息服務。

(4) 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辦理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之專業 服務、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評估、喘息服務。

2. 經本部認定長期照顧服務方案(計畫):

(1) 「銜接長照 2.0 出院準備友善醫院獎勵計畫」、「復能多元服務試辦 計畫」執行長照服務需求評估、照顧計畫擬定及轉介服務。

(2) 曾加入「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之醫師。

(3) 從事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服 務。

(4) 從事失智照護服務計畫之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個案管理服務。

(5) 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 計畫」、「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性計畫」從事整合型照護 等直接服務。

(6) 任職於各縣(市)設置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及分站,且執行長照需要評 估與服務管理之照顧管理專員或照顧管理督導。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應修類別 校訂必修 專業必修 專業選修

應修類別 校訂必修 專業必修 專業選修

應修類別 校訂必修 專業必修 專業選修

應修類別 校訂必修 專業必修 專業選修

應修類別 校訂必修 專業必修 專業選修

應修類別 校訂必修 專業必修 專業選修

應修類別 校訂必修 專業必修 專業選修

應修類別 校訂必修 專業必修 專業選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