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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位個案僅能選用一種治療組 合,並以給付一個療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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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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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部分內容修訂對照表

修訂內容 現行內容

五、名額分配方式:

(一)根據健保總額預算之醫院及診 所專款額度分配辦理。

(二)個案因故未完成療程而有剩餘 專款時,保險人得再視額度開 放足夠於年度內使用完畢之名 額。

五、名額分配方式:

(一)根據健保總額預算之醫院及診 所專款額度,以分區方式分配 辦理。

(二)依曾登錄使用 C 型肝炎全口服 新藥之病人於各分區之比例分 配各分區名額。

(三)個案因故未完成療程而有剩餘 專款時,保險人得再視額度開 放足夠於年度內使用完畢之名 額。

六、個案登錄及管控作業:

(一)~(四)略

(五)個案接受治療後,醫事服務機 構必須依時序登錄個案後續追 蹤之病毒量(療程結束時及療 程結束後第 12 週)及相關檢驗 結果(使用後第 4 週、療程結 束時及療程結束後第 12 週) 並於完成登錄療程結束後第 12 週之病毒量及相關檢驗結果時 通報「結案」

(六)略

(七)於開始療程之第一次用藥前及 每次回診用藥前,應有完整之 藥品交互作用評估。

(八)接受治療之個案,應在同一家

六、個案登錄及管控作業:

(一)~(四)略

(五)個案接受治療後,醫事服務機 構必須依時序登錄個案後續追 蹤之病毒量及相關檢驗結果

(使用後第 4 週、療程結束時 及療程結束後第 12 週),並於 完成登錄療程結束後第 12 週 之病毒量及相關檢驗結果時通 報「結案」。

(六)略

(七)接受治療之個案,應在同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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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內容 現行內容

醫事服務機構之照護下完成療 程,且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 個案應由同一位醫師照護。

(九)每位個案僅能選用一種治療組 合,並以給付一個療程為限。

(十)接受治療之個案,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必須停止後續治療,

並上傳通報個案「結案」 1.中途放棄或中斷治療超過1週

2.其他因素,經專業醫療評估必 須停藥者

(十一)因故未能完成療程之個案,

醫事服務機構亦應上傳通報 個案「結案」並登錄結案原 因。

(十二)醫事機構醫師應詳實填妥相 關資料,倘經查確有登錄不 實資料為病患取得「登錄完 成號碼」者,保險人將終止 該醫師參加本計畫資格。

(十三)登錄後發現有登載資料錯誤 者,應函文並檢送修正前後 相關佐證資料予分區業務組 進行補正。

醫事服務機構之照護下完成療 程,且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 個案應由同一位醫師照護。

(八)每位個案僅能選用一種治療組 合,並以給付一個療程為限。

(九)接受治療之個案,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必須停止後續治療,

並上傳通報個案「結案」 1.中途放棄或中斷治療超過1週 2.服藥後4週,經檢驗病毒量未

降低100倍以上

3.其他因素,經專業醫療評估必 須停藥者

(十)因故未能完成療程之個案,醫 事服務機構亦應上傳通報個案

「結案」並登錄結案原因。

(十一)醫事機構醫師應詳實填妥相 關資料,倘經查確有登錄不 實資料為病患取得「登錄完 成號碼」者,保險人將終止 該醫師參加本計畫資格。

(十二)登錄後發現有登載資料錯誤 者,應函文並檢送修正前後 相關佐證資料予分區業務組 進行補正。

(十三)保險人應於登錄系統首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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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內容 現行內容

開該分區該期之限額及累積 至當日已完成登錄之名額。

七、醫療費用申報 (一)~(三)略

(四)病患用藥後之病毒量檢測,僅 限申報療程結束時及療程結束 後第 12 週之檢驗費用。

(五)~(十)略

七、醫療費用申報 (一)~(三)略

(四)病患用藥後之病毒量檢測,僅 限申報使用後第 4 週、療程結 束時及療程結束後第 12 週之 檢驗費用。

(五)~(十)略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相關規範務請於收案之初即對 個案清楚說明,並取得其同意

(同意書範本如附件)。

(二)未依保險人規定內容登錄相關 資訊,包括本方案第六點之 (五)及(十一)登錄結案,或經 保險人審查發現登載不實者,

不予支付該個案之藥費,並依 相關規定辦理。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相關規範務請於收案之初即對 個案清楚說明,並取得其同意。

(二)未依保險人規定內容登錄相關 資訊,包括本方案第六點之 (五)及(十)登錄結案,或經保 險人審查發現登載不實者,不 予支付該個案之藥費,並依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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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病人使用同意書範本

本人 ,在健保資源有限下,因醫療需要並配合健保政策,

經醫師說明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所訂定之給付規定,本人充分瞭 解內容並同意遵守相關規定:

1.由醫院醫師或其授權人員將本人病歷、檢查檢驗結果等相關資料登錄至 健保個案登錄系統,並進行用藥結果追蹤。

2.取得用藥資格開始治療後,僅能於本醫事服務機構完成全部療程及追 蹤。

3.經醫師處方治療藥物並開始療程後,不得因任何理由要求更換藥物。

4.經查有將藥物轉予他人使用者,除必須放棄健保給付 C 型肝炎全口服新 藥之權利,並以相關法規論處。

5.療程中至療程結束後第 12 週,需依規定時間看診、每日服藥及進行相 關之檢測,未確實遵守,則必須放棄健保給付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之權 利。

6.若中途放棄或中斷治療超過 1 週,不得再申請以健保給付 C 型肝炎全口 服新藥。

7.其他因素經專業醫療評估必須停藥者,應即停止用藥。

8.每人以給付一個療程為限,若治療失敗,或治療成功後再感染 C 型肝炎,

不得再申請以健保給付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

立同意書人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電話:

與病人之關係:□病人本人、□病人之

註:立同意書人,需由病患親自簽具;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配偶、親 屬、法定代理人或關係人代簽,並於「與病人之關係」之欄位填載說 明。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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