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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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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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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5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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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2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5565

承辦人:張容華

電話:02-23979298#620 E-Mail:naomii@dgpa.gov.tw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3005231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遇留職停薪,其生育補助基準應如何計算一 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行政院103年5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30035213號函核定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八「公 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其中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規定

,「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

計算2個月之薪俸額,並自103年6月1日生效。

二、考量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未支領薪俸,如該等期間 不予納入生育補助基準計算,尚與「公教人員保險法」(

以下簡稱公保法)規定未予納保年資不納入生育給付之計 算標準相當,且依本總處102年7月15日總處給字第102003 9165號函略以,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 期間如發生結婚、眷屬喪葬及生育事實時,其生活津貼之 補助基準係依其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薪俸額標準計發。是 以,為期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計算期間與公保法生育給付 衡平一致,本案生活津貼生育補助計算基準「按事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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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之規定,有關 往前推算6個月薪俸額,係以實際在職月份之薪(俸)額支給 基準為準,不包括全月留職停薪之月份(例如,公務人員 敘薦任第9職等本俸5級,於102年6月16日至103年6月15日 止留職停薪,嗣於103年7月15日發生生育事實,則其生育 補助之計算基準為,103年7月、6月、102年6月、5月、4 月及3月等6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方式:(36,425+3 6,425+36,425+36,425+36,425+36,425)÷6】)。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 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 部會行總處署(不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 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 2014-11-06

13: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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