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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與 往 來 銀 行 合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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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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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與 往 來 銀 行 合 作 辦 理 「 參 加 退 撫 基 金 人 員 指 定 用 途 貸 款 」 作 業 規 定

一、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 使所有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人員於 結婚、生育、急難及子女出國留學等急需時,有一取得借款之 管道,爰洽商往來銀行合作辦理上述四項指定用途貸款。

二、申辦期限: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承辦銀行及貸款利率:

(一)承辦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二)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 1.095%)加碼 0.675%(目前利率為 1.77%)機動 計息。

四、貸款總額度:本次貸款於受理申貸期間內無總額度之限制,貸 款所需資金由承辦銀行自行籌措支應。

五、每人貸款額度:

(一)每位借款人借款額度,以其每月應攤還本息之金額不超過每 月俸給總額三分之一為限。

(二)急難貸款: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00 萬元。

(三)子女出國留學貸款: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100 萬元。

(四)結婚貸款: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50 萬元。

(五)生育貸款: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50 萬元。

(六)借款人在金融機構如已借有信用貸款未清償但仍依繳款期限 繳交本息,且無滯延繳納者,辦理本次貸款時,除選擇採用 本作業規定第 10 點第 2 項之保證方式者外,應扣除已借款之 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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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資格及程序:凡參加本基金人員,有發生本貸款四項指定 用途事實時,借款人及保證人無信用不良紀錄者,可於事實發 生前 2 個月或發生後 3 個月內,於本貸款申請期限內檢同相關 規定文件,逕向本貸款合作辦理之行庫各地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七、前點所稱借款人及保證人無信用不良紀錄係指無下列各項紀錄 之一者:

(一)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退票或退票經註銷 1 次以上者。

(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本金利息時。

(三)信用卡遭強制停卡者(年費未繳遭強制停卡者除外)。

(四)因案停職、停薪者。

(五)民間借貸有不良紀錄者。

(六)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七)其他足以影響債權確保之虞者。

八、核貸期限:承辦銀行應於接獲借款人之申請後,1 個月內完成核 貸並逕將款項撥入借款人於承辦銀行所開立之帳戶內。

九、繳款程序:銀行每月依與借款人約定之繳款日,自借款人於該 行所開立之帳戶內扣除本息。

十、保證:保證方式(由借款人任選其一):

(一)借款人應自行覓妥 1 位一般保證人,該保證人須由同一縣市 之參加本基金(由機關出具參加基金證明書)且符合承辦銀 行授信標準之人員擔任保證。

(二)借款人可提供自有不動產經承貸銀行設定抵押作為擔保品,

若所提供之不動產為足額擔保,免徵保證人。

十一、貸款期限及寬緩期:

(一)貸款年限最高為 5 年。

(二)借款人得選擇第 1 年僅支付利息,不償還本金,自第 2 年起 本金利息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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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類指定用途貸款應備妥之相關文件:

(一)共同性文件資料:

1.借款申請書(申請書表依各承辦銀行之規定,並由申請人 逕洽承辦銀行各地分支機構索取)。

2.機關出具之加入本基金證明書(該證明有效期為 1 個月),

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二)個別性文件及資料:

1.結婚貸款:結婚喜帖或結婚證書。

2.生育貸款:出生證明或其它可證明已懷孕待產之證明文件。

3.子女出國留學:國外大專以上就讀學校之入學許可通知及 簽證核准之證明文件。

4.急難貸款:當地鄉鎮市公所以上之政府證明其所受到之天 然災害程度及其急難之事實。

十三、各項費用:

(一)借款人及保證人之信用查詢費。

(二)房屋抵押之代書費、規費及設定費。

以上費用均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十四、參加本基金人員申貸本項貸款,應本誠信原則,提供正確真 實資料予承辦行庫,若有提供不實資料經發現後,承辦銀行 得將其調整為該行一般貸款利率,並追溯其利息差額。

十五、本作業規定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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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證明書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任 職

機 關 職 別

任 本 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 註

現仍在職,且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特此證明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加蓋機關學校或機構之大印、關防或圖記)

(本證明書僅證明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不負其他保證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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