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 108 學年度第四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壹、 依據
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貳、 甄選類別、錄取名額及聘期
類別 代理
職缺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聘期
國中國文科 育嬰留職
停薪缺 1 2 109/2/11-109/6/30(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
實際期間以市府核定為準) 一、如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無條件解聘。
二、上述備取,以補足本次甄選應錄取之名額為限。如甄試成績未達 70 分,不予錄取,
且經決議後得予「從缺」,另備取名額得予酌減或取消。
三、因本校為完全中學,錄取教師需配合學校需求由教務處安排任課年級(含高中部及國 中部),不得有疑義,不願配合者即放棄錄取資格,由備取者遞補。
參、 公告時間、方式及簡章表件
一、時間: 108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至 109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 二、方式:第 1 次招考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yrhs.tn.edu.tw/)、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 心各校公告(http://www.tn.edu.tw/index.htm)、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 (http://104.tn.edu.tw/)、全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index/JobShow.aspx?f=FUN20100316111720R14)。
三、簡章表件:請至本校或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各校公告網站下載(簡章、報名表、切 結書、委託書等)。
肆、 報名日期、地點、應繳交證件及方式:
一、日期: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數額滿不再辦理第 2 或第 3 次招考,
惟是否額滿,請自行至本校網站查閱公告。
第 1 次招考
報名日期 109 年 1 月 09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至 12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2 次招考
報名日期 108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至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3 次招考
報名日期 108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至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電話:06-3115538-103。
三、應繳交證件:
(一)「報名表」、「切結書」及「准考證」(報名現場填發)各一份。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背面請註明姓名)2 張,請分別貼於報名表及准考 證。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大學以上學歷證件。但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需另繳驗駐外單位驗證之中譯本學歷 證明文件。
(五)甄選類科高級中學或國民中學合格教師證書。
(六)委託書(有委託他人代為報名時需繳交,及受委託者之身分證件)。
(七)男性須附退伍令或無兵役義務之證明文件。
四、方式:檢同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代理報名(通信報名不予受理)。
伍、 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四)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第 1 次
報名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 報名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 報名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或大學以上畢業者。
陸、 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
第 1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9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 時 00 分起 第 2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8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起 第 3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8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起
二、應試人員請於甄選時間開始前 30 分鐘親自至本校教務處報到,逾時不得進入試場。
柒、 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 一、試教(60%):
(一)範圍: 國中國文科:國中國文第四冊(康軒版),下列單元自選一個。(課本需自備)
章節 單元 章節 單元
第 2 課 我所知道的康橋 第 9 課 空城計 第 3 課 樂府詩選-木蘭詩 第 10 課 陋室銘 (二)時間:每人 10 分鐘。
(三)試教現場無學生。
二、口試(40%):
(一)範圍:以教育理念及教學知能為主。
(二)時間:每人 6 分鐘,於試教應試完竣後隨即舉行。
三、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捌、 甄選結果公告、通知、成績複查及錄取報到 一、 甄選結果公告、通知:
二、成績複查:
(一)成績複查時間:
第 1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前 第 2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前 第 3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前
(二)凡欲申請複查成績者,請攜帶准考證,限本人或委託人(需攜帶委託書)親自於上述 時間,至本校教務處以書面申請【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亦 不得要求告知試教委員及口試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錄取人員應接受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至人事室報到,如逾期未報到者,
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期限至 109 年 6 月 30 日止。
玖、 其他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網站 (http://www.yrhs.tn.edu.tw/)首頁公告。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尚未聘任 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胸部 X 光檢查合格證明),不合格者取消錄 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則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中 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7 條、第 8 條暨「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 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訴專線電話:06-3115538-103 (人事室) 信箱:amay66@tn.edu.tw。
六、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之適當服務措施:06-3115538-201 (教務處)。
七、考試相關事項:06-3115538-201 (教務處)。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 次甄選結果 公告、通知
109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當日公告在本校網站,並於隔日 通知錄(備)取人員。
第 2 次甄選結果 公告、通知
109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17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 錄(備)取人員。
第 3 次甄選結果 公告、通知
109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五)17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 錄(備)取人員。
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 108 學年度第四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109 年 月 日
報考科別:□國中國文科
准考證編號: (請勿填寫)
姓名 身分證字號 (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相 片 粘 貼 處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地址
電話 宅: 行動:
學歷
經歷
教師 證書
□合格教師證書: 科 年 月 號
□相關證明文件: 科 年 月 號
檢附 證件
□國民身分證(驗正本,影本附貼於本表)
□畢業證書(驗正本,繳影本)
□合格教師證書或其他符合報考文件(驗正本,繳影本)
□男性需役畢(檢附退伍令、身分證件)
□切結書
身分 證 影本
正面 反面
審查結果 □合格 □不合格 審核人員簽章 應考紀錄 □到考 □缺考 教務處承辦人簽章 甄選結果 □正取 □備取 □未錄取
切 結 書
本人 參加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 108 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同意被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絕無異議。
一、 具雙重或多重國籍者。
二、 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三、 具「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33 條規定之情事。
四、 經甄試錄取後,若發現冒名頂替、資格不符、證件資料不實、無法辦理教師登記、自 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五、 持有自 98 年 7 月 31 日(含)前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脫離教學工作已連續中斷 10 年以上者。
六、 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
七、 持國外學歷證件者,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有不符 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此致
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 以解聘或免職: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 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