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自 108 年 7 月 16 日 25 日 5 時 。 、報名日期: 起至 下午 止
二 108 年 11 月 2日 3 、考試時間及地點: (星期六)至
日 3 (星期日)在臺北、臺中及高雄等
考 11 月 4日 區同時舉行。簡任升官等考試,僅設臺北考區,並於
( 星 ) 舉 期一 行口試。
應 考人應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三、 依 3 條 5 條 3 應考資格: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至第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條 6條 至第 規定
( 簡 (具 : 一) 任升官等考試 下列情形之一)
1.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 4 年以上,已敘薦 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即薦派人員需具 公務人員或特種考試 及 格資格始得報考)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
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 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
( 於 104 年 11 月 1 日 4 註: 以前任第九職等,年資才符合
年 之規定,且考試舉行前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始 。 得報考簡任升官等考試 )
( 薦 (具 : 二) 任升官等考試 下列情形之一)
1.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 3 年,已敘委任 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即委派人員需具 公務人員或特種 考試及格 資格始得報考)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 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
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4.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 人員,並具有第1 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 等人員。
5.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 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 於 105 年 11 月 1 日 3 註: 以前任第五職等,年資才符合
年 之規定,且考試舉行前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始 。 得報考薦任升官等考試 )
( 現 。 三) 職人員報考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
但 下列人員之報考類科,並受以下之限制︰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 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 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銓敘 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 四
) 升 官 等 考 試 之 技 術 類 科
, 依 職 業 管 理 法 律 規 定 須 領
有 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 第 3 條 4 五)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及第
條 所
定 之 年 資
,
指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同職等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四、 報名方式:
採 網 報 程 「網路報名並免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方式辦理, 路 名 序
完 成後,經系統畫面提示訊息為:
( 「 免 」 一) 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之應考人,
僅 須 繳 費
無 須寄送報名表件。惟經審查結果,如須補件,考選部得另行通知補正。
( 「須 」 請下 並 ,連 二) 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之應考人, 載報名書表 繳費後 同
相 關證明文件
( 如
姓 名罕見字申請表及國民身分證影本、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等),於
108 年 7 月 26 日 , 前
以 11602 臺 掛號郵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 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始完成報名程序。如
未 依上揭規定辦理報名,則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五、 用 件 應繳費 及文 :
( 報 一) 名費:
1.簡任升官等:新臺幣 3,500 元。
2.薦任升官等:新臺幣 2,800 元。
( 二
) 繳 費 方 式
: 應 考 人
可 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或透過ATM轉帳繳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 照 JPG 三) 片電子檔:應考人須上傳照片電子檔,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檔 1.0MB(1,024KB) 以 案(檔案大小須為 下),憑以報名。
( 符 須 」 四) 合「 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之應考人,須
繳
驗 之相 關 證 明文件如下:
1.報名履歷表 1 張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最近 3 年年資曾中斷者:
須繳驗留職停薪(或其他年資中斷)及復職證明書影本。
(2)派用機關之派用人員:
a.簡任升官等考試: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派第九職等人員(須 繳驗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或特種考試三 (乙)等考試等公務人員考試 及格證書影本)。
b.薦任升官等考試: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派第五職等人員(須 繳驗公務人員普考或特種考試四 (丙)等考試、初等考試等公務人 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併計警察人員、關務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年資應考者:
須繳驗銓敘審定函及考績通知書影本或派令及考成通知書影本
(交通事業人員適用)。
(4)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 書始能執行業務者:
a.報考簡任及薦任獸醫類科:須繳驗獸醫師或獸醫佐專門職業證書。
b.報考簡任及薦任航空管制類科:須繳驗民用航空檢定證、體格檢 查及格證等2 項證件。
c.報考簡任及薦任船舶駕駛類科:須繳驗船員專門職業證書。
3.姓名有罕見字者:
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表。
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1)須繳驗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身心障礙者如需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試 或口述應試者,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規定,應另 檢具考試報名首日前1 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 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5.特殊處境應考人(非身心障礙者)請求應考協助者:
一 懷 罹 般應考人因 孕、 病或臨時受傷,
依 請 求
之 協
助事項,繳驗特殊處境應考人請求協助事項申請表、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或 等 。 孕婦健康手冊影本 證明文件
六、
填 表注 意 事 項:
( 一
) 應 考 人 須 確 實 填 妥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務 關、職 、現任官等職等俸 別 生 號、 服 機 稱 俸級、現任職等 效日期,
屆 時將透過戶役政機關及銓敘部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
(二) 欄 限 現 ,請 「應考類科」 , 報考應考人經銓敘審定之 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
自 審 擇 行 慎 一應試,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 三
)
「 聯 絡 電 話
」
、
「 通 訊 地 址
」 及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欄
, 須 確 實 詳 細 填 寫
, 如 有 不 符
, 致 有 關 考 試 文 件 或
其 相關訊 投遞 、通知或 發生延誤情 負責 。 他 息 無 法 事, 概由 應考人自行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行 動 電 話
等 料 通訊資
及 設 備
正 確 誤 常使 用,並 時查 閱 關之通知。 無 且可正 適 試務 機
( 四 ) 應繳
驗 應考資格 : 證 明 文件者(如
年 資中
斷 復 印 由 抽存 。 證明及 職證明等影本), 本 考選部 一 律 繳交影
*
( 現 職 人 員 五 ) 非 應考人於報名時如為
( 指 現 為 留 職
停 、 職、 休 職等 情形 ),應 知 辦 薪 停 職及 辭 主動告 承 單位 ,該等人員於
考 試舉行前如未
回
復 現職 狀態 ,自始不具應考資格 ,
經 22 條 1項 查明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第 規定辦理。
*
( 六 )
考 試
通 知書(即
入
場 證)一律 由 ,請於 定 應考人自行下載列 印 預 開放 下載期間
(108 年 10 月 18 日 11 月 4 日 ) 至 至
「 考選部國
家 證下載」 空 白 考試網路報名 ∕入場 以 A4 資 訊 系統
紙 列 張
印 勿使 用 近 考 成 , ( 回收紙張 ),應 最 3年 終 績 績 將載 考人 年 明於
考 (即入 證) ,請詳 所載 並 試通知書 場 上 閱 試 區 地點及相關資訊,
核 所載 內容 , 疑 ,請儘 通 承 對 如有 義 速 知
辦 單位 查 。 明
七、下 勿 列人員不具本項考試應考資格,請
報 考
:
( 一)依「
醫 師 ( )級人員。 事人員人事條 級及 士 生 例 」 任用之現職
( 二)依「
警
察 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 人員(如: 員、 隊 任 用 之 警 員)。
八 、 據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法第 22 條 第 2 項
規 定
, 應 考 人 有 冒
頂 替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年 內不
得 應
考 舉辦之各 種 試 院 舉辦或委 託 考試。
九 承 、
辦 單位 :考 : 02-22369188 分 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三科,電話 機
3914 、 3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