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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學年度繼承法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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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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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學年度繼承法講義

銘傳大學助理教授戴瑀如

第一章 導論

壹、 前言

繼承法的特殊性質:身分法抑或財產法?

貳、 繼承法之法理基礎 一、 憲法的依據

(一) 德國法(基本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一款) 1. 繼承權作為法律制度的保障

2. 繼承權作為個人基本權利的保障 (二) 我國法(憲法第 15 條)

參、 繼承法的沿革

一、固有繼承法之特色:身分繼承與財產分析:宗祧繼承(傳香火) 二、現代繼承法之特色:財產繼承

三、對立法政策的影響:

1. 受歐陸近代法影響的立法 2. 我國傳統社會的遺跡 3. 修正原則與修正內容 肆、 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一、 私人繼承

二、 親屬繼承

三、 當然繼承與概括繼承 四、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五、 遺囑自由

第二章 繼承權之發生

一、 繼承開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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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繼承人之死亡 (§1174)

(二) 前順序血親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 (§1176) 二、 繼承人之資格

(一) 繼承人須有繼承能力 1. 自然人

(1) 本國人 (2) 外國人 2. 法人

(二) 繼承人須符合同時存在的原則 1. 意義:

2. 例外情形:

3. 同時死亡情形:

4.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失蹤

第三章 法定繼承

壹、 前言

 有限血親繼承主義

 男女平等主義

貳、 法定繼承人之順位 一、 血親繼承人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1138 I) (二) 父母(§1138 II)

(三) 兄弟姊妹 (§1138 III) (四) 祖父母 (§1138 IV) 二、 配偶繼承人(§1138) (一) 男女平等主義

(二) 當然繼承人

(三) 多數配偶(大法官釋字 362 與 552 號解釋) 參、 應繼分 (繼承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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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意義:

二、 種類:

(一) 指定應繼分 (二) 法定應繼分:

三、 法定應繼分

(一) 配偶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之應繼分:依血親繼承人之順位而定(§§1141, 1144):

1) 與第一順位之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時,依人數平均繼承。

2) 與第二、三順位之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之應繼分為全部遺產的二分 之一,剩下二分之一由血親繼承人均分。

3) 與第四順位之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配偶之應繼分則為全部遺產的三分之 二,剩下三分之一由內外祖父母均分。

(二) 僅有血親繼承人時之應繼分:由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按人數平均分配(§1141) (三) 僅有配偶時之應繼分:由配偶單獨繼承(§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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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代位繼承

一、 代位繼承之沿革

二、 代位繼承之意義(§1140)

於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一人或數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

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來承繼被代位人之繼承順序。

(一) 衡平原則:

(二) 分股原則

三、 代位繼承之性質 (一) 代位權說

(二) 固有權說:

四、 代位繼承之要件

(一) 被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人必須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關係 (二) 被繼承人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中之一人或數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或喪失繼承權

(三) 被代位人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五、 代位繼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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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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