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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 108 學年度第四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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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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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 108 學年度第四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壹、 依據

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貳、 甄選類別、錄取名額及聘期

類別 代理

職缺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聘期

國中國文科 育嬰留職

停薪缺 1 2 109/2/11-109/6/30(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

實際期間以市府核定為準) 一、如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無條件解聘。

二、上述備取,以補足本次甄選應錄取之名額為限。如甄試成績未達 70 分,不予錄取,

且經決議後得予「從缺」,另備取名額得予酌減或取消。

三、因本校為完全中學,錄取教師需配合學校需求由教務處安排任課年級(含高中部及國 中部),不得有疑義,不願配合者即放棄錄取資格,由備取者遞補。

參、 公告時間、方式及簡章表件

一、時間: 108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至 109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 二、方式:第 1 次招考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yrhs.tn.edu.tw/)、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 心各校公告(http://www.tn.edu.tw/index.htm)、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 (http://104.tn.edu.tw/)、全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index/JobShow.aspx?f=FUN20100316111720R14)。

三、簡章表件:請至本校或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各校公告網站下載(簡章、報名表、切 結書、委託書等)。

肆、 報名日期、地點、應繳交證件及方式:

一、日期: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數額滿不再辦理第 2 或第 3 次招考,

惟是否額滿,請自行至本校網站查閱公告。

第 1 次招考

報名日期 109 年 1 月 09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至 12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2 次招考

報名日期 108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至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第 3 次招考

報名日期 108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至 4 時(逾時恕不受理)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電話:06-3115538-103。

三、應繳交證件:

(一)「報名表」、「切結書」及「准考證」(報名現場填發)各一份。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背面請註明姓名)2 張,請分別貼於報名表及准考 證。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大學以上學歷證件。但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需另繳驗駐外單位驗證之中譯本學歷 證明文件。

(2)

(五)甄選類科高級中學或國民中學合格教師證書。

(六)委託書(有委託他人代為報名時需繳交,及受委託者之身分證件)。

(七)男性須附退伍令或無兵役義務之證明文件。

四、方式:檢同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代理報名(通信報名不予受理)。

伍、 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四)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第 1 次

報名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 報名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 報名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或大學以上畢業者。

陸、 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

第 1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9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 時 00 分起 第 2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8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起 第 3 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8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起

二、應試人員請於甄選時間開始前 30 分鐘親自至本校教務處報到,逾時不得進入試場。

柒、 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 一、試教(60%):

(一)範圍: 國中國文科:國中國文第四冊(康軒版),下列單元自選一個。(課本需自備)

章節 單元 章節 單元

第 2 課 我所知道的康橋 第 9 課 空城計 第 3 課 樂府詩選-木蘭詩 第 10 課 陋室銘 (二)時間:每人 10 分鐘。

(三)試教現場無學生。

二、口試(40%):

(一)範圍:以教育理念及教學知能為主。

(二)時間:每人 6 分鐘,於試教應試完竣後隨即舉行。

三、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3)

捌、 甄選結果公告、通知、成績複查及錄取報到 一、 甄選結果公告、通知:

二、成績複查:

(一)成績複查時間:

第 1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1 月 14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前 第 2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1 月 16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前 第 3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前

(二)凡欲申請複查成績者,請攜帶准考證,限本人或委託人(需攜帶委託書)親自於上述 時間,至本校教務處以書面申請【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亦 不得要求告知試教委員及口試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錄取人員應接受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至人事室報到,如逾期未報到者,

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期限至 109 年 6 月 30 日止。

玖、 其他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網站 (http://www.yrhs.tn.edu.tw/)首頁公告。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尚未聘任 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胸部 X 光檢查合格證明),不合格者取消錄 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則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中 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7 條、第 8 條暨「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 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訴專線電話:06-3115538-103 (人事室) 信箱:amay66@tn.edu.tw。

六、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之適當服務措施:06-3115538-201 (教務處)。

七、考試相關事項:06-3115538-201 (教務處)。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 次甄選結果 公告、通知

109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一)當日公告在本校網站,並於隔日 通知錄(備)取人員。

第 2 次甄選結果 公告、通知

109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三)17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 錄(備)取人員。

第 3 次甄選結果 公告、通知

109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五)17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 錄(備)取人員。

(4)

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 108 學年度第四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109 年 月 日

報考科別:□國中國文科

准考證編號: (請勿填寫)

姓名 身分證字號 (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相 片 粘 貼 處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地址

電話 宅: 行動:

學歷

經歷

教師 證書

□合格教師證書: 科 年 月 號

□相關證明文件: 科 年 月 號

檢附 證件

□國民身分證(驗正本,影本附貼於本表)

□畢業證書(驗正本,繳影本)

□合格教師證書或其他符合報考文件(驗正本,繳影本)

□男性需役畢(檢附退伍令、身分證件)

□切結書

身分 證 影本

正面 反面

審查結果 □合格 □不合格 審核人員簽章 應考紀錄 □到考 □缺考 教務處承辦人簽章 甄選結果 □正取 □備取 □未錄取

(5)

切 結 書

本人 參加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 108 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同意被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絕無異議。

一、 具雙重或多重國籍者。

二、 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三、 具「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33 條規定之情事。

四、 經甄試錄取後,若發現冒名頂替、資格不符、證件資料不實、無法辦理教師登記、自 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五、 持有自 98 年 7 月 31 日(含)前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脫離教學工作已連續中斷 10 年以上者。

六、 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

七、 持國外學歷證件者,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有不符 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此致

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 以解聘或免職: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 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件 1

(6)

委 託 書

立委託書人(報考人) 因另有要事待辦,確 實無法親自辦理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 108 學年度代理教師甄 選報名,現全委託 代為辦理報名手續,並保證 絕無異議。

此致

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

委 託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戶 籍 地 址:

受 委 託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戶 籍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附註:請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驗明身分。

附件 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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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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