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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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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簡章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初試報名:109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2 時

初試時間:109 年 5 月 23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至 10 時 30 分

複試報名:109 年 6 月 6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至 12 時

複試時間:109 年 6 月 13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起

(2)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重要日程表

編號 月 日 星期 時段 事項 備註

1 3 4 公告聯合甄選簡章

公告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資 訊網路中心網站(以下簡稱新北市 體網中心,網址:

http://sport.ntpc.edu.tw)及 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網站(以下簡稱鶯歌工商,網址:

http://www.ykvs.ntpc.edu.tw/)

請自行下載簡章,不另販售。

2 4 30 四 9:00-12:00 初試報名及專業成就積分審查

現場報名,報名地點:板橋第一運動 場(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78 號)

3 5 20 三 19:00 前 公告初試(筆試)試場分配 公告於新北市體網中心及鶯歌工商 網站

4 5 22 五 16:00-17:00 開放查看考場

5 5 23 六 9:00-10:30 初試(筆試) 上午 8:50 預備

6 5 23 六 19:00 前 公告筆試考題答案 公告於新北市體網中心及鶯歌工商 網站

7 5 25 一 9:00-10:00 受理答案疑義申請 8 5 26 二 12:00 答案疑義回覆

9 5 27 三 19:00 公告初試(專業成就及筆試)成績 請考生至鶯歌工商網站線上查詢初 試成績

10 5 28 四 9:00-11:00 受理初試(筆試)成績複查 僅受理傳真申請,傳真電話:(02)

2670-0973

11 5 29 五 19:00 公告初試錄取名單 公告於新北市體網中心及鶯歌工商 網站

12 6 6 六 9:00-12:00 複試報名

現場報名,報名地點:板橋第一運動 場(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78 號)

13 6 10 三 19:00 前 公告複試(口試及試教)試場、考生 序號及時間表

公告於新北市體網中心及鶯歌工商 網站

14 6 12 五 16:00-18:00 開放查看考場 15 6 13 六 9:00 起 複試

16 6 16 二 19:00 公告考生複試(口試及試教)成績 公告於新北市體網中心及鶯歌工商 網站

17 6 17 三 9:00-11:00 受理複試(口試及試教)成績複查

18 6 22 一 19:00 公告複試錄取名單 公告於新北市體網中心及鶯歌工商 網站

19 6 24 三 10:00 辦理聯合分發作業 20 7 31 五 10:00 到各校報到

(3)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簡章

一、依據:總統府 106 年 9 月 2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15131 號令修正之「國民體育法」、

教育部 107 年 6 月 29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22584B 號令修正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

二、簡章及報名表

即日起至民國(以下同)109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上午 12 時止,自行至下列網址下載使用

(一律使用 A4 紙張)。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資訊網路中心網站(網址:http://sport.ntpc.edu.tw)。

(二)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網站(網址http://www.ykvs.ntpc.edu.tw/)。 三、報名方式及時間、地點

(一)初試

1.報名方式:採現場報名與資格審查,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報名時間:109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2 時,逾時不予受理。

3.報名繳交證件,請依序夾釘成冊(正本及 A4 影本 1 份),正本當場驗還,影本備查,

逾期不受理補件:

(1)報名表(樣張如附件 1)

(2)國民身分證黏貼資料表(樣張如附件 2,出生地未註明或註明為大陸地區者,

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正本 1 份)

(3)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含證明文件清冊,僅採計 109 年 4 月 29 日之前取得之證 明文件)(樣張如附件 3-1 至 3-3)

(4)報考切結書(樣張如附件 4)

(5)報名委託書(樣張如附件 5)

(6)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7)具原住民身分者,請檢附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開具日期 在 109 年 1 月 29 日之後)(非原住民身分者免附)。

(8)具身心障礙身分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或衛生福利部公告 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在 109 年 1 月 29 日之後)(非 身心障礙身分者免附)。

(9)依本簡章五、(一)所列之相關證明文件。

(10)依本簡章九、(一)所列之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4.繳費方式

(1)初試報名費新臺幣(以下同)1,600 元,請於 109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報名 時持初試繳費三聯單(如附件 6)親自至現場報名繳費。

(2)完成繳費後,現場領取准考證,取得准考證後,始完成報名手續,既經報名、

繳費、核發准考證,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報名資格請自行參閱本簡章五、報考資格之規定,並由報名人檢具相關證件接受 資格審查並先自行檢核,以利辦理書面審查,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初試,不得 異議。

5.報名地點:板橋第一運動場【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78 號】。

(4)

(二)複試

1.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報名時間:109 年 6 月 6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至 12 時,逾時不予受理。

3.複試報名應繳交證件,正本當場驗還,逾時不受理補件:

(1)繳交審查證件一覽表(如附件 7)。

(2)相關證明文件(備正本)

A.貼有照片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B.參與初試之准考證。

C.報名委託書(如附件 5)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報名者此項免附)。

D.複試繳費三聯單(如附件 8)。

4.繳費方式:報名費 400 元整。請於報名時持複試繳費三聯單(如附件 8)及貼有照片 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准考證(如附件 9)親自或委託至現場報名繳費,經報名、繳 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5.報名地點:板橋第一運動場【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78 號】。

四、甄選種類及名額:田徑 1 名、舉重 1 名、射箭 1 名、角力 1 名、跆拳道 1 名、羽球 1 名、籃球 2 名、排球 1 名、棒球 3 名、壘球 1 名,各種類得備取若干名。

五、報考資格

(一)基本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2.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審定合格,取得本簡章甄選運動 種類之初級(含)運動教練證以上者,每人限報名 1 運動種類。

(二)特殊條件

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三)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情事者(如附則一),和曾參加 全國各縣市教師甄選不遵守有關試場規定經查有案者,及未取得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者,不得報名參加。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報名後發覺者,

應予無條件取消報名資格。

六、證明文件如有偽造,一經查證屬實,取消考試資格,如經錄取後發現立即予以解聘並依法究責。

又錄取後無法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辦法聘任者,亦予以解聘,並 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七、甄選時間

(一)初試:109 年 5 月 23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至 10 時 30 分。

(二)複試:109 年 6 月 13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起。

八、甄選地點

(一)初試: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地址: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 154 號,電話:

(02)2677-5040】。

(二)複試: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地址: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 154 號,電話:

(02)2677-5040】。

(三)如增闢或變更考場學校及試場位置時,初試甄選地點於 109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複 試甄選地點於 109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三),公告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資訊網路中心 網站(網址:http://sport.ntpc.edu.tw)、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網站(網址:

http://www.ykvs.ntpc.edu.tw/)。

(5)

九、甄選方式:初試占 50%(專業成就 30%、筆試 20%)、複試占 50%(口試 20%、試教 30%)

(一)初試

1.專業成就:最高 30 分 (指導積分最高以 27 分計,參加積分最高以 20 分計,合計 30 分為限)。

(1)88 年起指導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選手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

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中小學運動聯賽及單項錦標賽等賽事,予 以專業成就取得計分;指導本市以外選手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中小學運動聯賽及單項錦標賽等賽事,專業成就計分折半計算。

(2)88 年起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 等學校運動會等賽事,予以專業成就取得計分。

(3)90 年起指導本市選手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各級正式分齡錦標賽代表隊

(限逐級選拔組成之國家代表隊),予以專業成就取得計分。指導本市以外選手 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各級正式分齡錦標賽代表隊(限逐級選拔組成之國 家代表隊),專業成就計分折半計算。

(4)指導積分採計以報名種類為限。

(5)指導或參加各項運動競賽成績換算得分如下:

名次

比賽名稱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第 4 名 第 5 名 第 6 名 第 7 名 第 8 名 指導或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 15 12 10 9 8 7 6 5 指導或參加亞洲運動會 10 8 7 5 4 3 2 1 指導或參加全國運動會 6 5 4 3 2 1 - - 指導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4 3 2 1 - - - - 指導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 4 3 2 1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限高中組) 4 3 2 1 - - - - 指導中小學運動聯賽 4 3 2 1 - - - - 指導單項錦標賽 3 2 1 - - - - -

A.代表本市指導或參加以上盃賽,同一盃賽不同競賽項目可重覆計分。

B.代表本市指導或參加以上盃賽,指導個人項目不同組別,不同競賽項目可重 覆計分,指導參加團體項目(3【含】人以上),不同組別,採計 1 次積分,

不重覆計分,預賽成績不列入成績計算。

C.指導選手參加教育部主辦中小學運動聯賽,以最優級組成績為限,其他組別 不採計。

D.指導本市單項錦標賽計分盃賽,中學部分係指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小 學部分係指下表各種類指定盃賽,其餘盃賽不採計。

種類 盃賽認定 備註

田徑 全國青年盃田徑錦標賽

限甲組或六年級組

舉重 無

角力 全國總統盃角力錦標賽

跆拳道 全國少年盃跆拳道錦標賽 排球 中華盃國小師生排球錦標賽

(6)

棒球 國小棒球聯賽

壘球 中小學女子壘球聯賽

射箭 全國總統盃射箭錦標賽

限甲組或六年級組 本賽事 95 年前為「全國中正

盃射箭錦標賽」

羽球 全國國小盃羽球錦標賽

限甲組或六年級組 本賽事 98 年前為「全國青少 年盃暨國小盃羽球錦標賽」

籃球 全國少年籃球錦標賽、國小籃球聯賽 限甲組或六年級組 本賽事僅採計 2.6m 籃高組 E.各甄選種類「專業成就積分指定盃賽一覽表」如附表 1。

F.積分認證:指導積分以啟蒙(限奧、亞運)、指導載明成績之敘獎令正本或指 導學生獎狀正本(併秩序冊)採計;參加積分以獎狀正本採計。

G.積分認證正本文件遺失,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

H.109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積分認證:得檢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官方網站 之指導學生成績影本(併秩序冊)採計,並於初試當日上午 11 時前結束查驗 獎狀正本後發還。

2.筆試

(1)考試科目:專業科目(含運動及訓練相關科目,如運動生理學、運動心理學、

運動訓練法等),題型為選擇題,測驗時間 90 分鐘,考生應試時請攜帶書寫用 筆(2B 鉛筆)。

(2)筆試參考答案於 109 年 5 月 23 日(星期六)下午 7 時前公告於新北市政府教育 局體育資訊網路中心網站(網址:http://sport.ntpc.edu.tw)及新北市立鶯 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網站(網址:http://www.ykvs.ntpc.edu.tw/)。參考答案 若有疑義時,請於 109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0 時,填具試題疑 義申請表(附件 10)以書面傳真方式向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傳真 電話:(02)2670-0973】提出申請,傳真後請來電確認(電話:(02)2677-5040 分機 810、830)。逾時不予受理。

3.按正取名額之 5 倍人數進入複試 (各種類錄取參加複試人數依公告為準)。

4.筆試零分者,不得參加複試。

5.初試錄取最低分數同分時得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6.具原住民、身心障礙身分,增額初試最高分數各 1 名參加複試,多人同分時,得增額 參加複試。原初試錄取已具原住民、身心障礙身分者,不再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二)複試

1.口試占 20%,試教占 30%。

2.分數以原始分數計算。

3.口試時間 10 分鐘,試教時間 20 分鐘,經 3 次唱名未到場,視同棄權。

4.請應試者自行攜帶參加甄選種類之教材及自備教具,試教內容由應試者以報考專長類 別訓練法自行準備。

5.注意事項,請詳閱「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複試(口試與試教)考生 注意事項」(如附則二)。

十、甄選錄取方式

(7)

(一)口試或試教之原始分數未達 70 分,不予錄取。

(二)甄選正取名額按公告之各運動種類實際缺額錄取之,甄選成績採初試成績及複試成績 合併計算,如未達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錄取標準由遴選委員會訂定之)。

(三)甄選同分時,依照試教、口試、專業成就、筆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十一、甄選錄取公告及成績複查日期

(一)甄選成績公告

1.初試成績:109 年 5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7 時。

2.初試錄取:109 年 5 月 29(星期五)下午 7 時。

3.複試成績:109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7 時。

4.正式錄取:109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7 時。

*初試通過及正式錄取名單公布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資訊網路中心網站(網址:

http://sport.ntpc.edu.tw ) 及 新 北 市 立 鶯 歌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ykvs.ntpc.edu.tw/)。初試通過及正式錄取名單以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 職業學校【地址: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 154 號,電話:(02)2677-5040,網址:

http://www.ykvs.ntpc.edu.tw/】門首及網頁公告視為送達,成績單不另寄送,當事人 應於公告後立即主動查詢前揭網址錄取名單,不得以未查詢網址、未知錄取名單,致未 能依報名或分發時間報到喪失錄取資格提出異議。

(二)成績複查

1.初試:109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1 時。

2.複試:109 年 6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1 時。

3.持貼有照片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 11)親自 向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申請複查,複查每項手續費 100 元整。另須檢 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 1 只,貼足 35 元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十二、甄選分發及報到

(一)分發

1.地點: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地址: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三路 154 號,

電話:(02)2677-5040,網址:http://www.ykvs.ntpc.edu.tw/】。

2.時間:請正取、備取人員持貼有照片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准考證,於 109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報到,並辦理分發作業,正取人員唱名 3 次未 到場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額滿為止。如委託他人者,受委託者應 持分發委託書(附件 12)及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報到

1.甄選錄取分發專任運動教練於 109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前親自持分發 證明單及相關學歷證件正本,至各校教練評審委員會接受審查並報到簽約,未依期 報到簽約,視同放棄,不予遞補。

2.聘任期限為 109 年 8 月 1 日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期滿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不得聘任或解聘、不續聘、停聘情事,予以續聘。因故未如期接受各校 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者,錄取與否由各校教練評審委員會決定。

3.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情事者(如附則一),和曾 參加全國各縣市教師甄選不遵守有關試場規定經查有案者,及未取得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發覺者,

應予以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

(8)

4.各校教練評審委員會應就聯合甄選錄取專任運動教練作實質審查,應聘專任運動教 練若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各款不適任之情事,得予拒絕並檢附相 關資料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

十三、甄選錄取人員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

獎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國民體育法、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具較高級別教練 證之教練,得參加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新北市 109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級別,

均以初級運動教練聘任之。

十四、甄選錄取人員除從事分發服務學校工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得考量本市體育發展及任務需 求,逕行辦理專任運動教練行政調動或安排跨校支援各運動種類重點學校訓練及推展工作,

錄取人員及學校均不得拒絕。

十五、如遇天然災害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須作變更時,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資 訊網路中心網站(網址:http://sport.ntpc.edu.tw)及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之 門首及網頁(網址:http://www.ykvs.ntpc.edu.tw/)公告或媒體公告。

十六、因應各項防疫措施,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可視實際需求公告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資 訊網路中心網站(網址:http://sport.ntpc.edu.tw)及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首 頁(網址:http://www.ykvs.ntpc.edu.tw/),請應考人密切注意。

十七、本簡章經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可後 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資訊網路 中心網站(網址:http://sport.ntpc.edu.tw)及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門首及網 站(網址:http://www.ykvs.ntpc.edu.tw/)公告。

十八、諮詢服務

(一)聯絡地點: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02)2960-3456 轉 2777、2774。

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02)2677-5040 轉 810、830。

(二)聯絡時間:即日起至 109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上班期間。

每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30 分。

十九、申訴專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02)2960-3456 轉 2777、2774。

二十、試場規則(參加考試人員注意事項)

(一)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貼有照片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有 效期限內之駕照或護照正本及准考證入場,對號入座。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 或遺失,考生應於考試當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試場試務中心申請補發,並依相關試 務規定辦理。

(二)考試開始未逾 15 分鐘,得准應試,超過 15 分鐘後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三)文具請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四)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

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取消考試資格。

(五)答案卡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也不得作任何標記。在答案卡上顯示自己身分者,該 科考試不予計分。

(六)作答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繳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攜出答案卡經查證屬實者,該 科考試不予計分。

(七)考試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待

(9)

監試人員收卷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離場。交卷後強行修改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逾 時作答,不聽制止者,扣筆試分數 6 分。

(八)試卷不准攜出試場。

(九)非應試用品(含發聲設備、穿戴式裝置、行動電話、呼叫器、PDA 等通訊器材請關機)、 參考書籍、紙張及個人物品一律放在試場前後方地上,不得隨身攜帶。若經監試人 員發現,則扣筆試分數 6 分。

(十)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一)有關違反考試規則處理方式,參照「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違反 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如附則三)辦理。

二十一、附則

(一)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不得聘任為教練之相關情事。

(二)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複試(口試與試教)考生注意事項。

(三)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10)

附則一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不得聘任為教練之相關情事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8、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9、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且情節重大。

10、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1、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2、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13、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4、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 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 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15、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

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

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11)

附則二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複試(口試與試教)考生注意事項

一、複試考生的應試順序,依初試時的准考證號碼,由小到大排序。

二、參加複試的考生,於進入試場時,請先將准考證交由服務人員簽名或蓋章。

三、以現場教學演練為準。

四、進入試場後,手機隨即關機。手機、呼叫器、PDA、電腦(含平板電腦)、穿戴式電子裝置、照相機等 所有具備通訊、照相功能之電子器材不得攜入試場,違者不予計分。

五、口試時應繳交專長證明文件(如:相關證照、獲獎或指導證明等)。試教內容由應試者以報考專長類別 訓練法為主,並自備教具,並不得有陪同人員協助示範,另務請穿著輕便運動服、球鞋。

六、複試順序為:第 1 位在口試或試教時,第 2 位請依服務人員引導至預備區準備,其餘應試者請在休息 室(區)等候。每一試場均有安排服務人員,負責唱名、核對身分及計時按鈴,考生若未能於規定之 時間到達,經唱名 3 次仍未到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口試亦同。

七、口試時間 10 分鐘,服務人員於 9 分鐘時,按第 1 次鈴,10 分鐘時按第 2 次長鈴強制結束。

八、試教時間 20 分鐘,服務人員於 19 分鐘時,按第 1 次鈴,20 分鐘時按第 2 次長鈴強制結束。

九、試場之配當、考生序號及時間表,另公布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資訊網路中心網站(網址:

http://sport.ntpc.edu.tw)及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門首及首頁(網址:

http://www.ykvs.ntpc.edu.tw/)。

十、因應各項防疫措施,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可視實際需求公告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資訊網路中 心 網 站 ( 網 址 : http://sport.ntpc.edu.tw ) 及 新 北 市 立 鶯 歌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首 頁 ( 網 址 : http://www.ykvs.ntpc.edu.tw/),請應考人密切注意。

十一、若有補充規定,將隨時公布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資訊網路中心網站(網址:

http://sport.ntpc.edu.tw)及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門首及首頁(網址:

http://www.ykvs.ntpc.edu.tw/)。

(12)

附則三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 處理方式一覽表

別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處分方式 備註

第 一 類

︵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專任運動 教練聯合甄選考試資格。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三、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四、交換座位應試者或未依准考證號碼入座應試 者。

五、交換答案卡、試題卷作答者。

六、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七、試場 內 取得或 提供他人答 案 作弊事 實 明確 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第 二 類

︵ 一 般 舞 弊 行 為

一、考試正式開始後 45 分鐘內強行出場,不服糾 正者。

該生考試不予計分。

二、考試正式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強行入場者。

三、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四、於答案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作任何標記,

以顯示自己身分者。

五、攜出答案卡、試題卷經查證屬實者。

六、交卡後或考試結束鐘(鈴)響畢後強行修改答 案者。

七、以紙張抄錄試題或答案並強行攜出試場者。

第 三 類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一、考試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 者。

扣該生考試分數 6 分。

二、提早作答或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

三、污損答案卡、損壞試卷者。

四、攜帶食物(水除外)、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 通訊裝置(如穿戴式裝置、行動電話、呼叫器、

PDA 等),或具有計算、記憶、通訊、拍攝、

錄影等功能之非應試用品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五、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附記:

1.上述違規行為,請監試人員記錄,交由遴選委員會議討論後處理。

2.未規定本表違反試場規則事項,均比照國家級考試試場規則辦理。

3.若規範或疑義情事,有影響考試公平或考生權益之事項,應提遴選委員會議討論

及決議辦理。

(13)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初試報名表

報考種類:

□田徑 □舉重 □射箭 □角力 □跆拳道 □羽球 □籃球 □排球 □棒球 □壘球

編號: (請勿填)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現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三個月內 脫帽證件照

2 吋 2 張 (1 張浮貼) 住址 □□□□□

電 話

(O):( )

(H):( ) 手機:

最高 學歷

經歷

服務單位 起迄日期 職稱 工作項目內容

項目 序號 檢 附 之 證 明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審核人員核章

基 本 證 件

1

國民身分證(附件 2)(出生地未註明或註明為大陸地區者,應另檢附個人 現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正本 1 份,黏貼於附件 2 背面)

2

畢業證書: 大學 系所 其他

經歷之相關證明文件

3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

4

具原住民身分者(請檢附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開具日 期在 109 年 1 月 29 日之後)

5

具身心障礙身分者(請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於 109 年 1 月 29 日之後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切結書 6

報考切結書(附件 4)

審核人員核章

其 它 7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奧、亞運及國際單項分齡錦標賽成績獎狀(敘獎令)

參加奧、亞運成績獎狀(敘獎令) 張

審核人員核章 附件 1

(14)

證 件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全國運、全中運、聯賽及簡章採計相關單項錦標賽 獎狀(敘獎令) 張

參加全國運、全中運(高中組)獎狀(敘獎令) 張

指導本市以外選手參加運動競賽成績之獎狀(敘獎令) 張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收費人員核章

1. 發還證件正本(影本留存)

2. 核發准考證

報 考 人 簽 收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15)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國民身分證黏貼資料表

報考種類: 限填 1 科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109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出生地未註明或註明為大陸地區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正本 1 份(黏貼於 本表背面)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反面)黏貼處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附件 2

(16)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

報考種類:

□田徑 □舉重 □射箭 □角力 □跆拳道 □羽球 □籃球 □排球 □棒球 □壘球

編號: (請勿填) 年 月 日

姓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自評分數 審核人員核計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 指 導 最 高 27 分

1

指導參加 奧林匹克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分 分

2

指導參加 亞洲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3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 全國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指導本市以外選手參加 全國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專業成就計分折半計算)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4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指導本市以外選手參加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專業成就計分折半計算)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5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 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指導本市以外選手參加 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專業成就計分折半計算)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附件 3-1

(17)

6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教育部主辦中小學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比 照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預賽成績不列入成績計算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指導本市以外選手參加教育部主辦中小學運動聯賽(最優級組)

比照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預賽成績不列入成績計算

(專業成就計分折半計算)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7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 單項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指導本市以外選手參加 單項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專業成就計分折半計算)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指導」成就積分小計(最高 27 分)

項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自評分數 審核人員核計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 參 加 最 高 20 分

1

參加 奧林匹克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2

參加 亞洲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3

代表本市參加 全國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4

代表本市參加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高中組)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參加」成就積分小計(最高 20 分)

專業成就積分總計(最高 30 分)

確認積分無誤 報 考 人 簽名或蓋章

審查人員 簽名或蓋章

備註:請依序以附件 3-1 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附件 3-2 專業成就證明清冊(指導部分)及證明文件影本、附件 3-3 專業成就證明清冊(參加部分)及證明文件影本之順序排列後,於初試報名時繳交核對(正本驗畢後歸還)。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18)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業成就證明文件清冊(指導部分)

報考種類:

□田徑 □舉重 □射箭 □角力 □跆拳道 □羽球 □籃球 □排球 □棒球 □壘球

編號: (請勿填) 年 月 日

姓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號 賽 事 名 稱 自行核計積分

專 業 成 就

︵ 指 導 成 就 部 分

, 最 高 27 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指導成就小計 備註:

1. 請以指導賽事等級: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 動會→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中小學運動聯賽→單項錦標賽依序填列,表格不 敷使用請自行影印增補。

2.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填列順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後,將本表置於指導成 就證明文件影本首頁,於初試報名時繳交(正本驗畢後歸還)。

□ 已發還證件正本

(影本留存)

報 考 人 簽名或蓋章

審查人員 簽名或蓋章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附件 3-2

(19)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業成就證明文件清冊(參加部分)

報考種類:

□田徑 □舉重 □射箭 □角力 □跆拳道 □羽球 □籃球 □排球 □棒球 □壘球

編號: (請勿填) 年 月 日

姓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號 賽 事 名 稱 自行核計積分

專 業 成 就

︵ 參 加 成 就 部 分

, 最 高 20 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參加成就小計 備註:

1.請以參加賽事等級: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 動會(高中組)依序填列,表格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增補。

2.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填列順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後,將本表置於參加成就 證明文件影本首頁,於初試報名時繳交(正本驗畢後歸還)。

□ 已發還證件正本

(影本留存)

報 考 人 簽名或蓋章

審查人員 簽名或蓋章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附件 3-3

(20)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報 考 切 結 書

本人 以現職身分,報考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 運動教練聯合甄選,如獲錄取,而無法於 109 年 7 月 31 日前提交 離職證明書,致影響本人相關法定權益時,絕無任何異議。

特此切結

切結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附件 4

(21)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 初 試

報 名 委 託 書

□ 複 試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報名作業,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相關手續。

此致

新北市 109 年度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附件 5

(22)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報名費存根聯(第一聯存查用)(初試)

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費項目 金額 備 註 報名費 1,6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1,600

實收金額: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整

經收人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報名費備查聯(第二聯對帳用)(初試)

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費項目 金額 備 註 報名費 1,6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1,600

實收金額: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整

經收人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報名費備查聯(第三聯考生收執用)(初試)

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費項目 金額 備 註 報名費 1,6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1,600

實收金額: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整

經收人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附件 6

(23)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審查證件一覽表(複試)

證件請依序排列 (本附件僅由參加複試考生填寫) 。

報考種類:

□田徑 □舉重 □射箭 □角力 □跆拳道 □羽球 □籃球 □排球 □棒球 □壘球

(限選 1 類)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身份證字號: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目 序號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人 員 核 章

基 本 證 件

1

□ 貼有照片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其 他 證 件

2

□ 准考證正本

其 他 文 件

3

□ 複試報名委託書(附件 5)及受委託人 國民身分證正本

(親自報名者此項免附) 。

4

□ 新臺幣 400 元整

(請於准考證複試繳費欄核章)

本表列示為審查時各必備證件;惟審查人員得視個案需要,要求報考人出具其他證明文件。

證件正本查驗後發還 附件 7

(24)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報名費存根聯(第一聯存查用) (複試)

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費項目 金額 備 註 報名費 4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400

實收金額:新臺幣肆佰元整

經收人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報名費備查聯(第二聯對帳用) (複試)

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費項目 金額 備 註 報名費 4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400

實收金額:新臺幣肆佰元整

經收人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報名費收執聯(第三聯考生收執用) (複試)

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費項目 金額 備 註 報名費 4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400

實收金額:新臺幣肆佰元整

經收人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附件 8

(25)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 合 甄 選 准考證

報考種類

姓 名

(黏貼 3 個月內 2 吋脫帽證件照)

身分證號碼

複試繳費

審查核章 准考證號碼

甄 選 記 錄

筆 試 ( 初 試 ) 口 試 暨 試 教 ( 複 試 ) 109 年 5 月 23 日(星期六) 109 年 6 月 13 日(星期六)

專 業 科 目 口 試 試 教

8:50-9:00 預備 8:50-9:00 預備

9:00-10:30 9:00 起

(監試人員簽章) (服務人員簽章) (服務人員簽章)

試 場 規 則 ( 參 加 考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一、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貼有照片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有效期限內之駕照或護照正本及 准考證入場,對號入座。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考生應於考試當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試場試務 中心申請補發,並依相關試務規定辦理。

二、考試開始未逾 15 分鐘,得准應試,超過 15 分鐘後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三、文具請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四、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取 消考試資格。

五、答案卡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也不得作任何標記。在答案卡上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六、作答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繳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攜出答案卡經查證屬實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七、考試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待監試人員收卷並確認無誤後方 可離場。交卷後強行修改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扣筆試分數 6 分。

八、試卷不准攜出試場。

九、非應試用品(含發聲設備、穿戴式裝置、行動電話、呼叫器、PDA 等通訊器材請關機)、參考書籍、紙張及個人物 品一律放在試場前後方地上,不得隨身攜帶。若經監試人員發現,則扣筆試分數 6 分。

十、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一、有關違反考試規則處理方式,參照「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如 附則三)辦理。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附件 9

(26)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試題疑義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 准考證號碼:

* 為維護您的權益,填表前請先詳閱填表說明

科目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 A4 紙 張影印本頁或另紙 A4 大小併附)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疑義,請於 109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9 至 10 時,填具本申請表以書面傳真,向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提出申請,傳真電話:(02)

2670-0973,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傳真後請來電確認(電話:(02)2677-5040 分機 810、

830),未確認者若資料遺失,概不負責。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三)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超過一頁,請影印申 請表或另紙併附(A4 大小)。

(四)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 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三、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四、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本會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五、試題疑義回覆時間及方式:109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二)中午 12 時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資訊 網路中心網站/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網頁公告。

佐證資料來源: (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

書名: 出版年次:

作者: 頁 次:

附件 10

(27)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正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聯絡地址

申請複查種類

□田徑 □舉重 □射箭 □角力 □跆拳道 □羽球 □籃球 □排球 □棒球 □壘球

申請複查項目

□初試-筆試

□複試-試教

□複試-口試

申請複查 項,每項複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計新臺幣 元整。

※本聯由遴選委員會留存。 申請人簽章: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成績複查申請表(正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聯絡地址

申請複查種類

□田徑 □舉重 □射箭 □角力 □跆拳道 □羽球 □籃球 □排球 □棒球 □壘球

申請複查項目

□初試-筆試

□複試-試教

□複試-口試

申請複查 項,每項複查費新臺幣 100 元整,計新臺幣 元整。

※本聯由遴選委員會加蓋戳印後,交還申請人留存。 申請人簽章:

注意事項:

一、各欄資料請填寫清楚,正副表不可裁開且所填之內容應相同,如有不同則以正表為準;申請複查項目務請劃記。

二、申請複查時間:

1.初試:109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起至 11 時。

2.複試:109 年 6 月 1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起至 11 時。

三、申請方式:持貼有照片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准考證及填具本申請表親自向新北市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 校申請複查,每一項複查手續費新臺幣 100 元整。另須檢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一只,貼足 35 元郵資並寫妥收件人 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四、複查成績以複查原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或申請重新閱卷及評分。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附件 11

(28)

新北市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分 發 委 託 書

本人________________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分發作業,今委託 ________________先生(小姐)全權代理相關手續。

此致

新北市 109 年度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附件 12

(29)

附表 1

109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專業成就積分指定盃賽一覽表」

學年度 108 107 106 105 104 103 102 101 100 99 98 97 96 95 94 93 92 91 90 89 88 西元年 2019-

2020

2018- 2019

2017- 2018

2016- 2017

2015- 2016

2014- 2015

2013- 2014

2012- 2013

2011- 2012

2010- 2011

2009- 2010

2008- 2009

2007- 2008

2006- 2007

2005- 2006

2004- 2005

2003- 2004

2002- 2003

2001- 2002

2000- 2001

1999- 2000

田徑

109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8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7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6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5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4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3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2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1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0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99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8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7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6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5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4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3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2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1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0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89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109 年全 國青 年盃 田徑 錦標

108 年全 國青 年盃 田徑 錦標

107 年全 國青 年盃 田徑 錦標

106 年全 國青 年盃 田徑 錦標

105 年全 國青 年盃 田徑 錦標

104 年全 國青 年盃 田徑 錦標

103 年全 國青 年盃 田徑 錦標

102 年全 國青 年盃 田徑 錦標

101 年全 國青 年盃 田徑 錦標

100 年全 國青 年盃 田徑 錦標

99 年 全國 青年 盃田 徑錦 標賽

98 年 全國 青年 盃田 徑錦 標賽

97 年 全國 青年 盃田 徑錦 標賽

(30)

學年度 108 107 106 105 104 103 102 101 100 99 98 97 96 95 94 93 92 91 90 89 88 西元年 2019-

2020

2018- 2019

2017- 2018

2016- 2017

2015- 2016

2014- 2015

2013- 2014

2012- 2013

2011- 2012

2010- 2011

2009- 2010

2008- 2009

2007- 2008

2006- 2007

2005- 2006

2004- 2005

2003- 2004

2002- 2003

2001- 2002

2000- 2001

1999- 2000

舉重

109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8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7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6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5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4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3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2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1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100 年全 國中 等學 校運 動會

99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8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7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6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5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4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3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2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1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90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89 年 全國 中等 學校 運動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十

二十

一、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二、 承辦單位:臺北市新民國中 三、 協辦單位:臺北海洋科技大學 四、

四、 本次研習報到時間皆為上午 9 時 00 分至 9 時 30 分。. 五、

參加甄選人員請於各階段甄選當日上午 9 時前攜帶身分證件 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並參加甄選;同日上午 09:30

四、工作時間:每日(學生上課日)上午 08:00 至下午 16:00。非上班日如遇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每週以40小時

104 年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護理人員甄選,綜合護理 學科題本,題本採雙面印刷,共 100 題,測驗時間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