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80150 全一張
(正面)
考 試 別: 移民行政人員 等 別: 二等考試 類 科 組: 移民行政 科 目: 行政法研究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甲欠稅超過新臺幣(下同)8 千萬元,財政部認為甲之全部財產價值僅 3 千萬元,依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甲主張財政部針對其 限制出境有「未行使裁量權」之違法,其受禁止處分之財產經自行送請鑑價約有 8 千萬元之價值,足以負擔欠繳稅額,財政部之限制出境違反比例原則。請問甲之主 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 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二、公務員甲自民國(下同)93 年 8 月 1 日經任用為公務人員。其服務機關於 105 年發 現甲於 93 年 6 月 24 日即取得加拿大國籍,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以 105 年 10 月 12 日令撤銷任用,並溯自 93 年 8 月 1 日生效;另以 105 年 11 月 13 日函,依 102 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3 項新增 之追繳規定,向甲追繳其自 102 年 1 月 25 日該修正規定生效後所領取之俸給及其他 給付 2,018,067 元。甲不服撤銷任用令及追繳函,有何行政救濟途徑?甲主張撤銷任 用令溯及自 93 年 8 月 1 日生效,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應自 105 年 10 月 12 日生效;
服務機關追繳俸給及其他給付不得以函文為之,應提起給付訴訟。請問甲之主張是 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 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80150 全一張
(背面)
考 試 別: 移民行政人員 等 別: 二等考試 類 科 組: 移民行政 科 目: 行政法研究
三、臺北市政府依勞動檢查之結果,認為甲公司未給付 A 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另 有 B 員工連續一周每日出勤達 12.5 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依臺北市政府 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各處甲公司罰鍰 16 萬元,合計 32 萬元,
並立即公布甲公司名稱。針對罰鍰與公布名稱,甲公司有何救濟途徑?甲公司主張 臺北市政府針對其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各裁處 16 萬元,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是否有理由?(25 分)
四、大陸地區人民甲與臺灣人民乙結婚,以探親為由入境臺灣,6 年後甲經核准定居並取 得身分證 3 個月後與乙離婚,甲離婚 2 個月後又與臺灣人民丙登記結婚。主管機關認 定甲乙係虛偽結婚,發函通知甲撤銷其在臺灣之定居許可,自撤銷定居許可之翌日起 算 5 年內不許可甲再申請在臺定居,並應於收到處分書 10 日內出境,逾期得強制出 境。甲不服此函,主張當時其與乙結婚係出自二人合意,如果出境即無人照顧現配偶 丙及其患有重病之公婆,提起訴願未獲救濟,擬提起行政訴訟,並尋求暫時性權利保 護。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是否應准予暫時性權利保護?(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