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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為 背 景 變 項 、 資 源 、 親 職 壓 力 、 婚 姻 滿 意 之 差 異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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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本 章 針 對 研 究 目 的 及 研 究 假 設 進 行 研 究 結 果 之 分 析 , 並 加 以 討 論 。 共 分 為 六 個 部 分 : 第 一 節 為 樣 本 描 述 。 第 二 節 為 背 景 變 項 、 資 源 、 親 職 壓 力 、 婚 姻 滿 意 之 差 異 分 析 。 第 三 節 是 背 景 變 項 、 資 源 、 親 職 壓 力 、 婚 姻 滿 意 之 相 關 分 析 。 第 四 節 為 背 景 變 項 、 資 源 、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間 的 迴 歸 分 析 。 第 五 節 是 背 景 變 項 、 資 源 、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間 的 徑 路 分 析 。 第 六 節 為 研 究 假 設 與 結 果 之 驗 證 。

第 一 節 樣 本 描 述

本 節 主 要 以 次 數 分 配 與 百 分 比 呈 現 樣 本 的 基 本 特 性 , 依 樣 本 的 背 景 特 性 及 在 各 量 表 的 得 分 分 佈 情 形 , 敘 述 如 下 :

一 、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本 研 究 僅 探 討 一 般 家 庭 父 母 的 支 持 系 統 、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間 的 關 係 , 因 此 有 身 心 障 礙 特 殊 情 形 的 孩 子 或 婚 姻 狀 況 含 離 婚 、 喪 偶 、 分 居 的 樣 本 不 在 本 研 究 探 討 之 列 。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定 義 ( 衛 生 署 , 民 90)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包 含 : 視 覺 障 礙 者 、 聽 覺 機 能 障 礙 者 、 平 衡 機 能 障 礙 者 、 聲 音 機 能 或 語 言 機 能 障 礙 者 、 肢 體 障 礙 者 、 智 能 障 礙 者 、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者 、 顏 面 損 傷 者 、 植 物 人 、 失 智 症 者 、 自 閉 症 者 、 慢 性 精 神 病 患 者 、 多 重 障 礙 者 、 頑 性 ( 難 治 型 ) 癲 癇 症 者 等 。 研 究 者 在 篩 選 有 效 樣 本 時 , 將 孩 子 狀 況 填 答 情 形 中 勾 選 「 其 他 」 , 但 狀 況 描 述 如 : 不 主 動 和 父 母 溝 通 、 太 懶 散 、 愛 講 話 、 青 春 期 , 較 好 奇 有 時 會 想 交 小 男 友 、 動 作 慢 等 , 非 屬 於 身 心 障 礙 情 形 的 其 他 狀 況 , 歸 為 一 切 正 常 無 特 殊 情 形 。

本 研 究 樣 本 特 性 依 性 別 、 年 齡 、 孩 子 數 、 家 庭 型 態 , 以 及 個 人 及 家 庭 資 源 的 情 形 , 敘 述 如 下 ( 表 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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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背 景 特 性

性 別 分 佈 情 形 : 母 親 多 於 父 親 , 母 親 佔 66.10%( n= 182) , 父 親 佔 33.90%( n= 355) 。

年 齡 分 佈 情 形 : 以 41-45 歲 所 佔 比 例 最 高 , 約 佔 樣 本 四 成 二 ( n=

219) , 其 次 則 為 46-50 歲 , 佔 樣 本 34.60% ( n=180) 。

孩 子 數 的 分 佈 情 形 : 有 兩 名 孩 子 的 父 母 親 佔 多 數 , 佔 樣 本 的 一 半 左 右 , 其 次 則 為 育 有 三 名 孩 子 , 佔 樣 本 的 27.80% ( n=149) 。

家 庭 型 態 分 佈 : 以 小 家 庭 為 最 多 數 佔 樣 本 72.30%, 大 家 庭 則 為 最 少 僅 佔 樣 本 5.60%。

( 二 ) 個 人 及 家 庭 資 源

教 育 年 數 分 佈 情 形:以 13-16 年 為 最 多,佔 樣 本 的 40.50%( n=215),

其 次 則 為 10-12 年 , 佔 樣 本 的 37.30% ( n=198) 。

就 業 情 形 分 佈 : 以 全 職 工 作 者 為 大 多 數 , 佔 樣 本 的 70.50% (n=378),

其 次 則 為 無 工 作 , 佔 樣 本 的 18.80% (n=101), 配 偶 就 業 情 形 , 也 是 以 全 職 工 作 者 為 最 多 , 佔 樣 本 的 80.80% (n=433), 其 次 則 是 無 工 作 , 佔 樣 本 的 12.10% ( n=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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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 1 正 式 樣 本 基 本 資 料 統 計 表 ( n= 5 3 7)

背景特性 類別 人數 有效百分比(%)

父親 182 33.90

父母親 母親 355 66.10

25-30 歲 1 .20

31-35 歲 4 .80

36-40 歲 59 11.30

41-45 歲 219 42.10

46-50 歲 180 34.60

51-55 歲 46 8.80

56-60 歲 10 1.90

年齡

61 歲以上 1 .20

一個 41 7.60

二個 308 57.50

三個 149 27.80

四個 34 6.30

孩子數

五個 4 .70

核心家庭 388 72.30

折衷家庭 119 22.20

家庭型態

大家庭 30 5.60

個人及家庭資源 類別 人數 有效百分比(%)

0-6 年 25 4.70

7-9 年 57 10.70

10-12 年 198 37.30

13-16 年 215 40.50

教育年數

17 年以上 36 6.80

全職工作 378 70.50

兼職工作 57 10.60

就業情形

101 18.80

全職工作 433 80.80

兼職工作 38 7.10

配偶就業情形

65 12.10

註 : 由 於 各 變 項 中 的 缺 失 值 數 量 不 一 , 因 而 總 人 數 會 有 所 不 同 。

二 、 樣 本 於 各 量 表 的 得 分 分 配

本 研 究 包 含 支 持 系 統 量 表 、 親 職 壓 力 量 表 以 及 婚 姻 滿 意 量 表 。 其 中 「 支 持 系 統 量 表 」 分 為 支 持 情 形 及 支 持 滿 意 度 兩 部 分 。 「 親 職 壓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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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表 」 分 為 「 子 女 行 為 表 現 」 、 「 子 女 所 處 教 育/社 會 環 境 」 、 「 子 女 教 養 」 、 「 親 子 關 係 」 等 四 個 構 面 。 以 下 就 各 量 表 得 分 分 配 情 形 加 以 說 明 。

( 一 ) 支 持 系 統 量 表

本 量 表 分 為 支 持 情 形 及 支 持 滿 意 度 兩 部 分 , 說 明 如 下 : 1.支 持 情 形 :

國 中 生 父 母 在 面 臨 親 職 角 色 困 境 時 有 哪 些 人 會 提 供 支 持 , 多 少 人 會 提 供 支 持 , 以 及 這 些 支 持 者 會 給 予 何 種 形 式 的 支 持 , 這 幾 個 部 分 都 是 此 量 表 在 支 持 情 形 上 所 要 瞭 解 的 情 形 。 因 此 支 持 系 統 的 計 分 方 式 為 先 計 算 每 位 受 試 者 所 獲 得 之 支 持 數 , 再 計 算 受 試 者 從 不 同 支 持 來 源 所 獲 得 的 支 持 內 容 ,「 精 神 上 支 持 」及「 實 質 上 支 持 」分 別 各 以 1 分 計 , 而 「 精 神 及 實 質 上 均 支 持 」 則 以 2 分 計 , 若 受 試 者 在 該 項 支 持 來 源 上 填 答 無 提 供 支 持 , 或 身 邊 無 此 支 持 來 源 者 , 在 該 項 支 持 內 容 上 的 得 分 則 為 零 分 , 總 分 越 高 表 示 其 所 獲 得 的 支 持 內 容 越 多 。

在 支 持 來 源 的 部 分 , 結 果 顯 示 受 試 者 獲 得 的 支 持 者 中 , 填 答 「 配 偶 」為 支 持 者 佔 最 多( 表 4-1-2)。其 中,獲 得 配 偶 支 持 者 佔 樣 本 90.32%。

且 「 配 偶 」 給 予 的 支 持 內 容 , 多 數 為 精 神 與 實 質 上 的 支 持 , 在 三 類 支 持 內 容 中 佔 80.60% ( 表 4-1- 3) 。 受 試 者 的 支 持 來 源 其 次 集 中 在 「 子 女 學 校 的 教 師 」 , 佔 樣 本 總 數 的 63.13%( 表 4- 1- 2) 。 子 女 學 校 教 師 提 供 給 受 試 者 的 支 持 內 容 多 為 實 質 支 持 與 精 神 支 持 , 佔 三 類 支 持 內 容 49.30% ( 表 4-1- 3) 。 有 些 受 試 者 的 支 持 來 源 尚 有 電 台 開 設 與 家 庭 相 關 的 節 目 , 如「 愛 家 總 動 員 」, 亦 有 宗 教 , 以 及 書 籍 , 教 會 姊 妹 等 。

支 持 人 數 部 分 , 整 個 量 表 經 計 分 後 , 受 試 者 所 獲 得 的 平 均 支 持 數 得 分 為 5.89 分 , 最 高 為 16 分 , 最 低 為 0 分 。 此 結 果 顯 示 , 樣 本 的 平 均 支 持 人 次 為 5.89 人 ( 表 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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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持 內 容 上 的 得 分 情 形 , 最 高 為 3 2 分 , 最 低 為 0 分( 表 4- 1- 5)。

2.支 持 滿 意 :

支 持 滿 意 為 瞭 解 國 中 生 父 母 主 觀 知 覺 他 人 提 供 支 持 的 滿 意 程 度 , 其 計 分 方 式 依 「 非 常 不 滿 意- 不 滿 意 -普 通 -滿 意 -非 常 滿 意 」 之 次 數 , 分 別 以 1 分 至 5 分 計,分 數 越 高 表 示 對 於 自 己 所 獲 得 的 支 持 感 到 越 滿 意。

整 體 量 表 得 分 計 算 方 式 為 將 量 表 相 加 後 所 得 到 的 總 分 , 除 以 受 試 者 獲 得 的 支 持 數 。結 果 顯 示 樣 本 最 滿 意 的 支 持 者 是「 自 己 的 父 母 」,為 3.8 3 分 , 其 次 則 為 「 受 試 者 的 配 偶 」 , 為 3.81 分 , 再 其 次 則 為 子 女 學 校 的 教 師 , 為 3.70 分 ( 表 4- 1- 6)。 另 外 , 選 「 其 他 」 類 的 9 名 受 試 者 其 對 於 支 持 的 滿 意 程 度 較 高 , 為 4.00 分 。 受 試 者 的 整 體 支 持 滿 意 平 均 分 數 3.64, 高 於 理 論 中 點 3 分 , 顯 示 國 中 父 母 對 於 所 獲 得 的 支 持 偏 向 滿 意 ( 表 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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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 2 支 持 來 源 各 項 次 數 分 析 ( n = 5 3 7 )

支 持 來 源 次 數 佔 樣 本 百 分 比(%) 排 序

配 偶 485 90.32 1

子 女 330 61.45 3

父 母 298 55.49 5

配 偶 的 父 母 248 46.18 7

兄 弟 姊 妹 319 59.40 4

親 戚 210 39.11 8

朋 友 298 55.49 6

主 管 90 16.76 12

同 事 164 30.54 9

鄰 居 149 27.75 10

幫 傭 20 3.72 14

社 工 人 員 15 2.79 15

子 女 學 校 的 教 師 339 63.13 2

子 女 朋 友 的 父 母 141 26.26 11

褓 母 49 9.12 13

其 他 9 1.68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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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 3 支 持 內 容 次 數 分 配 ( n= 5 37 )

實 質 支 持 精 神 支 持 實質、精神支持均有

支 持 來 源 次 數 % 次數 % 次 數 %

配 偶 45 9.30 49 10.10 391 80.60 子 女 127 38.50 36 10.90 167 50.60 父 母 118 39.60 31 10.40 149 50.00 配 偶 的 父 母 103 41.50 32 12.90 113 45.60 兄 弟 姊 妹 153 48.00 34 10.70 132 41.40 親 戚 121 57.60 23 11.00 66 31.40 朋 友 183 61.40 20 6.70 95 31.90 主 管 54 60.00 15 16.70 21 23.30 同 事 109 66.50 19 11.60 36 22.00 鄰 居 86 57.70 18 12.10 45 30.20 幫 傭 6 30.00 6 30.00 8 40.00 社 工 人 員 7 46.70 3 20.00 5 33.30 子 女 學 校 的 教 師 111 32.70 61 18.00 167 49.30 子 女 朋 友 的 父 母 87 61.70 13 9.20 41 29.10 褓 母 22 44.90 7 14.30 20 40.80 其 他 3 33.30 1 11.10 5 55.60

4 - 1 - 4 支 持 數 次 數 分 配

人 數 最 低 分 最 高 分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537 0 16 5.89 3.49

4 - 1 - 5 支 持 內 容 分 數 次 數 分 配

最 低 分 最 高 分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0 32 8.61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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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 6 支 持 滿 意 量 表 各 項 得 分 情 形

支 持 來 源 平 均 支 持 滿 意 得 分 排 序

配 偶 3.81 3

子 女 3.45 11

父 母 3.83 2

配 偶 的 父 母 3.69 5

兄 弟 姊 妹 3.63 6

親 戚 3.45 11

朋 友 3.48 10

主 管 3.31 16

同 事 3.37 15

鄰 居 3.43 13

幫 傭 3.50 9

社 工 人 員 3.53 8

子 女 學 校 的 教 師 3.70 4

子 女 朋 友 的 父 母 3.39 14

褓 母 3.59 7

其 他 4.00 1

註 : 整 體 量 表 平 均 數 :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 、 最 高 分 為 5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3 分

4 - 1 - 7 支 持 滿 意 量 表 得 分 情 形 ( n = 5 3 7 )

題 數 最 低 分 最 高 分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16 2 5 3.64 .63

( 二 ) 親 職 壓 力 量 表

本 量 表 共 計 二 十 二 題 , 包 括 「 子 女 行 為 表 現 」 、 「 子 女 所 處 教 育/ 社 會 環 境 」 、 「 子 女 教 養 」 、 「 親 子 關 係 」 等 四 個 構 面 。 此 量 表 係 採 五 點 式 量 表 , 計 分 方 式 從 「 非 常 不 同 意-有 些 不 同 意 -普 通 -有 些 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 , 分 別 計 1 分 至 5 分 。 親 職 壓 力 量 表 得 分 情 形 如 表 4- 1- 8 所 示 :

(9)

4-1-8 親 職 壓 力 量 表 得 分 情 形

構 面 題 數 最 低

最 高

平 均 數 平 均 數/

題 數 標 準 差 親 職 壓 力 22 28 109 71.14 3.23 12.74 子 女 行 為 表 現 4 4 20 12.90 3.23 3.59 子 女 所 處 教 育/社 會 環 境 6 6 30 21.98 3.66 4.48 子 女 教 養 7 8 35 22.80 3.26 4.02 親 子 關 係 5 5 25 13.42 2.68 4.11

親 職 壓 力 的 四 個 構 面 中 , 若 依 平 均 數 高 低 排 序 , 樣 本 在 「 子 女 所 處 教 育/社 會 環 境 」構 面 所 知 覺 的 親 職 困 境 平 均 得 分 為 3.66 分 , 為 四 個 構 面 中 分 數 最 高 的 構 面 , 其 次 為 在 「 子 女 教 養 」 構 面 所 知 覺 的 親 職 困 境 , 其 平 均 得 分 為 3.26 分 , 再 其 次 是 在 「 子 女 行 為 表 現 」 構 面 所 知 覺 的 親 職 困 境 , 平 均 得 分 為 3.23 分 。 上 述 三 個 構 面 平 均 得 分 均 高 於 理 論 中 點 。 「 親 子 關 係 」 構 面 所 知 覺 的 親 職 困 境 得 分 是 2.68 分 , 為 四 構 面 中 得 分 最 低 , 且 此 方 面 的 親 職 困 境 低 於 理 論 中 點 , 顯 示 國 中 生 父 母 對 於 親 子 關 係 知 覺 親 職 困 境 較 低 。 而 在 羅 國 英 ( 民 88) 針 對 國 中 生 父 母 所 做 的 親 職 壓 力 研 究 結 果 雷 同 , 其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父 母 親 知 覺 的 親 職 困 境 由 高 分 至 低 分 的 排 列 順 序 為 大 環 境 不 夠 好 , 其 次 為 自 己 的 教 養 方 法 , 再 其 次 才 是 孩 子 的 交 友 狀 況 和 親 子 關 係 的 問 題 。

( 三 ) 婚 姻 滿 意 量 表

本 量 表 共 計 三 題 , 係 採 七 點 式 量 表 , 計 分 方 式 從 「 非 常 不 滿 意- 很 不 滿 意- 有 點 不 滿 意 -普 通 -大 致 滿 意 -很 滿 意 -非 常 滿 意 」 , 分 別 以 1 分 至 7 分 計 。 其 平 均 得 分 為 5.18 分 , 高 於 理 論 中 點 4 分 , 由 此 可 知 , 國 中 生 父 母 之 婚 姻 滿 意 度 偏 向 滿 意 ( 表 4- 1- 9) 。

4-1-9 婚 姻 滿 意 量 表 得 分 情 形 (n=537)

題 數 最 低 分 最 高 分 平 均 數 總 分/題 數 標 準 差

3 3 21 15.54 5.18 3.64

註 :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 、 最 高 分 為 7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4 分 。

(10)

第 二 節 背 景 變 項 、 資 源 、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之 關 連 分 析

本 節 主 要 在 考 驗 本 研 究 的 假 設 1 與 假 設 2, 即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 個 人 及 家 庭 資 源 在 支 持 系 統 、 親 職 壓 力 及 婚 姻 滿 意 上 的 差 異 與 相 關 。

H1】 : 支 持 系 統 、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會 因 背 景 變 項 、 個 人 及 家 庭 資 源 不 同 有 顯 著 差 異 。

此 部 分 的 背 景 變 項 有 性 別 、 及 家 庭 型 態 。 另 外 尚 有 個 人 及 家 庭 資 源 之 就 業 情 形 與 配 偶 就 業 情 形 。 性 別 在 支 持 系 統 、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上 的 差 異 分 析 透 過 t 考 驗 進 行 分 析 , 以 瞭 解 不 同 性 別 在 支 持 系 統 、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上 的 得 份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 家 庭 型 態 與 個 人 及 家 庭 資 源 中 的 就 業 情 形 、 配 偶 就 業 情 形 等 類 別 變 項 則 使 用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以 探 討 國 中 生 父 母 是 否 因 家 庭 型 態 、 以 及 就 業 情 形 和 配 偶 就 業 情 形 的 不 同 而 在 支 持 系 統 、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的 得 分 達 顯 著 差 異 ? 一 、 支 持 系 統 之 差 異 分 析

( 一 ) 背 景 變 項

1.不 同 性 別 在 支 持 系 統 之 差 異 情 形

在 支 持 系 統 部 分 , 不 論 支 持 數 或 支 持 滿 意 程 度 , 並 無 發 現 有 任 何 性 別 差 異 ( 表 4- 2-1) 。

就 平 均 數 來 看 , 父 母 親 所 獲 得 之 平 均 人 數 約 為 5~ 6 人 。 支 持 滿 意 的 部 分 , 父 母 親 則 對 其 所 獲 得 之 支 持 略 微 偏 向 滿 意 。

2.家 庭 型 態 在 支 持 系 統 的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本 研 究 發 現 , 不 同 家 庭 型 態 的 父 母 其 在 支 持 系 統 上 的 得 分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 此 結 果 表 示 支 持 數 的 多 寡 以 及 支 持 的 滿 意 程 度 並 不 因 家 庭 型 態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表 4- 2-2) 。

從 上 述 結 果 顯 示 , 支 持 數 與 支 持 滿 意 並 不 因 性 別 、 家 庭 型 態 而 有

(11)

顯 著 差 異 。

4-2-1 不 同 性 別 在 支 持 系 統 之 t 考 驗

構 面 名 稱 性 別 人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t 值

182 5.92 3.47

支 持 數

355 5.88 3.51 .15

128 3.66 .63

支 持 滿 意

225 3.62 .64 .61

註 : 支 持 數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0 分 , 最 高 分 為 16 分 ; 支 持 滿 意 ,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 , 最 高 分 為 5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3 分 。

4-2-2 不 同 家 庭 型 態 在 支 持 系 統 之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組別 n 平均數 SD 變異

來源 df SS MS F Scheffe 1 388 5.72 3.45 B 2 39.36 19.68 .19 2 119 6.33 3.40 W 534 6482.38 12.14

3 30 6.33 4.17 T 536 6521.74

總計 537 5.89 3.49

1 255 3.66 .66 B 2 .81 .41 .36 2 82 3.59 .54 W 350 140.57 .40

3 16 3.48 .62 T 352 141.38

滿

總計 353 3.64 .63

註 :1.核 心 家 庭 ; 2.折 衷 家 庭 ; 3.大 家 庭 。 支 持 數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0 分 , 最 高 分 為 16 分 ; 支 持 滿 意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 , 最 高 分 為 5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3 分 。

( 二 ) 個 人 及 家 庭 資 源

1.不 同 就 業 情 形 在 支 持 系 統 上 的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三 組 樣 本 ( 全 職 工 作 、 兼 職 工 作 與 無 就 業 ) 在 支 持 數 及 支 持 滿 意 上 的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 支 持 數 的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結 果 並 未 .05 顯 著 水 準 , 顯 示 支 持 數 並 不 因 就 業 情 形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表 4-2-3) 。 不 同 就 業 情 形 在 支 持 滿 意 的 單 因 子 分 析 結 果 上 , 亦 並 無 發 現 支 持 滿 意 會 隨 著 就 業 情 形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12)

2.配 偶 不 同 就 業 情 形 在 支 持 系 統 上 的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 配 偶 就 業 情 形 在 支 持 數 及 支 持 滿 意 程 度 上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支 持 數 的 多 寡 及 支 持 的 滿 意 程 度 並 不 因 配 偶 就 業 情 形 而 有 所 不 同 ( 表 4- 2-4) 。

就 業 情 形 、 配 偶 就 業 情 形 與 支 持 數 、 支 持 滿 意 等 變 項 同 為 資 源 屬 性 , 不 過 有 上 述 的 結 果 並 未 發 現 支 持 數 與 支 持 滿 意 會 因 就 業 情 形 、 配 偶 就 業 情 形 而 有 所 不 同 。

4-2-3 不 同 就 業 情 形 在 支 持 系 統 之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構 面

名 稱 組別 n 平均數 SD

df SS MS F Scheffe

1 378 5.88 3.63 B 2 4.55 2.27 .19 2 57 5.74 3.33 W 533 6493.21 12.18 3 101 6.07 3.00 T 535 6497.76 支持

總計 536 5.90 3.49

1 249 3.64 .63 B 2 .56 .28 .70 2 37 3.54 .59 W 349 140.41 .40

3 66 3.69 .67 T 351 140.97 支持

滿意

總計 352 3.64 .63

註:1.全 職 工 作;2.兼 職 工 作;3.無 就 業。支 持 數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0 分,最 高 分 為 16 分 ; 支 持 滿 意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 , 最 高 分 為 5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3 分 。

(13)

4-2-4 配 偶 不 同 就 業 情 形 在 支 持 系 統 之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構 面

名 稱 組別 n 平均數 SD

df SS MS F Scheffe

1 433 5.94 3.45 B 2 4.55 2.28 .19 2 38 5.58 4.02 W 533 6493.21 12.18 3 65 5.86 3.45 T 535 6497.76 支 持

總計 536 5.90 3.49

1 280 3.64 .64 B 2 1.89 .94 2.37 2 25 3.84 .74 W 349 139.09 .40

3 47 3.51 .53 T 351 140.98 支持

滿意

總計 352 3.64 .63

註:1.全 職 工 作;2.兼 職 工 作;3.無 就 業。支 持 數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0 分,最 高 分 為 16 分 ; 支 持 滿 意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 , 最 高 分 為 5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3 分 。

二 、 親 職 壓 力 之 差 異 分 析

( 一 ) 背 景 變 項

1.不 同 性 別 在 親 職 壓 力 上 差 異 分 析

為 了 解 不 同 性 別 的 家 長 的 親 職 壓 力 及 其 在 四 個 面 向 所 知 覺 到 的 親 職 困 境 情 形 是 否 有 顯 著 的 不 同 , 研 究 者 透 過 t 考 驗 來 檢 測 其 平 均 數 是 否 有 所 差 異 ? 由 表 4- 2- 5 顯 示 父 母 親 在「 親 職 壓 力 」程 度 上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 因 此 國 中 生 父 母 對 於 其 親 職 所 知 覺 到 的 困 擾 程 度 並 沒 有 性 別 差 異 。 進 一 步 分 析 性 別 在 親 職 壓 力 四 個 構 面 上 的 差 異 情 形 , 亦 無 發 現 顯 著 差 異 , 且 「 親 子 關 係 」 的 構 面 平 均 分 數 均 低 於 理 論 中 點 3 分 , 表 示 不 論 父 親 或 母 親 其 在 「 親 子 關 係 」 構 面 之 親 職 困 境 知 覺 不 高 。

2.不 同 家 庭 型 態 在 親 職 壓 力 的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由 表 4- 2-6 顯 示 , 不 同 家 庭 型 態 在 親 職 壓 力 上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 此 結 果 表 示 親 職 壓 力 並 不 因 家 庭 型 態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進 一 步 瞭 解 不 同 家 庭 型 態 在 親 職 壓 力 的 四 個 構 面 上 是 否 有 顯 著 不 同 ? 結 果 表 示 並 未 發 現 有 任 何 顯 著 差 異 。

(14)

4-2-5 不 同 性 別 家 長 親 職 壓 力 之 t 考 驗

量 表 名 稱 性 別 人 數 平 均 數 平 均 數/題 數 標 準 差 t 值 172 72.25 3.28 12.53

親 職 壓 力

339 70.58 3.21 12.82 1.40 181 12.86 3.22 3.55

子 女 行 為

350 12.92 3.23 3.62 -.19 176 22.37 3.73 4.30

教 育 環 境

349 21.78 3.63 4.56 1.43 181 23.25 3.32 3.91

子 女 教 養

351 22.56 3.22 4.05 1.89 180 13.86 2.78 4.03

親 子 關 係

352 13.20 2.64 4.14 1.75

註 :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 , 最 高 分 為 5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3 分

4-2-6 不 同 家 庭 型 態 與 親 職 壓 力 之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組別 n 平均數 平均數/ 題數 SD

df SS MS F Scheffe

1 372 71.37 3.24 12.99 B 2 104.13 52.06 .32 2 110 70.81 3.22 12.09 W 508 82628.44 162.65 3 29 69.55 3.16 12.04 T 510 82732.57

總計 511 71.14 3.23 12.74

1 383 13.01 3.25 3.60 B 2 15.78 7.89 .61 2 118 12.61 3.15 3.59 W 528 6822.72 12.92 3 30 12.67 3.17 3.55 T 530 6838.51

總計 531 12.90 3.23 3.59

1 382 22.08 3.68 4.55 B 2 18.14 9.07 .45 2 114 21.63 3.61 4.30 W 522 10498.54 20.11 3 29 21.90 3.65 4.28 T 524 10516.68

總計 525 21.98 3.66 4.48

1 385 22.70 3.24 4.09 B 2 25.05 12.52 .78 2 117 23.20 3.31 3.85 W 529 8539.03 16.14 3 30 22.50 3.21 3.69 T 531 8564.08

總計 532 22.80 3.26 4.02

1 386 13.54 2.71 4.17 B 2 45.44 22.72 1.35 2 116 13.29 2.66 4.07 W 529 8934.09 16.89

3 30 12.30 2.46 3.34 T 531 8979.52

總計 532 13.42 2.68 4.11

註 :1.核 心 家 庭 ; 2.折 衷 家 庭 ; 3.大 家 庭 。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 , 最 高 分 為 5 分 , 理 論

(15)

中 點 為 3 分 。

( 二 ) 個 人 及 家 庭 資 源

1.就 業 情 形 在 親 職 壓 力 上 的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本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就 業 情 形 受 試 者 在 親 職 壓 力 程 度 上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 進 一 步 瞭 解 其 在 親 職 壓 力 的 四 個 構 面 上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 結 果 顯 示 不 同 就 業 情 形 在 親 子 教 養 面 向 上 達 顯 著 差 異 , 但 經 由 sheffe 事 後 考 驗 並 無 發 現 任 何 顯 著 差 異 情 形 存 在 。 若 由 平 均 數 來 看 , 全 職 工 作 者 在

「 子 女 教 養 」 構 面 上 知 覺 困 境 相 對 較 高 ( 表 4-2-7) 。

在 本 研 究 的 文 獻 中 發 現 就 業 情 形 和 親 職 壓 力 間 的 關 連 並 不 一 致 , Forgays(1992) 指 出 , 有 就 業 比 未 就 業 的 母 親 感 受 到 較 高 的 親 職 壓 力 。 本 研 究 則 和 此 結 果 雷 同 , 全 職 工 作 者 有 相 對 較 高 的 子 女 教 養 方 面 的 親 職 壓 力 。 並 不 同 於 汪 俐 君 ( 民 92) 所 指 出 未 就 業 的 母 親 比 全 職 工 作 的 母 親 感 受 到 較 多 來 自 親 職 愁 苦 方 面 的 壓 力 。

從 此 結 果 來 看 , 研 究 者 懷 疑 全 職 就 業 者 其 在 經 濟 資 源 上 可 能 較 為 充 裕 , 但 是 否 由 於 需 要 時 間 外 出 就 業 , 因 此 其 時 間 資 源 相 對 較 少 , 而 會 知 覺 到 較 多 子 女 教 養 方 面 的 親 職 壓 力 , 尚 待 未 來 研 究 有 所 探 討 。 2.配 偶 不 同 就 業 情 形 在 親 職 壓 力 上 的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由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的 結 果 發 現 , 配 偶 不 同 就 業 情 形 在 親 職 壓 力 上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親 職 壓 力 並 不 因 配 偶 就 業 情 形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而 配 偶 就 業 情 形 在 親 職 壓 力 的 四 個 構 面 的 分 析 發 現 , 亦 無 任 何 顯 著 差 異 ( 表 4- 2- 8) 。

(16)

4-2-7 不 同 就 業 情 形 在 親 職 壓 力 之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組別 n 平均

平均數/ 題數 SD

df SS MS F Scheffe

1 363 71.83 3.27 12.70 B 2 629.23 314.62 1.95

2 50 69.36 3.15 13.24 W 507 81962.47 161.67 3 97 69.38 3.15 12.47 T 509 82591.70

總計 510 71.12 3.23 12.74

1 372 12.96 3.24 3.61 B 2 21.24 10.62 .82

2 57 12.32 3.08 3.66 W 527 6807.63 12.92 3 101 12.96 3.23 3.50 T 529 6828.87

總計 530 12.89 3.22 3.59

1 372 22.05 3.68 4.50 B 2 14.54 7.27 .36

2 54 21.50 3.58 4.72 W 521 10498.03 20.15 3 98 21.93 3.66 4.33 T 523 10512.57

總計 524 21.97 3.66 4.48

1 378 23.15 3.31 4.02 B 2 171.91 85.96 5.41**

2 53 22.21 3.17 4.23 W 528 8391.53 15.89 3 100 21.77 3.11 3.69 T 530 8563.44

總計 531 22.80 3.26 4.02

1 374 13.66 2.73 4.13 B 2 629.23 314.62 1.95

2 56 12.93 2.59 4.05 W 507 81962.47 161.66 3 101 12.71 2.54 3.98 T 509 82591.70

總計 531 13.40 2.68 4.10 1.全 職 工 作 ; 2.兼 職 工 作 ; 3.無 就 業 。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 , 最 高 分 為 5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3 分 。

**p<.01

(17)

4-2-8 配 偶 不 同 就 業 情 形 在 親 職 壓 力 上 之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組別 n 平均

平均數/

題數 SD

df SS MS F Scheffe

1 411 71.32 3.24 13.01 B 2 83.95 41.98 .26 2 38 70.29 3.20 10.72 W 507 82507.75 162.74

3 61 70.30 3.20 12.15 T 509 82591.70

總計 510 71.12 3.23 12.74 1 427 12.95 3.24 3.67 B 2 9.29 4.65 .36 2 38 12.50 3.13 2.99 W 527 6819.58 12.94

3 65 12.72 3.18 3.42 T 529 6828.87

總計 530 12.89 3.22 3.59

1 424 22.09 3.68 4.39 B 2 45.72 22.86 1.14 2 38 21.89 3.65 4.51 W 521 10466.85 20.09

3 62 21.18 3.53 5.09 T 523 10512.57

總計 524 21.97 3.66 4.48

1 429 22.79 3.26 4.07 B 2 .38 .19 .01 2 38 22.89 3.27 3.91 W 528 8563.06 16.22

3 64 22.80 3.26 3.77 T 530 8563.44

總計 531 22.80 3.26 4.02

1 428 13.41 2.68 4.23 B 2 8.36 4.18 .25 2 38 13.00 2.60 3.20 W 528 8913.59 16.88

3 65 13.58 2.72 3.70 T 530 8921.95

總計 531 13.40 2.68 4.10 1.全 職 工 作 ; 2.兼 職 工 作 ; 3.無 就 業 。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 , 最 高 分 為 5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3 分 。

三 、 婚 姻 滿 意 之 差 異 分 析

( 一 ) 背 景 變 項

1.不 同 性 別 其 婚 姻 滿 意 之 差 異 情 形

將 樣 本 中 男 、 女 性 對 婚 姻 滿 意 的 情 形 , 以 t 檢 定 來 考 驗 其 平 均 數 是 否 有 差 異 。 由 表 4-2-9 可 看 出 父 母 親 在「 婚 姻 滿 意 」程 度 上 達 顯 著 差 異 , 男 性 的 婚 姻 滿 意 顯 著 高 於 女 性 。 此 結 果 與 許 多 研 究 結 果 一 致

Graham, Fi sc her, Crawford, Fitzpatrick & Bi na, 2000; 蔡 詩 薏 、 胡 淑 貞 , 民 90; 陳 姿 勳 , 民 90、 沈 瓊 桃 , 民 91b) 。

(18)

2. 家 庭 型 態 在 婚 姻 滿 意 上 的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的 結 果 發 現 , 不 同 家 庭 型 態 在 婚 姻 滿 意 上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 此 結 果 表 示 受 試 者 對 於 婚 姻 滿 意 的 程 度 並 不 因 家 庭 型 態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表 4- 2- 10) 。

過 去 文 獻 對 於 不 同 家 庭 型 態 在 婚 姻 滿 意 上 的 研 究 情 形,謝 銀 沙( 民 81 ) 指 出 小 家 庭 的 婚 姻 滿 意 會 高 於 大 家 庭 的 婚 姻 滿 意 , 但 亦 有 些 研 究 指 出 婚 姻 滿 意 度 並 不 會 因 家 庭 型 態 的 不 同 而 有 差 異(邱 秀 貞, 民 76; 陳 明 穗 , 民 74; 莊 訓 當 , 民 85), 而 本 研 究 的 結 果 亦 屬 如 此 , 不 會 因 家 庭 型 態 的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婚 姻 滿 意 感 ( 表 4- 2-10) 。

從 上 述 結 果 顯 示 , 不 同 性 別 的 國 中 生 父 母 其 婚 姻 滿 意 會 有 所 差 異 , 但 婚 姻 滿 意 並 不 隨 著 家 庭 型 態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4-2-9 不 同 性 別 在 婚 姻 滿 意 之 t 考 驗

性 別 人 數 平 均 數 平 均 數/題 數 標 準 差 t 值

182 16.27 5.42 3.62

355 15.17 5.06 3.59 3.38**

**p<.01; 註 :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 , 最 高 分 為 7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4 分 。

4-2-10 不 同 家 庭 型 態 與 婚 姻 滿 意 之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組別 n 平均數 平均數

/題數 SD 變異

來源 df SS MS F Scheffe 1 388 15.40 5.13 3.74 B 2 27.40 13.70 1.04 2 119 15.86 5.29 3.34 W 534 7059.91 13.22

3 30 16.07 5.36 3.33 T 536 7087.31 總計 537 15.54 5.18 3.64

註 :1.核 心 家 庭 ; 2.折 衷 家 庭 ; 3.大 家 庭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 , 最 高 分 為 7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4 分 。

(19)

( 二 ) 個 人 及 家 庭 資 源

1.不 同 就 業 情 形 在 婚 姻 滿 意 上 的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本 研 究 發 現 不 同 就 業 情 形 受 試 者 在 婚 姻 滿 意 程 度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 皆 未 達.05 的 顯 著 水 準。表 示 婚 姻 滿 意 並 未 因 就 業 情 形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 表 4- 2- 11) 。

2.配 偶 就 業 情 形 在 婚 姻 滿 意 上 的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在 配 偶 不 同 就 業 情 形 與 婚 姻 滿 意 的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結 果 , 配 偶 不 同 就 業 情 形 在 婚 姻 滿 意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 表 示 婚 姻 滿 意 會 因 配 偶 就 業 情 形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若 進 一 步 以 sheffe 事 後 考 驗 , 則 發 現 配 偶 為 全 職 工 作 者 相 較 於 配 偶 無 就 業 者 , 對 於 婚 姻 較 為 滿 意 ( 表 4- 2- 12) 。

4-2-11 不 同 就 業 情 形 在 婚 姻 滿 意 上 之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n 平均數 平均數/

題數 SD 變異來源 df SS MS F Scheffe 1 378 15.55 5.18 3.72 B 2 18.20 9.10 .69

2 57 15.11 5.04 3.62 W 533 7026.24 13.18 3 101 16.81 5.33 3.29 T 535 7044.43

總計 536 15.55 5.27 3.63

註 :1.全 職 工 作 ; 2.兼 職 工 作 ; 3.無 就 業 。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 , 最 高 分 為 7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4 分 。

4-2-12 配 偶 不 同 就 業 情 形 在 婚 姻 滿 意 上 之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n 平均數 平均數/題

SD 變異來源 df SS MS F Scheffe 1 433 15.68 5.23 3.52 B 2 88.86 44.43 3.41* 1>3 2 38 15.97 5.32 3.33 W 533 6955.57 13.05

3 65 14.48 4.83 4.29 T 535 7044.43 總計 536 15.55 5.18 3.63

*p<.05

註 :1.全 職 工 作 ; 2.兼 職 工 作 ; 3.無 就 業 。

理 論 最 低 分 為 1 分 , 最 高 分 為 7 分 , 理 論 中 點 為 4 分 。

(20)

上 述 部 分 為 分 析 背 景 變 項 、 個 人 及 家 庭 資 源 、 支 持 系 統 、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間 的 差 異 情 形 。 此 部 分 則 主 要 考 驗 本 研 究 的 假 設 2,即 瞭 解 背 景 變 項 、 個 人 及 家 庭 資 源 與 支 持 系 統 、 親 職 壓 力 及 婚 姻 滿 意 間 的 關 係 。

H2】 : 支 持 系 統 、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與 背 景 變 項 、 個 人 及 家 庭 資 源 有 顯 著 相 關 。

在 本 研 究 的 背 景 變 項 中 , 其 中 有 年 齡 、 子 女 數 , 與 個 人 及 家 庭 資 源 中 的 教 育 年 數 均 為 連 續 變 項 。 因 此 利 用 皮 爾 遜 積 差 相 關 來 瞭 解 其 和 支 持 系 統 、 親 職 壓 力 、 婚 姻 滿 意 間 的 關 係 。

一 、 背 景 變 項 、 資 源 、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之 相 關 分 析

在 表 4- 2-13 所 呈 現 的 皮 爾 遜 積 差 相 關 係 數 , 年 齡 、 子 女 數 這 二 個 背 景 變 項 中 , 並 無 任 何 變 項 與 婚 姻 滿 意 達 顯 著 相 關 , 而 教 育 年 數 亦 未 和 婚 姻 滿 意 有 顯 著 相 關 。 就 親 職 壓 力 而 言 , 教 育 年 數 與 親 職 壓 力 達 顯 著 相 關(r=-.12, P< .01), 且 與 親 職 壓 力 的 「 子 女 教 養 」 與 「 親 子 關 係 」 等 二 構 面 達 顯 著 負 相 關(r=-.12, P< .01) 。 在 支 持 系 統 部 分 , 則 沒 有 發 現 與 任 何 變 項 的 相 關 係 數 達 顯 著 水 準 。

二 、 支 持 系 統 、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間 相 關 情 形

4- 2- 13 中 , 顯 示 國 中 生 父 母 支 持 系 統 與 婚 姻 滿 意 呈 顯 著 正 相 關 , 其 中 支 持 數 愈 多 者 , 其 婚 姻 滿 意 愈 高(r=.14 , p<.01) , 而 對 於 他 人 所 提 供 支 持 愈 滿 意 者 , 其 婚 姻 滿 意 程 度 亦 越 高(r=.35, p<.001) 。

另 外 ,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則 呈 顯 著 負 相 關 ,(r=- .10, p< .05)。 此 結 果 代 表 著 國 中 生 父 母 其 親 職 壓 力 愈 少 者 , 婚 姻 滿 意 愈 高 。

而 支 持 系 統 和 親 職 壓 力 間 的 相 關 情 形 則 發 現 , 支 持 數 和 親 職 壓 力 間 並 無 顯 著 相 關 , 支 持 滿 意 則 和 親 職 壓 力 具 有 顯 著 的 負 向 關 係 (r=- .21 , p<.001) 。 顯 示 國 中 生 父 母 對 於 支 持 越 滿 意 者 , 其 親 職 壓 力 愈 小 。 另 外 , 支 持 系 統 中 支 持 數 和 支 持 滿 意 兩 者 之 間 並 無 顯 著 相 關 (r=.02, p> .05), 顯 示 支 持 數 和 支 持 滿 意 各 自 獨 立 。

(21)

4-2-13 背 景 變 項 、 資 源 、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之 相 關 分 析(n=537) 年齡 教育年數 孩子數 支持數 支持滿意 親職壓力 婚姻滿意

年齡 1.00

教 育 年 數 .16*** 1.00

孩子數 .09 -.23*** 1.00

支持數 .05 .03 .05 1.00

支 持 滿 意 .07 .07 -.06 .02 1.00

親 職 壓 力 -.07 -.12** .00 -.08 -.21*** 1.00

婚 姻 滿 意 .03 .08 -.04 .14** .35*** -.10* 1.00

*P < . 0 5 ;* *P < . 0 1 ; * * *P < . 0 0 1

(22)

第 三 節 背 景 變 項 、 資 源 、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的 迴 歸 分 析

為 驗 證 本 研 究 的 假 設 3 至 假 設 6, 即 背 景 變 項 、 資 源 、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間 的 關 係 , 因 此 本 研 究 利 用 迴 歸 分 析 以 考 驗 背 景 變 項 、 資 源 、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間 的 關 係 。

H3】 : 親 職 壓 力 顯 著 影 響 婚 姻 滿 意 。

H4】 : 資 源 顯 著 影 響 親 職 壓 力 。

H5】 : 資 源 顯 著 影 響 婚 姻 滿 意 。

H 6 】:前 置 變 項 會 透 過 支 持 系 統 調 節 親 職 壓 力 與 婚 姻 滿 意 間 的 關 係。

使 用 迴 歸 分 析 因 果 模 型 時 , 會 因 不 同 的 可 能 性 而 在 統 計 處 理 方 法 上 有 所 不 同 , 以 下 將 就 各 種 可 能 性 加 以 說 明 :

一 、 預 測 變 項 間 高 度 相 關 :

如 果 預 測 變 項 間 高 度 相 關 , 則 必 須 考 慮 多 元 共 線 性 的 問 題 , 如 有 多 元 共 線 的 疑 慮 產 生 , 可 以 進 行 線 性 重 合 的 檢 定 , 如 VI F 值 ( 變 異 數 波 動 因 素 va riance infl ation factor) 考 驗 ( 王 保 進 , 民 91) , 以 進 一 步 瞭 解 共 線 情 形 。

二 、 預 測 變 項 各 自 獨 立 :

當 預 測 變 項 a 、b 對 依 變 項 c 之 影 響 有 下 列 情 形:(1)a 對 c 具 有 顯 著 的 預 測 力 ;(2)b 對 c 有 顯 著 的 預 測 力 ; (3)a、 b 一 起 投 入 迴 歸 模 型 時,能 顯 著 預 測 依 變 項 c,且 解 釋 力 會 比 僅 丟 a 或 b 為 預 測 變 項 來 得 高,

此 情 形 表 示 a、 b 間 變 項 各 自 獨 立 。 三 、 預 測 變 項 具 調 節 作 用 :

當 預 測 變 項 a 、 b 對 依 變 項 c 之 影 響 有 下 列 情 形 : (1)a 對 c 具 有 顯 著 的 預 測 力;(2)b 對 c 有 顯 著 的 預 測 力;(3)當 預 測 變 項 a 對 c 的 預 測 效 果 會 因 b 加 入 而 使 原 先 的 顯 著 效 果 不 顯 著 , 此 情 形 表 示 調 節 作

(23)

用 產 生 。 調 節 作 用 (moderating)是 指 在 特 定 的 條 件 或 情 境 下 , 預 期 的 原 始 作 用 會 有 所 變 化 ( 張 紹 勳 , 民 90), 如 上 述 所 提 當 預 測 變 項 a 對 c 的 預 測 效 果 會 因 b 加 入 而 使 原 先 的 顯 著 效 果 減 弱 。 因 此 可 以 在 迴 歸 分 析 時 , 分 階 段 進 行 , 藉 由 觀 察 是 否 當 某 種 自 變 項 的 組 合 投 入 預 測 變 項 時 , 會 使 原 先 顯 著 的 預 測 情 形 消 失 。 另 外 也 可 以 依 預 測 變 項 的 高 低 程 度 分 組 , 以 瞭 解 不 同 群 組 間 是 否 有 不 同 結 果 產 生 。

本 研 究 主 要 關 注 資 源 變 項-支 持 系 統 、 教 育 年 數 、 就 業 情 形 和 配 偶 就 業 情 形 , 與 認 知 變 項-親 職 壓 力 對 婚 姻 滿 意 的 預 測 情 形 。 首 先 , 以 皮 爾 遜 積 差 相 關 係 數 值(r) 來 觀 察 資 源 變 項 和 親 職 壓 力 間 的 相 關 情 形 , 支 持 數 和 親 職 壓 力 並 未 達 顯 著 相 關 , 而 支 持 滿 意 和 親 職 壓 力 間 的 相 關 係 數 值 達 -.21(p < . 0 0 1 ) , 教 育 年 數 與 親 職 壓 力 達 顯 著 相 關 (r =- .12, p< .01), 但 均 不 屬 於 高 度 相 關 。 另 外 , 支 持 數 和 支 持 滿 意 各 自 獨 立 。 因 此 排 除 上 述 的 第 一 種 預 測 變 項 共 線 的 可 能 性 。

接 著 , 本 研 究 分 別 將 親 職 壓 力 、 支 持 系 統 各 自 丟 入 迴 歸 模 型 中 , 則 可 以 發 現 親 職 壓 力 能 顯 著 預 測 婚 姻 滿 意(β=-.10, p<.05), 支 持 滿 意 可 以 顯 著 預 測 婚 姻 滿 意 (F= 9.53, P< .001 ) (β=.32, p<.001) 。 而 當 親 職 壓 力 、 支 持 滿 意 一 同 丟 入 迴 歸 模 型 中 , 親 職 壓 力 卻 無 法 預 測 婚 姻 滿 意

β=-.02, p>.05 ) , 而 支 持 滿 意 可 以 顯 著 預 測 婚 姻 滿 意 ( F=20.54, P<.001)(β=.33, p<.001)。 由 此 情 形 來 看 , 預 測 變 項 間 各 自 獨 立 的 可 能 被 駁 斥 , 預 測 變 項 具 調 節 作 用 的 可 能 性 成 立 。

最 後 研 究 者 為 考 驗 整 體 樣 本 的 婚 姻 滿 意 迴 歸 情 形 , 將 個 人 及 家 庭 資 源 與 背 景 變 項 依 序 丟 入 預 測 變 項 中 , 整 個 模 式 達 顯 著 (F= 4.96, P<.001) , 支 持 滿 意 (β=.30 , p<.001) 、 配 偶 全 職 ( β=.18, p<.01) 、 配 偶 兼 職 (β=.13, p<.05) 達 顯 著 。 在 背 景 變 項 中 , 僅 有 性 別 ( β=-.18, p<.01) 達 顯 著 ( 表 4- 3- 1) 。

從 此 結 果 來 看 , 親 職 壓 力 會 顯 著 影 響 婚 姻 滿 意 , 僅 存 在 於 單 一 預

(24)

測 婚 姻 滿 意 的 情 形 下 , 親 職 壓 力 在 投 入 支 持 滿 意 後 , 其 對 婚 姻 滿 意 的 影 響 則 從 有 顯 著 的 影 響 變 成 不 顯 著 。 可 以 發 現 支 持 滿 意 和 親 職 壓 力 這 兩 個 自 變 項 間 各 自 獨 立 的 可 能 性 不 成 立 , 預 測 變 項 間 的 調 節 作 用 成 立 。 似 乎 支 持 滿 意 有 所 減 緩 親 職 壓 力 對 婚 姻 滿 意 的 影 響 。 為 進 一 步 瞭 解 其 中 的 關 係 , 本 研 究 將 被 調 節 的 變 項-親 職 壓 力 依 其 在 此 樣 本 中 相 對 的 高 低 程 度 分 組 , 再 分 別 考 驗 低 壓 組 與 高 壓 組 的 認 知 變 項 、 資 源 變 項 與 背 景 變 項 在 迴 歸 徑 路 上 的 表 現 , 以 進 一 步 瞭 解 其 中 的 關 係 。

進 行 分 組 時 , 本 研 究 以 樣 本 在 親 職 壓 力 量 表 相 對 高 低 程 度 進 行 分 組 。 親 職 壓 力 量 表 總 分 平 均 數 為 71.14, 因 此 研 究 者 將 親 職 壓 力 總 分 高 於 平 均 數 的 樣 本 設 為 高 壓 組,親 職 壓 力 總 分 低 於 平 均 數 者,為 低 壓 組。分 完 組 後 低 壓 組 的 平 均 分 數 為 61.18, 高 壓 組 平 均 分 數 為 81.15( 表 4-3-2) 。

(25)

4-3-1 全 部 樣 本 影 響 婚 姻 滿 意 迴 歸 分 析 (n=537)

投入變數 婚姻滿意

模式1 模式2 模式3

β S.E. β S.E. β S.E.

認知變項

親職壓力 -.10* .01 .00 .02 -.02 .02 資源變項

支持系統

支持數 - - .09 .06 .09 .05

支持滿意 - - .30*** .31 .30*** .31 個人及家庭資源

教育年數 - - .10 .06 .09 .06

工作情形:參照組為無工作

全職 - - -.05 .50 -.11 .53

兼職 - - -.09 .76 -.11 .77

配偶工作情形:參照組為無工作

配偶全職 - - .15* .56 .18** .58

配偶兼職 - - .13* .89 .13* .92

背景變項

性別 - - - - -.18** .45

子女數 - - - - .01 .27

年齡 - - - - -.06 .04

家庭型態:參照組為大家庭

核心家庭 - - - - -.12 .93

折衷家庭 - - - - -.09 .98

F 5.35* 7.12*** 4.96***

R² .01 .15 .17

*p<.05; **p<.01; ***p<.001

(26)

4-3-2 高 低 壓 組 親 職 壓 力 平 均 數

組 別 樣 本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最 大 值 最 小 值

低 壓 組 256 61.18 8.14 71 28

高 壓 組 255 81.15 7.65 72 109

以 下 將 依 序 就 婚 姻 滿 意 、 親 職 壓 力 及 支 持 系 統 的 影 響 因 素 分 別 探 討 :

( 一 ) 影 響 婚 姻 滿 意 的 因 素 1.低 壓 組

在 低 壓 組 模 式 1 中 , 親 職 壓 力 對 婚 姻 滿 意 的 影 響 達 顯 著 水 準

F=9.97, p< .01) , 解 釋 力 為 4% 。 而 模 式 2 中 支 持 滿 意 對 婚 姻 滿 意 影 響 效 果 達 顯 著 水 準(F=7.36, p<.001), 配 偶 為 全 職 工 作 者 相 較 於 配 偶 無 工 作 者 能 顯 著 預 測 婚 姻 滿 意 。 教 育 年 數 、 就 業 情 形 、 支 持 數 、 親 職 壓 力 均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 模 式 2 的 解 釋 力 達 18%。 在 模 式 3 中 , 支 持 滿 意 、 配 偶 全 職 就 業 對 婚 姻 滿 意 影 響 效 果 亦 達 顯 著 水 準 (F=2.67 , p<.01), 解 釋 力 為 18% 。 由 β 值 來 看 , 對 於 支 持 愈 滿 意 者 , 其 婚 姻 滿 意 亦 愈 高 。 而 配 偶 全 職 就 業 者 較 配 偶 無 就 業 者 婚 姻 滿 意 為 高 ( 表 4-3-3) 。

2.高 壓 組

在 高 壓 組 的 模 式 中 , 模 式 1 顯 示 親 職 壓 力 對 於 婚 姻 滿 意 不 具 有 解 釋 力 ,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 而 解 釋 力 為 0( F=.05, p<.05) , 和 低 壓 組 的 模 1 結 果 截 然 不 同 。 在 模 式 2 中 , 支 持 滿 意 對 於 婚 姻 滿 意 具 有 顯 著 效 果 (F= 3.59, p< .01) , 解 釋 力 達 16% 。 模 式 三 中 , 支 持 滿 意 與 性 別 達 顯 著 水 準 (F=2.87, p<.001) , 解 釋 力 為 21% , 由 β 值 來 看 , 男 性 比 女 性 有 更 高 的 婚 姻 滿 意 ( 表 4- 3- 4) 。

樣 本 經 由 分 組 後 的 迴 歸 分 析 顯 現 , 不 論 在 低 壓 組 或 高 壓 組 , 支 持 滿 意 是 預 測 婚 姻 滿 意 的 重 要 影 響 因 素 。 而 此 兩 組 在 預 測 婚 姻 滿 意 結 果 上 主 要 不 同 之 處 為 低 壓 組 的 國 中 生 父 母 , 親 職 壓 力 對 於 婚 姻 滿 意 具 有

數據

表 4 - 1 - 1   正 式 樣 本 基 本 資 料 統 計 表 ( n= 5 3 7)   背景特性 類別  人數  有效百分比(%)  父親  182 33.90  父母親  母親  355 66.10  25-30 歲    1  .20  31-35 歲    4  .80  36-40 歲   59  11.30  41-45 歲  219 42.10  46-50 歲  180 34.60  51-55 歲   46  8.80  56-60 歲   10  1.90 年齡  61 歲以上
表 4 - 1 - 2   支 持 來 源 各 項 次 數 分 析   ( n = 5 3 7 )   支 持 來 源 次 數 佔 樣 本 百 分 比 (%)  排 序 配 偶 485 90.32   1  子 女 330 61.45   3  父 母 298 55.49   5  配 偶 的 父 母 248 46.18   7  兄 弟 姊 妹 319 59.40   4  親 戚 210 39.11   8  朋 友 298 55.49   6  主 管  90  16.76  12  同 事 164
表 4 - 1 - 3   支 持 內 容 次 數 分 配   ( n= 5 37 )   實 質 支 持 精 神 支 持 實質、精神支持均有 支 持 來 源 次 數 %  次數 %  次 數 %  配 偶  45    9.30  49  10.10  391 80.60  子 女 127 38.50  36  10.90  167 50.60  父 母 118 39.60  31  10.40  149 50.00  配 偶 的 父 母 103 41.50  32  12.90  113 45.60
表 4 - 1 - 6   支 持 滿 意 量 表 各 項 得 分 情 形   支 持 來 源 平 均 支 持 滿 意 得 分 排 序 配 偶 3.81   3  子 女 3.45 11  父 母 3.83   2  配 偶 的 父 母 3.69   5  兄 弟 姊 妹 3.63   6  親 戚 3.45 11  朋 友 3.48 10  主 管 3.31 16  同 事 3.37 15  鄰 居 3.43 13  幫 傭 3.50   9  社 工 人 員 3.53   8  子 女 學 校 的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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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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