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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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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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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

「107 年度高雄市私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評鑑暨強化老人福利機構服務 量能輔導」實施計畫

107 年 2 月 21 日高市社老福字第 10731302000 號簽奉准

前言:

根據市府民政局統計資料,高雄市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在 106 年 12 月底已達 394,861 人,占總人口數之 14.22%,呈現快速成長趨勢,而 由於老化、身體功能逐漸退化,其日常生活起居往往需要不等程度之 協助與照顧。在傳統社會文化背景下,大多由子女或配偶擔負起照顧 責任,但由於家庭結構變遷,當家人無法承擔照顧角色時,將需接受 照顧的長輩送至長期照顧機構則成為家屬的另ㄧ項選擇。目前,高雄 市合法立案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計有 157 家,為了避免各家機構照顧 品質良莠不齊而影響老人接受照顧服務之權益及安全,建立一套完整 的機構照顧品質監控機制為政府重要業務之ㄧ。

故本局針對機構依法辦理評鑑作業,並擬規畫一套適用機構運作 特色的輔導模式,建立一個新型的多樣性專業服務團隊,以實際進入 服務核心協助機構提升品質、掌握法令趨勢,達成機構評鑑優等化目 標。

一、 依據: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37 條第 2 項及高雄市老 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辦理。

二、 目的:

(一) 期藉由評鑑制度達到對機構照顧品質之監控與提升,保障住民 權利,使其能得到完善的整體性照顧服務。

(二) 透過輔導團隊實際進入機構經驗傳授,加強老人福利機構對於 住民全人化之照顧,增進照顧品質、改善住民生理狀況,增加 住民自主性,豐富其精神生活與社會互動。

三、 執行對象:

(一) 評鑑對象:

1. 106 年 5 月底前經核准設立或變更負責人後滿一年,且未於 105、106 年度接受社會局評鑑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

2. 主動申請參加評鑑者以 106 年度未接受評鑑機構為優先,請填寫意

願調查表(如附件 1) ,並於 106 年 2 月 27 日前函送社會局,至多 3

家,超過者以抽籤決定優先評鑑順序;另迄 107 年 5 月 31 日前設立

許可未滿 1 年及近 3 年連續兩年已接受評鑑之機構,需有特殊理由

(2)

始可列入本次評鑑對象。

(二) 輔導對象:

輔導團隊篩選評鑑乙等或於偏鄉、山地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每 家機構依服務成效及量能評估輔導次數,每間機構每年最多輔導 4 次。

四、 辦理單位:

(一) 評鑑單位:

由受委託單位成立跨專業評鑑小組辦理評鑑事宜,評鑑小組由具有社工 實務經驗、護理實務經驗及具管理背景相關領域等專家學者、市府消防 局、工務局、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及社會局代表共 10 至 15 位組成;

每一機構以 8 位評鑑委員(一組)為原則,必要時分兩組進行,其中 1 人擔任召集人。

(二) 輔導單位:

由受委託單位成立跨專業輔導團隊,擇具社工實務經驗、護理實務經驗 及具管理背景相關領域等專家學者至機構實地輔導方式進行,每次輔導 以 2-3 位委員出席為原則。

五、 執行方式:

(一) 評鑑方式:

1. 書面考評:由受評機構填報基本資料及自評資料,供評鑑小組參考;

另資料檢視範圍為 104 年 7 月起至 107 年 6 月止。

2. 實地考評:每次評鑑皆由評鑑小組中派出社工、護理(2 人) 、管理、

消防局、工務局、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和社會局代表各 1 至 2 人至受評機構訪視,依評鑑項目查閱有關資料、訪談業務有關人員,

預計於 107 年 6 月至 8 月辦理實地考評。

(二) 輔導方式:

依輔導機構需求及評估,擇不同專家學者至機構實地輔導方式進行,每 間機構輔導 2 小時,針對機構表單書件及工作人員實地操作部分檢視,

輔導後須由每位輔導委員寫下輔導建議紀錄(如附件 3),並依機構狀 況評估機構輔導次數。

六、 實施期程: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七、 實施進度:

(一) 評鑑實施進度:

1. 107 年 1 月~5 月:

(3)

(1) 調查統計 107 年度參與評鑑之機構名單。

(2) 召開機構評鑑說明會,告知評鑑指標並請機構依指標先行 自評,於指定日期繳回自評資料。

2. 107 年 5 月~6 月:

(1) 協調安排委員評鑑日程表,並發文通知各機構確切評鑑日 期及時間。

(2) 備妥機構基本資料、前次評鑑資料(評鑑委員質性意見 表) 、本次評鑑之量性、質性評分表及相關資料。

3. 107 年 6 月~8 月:

(1) 召開評鑑委員工作會議,選出召集人並分配工作。

(2) 評鑑小組依排定之日期與時間前往評鑑,至機構聽取簡 報、查看書面資料及實地勘查,並於勘查後,由各評鑑委員給 予機構具體意見。每家機構實地評鑑時間約 90 至 120 分鐘。

4. 107 年 8 月中旬~12 月:

(1) 彙整各機構評鑑結果及委員意見表,召開委員評鑑討論 會,訂出評鑑等第。

(2) 委託單位撰寫結案報告、經費核銷等。

(二) 輔導實施進度:

1. 107 年 1 月~5 月:

調查統計 107 年度輔導之機構名單,協調安排委員輔導日程表並發 文通知各機構確切輔導日期及時間。

2. 107 年 5 月~6 月

召開輔導委員工作會議,討論輔導共識及執行方式。

3. 107 年 6 月~10 月

實地至機構輔導,查看書面資料及實地勘查,並於勘查後,由各輔 導委員給予機構具體意見。

4. 107 年 10 月~11 月

委託單位撰寫結案報告、經費核銷等。

八、 工作項目:

(一) 評鑑項目:

1. 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行政制度、員工制度(占 20﹪) 。 2. 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社工服務、醫護復健及緊急送醫服務、

生活照顧與輔具服務、膳食服務(占 40﹪) 。

3. 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環境設施、安全維護、衛生防護(占 25

﹪) 。

(4)

4. 權益保障(占 13﹪) 。 5. 改進創新(占 2﹪)。

6. 加分題(額外增加總分 6%)。

7. 扣分題(額外扣分總分 6%)。

8. 評鑑資料未滿 1 年者,應酌予減分。

(二) 輔導項目

1. 社工專業部分:

(1) 協助機構工作人員依入住住民個別狀況建立完整個案資 料、資源評估與連結及相關個案管理服務諮詢。

(2) 協助機構針對住民動靜態活動設計規劃、紀錄及成果分析。

2. 護理專業部分:

(1) 進行護理教育訓練,加強護理人員對住民提供整體評估並 有個別性的照顧計畫及護理計畫的書寫,並落實執行專業 技能。

(2) 督導照顧服務員服務技能的落實,提升照顧服務相關知能。

3. 經營管理專業部分:

輔導機構建立系統化的管理辦法及規則、硬體設備管理、服務品 質監測、緊急事故處理等流程等行政能力,進而提升照顧品質,

達到機構永續經營。

九、 評鑑結果公告:

(二) 各機構評鑑結果達乙等以上者,將依成績等第上網公布,評鑑結 果為丙、丁等者,將俟機構申復結果確定後再行公布。

(三) 依據各評鑑項目之評鑑得分乘上該項占總分之百分比,加總後即 為實得分數,各機構按實得分數結果分為下列 5 個等第:

1. 優等:經評定成績在 90 分以上者。

2. 甲等:經評定成績在 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3. 乙等:經評定成績在 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4. 丙等:經評定成績在 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

5. 丁等:經評定成績未滿 60 分者。

(四) 評鑑結果申復方式:

1.實地評鑑完畢,評鑑委員對於受評機構之觀感及建議,應於評 鑑時與機構相關人員充分交換意見、確認第一、二級指標未達 A 級之項目,並研提優點及建議改進意見,並彙編入評鑑報告。

2.受評機構對於評鑑結果有意見者,於接獲評鑑結果通知 14 日

(5)

內,得以書面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社會局提出申復,逾期不予 受理;提出申復以 1 次為限。

(五) 評等限制(詳如附件 2--評鑑計分方式暨評等原則) :

1. 各評鑑項目所列考評指標依是否屬法定設立標準或涉及住民 之生命、身體及健康等權益之保障、達成之難易程度,分為一 級、二級指標及一般指標等 3 類。

2. 一級指標共計 11 項,其中 C.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C2 安全維護中一 級指標 C2.1、C2.2 未達「A」 、C2.3 未達「B」者,不得列為優等及 甲等機構。除上述指標外,一級指標有 3 項未達「A」者,不得列為 優等機構;4 項以上未達「A」者,則不得列為甲等以上機構。

3. 二級指標 共計 12 項,4 項以上未達到「A」者,則不得列為優等機 構。

十、 輔導及處分方式:

(一) 獎勵方式:

(1) 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之機構,由社會局表揚及核發獎狀

(盃、牌)並酌給獎勵金,且得優先委託其辦理老人福利相關業 務。

(2) 前項獎金專作機構辦理住民福利、充實設施設備或工作人 員獎金之用。

(3) 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機構,如經查有以詐欺、脅迫、賄賂、

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而獲評鑑結果且查證屬 實者,或經社會局依老人福利法第 46 條至第 48 條或第 51 條規 定裁處罰鍰且情節重大者,社會局將以書面撤銷其評鑑結果。經 社會局撤銷評鑑結果之機構,應繳回所領取之獎牌及獎勵金,且 應於次年重新接受評鑑。

(二) 處分及輔導措施:

經評鑑為丙、丁等者,除依老人福利法第 48 條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外,其經評鑑小組明列須改善項目,社會 局得遴聘適當之專家學者至機構定期輔導,受輔導機構不得拒絕 之,且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住民、停止任何委辦業務及補助。

限期改善期間屆滿,機構即應將改善情形函報社會局接受再次評 鑑,逾期未改善或再次評鑑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再依老人福利法 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預期效益:

(6)

(一)發現機構問題以達監督之效:藉由評鑑小組之實地勘查,較易發現 機構軟硬體之照顧問題,可作為日後機構輔導之依據或學者研究之 參考。

(二)提升機構照顧品質:長期照顧機構因應評鑑需要,須檢視機構內軟 硬體問題且加以改善,有助於其照顧品質的提升。

(三)保障住民的權利,使其能得到完善的整體性服務。

十二、本計畫奉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7)

附件 1

高雄市私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申請 107 年度評鑑意願調查表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訂於 107 年 6 月至 8 月辦理本市「107 年度高雄市私立老 人長期照顧機構評鑑」 ,評鑑對象包括:106 年 5 月底前經核准設立且未於 105、106 年度接受社會局評鑑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對於其他經本局核准設立之機構係採依 自願申請為原則,是以本調查表瞭解符合自由申請機構之參加評鑑意願。

意願調查表:

機構名稱 電話

傳真 參加評鑑

之意願 □願意參加 107 年度高雄市私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評鑑 前 2 次評

鑑結果 (1)評鑑成績: 年 等、 (2)評鑑成績: 年 等

立案規模 收容

人數

負責人 負責人

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

1. 本次自願接受評鑑以 106 年度未接受評鑑機構為優先,請填寫本調查表,並 於 107 年 2 月 27 日前函送社會局,至多 3 家,超過者以抽籤決定優先評鑑順 序。

2. 另迄 107 年 5 月 31 日前設立許可未滿 1 年及近 3 年連續兩年受評機構,非因 特殊理由不列入本次評鑑對象。

3. 社會局將另函通知出席評鑑說明會,請應接受評鑑及確認參加評鑑機構務必

參加。

(8)

附件 2

107 年度高雄市私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評鑑計分方式暨評等原則 一、計分方式:

(一)每項評鑑指標滿分為4分,得「A」者為4分、「B」者為3 分、「C」者為2分、「D」者為1分、「E」者為0分。

(二)各大項之實際得分為原始得分除以該大項總分後乘以100 再乘以該大項占總分之百分比。例如甲機構B大項生活照 顧及專業服務委員給分為110分;該大項總分為148分(37 項×4分),則甲機構該大項之實際得分為:(110÷148)×

100×0.4=29.72

(三)各大項實際得分加總為實際總分。

(四)評鑑指標如有不適用者,則以加權計算。

例如B大項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總分148分,甲機構不適用 項目4分(如:B4.4無管灌服務對象不適用),委員給分為 110分,則其實際得分為:110/(148-4)×100×0.4=30.55 分。

二、評等原則:

(一)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除分數須達標準外,亦須同時 符合一級及二級指標所需達A等級項數之要求。

(二)一級必要項目及二級加強項目

名稱 一級必要項目 二級加強項目

定義 1.攸關機構及住民生命安 全之指標。

2.有關設立標準、相關法 規及照顧品質,含設施 設備及人力(資格、人 數)之指標。

1. 潛在嚴重不利於住民健康 安全狀況之指導。

2. 新近修法通過對機構之要 求事項,而尚在改善期或宣 導期間,為提醒機構注意而 訂之指標。

3. 依以往評鑑結果顯示機構 較易忽略、普遍得分較低,

惟對維繫機構服務品質有

(9)

名稱 一級必要項目 二級加強項目

其重要性者,為加強機構重 視而訂之指標。

指標 項目

A2.1、A2.2、A2.3、A2.5、

C1.1、C1.9、C2.1、C2.2、

C2.3、C2.4、C3.4

A1.2、B1.1、B1.2、B2.2、

C1.3、C1.10、C1.11、C1.12、

C1.13、C1.14、C3.6、D8 三、評鑑優等及甲等之評等原則

(一)一級指標共計 11 項,其中 C.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C2 安 全維護中一級指標 C2.1、C2.2 未達「A」 、C2.3 未達「B」

者,不得列為優等及甲等機構。除上述指標外,一級指標 有 3 項未達「A」者,不得列為優等機構;4 項以上未達

「A」者,則不得列為甲等以上機構。

(二)二級指標共計 12 項,4 項以上未達「A」者,則不得列為

優等機構。

(10)

附件 3

107 年度強化老人福利機構服務量能輔導計畫 輔導紀錄表

輔導機構名稱:

輔導日期: 輔導委員:

機構代表簽名:

機構優點

機構建議改善事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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