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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動社會工作發展經費補助處理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動社會工作發展經費補助處理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動社會工作發展經費補助處理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動社會工作發展經費補助處理

原則 原則 原則 原則

99 年 12 月 25 日臨時市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9 日高市四維社局社工字第 100006163 號函發布

ㄧ、目的: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明確合理之補助基 準,協助本市社會福利類機構、團體推展各項社會工作和志願 服務業務,達宣揚服務助人理念,進而協助各項社會福利推展 之目標,特訂定本補助原則。

二、經費來源: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三、補助對象:

(一)財團法人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立案之社會團體或社團法人。

(四)社會工作師公會。

(五)學術單位。

(六)參加本市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四、補助項目:辦理社會工作與志願服務有關之各項教育訓練、宣傳 推廣、

服務觀摩和獎勵表揚活動,惟不補助有關人事費用、聯誼旅 遊餐費、門票、摸彩品、紀念品、單位內部訓練、會務活動 等支出項目。

五、補助標準:依其所定計畫及活動性質,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且每ㄧ 機構、團體每案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惟政策性、

開創性活動經專案簽准補助者不受上述限制。活動若酌收 費用或同時申請其他單位補助,補助與收入費用合計不得 超出總支出。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備文並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等資料,於活 動舉行前提出申請。如因逾期致申請單位權益受損者,請自行負責。

(二)申請表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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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書: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 對象及人數、活動方式及內容、預期效益及收費標準等 項。

2、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

申請補 助金額(如同時 申請其他單位補 助亦需註 明)、使用說明等項。

3、現任董(理)監事名冊(於當年度第一次申請時檢附)。

(三)經本局審核同意補助之案件,由各申請單位掣據俾憑撥款。惟補助 金額低於五萬元以下之補助案,需俟計畫執行完竣完成核銷手續後 始撥付補助款項。

七、計畫執行與核銷:

(一)補助款之執行

1、補助經費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申請單位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 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年度結束後時,若補助經費尚未執行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將已核撥 之經費繳回本局。

3、補助經費中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辦理 扣繳。

4、補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應先陳 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二)核銷:

1、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後一個月內(最晚須於十二月二十日前完 成),檢附補助核定函與核定表影本、經費收支結算明細表(含自籌 款支用結算、憑證影本)、補助款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照片及 其他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核銷。未於期限內完成核銷結案者將不予 受理,並不得再提送計畫申報補助;如有特殊情形未能及時完成核 銷者,須函請本局同意專案延長,但最多以延長一次一個月為限。

2、補助款所支付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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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項目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需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應將該 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八、督導與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之採購及會計作業應接受本局督導參照政府採購法及政 府會計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局得對補助計畫執行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出計 畫執行報告。

(三)各項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局年度考核項目。受補助 單位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如執行情形及績效欠佳、延遲經費核 銷,或成果報告資料內容不實等情事時,應列入記錄,以作為日後 補助審核之參據。

九、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 贊助、指導或主辦單位。

十、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並於兩年內停止對該單位之經 費補助。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考核者。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經費支用不當或虛偽。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申請人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得依行政執行法或相 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十一、本處理原則自發布日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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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附件八至 附件十二等資 料送核轉機關 審查;核轉機 關應於收受接 受補助單位送 請審查十五日 內,檢附附件 八至附件十及 附件十二等資 料送本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