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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
民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2160487 號函訂定 民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72160054 號函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82160521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一、 為明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以下簡稱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
因訓練而遭受性騷擾時之因應處理措施,以保護其權益,特訂定本須知。
二、 本須知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分配:指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條規 定,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用人機關所報職缺,依據考試錄 取人員考試種類、名次等,決定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指定機關(構)
學校實施訓練。
(二) 基礎訓練:指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所屬國 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例如: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 高普考)基礎訓練〕。
(三) 實務訓練:指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用人機關)
辦理之實務訓練(例如:高普考實務訓練)。
(四) 集中實務訓練:指由保訓會委託各專業主管機關或用人機關辦理之集 中訓練(例如:高普考土木工程類科錄取人員專業集中實務訓練)。
(五) 性質特殊訓練:指性質特殊之高等暨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由保訓會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之 專業訓練、教育訓練等各項訓練(例如: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 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專業訓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 試教育訓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司法官訓練、高普考廉政類 科專業學習等)。
三、 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因訓練而遭受性騷擾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 法規定向下列機關提起申訴:
(一) 被害人已分配至用人機關者,由該機關受理申訴調查〔例如:高普考錄 取人員分配至用人機關接受實務訓練(含於實務訓練期間調受文官學 院辦理之基礎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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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害人尚未分配至用人機關者,由該訓練機關(構)學校受理申訴調查
(例如: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經通知至臺灣 警察專科學校接受教育訓練)。
四、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實務訓練、集中實務訓 練、性質特殊訓練,應加強性騷擾防治宣導,隨時觀察及掌握考試錄取 人員間之行為表現,並於知悉發生性騷擾事件時,立即採取有效之糾正 及補救措施。
五、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實務訓練、集中實務訓練、
性質特殊訓練,於受訓人員遭受性騷擾時,應立即採取下列因應措施及 提供協助:
(一)保護被害人之安全及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二)瞭解與記錄事實發生經過,作成輔導、晤談紀錄,並填寫特殊異常情 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於情事發生三日內向保訓會完成通報。
(三)協助被害人蒐集證據,視被害人之意願,協助提起申訴;如被害人分 配至用人機關後,調受用人機關以外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
(例如:高普考錄取人員於文官學院接受基礎訓練期間)時遭受性騷 擾,該訓練機關(構)學校可代為受理申訴,並應儘速將申訴事件移 送用人機關及協助調查。
(四)視被害人身心狀況及需要,適時提供關懷協助或心理諮商資源轉介,
並注意個案保密、留存相關紀錄等。
(五)保護被害人及避免與加害人再度接觸,予以適度隔離;如係於基礎訓 練、集中實務訓練、性質特殊訓練之集中訓練時,並應避免安排於同 組活動。
(六)事件當事人後續如參加相關訓練,應於事前提醒輔導員多加留意、觀 察事件當事人與相關人員之互動情形,以免引發爭議,並保護被害之 當事人。
(七)檢視所屬場域空間之安全,研議必要之防制措施,以避免再度發生性 騷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