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高雄市老人福利機構收費標準審查作業程序
110 年 11 月 24 日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第 390 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 為審核本局權管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老福機構)訂定及調整收費 規定事宜,保障機構住民及家屬權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 本作業程序適用之本局權管老福機構如下:
(一) 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 財團法人附設老人福利機構。
(三) 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
三、 老福機構因應營運成本增加認為有調整收費標準必要性,應至少於預 定調整收費前一個月檢附下列文件、表單一式六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函。
(二) 收費標準調整申請表。
(三) 本局前次核定收費標準之公文影本。
(四) 財團法人機構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當年度及前一年度財務報表。
(五) 小型機構檢附當年度及前一年度財務報告,內容應包含成本分析、
人事成本、水電費、土地租金、房屋租金,為符合相關法令修正增 添設施設備或整修致增加支出之相關佐證資料、工作人員當年度及 前一年度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薪資明細資料、
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繳資料。
(六) 現有住民原收費及調整後收費一覽表。
(七) 收費欲調整公告或辦理說明會照片及簽約人同意調整收費同意書 影本。
(八) 收費調整後之營運擔保能力證明影本。
(九) 其他足資證明須調整收費標準之憑據。
四、 機構依下列原則調整收費,但不得超過本局核定之收費標準:
(一) 定型化契約定有期限者:機構於契約期限內,非經消費者同意,不 得調高消費者繳納之保證金、養護(長期照護)費(包含膳食費及 照顧費)等各項費用。
(二) 定型化契約未定期限者:機構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當地消費者物 價指數自前次收費標準訂定日起上漲或下跌超過百分之五時,得依 上漲或下跌標準調整收費。
2
五、 為審查老福機構訂定及調整收費規定案件,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就 老福機構提出之文件、表單審查。
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本局代表二人,由老人福利科科長及權管業務 股長擔任,並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聘委員三人,得聘請專家學 者及老福機構代表擔任;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
六、 審查小組應衡酌機構所提成本分析、市場行情與設施設備等因素,並 得邀請申請之老福機構代表、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人員列席說明。
七、 本局於每季(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召開一次審查會議,必要時 得增開臨時審查會議,如無申請案件則無須召開,審查結果由本局函 文通知。
八、 審查小組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 表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申請之老福機構代表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 集人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九、 審查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 審查小組委員除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外,均為無給職;審查小組會 議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 本作業程序經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