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0 日發訓字第 10625006651 號令訂定發布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 參加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 政府)轄區長期照顧人力供需,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特訂定本 計畫。
二、本計畫分工如下:
(一)本署之任務: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2.本計畫之協調、督導、績效評估及檢討事宜。
3.辦理本署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IMS 系統)之教育訓 練。
4.其他整體相關事宜。
(二)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之任務:
1.本計畫之預算編列事宜。
2.轄區內之計畫督導、查核及成效檢討事宜。
3.提供地方政府及訓練單位運用 TIMS 系統申請辦訓所需之帳號。
4.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複審、發放、查核及追繳等事宜。
5.其他相關事宜。
(三)地方政府之任務:
1.公告與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單位資格及訓練計 畫審查等事宜。
2.辦理訓練單位之業務說明會及向轄區分署申請 TIMS 帳號。
3.辦理經費請款、結銷、追繳及強制執行等事宜。
4.督導訓練單位落實招生甄選錄訓,並確依訓練計畫執行等事宜。
5.審查參訓學員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訓練經費。
6.訓練查核、申訴案件處理、結訓學員就業追蹤及訓練成效統計等事 宜。
7.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初審,並督導管控訓練單位確實撥付至學員
帳戶等事宜。
8.其他相關事宜。
(四)訓練單位之任務:
1.向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提報訓練計畫。
2.辦理學員受訓資格初審、訓練費用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請及 轉發等相關事宜。
3.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輔導及訓後就業等相關配合事項。
4.申請辦訓所需之 TIMS 系統帳號,並配合 TIMS 系統辦理各項資料 填報作業。
5.依地方政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三、訓練單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五點第二 款規定之資格。
四、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之課程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課程內容、時數、參訓人員資格、師資條件、訓練場所、訓練成績考 核及結業證明書核發等事項,應依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之 規定辦理。
(二)各訓練班次內容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四小時之就 業市場趨勢分析與求職技巧等課程,並得視需要納入勞動法令、
生涯輔導、職業道德及職場工作倫理、人際溝通技巧、認識與預防 傳染病等課程或活動。
(三)每日訓練時數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且不得安排於午後十時 至翌晨七時進行。
五、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 業保險、勞工保險、漁民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 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 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單一中華民國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 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 司之董事) ,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六、前點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訓:
(一)報名班次之報名截止日,尚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九十日就業 輔導期間。
(二)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 他可歸責於學員之事由經退訓。
(三)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含中途離、
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四)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含)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 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且於結訓後九十日內均無 就業紀錄。但可提供開訓日前二年內投保勞工保險(不含職業工 會、農會、漁會及公法救助關係領取津貼之保險者)之受僱事實證 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前項不得參訓之情形,以 TIMS 系統勾稽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 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已參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在 職訓練課程,不得同時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經查獲者,應撤銷本 計畫參訓資格,不予補助訓練經費。但參加本署在職訓練課程期間,
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本計畫之訓 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七、訓練單位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依地方政府公告之作業方式及時程,
向辦訓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請辦理訓練: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訓練計畫書(如附件一)。屬辦理職前班者,應另提出訓後九十日 內之就業輔導計畫,內容應包括就業輔導機制及預期達成之就 業率等。
(四)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如附件二)。訓練場地屬租借者,應併同 檢附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五)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利用公、私立 學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
(六)師資及助教資格證明影本。
(七)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訓練計畫書中,訓練單位應敘明訓練對象、規劃內容、辦理 方式及預期效益。
八、訓練單位提案時,應依各訓練班次之施訓規劃與實施內涵之需要,分 為指定報價項目及開放報價項目編列訓練經費,且不得含營業稅。
前項提案,地方政府認未盡合宜者,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第一項指定報價項目之編列標準如下:
(一)鐘點費: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為原則;訓練單位規 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者,得於八百元至 一千六百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具 體說明該課程與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
以供審查。
2、規劃招生人數達二十六人(含)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 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四百元編 列。
(二)勞工保險費:依據勞動部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下限月投 保薪資申報之勞工保險費(含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 費)標準編列;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 險之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者,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二 百萬元(含)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其中應含二十萬元(含)以上
之意外醫療保險。
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與實施內涵需要編列,
部分項目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 條第一款所列項目編列(包括材料費、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導費、
教師交通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等項)。相關經費編列原則如下:
(一)職場實習指導費:訓練單位依照顧服務職類班次特性,安排學 員至實習訓練場所實習者,實習期間一名實習指導老師最多可 指導十五名學員,一班次最多可聘請三名老師,依預定招生學 員人數計算師資人數,老師每位按每小時八百元編列,核實支 付。
(二)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為原則。
(三)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二千 五百元,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五 萬元。
(四)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二萬元編列。
(五)行政管理費:以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總和之百分之十為上限。
九、地方政府受理計畫申請後,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計畫審查、核定、管 控、督導、查核、經費核撥及結銷等相關事宜。辦理原則如下:
(一)各班次招生訓練人數應以三十人至四十人規劃辦理,最低開班 人數須達原定招訓人數二分之一 (含)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五人;
離島、偏遠地區之最低開班人數須達十人(含)以上。但訓練班次 有其特殊性,無法依上述原則辦理時,地方政府得於通盤分析 後,依其內部行政程序專案核定後實施。
(二)前款最低開班人數以開訓當日之參訓人數計算,未於開訓當日 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應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三)各訓練班次之開訓規劃,以於全年度時程內平均配置為原則,
以利民眾參訓。
(四)訓練班次為職前班者,訓練對象以失業者為優先;招生人數不 滿者,得招收在職者,其比率以不逾招生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
則。
(五)訓練班次為在職班者,以在職者為訓練對象;招生人數不滿者,
得招收失業者,其比率以不逾招生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六)訓練單位所辦班別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政府應列為審查及不 予核定班次之重要參考:
1、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三十五或連續二年低於百分之四十五。
2、於離島、偏遠地區所辦班別,上年度就業率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或 連續二年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所需人力之薪資、年終獎金、勞健保雇主負 擔部分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相關費用,得向轄區分署申請補助,補 助原則如下:
(一)依據地方政府年度訓練班數,每十四班補助一名人力,七班以 上不足十四班者,以補助一人計,小於七班者不予補助。
(二)進用人力以本署「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進用人 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所定業務促進員職階資格條件、薪 資標準為原則。
地方政府因應辦理本計畫之規劃、宣導、管控及行政管理等項業 務所需,另得向轄區分署申請依核定補助各該訓練班次總訓練費用 百分之八之規劃控管作業費。
地方政府核定訓練班次後,應填具「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 員專班訓練預定明細表」(如附件三),詳列預定辦理班次、人數、期程 與經費,並掣據函請轄區分署辦理審核及撥款作業。
十、地方政府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應以函文通知訓練單位並副知轄區分 署。
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不得將部分或 全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亦不得代其他單位辦理部分或全部訓練課 程。
訓練計畫經核定後,訓練單位欲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事前報 請地方政府同意後始得辦理;地方政府應將計畫變更之審核結果通
知訓練單位,並副知轄區分署。
訓練單位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十一、訓練單位應依地方政府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於開訓日(含)前 先向參訓學員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 何費用。
訓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或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 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 之費用。
訓練單位向學員收取之費用,學員因故無法參訓,訓練單位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開訓前辦理退訓者,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 額退還學員。
(二)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 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十二、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
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一)招生時,應公告招生對象、報名方式與日期、班級之名稱、訓練 時數及訓練起迄日、甄試日期與方式、錄訓標準及名單公告方 式,與因應特殊狀況而需異動公告內容之作法等注意事項。
(二)各訓練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起至開訓日止之期間,作業流程如 下:
1、報名期間應至少一週,且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一週公告甄試資訊,
並依報名者所填聯絡方式,或以其他報名者可得知悉方式通 知。
2、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起二個工作日後至七個工作日內。
3、訓練單位有延長招生期程之必要者,以二次為原則,每次不得 超過十四日。
4、訓練單位有延班或停班情形時,除應事先於公告載明,並通知 已報名者外,亦應於地方政府函復同意延班或停班之發文日 起三日內,至 TIMS 系統登錄異動資料;屬延班者,最遲不得 逾延班事由之起始日。
5、訓練單位有特殊情況或市場需求等因素,未能依前四目規定辦 理者,得專案提出申請,經地方政府同意後辦理。
(三)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如附件四)及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五)簽名切結,因故未能 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甄試前繳交。
(四)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應優先以就業保險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參訓,且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 介參訓;訓練單位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如附件六)受理報名 及確認報名者身分。
(五)訓練單位應至 TIMS 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身分、參訓、離訓、退訓 及訓後就業等紀錄,查有報名者不符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者,
應不予錄訓。訓練單位招收不符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民眾參 訓,不符規定者之個人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六)訓練單位應於甄試日前二個工作日,完成報名資料登錄 TIMS 系統事宜。TIMS 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第三個工作日或 甄試日前二個工作日,以日期離報名截止日較近者,勾稽檢 核報名者參訓資格,經 TIMS 系統勾稽未符參訓資格之報名者,
訓練單位應與其再確認,並由報名者本人出具證明,由訓練 單位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 加口試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另具有就業保 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 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 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
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屆期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 分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
依序錄訓,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未參 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二)筆試前,報名者應出示身分與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 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身分及資格之證 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 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三)筆試階段:應設置二名(含)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十 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 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四)口試階段:
1、訓練單位應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參加口 試人數以預訓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2、應設置二名(含)以上之口試委員,並得由就業服務人員、職業 訓練人員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
3、口試前應告知學員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口試內容應與學員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 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
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五)訓練單位應以 TIMS 系統列印公告參加筆試、口試人員及甄試 正取人員名單,並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備取人員名單則依總 分高低排序。
(六)對持職業訓練推介單者未予錄訓時,訓練單位應即回報原推 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
訓練單位應於甄試後三個(含)工作日以內,以郵寄、簡訊或其 他方式通知甄試結果,並公告由 TIMS 系統列印之錄取名單(含備 取名單)、最低錄取分數、筆試試題及答案。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
報到結束尚有缺額時,訓練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逾時或未 依規定辦理報到或遞補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十三、訓練單位為招訓宣導之文宣應由地方政府統一規範,且應符合預算 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且招訓簡章之文宣併同訓練計畫送地方 政府審核後,始得刊登,並應載明地方政府授權招訓字號以及經 費來源為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並與參訓學員簽訂職業 訓練契約書(如附件七),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義務,並獲 得學習、申訴管道及各項輔導服務等相關資訊。
訓練單位受理民眾報名時,應至 TIMS 系統查詢報名者參訓紀 錄,並查驗其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學員參訓當日,訓練單位應為學 員(含在職者)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訓字保)事宜,並應依規定核對 其參訓身分及資格等行政作業事項;另應於開訓後十五日之次日 起算二個工作日內,檢送參訓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文件,
供地方政府審查,須補正資料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個工 作日內補正。
訓練單位應配合 TIMS 系統規範辦理之訓練課程、成績考核、就 業成果、學員滿意度調查等作業事項,以確保訓練資料之完整性;
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參訓學員之個人資料,採行適當 之安全措施。
十四、地方政府應不定期及不預告方式訪視訓練單位實際施訓情形,每一 訓練班別至少訪視一次,並作成訪視紀錄。
訓練單位應於訓練場所備妥當日及前一次教學(訓練)日誌、學 員簽到(退)表、當日缺課之請假單、退訓/提前就業申請表、勞保加 退保明細表、學員書籍(講義)材料領用表、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
學員服務手冊或權利義務公告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供地方政府 不定期查閱。
地方政府經訪視訓練單位有行政、教務、輔導及會計等問題或 缺失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並應加強訪視,將其結果列
入紀錄,作為下次評選之參考。
十五、訓練單位於各班次結訓後九十日內,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並結合 當地就業輔導體系與資源,積極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及就 業。
訓練單位應辦理學員訓後就業職業與參訓職類關聯性之認定 作業,並將認定結果輸入 TIMS 系統。訓後就業關聯性之認定原則 如下:
(一)學員訓後就業之工作內容運用訓練職類相關技能或知識。
(二)學員訓後就業之行業別、職業別與參訓職類具相關性。
訓練單位應於該班次結訓後一百二十日內,將參訓學員之下 列訓練成效,登錄於 TIMS 系統,並由 TIMS 系統逕匯入衛生福利 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
(一)具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身分之學員於結訓後九十日內之就 業情形、於照顧服務產業就業之單位類型、到職日期、就業單位 名稱、地址、連絡方式、工作職稱或條列摘述主要工作內容、工 作薪資、個人聯絡地址及電話等項。
(二)具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身分之學員,於訓後九十日內仍未 就業原因。
(三)在職學員之訓後動態調查(如附件八)。
十六、參訓學員之實際參訓時數,須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
方得參加成績考核;地方政府依其成績考核結果,補助下列個人 訓練費用:
(一)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如附件九),且符合免 繳自行負擔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對照總表(如附 件十)所列對象身分之一者,依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全額 補助。
(二)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未具前款所列對象身 分者,依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費 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三)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未取得結業證(明)書者,依前二款 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二分之一。
(四)在職勞工參加本計畫之補助金額,納入本署產業人才投資方 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十七、參訓學員經考評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業證明書,且應載 明經費來源為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並載明地方政府核定訓練計畫 之日期、文號、參訓期間及訓練時數。
訓練單位應於各訓練班次結訓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結訓學員 名冊、出席情形及考核成績等相關資料函送當地地方政府備查。
十八、訓練單位應依地方政府核定之個人訓練單價計算學員補助費用,於 該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函送下列文件至地方政府,辦理學員補 助費用請領作業:
(一)結訓學員名冊。
(二)結業證書影本。
(三)受補助學員印領清冊正本。
(四)訓練單位開立之學員繳費收據及訓練單位領據等原始憑證正 本。
(五)鐘點費印領清冊影本(如附件十一)。
(六)學員領料確認單正本(如附件十二)。
請領(結報)受補助經費時,所檢附之上列支出憑證應依政府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 補(捐)助金額。
訓練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憑證真實性負責,有不實 者,應負相關責任。
地方政府審查訓練單位所送資料,經審查通過者,撥付補助 款至訓練單位。
訓練單位應於前項補助款收訖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轉發受 補助學員,並於轉發完畢後函知地方政府。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尚有結餘款者,訓練單位應按補 助比例繳回;因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同。
地方政府應將訓練單位所送核銷文件等留存備查;各分署應 依本署通知,安排業務單位人員及會計人員訪查轄區地方政府上 年度辦理職業訓練憑證核銷情形,並填寫訪查縣市政府辦理職業 訓練經費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留存分署以備查驗。
十九、地方政府應於經費所屬會計年度之十二月十五日(含)前,檢附訓練 經費核銷總表(如附件十三)、人事費與規劃控管作業費支出明細 (如附件十四),向轄區分署辦理結銷及繳回剩餘款。
地方政府於年度結束後,應就該年度本計畫辦理情形彙整所 開辦各該訓練班次資料,包括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訓練計畫 執行情形報告、各班次訪查次數統計表、訓後就業調查、檢討與建議 等事項,製成結案報告書,並於次年五月底前函送轄區分署。
本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經費採就地查核方式辦理,
地方政府應將憑證獨立裝訂成冊,並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管。
二十、參訓學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個人資料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
應負相關責任。經審查不符補助資格條件者,不予補助。
參訓學員於參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署、分署、地方政 府或訓練單位辦理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二十一、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政府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 止原核定補助,且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
不得參訓: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
(二)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 為簽名。
(三)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四)其他未符本計畫規定情事,並經地方政府認定情節重大。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地方政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已 撥付之補助費用;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二十二、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政府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尚 未開訓之班次,並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
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訓字保),經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未依本計畫或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訓練班次 之行政作業、訓練計畫變更或會計核銷等作業,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四)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致有前點之情事。
(五)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地方政府未核定或撤銷核定之訓練 費用,經限期退還學員,屆期仍未配合辦理。
(六)妨礙、拒絶接受本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訓練稽核,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不配合。
(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配合辦理。
訓練單位因前項規定受處分,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者,
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二十三、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政府得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尚 未開訓之班次,並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
不予受理申請本計畫:
(一)違反第十點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或浮報訓練經費,申辦本計畫。
(四)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分署、地方政府或其他單位申請經費 補助。
(五)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文書,並經查證屬實;或要求學員配 合辦理不實資料之情事。
(六)訓練經費支用不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七)因故意或過失致學員於訓練期間發生傷病情事,情節重大。
訓練單位因前項規定受處分,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者,
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二十四、訓練單位應將該班次相關資料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署及分署必 要時得派員抽查。
地方政府每年應查核訓練單位辦理課程之支出原始憑證,
查核訓練單位家數至少為核銷家數之百分之十,並以訪視有異 常、經檢舉在案者為優先。如支出原始憑證與所核定訓練課程計 畫經費有差額,地方政府應以書面追繳差額。
訓練單位應依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接受評鑑。
二十五、地方政府應於每月十日前,向轄區分署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 署提報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之執行情形,並副知本署。
二十六、為提升照顧服務員訓練成效,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績效考核方 式如下:
(一)考核指標(如附件十五)。
(二)考核時間:每年六月底前舉行完畢,必要時得變更或延長之。
(三)考核成績等第區分:
1、考核成績逹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2、考核成績逹八十分(含)以上未逹九十分者為甲等。
3、考核成績逹七十分(含)以上未逹八十分者為乙等。
4、考核成績未逹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考核成績評定後,依成績高低獎勵地方政府,獎懲方式如 下:
1、成績列優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功 一次。
2、成績列甲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嘉 獎二次。
3、成績列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嘉 獎一次。
4、成績列丙等者,應於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研提相關說明及 改善計畫,送本署備查。
二十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附件一
○○○年度訓練計畫書
訓練地點所屬縣市:
班別名稱:
班別屬性: (一) 在職班 職前班
(擇一勾選)(二) 假日班 平日班
(擇一勾選)(三) 全日制 非全日制
(擇一勾選)訓練單位基本資料:
單 位 名 稱 統 一 編 號
負 責 人 姓 名 ( 訓 ) 勞 保 証 號
(*註)
09 單 位 地 址
訓 練 地 址 □□□
□同單位地址
聯 絡 人 聯絡電話
*註:若未曾接受本署或各分署委託或補助辦理訓練、或未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訓字 號勞保証號者,可免填,惟俟審查合格核定後,應於開訓當日攜帶核定公文 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公司大小章及學員加保名冊,至勞工保險局申 請。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壹、開班計畫表
班別名稱(及期別) 訓 練
起 迄 日 期 上課
時間 訓練
人數 報 名
起 迄 日 期 個人訓練費(元) 學員負擔
(元) 政府負擔 (元)
(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列)
貳、訓練計畫簡介
班別名稱 訓練人數: 人
起迄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訓練時數: 小時 緣 由
目 標一、課程目標:(應說明可以學到哪些技能,包括所要培訓職業或特定職 位之職業能力技巧、知識、態度…認知)
2、 就業展望:(應說明習得之技能運用之職場領域與訓後目標就業領 域)
訓練對象(說明參加本項訓練應具有之參訓資格、身分及相關條件)
錄訓方式(說明本項訓練之甄試與甄試方式)
課程大綱
課程編配 專業課程 實習課程 其他課程
小時 小時 小時 合計 小時
費 用 鐘點費:
元
勞保費:
元
材料費: 元 學雜費:
元
行政管理費:
元
其他費用: 元 訓練費用合計: 元 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元 經費來源
預期效益 備 註
參、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班別名稱:
區
分
週 次 月 次 起 迄
課目 與 日期 時數
學
科 一
般
學
科
A1.小計 專
業
學
科
A2.小計
A.合計(=A1+A2)
術
科
B1.專業術科 應
用 實 習
回覆示教 臨床實習 其他實習課程
B2.小計
B.合計(=B1+B2)
C.總計(=A+B)
備
註
肆、師資名冊
班別名稱: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學 經 歷 現 職 擔 任 課 程 備 註
超過師資 鐘點費標 準(800 元 /時)者,
請具體補 充說明
師 資 之 特 殊 性
編 列 之 正 當 性
(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列)
伍、就業輔導計畫表
計畫名稱:
訓練單位名稱:
班別名稱:
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計畫、
方式
(如:就業輔導機制、就業機 會開拓與掌握、如何積極有 效輔導學員就業等)
可協助輔導就業之人員 人
擬結合之就業機會
過去三年承辦相關職訓 班之就業率(%)
(請檢附相關就業成效證明)
本訓練班預期達成之就 業率(%)
訓後就業率之計算標準:
【(就業人數+提前就業人數
-屬公法上救助關係領取津 貼就業人數)/(結訓人數+
提前就業人數-屬公法上救 助關係領取津貼就業人數-
提前就業人數-在職 者) 】*100%
陸、經費明細表
訓練單位名稱:
班別名稱:
訓練期間: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訓練人數: 人 訓練時數: 小時 訓
練 經 費 項 目
項 目
科目 時數 單價 小計
A 鐘 點 費
A1 學科老師
A2 術科 老師
臨床實習(1 班次編
列上限 3 名老師)
其他術科 (含回覆示教) A3 助教
鐘點費合計 A=A1+A2+A3
項目 數量 單價 小計
B 學雜費 人
C 材料費 人
D 勞工保險費(請依第 8 點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編列)
人 E 設備使用或維護費
(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 3 元為原則)
人 F 場地費(每場次編列上限 2,500 元,
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 1 場次,每班 次編列上限 5 萬元)
場
G 宣導費 (每班次編列上限 2 萬元)
H 行政管理費 (以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總和之 10%為上限)
本班次總訓練費用 T=A+B+C+D+E+F+G+H
失業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每人期)U=T/訓練人數 在職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每人期)V=(T-D)/訓練人數
柒、預定材料明細表
班別名稱:
項次 個人/共用 材料名稱 規格 單位 數量 參考單價 備註
預估訓練 1 人份材料費單價:新臺幣 元整
(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列)
捌、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
班別名稱:
姓 名
中文 電
話
(公)
英文 (宅)
計畫主持 人之學
、經歷
計畫主持人近三年參與之訓練計畫
計 畫 名 稱 ( 班 名 ) 擔 任 工 作 起 迄 年 月 主 辦 機 關 辦 理 績 效
提案單位之組織運作情形(並請檢附相關資料)
本計畫配置之專案人力情形
附件二
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申請單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聯絡人姓名: 聯絡電話:
壹、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一班別名稱 二 訓練單位名
稱
(全銜) 所在地 (請填詳細地址)
三訓練 場所
名稱 (全銜) 負責人
姓名 所在地 (請填詳細地址) 負責人
住所
四 擬申辦訓練職類(班次)
容量(人數) 訓練實施方式 訓練期間 相關建物安全情形(請註明)
五 土地面 積
(平方公尺) 土地使用 權取得情形
六 建築物之設計
建築物 總面積
(平方公尺) 建築物取 得 使用情形 建築物名
稱
間數 面積
(平方公尺)
備註 建築物名 稱
間數 面積
(平方公尺)
備註
七 可提供之訓練設備
設備名稱 規格 數量 備註 設備名稱 規格 數量 備註
備註:本欄不敷使用時,請依相同格式加頁填列。
貳、教學環境資料表
班別名稱:
教室地址
容納人數
項 目 名稱、規格、用途、數量
教學環境 (教室坪數、照 明度、整體環
境等)
照片一、 (4 X 6 教室正面照)
※ 每一教室需填寫一份。
照片二、 (4 X 6 教室側照)
照片三、 (4 X 6 整體環境照)
※ 每一教室需填寫一份。
參、實習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班別名稱
實習訓練場所 名稱 地址 實習訓練場所
面積(平方公 尺)
可容納人數 建物安全情形
可提供之訓練設備
設備名稱 規格 數量 備註
(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列)
附件三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預定明細 表
單位名稱: 縣/市政府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地 址:
承辦單位名稱: 聯絡人姓名及職稱:
辦理職業訓練班別、人數及時間:
編 號
班別 名稱
預訓 人數
受訓 資格
報名起 訖日期
訓練起 訖日期
訓練 時數
規劃 控管 作業 費 (元)
人事 費用 (元)
訓練費用 訓練單位 名 稱
備 個人訓 註
練費用 (元)
班次訓 練費用 (元)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合計
註:1.本表務請於完成核定作業後詳實填寫,並按請款期程函送轄區分署審定,據以請 領預撥款項。
2.請依預定開訓日期之優先次序填寫班別名稱(欄位如有不足,請自行增列)。
附件四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本人 報名參加 ( 訓練單位名稱 ) 辦理 ( 班別名稱 ) 訓練,已詳閱招生簡章規定,並已確認符合下方報名身分及報名資格,
且確實勾選無誤,如有不實,本人願意放棄參加筆試、口試、錄訓及申請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並負一切法律責任。
壹、報名資格:
本人報名身分為:(下列選項請擇一勾選) 一、□失業或待業勞工,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無勞保加保紀錄。
加保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惟確實無工作。
二、□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含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投保者)或農 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非屬軍公教在職人員。
貳、失業或待業勞工聲明事項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下列選項請擇一勾選)
□本人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本人未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
二、本人已充分瞭解下列規定,不得免責:(下列選項請擇一勾選,勾選
”否”者,不得報名)
□是 □否
1.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錄訓【下列參訓歷史統計範圍 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1)報名班次之報名截止日尚處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 90 日就業
輔導期間。
(2)開訓日前 1 年內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 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3)開訓日前 2 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含中途離、
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者)。
(4)開訓日前 2 年內已有 2 次(含)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 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內離訓者),且於結訓後 90 日內均無 就業效果或紀錄。但可提供開訓日前 2 年內確有投保勞工保險 (不含職業工會、農會、漁會及公法救助關係領取津貼之保險
者)之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2.同時具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及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分時,
應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非自願離職者身分請領「就業保險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惟未能於報名之班次開訓前確認身分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 願離職者,得依規定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定之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但如發現 2 年內曾領取「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 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合計超過 6 個月者(身心障 礙者為 12 個月),將依規定追繳溢領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 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此致
○○○○○○(填訓練單位名稱)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簽章)
(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 同意)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本人 報名參加 ( 訓練單位名稱 ) 辦理 ( 班別名 稱
) 訓練課程,並已瞭解下列內容,同意由勞工主管機關、公立職 訓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據點或上開訓練單位查詢本人職業訓練、
就業保險、勞工保險、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 關資料至蒐集目的消失為止:
一、適用對象:本國失業之國民、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及獲准依 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等報名參加 失業者職業訓練課程者。
二、內 容: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需同意勞工主管機關、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或職業訓練單位 查詢其職業訓練、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本署網際網路 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後,方 可受理報名職訓課程之申請;若不同意查詢個人相 關資料,將無法進行資格審核處理作業。
三、保密:本案之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四、同意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本人個人參訓資料提供給照顧服務職 類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予以保密。
此致
○○○○○○(填訓練單位名稱)
立同意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簽章)
(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 同意)聯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就保非自願離職者職訓推介作業流程
附件七
職業訓練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訓練單位:○○○(全銜)(以下簡稱甲方)
受訓學員:○○○(以下簡稱乙方)
訓練班別:○○年度第○○期○○○○班 乙方法定代理人:○○○
【乙方如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 意】
前開當事人基於確保訓練品質、訓練資源有效利用、保障受訓權益及維持訓練秩序等 之需要,經乙方報名參加甲方開辦之職業訓練,甲、乙雙方同意在訓練期間約定如下:
第一條 乙方於受訓期間應遵守甲方規定,完成訓練課程。
甲方於訓練期間應對乙方之學科、術科訓練課程之學習結果及操行辦理評量。
第二條 乙方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並完成所有回覆示教課 程及臨床實習課程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第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離訓:
一、重大傷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 院或區域級以上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
二、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而無法繼續受訓者。
三、奉召服兵役者。
四、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有適當工作機會而提前就業 者。
五、其他經委託甲方辦理訓練之機關認定者。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願無異議同意甲方得視情節,為退訓之處理:
一、於受訓期間,扣除公假及喪假外,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該訓練班次全 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八、或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時數百分之四、或參訓 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或訓期未滿二分之一且找到工作而未能繼續參 訓者。
二、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 練或在職訓練課程期間,同時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者。但參加各分署 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而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 職身分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三、以偽造文書、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第四條 乙方於參訓期間,經查獲有不符參訓資格、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為其 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等情事,依下列原則處理:
二、如確有工作事實,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
三、如有受僱加保,卻無工作事實,應由乙方出具證明,且由甲方就乙方加 保情形,通報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乙方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參訓。
第五條 乙方對於訓練相關設施,應盡善良使用及管理之義務,如可歸責於乙方之 事由而發生損害情事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條 乙方為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獎助對象時,甲方應協助乙方申請 相關補助或津貼。
第七條 乙方經甲方依據第一條評量其訓練課程成績及操行皆合格者,甲方應發給 結業證明書。
第八條 有關學員差勤管理、申訴管道、離、退訓作業及參訓學員聲明書等相關訓練規 定,由甲方訂定學員手冊規定辦理,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 同等之效力。學員手冊與本契約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以本契約為主。
以上契約條文經甲、乙方詳細閱讀後簽立,並各持正本一份,以茲遵守。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簽章)
身分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戶籍所在地:
乙方法定代理人: (簽章)(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 意)
身分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訓練單位用印及負責人章)
附件八
在職之參訓學員訓後動態調查表
年度 學員姓名:
為瞭解學員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後,近況與未來動向,請協助調查並將 表中每一項打表示,供本署改進之參考。謝謝!
單位名稱: 課程名稱:
上課期間: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總時數: 小 時
1、 學員近況
(1)學員訓後任職情形為何?
□1.留任原公司 □2.轉換至同產業的公司 □3.轉換至不同產 業的公司 □4.已離職,待業中【若選此項,免填第(二)至第 (五)題題目】
(2)學員於結訓後薪資有提升嗎?
□1.大幅提升 □2.小幅提升 □3.沒有變化 □4.小幅減少
□5.大幅減少
(3)學員訓後的職位有變化嗎?
□1.升遷 □2.調職 □3.沒有變化 □4.降職
(4)本項訓練對學員目前工作表現有幫助?
□1.幫助非常大 □2.幫助頗多 □3.有幫助 □4.幫助有限
□5.完全沒幫助
(5)本項訓練對學員第二專長培育有幫助?
□1.幫助非常大 □2.幫助頗多 □3.有幫助 □4.幫助有限
□5.完全沒幫助
2、 訓後是否投入與課程相關工作
(6) 學員參訓前的工作內容是否與照顧服務員職訓課程內容相關?
□1.做照顧服務工作 □2.在長照機構工作,但非照顧服務工作
□3.照顧家人或親友 □4.其他工作
(7) 學員參訓後的工作內容是否與照顧服務員職訓課程內容相關?
□1.做照顧服務工作 □2.在長照機構工作,但非照顧服務工作
□3.照顧自己的家人或親友 □4.其他工作
(8)請問您目前的就業單位(就業場域)屬於下列那一種(可複選)?
□2.社區式:□a.日間照顧中心 □b.小規模多機能服務
□c.家庭托顧 □d. 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
□3.機構式:□a.護理之家 □b.老人福利機構(老人養護中心、
長期照護中心等)
□4.醫院 :醫療院所
□5.其他 :□a.家庭親屬照顧(護) □b.其他照顧(護)工作
□6.非照顧(護)相關工作
附件九
結業證明書
證書字號:(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
(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民國 年 月 日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參加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 分署補助( 訓練單位名稱 ) 辦理之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含實習)共計 小時,訓練 結業。
特此證明
○○縣(市)長 ○○○
或○○縣(市)局(處)長
(如係委託辦理者,請受託單位一併用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本證明書格線長 20 公分,寬 14 公分;背頁應載明訓練課程、時數)
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
訓 練 課 程 單 元 時數
附件十
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 應附證明對照總表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一、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失業 者
(一)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非自 願離職失業 者
(二)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自願 離職失業者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 職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 職業訓練。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二、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就業保險法施行前 已參加勞工保險之 勞工,自就業保險 法施行之日起,取 得被保險人身分;
就業保險法施行後,
自投保單位申報參 加勞工保險生效之 日起,取得被保險 人身分。
二、獨力負擔家 計者
一、資格條件: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 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未 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 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 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 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在學證明指 25 歲(含)以下仍在國
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 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 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無 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 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五)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中高齡者 一、資格條件:年滿 45 歲至 65 歲間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四、身心障礙者 一、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五、原住民 一、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六、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 戶中有工 作能力者
一、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七、長期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 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 記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開訓前 1 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 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四)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八、二度就業婦 女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戶口名簿或其他足 以釋明因家庭因 素退出職場相關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記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
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或個人 網路查詢作業被保險人之投保年資資料。
(三)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 服務證明(載明離職日)。
(四)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 病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 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 (五)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資料。
九、家暴及性侵 害被害人
一、資格條件: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 身分證明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本項適用對象為失 業之家庭暴力與 性侵害被害人、及 遭受家庭暴力之 在職者。
十、更生受保護 人
一、資格條件:更生受保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十一、外籍及大 陸地區 配偶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 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 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 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
二、應備文件:
(一)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二)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十二、跨國(境) 人口販 運被害 人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 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影本。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民之失
業者
得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 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十四、無國籍人 民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第 4 項 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 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十五、因犯罪被 害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下列資格,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 6 年內 報名參訓者:
(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 監護人。
(四)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 身分證明書」正本(如附件十-1)。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十六、因重大災 害受災 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依「勞動部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助 計畫」第 9 點所公告之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如因故無法提 出證明,得以「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由訓練單位 代為查詢。
(三)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家屬因重大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重大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十七、受貿易自 由化影響 者
一、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最近一次受僱事業單位屬行政院因應 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以下簡稱調整支援 方案)適用對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失業者及在職者皆 適用。
特定身分者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1.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後離職者。
2.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前 183 日內離職者。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3.受僱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如投保資料、薪資證明等)。
二、在職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
適用對象且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 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
(二)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參訓學員無法於資訊系統自動勾稽時,得要求學員 自行檢附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 民健康保險明細表影本。
十八、自立少年 之失業 者
1、 資格條件: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少 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計畫」自立少年資格,且於身分 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報名參訓之失業者:
(一)以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經 2 處以上安置,仍無法 適應機構生活,經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且具自立生活 能力者優先,且應至少服務至其年滿 18 歲。
(二)年滿 18 歲結束安置 1 年內者。
(三)結束安置逾 1 年,經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供自立 生活適應協助者。
(四)其他經受委託之安置教養機構或民間團體評估有需 要自立生活,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同意提供其自立 生活適應協助者。
2、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三)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自立少年身分證明文件(如附件 十-2)。
十九、其他經直 轄市、縣 (市)政 府或其 委託計 畫之社 工人員 訪視評
一、資格條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 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
二、應備文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本項適用對象包含 高風險家庭成員及 遊民等失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