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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部分內容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 現行內容
五、名額分配方式:
(一)根據健保總額預算之醫院及診 所專款額度分配辦理。
(二)個案因故未完成療程而有剩餘 專款時,保險人得再視額度開 放足夠於年度內使用完畢之名 額。
五、名額分配方式:
(一)根據健保總額預算之醫院及診 所專款額度,以分區方式分配 辦理。
(二)依曾登錄使用 C 型肝炎全口服 新藥之病人於各分區之比例分 配各分區名額。
(三)個案因故未完成療程而有剩餘 專款時,保險人得再視額度開 放足夠於年度內使用完畢之名 額。
六、個案登錄及管控作業:
(一)~(四)略
(五)個案接受治療後,醫事服務機 構必須依時序登錄個案後續追 蹤之病毒量(療程結束時及療 程結束後第 12 週)及相關檢驗 結果(使用後第 4 週、療程結 束時及療程結束後第 12 週), 並於完成登錄療程結束後第 12 週之病毒量及相關檢驗結果時 通報「結案」。
(六)略
(七)於開始療程之第一次用藥前及 每次回診用藥前,應有完整之 藥品交互作用評估。
(八)接受治療之個案,應在同一家
六、個案登錄及管控作業:
(一)~(四)略
(五)個案接受治療後,醫事服務機 構必須依時序登錄個案後續追 蹤之病毒量及相關檢驗結果
(使用後第 4 週、療程結束時 及療程結束後第 12 週),並於 完成登錄療程結束後第 12 週 之病毒量及相關檢驗結果時通 報「結案」。
(六)略
(七)接受治療之個案,應在同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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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內容 現行內容
醫事服務機構之照護下完成療 程,且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 個案應由同一位醫師照護。
(九)每位個案僅能選用一種治療組 合,並以給付一個療程為限。
(十)接受治療之個案,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必須停止後續治療,
並上傳通報個案「結案」: 1.中途放棄或中斷治療超過1週
2.其他因素,經專業醫療評估必 須停藥者
(十一)因故未能完成療程之個案,
醫事服務機構亦應上傳通報 個案「結案」並登錄結案原 因。
(十二)醫事機構醫師應詳實填妥相 關資料,倘經查確有登錄不 實資料為病患取得「登錄完 成號碼」者,保險人將終止 該醫師參加本計畫資格。
(十三)登錄後發現有登載資料錯誤 者,應函文並檢送修正前後 相關佐證資料予分區業務組 進行補正。
醫事服務機構之照護下完成療 程,且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 個案應由同一位醫師照護。
(八)每位個案僅能選用一種治療組 合,並以給付一個療程為限。
(九)接受治療之個案,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必須停止後續治療,
並上傳通報個案「結案」: 1.中途放棄或中斷治療超過1週 2.服藥後4週,經檢驗病毒量未
降低100倍以上
3.其他因素,經專業醫療評估必 須停藥者
(十)因故未能完成療程之個案,醫 事服務機構亦應上傳通報個案
「結案」並登錄結案原因。
(十一)醫事機構醫師應詳實填妥相 關資料,倘經查確有登錄不 實資料為病患取得「登錄完 成號碼」者,保險人將終止 該醫師參加本計畫資格。
(十二)登錄後發現有登載資料錯誤 者,應函文並檢送修正前後 相關佐證資料予分區業務組 進行補正。
(十三)保險人應於登錄系統首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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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內容 現行內容
開該分區該期之限額及累積 至當日已完成登錄之名額。
七、醫療費用申報 (一)~(三)略
(四)病患用藥後之病毒量檢測,僅 限申報療程結束時及療程結束 後第 12 週之檢驗費用。
(五)~(十)略
七、醫療費用申報 (一)~(三)略
(四)病患用藥後之病毒量檢測,僅 限申報使用後第 4 週、療程結 束時及療程結束後第 12 週之 檢驗費用。
(五)~(十)略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相關規範務請於收案之初即對 個案清楚說明,並取得其同意
(同意書範本如附件)。
(二)未依保險人規定內容登錄相關 資訊,包括本方案第六點之 (五)及(十一)登錄結案,或經 保險人審查發現登載不實者,
不予支付該個案之藥費,並依 相關規定辦理。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相關規範務請於收案之初即對 個案清楚說明,並取得其同意。
(二)未依保險人規定內容登錄相關 資訊,包括本方案第六點之 (五)及(十)登錄結案,或經保 險人審查發現登載不實者,不 予支付該個案之藥費,並依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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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病人使用同意書範本
本人 ,在健保資源有限下,因醫療需要並配合健保政策,
經醫師說明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所訂定之給付規定,本人充分瞭 解內容並同意遵守相關規定:
1.由醫院醫師或其授權人員將本人病歷、檢查檢驗結果等相關資料登錄至 健保個案登錄系統,並進行用藥結果追蹤。
2.取得用藥資格開始治療後,僅能於本醫事服務機構完成全部療程及追 蹤。
3.經醫師處方治療藥物並開始療程後,不得因任何理由要求更換藥物。
4.經查有將藥物轉予他人使用者,除必須放棄健保給付 C 型肝炎全口服新 藥之權利,並以相關法規論處。
5.療程中至療程結束後第 12 週,需依規定時間看診、每日服藥及進行相 關之檢測,未確實遵守,則必須放棄健保給付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之權 利。
6.若中途放棄或中斷治療超過 1 週,不得再申請以健保給付 C 型肝炎全口 服新藥。
7.其他因素經專業醫療評估必須停藥者,應即停止用藥。
8.每人以給付一個療程為限,若治療失敗,或治療成功後再感染 C 型肝炎,
不得再申請以健保給付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
立同意書人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電話:
與病人之關係:□病人本人、□病人之
註:立同意書人,需由病患親自簽具;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配偶、親 屬、法定代理人或關係人代簽,並於「與病人之關係」之欄位填載說 明。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