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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 110 年新進職員甄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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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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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 110 年新進職員甄試簡章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 110 年新進職員甄試委員會 編

甄試網站:https://exam.taipower.com.tw

(2)

重要日期摘要

一、報名日期:

110 年 7 月 9 日(9:00)至 110 年 7 月 20 日(24:00)止。

本甄試一律採「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期限內至甄試網站完成報 名(網址:https://exam.taipower.com.tw)。甄試簡章建置於上述 網站及經濟部與各用人機構網站,請自行上網列印,不另販售。

二、繳費期限:

110 年 7 月 21 日(24:00)止。

應於上述期限內完成繳費,始完成報名手續。

三、寄發入場證(含考試注意事項)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本甄試入場證以郵件寄發,報考人亦可自行至甄試網站查詢列印

,並憑證入場應考。

四、初(筆)試日期:

110 年 10 月 31 日(星期日)。

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將於 110 年 10 月 21 日公告 在甄試網站(須以報名序號查詢),並於考試前 1 日在臺北、臺中

、高雄、花蓮 4 個考區之各考場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

五、公布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

110 年 11 月 1 日。

六、試題或答案疑義提出期限:

110 年 11 月 1 日至 110 年 11 月 8 日。

應考人對初(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時,

應於公布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之日起 1 週內,至甄試網站下載 試題及答案疑義處理申請表,以書面申請。

七、參加複試人員名單預定公告日期:

預定 111 年 1 月 5 日在甄試網站及經濟部與各用人機構網站公告 參加複試人員名單,惟實際公告日期視本甄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參加複試人員名單公告後,另以電子郵件及簡訊通知(各節次

均缺考者不予通知)應考人自行至甄試網站查閱初(筆)試成績及

結果,不另寄發紙本成績單。

(3)

八、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參加複試人員名單公告之次日起 5 日(不含假日)內(預定為 111 年 1 月 12 日前,郵戳為憑),至甄試網站下載成績複查申請表,

以書面申請。

九、錄、備取人員名單預定公告日期:

預定 111 年 3 月 10 日在經濟部公布欄公告榜示,並在甄試網站 及經濟部與各用人機構網站公告,惟實際公告日期視本甄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定,如有更動,將另於甄試網站公告。

十、預定進用日期:

錄取人員之分發以一次為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分發、更 改類別或保留資格,備取遞補者亦同。錄取人員預計於 111 年 4 月 11 日進用,惟實際進用日期視本甄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如 有更動,將另於甄試網站公告。

備取資格於榜示之日起 4 個月內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 者,不得要求分發進用。

十一、其他: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後續將密切留意疫情

發展、配合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之警戒標準及防疫相關因應政策情

形,規劃各項防疫應變措施且進行滾動式檢討,並即時於甄試網

站發布最新公告,請應考人做好健康管理並留意相關訊息。

(4)

目 錄

壹、報名資格及甄試類別

一、共同資格條件 第 1 頁

二、甄試類別、錄取用人機構及暫定人數、報名學 歷科系限制、初(筆)試科目與配分,以及工作

性質 第 2 頁

貳、報名及繳費

一、報名日期(110 年 7 月 9 日至 7 月 20 日) 第 7 頁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第 7 頁

三、報名注意事項 第 7 頁

四、繳費(110 年 7 月 9 日至 7 月 21 日) 第 8 頁 參、初(筆)試(110 年 10 月 31 日) 第 9 頁 肆、複試(含查驗證件、複評測試、現場測試、口試) 第 11 頁

伍、錄取、備取及進用 第 13 頁

陸、疑義詢問及訊息公告 第 16 頁

柒、附錄

一、部分類別科系限制表

二、各類別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5)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 110 年新進職員甄試簡章

壹、報名資格及甄試類別:

一、共同資格條件: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學歷: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符合各甄試類別所訂之科系 限制者,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輔系報考。

2.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其科別符合甄試類別所訂之科 系限制者。

3.複試時須繳驗符合上開規定之畢業(學位)證書正本或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 過證書正本,否則不得參加複試。

(三)其他:

1.參加本甄試合格錄取者,分別依業務需要進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台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中油)、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進用後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規定,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一律投保公教人員保險,退休金 之給與標準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辦理(目前同勞動基準法 規定)。

2.本甄試錄取人員如經發現有下列不得進用為國營事業人員情形之一者,各事業 機構將不予進用或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 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6)依公務人員法令停止任用、派用人員。

(7)禠奪公權尚未復權。

(8)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98 年 11 月 22 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9)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 10 年者。

前項(2)所稱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兼具外國國籍之錄取人員,須於報到前辦理放棄 外國國籍,否則將不予進用,並於報到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 得證明文件,否則將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3.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年滿 65 歲 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4.應考人參加本甄試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相關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 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於進用

(6)

前發現者,不予進用;於進用後發現者,立即終止勞動契約,並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報考本甄試。

二、甄試類別、錄取用人機構及暫定人數、報名學歷科系限制、初(筆)試科目與配 分,以及工作性質:

(一)共同科目:分國文、英文 2 科(合併 1 節考試),各占初(筆)試成績 10%,合計 20%。

(二)專業科目:各類別考試科目如下表,所列科目均為考試範圍,合計占初(筆)試 成績 80%。

(三)甄試類別、錄取用人機構及暫定人數、學歷科系限制、專業科目與配分,以及工作性 質:

甄試 類別

錄取用人機構

及暫定人數 學歷科系限制 專業科目 A 與配分

專業科目 B

與配分 工作性質簡述

1 企管

一般名額 台糖 7 人 台電 88 人 中油 15 人

台水 7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不限科系

1.企業概論 2.法學緒論 30%

1.管理學 2.經濟學 50%

業 務 經 營 、 行 銷

、 企 劃 、 總 務 、 採 購 、 客 戶 服 務 及 契 約 規 劃 與 執 行等相關業務。

專案離島名額 馬祖(台電) 5 人 合計 122 人

2 人資

台電 5 人 台水 1 人 合計 6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不限科系

1.企業管理 2.法學緒論 30%

1.人力資源管理 2.勞工法令

50%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相 關業務。

3 財會

台糖 2 人 台電 23 人 中油 4 人 台水 5 人 合計 34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不限科系

1.政府採購法規 2.會計審計法規

30%

1.中級會計學 (70%) 2.財務管理

(30%) 50%

會 計 報 表 編 製 、 收 支 審 核 、 帳 務 處 理 、 財 務 規 劃

、 成 本 分 析 、 採 購 監 辦 等 相 關 業 務。

4 大眾 傳播

台電 4 人 合計 4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不限科系

1.新媒介科技 2.傳播理論

30%

1.新聞報導與寫 作

2.公共關係與危 險處理

50%

新 聞 處 理 及 議 題 管 理 、 企 業 公 關 溝 通 及 政 策 行 銷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 業 務 經 營 、 行 銷

、 企 劃 、 總 務 、 採 購 、 客 戶 服 務 等相關業務。

(7)

甄試 類別

錄取用人機構

及暫定人數 學歷科系限制 專業科目 A 與配分

專業科目 B

與配分 工作性質簡述

5 資訊

台糖 3 人 台電 35 人 中油 29 人 台水 2 人 合計 69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不限科系

1.計算機原理 2.網路概論

30%

1.資訊管理 2.程式設計 50%

資 訊 系 統 規 劃 、 設 計 、 開 發 與 維 護 及 網 路 、 資 訊 安 全 等 相 關 業 務

6 圖書 資訊

台電 4 人 合計 4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不限科系

1.圖書館學與資 訊科學概論 2.資訊系統與資

訊檢索

30%

1.讀者服務 2.技術服務

50%

圖書館技術服務、

讀者服務、檔案管 理及其相關電子化 等相關業務。

7 統計 資訊

台電 2 人 中油 2 人 合計 4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不限科系

1.統計學 2.巨量資料概論

30%

1.資料庫及資料 探勘

2.程式設計 50%

資 料 庫 及 模 式 庫 之 建 立 與 維 護 、 巨 量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與 應 用 、 數 量 方 法 分 析 與 應 用 及 資 訊 系 統 及 網 站 程 式 之 規 劃 、 開 發 、 維 運 等 相 關業務。

8 政風

台電 3 人 中油 3 人 合計 6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不限科系

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

30%

1.刑法 2.刑事訴訟法

50%

政 風 業 務 相 關 工 作。

9 法務

台糖 3 人 台電 2 人 中油 4 人 合計 9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須符合本類 別科系限制(參 附錄一)

1.商事法 2.行政法 35%

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45%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 參 與 爭 議 事 件 之 解 決 及 處 理 法 律 事 務 等 相 關 業 務

10 地政

台糖 10 人 台電 4 人 台水 1 人 合計 15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須符合本類 別科系限制(參 附錄一)

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

30%

1.土地法規與土 地登記 2.土地利用

50%

業 務 用 地 現 場 勘 查 、 取 得 及 不 動 產 活 化 、 經 營 管 理等相關業務。

(8)

甄試 類別

錄取用人機構

及暫定人數 學歷科系限制 專業科目 A 與配分

專業科目 B

與配分 工作性質簡述

11 土木

台糖 2 人 台電 35 人 中油 5 人 台水 21 人 合計 63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須符合本類 別科系限制(參 附錄一)

1.應用力學 2.材料力學 30%

1.大地工程學 2.結構設計

50%

土 木 工 程 之 規 劃

、 勘 測 、 設 計 、 施 ( 監 ) 工 、 管 理

、 檢 驗 、 維 護 、 採 購 等 相 關 業 務

12 建築

台電 10 人 合計 10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須符合本類 別科系限制(參 附錄一)

1.建築結構、構 造與施工 2.建築環境控制

30%

1.營建法規與實 務

2.建築計畫與設 計

50%

建 築 工 程 之 規 劃

、 設 計 、 請 照 、 圖 資 審 查 及 赴 工 地 現 場 從 事 工 程 監 造 、 品 質 督 導

、 查 證 ( 驗 ) 與 驗 收 辦 理 等 相 關 業 務。

13 機械

一般名額 台電 118 人 中油 30 人

台水 1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須符合本類 別科系限制(參 附錄一)

1.應用力學 2.材料力學

30%

1.熱力學與熱機 學

2.流體力學與流 體機械

50%

機 械 工 程 及 相 關 設 施 之 規 劃 、 設 計 、 監 造 、 安 裝

、 維 護 、 運 轉 值 班 及 油 輪 輪 機 等 相關業務。

專案離島名額 澎湖(中油) 1 人 合計 150 人

14 電機 (一)

一般名額 台糖 1 人 台電 257 人 中油 4 人

台水 11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須符合本類 別科系限制(參 附錄一)

1.電路學 2.電子學 30%

1.電力系統與電 機機械 2.電磁學 50%

機 電 、 儀 控 工 程 及 相 關 設 施 之 規 劃 、 設 計 、 監 造

、 安 裝 、 維 護 、 運 轉 值 班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等 相 關 業務。

專案離島名額 馬祖(台電) 1 人 澎湖(台電) 2 人

合計 276 人

15 電機 (二)

一般名額

中油 14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須符合本類 別科系限制(參 附錄一)

1.電路學 2.電子學 30%

1.電力系統 2.電機機械 50%

機 電 工 程 及 相 關 設 施 之 規 劃 、 設 計 、 監 造 、 安 裝

、 維 護 、 運 轉 值 班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等相關業務。

專案離島名額 澎湖(中油) 1 人 合計 15 人

(9)

甄試 類別

錄取用人機構

及暫定人數 學歷科系限制 專業科目 A 與配分

專業科目 B

與配分 工作性質簡述

16 儀電

台電 44 人 中油 3 人 合計 47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須符合本類 別科系限制(參 附錄一)

1.電路學 2.電子學 30%

1.計算機概論 2.自動控制

50%

儀 電 、 儀 控 設 備 之 規 劃 、 設 計 、 監 造 、 安 裝 、 維 護 、 運 轉 值 班 等 相關業務。

17 環工

台電 5 人 中油 7 人 台水 2 人 合計 14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須符合本類 別科系限制(參 附錄一)

1.環化及環微 2.廢棄物清理工

程 30%

1.環境管理與空 污防制 2.水處理技術

50%

1.污染防治、溫室 氣 體 管 理 、 廢 水 規 劃 與 審 查

、 廢 棄 物 管 理

、 環 境 生 態 之 規 劃 、 設 計 、 環 境 與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等 相 關 業務。

2.自來水工程規劃 設 計 、 施 工 、 設 備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 水 質 管 理 與 研 究 及 檢 驗 等 相 關 業 務

18 職業 安全 衛生

台電 3 人 中油 7 人 台水 1 人 合計 11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須符合本類 別科系限制(參 附錄一)

1.職業安全衛生 法規

2.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

30%

1.風險評估與管 理

2.人因工程

50%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等相關業務。

19 畜牧 獸醫

台糖 3 人 合計 3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須符合本類 別科系限制(參 附錄一)

1.家畜各論(豬 學)

2.豬病學 30%

1.家畜解剖生理 學

2.免疫學 50%

畜 牧 獸 醫 、 動 物 保 健 、 豬 隻 飼 養 及 環 保 等 日 夜 輪 班 之 現 場 管 理 、 操 作 及 未 來 派 駐 海 外 分 公 司 作 業 等相關業務。

20 化學

台電 12 人 中油 3 人 合計 15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須符合本類 別科系限制(參 附錄一)

1.普通化學 2.無機化學 30%

1.分析化學 2.儀器分析 50%

與 化 學 相 關 之 研 發 、 化 驗 工 作 、 環 境 保 護 、 水 質 檢 驗 、 監 測 、 管 理 及 運 轉 值 班 等 相關業務。

(10)

甄試 類別

錄取用人機構

及暫定人數 學歷科系限制 專業科目 A 與配分

專業科目 B

與配分 工作性質簡述

21 化工 製程

台糖 1 人 台電 1 人 中油 56 人 合計 58 人

專科以上學校畢 業且須符合本類 別科系限制(參 附錄一)

1.化工熱力學 2.化學反應工程

學 30%

1.單元操作 2.輸送現象

50%

工 場 操 作 與 設 備 維 護 、 技 術 服 務 及 製 程 模 擬 研 發 改 善 、 產 銷 規 劃 與 執 行 等 相 關 業 務。

(四)專案離島名額之說明:

1.報名專案離島名額須符合下列設籍條件之一,並應於網路報名表勾選設籍地專 案名額,如同時符合 2 個以上設籍地之設籍條件者,僅得擇一地區勾選:

(1)本人在籍且連續 5 年以上(應於 105 年 7 月 9 日以前設籍)。

(2)本人或父母或配偶,其中 1 人累計設籍 10 年以上且仍在籍。

2.報名專案離島名額者,初(筆)試成績與同類別一般名額應考人共同評比,於本 簡章第 11 頁規定該類別參加複試人數上限範圍內,依成績高低順序,通知參加 複試。

3.符合所報考類別參加複試資格者,於複試時應分別就該類別專案離島名額及一 般名額均予選填志願,經複試合格者,按下列方式錄取:

(1)依總成績高低及專案離島名額志願,按專案離島名額錄取人數依序錄取。

(2)未錄取專案離島名額者,納入同類別一般名額,依總成績高低及一般名額志 願,按一般名額錄取人數依序錄取。

(3)報名專案離島名額者,以錄取專案離島名額為優先,經錄取專案離島名額後

,不得要求放棄該錄取資格而改於一般名額中錄(備)取。

4.專案離島名額錄取人數不足時,其缺額將移列同事業機構一般名額供錄取分發。

(五)除上表所訂各類別錄取用人機構及暫定人數外,各用人機構得視業務需要,於 其預算員額範圍內,提報各類別增額人數,並經甄試委員會同意後,由試務處 於初(筆)試放榜(即公告參加複試人員名單)前公告各類別增額人數。

(六)前項增額人數係以單一錄取用人機構之單一類別為計算基礎,各錄取用人機構 所提各類別增額人數以不超過上表暫定人數 50%為原則,不足 1 人以 1 人計。

(七)上表各類別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公布如附錄二,該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範圍之例 示,相關之綜合性、應用性試題仍屬命題範圍,初(筆)試前如遇有法規修正並 公布施行,應考人應自行蒐集知悉,以修正並施行之法規作答。

(八)上表各類別報名學歷科系限制列有「相關科系」者之採認方式為:

1.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位學程修讀之課程,與上表報考 類別初(筆)試專業科目 A、B 所列考試科目中,各有 1 科名稱相同或相近,且各 取得 3 個學分以上者。非學位學程取得之學分,經學位學程抵免者亦可。【註

:學位學程係指授予學位之跨科、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2.以相關科系報考者,應於複試時繳驗畢業(學位)證書及成績單或抵免學分等證 明文件正本;課程名稱相近科目者,應另提出學校或所系科組開具之課程大綱 或授課內容之證明文件正本供審核。

(九)因現場工作及工安需要,複試時地政、土木、建築、機械、電機(一)、電機(二)

(11)

、儀電、環工、職業安全衛生、畜牧獸醫、化學及化工製程類別須實施現場測 試(請參閱本簡章第 12-13 頁),任何一個項目未達合格標準者不予錄取,請慎 選報考。

貳、報名及繳費:

一、報名日期:110 年 7 月 9 日(星期五)9:00 起至 110 年 7 月 20 日(星期二)24:00 止,逾時不予受理報名。

二、報名方式:

(一)本甄試一律採「網路報名」,不接受現場、通信報名。請於報名期限內至甄試 網站完成報名(網址:https://exam.taipower.com.tw),為避免網路壅塞,請 儘早上網辦理。甄試簡章建置於上述網址及經濟部與各用人機構網站(詳如下列 ),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販售。

1.經濟部網址:https://www.moea.gov.tw 2.台 糖網址:https://www.taisugar.com.tw 3.台 電網址:https://www.taipower.com.tw 4.中 油網址:https://www.cpc.com.tw 5.台 水網址:https://www.water.gov.tw

(二)網路報名應於報名期限內完成,報名費最遲應於 110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三)24:

00 以前繳納完畢,始完成報名手續。

三、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考人自行輸入網路報名表資料,必須正確且符合規定。

(二)網路報名表中「報考類別」、「考區」請分別擇一點選(報考類別請參照簡章各 甄試類別之資格條件勾選),請慎重考慮,報名截止後即不得更改。

(三)網路報名表中「通訊地址」必須詳細輸入 111 年 3 月中旬以前不致變更之通訊 地址;報名截止後如有變更,請至甄試網站點選「報名資料與查詢」,並選擇

「檢視/修正個人報名資料及繳費狀態」自行更新資料。

(四)入場證僅供考試時證明用,報考資格憑報考人於複試繳驗之相關證件審查認定。

(五)網路報名表勾選具原住民族、身心障礙或專案離島身分之報考人,另應於限期內 繳交符合規定之證件影本,證件影本驗畢後存查概不予退還,繳交規定如下:

1.具原住民族身分者請繳交註記原住民族身分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1 份,

凡逾期、未繳附或資格不符者,一律不具加分及報名費減半資格。

2.具身心障礙身分者請繳交報名截止前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1 份

,凡逾期、未繳附或資格不符者,一律不具報名費減半資格。

3.報名專案離島名額者請繳交符合下列設籍規定之一之「全戶」戶籍謄本影本(記 事勿省略)或遷徙紀錄證明書影本(符合設籍條件者如非報考本人,須另附「全 戶」之戶籍謄本影本),該戶籍謄本及遷徙紀錄證明書之申請日期須為 110 年 7 月 9 日以後始為有效,凡逾期、未繳附或資格不符者,一律改以同類別一般名 額報考,其設籍條件如下:

(1)本人在籍且連續 5 年以上(105 年 7 月 9 日以前設籍)。

(2)本人或父母或配偶,其中 1 人累計設籍 10 年以上且仍在籍。

4.證件影本可選擇採取傳真、電子檔上傳或掛號郵寄方式擇一辦理繳驗:

(1)傳真:請至甄試網站下載繳驗證件表,貼附及填妥相關資料後,於 110 年 7

(12)

月 20 日 24:00 以前,傳真至試務處(傳真號碼:02-23656869),並請來電確認 傳真是否成功。

(2)電子檔上傳:請將證件掃描成電子檔(格式為 JPG、PDF 或 TIF),於 110 年 7 月 20 日 24:00 以前依報名系統操作指示上傳。上傳完後應自行檢視是否上傳 成功,若因操作錯誤致檔案未上傳成功,責任由報考人自負。

(3)掛號郵寄:請至甄試網站下載繳驗證件表,貼附及填妥相關資料後,於 110 年 7 月 20 日以前(以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試務處。

(六)身心障礙報考者欲申請特殊照護及協助措施,務於網路報名系統勾選「持有身 心障礙證明文件」並填具本甄試「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試務處得要求應考 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試公平原則下,依據本甄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 維護措施要點提供適性協助。詳見甄試網站公告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 職員甄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七)行動不便之報考者,依個人身體狀況及實際需要,如有低樓層(或有電梯)之試 場、適用桌椅之需求,務請於網路報名時勾選註記,試務處得要求應考人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試公平原則下,辦理試場規劃作業。

四、繳費:

(一)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整,具原住民族或身心障礙身分報考人於限期內繳交 符合簡章規定資料,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惠(新臺幣 500 元整),同時具有上述 2 種身分者,仍減半為新臺幣 500 元。

(二)繳費方式:分為實體 ATM 轉帳繳費、網路 ATM 轉帳繳費、便利商店繳費、信用 卡線上繳費 4 種方式,請擇一辦理。最遲應於 110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三)24:00 以前繳費完畢,始完成報名手續。若因操作錯誤、繳費失敗而無法完成報名手 續,責任由報考人自負。

1.實體 ATM 轉帳繳費:

(1)請依報名系統指示自行列印繳費單。繳費單轉帳帳號係個別專用,請勿與他 人共用。

(2)可利用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費,轉帳手續費由報考人自行負擔(跨行轉帳手續 費依相關規定辦理)。轉帳證明請妥為保管以備查對。

2.網路 ATM 轉帳繳費:

報考人請自備晶片讀卡機,按報名系統指示連結點選網路 ATM 繳費,系統將自 動帶出繳款帳號及金額,請依序輸入金融卡密碼及驗證碼即可完成繳費,轉帳 手續費由報考人自行負擔(跨行轉帳手續費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另自行儲存轉 帳證明以備查對。

3.便利商店繳費:

(1)依報名系統指示輸入報名資料後自行列印繳費單,請使用 A4 尺寸白色紙張單 面列印,並儘量使用雷射印表機;以噴墨印表機列印時,請選擇最佳列印品 質,如代收便利商店無法讀取時,請重新以較優品質的印表機列印。繳費單 係個別專用,請勿與他人共用。

(2)請自行列印繳費單至 7-ELEVEN(統一)、FamilyMart(全家)、OK(來來)、Hi- Life(萊爾富)及美廉社,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請 妥為保管以備查對。

4.信用卡線上繳費:

依報名系統指示連結點選信用卡線上繳費,依序填入所需資料後送出授權,扣

(13)

款成功後即完成繳費。

(三)繳費後之次 2 個工作日起即可至甄試網站(https://exam.taipower.com.tw)查 詢繳費登錄情形,如有疑問請電洽試務處(電話:02-23666409)。

(四)補費規定:以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身分報考者,如逾期、未繳附符合規定之證 件影本或資格不符,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惠,且應於試務處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補繳剩餘之報名費 500 元整,未於限期內補繳者,即未完成報名手續,並 由試務處依退費規定扣除行政作業費後,退還其餘費用。

(五)退費規定:繳費後得於繳費期限截止前申請取消報名,請至甄試網站列印報名 費退費申請書,並檢附繳費相關證明文件,於 110 年 7 月 21 日 24:00 前(以傳 真日期或郵戳為憑)辦理退費申請,逾期恕不受理。試務處將於初(筆)試前統一 扣除行政作業費後,退還其餘費用。繳費期限截止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取消報名或退還報名費。詳見甄試網站公告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 甄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六)入場證(含考試注意事項、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須知)預定於 110 年 10 月 21 日 以郵件寄發,報考人亦可自行至甄試網站查詢列印,並憑證入場應考。如無入 場證致影響個人考試權益,責任由報考人自負。

參、初(筆)試:

一、日期:110 年 10 月 31 日(星期日)各節次時間如下表:

節 次 筆試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 1 節 國文、英文 08:25 08:30~10:30 第 2 節 專業科目 A 11:05 11:10~12:40 第 3 節 專業科目 B 13:55 14:00~16:00 二、試場分設臺北、臺中、高雄、花蓮 4 個考區(考場詳細地址填載於入場證)同時

舉行,報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截止後即不得更改。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將於 110 年 10 月 21 日公告在甄試網站(須 以報名序號查詢),另為方便報考人查詢,亦將於考試前 1 日在臺北、臺中、高 雄、花蓮 4 個考區之各考場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

四、試題題型:

(一)共同科目:國文為論文寫作,英文採測驗式試題。

(二)專業科目:除法務類之專業科目 A 及專業科目 B 均採非測驗式試題外,其餘各 類別之專業科目 A 採測驗式試題,專業科目 B 採非測驗式試題。

(三)測驗式試題均為選擇題(單選題,答錯不倒扣);非測驗式試題可為問答、計算

、申論或其他非屬選擇題或是非題之試題。

五、本甄試為防止電子舞弊情事,將於初(筆)試時,在接近但不接觸應考人肢體之 原則下,在試場內進行電子相關及金屬探測措施,另查探應考人是否配戴違反 試場規則之物品(如舞弊之隱形耳機等),以維護甄試公平。

六、答題注意事項:

(一)測驗式試題以答案卡畫記作答,採機器閱卷,作答注意事項另行在甄試網站及 經濟部與各用人機構網站公告。

(14)

(二)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1.共同科目及大眾傳播、資訊、圖書資訊、政風、法務及地政類別專業科目一律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2.除上述禁用情形外,應考人可使用下列規定之電子計算器:

(1)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限廠牌、型號,功能以不超出+、-、×、÷、%、√

、MR、MC、MU、M+、M-、GT、TAX+、TAX-之運算為限;其他具有文數字編輯

、發聲、振動、記憶儲存、內建程式、外接插卡、通訊或類似功能之計算工 具一律禁止使用。

(2)具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之電子計算器:僅限選用考選部核定公告 之廠牌、型號(可參閱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功能第二類)。目前公告之廠牌、

型號如下表:

3.違反電子計算器使用規定者,依本甄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須知扣分。

4.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非測驗式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七、試題、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及疑義處理申請:

(一)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將於 110 年 11 月 1 日公布於甄試網站。

(二)應考人對前開試題或答案如有疑義時,應於公布之日起 1 週內(110 年 11 月 8 日 前,郵戳為憑),至甄試網站下載「試題及答案疑義處理申請表」,具體敘明疑 義,以限時掛號郵寄至試務處,以憑處理,逾申請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 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同一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八、初(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80%,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共同科目占初(筆)試成績 20%,專業科目占初(筆)試成績 80%。

(二)各科目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 4 位數,第 5 位數以後捨去;各科目成績之合計 取小數點後 2 位數,第 3 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 2 位數。

(三)未到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識別標識 廠牌 型號 生產廠商

AU-01

AURORA SC500 PLUS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AU-05 SC600

CA-01

CASIO

fx-82SX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CA-19 fx-82SOLAR

CA-20 fx-82SOLARⅡ

CK-01 UB UB-500P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EM-01

E-MORE

fx-127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EM-24 fx-183

EM-25 fx-330s FB-06

FUH BAO FX-133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FB-07 FX-180

LI-12 LIBERTY LB-217CA 陞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5)

(四)原住民族應考人,報名時所檢具身分證明屬實,其初(筆)試成績另予加計 15%後 列計。

九、初(筆)試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複試:

(一)國文、英文、專業科目 A、專業科目 B,有任何 1 科成績零分。

(二)機械、電機(一)及電機(二)類別應考人之專業科目 B 分數排名未達該類別總到 考人之前 40%者,有關原住民族應考人之成績,以加計 15%後之成績計算。

十、各類別應考人依初(筆)試成績高低順序,按該類別錄取總人數加額通知參加複 試:

(一)除企管類加額 30%;資訊、地政、建築及環工類加額 80%;土木類加額 100%外,

其餘類別按下列規定加額通知參加複試:

1.錄取總人數在 100 人以上之類別加額 50%。

2.錄取總人數 99 人以下之類別加額 60%。

(二)以上人數之計算,不足 1 人以 1 人計,除法務類至少加額 10 人外,其餘各類別 至少加額 8 人。

(三)成績相同者依序以專業科目 B、專業科目 A、國文、英文成績高低決定之。

(四)具專案離島名額與一般名額之類別,以該類別錄取總人數加額計算參加複試人 數,報名專案離島名額之應考人與報名一般名額之應考人共同評比,依初(筆) 試成績高低順序,通知參加複試。

十一、參加複試人員名單公告及初(筆)試成績查詢:

(一)參加複試人員名單預定於 111 年 1 月 5 日在甄試網站及經濟部與各用人機構網 站公告,惟實際公告日期視本甄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初(筆)試成績採線上查詢,不另寄發紙本成績單。試務處將以電子郵件及簡訊 通知(各節次均缺考者不予通知)應考人自行至甄試網站查閱初(筆)試成績及結 果。

十二、成績複查:

(一)應考人如欲申請成績複查,應於參加複試人員名單公告之次日起 5 日(不含假日) 內(預定為 111 年 1 月 12 日前,郵戳為憑),至甄試網站下載並填具「成績複查 申請表」後,併同成績單影本(請自行上網列印)及掛號回郵郵票 28 元,以限時 掛號郵寄至試務處。複查成績時,不得申請調閱或影印答案卷(卡)等相關資料。

(二)逾申請期限、申請表未完整填寫或應檢附之資料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肆、複試:

一、參加複試人員應依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報到,逾時者視同棄權。

二、實施項目為查驗證件、複評測試、現場測試、口試。

(一)查驗證件(須符合本甄試簡章規定):

1.查驗身分證、學歷證件及其他資格證件之正本。

2.以相關科系報考者,須另繳驗符合相關科系採認之成績單等證明文件正本;課 程名稱相近科目者,須另提出學校或所系科組開具之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之證 明文件正本供審核。

(16)

3.學歷證件為國外學歷者,應另繳驗下列文件之正本及影本:

(1)檢具外國學歷者:

a.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中文譯本。

b.在國外就學期間出入境護照(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請先標註,俾利 加速審查作業),且提供之影本須載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貼附相片及就 學期間出入境紀錄等資料。

c.以相關科系報考者,須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2)檢具大陸地區學歷者(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a.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核可之畢業證書。

b.教育部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

(3)檢具香港或澳門學歷者(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a.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機構驗證之學歷證件。

b.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 證明。

c.修業起訖期間之香港或澳門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入境紀錄證明。

4.以上學歷證件如未於複試時繳驗其正本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5.以原住民族身分報考者,須另查驗註記原住民族身分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 本;以身心障礙身分報考者,須另查驗在報名截止前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正本;報名專案離島名額者,須另查驗符合本簡章第 7 頁所列規定之全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正本或遷徙紀錄證明書正本(符合設籍條件者如非報考本人,

須另附「全戶」之戶籍謄本正本)。

6.以上經審查若發現有舞弊、冒名頂替、偽造、變造、假借、冒用、塗改或其他 重大違規、不合法令規定之情事,以及不符報考資格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錄取進用後發現,即以免職處理,並須負相關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二)複評測試:

為提升考試公平性、防止舞弊情事及再次確認應考人之專業知識與能力符合各 用人機構進用標準,試務處得以英文或專業科目之測驗式試題進行複評測試,

複評結果不計入複試成績,惟複評結果如與初(筆)試成績差距過大,該結果將 列為口試合格與否之重要參據。拒絕受測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三)現場測試(任何一個項目未達合格標準者,不予錄取):

1.現場測試項目區分為體適能測試(400 公尺跑走)、現場適應性模擬(上下鷹架)、

辨色實作模擬及辨識設備標示牌等 4 項,施測說明及合格標準如下表。

2.因妊娠或分娩前後無法參加現場測試之體適能測試及現場適應性模擬者,得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試務處申請延後該二項測驗,並於前述原因消滅後,依試務 處安排進行補測試。如未獲錄(備)取或備取未獲遞補者,免進行補測試;補測 試未達簡章規定合格標準者,取消其錄(備)取資格,用人機構並立即終止勞動 契約。

(17)

3.現場測試項目未達合格標準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測。

項 目 施 測 簡 述 合 格 標 準 1.體適能測試

(400 公尺跑走)

400 公尺跑走

(不限於運動跑道施測)

1.男性 2 分 30 秒內完 成。

2.女性 3 分鐘內完成。

2.現場適應性模擬 (上下鷹架)

1.爬上 4 公尺高之鷹架,繞行 1 圈後,由另一側下架。

2.全程依測試說明操作安全繩、

安全鈎、安全鍊條及指定工具 等。

3 分鐘內完成各項規定 操 作 且 無 不 安 全 動 作

3.辨色實作模擬

辨別監考人指定之色碼本內容並 依監考人指定之顏色,辨別線紮 導線顏色。

2 分鐘內辨別線紮導線 顏色全部正確完成。

4.辨識設備標示牌

依指示於距離 4 公尺處以雙眼辨 識出標示牌(寬 9 ㎝×高 22 ㎝)內 的文字、數字及英文字母(字高 至少 2 ㎝)。

2 分鐘內全部正確完成。

4.須實施現場測試之甄試類別及測試項目如下表:

甄 試 類 別 測 試 項 目

地政、土木、建築、環工、畜牧獸醫 體適能測試、現場適應性模擬、辨 識設備標示牌等 3 項

機械、電機(一)、電機(二)、儀電、職 業安全衛生、化學、化工製程

體適能測試、現場適應性模擬、辨 色實作模擬、辨識設備標示牌等 4 項

(四)口試:

口試占總成績 20%,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1.儀態:20 分(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2.言辭:20 分(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3.才識:60 分(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

工作適應性)。

伍、錄取、備取及進用:

一、經複試合格者,依下列方式錄取:

(一)具專案離島名額與一般名額之類別,錄取方式如下,其中報名專案離島名額者

,以錄取專案離島名額為優先:

1.專案離島名額:

報名專案離島名額者,依總成績高低及專案離島名額志願用人機構(複試時選填 ),按專案離島名額錄取人數依序錄取,未錄取專案離島名額者,納入同類別一 般名額,依總成績高低及一般名額志願,按一般名額錄取人數依序錄取。

(18)

2.一般名額:

由報名一般名額者併同報名專案離島名額而未錄取專案離島名額者,依總成績 高低及一般名額志願用人機構(複試時選填),按一般名額錄取人數依序錄取。

3.經錄取專案離島名額後,不得要求放棄該錄取資格而改於一般名額中錄(備)取。

4.專案離島名額錄取人數不足時,其缺額將移列同事業機構一般名額供錄取分發。

(二)未具專案離島名額之類別,依應考人總成績高低及志願用人機構(複試時選填)

,按各該類別錄取人數依序錄取。

(三)以上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初(筆)試、口試成績高低決定之,備取亦同。

二、各類別備取人數如下:

(一)除企管類依錄取總人數備取 20%;資訊、地政、建築及環工類依錄取總人數備取 60%;法務及土木類依錄取總人數備取 80%外,其餘類別按下列規定備取:

1.錄取總人數在 100 人以上之類別依錄取總人數備取 30%。

2.錄取總人數在 99 人以下之類別依錄取總人數備取 40%。

(二)以上人數之計算,不足 1 人以 1 人計,惟各類別至少備取 3 人,且各類別均不 相互流用。

(三)具專案離島名額與一般名額之類別,以該類別錄取總人數計算備取人數,不另 列專案離島名額備取人員。報名專案離島名額者如未獲錄取,併同報名同類別 一般名額者,依總成績高低依序備取。

三、錄取、備取人員名單預定 111 年 3 月 10 日在經濟部公布欄公告榜示,並在甄試 網站及經濟部與各用人機構網站公告,惟實際公告日期視本甄試委員會之決議 而定。

四、錄取人員之分發以一次為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分發、更改類別或保留 資格,備取遞補者亦同。未依用人機構通知報到者,即喪失錄取資格。惟因兵 役或分娩無法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報到者,應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各用人機 構申請延後報到,並於申請延後事由消滅之日起 1 個月內向各用人機構申請報 到,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錄取資格。各該申請延後報到事由相關規定如 下:

(一)義務性質兵役:包含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及軍事訓練等。

(二)志願役:本事由延後期限不得逾上開義務性質兵役之最長役期(現行規定為研 發替代役 3 年),如相關法令於本次甄試錄取人員規定報到日前有所修正,依 修正後規定計算。

(三)分娩:自分娩之日(含)起滿 8 週。

五、分發人員未報到、報到後中途離職、因兵役申請延後報到逾 1 年或用人機構現 職派用人員錄取報到時,按實際缺額逐次由同類別備取人員按總成績高低及志 願依序遞補;用人機構現職派用人員錄取報到類別如非屬該用人機構年度需求 類別,得改以該人員前次錄取類別進行遞補。專案離島名額如有前開得由備取 人員遞補之情形時,其缺額納入同類別備取名額。

六、備取資格於榜示之日起 4 個月內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不得要求 分發進用。

七、錄取人員報到後應簽訂勞動契約始予進用,並由各該機構視業務需要分發遍佈 臺灣及離島地區之服務單位,如未完成實習(或試用)或實習(或試用)不合格

(19)

者,用人機構立即終止勞動契約;分發後之調動事宜,依各該公司規定辦理。

八、錄取人員如為各用人機構之專案精簡退離人員,依規定不得再任職於原服務機 構。

九、錄取人員如為用人機構(單位)首長(各級主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者,於選填分發志願時不得選填該首長(各級主管)所在機構(單位),

但如該類別已無其他用人單位可茲選填,錄取人員應於選填分發志願時向用人 機構反應,以協調分發至其他單位。未依前開規定選填分發志願或向用人機構 反應者,由各用人機構逕行分發服務單位,錄取人員不得異議。

十、專案離島名額錄取人員到職後 5 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請調服務單位,其餘 錄取人員到職後 3 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請調服務單位。

十一、人員到職後起薪及晉薪依各所用人之機構規定辦理,目前各機構起薪約為新 臺幣 3 萬 6 仟元至 3 萬 9 仟元間。

十二、本甄試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相關資料亦不送銓敘機關銓敘。

十三、進用人員如支領月退休俸(金)者,自報到日起須依法停止支領,請審慎考量 後再行報考。

十四、錄取人員進用後不得要求以高於專科以上之學歷或其他考試及格(錄取)資格 提高敘薪。各用人機構現職人員報名參加本甄試錄取者,應辦理離職手續,

始予進用,且不得要求依原職等級保障敘薪。報考人報考前請審慎考量,倘 無法配合者,請勿報考。

十五、本甄試進用人員如有兼任車輛駕駛及初級保養者,屬業務上、職務上之所需

,不另支給兼任司機加給。

(20)

陸、疑義詢問及訊息公告:

一、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試務項目 辦理單位 聯絡地址及電話

各項試務決策事項 甄 試 委 員 會

地址:100210 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 15 號 電話:(02)23212200 轉 8572

網址:https://www.moea.gov.tw 各項試務工作,如報

名資格、甄試類別、

報名、繳費、退費、

各項資料變更、入場 證 寄 發 、 成 績 、 初 ( 複 ) 試 、 錄 取 、 分 發 等通知、複查成績等

甄 試 試 務 處

地址:100208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3 段 242 號 11 樓

電話:(02)23666409 傳真:(02)23656869

網址:https://exam.taipower.com.tw 甄試舞弊檢舉專線 甄 試

試 務 處 電話:(02)23665087

工作性質、錄取人員 分發、任用等

各 用 人 機 構

(一)台糖

地址:701036 台南市東區生產路 68 號 電話:(06)3378724

網址:https://www.taisugar.com.tw (二)台電

地址:100208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3 段 242 號 11 樓

電話:(02)23667332

網址:https://www.taipower.com.tw (三)中油

地址:110207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21 樓

電話:(02)87258406

網址:https://www.cpc.com.tw (四)台水

地址:404403 台中市北區雙十路 2 段 2-1 號

電話:(04)22244191 轉 745~749 網址:https://www.water.gov.tw 二、本甄試其他相關規定事項及訊息公告網址(https://exam.taipower.com.tw)。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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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國 84 年爰經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