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大葉大學 108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簡章目錄
■重要事項說明 ‧‧‧‧‧‧‧‧‧‧‧‧‧‧‧‧‧‧‧‧‧‧‧‧‧‧‧‧‧‧ 1
■招生日程表 ‧‧‧‧‧‧‧‧‧‧‧‧‧‧‧‧‧‧‧‧‧‧‧‧‧‧‧‧‧‧‧ 2 壹、報考資格‧‧‧‧‧‧‧‧‧‧‧‧‧‧‧‧‧‧‧‧‧‧‧‧‧‧‧‧‧‧‧‧3 貳、修業年限‧‧‧‧‧‧‧‧‧‧‧‧‧‧‧‧‧‧‧‧‧‧‧‧‧‧‧‧‧‧‧‧3 參、報名方式及日期‧‧‧‧‧‧‧‧‧‧‧‧‧‧‧‧‧‧‧‧‧‧‧‧‧‧‧‧‧3 肆、考試相關事項‧‧‧‧‧‧‧‧‧‧‧‧‧‧‧‧‧‧‧‧‧‧‧‧‧‧‧‧‧‧4 伍、招生一覽表(學系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及考試科目)‧‧‧‧‧‧‧‧‧‧‧‧‧5 陸、錄取、放榜‧‧‧‧‧‧‧‧‧‧‧‧‧‧‧‧‧‧‧‧‧‧‧‧‧‧‧‧‧‧‧6 柒、複查成績辦法‧‧‧‧‧‧‧‧‧‧‧‧‧‧‧‧‧‧‧‧‧‧‧‧‧‧‧‧‧‧6 捌、考生申訴處理‧‧‧‧‧‧‧‧‧‧‧‧‧‧‧‧‧‧‧‧‧‧‧‧‧‧‧‧‧‧7 玖、報到、註冊入學‧‧‧‧‧‧‧‧‧‧‧‧‧‧‧‧‧‧‧‧‧‧‧‧‧‧‧‧‧7
附 錄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9 附錄二、大葉大學辦理學生就學補助相關措施‧‧‧‧‧‧‧‧‧‧‧‧‧‧‧‧‧‧12 附錄三、大葉大學原住民學生助學金申請暨發放辦法‧‧‧‧‧‧‧‧‧‧‧‧‧‧‧13 大葉大學原住民專班學生獎勵辦法‧‧‧‧‧‧‧‧‧‧‧‧‧‧‧‧‧‧‧14 附錄四、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15 附錄五、大葉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及宿舍簡介‧‧‧‧‧‧‧‧‧‧‧‧‧‧‧‧‧‧16 附錄六、大葉大學地理位置圖‧‧‧‧‧‧‧‧‧‧‧‧‧‧‧‧‧‧‧‧‧‧‧‧‧17 附錄七、大葉大學校園平面圖暨汽機車停車場示意圖‧‧‧‧‧‧‧‧‧‧‧‧‧‧‧18
附 表
附表一、入學推薦函‧‧‧‧‧‧‧‧‧‧‧‧‧‧‧‧‧‧‧‧‧‧‧‧‧‧‧‧‧19 附表二、同等學力資格審查申請書‧‧‧‧‧‧‧‧‧‧‧‧‧‧‧‧‧‧‧‧‧‧‧20 附表三、網路報名需造字回覆表‧‧‧‧‧‧‧‧‧‧‧‧‧‧‧‧‧‧‧‧‧‧‧‧21 附表四、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22 附表五、考生申訴書‧‧‧‧‧‧‧‧‧‧‧‧‧‧‧‧‧‧‧‧‧‧‧‧‧‧‧‧‧23
- 1 -
大葉大學108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重要事項說明
一、 採用網路登錄基本資料後,於期限前印出報名表併同報考資格證明文件寄繳至本校學系,即為 完成報名手續。(歡迎符合報考資格者,踴躍報名)
二、 考試項目中之「資料審查」文件,請依指定時程併同報名資料寄繳,以免影響該科分數。
三、 本校招生「准考號碼」、「應試相關資訊」及「成績單」採系統查詢方式(網頁)公告(不寄 紙本)。
四、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五、 學校總機:04-8511888,若有相關問題,洽詢方式如下:
問題類型 洽詢單位
(請先詳閱招生日程之時程規範)
分機號碼
1.
報 名 相 關
1-1 詢問報考資格規定
請洽報考學系
詳見 招生學系分則 1-2 詢問書面資料審查格式
1-3 查詢書面資料收件狀況 請使用招生資訊系統查詢或洽 學系
2.
考 試 相 關
2-1 查詢登錄流水號
請使用招生資訊系統查詢
-- 2-2 查詢准考號碼
2-3 查詢榜單 2-4 查詢招生成績 2-5 報到意願登記
3.
其 他
3-1 詢問招生資訊系統操作問題 教務處註冊組 1393、1396 3-2 詢問報到、註冊程序 教務處註冊組 1396
3-3 學生就學獎助相關措施
(就學貸款、優待減免及獎學金) 學務處生活與住宿輔導組 1182 、 1183 、 1184
3-4 學生住宿 學務處生活與住宿輔導組
1171 、 1172 、 1174 、 1175 、 1176
*簡章內容可上網免費下載,歡迎多多利用*
- 2 -
大葉大學 108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日程表
項目 日期
簡章公告日期 107 年 10 月 9 日
報名日期 網路報名 107 年 11 月 01 日(四)起至 108 年 2 月 27 日(三)止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須於 108 年 2 月 12 日前申請審查。
審 查 資 料 寄 交截止日
郵寄方式 繳件
107 年 11 月 01 日(四)起至 108 年 2 月 27 日(三)前寄達或現場 繳送至學系辦公室。(以郵寄者,請考生注意投寄時間並以掛 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免影響權益)
放榜日期 108 年 3 月 15 日(五)17:00
成績複查截止日期 108 年 3 月 15 日(五)至 108 年 3 月 22 日(五)17:00
報到或遞補意願登記
108 年 3 月 15 日(五)至 108 年 3 月 22 日(五) 1.正取生請先以網路登記報到意願。
2.備取生請先以網路登記遞補意願,再視正取生報到缺額情形 通知遞補。
公布遞補錄取名單 108 年 3 月 28 日(四)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 108 年 9 月開學日止 申請減免補助者
原住民同學欲申請減免補助者,請依註冊通知單公告時間,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低收入戶證明、戶籍謄本、公教人員 子女證明等,以利採減免後金額,印製繳費通知單註冊。
註冊入學 預計 108 年 9 月(以註冊通知單為準)
招生資訊網址:http://dyu.edu.tw/su26
107 年 11 月 107 年 12 月 108 年 1 月 108 年 2 月 108 年 3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1 1 2 3 4 5 1 2 1 2
4 5 6 7 8 9 10 2 3 4 5 6 7 8 6 7 8 9 10 11 12 3 4 5 6 7 8 9 3 4 5 6 7 8 9 11 12 13 14 15 16 17 9 10 11 12 13 14 15 13 14 15 16 17 18 19 10 11 12 13 14 15 16 10 11 12 13 14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24 16 17 18 19 20 21 22 20 21 22 23 24 25 26 17 18 19 20 21 22 23 17 18 19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23 24 25 26 27 28 29 27 28 29 30 31 24 25 26 27 28 24 25 26 27 28 29 30
30 31 31
:招生重要日程及事項
:國定假日
:例假日
:補假日- 3 -
大葉大學 108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簡章
壹、報考資格:
凡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資格,
且符合原住民身分資格者得報名參加考試。原住民之身分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 辦理。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須於 108 年 2 月 12 日前持附表二提前申請,以郵戳為憑。
貳、修業年限:本校原住民專班修業年限四年,得延長二年,修業期滿修畢規定學分,授予學士學位。
参、報名方式及日期 一、報名日期:
網路報名:自 107 年 11 月 01 日(四)起至 108 年 2 月 27 日(三)止。
※資料審查文件收件截止日:108 年 2 月 27 日(三)前寄達或現場繳送至學系辦公室。(採郵 寄者,請考生注意投寄時間並以掛號資費辦理,以利追蹤郵件,以免影響權益)
※網路報名登錄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 24 小時開放(該報名起迄日除外),建議及早登錄,
以避免網路壅塞影響報考權益。
※未於報名期間完成資料輸入並確認送出報名資料者,概無法參加本校招生考試。
二、報名方式:
1.報名方式:一律採用網路登錄基本資料取得「報名登錄流水號」後,印出報名表併同報 考資格證明文件以掛號資費寄繳至本校,即完成報名手續。
※另需列印「報名暨資料審查專用袋」封面,依期限寄繳系上規定資料審查 文件至本校,以免影響該科分數。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 列印「報名暨資料審查專用袋」封面 → 寄繳報名表及資料審查文 件至本校→ 報名完成
2.報名網址:http://dyu.edu.tw/su26 →選擇報名輸入 3.報名費:免收報名費用。
4.繳交及裝寄表件:
(1) 報考資格之學歷證明文件:報名時黏貼於規定表件內繳交。
※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請詳閱附錄一之規定,並於 108 年 2 月 12 日前持附表二提前 申請,以郵戳為憑。
(2) 原住民之身分證明文件 : 報名時黏貼於規定表件內繳交戶口名簿或原住民戶籍謄 本影本。
(3) 學系指定繳交資料:資料審查文件,請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後依系統指示,列印「報 名暨資料審查專用袋」封面,黏貼於自備之信封(或紙箱)上,於學系規定截止日 前以掛號資費寄達學系辦公室或現場繳交。未於限期內寄交者一律視同未完成報 名。
※各系規定繳交資料項目請務必詳閱招生一覽表之說明
(4) 考生資料若有特殊字須本校另行造字者,請填寫附表三:網路報名需造字回覆表,
於報名截止日前以傳真方式提出申請(傳真電話 04-8511050,並請致電確認是否 傳真成功,確認電話:04-8511888 分機 1396、1393)。
- 4 - 三、其它報名應注意事項:
1. 考生於網路報名所建檔之電話號碼、通訊地址,請以 108 年 7 月底前掛號函件可收件地 址為基準,以免因無法連絡或投遞而權益受損。
2. 報名手續完成係指:完成網路報名建檔作業並完成書面報名表件寄繳作業,兩者均須齊 備,始完成報名作業,若有任一項目未完成,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3. 考生報名前,請自行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報考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4. 考生無論錄取與否,所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由各學系留存備查,概不退還 (學系另有 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5. 以應屆畢業生身分報考經錄取者,如因故無法於入學時補繳畢業證書者,除符合同等學 力標準外,餘註銷其入學資格。(考生入學時之學歷資料須與報名登載時核符)
6. 持同等學力報考經錄取者,如因故無法於入學時補繳規定學歷查證資料者,則註銷其入 學資格,請詳閱附錄一之說明。
7. 本校註冊入學(含休學)之學生不得報考同校同系所(組、學位學程)招生考試,亦不得利 用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
8. 報考者若有蒙混、舞弊、報考資格不符或其所繳驗之身分、經歷、資格及年資等之相關 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及塗改等相關情事者,一經查證屬實,未入學者取 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有關學籍證明外,得追究法律責任;如於 畢業後始被舉發,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及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外,本校得追究其法律 責任。
9. 軍事院校畢業生、現役軍人及軍事機關現職服務人員、中央警官學校畢業生、師範校院 或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及持相關特殊身分報考者,除應符合本校報考資格之規定外,另 須符合所屬管轄機關規範。持特殊身分報考者,能否報考及就讀,悉由所屬管轄機關規 範,考生應自行按所屬管轄機關規定辦妥手續,本校不予審核。如未經許可,錄取後發 生無法就讀問題時,一切後果由考生自行負擔,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在營服役預、士官或常備兵,須出具 108 年 8 月以前退伍或解除召集證明,始准報考。
※依內政部『服役須知』規定,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生未經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 原等級之學校者,不得辦理緩徵。
10.若無法自行上傳照片者,請列印報名表-甲表,貼上兩吋相片併同書審資料寄回本校,
我們將有專人進行掃描作業。
11.考生於報名系統輸入身分字號等基本資料,僅限於招生試務使用,錄取後將其基本資料 轉至本校各公務系統內,及相關統計研究使用,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 定處理。
肆、考試相關事項(請詳閱考生注意事項)
一、考試日期:
資料審查文件寄交期限自 107 年 11 月 01 日(四)起至 108 年 2 月 27 日(三)止,以郵戳 為憑寄交至學系辦公室。資料審查項目詳見簡章學系招生一覽表說明(於報名時同時寄 出)。
二、考生注意事項:
1. 本校招生「准考號碼」採查詢系統方式(網頁)公告(不寄紙本)。
2. 請考生務必留意此次考試各項日程時間及說明,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要求任何補救 措施。
3.考生若發現報考資料記載有誤,請主動與本校聯絡,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 5 - 伍、招生一覽表
※學系/學程皆採擇優錄取 聯合招生學系
(管理學院、設計暨藝術學院) 招生名額(甲組)
人力資源暨公共關係學系(公共事務管理專班) 18 名
傳播藝術學士學位學程(表演藝術專班) 15 名
報 考 資 格
1.凡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應屆畢業或已畢業學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 準第二條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原住民身分資格者得報名參加考試。原住民之身 分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辦理。
2.以同等學力報考者,須於 108 年 2 月 12 日前持附表二提前申請,以郵戳為憑。
考 試 科 目
( 所 佔 比 例 )
資料審查(100%),滿分以 100 分列計。
1. 簡歷或自傳 (50%) 2. 在校綜合表現 (50%)
※請詳閱下欄資料審查繳驗注意事項。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簡歷或自傳 2. 在校綜合表現
資 料 審 查 繳 驗 注 意 事 項
1.應繳(驗)資料形式如下:
(1)繳交戶口名簿或原住民戶籍謄本影本。
(2)有助審查之書面資料:
A. 成績表現( 如高中或高職歷年成績單影本或學分證明)
B.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如簡歷表、師長推薦信、證照、工作經驗、社團(志 工)參與、得獎證明、班級幹部、專題成果(作品)、特殊表現、…等)。
2.請於 108 年 2 月 27 日(三)前寄達或現場繳送至第一志願學系辦公室。(請考生 寄出資料後,務必主動與學系進行確認以保障權益)。未寄交者一律視同未報名 完成。
3.上述資料不予發還,重要資料請自行留存正本。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考生於報名時須選填2個志願序,由第一志願系所進行資料審查。
2.依志願序與成績錄取,採擇優錄取,總成績須達最低錄取標準(最低錄取標準 由錄取會議決定)。
3.考生經完成分發後,即不得申請更改分發。
4.學生註冊後,得於規定時間依興趣申請轉入有缺額之專班學系。
學系/學程名稱 辦公室地點
學校總機 04-8511888
分機
人力資源暨公共關係學系
(公共事務管理專班) 管院大樓 4 樓 C410 室 3071 hrpr@mail.dyu.edu.tw 傳 播 藝 術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表演藝術專班) 產學大樓 3 樓 P308 室 5086 ca5031@mail.dyu.edu.tw
- 6 - 陸、錄取、放榜:
一、放榜日期:108 年 3 月 15 日(五)下午 5 時。
錄取名單將於本校網頁公告。並得視實際作業情形,予以提前或延緩公告。
二、考試成績開放查詢日期:108 年 3 月 15 日(五) 下午 5 時。
1.本校招生「成績單」採系統查詢方式(不寄紙本),請考生使用招生資訊系統自行上網查 詢。
2.網址 http://dyu.edu.tw/su26→選擇榜單暨成績查詢
3.請考生注意複查期限,若逾期導致權益受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本會不予補救。
三、總成績須達最低錄取標準,最低錄取標準以考生考試成績之分佈由招生委員會議決定。
1.聯合招生學系/學位學程依考生報名時選填志願序及成績分發錄取,成績未達最低錄取 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錄取,考生經完成分發後,即不得申請更改分發。
2.總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考生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且不列備取生。
四、正取生放棄入學資格,其缺額得以同意遞補意願之備取生,依其成績及報考時選填志願 序遞補到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為止;正取生或備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相同時,
則依簡章規定同分參酌方式決定錄取順序;若經同分參酌後仍同名次,則增額錄取並於 註冊後報教育部核備。
五、備取生遞補作業之最後截止日期為 108 年 9 月開學日止。
六、錄取資格,限該學年度有效,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七、學生註冊後,得於規定時間依興趣申請轉入有缺額之專班學系。
八、本校修業年限、休學、學分抵免等規定,依本校學則及學分抵免辦法等相關教務章則辦 理(法規專區: http://reg.dyu.edu.tw/index.php);應修學分數、畢業條件依各系所 學程及相關規定辦理(查詢各系所網頁請至網址:
http://www.dyu.edu.tw/overview.html)。
九、報考者若有蒙混、舞弊、報考資格不符或其所繳驗之身分、經歷、資格及年資等之相關 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及塗改等相關情事者,一經查證屬實,未入學者取 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有關學籍證明外,得追究法律責任;如於 畢業後始被舉發,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及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外,本校得追究其法律 責任。
柒、複查成績辦法:
一、複查期限:108 年 3 月 15 日(五)至 108 年 3 月 22 日(五)下午 5 時,逾期或複查程序不合 者恕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二、複查手續:(限以通訊方式辦理)
1.檢附下列文件,寄至彰化縣大村鄉學府路 168 號,大葉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委員會。
※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附表四),申請表須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並貼 足回郵郵資。
2.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即予補錄取。
3.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發現其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時,即取消其錄取資格,該考生不得異 議。
4.凡複查成績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 閱卷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僅以複查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 7 - 捌、考生申訴處理:
一、 考生對於本校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或於考試過程中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 之疑慮時,依據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得於該情事發生之日起7 日內,向招生委員會 提出書面具名申訴書(附件五),其他方式均不受理。
二、 申訴者應為考生本人,填具考生申訴事實說明表並檢附相關之文件及證據後,以雙掛號 郵件向本會提出(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三、 本會對逾期或未具名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
四、 若考生對於招生考試相關事宜有任何疑義或糾紛時,悉依簡章規定辦理,簡章若有未載 明之事項,則依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之。
玖、報到、註冊入學:
一、本校報到註冊相關事項將於教務處網頁公布,網址如下:
http://aa.dyu.edu.tw/→選擇中文版→入學考試公告
二、錄取生報到註冊相關時程如下:
招生學制別 預計辦理報到註冊日期
屆時日期若有異動,概以報到、註冊通知公告日期為基準
原住民專班招生考試
正取生 (1)報到意願登記(網路) 108 年 3 月 15 日(五)至 108 年 3 月 22 日(五)
備取生
(1)遞補意願登記(網路) 108 年 3 月 15 日(五)至 108 年 3 月 22 日(五)
(2)遞補錄取名單公告 108 年 3 月 28 日(四)
(3)遞補作業截止日 108 年 9 月開學日止
註冊入學 考生繳費後即完成註冊 預計 108 年 9 月
(以註冊通知單為準)
- 8 - 三、報到方式:
1. 一律採網路登記,網址:http://dyu.edu.tw/su26 正取生報到意願/備取生遞補意 願登記。
2. 透過網路登錄意願後,務必再次使用系統查詢報到回覆結果。以免因傳輸不正確而導 致權益受損情事,若因未按上述規定上網登錄意願或查詢,導致喪失資格者,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補救。
3. 正取生同意報到者,上網登錄即可,不須寄紙本。
4. 正取生欲放棄入學資格者,上網申請後,須印出「放棄資格聲明書」並署名回寄或傳 真至本校,以利進行缺額遞補作業。
5. 備取生已獲遞補錄取者,須依本校通知期限,完成報到程序。
6. 若有疑問請電洽教務處註冊組聯絡電話 04-8511888 分機 1396 或 1393。
四、 正、備取生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報到註冊相關事宜,若未依規定辦理或逾報到註冊期限 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若通訊資料有異動者,應逕向本校反應,否則導致 權益受損,概由考生自行負責,本校不予補救,請考生特別注意。
五、 錄取生註冊(報到)時,應提供該學制入學所需之學位證書正本以供查驗(須與報考所 檢附之學歷證件核符);持同等學力報考經錄取者,須於入學時補繳規定學歷查證資料(請 詳閱附錄一之說明),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亦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六、 應屆畢業生註冊(報到)時,若因特殊原因(如暑修…等)須延遲繳交學位證書者,須 簽立切結書向本校申請延期繳驗,並於切結書期限內補繳(期限由本校訂之),逾期未繳 交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七、 經錄取之學生應依學校規定繳交各項證件資料,始准註冊入學。報名或註冊(報到)時 所繳驗證件有偽造、假借、塗改或不符合入學資格等相關情事,一經查證屬實除取消其 錄取資格或即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有關學籍證明外,得追究法律責任;如於畢業後始 被舉發,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及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外,本校得追究其法律責任。
八、 依 86.9.23.台(86)高(一)字第八六一一 O 七三二號函規定:經錄取之新生,應一律於當 年度 9 月開學前完成報到或註冊手續,逾時且已徵召入營者,一律不准辦理延期徵集。
九、 錄取生經註冊入學後,其應修、補修學分及科目等事項,悉依所屬學系之規定辦理。
- 9 -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106 年 06 月 02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 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 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 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 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
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 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 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 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 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10 -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 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 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3 條 (略) 第 4 條 (略) 第 5 條 (略)
第 6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 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 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 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 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 (略)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 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 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畢業年級高 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 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 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 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 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 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 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 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 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 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 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 款規定辦理。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 成 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 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 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 立或指定機構驗證。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 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 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 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 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 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
- 11 - 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 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 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 定者,得準用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 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 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 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 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 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 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 課 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 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 及成績證明,應準 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 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 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 括 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 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10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 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 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 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 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12 -
附錄二、大葉大學辦理學生就學補助相關措施
一、校內所設主要獎助學金項目摘要表:
類別 申 請 條 件 、 補 助 標 準 及 金 額 人數 大葉大學同戶就學助學
金設置要點 凡以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姊妹身份同時就讀本校,並具 有正式學籍者,每學期每人補助新臺幣3千元。 不定 大葉大學原住民學生助
學金申 請暨發放辦法
大學部學生家庭新臺幣80萬元以下,前一學期學業成績70 分、操行成績80分,每人補助新臺幣1萬元。
視經費而定,預 定一學年補助 16 名
學生參加校外技能競賽
獎勵辦法 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技能競賽獲前3名者,依辦法給予個人 或團體新臺幣2千元至4萬元之獎勵金。 不定 學生研究成果獎勵辦法學生在學期間之研究成果或參加各類專業學術研討會競賽獲
獎,依辦法給予上限新臺幣3萬元之獎勵金。 不定 大葉大學學業成績傑出
暨優良學生獎勵辦法
大學部學生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排名在全班前5%以內,且符 合辦法規定者,給予新臺幣3千~6千元獎勵金。
每學期大學部 每班至多3名 大葉大學跨領域學分學
程獎勵辦法 凡本校學生修畢跨學院或跨學系跨領域學分學程並領取 證書,得依本辦法給予新臺幣3千元獎勵金。 不定
弱 勢 助 學補 助 辦 理 須知
本校具學籍之學生(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同時符合 下列條件, 每學年就能申請新臺幣1萬2千元~3萬5千元之助 學補助:
1.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70萬元以下。
2.最近一年度家庭年利息所得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
3.申請助學金時,家庭不動產價值在新臺幣650萬以下。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
(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 第二專長學位學程、 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 項第7款對象。)
不限
※上列校內各項獎助學金項目摘要,僅節錄供參考,若有異動,以該學期公告為準。
二、校外獎助學金:
(1) 申請項目及條件:政府機關、財團法人、低收入戶、一般家境清寒、省籍、原住民學生、身障 學生...等獎助學金,各項不一,同學可依每學期公告之獎助學金申請辦法自行提出申 請。
(2) 獎助學金金額:約新臺幣2千~5萬元。
三、其他就學補助措施:
(1) 就學優待減免: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身障學生、身障人士子女、低(中低)收入戶 學生(非持有一般村里長清寒證明者)及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等符合 教育部減免資格者,可依規定在期限內至生活與住宿輔導組申請辦理就學優待減免。
(2) 就學貸款: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120萬元以下或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
且學生本人及其有一位兄弟姊妹就讀高中職等以上學校者,可依規定辦理就學貸款。
(3) 校內外學生急難救助金:除教育部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外,本校另訂有「學生急難救助辦 法」可讓符合資格之同學申請。
(4) 校外技能競賽獎勵:本校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技能競賽獲前3名者,依辦法給予個人或 團體2千元至4萬元之獎勵金。
四、詳細學生就學獎補助措施暨申請辦法,請參閱http://sa.dyu.edu.tw/ulc2701/。
- 13 -
附錄三、 大葉大學原住民學生助學金申請暨發放辦法
87 年10 月07 日 主管會議審議通過 88 年06 月02 日 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89 年01 月20 日 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92 年06 月25 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03 月30 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05 月23 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09 月28 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資助原住民學生,奮發向上、認真求學,特訂定原住民學生助學金申請暨發放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對象:大學部原住民學生(不含延畢生、研究生暨推廣教育學分班),家庭年收入低 於80 萬元以下,其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70 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或80 分以上,且前一 學期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大一學生於第二學期起始可申請。
第三條 本助學金每學期發放乙次,每名發給新台幣1萬元,發放名額視本校經費預算而定,如申請 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資格人數大於預算人數時,依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高者為優先,若學 業成績相同時,則以家庭年收入低者為優先。
第四條 本助學金每學期申請截止日期分別為10 月31 日及3 月31 日。
第五條 本助學金申請須備妥下列文件:
(一)本助學金申請表。
(二)原住民身份證明文件。
(三)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
(四)清寒證明。
(五)國稅局開立之最近年度全國檔全家各類所得總歸戶清單。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14 -
大葉大學原住民專班學生獎勵辦法
106 年 9 月 14 日 第 110 次 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響應政府原住民教育政策,照顧原住民專班學生安心向學,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係指經由本校原住民專班單獨招生管道入學之學生。
第三條 修讀原住民專班之學生得依本辦法申請本校自有宿舍減收住宿費百分之七十,期間至多 四年(不含冷氣使用費及寒暑假期間住宿費用)
第四條 修讀原住民專班學生,經原就讀高中職校師長推薦或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每月新臺幣五千元之生活補助金,每學期發放四個月,期間至多二年。
獲本辦法之生活補助金者,每學期至少應參加一次校內外競賽、表演或服務活動(由 原住民資源中心認定) 。
依本辦法之申請期間,新生應於入學後一週內向原住民資源中心提出申請,資格審定後 於每月十五日發放(開學當月於月底發放)。
第五條 獲本辦法之獎勵後,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退學者,取消其獎勵,並應繳回已領取 之全額生活補助金;休學後復學者,不得再申請獎勵。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時,應核附學生及法定代理人之共同切結保證書。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15 -
附錄四、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
( 民國10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就讀大專院校原住民學生努力向學並協助經濟弱勢者,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生,指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具原住民身分者。但不含延長 修業年限及就讀五專前三年、研究所之學生。
三、本要點所稱獎助學金及其申請標準與獎助金額如下:
(一)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得申請獎學金,每學期新臺幣二萬二千元。
(二)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或設籍在蘭嶼鄉之雅美族學生,得申請一般助學金,
每名每學期新臺幣一萬七千元。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得申請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助學金。前者每名每學期新臺幣二萬七千元或低收入戶助學金每學期新臺幣 一萬七千元。
四、學生領取前點獎助學金以一項為限。原住民公費生或學雜費及食宿費由就讀學校全額負擔之學 生,不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就讀各大專校院在職專班、附設空中進修學院、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之學生限申請獎學 金。
五、各大專校院應就獲配獎助學金名額依下列方式分配:
(一)獎學金依日間部、進修部及前點第三項各類別之學生人數比例分配;助學金依日間部、
進修部之學生人數比例分配。
(二)進修部獎助學金分配名額以該校院獲配名額四分之一為限。
(三)一年級上學期學生獎助學金分配名額應占該校院獲配名額四分之一。但獲配名額未達四 人以上者,不在此限。
設籍臺東縣蘭嶼鄉具雅美族身分之學生不占該校院一般助學金獲配名額。
六、領有助學金之學生每學期應履行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四十八小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 之:
(一)通過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得全數減免。
(二)修習原住民族語言課程前一學期成績及格,一學分得減免十八小時。
(三)參加學校主辦之演講及研習活動,依參與時數減免,最高以二十小時為限。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得減免十五小時。
前項所稱生活服務學習,指協助學校校務行政工作或部落服務。
七、大專校院辦理獎學金及一般助學金審查,應以學生前一學期班級排名換算百分比排序擇優核發。
但一年級上學期學生依原就讀高中三年級上、下學期平均成績擇優核發。
八、大專校院應將全校學生統計人數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通知本會委託單位並造具獎助學生印領 清冊及領據,於十一月十五日、三月三十一日前送請本會委託單位核發獎助學金。
九、辦理本要點工作績優人員,由本會函請各該大專校院辦理敍獎。
- 16 -
附錄五、大葉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及宿舍簡介
一、107 學年度各系所之學雜費收費標準列示於下表,以供參考。 單位:新臺幣(元) 部別 費用別
管理學院 設計暨藝術學院 備註 人力資源暨公共關係學系 傳播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日間學士班
學雜費 學費 37,597 元 雜費 8,273 元
學費 39,330 元 雜費 13,418 元
學、雜費
總計減免額度 原住民籍學生:20,298 元 原住民籍學生:22,725 元
備註
大學日間部延畢生,如修習學分數在 9 學分以下(含 9 學分)依規定收取學分費、
資訊服務與網路資源使用費 500 元及雜費基數大學部 400 元。若大學日間部延畢生 修習超過 9 學分,依大學日間部收費標準,收取全額費用。
其他費用
1. 語言教學實習費:大一、大二學生每人收取 850 元(每學期)。
2. 資訊服務與網路資源使用費:一、二年級每學期收取 1400 元;三、四年級每學 期收取 1000 元。
3. 輔導實習費:一年級每學期收取 850 元 4. 平安保險費:每人每學期 491 元。
5. 室內游泳池費:大一新生每學期 1200 元。
※上述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資料僅供參考,108 學年度依教育部核定標準及本校公告資訊實施。
二、宿舍簡介:
本校目前宿舍計有大葉學舍、四肯學舍、業勤學舍、大葉一舍及樂群學舍等 5 棟,床位數 共計 3137 床。如有疑問請洽學務處生活與住宿輔導組(分機:1171~1176)。
※租屋資訊查詢:
http://dyu.edu.tw/ch03 [學校首頁/快速連結/租屋資訊查詢]
- 17 -
附錄六、大葉大學地理位置圖
大葉大學交通方式:請參考本校網頁https://www.dyu.edu.tw/traffic.html。
(大葉大學首頁認識大葉位置與交通如何來大葉)
- 18 -
附錄七、大葉大學校園平面圖暨汽機車停車場示意圖
- 19 -
大葉大學原住民專班入學推薦函
報考系別/專班別:□人力資源暨公共關係學系(公共事務管理專班)
□傳播藝術學士學位學程(表演藝術專班) 考生姓名:
推薦人與考生關係: ※以上由考生自行填寫
※以下各欄請勾選
考生綜合評估
項目 / 評估 非常同意 同意 普通 不同意 非常不同意 1.一般知識掌握佳
2.在學時期發展狀況佳 3.就讀意願強
4.領導與組織能力佳 5.口語表達能力佳 6.合作能力佳 7.學習態度佳 8.成熟度佳 9.主動性佳
10.承受壓力能力佳 其它_______________
推薦人服務單位及職稱:_________________
推薦人簽名(正楷):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一
- 20 -
大葉大學 108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同等學力資格審查申請書
一、基本資料
姓 名 報 考學 系 電 話 手 機 二、報考資格 (填寫並檢附所具資格文件影本備查)
考生填寫欄
同學學力標準 報考資格
年 月,於 (學 校名稱) □ 高 中 ( 職 ) / □ 專 科 學 校 科 系 , □ 畢 業 /
□ 年級肄業/ □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 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 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
3.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 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 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 未能畢業,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
年 月,取得行政院勞委會核 發之 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 作 年
1.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 經驗五年以上。
2.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 經驗二年以上。
3.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年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核定 字號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 程度及格證明書。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 育課程)
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 證明:
1.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完成三年實驗教育。
□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 合計滿三年。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 定。
□ 年 月,持境外(國外或港、澳) 專科以上畢 □畢業/□肄業 學歷。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 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並經各 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其他報考資格:
請參考簡章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並檢附佐證資料。
注意事項:請提前於 108 年 2 月 12 日(二)以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至本校報考學系預先申請審理。
--- 審查結果
君申請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本校 108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經審查認定如下:
□資格符合,請依簡章規定報名期限內,進行上網登錄、繳費作業,完成報名程序及寄送相關表件。
逾期未繳費寄件者,視同自願放棄報考資格,本校不予通知,考生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
□不符同等學力資格要求,本校無法接受您的報名(請勿繳款)。若欲退還書面資料者,請於二週 內自備回郵信封,以便回寄。
審核單位核章:
附表二
- 21 -
大葉大學原住民專班招生網路報名需造字回覆表
姓 名 報考學制及
學系(組)別
大學日間部
學系 組 身 分 證 號
網路報名 流 水 號
行 動 電 話 電 話 (日) (夜)
◎個人資料需造字部分請勾選並仔細填寫:
□ 考生姓名: (需造字 )
□ 緊急聯絡人姓名: (需造字 )
□ 地 址:
(需造字 )
例如:考生姓名─林 惠,
請勾填考生姓名:林 惠(需造字 )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1.考生於網路報名時,如有需造字之文字(如身分證所載較粗字體),登錄資 料請以〝 ▁ 〞符號代替,以免產生亂碼無法辨識。(例如:林 惠請輸入 為林▁惠)
2.無需造字之考生免填(免傳真)本表。
3.本表各項欄位請詳細書明,網路報名流水號請務必填寫。
4.請於網路報名期間內回覆。
5.回覆方式:
(1)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傳真電話:04-8511050。
(2)傳真完畢,請務必於當日來電確認傳真資料是否已受理。確認電話:
04-8511888 轉 1396 或 1393。
附表三
- 22 -
附表四
□□□收件人地址:
(郵遞區號考生務必填寫)
◎注意事項
1.複查成績應於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請參照簡章規定),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凡複查成績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 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僅以複查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3.本文件上方:請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並貼足回郵郵票,以便回覆。
4.請逐項填寫下表之姓名、報考學系組別、准考號碼及複查科目,灰底處請勿塗寫。
5.每人限查一次,每科工本費 50 元,限用郵政匯票,受款人請書明「大葉大學」。
大葉大學 108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
申請日期: 108 年 月 日
報 考 招 生 部 別
大學日間部 報 考 學 系 組 別 學系 准 考 號 碼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查覆分數
(考生勿填)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考生勿填)
資料審查
- 23 -
大葉大學 108 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考生申訴書
申訴考生
報 考 招 生 部 別 大學日間部
報 考 學 系 組 別 學系 組
准 考 號 碼
申 訴 人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住 址 縣 鄉鎮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市 市區 街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考生申訴處理注意事項
一、 考生對於本校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或於考試過程中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疑 慮時,依據本校相關辦法規定辦理,應於該情事發生之日起7 日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 具名申訴書,其他方式均不受理。
二、 申訴者應為考生本人,填具考生申訴事實說明表並檢附相關之文件及證據後,以雙掛號郵件 向本會提出(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三、 本會對逾期或未具名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
附表五
-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