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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內政部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234號令

【要旨】訂定「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內容】附「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條文 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本設置要點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三項 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公有山坡地放領事項之審議。

(二)國有耕地放領事項之審議。

(三)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依法辦理之公地放領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六人,由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指派代表一人兼任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兼任,綜理會務;辦事人員三人至五人,由 內政部地政司人員兼任。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召開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六、本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一般提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 決;涉及准否放領之提案,有出席委員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議決;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公產管理機關或與公地放領業務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內政部函送公產管理機關辦理。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支交通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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