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及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號:
考 試 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司法人員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 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全一張
(正面)
10530
10830-11030 20130-20430
一、甲與乙為鄰居,甲 30 歲,乙 11 歲。某日,乙因某位朋友慫恿而決定趁平日喜歡喝 酒的甲酒醉反應變差時,威脅甲交出一些錢給自己花用。在乙拿出小刀威脅甲交出 錢時,不料甲因為酒醉而在意識模糊中誤以為乙正拿手槍準備威脅自己的生命,因 而順手拿起球棒打死乙。經調查,若不是甲酒醉,並不會產生此種誤認。請問甲之 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二、甲是在押人犯,某日提訊到某地方法院開庭。開完庭後,甲趁法警乙不注意之際,
利用自己強壯的身體攻擊乙並掙脫手銬。緊接著,甲順勢翻窗逃離法院,並於馬路 上搶走丙駕駛人之汽車。為避免被逮捕,甲在慌亂中駕駛該車沿路疾駛,多次失控 撞上路旁汽車,險些造成路人傷亡。甲之行為亦造成後車連環追撞,堵塞交通,經 警察花費數小時疏導始能使交通回復順暢。請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三、商人甲於民國 100 年在臺北市行賄承辦公共工程標案之公務員乙新臺幣 1 千萬元。
甲數次向親密女友丙閒談其行賄經過,司法警察丁得知後未經法院核准,擅自違法 搜索甲在臺北市住所,查獲記載行賄經過之日記一本,甲見日記自忖無法脫罪,於 警詢中自白認罪。事經週刊披露,丙亦提錄音帶向丁檢舉並就其上開見聞作證。
試申論下述問題:
丁違法搜索甲宅,所查獲甲之上述日記本有無證據能力?(6 分)
甲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6 分)
甲於閒談時向丙自承行賄之陳述,是否為自白?(6 分)
丙之證言,有無證據能力?(7 分)
(請接背面)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 岸 巡 防 人 員 及 移 民 行 政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代號:
考 試 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司法人員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 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
科 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全一張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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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0-11030 20130-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