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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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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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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 06-332. 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3 日高市府社兒少字第 10137563700 號令訂定. 第一條. 為辦理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兒少福利. 機構)之評鑑及奬勵,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三條. 本辦法之評鑑及獎勵對象,為主管機關所屬或經主管. 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私立及公設民營兒少福利機構。 第四條. 主管機關每三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機構評鑑,並得委託. 民間機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第五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評鑑,應設評鑑小組;其組織及. 運作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條. 兒少福利機構之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 二、生活環境及設施設備。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特殊事項或措施。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指標、流程、等第認定等事項, 由主管機關於評鑑實施前三個月公告。 第七條 兒少福利機構之評鑑等第如下: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 1.

(2) 第八條. 兒少福利機構經評鑑為甲等以上者,主管機關得發給. 獎牌(盃、狀)或酌給獎金,並得優先接受主管機關補助 或委託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 前項獎金,應專供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充實設 施設備或工作人員獎勵之用,並應詳細列帳以備主管機關 查核。 第九條. 兒少福利機構經評鑑結果為丙等以下者,主管機關得. 停止新進個案之委託及相關補助。 前項兒少福利機構應於收受評鑑結果通知後三個月 內,提出改善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接受主管機關輔導 改善。 主管機關應於評鑑結果公告後九個月內辦理複評,經 複評通過者,得廢止第一項之限制。 第十條. 兒少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 廢止評鑑結果,並命其重新接受評鑑: 一、以虛偽、脅迫、賄賂、提供不正確資料、為不完全陳 述或其他不正方法獲得評鑑結果。 二、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 四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裁罰。 第十一條. 兒少福利機構獲有主管機關核發獎牌(盃、狀)或獎. 金,其評鑑結果經撤銷或廢止者,主管機構應以書面行政 處分命其限期繳回所領取之獎牌(盃、狀)或獎金;逾期 不繳回者,應公告註銷或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核發獎牌(盃、狀)或獎金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 中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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