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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之目的在於藉由相關文獻之探討,以確定研究重點、範圍及 課程之核心概念,方便進行研究的設計及研究工具的發展,分為以下 五節加以探討:消費者的居住消費問題、居住的消費者權利與義務、

我國居住消費的關法規、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的消費者教育、居住消 費的有關研究、以及教育介入對知識、態度、與行為改變的成效。

第一節 消費者的居住消費問題

由於以往的社會型態不同,地域性消費及物品的流通管道簡單,

消費者與生產者的關係較為密切。但是近年來消費問題逐漸增加,而 規模也不再限定於某個地區而有國際化情形,消費問題逐漸成為全球 性的問題。消費環境演變的軌跡有以下趨勢(王敏玲,民 82):

1、消費問題從個人性、直接性到全面性、間接性。

2、從計較價格到關心品質到要求服務

3、從希望業者負起道義責任到要求政府立法保障。

4、消費問題複雜化、專業化。

5、消費問題、消費運動國際化。

我國自民國六十八年六月間發生彰化油脂公司米糠油中毒事件,

(即多氯聯苯 PCB 中毒事件),同年底又發生「假酒事件」致使有教 授因誤飲假酒而失明,至今二十餘年來,消費問題仍不斷發生。

消費問題一般指因瑕疪商品或服務,以致生命、身體、健康或財 產之安全受到侵害,或因不公正契約以致所從事之交易不能獲得公平 合理待遇等消費者被害問題(劉春堂,民 85)。消費問題的增加,可 能有下列幾點原因(劉春堂,民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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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學技術高度化:

一般消費者因專業技術與知識不足,難以判定商品的功 能及危險,需仰賴生產者提供資訊。且商品的危害並非短時 間可見,需負擔某種程度損害的風險。

2、 大量生產、大量銷售、大量消費:

為多爭取消費者進行消費的過度競爭,出現虛偽、誇大 不實或引人錯誤或富於暗示性之廣告,產生不公正及不正當 的行銷方法以引起消費者購買動機,甚至引誘經驗不足之消 費者做不利於自己之消費行為。同時,因所得水準提高,有 經濟能力之消費者增加,一但發生消費問題,牽連人數眾多,

範圍遍及各地。

3、 產銷過程與流通機構複雜化:

由於生產及銷售過程複雜化,造成發生消費問題時之責 任認定、事故原因探究、因果關係及故意過失之舉證,消費 者難以和具有賠償能力的企業經營者抗衡。

4、 不當宣傳廣告與行銷方法:

銷售方式的改變(如到宅直銷、電視購物等…),帶給消 費者便利的消費過程。但因受到強力推銷,消費者無法比較 並徵詢相關意見、被迫在有限時間做決定,容易發生權益受 損之事件。

5、 消費者信用的擴張:

利用信用交易鼓勵消費的行銷策略,麻痺了消費者的金 錢意識與感覺,除了進行不必要的消費外,消費契約的訂定、

消費交易的異動、債務的清償等,造成許多的消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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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業獨占或聯合壟斷:

由於資本主義的興起,大規模的企業經營方式致使家庭 化或小資本的經營者無力抗衡而沒落。企業聯盟形成市場獨 占後,消費者毫無選擇的機會。

7、 壓力團體及利益團體:

企業經營者結合形成壓力團體及利益團體,強力影響政 府的決策及立法;而消費者多屬零散群眾,難以與具組織的 企業經營者對抗,不易維護消費者權益。

8、 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下的訴訟程序繁雜且時間漫長,消費者難以負 擔,且認為其力量不足以對抗企業組織。因此受害者難以追 究企業責任,造成不良企業繼續侵害消費者權益。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的項目,家庭消費支出按消費型 態分為:食品、飲料與菸草;衣著、鞋襪類;房地租、水費、燃料和 動力;家庭器具及設備和家庭管理;醫療及保健;運輸交通及通訊、

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雜項支出。其中居住類包含房地租、水費、燃 料和動力;家庭器具及設備和家庭管理。為使本研究能切合消費者的 居住消費問題,並將之聚焦於居住消費主題教學活動設計上,研究者 探討《消費者報導》雜誌,整理有關消費者的居住消費問題,分為房 屋消費問題與家具、設備、電器消費問題,其結果如下:

一、 房屋消費問題

在民國 70 年至 89 年的二十年的統計中,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 下簡稱消基會)承辦的購屋申訴案件,共計 12609 件,而購屋申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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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數量,自 80-89 年更是穩占第一名。自 71 年起申訴案件的數目逐 漸增加,及至八十四年達到最高峰,詳見圖 2-1-1。申訴案件的增加 可能與消費者保護法於八十三年通過,可能有時間上的相關。自 85 年後,申訴案件有略為減少的趨勢,但其數量仍是不可輕視。

研究者整理消費者所遭遇的房屋消費問題,分類為輻射鋼筋事 件、海砂屋事件、山坡地房屋損壞事件、非法夾層屋事件、九二一震 災房屋損壞、購屋糾紛申訴,逐項說明如下:

(一) 輻射鋼筋事件

民國 81 年台電員工將輻射儀器帶回家,無意間發現自建宿舍居然 有輻射反應,之後陸續發現多起輻射住宅。除了暴露出原子能委員會 管理輻射廢料的疏失之外,更危及消費者的居住安全。輻射鋼筋外流 主要發生在民國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間,當時以輻射鋼筋完成的建築 物均屬於高危險的輻射建築物。

圖 2-1-1 70-89 年消基會受理房屋申訴案件統計長條圖

資料來源:消費者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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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砂屋事件

83 年爆發海砂建屋事件,危及消費者的居住安全。含鹽分高的海 砂滲水後侵蝕鋼筋,以致鋼筋生銹而膨脹,混凝土無法包住鋼筋而產 生剝落情形,降低建築耐震、耐壓度及使用期限。如果發生在天花板 或牆壁,剝落的水泥塊更可能造成安全意外。

(三) 山坡地房屋損壞事件(李咸亨,民 86;李得璋,民 88):

根據調查,全臺灣大型山坡地住宅社區共 322 個,其中較具危險 性,經主管機關列管監測的有 43 處。由於連續幾日大雨過後,土壤含 水量高,土石變得鬆軟,更容易發生落石坍方等問題。而「長期的排 水不良造成土質軟化,進而崩滑,乃為坡地建築『七年之癢』至『十 四年之癢』的主因。」

(四) 非法夾層屋事件(范蓓欣,民 83;李得璋,民 86;謝潮儀,民 86)

79 年內湖的「十方意境」是國內最早以「創意空間」為促銷的夾 層屋。而 86 年 6 月 2 日北市建管處強制拆除「陽光新第」的夾層違建,

更使得夾層屋成為全國重視的新聞話題。原本「夾層」是為了使規劃 設計上較有空間變化,但高房價時代卻成為以「挑高夾層」增加使用 面積為促銷賣點。非法夾層可能會產生下列問題:

1、 居住安全問題

(1) 增加設計未考慮房屋承重量,影響房屋安全性、破壞整體結構 設計、降低房屋耐震力,甚至造成房屋倒塌。

(2) 採用木料隔間,裝潢、家具破壞消防安全梯、防火避難及防火 區規劃設置,影響消防安全。

2、 居住品質問題

(1) 夾層空間高度較一般低矮,不適合長期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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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夾層屋單價偏高,空間不見得合乎實用需求。

(3) 室內空間和管線配置可能不佳,居住品質不良。

(4) 二次施工造成房屋結構傷害,可能破壞鄰居情誼。

(5) 因違反容積率限制,增加額外居住人口,增加了公共設施的負 荷,造成居住品質不良。

3、 經濟及法律問題

(1) 違規使用,依據法令有人舉發將遭到拆除命運。

(2) 因可能遭拆除,銀行貸款額度降低。

(3) 夾層不計入權狀面積,單價偏高,轉售不易價值減低。

(4) 房屋買賣較易產生糾紛訴訟問題。

(5) 公寓大廈管理費之分攤易有爭論。

(五) 九二一震災房屋損壞(李咸亨,民 88)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點四十七分的集集大地震,造 成非常大的災害,除了震央區及老舊房屋損壞無法避免之外,新完成 大樓的倒塌,亦震垮了國人對於建築科技的信心。遠在臺北的龍閣大 廈、博士的家;臺中市的臺中王朝、臺中奇蹟、金巴黎,豐原市的聯 合市場大樓、永照大樓;雲林斗六的中山國寶二期、觀邸大樓等,災 民畢生的心血一夜化為斷垣殘壁,瓦礫一片。更多的建築造成損傷,

影響居住的安全。調查房屋損壞情形後,危樓可能之成因為:

1、 超重違建:頂樓准以加蓋輕鋼架但自行改建為磚牆或鋼筋混凝 土、擅加隔間、非法樓中樓。

2、 超胖違建:將圍牆或陽台打通,加建磚牆突出。

3、 超高違建:頂樓違建高達兩層。

4、 擅拆樑柱、一樓隔間:使建築無法承重,成為軟腳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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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購屋糾紛申訴

1、 房屋樓板漏水嚴重,危及居住安全(方文賢,民 88;屏均,民 88)

2、 新購房屋發生磁磚癌,導因建材不良(黃雅萍,民 89)

3、 購買預售屋,使用面積短少(賴明圖,民 85)。

4、 消費者未能審閱契約,且受銷售人員欺瞞,購買含違建的房子

(陳白鶴,民 88)。

5、 購屋因房屋結構試體強度未達標準,引發糾紛未能交屋,消費 者預先負擔房貸利息數百萬元(賴光邦,民 87)。

6、 購屋置產,買到非法夾層屋(黃雅 ,民 84;亭亭,民 87)

二、 家具、設備、電器消費問題

家具、設備、電器消費問題包括電梯傷人事件、水電瓦斯使用事 件、瓦斯安檢事件、洗臉台爆裂事件、折疊桌傷人事件、快鍋發生爆 炸事件、電熱毯燙傷糖尿病患事件。分別探討如下:

(一) 電梯傷人事件(蘇文彥,民 86)

電梯是高層建築的重要設備之一,其重要性不可忽視,電梯所造 成的傷害事件,小則受困其中,大則因夾傷或墜落而喪失性命。電梯 的問題除了因本身老舊之外,住宅委員會與電梯保養公司訂定的契 約、住戶的使用習慣,也會影響電梯的品質。

(二) 水電瓦斯事件

在消基會統計民國 70-90 年間的消費者申訴事件,「水電瓦斯」

項目,在二十年中有十三年進入十大申訴案件排行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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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費支出

由於自來水公司水錶誤差,溢收水費的申訴電話不少,但大部份 消費者均嫌麻煩,不予追究。自來水公司不管新舊水錶何時失誤,當 發現水費溢收時,依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二十二條,僅能核減當期 的水費,是消費者抱怨最多的原因(黃春梅,民 87)。另外也曾發生 大樓蓄水池浮球控制失調,水費暴增而造成大樓管理委員會與承包廠 商契約爭議之案件(陳秀峯,民 91)。

2、 瓦斯安全

民國八十四年,板橋市中心附近發生一次驚心動魄的瓦斯氣爆事 件,暴露出瓦斯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家庭用的瓦斯分為天然瓦斯和液 態瓦斯。天然瓦斯的管線,大約埋在地底下一百餘公分,與地下電信 管溝、下水道或有重疊交錯,極可能因為地震或工地施工、震動引起 破壞或天然鏽蝕老化而造成危險(王健,民 85)。除了瓦斯氣爆造成 的危害之外,根據統計,每年冬天都有 30-50 人死於一氧化碳燃燒不 完全而中毒。分析其可能原因如下(蕭弘清,民 89):

(1)長時間處於密閉不通風空間,缺氧休克。

(2)瓦斯熱水器裝於室內,因燃燒不完全而一氧化碳中毒。

(3)瓦斯熱水器裝於浴室外,廚房流理台邊,因天冷緊閉門窗 而造成室內缺氧而窒息死亡。

(4)熱水器安裝於陽台外,卻因裝設鋁門窗而成為室內,造成 室內缺氧。

除了因浴室意外而造成死亡之外,市面上常用的攜帶式卡式爐具

(又名休閒爐,內裝填為丁烷氣體)亦曾經發生過瓦斯罐爆炸事件。

消費者在使用休閒爐時,較常發生爆炸意外事故的原因如下(盧東岳,

民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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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過大鍋具:過大鍋具造成火焰順鍋底向外延伸,輻射 熱造成瓦斯罐溫度升高,氣體膨脹以致瓦斯罐材質不堪承 受而爆裂。

(2)瓦斯罐嵌入不當而漏氣:因丁烷氣體比重較空氣為重,漏 氣時沈積於爐具底部燃燒,造成事故。

(3)兩台休閒爐並列使用鐵板燒烤:燃燒時造成瓦斯罐溫度上 升,造成事故。

(4)爐架湯盤倒轉使用:覆蓋時造成火焰穿入爐具內部燃燒,

造成瓦斯罐過熱,造成事故。

(5)瓦斯罐之成分未知及溫度關係不明,造成危險。

除了休閒爐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之外,也有瓦斯爐具因不耐火而造 成火災的投訴事件(陳憶娟,民 90)。

(三) 瓦斯安檢事件(消費者報導編輯部,民 84)

各式瓦斯安全器具的推廣行銷層出不窮,相關投訴事件如:七、

八名彪形大漢以「瓦斯安檢」為由進入家中,增加家庭恐懼;假「公 共安全講習」之名,在社區、學校、工廠、辦公室高價推銷;以語氣 脅迫,使家人誤以為有安全顧慮而加裝瓦斯防爆器;未經同意即改裝,

經投訴無效,卻仍催收帳款…等。

(四) 洗臉台爆裂事件(顏美馨,民 86;游明國,民 90;劉亞婷,民 91)

近年來陸續發生幾起洗臉盆及馬桶崩裂而發生陶瓷傷人事件。陶 瓷洗臉盆原為經過攝度 1200 度高溫鍛燒的全瓷化製品,可耐高低溫冷 熱變化而不易破壞,但卻仍造成消費者受傷。可能原因如下:

1、 品質瑕疵:品質不良或以國產品充當進口貨。

2、 使用不當:使用時加上不當外力致使固定點被破壞,陶瓷洗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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盆因而破裂、摔破,導致碎片割傷使用者。

3、 安裝不當:施工方法不當,致使螺絲不牢固。

4、 維修不周:有龜裂現象未更換,螺絲鬆動而未固定。

(五) 折疊桌傷人事件(李鳳翱,民 88)

折疊桌是家中常見的家具,具有使用方便,收藏容易的優點。然 而,當孩童不小心鑽進折疊桌下,而折疊桌合起時,可能導致孩童窒 息而死亡。

(六) 快鍋發生爆炸事件(姜志俊,民 83;盧世欽,民 86)

快鍋係利用高壓以烹煮食物的工具,而消費者在正常使用之下,

卻因鍋蓋與鍋身分離而造成使用者受傷。

(七) 電熱毯燙傷糖尿病患事件(吳麗秋,民 84)。

電熱毯之英文說明書中,有標示限制糖尿病患的使用,但因進口 廠商漏列英文說明,造成中文警告標示不明,消費者誤用而遭燙傷。

從以上有關消費者的居住消費問題的探討,分別從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及政府三個角色之責任,彙整並提出說明如下:

一、企業經營者方面

企業經營者的責任,就商品材料控管、商品設計、商品品質管制 及交易過程四方面說明:

1、 商品材料控管不佳:

運用不當材料,損害消費者權益。如輻射鋼筋建屋、海砂建 屋、休閒爐瓦斯罐成分與溫度搭配不符等…。

2、 商品設計不良:

未能詳加考慮消費者使用商品之需求,對商品設計之考量不 夠周全。如:山坡地房屋排水設計不良、未依建築法擅設夾層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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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房屋損壞、電梯設計不良、休閒爐及瓦斯罐設計不良、陶 瓷洗臉台設計不良等…。

3、 商品品質管制不良:

未能做好商品品質管制,致使消費者於使用商品時,造成消 費問題。如:房屋樓板漏水、房屋壁面發生磁磚癌、瓦斯熱水器 安裝地點的選擇、預售屋建造完成後面積短少、房屋結構試體強 度未達標準、洗臉台安裝不當、快鍋使用時鍋身與蓋分離…。

4、 交易過程缺失:

部份企業經營者銷售手法不當,引誘、誤導或脅迫消費者進 行交易。如:房屋契約簽定前給予之考慮時間不足、強迫推銷瓦 斯器材、惡意欺暪消費者或給予錯誤資訊…

二、消費者方面

分別從消費者居住消費知識、態度與行為三方面來說明:

1、 消費者居住消費知識有待加強:

分為產品知識、購買知識及使用知識等三點說明。

(1)對產品知識的不明:

對商品未能充份瞭解就加以消費,造成使用時的危害。如:

山坡地房屋的安全知識、夾層屋的規範內容、水費的計算、

休閒爐的設計目的…。

(2)對購買知識的缺乏:

對於如何進行商品交易的相關知識不足,易造成消費權益的 損害。如:未能善用審閱房屋契約權利、未能妥善訂定契約、

訪問買賣之退還處理、法律的相關規範認識不足…。

(3)對使用知識的不足:對於產品的使用知識不足或錯誤而造 成使用行為的不當,導致消費者本身及家人的危險。如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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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使用電梯、不當使用瓦斯熱水器而造成瓦斯中毒、改建 陽台鋁門窗而未顧慮熱水器之使用安全…。

2、消費者居住消費態度漸趨積極

消費者對於一項產品的態度,是由認知、情感、和行為 傾向三個構面所組成,是一種對於產品的持久性態度,一旦 形成,在短時間之內不易改變(林靈宏,民 83)。而從居 住消費的文獻探討中,難以看出消費者在居住消費態度的變 化。而由研究者整理居住消費的相關文獻之數量變化發現,

近年探討居住消費之文獻較以往為多,顯示國人對居住消費 之意識已經覺醒,其居住消費態度己漸趨積極。

3、 消費者居住消費行為有待加強:分別就查證資訊、維護設備、

商品操作加以說明。

(1)未能主動查證相關資訊:

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的資訊未加查證,以致消費權益受損。

如水費的支出異常、購買之夾層屋是否合法、房屋建材安全 的驗證…。

(2)未能主動維護相關設備:

商品的使用應包含適當的維護以利長久使用的安全。消費者 未能主動維護商品以保障自己及家人,導致安全及權益受 損。如:洗臉台呈現龜裂現象卻未更換、不當改裝或增設家 庭設備(如鋁門窗)、電梯保養不當…。

(3)商品操作不當:

消費者未依正確方法操作商品,導致安全受損。如:休閒爐 瓦斯罐裝設不當或使用方法不良、不當施加外力導致陶瓷洗 臉台損壞、折疊桌收合或放置位置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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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方面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之規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 省(市)、縣(市)政府均為消費者保護之主管機關,惟各該主管機 關於施政上尚欠缺消費者保護觀念(劉春堂,民 89)。但因政府層級 複雜,不易全盤理解且與本研究之目的相距甚遠,因此研究者僅就本 節文獻中提及與政府直接相關之內容提出以下四點:

1、 原子能委員會管理輻射廢料疏失,以致輻射鋼筋成為建材,危 及消費者安全。

2、 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規範不當,未能賠償消費者損失。

3、 山坡地開發管理不當,致使山坡地房屋品質不易掌控。

4、 對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未能確實監督。

由以上結果可知,消費者的居住消費知識、態度和行為尚顯不足,

若能再學習及接觸相關的居住消費者教育,必能達到更佳的水準。而 房屋消費問題與家具、設備、電器消費問題,亦為本研究設計居住消 費主題教學活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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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居住的消費者權利與義務

本節的目的在探討居住的消費者權利與義務。俗語說:「他山之 石,可以攻錯。」透過各項案例與經驗的分享,可以事先察知消費者 實際進行消費時所面對的問題與困難。羅瑩雪(民 82)曾就消費者心 態,提出了十大不良消費者如下:

1、 懵懂無知,粗心好騙:不吸收消費常識,不關心標示、內容。

2、 貪圖小利,喪失理智:貪圖獎品,落入陷阱。

3、 得過且過,懶得計較:認賠了事,廠商輕鬆得逞。

4、 死要面子,粉飾太平:因無知被騙面子無光,逆來順受。

5、 不願種樹,只想乘涼:期盼他人去爭,最後不了了之。

6、 畏首畏尾,懦弱怕事:生怕惹禍上身,放棄基本權益。

7、 只顧自己活,不管別人死:被騙後一定求償,不管他人是否 再被騙。

8、 短發乍富,迷信高價:由得廠商提高售價,苦煞他人。

9、 炫耀財富,愛當凱子:出手大方小費亂發,他人相對貧窮。

10、見樣學樣,青勝於藍:被人剝削,損失轉嫁他人。

而引導消費者建立健全的消費者權利與義務的觀念,以成為明智 的消費者,應是消弭消費問題的良方。

一、 消費者八大權利與五大義務

一般所指之消費者權利,為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簡稱 IOCU,全 名為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所提出之 八大權利、五大義務。自從 1962 年美國甘迺迪總統提出了「安全、被 告知、選擇、被聽取」四大消費者權利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有了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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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的項目。及至 1963 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明訂八大權利及五大義 務,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才臻完備。茲將 IOCU 所提出的八大權利與五 大義務說明如后:

(一) 八大權利

消費者的八大權利,包含基本需求、安全、正確資訊、選擇、表 達意見、求償、消費者教育、健康環境。分項說明如下

1、 基本需求:消費者對維持生命之基本物質與服務,有要求提供 之權利。

2、 安全:消費者對有危害健康與生活之商品,有抗議之權利。

3、 正確資訊:消費者對可作為選擇參考的資訊,有被告知事實真 相之權利。

4、 選擇:消費者對各種商品與服務之價格決定與品質保證,有請 求在充分競爭條件下形成之權利。

5、 表達意見:消費者對有關消費者權益之公共政策,有表達意見 之權利。

6、 求償:消費者對瑕疵之商品或低劣品質之服務,有請求賠償之 權利。

7、 消費者教育:消費者對有關消費之知識與技巧,有取得之權利。

8、 健康環境:消費者有要求在安全、不受威脅,且有人性尊嚴環 境下生活之權利。

(二) 五大義務

1、 認知:消費者對商品之品質、價格與服務,有提高警覺與提出 質疑的義務。

2、 行動:消費者有維護自己權益,必要時有採取或操持各種行動 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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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關懷:消費者對自己之消費行為,有確保不會對別人造成傷害 之義務。

4、 環保:消費者就日常之消費品與消費行為,有瞭解是否對環境 造成污染之義務。

5、 團結:團結就是力量,全體消費者有團結並發揮影響力之義務。

而聯合國理事會在 1977 年要求秘書長蒐集各國消費者保護立法 及措施等相關資料,1985 年通過「保護消費者指導方針」。國際消費 者組織聯盟(IOCU)並於 1995 年改名為消費者國際會(簡稱 CI,全 名為 Consumers International),承續 IOCU 的精神,以維護消費者 權益,促進有責任感及永續的消費為宗旨,以期建立更公平的社會消 費秩序。茲將上述消費者權利與義務相關內容整理如下頁表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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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1

消費者權利與義務相關內容

時間 單位與地點 項目 1962.3.15 美 國 總 統 甘 迺

迪在其「保護消 費 者 權 益 致 國 會特別咨文」提

四項消費者所應享有之權利,列舉如下:

1.安全的權利(the right to safety)

2.被告知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informed)

3.選擇的權利(the right to choose)

4.被聽取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heard)

1963 年 國 際 消 費 者 組 織聯盟(IOCU)

明 訂 八 大 權 利 及五大義務

八大權利:

基本需求、講求安全、正確資訊、決定選擇、表達 意見、請求賠償、消費教育、健康環境

五大義務:認知、行動、關懷、環保、團結 1969 年 美 國 總 統 尼 克

森 ( Nixon ) 提

第五種權利:求償的權利(the right to redress)

1975.4.14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EEC)通過 消 費 者 保 護 與 資訊政策

揭示五大權利為

1.保障健康與安全之權利 2.保障經濟利益之權利 3.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4.資訊與教育的權利 5.代表之權利

1985.9.4 聯合國(UN)通 過 消 費 者 保 護 指南

1.保護消費者免於健康及安全之危害 2.促進及保護消費者之經濟利益

3.使消費者取得足夠之資訊,得依其希望及需要為 消費之權利

4.消費者教育

5.確立有效之消費者求償途徑

6.爭取消費者與其他組織團體或消費者組織結社 之自由,以及賦與該組織在有關事項之決定過程 中,發表其意見之權利

二、 居住消費主題教學活動設計之消費者權利與義務

由於權利和義務是一體兩面,若以 IOCU 提出之八大權利及五大義 務來分析居住消費問題,則在教學活動設計時,不易分析教學之效果。

因此,本研究之居住消費主題教學活動之內容設計,係參照 Garman

(1997)提出之消費者的八大權利及其相對義務的概念,作為課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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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時的架構。茲說明本研究所指的消費者居住八大權利及其相對義務 如下:

(一) 基本需求與服務的權利及其相對義務 1、 權利:

廠商應主動提供消費者維持生命的居住商品及服務,若廠商未 能主動提供時,消費者有權利要求廠商提供。

2、 相對義務:

(1) 在進行居住消費時,體認自我對居住商品的基本需求及服務的 要求負有責任。

(2) 要求廠商提供維持生命的居住產品及其服務。

(3) 對於廠商所提供的居住商品及其服務提高警覺,避免自己的健 康或安全受到危害。

(二) 安全的權利及其相對義務 1、 權利:

廠商應主動提供消費者安全的居住商品及服務,若廠商未能主 動提供時,消費者有要求廠商提供的權利。

2、 相對義務:

(1) 在進行居住消費時,體認自我對居住商品的安全性負有責任。

(2) 在進行居住消費前檢視居住商品的安全性,並仔細閱讀相關之 商品標示及說明,依標示及說明正確使用居住商品。

(3) 支持並努力進行居住消費的安全維護。

(三) 正確資訊的權利及其相對義務 1、 權利:

廠商應將居住商品的正確資訊及真相主動告知消費者,對於居 住商品,消費者有獲得正確資訊並被告知真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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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對義務:

(1) 在進行居住消費時,體認自我對正確資訊之獲得負有責任。

(2) 確實瞭解居住商品及其相關資訊。

(3) 支持能提供完整與正確居住資訊的廠商。

(四) 選擇的權利及其相對義務 1、 權利:

廠商應主動提供消費者多樣的居住商品及服務,對於各種居住 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與品質,消費者有要求選擇的權利。

2、 相對義務:

(1) 在進行居住消費時,體認自我對選擇居住商品負有責任。

(2) 澄清自己進行居住消費的動機。

(3) 明辨居住商品的行銷技巧,並謹慎選擇居住商品及商家。

(4) 同時考量價格與品質而進行居住消費,並做獨立的決策判斷。

(5) 支持能提供滿意的居住產品及服務的商家;拒絕在販售不當居 住產品及服務的商家進行居住消費。

(五) 表達意見的權利及其相對義務 1、 權利:

政府在制定有關消費者居住權益的法令時,應主動聽取消費者 的意見,在訂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政策時,消費者有表達意見 的權利。

2、 相對義務:

(1) 在進行居住消費時,體認自我對居住消費相關的意見表達負有 責任。

(2) 對於影響居住消費的事件,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

(3) 尋求解決途徑以面對居住消費問題。

(20)

27

(4) 幫助其他消費者主張居住消費權益。

(5) 促進消費者參與企業或政府的居住消費決策。

(六) 求償的權利及其相對義務 1、 權利:

廠商對於有瑕疵或品質低劣的居住商品和服務應主動提供賠 償,當消費到有瑕疵或品質低劣的居住商品和服務時,消費者 有請求廠商賠償的權利。

2、 相對義務:

(1) 在進行居住消費時,體認自我對居住消費問題的求償負有責 任。

(2) 知曉求償的管道和方法。

(3) 發生居住消費問題時,能充分的表達自己的意見,並藉由法律 或相關團體的協助,尋求賠償。

(4) 對未能給予合理的賠償的商家,提出抗議。

(5) 對於不良的居住商品及服務,給予商家改進的建議;對於優良 的居住商品及服務,給予商家讚美與肯定。

(6) 支持為消費者爭取求償權益的相關活動。

(七) 消費者教育的權利及其相對義務 1、 權利:

廠商及政府應主動提供消費者教育的機會,以增進消費者的居 住消費知識和技巧,當廠商及政府未能主動提供時,消費者有 權利要求廠商及政府提供。

2、 相對義務:

(1) 在進行居住消費時,體認自我對居住消費者教育之獲得負有責 任。

(21)

28

(2) 有效地使用金錢以進行居住消費。

(3) 學習主張及維護居住消費的權益,以成為明智的消費者。

(4) 涉獵更多關於經濟市場和消費者角色的知識。

(5) 支持能提供完善居住消費者資訊及消費者教育的政策。

(八) 健康環境的權利及其相對義務 1、 權利:

廠商與政府應主動提供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生活環境,對於生活 環境,消費者有要求環境安全,健康不受威脅的權利。

2、 相對義務:

(1) 在進行居住消費時,體認自我居住消費行為對健康環境的維護 負有責任。

(2) 瞭解不同的居住消費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

(3) 選擇對環境破壞較小的居住商品,進行綠色居住消費。

(4) 支持推動環境保護措施的商家。

(5) 抵制破壞環境的居住商品。

綜合以上內容,不管是從 IOCU 的八大權利與五大義務或是 Garman 之消費者的八大權利及其相對義務來看,消費者進行居住消費之成效 提昇及結果良劣,均賴消費者是否能自我體察與行動,確實做好消費 者權利與義務,方能促進良好的居住消費環境的產生。

(22)

29

第三節 我國居住消費的相關法規

我國在民國六十八年六月間發生的彰化油脂公司米糠油中毒事件

(多氯聯苯 PCB 中毒事件)是消費者運動發展的重要事件。二十餘年 來,消費問題的數量不斷增加,項目呈現多元化且範圍持續擴大,受 害人數更是大幅度增加。而且,面對層出不窮的消費事故與形態複雜 的消費糾紛,我國消費相關法規亦急速增加、新頒或修正,以期能維 護消費者安全,提高消費生活品質。

居住生活的範疇廣大,相關各項法律條文不勝枚舉,茲列舉與居 住消費問題相關的法律,並說明其立法時間、目的、條文概要及居住 消費相關內涵。

一、 消費者保護法(附錄一)

(一) 立法時間:民國 83 年 1 月 11 日總統公布

(二) 立法目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 民消費生活品質。

(三) 條文概要:共七章,64 條。分為(1)總則,(2)消費者權益,

(3)消費者保護團體,(4)行政監督,(5)消費爭議之處理,

(6)罰則,(7)附則。

(四) 居住消費相關內涵:

第 7-10 條—規範消費者權益中的「健康與安全保障」。

第 11-17 條-規範消費者權益中的「定型化契約」。

第 19 條----規範消費者權益中的「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之 解約權」。

第 22 條----規範消費資訊中的「廣告的效力」。

(23)

30

第 24 條----規範消費資訊中的「商品或服務的標示」。

第 49 條----規範消費訴訟中的「消費團體訴訟」。

第 50 條----規範消費訴訟中的「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與消費團 體訴訟」。

第 51 條----規範消費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金」。

二、 消費者保護施行細則(附錄一)

(一) 公布時間:民國 83 年 11 月 2 日行政院公布 (二) 訂定目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63 條規定訂定之。

(三) 條文概要:共 43 條。

(四) 居住消費相關內涵:

第 9-15 條---補充消保法中的「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

第 16-22 條--補充消保法中的「特種買賣」相關規範。

第 23-26 條--補充消保法中的「消費資訊」相關規範。

三、 民法

(一) 公布時間:民國 18 年 5 月 23 日 修正時間: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 (二) 條文概要:共五編,1125 條。

(三) 居住消費相關內涵:

第 354 條。—說明「債編」中的「物之瑕疪擔保」。

四、 公平交易法

(一) 公布時間:民國 80 年 2 月 4 日 修正時間: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

(24)

31

(二) 立法目的: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 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三) 條文概要:共七章,49 條。分為(1)總則,(2)獨占、結合、

聯合行為,(3)不公平競爭,(4)公平交易委員會,(5)損害 賠償,(6)罰則,(7)附則。

(四) 居住消費相關內涵:

第 21 條。--明訂事業及廣告商資訊的規範。

五、 商品標示法

(一) 公布時間:民國 71 年 1 月 22 日 修正時間:民國 89 年 4 月 26 日

(二) 立法目的: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障消費者 利益,建立良好商業規範。

(三) 條文概要:共 18 條。

(四) 居住消費相關內涵:

第 5、8、9 條—說明商品標示的限制、項目。

六、 建築法

(一) 公布時間:民國 27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時間: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

(二) 立法目的: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 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三) 條文概要:分九章,共 96 條。

(四) 居住消費相關內涵:

第 77 條之二。--說明建築物室內裝修的規定。

(25)

32

七、 電器商品標示基準

(一) 發布時間:民國 85 年 12 月 25 日

(二) 訂定目的:促進電器商品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護消 費者之權益與使用者之安全。

(三) 內容概要:共六點。說明電器標示的相關事宜。

(四) 居住消費相關內涵:作為電器消費的參考。

在各項居住消費問題之中,不論是房屋消費問題或家具、設備、

電器安全問題,均與消保法第 7 條相關密切。而水電瓦斯與洗臉台爆 裂事件,因涉及廠商的服務,所以和消保法第 8 條相關。消保法第 9 條是規範非實際從事生產的企業經營者責任,因此與洗臉台、電熱毯 事件相關。本研究將居住消費者問題,與法律條文之對照整理如下表 2-3-1:

(26)

33

表 2-3-1

居住消費問題相關法律之整理

法 律 名 稱 與 內 容 一 、 房 屋 消 費 問 題 1 、 輻 射 鋼 筋 事 件 2 、 海 砂 屋 事 件 3 、 山 坡 地 房 屋 損 壞 事 件 4 、 非 法 夾 層 屋 事 件 5 、 九 二 一 震 災 房 屋 損 壞 6 、 購 屋 糾 紛 申 訴 二 、 家 具 、 設 備 、 電 器 安 全 問 題 1 、 電 梯 傷 人 事 件 2 、 水 電 瓦 斯 事 件 3 、 洗 臉 台 爆 裂 事 件 4 、 折 疊 桌 傷 人 事 件 5 、 快 鍋 發 生 爆 炸 事 件 6 、 電 熱 毯 燙 傷 糖 尿 病 患

消保法(7)

a

(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之責任)

V V V V V V V V V

消保法(8)

(經銷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之責任;分改裝 商品、變更服務)

V V 消保法(9)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之責

任) V V

消保法(10)(回收商品或停止服務) V V V V V V

消保法(11-17)(定型化契約) V

消保法(19)(郵購商品或訪問買賣之解約權) V

消保法(22)(廣告之效力) V V

消保法(24)(商品或服務的標示) V

消保法(49-50)(消費團體訴訟)

消保法(51)(懲罰性賠償金) V V V

消保法細則(9-15)(定型化契約) V

消保法細則(19-20)(契約解除與商品取回) V

消保法細則(23-25)(廣告與標示) V V V V V

民法(354) V

公平交易法(21) V V

商品標示法 V V

建築法(77 之 2) V

a

「法律名稱與內容」中,消保法(7)代表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27)

34

第四節 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的消費者教育

每個人一生都是消費者,因為生存而持續進行消費行為,選擇、

購買、使用及消耗各種商品與服務,因此,終生都必須接受消費者教 育。本節就消費者教育的意義、我國中小學消費者教育課程的發展及 九年一貫中「居住消費生活」的相關能力指標加以說明。

一、 消費者教育的意義

不同的時代與背景,對於消費者教育的詮釋必定有所不同。對於 進行消費者教育課程設計的教學者來說,瞭解消費者教育的意義,不 僅有助於課程的架構與發展,同時亦能使教學設計切合消費者需求,

進行有效的消費者教育。消費者教育是傳遞生活用品之選擇、購買、

保養等知能,提供消費者改善不良消費習慣的途徑。

美國消費者利益總統委員會(1968)提出,消費者教育之目的為 發展個人日常所需之技能,觀念及知識,使其建立自我價值觀,且在 運用資源中獲得最大滿足。然而,消費者教育的意義,不斷的更新與 重新詮釋,研究者整理近年有關消費者教育的意義,綜合如下:

(一) 就個人來說:

消費者教育是發展個人消費知識、觀念、技能,以確保消 費權益,建立並實現自我價值,同時運用資源獲得最大滿足,

以提高生活素質(陳淑芬,民 67;邱素沁,民 72;楊麗芬和許 勝雄,民 74;劉珍齡、劉學慧、宋桂鳳和宋欽銘,民 79;王瑤 芬,民 79)。

(二) 就家庭來說:

消費者教育能改善個人及整個社會。相信消費者教育能協

(28)

35

助個人更有效地利用金錢,相對地增加家庭收入(Mendenhall , 1967)。

(三) 就社會來說:

消費者教育是改善社會的途徑。消費者教育是幫助消費者 在經濟體系中,能與商品作平衡交易與影響之一切資料、計劃 以及上述資訊的總體(蕭新煌,民 76)。而透過消費者保護運動 各分子間的互動,提供資訊、喚起意識、建立正確消費觀念,

團結以維護自身利益,以提昇消費者的地位(陳秀娥、陳明惠、

韓國芬、劉惠蘭和蘇美滿,民 78)。

郭秋梅(民 86)認為消費者教育的目的是要教育消費者獨立自 主,善用學習機會與教育資源,使其具備終身學習的目標,並且應加 強一般大眾接受消費者教育學習的機會。促使消費者教育落實於生活 當中。

綜上所述,消費者教育的目的在協助學生適應瞬息變化的消費社 會,協助學生成為明智的消費者。而學校中的消費者教育課程不能隔 離於現實的消費生活之外,更應依消費者教育理念架構、經濟發展趨 勢,安排及設計教學活動,以使學習落實於學生的生活之中。

二、 我國中小學消費者教育課程的發展

在政府為「發展國家經濟、扶植工商企業」的刻意並過度的保護 企業政策下,學校的教學課程內容,似乎也一直偏重「生產導向」,

完全沒有「消費者導向」的課程可言(楊麗芬和許勝雄,民 74)。

(29)

36

(一) 消費者教育的課程設置

在我國,消費者教育並未單獨設立一個學科。「消費者」這個名 詞,首先出現於民國五十年初中「工藝」課程的教學目標中-「培養 消費者必需具備之鑑別能力與知識」(劉珍齡等,民 79)。民國五十 一年初中的家政課程才有消費者教育的內容的出現(黃榮村,民 76)。

及至民國七十一年,大學中家政系所才陸續開設「消費者教育」課程:

如臺灣師大家政教育研究所的「消費者教育研究」、輔仁大學家政系 的「消費指導」、「消費與市場」、文化大學家政研究所的「家人經 濟與消費者教育」(蔡宗英,民 74)。

(二) 消費者教育課程的分布

消費者教育的概念,分散在家政、公民、童軍、社會科。國中消 費者教育課程內容,佔全部教材的百分之零點八七,而且大部分集中 於家政課程(楊麗芬和許勝雄,民 74)。回顧消費者的課程內容,國 中教科書一百一十冊中消費者教育教材的內容僅佔百分之一點五,同 時是分散在二十個科目中(劉珍齡等,民 79)。依據民國八十二年課 程標準的國民小學課程中,消費者教育的教材是附在於「道德與健康」

科目的「健康」部份之「消費者健康」類別,也就是說消費者教育的 教材內容教授時數只是佔全部國小課程教授時數的百分之零點三二

(陳明棟,民 87)。八十二年公布「國民小學道德與健康課程標準」,

將消費者教育列於國小四到六年級「健康」目標中。而民國八十七年 公布之九年一課程總綱,將「生產、分配與消費」列入社會學習領域 的主軸內涵及能力指標中(教育部,民 87)。

(30)

37

(三) 消費者教育的內容

日本國民生活審議會早在一九六六年提出「生活經營學」的觀點,

為消費者教育內容體系確立了方向,並做為實施消費者教育的依據(郭 秋梅,民 87)。而國內則以提供補充教材來充實消費者教育的教學(王 萍霜,民 89a)。分析國中課程消費者教育中的金錢概念,發現童軍、

公民、家政三科皆重視儲蓄與相關知識,但較偏重傳統價值觀,缺乏 如何有效利用金錢的內涵(林麗瓊,民 82)。國中消費者教育多強調 立即性消費問題的解決(楊麗芬和許勝雄,民 74;劉珍齡等,民 79;

林麗瓊,民 82;王萍霜,民 89b;吳英帛,民 91)。而分析國小社會 科課程,各年級教材與經濟學相關的單元部份涉及消費者教育,以二 年級的「家庭經濟生活」關聯性高(胡蘭沁,民 85)。然而,消費者 教育是一門超科技整合的學科,應普設於通識課程之中,採合科協同 的教學方式,以培養學生在現行經濟社會中建立消費者知識理論和體 系(陳明棟,民 87)。國內消費者教育課程相關研究,研究者如表 2-4-1:

(31)

38

表 2-4-1

國內消費者教育課程之研究

時間 內 容 研究者

民 50 「消費者」名詞,首見於初中「工藝」課程的教學目 標中----「培養消費者必需具備之鑑別能力與知識」

劉珍齡等人,民 79.10

民 51 初中的家政課程中,有消費者教育的內容 黃榮村,民 76 民 67 陳淑芬所著的”國中家政課程消費者教育研究”,最

早有消費者教育的研究及定義

劉珍齡等人,民 79

民 71 大學的家政系所才陸續開設「消費者教育」課程:如 臺灣師大家政研究所的「消費者教育」、輔仁大學家 政系的「消費指導」「消費與市場」、文化大學家政 研究所的「家人經濟與消費者教育」

蔡宗英,民 74

民 74 國中消費者教育課程內容,佔全部教材的百分之零點 八七,而且大部分集中於家政課程。

楊麗芬、許勝雄,

民 74 民 79 回顧消費者的課程內容,國中教科書一百一十冊中消

費者教育教材的內容僅佔一點五%,同時是分散在二 十個科目中,並且又分列成通十個類目。

劉珍齡等人,民 79

民 82 課程標準的國民小學課程中,消費者教育的教材是附 在於「道德與健康」科目的「健康」部份之「消費者 健康」類別,也就是說消費者教育的教材內容教授時 數只是佔全部國小課程教授時數的○點三二%弱。

陳明棟,民 87

民 82 分析國中課程消費者教育中的金錢概念,發現童軍、

公民、家政三科皆重視儲蓄與相關知識,但較偏重傳 統價值觀,缺乏如何有效利用金錢的內涵。

林麗瓊,民 82

民 82 教育部公佈「國民小學道德與健康課程標準」,將消 費者教育列於四到六年級「健康」目標中。

國民小學道德與 健康課程標準,民 82

民 85 分析國小社會科課程,指出各年級教材與經濟學相關 的單元,部份涉及消費者教育,以二年級的「家庭經 濟生活」關聯性高。

胡蘭沁,民 85

民 90 九年一貫課程將「生產、分配與消費」列入社會學習 領域的主軸內涵及能力指標中。

九年一貫課程總 綱,民 87

(32)

39

綜合以上消費者教育內容後發現,消費者教育的內容繁多,國內 課程的時間彈性又顯著不足,如何利用有限的時間規劃,來進行有效 之消費者教育,實是一件不容易的事。而消費者權利與義務的學習,

均明列在國內消費課程的規劃中,表示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楊麗 芬、許勝雄,民 74;臺北市教育局,民 87;趙曉美,民 87;王萍霜,

民 89b)。

劉春堂(民 89)闡述我國消費者教育的展望,強調學校消費者教 育機能的強化,也提出學校消費者教育應特別充實有關消費安全、契 約意識、選擇決定、與綠色消費的教育。因此,本研究選定居住消費 主題教學活動的內容時,以消費者權利與義務來為主軸來設計,期使 透過主題教學的實施,讓學生瞭解權利與義務內容及重要性,以協助 學生進行明智的居住消費。

三、 九年一貫中「居住消費生活」的相關能力指標

國民中學於九十一學年度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以「課程綱要」取 代「課程標準」,基本能力的培養取代系統知識、邏輯知識的獲得,以 學習領域取代教學科目(朱桂方,民 89)。教學活動設計,不再只是 單一學科的教學,而是各領域的課程統整。

研究者從九年一貫課程中,列舉七大領域與六大議題中,「居住消 費生活」相關之分段能力指標。為瞭解各學習階段的需求,打破學習 領域及議題的分隔,以學生學習階段來區分。然因各領域及議題區隔 之學習階段不一,在呈現表格資料時,改以學習年級來區隔。

九年一貫課程能力指標中,和居住消費權利與義務相關的指標,

分別出現在家政教育議題(15 項)、社會學習領域(8 項)、環境教育

(33)

40

議題(6 項)、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5 項)、綜合活動學習領域(3 項) 人權教育議題(2 項)、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1 項),共計 40 項。

其中以家政教育議題為最多,社會學習領域次之,環境教育議題再次 之。相關能力指標如表 2-4-2:

在一、二年級階段,以個人為出發點,在促使學生能察覺到消費 對個人生活的影響,進而知道求助的管道。(自然 1-1-4-1、家政 3-1-1、3-1-3、3-1-4、人權 1-1-3)

在三至六年級階段,群體的重要漸漸增加(社會 6-2-3、家政 4-2-5、環境 1-2-2、2-2-1、5-2-3),而且要求學生能瞭解自我的需 求(社會 7-2-1)、具備解決問題的知能(社會 7-2-2、家政 3-2-5、

3-2-6、環境 5-2-3、健體 7-2-3、7-2-5、家政 3-3-2、3-3-5、3-3-6)

七至九年級階段,人與環境間的關係與發展更顯重要(環境 3-3-1、3-3-3、3-3-4、健體 7-3-4、社會 3-4-2、4-4-4),態度與行 動成為學生學習的重要項目(環境 5-3-1、健體 7-3-5、社會 4-4-2、

9-4-6)

由於九年一貫的課程尚未能全面實施,以九十一學年度國一學生

(七年級)來說,學生僅接受九年一貫課程七年級之課程,一至六年 級的能力建構未臻完整。因此在本研究的主題課程設計中,僅注重能 力指標的達成,而不強調學習年級的差異。

(34)

41

表 2-4-2

九年一貫課程中居住消費相關能力指標

學習

年級 領域或議題 能力指標 1-2 自然與生活

科技學習領

1-1-4-1 察覺事出有因,且能感覺到它有因果關係。

1-3 健康與體育 學習領域

7-1-5 體認人類是自然環境的一部分,並主動關心環境,以維 護、促進人類的健康。

1-2 家政教育議

3-1-1 察覺生活中的有用資源與其對生活的影響。

3-1-3 察覺自己食衣住行育樂的生活禮儀與習慣。

3-1-4 察覺個人的消費行為。

1-2 人權教育議

1-1-3 討論、分享生活中不公平、不合理、違反規則、受到傷 害等經驗,並知道如何尋求救助的資訊與管道。

3-4 社會學習領

6-2-3 實踐個人對其所屬之群體(如家庭、同儕團體和學校班 級)所擁有之權利和所負之責任。

7-2-1 指出自己與同儕所參與的經濟活動及其所滿足的需求 與動機。

7-2-2 辨識各種資源並說明其消失、再生或創造的情形。

3-4 家政教育議

3-2-5 認識基本的消費者權利與義務。

3-2-6 察覺個人生活中可利用的資源。

4-2-5 激發對家庭或生活問題的好奇心及敏銳的觀察力。

3-4 人權教育 1-2-3 說出權利與個人責任的關係,並在日常生活中實踐。

4-5 環境教育議

1-2-2 覺知自己的生活方式對環境的影響。

2-2-1 能瞭解生活周遭的環境問題及其對個人、學校與社區的 影響。

5-2-3 執行綠色消費、環境保護節目及環境關懷行動。

4-6 健康與體育 學習領域

7-2-3 確認消費者在與健康相關事物上的權利與義務。

7-2-5 調查、分析生活周遭環境問題與人體健康的關係。

5-6 綜合活動學 習領域

2-3-1 參與家事,分享個人維持家庭生活的經驗。

2-3-3 規劃改善自己的生活所需要的策略與行動。

3-3-3 熟悉各種社會資源及支援系統,並幫助自己及他人。

(35)

42

表 2-4-2

九年一貫課程中居住消費相關能力指標(續)

學習

年級 領域或議題 能力指標 5-6 家政教育議

3-3-2 能在食衣住行育樂等活動中表現對生態環境與資源的 珍惜與關懷。

3-3-5 運用消費知能選購合適的物品。

3-3-6 利用科技蒐集食衣住行育樂等生活相關資訊。

4-3-4 探索家庭生活問題,探討如何避免其對個人的不良影 響。

6-9 環境教育議

3-3-1 瞭解人與環境互動互依關係,建立積極的環境態度與環 境倫理。

3-3-3 能養成主動思考國內與國際環保議題並積極參與的態 度。

3-3-4 能關懷未來世代的生存與發展。

5-6 社會學習領

6-3-3 具備生活中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識。

7-3-2 解釋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各種消費選擇的原因。

7-9 健康與體育 學習領域

7-3-4 分析人類行為如何改變全球環境,並探討環境改變對人 類健康的影響。

7-3-5 提出個人、社區及組織機構為建造更健康的環境所擬定 的行動方案與法規。

7-9 社會學習領

3-4-2 舉例說明個人追求自身幸福時,如何有助於社會的發 展;而社會的發展如何庇護個人追求幸福的機會。

4-4-2 在面對爭議性問題時,能從多元的觀點與他人進行理性 辯證,並為自己的選擇與判斷提出好理由。

4-4-4 探索促進社會永續發展的倫理。

7-9 家政教育議

3-4-1 運用食衣住行育樂等相關知能,肯定自我與表現自我。

3-4-3 建立合宜的生活價值觀。

3-4-4 運用資源分析、研判與整合家庭消費資訊,以解決生活 問題。

3-4-5 瞭解有效的資源管理,並應用於生活中。

4-4-4 主動探索家庭與生活中的相關問題,研擬解決問題的可 行方案。

資料來源:九年一貫課程總綱,民 92。

(36)

43

第五節 居住消費的有關研究

居住是生活大事,相關之各項研究繁多,然而在各項研究中,以 消費者觀點出發的研究較少,而較常見者多以生產者觀點而進行的市 場行銷研究。本節分別從居住消費支出、消費者的居住消費內容與居 住教育之法律等三方面來說明。

一、 居住消費支出

科技社會的來臨,都市的發展,除了住宅內的環境品質影響居住 生活之外,自然與社會環境的外在影響,更是不容忽視。不管是租屋 或買屋自住,居住生活所需的費用占了家庭消費的極大部份。

藉由民國六十五年至八十五年,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出版之「臺灣 地區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報告」中的消費支出資料加以說明:家庭消費 支出共有六大類,其中居住類消費包括房地租、水費、燃料和動力、

家庭器具與設備、家庭管理,平均支出值為 25~30%之間,占家庭消費 支出四分之一以上(方正璽,民 88)。

曹聞慧(民 89)整理行政院主計處民國八十年至八十七年所調查

「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的原始資料,將家庭消費支出分為七大類。

其中居住類支出包含房地租、住宅裝修費、水費、電費、氣體燃料費、

自用住宅、居家設備及其他營建物保險費、家具及家庭設備、家事管 理,並依「都市化層別」與「地區別」分別統計,研究發現如下表 2-5-1:

1、 依「都市化層別」來看:居住消費占家庭消費支出之平均值,

以都市最高(31.82%)、城鎮次之(27.18%)、鄉村最低(22.73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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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地區別」來看:居住消費占家庭消費支出之平均值,以 北區最高(32.73%)、中區(27.42%)與南區(27.31%)次之,

東區最低(24.53%)。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九年家庭收支調查結果綜合分析結果指 出:居住消費支出包含房地租、水費、燃料和動力、家庭器具及設備 和家庭管理,八十九年居住類消費占家庭消費支出 29.2%,平均居住 消費支出約達 30%,詳見表 2-5-2:

表 2-5-1

臺灣地區家戶單位各年度預算支出比率結構-居住類消費占家庭支出 比較圖(單位:%)

依都市化層別分 依地區分

(都市 城鎮 鄉村) (北區 中區 南區 東區)

80年 32.33 26.74 22.40 33.81 27.22 26.60 22.63

81年 33.08 27.13 22.41 33.97 27.92 27.19 24.66

82年 31.57 27.15 22.83 32.63 26.54 27.24 23.35

83年 31.95 27.95 23.23 32.86 28.34 27.34 25.12

84年 31.50 26.98 22.16 32.17 27.74 27.21 23.66

85年 31.77 27.56 22.83 32.17 28.05 27.80 25.48

86年 31.07 27.20 22.74 31.82 27.14 27.74 24.82

87年 31.27 26.70 23.26 32.37 26.41 27.32 26.49

平均值 31.82 27.18 22.73 32.73 27.42 27.31 24.53

資源來源:曹聞慧,民 8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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