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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準 答 案
次別:全國各級農會第 5 次聘任職員統一考試 科目:保險業務實務
職等:第七職等晉升第六職等
壹、簡答題 一、答:
(一)納保對象:1.農保被保險人。2.農保被保險人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被保險人,且符合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者,包括已領其他社會保險老年 給付之退休人員及領有在臺居留文件之國人外籍或陸籍配偶。
(二)給付項目:除了身心障礙給付外,尚有傷害給付、喪葬津貼及就醫津貼。
二、答:實損實賠型(梨、香蕉植株)、政府災助連結型(梨、芒果)、收入 保障型(釋迦、香蕉)、區域收穫型(鳳梨、水稻及芒果)、天氣參數型
(蓮霧、木瓜、文旦柚、甜柿、番石榴、梨)。
三、答:
(一)農業用地以外土地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尚未徵收及補償,檢 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都市計畫土地 使用分區證明)。
(二)無農舍,且為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檢附實際居住之切結書(如 已在老農津貼申請書背面具結者不須再檢附)及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最新 個人財產證明文件。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 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最新個 人財產證明文件。
四、答:
(一)申請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應備書件:
1.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 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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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4.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書。
5.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二)農會受理後應詳審視申請書依規定查填及請領人蓋章,核對資料及檢 視農保資格條件,並加蓋農會圖記、負責人、經辦人印章後併上開應 備書件,核轉勞保局辦理。
貳、申論題
一、答:由於軍、公教及勞工,參加軍、公教或勞保均享有老年給付之保障,
而農民參加農保卻沒有老年給付項目,政府為照顧農民晚年生活,增進農 民福祉,於84年5月31日公布施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對年滿65 歲且符合申領資格之農保被保險人,每個月發給老農津貼,且基於社會福 利資源不重複給與原則,明定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申領老農津 貼。之後,考量部分農民早期曾領有微薄勞保老年給付,無法請領老農津 貼之問題,以及將老年漁民亦納入照顧範圍,於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老 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放寬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老年農(漁) 民,於該條例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後再加入農保者或加入勞保之 漁會甲類會員,才不得申領老農津貼。
二、答:
(一)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被保險人戶籍遷出,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 規定,自遷出之翌日起,不得在原戶籍地之農會參加農保。
(二)死亡:被保險人死亡,當然喪失其農保被保險人資格。
(三)被保險人喪失「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認定標準及 審查辦法」第2條所定之資格條件,當然喪失其農保被保險人資格。
(四)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被保險人如有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所列舉之 各種社會保險之事實,應退農保。但僅再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者或97 年11月28日後重複參加勞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每年累計不超過180日,
則其農保資格不受影響。
(五)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於102年2月1日後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軍保 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依102年1月 30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