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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補充規定 部分規定
102 年 4 月 29 日南市教中(二)字第 1020281706 號函頒 106 年 3 月 28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60307818 號函修正 108 年 4 月 18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80437035 號函修正
三、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起聘日至當年度校長遴選工作完成為止。但校長有不 適任之評定作業時,得就最近一任遴選委員予以續聘,任期至是項作業完 成為止。
委員得連任,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委員在任期間,不得與參加校長遴選者就相關遴選事項,有程序外之接觸。
委員在任期間,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局解聘之;
其缺額,依第二點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在任期間。
六、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相關審議事 項。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之審議事項。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以下簡稱轉任)之審議事項。
(四)出缺學校新任校長遴選(以下簡稱新任)之審議事項。
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之浮動委員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不得參與。
九、校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遴選新任校長 到任日止。
前項代理人員倘為校內教師,且代理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除該代理校長 職務以外,得不再兼任其他行政職務。
十二、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六條之 一及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 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聘任 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參加校長遴選者,不得有請託關說之情事,違反者,喪失參加該次遴選 資格;已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撤銷該決議,並重新辦理遴選。
十四、校長出缺名單及遴選作業時間依本局另訂之遴選作業簡章辦理,並公開 徵求校長人選。
參加校長遴選者,應於期限內檢送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連任者: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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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轉任或新任者:申請表、學校經營計畫書、參加遴選學校重 大校務議題策略(含辦學理念)簡報。
本局辦理校長轉任、新任遴選作業時,得邀集出缺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 代表辦理座談會或說明會,增進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瞭解校長候選 人之辦學理念及未來校務發展計畫。
前項座談會或說明會,應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其座談會或說 明會蒐集對校長候選人之意見,於提供委員會參考時,不得以得票數或 得票順位方式呈現。
十七、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由本局就下列項目,綜合總評:
(一)平日辦學情形。
(二)年度成績考核。
(三)學校評鑑成績。
(四)其他評核。
本局應將前項總評結果,提供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委員會作為審議連 任、轉任之參考。
十八、委員會委員審議有關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 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 迴避。
委員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 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委員會決議前,
向委員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於五日內向本局聲明不服,本局除有正當理由外,
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委員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 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主席命其迴避。
委員會主席有前項情形時,由本局命其迴避,並由委員會委員互推一人 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