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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業發行現金卡經營策略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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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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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台灣金融業發行現金卡經營策略之研究

學生:李壽田 指導教授:賀力行博士

摘 要

近 十 年 來 , 信 用 卡 業 務 可 說 是 消 費 金 融 市 場 最 為 蓬 勃 發 展 的 商 品 , 而 現 金 卡 在 五 年 前 粉 墨 登 場 , 更 是 一 炮 而 紅 , 現 金 卡 吸 引 了 逾 三 十 家 銀 行 爭 相 投 入 , 其 中 「 萬 泰 銀 行 」 更 以 此 為 其 業 務 重 心 並 成 功 成 為 其 獲 利 的 金 雞 母 。 本 研 究 嘗 試 自 企 業 經 營 策 略 之 角 度 , 探 索 台 灣 金 融 業 發 行 現 金 卡 , 在 「 競 爭 策 略 」 及 「 風 險 管 理 」 方 面 之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 進 行 深 入 的 個 案 研 究 分 析 , 並 依 據 研 究 發 現 ,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 以 供 業 者 參 考 。

現 金 卡 可 謂 係 「 經 營 模 式 (Business Model)」成功案例之一,其 為 創 新 之 金 融 商 品 , 創 造 了 「 企 業 」 與 「 顧 客 」 之 價 值 。 探 討 萬 泰 銀 行 成 功 的 關 鍵 因 素 有 :

一 、 先 制 者 優 勢 : 產 品 定 位 正 確 , 市 場 佔 有 率 高 。

二 、 組 織 執 行 力 : 領 導 人 的 投 入 , 企 業 內 部 有 效 的 支 援 。

三 、 風 險 管 理 : 取 得 日 商 Know-How,建立有效的客戶及風險管理 系 統 。

本 研 究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為 :

一 、 現 金 卡 為 亞 洲 地 區 特 有 的 金 融 商 品,愈 早 進 入 市 場 愈 有 發 展 空 間。

二 、 「 信 用 卡 」與「 現 金 卡 」具 互 補 性 , 可 依 不 同 之 市 場 區 隔「 交 叉 行 銷 」。

三 、 先 制 優 勢 的 George & Mary 卡雖仍高居市佔第一,但跟隨者以差 異 化 優 勢 亦 頗 具 競 爭 力 。

四 、 消 費 者 對 價 格 敏 感 度 不 高,價 格 競 爭 不 是 行 銷 唯 一 利 器,現 金 卡 消 費 者 最 重 視 的 是 「 服 務 」。

(2)

六 、 現 金 卡 晶 片 化 及 多 卡 合 一 是 未 來 發 展 的 趨 勢 。

關 鍵 詞 : 現 金 卡 、 經 營 模 式 、 先 制 優 勢 、 跟 隨 優 勢 、 差 異 化 優 勢 、 風 險 管 理 。

(3)

誌 謝

時 光 飛 逝,轉 眼 二 年 時 間 已 過,忙 於 工 作 與 課 業 之 間,著 實 辛 苦 , 卻 充 滿 美 好 的 回 憶 。 在 此 兩 年 中 , 科 管 所 內 各 位 老 師 精 闢 之 講 授 與 指 教,及 同 學 相 互 間 的 經 驗 分 享,確 實 獲 益 良 多。尤 以 能 重 溫 大 學 生 活 , 讓 自 己 頓 覺 年 輕 數 十 歲 , 深 感 不 虛 此 行 。

研 究 所 這 兩 年 來 , 蒙 指 導 教 授 賀 力 行 博 士 悉 心 的 教 導 與 督 促 , 而 於 兩 年 中 本 人 修 習 最 多 課 程 的 蔣 德 煊 博 士 , 亦 提 供 諸 多 指 導 與 意 見 , 另 口 試 委 員 黃 慶 隆 博 士 於 百 忙 中 撥 空 指 導 , 均 使 得 本 論 文 得 以 更 加 完 善 , 故 首 先 在 此 致 上 最 誠 摯 的 感 激 與 謝 忱 。

論 文 寫 作 的 過 程 十 分 冗 長 與 艱 辛 , 在 此 尚 要 特 別 感 謝 ,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徵 信 室 惠 予 刊 登 於「 企 銀 季 刊 」,徐 李 惠 蓮 科 長 對 稿 件 的 關 切 與 催 促 , 使 本 論 文 得 以 及 早 發 表 。 本 論 文 蒐 集 資 料 與 過 程 中 , 一 些 工 作 同 仁 們 , 如 洪 主 任 、 詹 主 任 、 蔡 科 長 、 邱 科 長 及 好 友 熊 秘 書 等 , 均 提 供 相 當 多 之 協 助 , 在 此 一 併 致 謝 。

其 次 , 應 向 一 位 素 未 謀 面 的 學 者 致 上 真 誠 的 感 謝 ─ 政 治 大 學 金 融 學 系 任 教 的 沈 中 華 教 授 , 沈 教 授 見 到 「 企 銀 季 刊 」 刊 出 本 論 文 , 來 函 給 予 肯 定 , 帶 給 本 人 極 大 的 鼓 舞 。

最 後 , 謹 以 本 論 文 獻 給 關 心 與 照 顧 我 的 師 長 、 長 官 、 內 人 明 惠 及 家 人 。

李 壽 田 謹 識 於 中 華 大 學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4)

目 錄

摘 要 ... i

誌 謝 ... iii

目 錄 ...iv

圖 目 錄 ...vi

表 目 錄 ... vii

第 一 章 緒 論 ...1

1.1 研究動機 ...1

1.2 研究目的 ...1

1.3 研究架構與流程 ...2

1.4 研究方法與限制 ...4

1.4.1 研究方法 ...4

1.4.2 研究限制 ...4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5

2.1 經營模式 ...5

2.1.1 概述 ...5

2.1.2 經營模式之實例研討 ...6

2.2 「先制優勢」與「跟隨優勢」 ...8

2.3 「成本化優勢」、「差異化優勢」、「快速反應優勢」 ... 10

2.4 市場區隔與目標行銷 ... 13

第 三 章 現金卡業務之探討 ... 21

3.1 現金卡之意義 ... 21

3.2 現金卡之特性 ... 23

3.3 現金卡與信用卡之差異與互補 ... 24

3.3.1 現金卡與信用卡之差異比較 ... 24

3.3.2 現金卡與信用卡之互補性 ... 26

3.4 現金卡業務分析 ... 27

3.4.1 現金卡業務現況 ... 27

3.4.2 現金卡之「SWOT」分析 ... 31

3.4.3 現金卡之「五力分析」 ... 32

第 四 章 現 金 卡 競 爭 策 略 之 分 析... 37

(5)

4.1 現金卡之「經營模式」 ... 37

4.2 現金卡之「先制優勢」與「跟隨優勢」 ... 38

4.3 現金卡之「差異化優勢」 ... 39

4.4 現金卡之「市場區隔」與「目標行銷」 ... 44

第 五 章 現 金 卡 風 險 管 理 策 略 之 分 析 ... 55

5.1 概述 ... 55

5.2 期前管理 ... 57

5.2.1 信用風險評核之方法 ... 57

5.2.2 台灣金融機構信用風險評核之類型 ... 57

5.2.3 信用評核之內容 ... 60

5.3 期中管理 ... 65

5.4 期後管理 ... 67

第 六 章 推 展 現 金 卡 之 成 功 案 例 分 析 : 萬 泰 銀 行 ... 73

第 七 章 現 金 卡 風 險 程 度 之 實 例 分 析 :M 銀行 ... 76

7.1 六項變數分析: ... 76

7.1.1 就「性別」變數之分析 ... 76

7.1.2 就「年齡」變數之分析 ... 77

7.1.3 就「職業」變數之分析 ... 79

7.1.4 就「婚姻狀況」變數之分析 ... 80

7.1.5 就「教育程度」變數之分析 ... 82

7.1.6 就「貸款金額」變數之分析 ... 83

7.2 實例分析總結 ... 85

7.2.1 合併綜合分析 ... 85

7.2.2 數量與風險等級分析 ... 87

7.2.3 導向之經營策略分析 ... 87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89

8.1 結論 ... 89

8.2 建議 ... 90

8.2.1 對消費者之建議 ... 90

8.2.2 對金融業者之建議 ... 91

參 考 文 獻 ... 94

(6)

圖目錄

圖 1.1 研 究 架 構 流 程 圖...2

圖 2.1 競 爭 優 勢 分 析 圖... 10

圖 3.1 現 金 卡 之 五 力 分 析 圖 ... 33

圖 4.1 以 「 身 分 別 」 為 變 數 之 放 款 市 場 分 析 圖... 45

圖 4.2 以 「 用 途 別 」 為 變 數 之 放 款 市 場 分 析 圖... 46

圖 4.3 消 費 金 融 市 場 分 析 圖 ... 47

圖 4.4 「 一 般 放 款 ─ 身 分 別 」 市 場 分 析 圖 ... 48

圖 4.5 「 一 般 放 款 ─ 用 途 別 」 市 場 分 析 圖 ... 49

圖 4.6 「 購 置 耐 久 性 資 產 貸 款 」 市 場 分 析 圖... 50

圖 4.7 「 小 額 消 費 性 貸 款 」 市 場 分 析 圖... 51

圖 4.8 現 金 卡 STP 圖 ... 53

圖 5.1 日 本 前 五 大 現 金 卡 業 者 近 六 年 來 呆 帳 比 率 分 析 圖 ... 56

圖 7.1 以 「 性 別 」 為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客 戶 統 計 圖... 76

圖 7.2 以 「 性 別 」 為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逾 期 情 形 統 計 圖... 77

圖 7.3 以 「 年 齡 」 為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客 戶 統 計 圖... 77

圖 7.4 以 「 年 齡 」 為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逾 期 情 形 統 計 圖... 78

圖 7.5 以 「 職 業 」 為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客 戶 統 計 圖... 79

圖 7.6 以 「 職 業 」 為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逾 期 情 形 統 計 圖... 79

圖 7.7 以 「 婚 姻 」 為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客 戶 統 計 圖... 81

圖 7.8 以 「 婚 姻 」 為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逾 期 情 形 統 計 圖... 81

圖 7.9 以 「 學 歷 」 為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客 戶 統 計 圖... 82

圖 7.10 「 學 歷 」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逾 期 情 形 統 計 圖 ... 82

圖 7.11 以 「 貸 款 金 額 」 為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客 戶 統 計 圖 ... 83

圖 7.12 以 「 貸 款 金 額 」 為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逾 期 情 形 統 計 圖... 84

圖 7.13 現 金 卡 六 個 變 數 合 併 分 析 圖... 85

(7)

表目錄

表 3.1 使 用 現 金 卡 借 款 與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之 成 本 分 析 比 較 表 ... 25

表 3.2 台 灣 前 十 大 現 金 卡 發 卡 銀 行 業 務 統 計 比 較 表... 27

表 3.3 台 灣 金 融 業 發 行 現 金 卡 調 查 比 較 表... 29

表 3.4 現 金 卡 之 SWOT 分析表 ... 32

表 4.1 以 「 身 分 別 」 為 變 數 之 放 款 市 場 統 計 表 ... 45

表 4.2 以 「 用 途 別 」 為 變 數 之 放 款 市 場 統 計 表 ... 46

表 4.3 消 費 金 融 市 場 統 計 表... 47

表 4.4 「 一 般 放 款 ─ 身 分 別 」 市 場 統 計 表... 48

表 4.5 「 一 般 放 款 ─ 用 途 別 」 市 場 統 計 表... 49

表 4.6 「 購 置 耐 久 性 資 產 貸 款 」 市 場 統 計 表... 50

表 4.7 「 小 額 消 費 性 貸 款 」 市 場 統 計 表... 51

表 5.1 日 本 前 五 大 現 金 卡 業 者 近 六 年 來 呆 帳 比 率 統 計 表... 56

表 5.2 信 用 風 險 評 核 方 法 比 較 表... 57

表 5.3 現 金 卡 「 中 途 授 信 」 分 析 表... 67

表 5.4 某 家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對 T 銀行的報價 ... 70

表 7.1 以 「 性 別 」 為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客 戶 及 逾 期 情 形 統 計 表... 76

表 7.2 以 「 年 齡 」 為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客 戶 及 逾 期 情 形 統 計 表... 78

表 7.3 以 「 職 業 」 為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客 戶 及 逾 期 情 形 統 計 表... 80

表 7.4 以 「 婚 姻 」 為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客 戶 及 逾 期 情 形 統 計 表... 81

表 7.5 以 「 學 歷 」 為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客 戶 及 逾 期 情 形 統 計 表... 83

表 7.6 以 「 貸 款 金 額 」 為 變 數 之 現 金 卡 客 戶 及 逾 期 情 形 統 計 表... 84

表 7.7 現 金 卡 六 個 變 數 合 併 分 析 統 計 表... 86

表 7.8 現 金 卡 就 「 發 卡 數 量 」 多 寡 之 分 佈 情 形 分 級 統 計 表... 87

表 7.9 現 金 卡 就 「 風 險 程 度 」 高 低 之 分 佈 情 形 分 級 統 計 表... 87

(8)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

台灣金融業自 1991 年政府開放新銀行設立後,引起新的生態變 化 , 因 銀 行 家 數 迅 速 增 加 致 產 生 激 烈 之 競 爭 , 而 促 使 銀 行 服 務 品 質 明 顯 改 善 , 且 其 經 營 策 略 亦 轉 趨 活 潑 及 多 元 化 。 再 因 經 濟 景 氣 低 迷 及 產 業 紛 紛 外 移 , 導 致 不 良 資 產 大 增 , 銀 行 體 質 嚴 重 受 創 。 銀 行 為 突 破 困 境 紛 紛 調 整 市 場 經 營 策 略 , 尤 以 「 個 人 消 費 金 融 市 場 」 成 為 銀 行 兵 家 必 爭 之 地 。

近 十 年 來 , 信 用 卡 業 務 可 說 是 消 費 金 融 市 場 最 為 蓬 勃 發 展 的 商 品 , 至 今 各 銀 行 仍 如 火 如 荼 行 銷 中 。 但 在 不 景 氣 環 境 中 , 消 費 者 對 小 額 週 轉 需 金 求 大 增 , 過 去 一 般 對 小 額 信 用 貸 款 繁 複 手 續 及 辦 理 信 用 卡 借 貸 額 度 之 限 制,已 無 法 滿 足 消 費 者 急 需 求 現 要 求,則 挾 著 快 速 核 卡、

隨 借 隨 還 、 按 日 計 息 、 低 門 檻 高 額 度 優 勢 之 「 現 金 卡 」, 在 1999 年 7 月 間 推 出 後 , 自 是 一 炮 而 紅 。

據 中 央 銀 行 金 融 統 計 月 報 資 料 顯示 , 整 體 消 費 金 融 市 場 在 近 年 來 成 長 極 為 快 速。含 現 金 卡 在 內 的「 其 他 個 人 消 費 性 貸 款 」金 額,至 2003 年 12 月達 5,672 億餘元,另「信用卡循環信用貸款」餘額亦達 3,998 億 餘 元 。 而 現 金 卡 市 場 規 模 究 竟 有 多 大 , 一 般 業 者 專 家 以 日 本 與 台 灣 的 國 民 所 得 來 推 估,咸 認 為 約 在 3,500~4,000 億元之間。故在短短四、

五 年 間 , 現 金 卡 吸 引 超 過 三 十 家 銀 行 爭 相 投 入 , 其 中 「 萬 泰 銀 行 」 最 為 洞 灼 先 機 , 在 1999 年首先推出「George & Mary」現金卡,開啟國 人 「 借 錢 消 費 」 之 新 消 費 觀 外 , 該 銀 行 更 以 此 為 經 營 業 務 重 心 , 並 成 功 的 成 為 其 獲 利 之 金 雞 母 。

有 關 「 信 用 卡 」 方 面 之 論 著 極 為眾 多 , 而 論 述 「 現 金 卡 」 者 則 少 見 。 本 人 為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 在 金 融 機 構 工 作 逾 三 十 年 , 對 此 一 新 金 融 商 品 自 是 極 感 興 趣 , 而 欲 深 入 探 討 其 經 營 策 略 成 功 之 關 鍵 因 素 。 1.2 研究目的

(9)

卡 卻 殺 出 一 條 血 路 來。其 實,首 動( 先 制 )者 萬 泰 銀 行,當 年 推 出「George

& Mary 」卡之時,並未被一般金融同業看好 ,咸認為這與十多年前 的 「 金 融 卡 融 資 ( 透 支 )」, 並 無 太 大 區 別 , 且 金 額 瑣 碎 而 逾 期 率 高 , 應 屬 獲 利 有 限 之 商 品 。 但 萬 泰 銀 行 成 功 塑 造 出 「 高 獲 利 、 低 逾 放 」 之 新 利 基 , 稱 之 為 創 造 金 融 界 的 「 奇 蹟 」 亦 不 為 過 。 在 金 融 業 一 片 高 逾 放 、 低 利 差 的 不 景 氣 中 , 促 使 其 他 金 融 同 業 趨 之 若 鶩 , 爭 先 恐 後 相 繼 投 入 此 一 市 場 。

本 研 究 嘗 試 從 企 業 經 營 策 略 之 角 度 , 探 討 台 灣 金 融 業 發 行 現 金 卡 , 在 「 競 爭 策 略 」 及 「 風 險 管 理 」 方 面 的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 並 對 個 案 進 行 深 入 的 研 究 分 析 , 再 依 研 究 發 現 ,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 以 供 業 者 參 考 。

1.3 研究架構與流程

本 研 究 之 架 構 共 分 為 八 大 項 , 其 流 程 分 述 如 下 :

緒 論

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 研究架構與流程 研究方法與限制

經營模式

先制優勢、跟隨優勢

成本化優勢、差異化優勢、快速反應優勢 市場區隔、目標行銷

文獻探討

圖 1.1 研究架構流程圖

(10)

現金卡之「經營模式」

現金卡之「先制優勢」與「跟隨優勢」

現金卡之「差異化優勢」

現金卡之「市場區隔」與「目標行銷」

期前管理 期中管理 期後管理

符合「經營模式」

產品定位正確 先制策略優勢 領導者之投入 組織之執行力 完善之風險管理系統 概述

現金卡競爭策略之分析

現金卡風險管理策略之分析

推展現金卡之成功案例分析:

萬泰銀行

現金卡風險程度之實例分析:

M銀行

結論與建議

六項變數分析

實例分析總結

結論 建議

現金卡之意義 現金卡之特性

現金卡與信用卡之差異與互補

現金卡業務分析 現金卡業務現況

現金卡之五力分析 現金卡之SWOT分析

現金卡業務之探討

職業

教育程度 年齡

婚姻狀況 性別

貸款金額 合併綜合分析 導向之經營策略分析

(11)

1.4 研究方法與限制 1.4.1 研究方法

本 文 所 採 用 之 研 究 方 法 有 二 :

一 、 文 獻 探 討 法 (Literature survey method)

本 研 究 為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配 合 , 蒐 集 有 關 主 題 之 專 書 、 學 術 論 文 及 期 刊 等 文 獻 進 行 研 討 , 其 以 現 金 卡 業 務 在 「 競 爭 策 略 」 及 「 風 險 管 理 」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為 主 。

二 、 現 存 統 計 資 料 研 究 法 (Existing statistics research)

本 研 究 以 「 現 存 統 計 資 料 」 為 研 究 方 法 之 一 , 其 資 料 來 源 為 政 府 機 關 發 表 之 官 方 統 計 資 料 , 或 金 融 機 構 有 關 之 數 據 資 訊,由 本 研 究 加 以 重 組 與 分 析,研 究 意 旨 兼 含「 描 述 」、「 解 釋 」 與 「 探 索 」 之 特 性 。

三 、 個 案 分 析 法 (Case study analysis method)

本 研 究 除 將 現 金 卡 市 占 率 最 高 的 萬 泰 銀 行 為 例 , 分 析 其 成 功 之 關 鍵 因 素 外 , 並 以 另 一 家 大 型 銀 行 為 例 , 依 其 現 金 卡 持 卡 人 之 屬 性 , 選 擇 某 些 變 數 之 統 計 資 料 , 予 以 分 析 持 卡 人 分 布 情 形 , 並 與 其 逾 期 狀 況 交 叉 分 析 , 以 期 瞭 解 「 信 用 風 險 」 高 低 族 群 之 落 點 。

本 研 究 不 採 用 「 問 卷 調 查 」 方 式 來 做 統 計 分 析 , 因 感 於 問 卷 調 查 之 樣 本 數 有 限 , 能 達 三 、 五 百 份 已 屬 不 易 , 其 代 表 性 及 正 確 性 均 令 人 置 疑 。 不若直接由銀行資料庫搜尋消費者之資訊,依各類變數加以統 計 分 析 , 因 母 體 達 數 萬 份 較 具 完 整 性 , 分 析 結 果 自 較 具 參 考 價 值 。 1.4.2 研究限制

本 研 究 個 案 分 析 對 象 僅 以 二 家 發 卡 銀 行 為 例。該 大 型 銀 行(M 銀 行 ),限 於 資 料 來 源 取 得 及 分 類 不 易,僅 以「 性 別 」、「 年 齡 」、「 職 業 」、

(12)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2.1 經 營 模 式 ( Business Model)

2.1.1 概 述

「 經 營 模 式 (Business Model)」 是 在 2000 年 時 , 在 《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文 中 首 先 提 出 之 名 稱 , 而 邁 克 • 路 易 士 ( Michael Lewis 在 《 The New New Thing: 以 新 致 富 的 矽 谷 文 化 》 曾 說 :「 經 營 模 式 是 網 路 熱 時,被 人 們 過 度 美 化 的 辭 彙 之 一;連 那 些 不 成 熟 的 計 畫,

也 美 其 名 為 經 營 模 式 。 它 真 正 的 意 義 , 其 實 是 人 們 打 算 如 何 賺 錢 的 計 畫。例 如 微 軟 公 司 的 經 營 模 式,就 是 拿 製 造 成 本 只 有 50 美 分 的 軟 體 , 在 市 面 上 叫 價 120 美 元 。 」

在 瓊 安 • 瑪 格 瑞 塔(Joan Magretta)【19】所 著《 What Management Is: 管 理 是 什 麼 ─2002》 一 書 中 對 「 經 營 模 式 」 的 詮 釋 為 :「 儘 管 經 營 模 式 是 個 新 名 詞 , 它 的 觀 念 卻 沒 有 時 間 限 制 。 每 一 個 組 織 , 不 管 它 是 在 新 經 濟 或 舊 經 濟 中 成 立 的 , 不 管 它 是 營 利 事 業 或 非 營 利 機 構 , 都 需 要 一 個 可 行 的 經 營 模 式 。 經 營 模 式 是 一 套 假 設 , 說 明 當 組 織 在 為 所 有 參 與 者 ( 而 不 只 是 顧 客 ) 創 造 價 值 時 , 它 是 如 何 運 作 的 。 經 營 模 式 的 本 質 , 其 實 就 是 一 套 持 續 接 受 市 場 考 驗 的 理 論 。 」

張 世 佳 教 授 對 「Business Model─經 營 模 式 」 所 下 的 定 義 為 :「 一 個 企 業 使 用 與 以 往 運 作 不 同 的 方 法 或 方 案 , 而 為 顧 客 及 企 業 創 造 價 值 的 模 式 」。在 網 路 經 濟 興 盛 時,「 經 營 模 式 」變 成 人 人 掛 在 嘴 邊 的 行 話 , 認 為 e- business 等 於 Business Model。 張 世 佳 教 授 說 : 其 實 這 些 均 係 誤 解,e- business 雖 有 改 變 傳 統 交 易 方 式,但 並 不 一 定 能 創 造 出 顧 客 及 企 業 的 價 值 , 所 以 後 來 才 會 有 「 網 路 泡 沫 化 」 的 現 象 。

綜 上 所 述 歸 納 可 得 知 , 成 功 的 「 經 營 模 式 」 之 要 素 有 二 :

• 方 式 創 新─應 包 含 「 創 新 」 與 「 再 造 」。

• 價 值 創 造─應 創 造 所 有 參 與 者 的 價 值 。

(13)

2.1.2 經 營 模 式 之 實 例 研 討

一 、 美 國 運 通(American Express)的 旅 行 支 票

( 一 ) 起 因 : 美 國 運 通 公 司 在 1850 年 成 立 之 初 , 是 一 家 地 方 性 的 運 輸 業 者 ,1892 年 該 公 司 總 裁 J.C.Fargo 去 歐 洲 旅 行 , 當 他 想 把 自 家 的 信 用 狀 換 成 現 金 時,卻 不 斷 遭 遇 到 困 難 。

( 二 ) 方 式 創 新:推 出「 旅 行 支 票 」,讓 顧 客 只 需 支 付 一 點 費 用 , 就 可 以 買 到 心 安 與 方 便 。

( 三 ) 參 與 者 : 美 國 運 通 公 司 、 商 家 、 顧 客 。

( 四 ) 價 值 創 造 :

1.美 國 運 通 公 司:以 無 息 方 式 取 得 顧 客 的 資 金,還 可 以 向 顧 客 收 取 手 續 費 , 甚 至 支 票 不 兌 現 的 利 潤 。

2.商 家:美 國 運 通 公 司 的 信 用 可 資 信 賴,且 發 現 接 受 旅 行 支 票 , 會 有 更 多 顧 客 上 門 。

3.顧 客:只 需 支 付 一 點 費 用,就 可 以 買 到 心 安( 旅 行 支 票 內 含 遺 失 險 與 竊 盜 險 )與 方 便 性( 各 地 商 家 大 多 都 接 受 旅 行 支 票 )。

( 五 ) 結 果 :

當 愈 來 愈 多 多 商 家 接 受 旅 行 支 票 , 其 他 商 家 就 愈 有 意 願 加 入 , 因 為 他 們 不 願 被 排 除 在 此 一 商 業 遊 戲 之 外 , 故 而 旅 行 支 票 逐 漸 普 及 。

旅 行 支 票 因 其 以 創 新 的 方 式 , 為 所 有 參 與 者 創 造 價 值 。 直 到 信 用 卡 問 世 前 , 旅 行 者 想 要 在 國 外 取 得 現 金 或 採 購 , 旅 行 支 票 幾 乎 是 唯 一 的 選 擇 。

美 國 運 通 公 司 發 明 了「 旅 行 支 票 」,而 整 個 發 展 過 程 也 成 為 過 去 一 百 年 來 最 有 價 值 的 「 經 營 模 式 」 之 一 。

二 、 電 子 海 灣 (eBay) 的 拍 賣 網 站

(14)

( 一 ) 起 因 :eBay 公 司 創 始 人 Pierre Omidyar 的 女 友 , 希 望 能 有 交 換 收 藏 品 的 網 站 。

( 二 ) 方 式 創 新 :Pierre Omidyar 在 1995 年 設 計 出 一 個 線 上 交 易 網 站─拍 賣 網( Auction Web),口 碑 逐 漸 傳 開 後 生 意 愈 做 愈 大,而 成 為 史 上 第 一 個,也 是 迄 今 最 成 功 的「 個 人 對 個 人 : person-to-person」 網 路 交 易 社 群 。

( 三 ) 參 與 者 : 有 東 西 要 拍 賣 的 人 、 想 買 拍 賣 物 的 人 、eBay( 電 子 海 灣 公 司 )。

( 四 ) 價 值 創 新 : 1.買 賣 二 者 :

(1) 網 路 科 技 創 造 出 成 本 極 低 、 規 模 極 大 的 拍 賣 場 。

(2) 充 滿 交 易 中 喊 價 、 出 價 的 樂 趣 。

(3)讓 買 方 買 到 想 要 買 的 東 西,而 賣 方 賣 到 較 高 的 價 錢。

2.電 子 海 灣 :

(1) 收 取 刊 登 (公 布 )物 品 清 單 費 用 。

(2) 收 取 提 供 額 外 服 務 (如 特 別 標 示 凸 顯 等 )費 用 。

(3) 獲 得 因 較 高 價 售 出 物 品 的 佣 金 收 入 。 (五 ) 結 果 :

1. eBay 經 營 的 是 一 場 不 受 時 空 限 制 的 庭 院 拍 賣 會 ( yard sale ), 吸 引 愈 多 買 東 西 的 人 , 想 賣 東 西 的 人 就 愈 多 。 2. eBay 以 新 科 技 創 造 出 前 所 未 有 的 拍 賣 規 模,為 數 以 千 計 的

小 生 意 人 提 供 行 銷 與 配 銷 通 路 , 幫 助 數 千 人 圓 夢 。

3. 容 許 每 一 個 參 與 者 追 求 本 身 利 益 , 獲 取 一 部 分 價 值 。 其 結 果 就 是 ,eBay 成 為 全 世 界 最 大 的 拍 賣 場 所,且 其 不 涉 及 物 品 的 交 付 與 運 送 , 可 避 免 牽 涉 至 交 易 糾 紛 中 。

三 、 價 格 線 網 屋 俱 樂 部(Priceline Webhouse Club,Inc)的 線 上 購 物

(15)

( 一 )起 因:價 格 線 公 司 引 進「 自 行 訂 價:name-your-own pricing」

購 買 機 票 的 線 上 購 票 模 式 成 功 之 後 , 該 公 司 執 行 長 傑 伊 • 華 克( Jay Walker ) ,將 此 模 式 套 用 於「 日 用 品 」及「 油 品 」。

( 二 )方 式 創 新:集 合 眾 多 消 費 者 之 力,由 Priceline 公 司 扮 演 強 而 有 力 的 中 介 , 向 「 日 用 品 」 及 「 油 品 」 公 司 議 價 , 爭 取 降 價 優 惠 。

( 三 ) 參 與 者 : 價 格 線 網 屋 俱 樂 部 、 消 費 者 、 各 大 日 用 品 及 油 品 公 司 。

( 四 ) 價 值 創 造 :

1. 價 格 線 網 屋 俱 樂 部 : 抽 取 佣 金 作 為 利 潤 。 2. 消 費 者 : 以 優 惠 價 格 購 得 用 品 。

3. 各 大 日 用 品 及 油 品 公 司 : 增 加 貨 品 銷 售 。

( 五 ) 結 果 :

1. 未 注 意 到 日 用 品 、 油 品 公 司 建 立 品 牌 的 苦 心 , 違 反 其 原 本 的 合 理 利 益 , 致 使 各 大 日 用 品 及 油 品 公 司 不 願 參 與 。 2. 因 為 各 大 日 用 品 及 油 品 公 司 多 投 入 數 十 年 光 陰 及 數 十 億

美 元 , 不 斷 說 服 消 費 者 相 信 , 他 們 的 品 牌 優 於 他 牌 , 品 牌 忠 誠 度 已 成 為 其 命 根 子 , 而 Priceline 網 屋 公 司 經 營 模 式 是 教 導 消 費 者 「 價 格 至 上 」 的 觀 念 , 自 無 法 獲 得 其 認 同 。

3. Priceline 網 屋 公 司 要 成 為 一 個 強 而 有 力 的 中 間 商 , 必 須 要 有 一 大 批 忠 誠 的 顧 客 , 而 養 一 群 忠 誠 顧 客 , 首 先 要 讓 人 們 享 受 到 折 扣 的 好 處 。 但 各 大 消 費 品 公 司 均 無 參 與 之 意 願 , 最 後 Priceline 網 屋 公 司 只 好 自 掏 腰 包 , 支 付 折 扣 的 成 本 。 於 2000 年 10 月 Priceline 網 屋 公 司 在 投 入 數 百 萬 美 元 之 後,其 現 金 業 已 燒 盡,且 在 投 資 人 退 場 情 況 下 , 黯 然 落 幕 。

2.2 「 先 制 優 勢 ─Preemptive Advantage 」 與 「 跟 隨 優 勢

(16)

─Follower Advantage」

「 先 制 優 勢─Preemptive Advantage」 亦 有 人 稱 之 為 「 首 動 者 優 勢 First-Mover Advantage 」, 是 維 持 競 爭 優 勢 ( Sustaining Competitive Advantage )策 略 之 一 。

張 世 佳 教 授 認 為 , 一 個 企 業 可 以 透 過 多 種 方 法 達 到 其 「 先 制 優 勢 」, 例 如 :

一 、 新 產 品 的 首 位 推 出 者 。 二 、 新 市 場 的 首 位 進 入 者 。 三 、 新 技 術 的 首 位 引 用 者 。 四 、 新 通 路 的 首 位 使 用 者 。

企 業 以 先 制 策 略 , 可 以 達 成 之 競 爭 優 勢 有 : 一 、 專 利 、 商 標 的 先 制 。

二 、 壟 斷 生 產 、 人 力 、 設 備 等 資 源 。 三 、 制 定 產 品 規 範 與 價 格 。

四 、 建 立 使 用 者 轉 換 成 本 。 五 、 建 立 創 制 者 聲 譽 。 六 、 相 關 產 品 空 間 的 填 滿 。 七 、 市 場 佔 有 率 較 高 。

「 跟 隨 優 勢─Follower Advantage」則 與「 老 二 哲 學 」之 精 神 相 若 , 企 業 採 取 跟 隨 者 策 略 , 亦 具 有 一 些 競 爭 優 勢 , 此 部 分 則 可 稱 為 「 跟 隨 者 優 勢 」, 或 稱 為 「 先 制 劣 勢 」, 例 如 :

一 、 避 免 產 品 定 位 錯 誤 二 、 避 免 技 術 引 用 不 當

三 、 搭 便 車 效 應( Free-Rider Effect )

( 一 ) 減 少 教 育 消 費 者 成 本

( 二 ) 減 低 培 養 通 路 商 成 本

( 三 ) 降 低 產 品 促 銷 成 本

( 四 ) 使 用 「 挖 角 」、「 購 併 」 策 略 , 一 步 到 位 。

(17)

2.3 「 成 本 化 優 勢 ─Cost Advantage 」、「 差 異 化 優 勢

─Differentiation Advantage 」、「 快 速 反 應 優 勢 ─Quick Response Advantage」

在 Robert M. Grant 所 著 「 Contemporary Strategy Analysis」 一 書 中 提 到 競 爭 優 勢 之 一 般 性 策 略 概 念 , 圖 列 如 下 :

Similar product at lower cost Price premium

from unique product 圖 2.1 競 爭 優 勢 分 析 圖 【 23】

中 華 大 學 副 教 授 李 友 錚 博 士【6】在 其「 作 業 管 理 ─創 造 競 爭 優 勢 」 一 書 中 更 提 出 「 快 速 反 應─Quick Response; QR」 的 策 略 觀 念 ,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 、 成 本 化 優 勢─Cost Advantage:

以 規 模 經 濟 或 成 本 優 勢 使 企 業 處 於 較 低 的 成 本 領 導 地 位 , 生 產 出 極 具 競 爭 力 的 產 品 , 亦 可 構 成 進 入 障 礙 , 其 可 稱 為 「 成 本 領 導─Cost Leadership」的 競 爭 策 略。例 如:大 量 生 產 同 樣 產 品 以 降 低 單 位 成 本 , 高 度 機 械 化 、 自 動 化 , 追 求 高 效 率 、 低 不 良 率 等 , 重 點 在 講 求 「 低 成 本─lower cost」 之 優 勢 。 早 年 台 灣 的 「 成 衣 王 國 」、「 雨 傘 王 國 」、「 腳 踏 車 王 國 」 均 是 成 本 化 優 勢 之 成 功 實 例 。

李 博 士 認 為 : 企 業 追 求 成 本 領 導 策 略 可 享 有 下 列 優 勢 :

( 一 ) 保 持 低 成 本 地 位 , 可 以 說 服 對 手 不 要 引 發 價 格 戰 。

( 二 ) 低 成 本 廠 商 較 不 會 受 到 來 至 顧 客 降 價 壓 力 的 困 擾 , 因 就 Comp etitive

Advantage 競 爭 優 勢

Cost Advantage 成 本 化 競 爭 優 勢

Differentiation advantage 差 異 化 競 爭 優 勢

(18)

( 三 ) 新 進 入 者 將 因 學 習 效 果 尚 未 顯 現 , 而 較 難 與 現 存 的 成 本 領 導 者 進 行 價 格 競 爭 。

( 四 ) 低 成 本 企 業 所 處 的 地 位 , 可 以 「 定 價 」 為 工 具 , 來 與 替 代 產 品 進 行 競 爭 。

儘 管 成 本 領 導 是 因 應 競 爭 壓 力 的 可 行 手 段 , 但 追 求 此 競 爭 優 勢 之 同 時 , 亦 會 面 臨 以 下 風 險 :

( 一 ) 成 本 領 導 可 能 形 成 一 種 「 全 贏 或 全 輸 」 的 策 略 。

( 二 ) 若 因 降 低 成 本 而 喪 失 吸 引 顧 客 之 產 品 屬 性 , 或 將 得 不 償 失 。

( 三 ) 許 多 節 省 成 本 的 方 法 , 極 易 為 競 爭 對 手 所 模 仿 。

( 四 ) 全 力 投 入 降 低 成 本,將 會 限 制 企 業 以 其 他 方 式 維 持 其 競 爭 力 之 能 力 。

二 、 差 異 化 優 勢─Differentiation Advantage

企 業 提 供 客 戶 獨 特 而 優 質 的 產 品 性 能 、 可 靠 度 和 滿 意 的 服 務 , 而 創 造 較 高 的 副 加 價 值 。 例 如 : 少 量 多 樣 化 的 生 產 , 強 調 產 品 品 牌 、 品 味 及 品 質 , 或 是 優 質 的 性 能 或 服 務 等 , 重 點 在 講 求 產 品 「 獨 特 性 ─unique 」, 而 據 此 提 高 產 品 價 格 報 酬 ( price Premium )。像 是 世 界 名 牌 化 妝 品、名 家 設 計 服 飾 珠 寶 等,顧 客 願 付 高 昂 價 格 購 買 , 因 其 已 成 為 人 們 社 會 地 位 、 身 分 階 層 的 表 徵 。

李 博 士 認 為 , 企 業 追 求 差 異 化 策 略 可 享 有 下 列 優 勢 :

( 一 ) 當 企 業 成 功 地 將 本 身 區 隔 出 來 時 , 可 降 低 競 爭 的 激 烈 程 度 。

( 二 ) 差 異 化 能 建 立 具 有 品 牌 忠 誠 度 的 顧 客 , 他 們 對 價 格 的 敏 感 度 較 低 , 許 多 成 功 的 追 求 差 異 化 企 業 , 因 而 訂 出 了 超 高 的 價 格 。

( 三 ) 提 供 替 代 產 品 的 新 進 企 業 , 必 須 克 服 產 品 忠 誠 度 所 形 成 的 進 入 障 礙 。

企 業 採 行 差 異 化 策 略 時 , 要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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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若 許 多 企 業 都 採 取 差 異 化 策 略 , 他 們 之 間 就 顯 現 不 出 差 異 化 優 勢 了 。

( 二 ) 專 精 於 利 基 市 場 者 , 可 能 比 差 異 化 更 為 成 功 。 某 些 提 供 差 異 化 產 品 的 企 業 , 無 法 像 專 精 於 利 基 的 競 爭 對 手 , 能 快 速 調 整 其 產 品 與 服 務 , 以 符 合 特 定 顧 客 的 需 要 。

( 三 ) 企 圖 在 競 爭 中 領 先 的 企 業 , 可 能 因 顧 客 未 能 完 全 認 同 而 導 致 損 失 。 例 如 增 加 產 品 功 能 與 特 性 , 可 能 並 未 受 到 顧 客 的 完 全 認 同 , 以 致 企 業 無 法 索 取 更 高 的 價 格 , 來 抵 消 因 增 加 產 品 功 能 所 引 發 的 額 外 成 本 。

三 、 快 速 反 應 優 勢─Quick Response Advantage

快 速 反 應 ( Quick Response, QR ) 與 效 率 顧 客 反 應 ( Efficient Customer Response,ECR )並 稱 為 QR ECR。在 1980 年 代 以 前 ,

「 成 本 化 優 勢 」 與 「 差 異 化 優 勢 」 是 企 業 競 爭 策 略 的 主 流 。 但 到 了 1990 年 代 初 期,許 多 企 業 開 始 將 他 們 的 焦 點 移 轉 到 反 應 時 間 。 這 種 競 爭 優 勢 強 調 以 優 於 競 爭 對 手 的「 速 度 」,來 滿 足 顧 客 高

品 質 與 低 價 格 的 需 要 。 一 般 而 言 , 快 速 反 應 的 企 業 會 享 有 以 下 優 勢 :

( 一 ) 可 以 避 免 與 對 手 直 接 競 爭 。

( 二 ) 可 以 索 取 較 高 價 格 。

( 三 ) 可 以 鼓 勵 供 應 商 提 高 反 應 速 度 。

( 四 ) 藉 由 創 新 方 面 的 領 先 , 可 因 應 新 進 入 者 與 替 代 產 品 的 威 脅 。

然 而 追 求 快 速 反 應 策 略 時 , 企 業 亦 有 若 干 限 制 如 下 :

( 一 ) 企 業 組 織 或 不 具 備 有 效 貫 徹 此 策 略 的 系 統 與 能 力 。

( 二 ) 對 某 些 市 場 或 顧 客 而 言 , 速 度 也 許 並 不 重 要 。

( 三 ) 速 度 會 造 成 營 運 與 管 理 上 的 壓 力 。

( 四 ) 為 速 度 而 速 度 , 並 不 能 創 造 競 爭 優 勢 。

(20)

2.4 市 場 區 隔 ( Market Segmentation) 與 目 標 行 銷 (Target marketing)

美 國 著 名 行 銷 管 理 大 師 Philip Kotler【 21】 指 出 , 行 銷 模 式 的 演 變 有 三 個 階 段 , 簡 述 如 下 :

一 、 大 量 行 銷 (Mass marketing):

係 指 銷 售 者 大 量 生 產 、 大 量 配 銷 及 大 量 促 銷 一 種 產 品 , 給 所 有 的 購 買 者 。 其 優 點 為 成 本 、 價 格 可 降 至 最 低 , 以 期 吸 引 所 有 消 費 者 , 創 造 最 大 的 潛 在 市 場 , 又 可 稱 為 「 散 彈 槍 式 行 銷 」。

二 、 產 品 多 樣 化 行 銷 (Product-variety marketing):

係 指 銷 售 者 生 產 及 銷 售 數 種 產 品 , 而 這 些 產 品 表 現 出 不 同 的 特 色 、 式 樣 、 品 質 、 規 格 等 , 以 期 滿 足 高 客 感 度 及 偏 好 。 三 、 目 標 行 銷 (Target marketing):

係 指 銷 售 者 會 先 將 整 個 市 場 區 隔 成 許 多 不 同 部 分 , 然 後 選 擇 這 些 區 隔 中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市 場 , 並 針 對 所 選 定 的 每 一 個 市 場 區 隔 , 發 展 合 適 的 產 品 與 行 銷 方 案 。

目 標 行 銷 因 具 有 個 體 行 銷(Miro marketing)的 特 色 , 以 當 地 個 案 情 形 來 設 計 滿 足 客 戶 群 之 特 殊 需 求 , 市 場 小 眾 化 , 分 解 成 不 同 因 素 形 成 不 同 市 場 區 隔 , 因 應 不 同 之 需 求 。

現 今 的 行 銷 策 略 已 逐 漸 走 向「 目 標 行 銷 」,因 為 目 標 行 銷 有 助 於 銷 售 者 能 更 明 確 地 確 認 行 銷 機 會 , 並 能 針 對 每 一 個 目 標 市 場 發 展 適 當 的 產 品 , 銷 售 者 並 可 以 有 效 地 調 整 其 價 格 、 配 銷 、 通 路 和 廣 告 , 以 期 有 效 地 接 觸 目 標 市 場 。

Philip Kotler 認 為 , 現 代 行 銷 策 略 的 核 心 關 鍵 為 STP, 即 : 市 場 區 隔 、 選 定 目 標 市 場 及 定 位( Segmenting , Targeting , Positioning), 為 其 主 要 的 三 個 步 驟 如 下 圖 , 並 分 述 如 次 :

(21)

Ⅰ.市 場 區 隔 Ⅱ . 目 標 市 場 Ⅲ . 產 品 定 位

圖 2.2 STP 步 驟 圖 一 、 市 場 區 隔( Market Segmentation)

市 場 區 隔 的 概 念 , 係 由 美 國 著 名 市 場 學 家 Wendell R. Smith 於 1956 年 首 先 提 出,其 定 義 為:將 市 場 上 某 方 面 需 求 相 似 的 顧 客 或 群 體 歸 類 在 一 起 , 建 立 許 多 小 市 場 , 使 這 些 小 市 場 之 間 存 在 某 些 顯 著 不 同 的 傾 向,可 使 行 銷 人 員 能 更 有 效 地 滿 足 不 同 市 場(顧 客 ) 不 同 的 慾 望 或 需 要 , 因 而 強 化 行 銷 組 合 的 市 場 適 應 力 。

Pride & Farell(1988)指 出 , 市 場 區 隔 之 定 義 乃 是 以 市 場 需 求 面 的 發 展 為 基 礎 , 將 市 場 上 的 顧 客 分 為 幾 個 需 求 類 似 的 群 體 , 每 一 群 體 或 區 隔 可 採 用 一 種 行 銷 組 合(Marketing mix)來 滿 足 之 。

由 各 學 者 所 定 義 的 市 場 區 隔 , 可 以 了 解 市 場 區 隔 是 做 為 「 目 標 行 銷 」 的 前 提 。 區 隔 市 場 的 方 法 很 多 , 然 而 並 非 所 有 的 區 隔 化 都 是 有 效 的 , 欲 使 市 場 區 隔 發 揮 最 大 的 效 用 ,Philip Kotler 認 為 有 效 的 區 隔 必 須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

( 一 ) 可 衡 量 性(Measurable):

指 所 形 成 的 市 場 區 隔 其 大 小 和 購 買 力 , 可 以 被 精 確 的 衡 量 出 來 。

( 二 ) 具 實 質 性(Substantial):

指 所 形 成 的 市 場 區 隔 其 容 量 是 否 夠 大 或 獲 利 性 夠 大 ,

(1) 確 認 區 隔 變 數,並 區 隔 市 場 。

(2)發 展 形 成 區 隔 的 輪 廓 描 繪。

(3)評 估 區 隔 吸 引 力 的 衡 量 方 法 。

(4)選 定 區 隔 的 目 標 市 場 。

(5)確 認 目 標 市 場 中 可 能 的 定 位 。

(6)擬 定 目 標 市 場 的 行 銷 組 合 。

(22)

( 三 ) 可 接 觸 性(Accessible):

指 所 形 成 的 市 場 區 隔 能 被 有 效 接 觸 和 服 務 的 程 度 。

( 四 ) 可 區 別 性(Differentiable):

對 不 同 行 銷 組 合 因 素 有 不 同 反 應 , 消 費 者 可 以 被 明 顯 辨 識 。

( 五 ) 具 回 應 性(Responsive):

指 所 形 成 的 市 場 區 隔 的 消 費 者 , 必 須 與 其 他 區 隔 消 費 者 , 對 行 銷 活 動 有 明 顯 的 差 別 回 應 。

Philip Kotler 並 指 出 行 銷 研 究 公 司 常 用 以 下 三 個 程 序 來 確 認 市 場 主 要 的 區 隔 :

( 一 ) 調 查 階 段 :

研 究 者 進 行 探 索 性 訪 談 與 深 度 訪 談 , 以 深 入 瞭 解 消 費 者 的 動 機 、 態 度 和 行 為 。

( 二 ) 分 析 階 段 :

研 究 者 對 初 級 資 料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 以 剔 除 高 度 相 關 的 變 數 , 再 以 集 群 分 析 區 分 出 幾 個 顯 著 差 異 的 市 場 區 隔 。

( 三 ) 描 繪 階 段 :

把 每 一 個 集 群 , 以 其 態 度 、 行 為 、 人 口 統 計 變 數 、 心 理 統 計 變 數 或 媒 體 消 費 習 慣 加 以 具 體 描 述 , 並 根 據 主 要 顯 著 特 性 來 命 名 這 些 區 隔 。

進 行 市 場 區 隔 時 , 必 須 先 選 取 一 些 變 數 , 以 做 為 區 分 不 同 消 費 者 的 基 礎 , 這 些 變 數 稱 之 為 「 區 隔 變 數(Basis for segmentation)」, 區 隔 變 數 的 適 當 與 否 , 將 影 響 目 標 市 場 選 擇 的 精 確 性 及 有 效 性 。

(23)

( 一 ) 地 理 變 數(Geographic variables):

將 市 場 依 地 理 特 性 , 如 地 區 大 小 、 、 人 口 數 量 、 人 口 密 度 或 氣 候 等 變 數 來 區 隔 。

( 二 ) 人 口 統 計 變 數(Demographics variables):

依 年 齡 、 性 別 、 家 庭 大 小 、 家 庭 生 命 週 期 、 職 業 、 教 育 程 度 、 宗 教 信 仰 、 種 族 、 國 籍 等 變 數 來 區 隔 市 場 。

( 三 ) 心 理 特 質 變 數(Psychographic variables):

將 市 場 依 心 理 變 數 , 如 社 會 階 層 、 生 活 型 態 、 觀 念 價 值 或 人 格 特 質 等 變 數 來 區 隔 。

( 四 ) 行 為 變 數(Behaviorist variables):

將 市 場 依 消 費 者 行 為 , 如 購 買 時 機 、 追 求 利 益 、 使 用 者 情 況 、 使 用 頻 率 、 品 牌 忠 誠 度 等 變 數 來 區 分 。

綜 合 言 之,市 場 區 隔 是 將 某 種 商 品 或 品 牌 的 市 場,依 據 各 自 的 特 徵,且 對 此 商 品 或 品 牌 的 活 動 具 有 意 義 的 方 式 分 門 別 類 成 族 群。市 場 區 隔 之 前 提 是 認 為,消 費 者 的 嗜 好 及 對 廣 告 的 反 應,有 若 干 不 同 的 類 型,而 且 相 類 似 者 常 會 形 成 族 群(Cluster)。而 市 場 區 隔 的 原 理 可 以 歸 納 為 :「 各 區 隔 之 間 的 差 異 盡 量 擴 大 , 各 區 隔 之 內 的 差 異 盡 量 縮 小( Similar within; different between )。 」

二 、 目 標 市 場

一 個 企 業 所 經 營 業 務 或 產 品 , 不 可 能 取 悅 每 一 個 人 而 獲 得 整 個 市 場 , 企 業 可 藉 由 市 場 區 隔 化 去 發 掘 許 多 市 場 機 會 , 且 必 須 評 估 不 同 的 市 場 區 隔 , 決 定 選 取 那 些 市 場 當 作 「 目 標 市 場 」。

一 般 而 言 , 企 業 考 慮 進 入 的 目 標 市 場 , 應 具 有 以 下 條 件 :

( 一 ) 區 隔 規 模 與 成 長 潛 力(Segment size and grow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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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銷 者 首 先 需 檢 討 市 場 區 隔 的 規 模 大 小 與 成 長 潛 力 是 否 適 當 , 市 場 規 模 狹 小 或 趨 於 萎 縮 , 均 非 適 當 的 目 標 市 場 。 所 謂 適 當 的 市 場 區 隔 , 係 相 對 於 企 業 的 規 模 而 言 。

( 二 ) 區 隔 結 構 的 吸 引 力(Segment structural attractiveness):

一 個 規 模 與 成 長 條 件 俱 佳 的 市 場 區 隔 , 未 必 就 是 能 夠 獲 利 的 市 場 。 市 場 區 隔 吸 引 力 , 則 是 受 到 世 界 策 略 大 師 Michael E. Porter 所 提 出 「 五 力 分 析 」 中 , 所 謂 五 大 競 爭 因 素 的 影 響 :

1. 現 有 產 業 之 競 爭 (Industry competitors):

如 果 一 個 市 場 區 隔 充 滿 眾 多 且 強 而 有 力 的 競 爭 者 , 則 此 一 市 場 區 隔 將 不 具 吸 引 力 。 因 其 將 會 引 起 經 常 性 的 價 格 戰 , 而 使 競 爭 成 本 增 加 、 獲 利 降 低 。

2. 新 進 入 者 之 威 脅 (Threat of entry):

市 場 區 隔 如 可 能 吸 引 很 多 新 競 爭 者 想 進 入 此 一 市 場 , 則 該 市 場 並 不 具 有 吸 引 力 。 因 新 進 入 者 會 使 產 能 增 加 、 資 源 瓜 分 , 亦 使 原 有 企 業 成 本 上 升 、 獲 利 下 降 。 3. 替 代 品 之 威 脅 (Threat of substitutes):

市 場 區 隔 如 有 潛 在 或 可 行 的 替 代 品 時 , 則 該 市 場 區 隔 吸 引 力 就 不 高 。 因 其 產 品 之 訂 價 需 與 替 代 品 比 價 , 而 無 法 提 高 利 潤 。

4. 購 買 者 之 議 價 能 力 (Bargaining power of buyers):

如 果 購 買 者 擁 有 強 而 有 力 的 議 價 能 力 , 則 此 一 市 場 區 隔 就 不 夠 吸 引 人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 購 買 者 會 有 較 高 的 議 價 能 力 。

(1) 購 買 者 占 供 應 商 銷 售 的 比 例 很 高 。

(2) 產 品 差 異 性 不 大 。

(25)

(3) 購 買 者 對 產 品 的 轉 換 成 本 不 高 。

(4) 產 品 占 購 買 者 成 本 比 例 高 。

(5) 購 買 者 有 向 後 整 合 的 可 能 性 。

5. 供 應 商 之 議 價 能 力 (Bargaining power of suppliers):

如 果 供 應 商 有 能 力 任 意 調 高 價 格 或 降 低 品 質 時 , 此 一 市 場 區 隔 就 不 具 吸 引 力 。

( 三 ) 企 業 目 標 與 資 源

即 使 該 市 場 區 隔 的 各 項 條 件 均 十 分 符 合 , 但 非 企 業 發 展 的 主 要 目 標 , 會 造 成 企 業 精 力 的 分 散 , 並 非 理 想 的 目 標 市 場 。 另 外 , 企 業 的 資 源 條 件 是 否 適 合 經 營 該 市 場 , 亦 為 重 要 之 考 慮 因 素 。 要 能 充 分 發 揮 其 資 源 優 勢 之 市 場 , 方 為 適 當 的 目 標 市 場 。

企 業 選 擇 目 標 市 場 , 可 以 參 酌 美 國 學 者 Abell, P.F.,提 出 的 市 場 涵 蓋 策 略,其 有 如 下 圖 之 五 種 模 式(M 代 表 產 品,P 代 表 群 體 ):

( 一 ) 單 一 區 隔 集 中 化 (Single─segment concentration)

此 類 策 略 係 選 擇 一 個 市 場 區 隔 為 目 標 市 場 , 其 原 因 可 能 是 企 業 在 此 有 絕 對 成 功 的 因 素 , 或 企 業 的 資 源 有 限 , 或 該 市 場 區 隔 並 無 競 爭 對 手 。

( 二 ) 產 品 專 業 化 (Product specialization)

此 類 策 略 係 指 企 業 以 單 一 產 品 , 供 應 不 同 的 顧 客 群 體 。

M1 M2 M3 P1 P2 P3

M1 M2 M3 P1 P2

(26)

( 三 ) 市 場 專 業 化 (Market specialization)

此 類 策 略 係 指 企 業 以 特 定 顧 客 為 對 象 , 滿 足 其 各 式 各 樣 的 產 品 需 求 。

( 四 ) 選 擇 性 專 業 化 (Selection specialization)

此 類 策 略 係 指 企 業 選 擇 多 重 市 場 區 隔 , 而 每 一 市 場 區 隔 的 條 件 均 具 吸 引 力 , 且 均 能 配 合 企 業 的 目 標 與 資 源 。

( 五 ) 全 面 市 場 涵 蓋 (Full market coverage)

此 類 策 略 係 指 企 業 不 分 產 品 、 不 分 市 場 、 大 小 通 吃 , 但 此 種 策 略 通 常 只 有 資 本 雄 厚 的 大 公 司 方 能 辦 到 。

三 、 產 品 定 位

所 謂「 產 品 定 位 」,係 指 企 業 為 建 立 一 種 消 費 者 心 目 中 特 定 地 位 的 產 品 , 所 採 行 的 產 品 策 略 企 劃 及 行 銷 組 合 之 活 動 。 產 品 定 位 這 個 概 念 在 1972 年 由 AI Ries 與 Jack Trout 提 出 而 普 及,他 們 認 為 產 品 定 位 為 現 存 產 品 的 一 種 創 造 性 活 動 , 定 位 並 非 指 產 品 本 身 , 而 是 指 產 品 在 消 費 者 心 目 中 的 印 象 與 地 位 。 企 業 要 發 展 出 行 銷 組 合 策 略 , 以 使 該 產 品 特 性 能 確 實 吸 引 既 定 的 目 標 市 場 , 創 造 在 消 費 者 心 目 中 之 價 值 地 位 。

至 於 如 何 做 好 產 品 定 位 , 競 爭 大 師 Porter 指 出 下 列 三 項 步 驟 :

( 一 ) 確 認 潛 在 競 爭 優 勢 :

M1 M2 M3 P1 P2 P3

M1 M2 M3 P1 P2 P3

M1 M2 M3 P1 P2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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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先 要 確 認 本 身 在 產 品 、 服 務 、 人 員 及 形 象 等 方 面 , 相 對 於 競 爭 的 對 手 有 些 什 麼 競 爭 優 勢 。

( 二 ) 選 擇 競 爭 優 勢 :

企 業 可 採 行 的 競 爭 優 勢 有 多 項 時 , 基 於 企 業 目 標 與 資 源 限 制 下 , 仍 需 從 中 加 以 選 擇 。

( 三 ) 推 廣 競 爭 優 勢 :

企 業 應 採 取 一 系 列 行 銷 活 動 , 來 建 立 與 宣 傳 其 競 爭 優 勢 , 來 塑 造 產 品 在 消 費 者 心 目 中 的 地 位 。

(28)

第 三 章 現 金 卡 業 務 之 探 討

3.1 現 金 卡 之 意 義

財 政 部 首 於 2003 年 5 月 26 日 新 聞 稿 中 提 出 對 現 金 卡 之 定 義:「 按 國 內 所 稱 現 金 卡 , 係 指 銀 行 提 供 一 定 金 額 之 額 度 , 供 持 卡 人 憑 銀 行 所 核 發 之 提 款 卡 於 自 動 櫃 員 機 支 領 現 金 , 且 於 額 度 內 循 環 動 用 之 授 信 業 務 。 」 中 華 民 國 銀 行 公 會 於 2004 年 3 月 25 日 修 正 的 現 金 卡 業 務 注 意 事 項 中 , 亦 對 「 現 金 卡 」 作 出 正 式 定 義 , 與 財 政 部 文 義 相 同 , 僅 強 調 為 「 無 擔 保 」 之 授 信 業 務 。

財 政 部 並 表 示 , 現 金 卡 業 務 係 屬 小 額 信 用 貸 款 , 其 產 品 設 計 為 滿 足 消 費 者 急 迫 性 之 資 金 需 求 , 係 救 急 之 消 費 性 金 融 商 品 , 除 滿 足 消 費 者 小 額 循 環 信 用 貸 款 之 需 求 外 , 亦 有 助 於 減 少 地 下 金 融 活 動 。 又 該 項 業 務 屬 於 授 信 業 務 的 一 環 , 為 銀 行 法 所 規 範 之 業 務 , 非 如 外 界 所 報 導 現 金 卡 無 法 可 管 。

現 金 卡 本 質 係 屬 小 額 循 環 信 用 貸 款 , 原 則 上 不 須 要 保 證 人 , 是 小 額 信 用 貸 款 的「 迷 你 版 」,其 將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的 功 能 獨 立 出 來 , 故 亦 是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的「 改 良 版 」。銀 行 先 依 據 申 請 人 的 資 信 狀 況 , 核 給 持 卡 人 一 個 借 款 額 度,持 卡 人 可 在 任 何 一 處 的 自 動 提 款 機(ATM)

提 款,甚 至 於 在 國 外 貼 有 Maestro 或 Cirrus 的 ATM 亦 可 提 領 當 地 貨 幣。

現 金 卡 借 款 係 「 按 日 計 息 」, 並 且 可 以 「 隨 借 隨 還 」, 僅 依 實 際 動 用 金 額 、 日 數 計 算 利 息 及 收 取 手 續 費 或 開 辦 費 。 現 金 卡 只 能 借 款 , 不 具 信 用 卡 的 簽 帳 消 費 功 能。當 然,多 功 能 合 一 的 Combo 卡 是 例 外 情 形。

基 於 社 會 各 界 對 銀 行 大 力 促 銷 現 金 卡 , 且 對 於 資 力 或 有 不 足 之 學 生 亦 有 發 給 現 金 卡 之 情 事 十 分 關 注 , 為 減 少 消 費 者 與 銀 行 間 產 生 糾 紛,及 避 免 信 用 過 度 擴 張 等 問 題,財 政 部 爰 於 2003 年 4 月 1 日 邀 集 銀 行 公 會 、 相 關 銀 行 及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研 商 銀 行 辦 理 現 金 卡 業 務 相 關 事 宜 , 會 中 達 成 結 論 如 下 :

一 、 現 金 卡 之 核 發 原 則 及 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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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金 卡 之 核 發 , 應 以 授 信 審 核 原 則 辦 理 , 事 前 應 切 實 辦 理 徵 信 作 業 , 尤 應 注 重 具 獨 立 穩 定 之 經 濟 來 源 及 充 分 之 還 款 能 力 , 其 核 發 對 象 須 年 滿 二 十 歲 。 前 項 申 請 人 為 學 生 者 , 其 持 有 現 金 卡 以 二 家 為 限 , 且 每 家 發 卡 銀 行 額 度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二 萬 元 。

二 、 對 消 費 者 之 告 知 義 務

銀 行 應 於 核 卡 前 充 分 告 知 申 請 人 有 關 借 款 利 率 、 還 款 方 式 、 對 帳 單 之 寄 送 、 終 止 契 約 程 序 、 手 續 費 及 延 滯 期 間 利 息 之 計 算 等

事 項 , 並 應 於 契 約 中 以 明 顯 字 體 充 分 揭 露 , 以 利 申 請 人 瞭 解 , 並 於 訂 立 契 約 前 , 給 予 申 請 人 合 理 審 閱 契 約 之 期 間 。

三 、 徵 信 查 詢

銀 行 應 透 過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查 詢 申 請 人 之 債 信 紀 錄 、 持 卡 張 數 、 繳 款 紀 錄 等 。 對 於 具 學 生 身 分 、 或 信 用 有 過 度 擴 張 之 虞 、 或 屢 有 延 遲 繳 款 紀 錄 之 申 請 人 , 應 注 意 控 管 。

四 、 促 銷 廣 告 應 注 意 事 項

銀 行 現 金 卡 業 務 之 廣 告 促 銷 , 不 得 有 誇 大 不 實 或 誤 導 消 費 者 之 情 事 , 並 不 得 對 學 生 促 銷 。

至 於 現 金 卡 利 率 之 訂 定,其 主 管 官 署 財 政 部 表 示:「 由 於 現 金 卡 業 務 本 質 屬 小 額 無 擔 保 信 用 貸 款 , 各 銀 行 係 依 其 經 營 成 本 、 競 爭 業 務 及 客 戶 風 險 之 差 異 性 , 透 過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 訂 定 其 現 金 卡 ( 小 額 循 環 貸 款 ) 之 利 率 。 目 前 市 場 上 之 利 率 差 異 甚 大 , 消 費 者 自 應 選 擇 對 自 己 最 有 利 之 金 融 商 品 。 又 目 前 國 內 已 有 部 分 銀 行 對 該 項 產 品 之 利 率 採 取 不 同 級 距 利 率 之 訂 定 方 式 , 其 做 法 係 依 據 客 戶 風 險 之 差 異 訂 定 不 同 適 用 之 利 率 , 爰 申 請 人 之 身 分 、 財 力 狀 況 、 借 款 用 途 、 還 款 來 源 良 好 之 客 戶 , 均 可 適 用 較 低 之 優 惠 利 率 」。

由 上 述 可 知 , 財 政 部 並 未 對 現 金 卡 之 利 率 作 硬 性 規 定 , 各 個 銀 行 自 然 就 訂 定 各 式 各 樣 的 利 率 及 開 辦 費 、 手 續 費 等 。 因 屬 高 風 險 金 融 商 品 , 自 然 要 有 高 利 潤 , 一 般 銀 行 多 訂 在 14.625%至 18.25%之 間, 即 為

(30)

3.2 現 金 卡 之 特 性 一 、 獨 特 性

在 現 金 卡 出 現 之 前 , 以 卡 片 為 短 期 週 轉 且 循 環 動 用 的 消 費 金 融 工 具 有 二 , 一 為 信 用 卡 的 循 環 信 用 與 預 借 現 金 , 一 為 金 融 卡 存 款 透 支 額 度。後 者 屬 一 般 貸 款,使 用 者 必 須 在 銀 行 開 立 存 款 帳 戶,

每 年 簽 訂 貸 款 額 度 契 約 的 一 種 透 支 業 務 。 有 些 銀 行 為 求 快 速 切 入 市 場 , 就 將 金 融 卡 存 款 、 透 支 合 一 , 重 新 包 裝 並 另 行 命 名 成 為 現 金 卡 , 而 加 入 競 爭 之 行 列 。 其 實 , 現 金 卡 是 迎 合 東 方 人 偏 好 以 現 金 消 費 的 習 慣 , 將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之 功 能 獨 立 出 來 使 用 , 且 真 正 的 現 金 卡 並 不 需 有 存 款 帳 戶 , 正 常 持 卡 人 每 年 自 動 續 約 也 不 需 換 卡 , 客 戶 帳 號 係 放 款 與 存 款 性 質 為 一 體 , 使 現 金 卡 具 有 獨 立 與 簡 易 的 特 性 。

二 、 便 利 性

現 金 卡 是 一 個 申 請 門 檻 低 、 手 續 簡 易 快 速 , 原 則 上 不 需 提 供 保 證 人 的 小 金 額 備 用 額 度 , 銀 行 均 制 訂 一 套 公 式 化 的 審 核 標 準 來 快 速 核 貸 。 現 金 卡 可 以 在 任 何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提 領 現 金 , 或 以 網 路 銀 行、電 話 銀 行 進 行 轉 帳,於 額 度 內 自 由 動 用、隨 時 還 款 , 並 採 每 月 最 低 還 款 金 額 的 方 式 , 約 在 2%至 3%之 間 , 消 費 者 還 款 壓 力 甚 輕。消 費 者 預 先 申 請 額 度 備 用,係 持 有 一 張 預 防 萬 一 的「 救 援 卡 」, 其 方 便 的 效 益 遠 大 於 利 息 的 支 付 。

三 、 合 理 性

持 卡 人 的 借 款 成 本 , 係 以 動 用 日 數 計 算 利 息 及 提 款 次 數 計 收 手 續 費,用 幾 天 算 幾 天,隨 時 可 借 隨 時 可 還,不 動 用 即 無 須 付 費 , 既 經 濟 又 合 理 , 合 乎 「 使 用 者 付 費 」 的 原 則 。 但 是 各 家 銀 行 現 金 卡 之 利 率 並 不 相 同 , 其 間 有 不 少 差 距 , 亦 有 採 階 段 式 利 率 , 多 是 以 申 請 人 的 身 分、職 業 等 因 素 加 以 區 隔,提 款 手 續 費 則 以 收 取 100 元 居 多 。 某 些 銀 行 尚 另 收 取 「 開 辦 費 」、「 帳 戶 管 理 費 」 等 , 多 係 為 求 壓 低 利 率 價 格 之 補 貼 , 其 為 差 異 化 競 爭 之 手 法 而 已 , 何 者 有 利 , 在 於 消 費 者 自 行 辨 識 。

(31)

3.3 現 金 卡 與 信 用 卡 之 差 異 與 互 補 3.3.1 現 金 卡 與 信 用 卡 之 差 異 比 較

國 際 信 用 卡 進 入 台 灣 市 場 已 有 十 年 以 上 的 歷 史 , 依 據 聯 合 信 用 卡 中 心 的 資 料 , 預 借 現 金 與 循 環 信 用 之 使 用 , 分 別 於 1996 年 與 1998 加 入 。 信 用 卡 本 身 的 功 能 與 現 金 卡 有 其 差 異 性 , 可 供 消 費 者 自 行 選 擇 , 茲 將 二 者 之 差 異 分 析 如 下 :

一 、 消 費 形 態 之 差 異 : 現 金 與 刷 卡

信 用 卡 主 要 是 一 個 先 消 費 後 付 款 的 刷 卡 購 物 工 具 , 可 享 受 約 一 個 月 免 息 延 遲 付 款 的 利 益 。 現 金 卡 則 係 純 粹 融 資 性 工 具 , 只 能 提 領 現 金 或 轉 帳 , 而 不 具 簽 帳 消 費 的 功 能 。

依 據 VISA 國 際 組 織 台 灣 區 總 經 理 Christopher Clark 表 示 , 台 灣 在 個 人 消 費 支 出 中 , 依 舊 以 現 金 為 主 , 比 重 高 達 80%, 信 用 卡 刷 卡 金 額 僅 占 總 消 費 支 出 的 15%, 預 期 2006 年 比 重 可 望 突 破 20%, 相 較 於 歐 美 國 家 之 30%, 台 灣 仍 屬 一 個 高 度 使 用 現 金 支 付 的 社 會 。 消 費 者 有 使 用 現 金 的 偏 好 , 尚 難 以 塑 膠 貨 幣 來 替 代 , 尤 其 是 有 些 商 家 不 願 提 供 刷 卡 消 費 , 或 是 對 刷 卡 交 易 訂 定 較 高 的 價 格 , 使 消 費 者 習 慣 繼 續 使 用 現 金 消 費 , 故 現 金 卡 自 有 其 需 求 的 市 場 。

二 、 使 用 便 利 性 之 差 異 : 額 度 與 通 路

信 用 卡 發 卡 銀 行 對 信 用 卡 簽 帳 消 費 、 循 環 信 用 及 預 借 現 金 三 者 動 用 金 額 係 合 併 計 算 其 額 度 , 故 一 般 銀 行 ( 有 少 數 例 外 )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的 金 額 約 為 信 用 卡 額 度 的 二 分 之 一 , 甚 至 四 分 之 一 , 且 會 以 每 月 消 費 狀 況 作 信 用 額 度 調 整 , 亦 無 法 隨 借 隨 還 循 環 動 用 , 就 額 度 運 用 上 而 言 , 自 不 若 現 金 卡 靈 活 。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之 提 款 , 除 在 發 卡 銀 行 櫃 台 辦 理 外 , 須 至 貼 有「VISA」或「 MASTERCARD」標 幟 可 預 借 現 金 的 ATM 辦 理 , 雖 然 台 灣 此 類 提 款 機 已 漸 增 , 但 仍 然 受 限 。

(32)

現 金 卡 則 是 銀 行 核 給 消 費 者 一 個 100%循 環 借 款 額 度,持 卡 人 用 ATM 或 電 話 銀 行 變 更 密 碼 後 , 可 隨 時 隨 地 就 近 在 任 何 一 處 ATM, 或 透 過 電 話 、 網 路 銀 行 動 支 或 轉 帳 , 廿 四 小 時 不 打 烊 的 服 務 , 以 及 隨 借 隨 還 、 按 日 計 息 , 使 現 金 卡 廣 受 歡 迎 。

三 、 使 用 成 本 之 差 異 : 利 息 與 費 用

表 3.1 使 用 現 金 卡 借 款 與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之 成 本 分 析 比 較 表 【 7】

項 目 現 金 卡 借 款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手 續 費 每 次 提 領

扣 100 元

每 次 提 領 扣 150 元 , 另 加 預 借 現 金 之 1.5%~3.5%

利 息 計 算 按 日 計 息 於 帳 單 繳 款 日 計 入 循 環 信 用 餘 額 計 息 每 月 最 低

繳 款 金 額 約 3% 約 5%( 最 少 1,000 元 ) 掛 失 補 發

費 用 50 元 1,000 元

紅 利 積 點 無 紅 利 積 點

(但 有 抽 獎 活 動 ) 視 同 刷 卡 消 費 , 可 列 入 紅 利 積 點 計 算

現 金 卡 借 款 與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之 利 率 , 各 家 銀 行 之 訂 定 雖 不 盡 相 同 , 但 二 者 相 差 不 多 。 然 而 二 者 之 計 息 方 式 , 卻 有 極 大 的 不 同 。 現 金 卡 是 自 提 款 動 用 後 開 始 按 日 計 息 , 愈 是 提 早 還 款 , 愈 能 減 輕 利 息 負 擔 , 但 是 這 種 情 形 並 不 適 用 於 信 用 卡 身 上 ,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的 計 息 方 式 與 刷 卡 消 費 一 樣 , 是 於 繳 款 之 日 起 算 , 若 持 卡 人 一 次 繳 清 所 預 借 的 金 額 , 而 不 使 用 循 環 信 用 , 則 無 所 謂 利 息 問 題 產 生 , 理 論 上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是 有 約 一 個 月 延 遲 付 款 、 免 計 利 息 的 優 惠 。

事 實 上 , 金 融 機 構 對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的 墊 款 成 本 , 是 從 「 手 續 費 」 的 項 目 補 足 , 一 般 而 言 , 發 卡 銀 行 於 持 卡 人 辦 理 信 用 卡 預 借 現 金 時 , 會 收 取 固 定 的 150 元 提 領 手 續 費 , 再 外 加 一 定 比 率

(1.5%~3.5%) 的 借 款 手 續 費 , 持 卡 人 的 負 擔 並 不 比 計 付 利 息 相

(33)

元 , 故 每 次 動 用 金 額 越 高 越 有 利 , 當 然 利 息 負 擔 也 越 多 。

另 外 , 掛 失 補 發 所 收 費 用 二 者 之 差 距 很 大 , 此 係 因 信 用 卡 功 能 較 多 , 尤 其 具 國 際 簽 帳 功 能 , 掛 失 時 需 登 錄 國 際 信 用 卡 組 織 黑 名 單 , 費 用 較 高 在 所 難 免 , 尚 能 被 持 卡 人 接 受 。

3.3.2 現 金 卡 與 信 用 卡 之 互 補 性

信 用 卡 具 有 簽 帳 消 費 、 循 環 信 用 、 預 借 現 金 、 信 用 卡 貸 款 、 旅 遊 平 安 保 險 、 道 路 救 援 服 務 、 購 物 保 障 、 失 卡 零 風 險 、 消 費 紅 利 集 點 等 功 能 , 可 以 避 免 攜 帶 大 量 現 鈔 而 遭 竊 盜 的 危 險 。 而 近 年 來 風 行 的 「 聯 名 卡 」、「 認 同 卡 」, 以 及 促 銷 升 級 的「 白 金 卡 」、「 無 限 卡 」等,其 另 行 提 供 購 物 消 費 優 惠 、 出 國 停 車 服 務 、 機 場 貴 賓 室 使 用 等 之 特 有 服 務 , 如 此 繁 多 的 「 附 加 價 值 」, 一 般 的 現 金 卡 均 付 之 闕 如 。

現 金 卡 的 優 點 在 於 救 急 與 便 利 , 一 方 面 是 東 方 民 族 本 就 有 使 用 現 金 的 偏 好 , 另 一 方 面 是 在 現 實 環 境 下 , 信 用 卡 刷 卡 成 本 的 轉 嫁 , 使 得 某 些 小 型 商 家 不 願 或 無 法 接 受 刷 卡 , 均 阻 礙 雙 方 使 用 信 用 卡 的 意 願 。 現 金 卡 的 推 出 , 強 調 其 「 備 用 、 救 急 」 的 功 能 , 而 其 申 請 門 檻 較 低 , 使 用 與 還 款 便 利 , 可 以 彌 補 信 用 卡 某 些 方 面 之 不 足 。

現 金 卡 推 出 的 時 間 較 晚 , 其 對 申 請 人 做 信 用 評 估 核 卡 之 時 , 常 以 申 請 人 其 信 用 卡 往 來 記 錄 、 額 度 作 為 重 要 的 參 考 依 據 。 有 些 銀 行 對 現 金 卡 及 信 用 卡 是 採 交 叉 行 銷 策 略 推 展,但 更 多 的 銀 行 是 用「 買 一 送 一 」 的 方 式 在 推 卡 , 於 消 費 者 申 請 現 金 卡 的 同 時 , 附 送 一 張 信 用 卡 。 而 於 客 戶 接 受 度 極 高 的 情 況 可 顯 現 , 二 者 確 有 相 輔 相 成 之 「 互 補 」 特 性 。 持 卡 人 可 先 以 信 用 卡 刷 卡 消 費 , 以 享 受 延 遲 付 款 的 利 益 , 並 於 繳 款 日 再 以 現 金 卡 借 款 繳 納 , 以 達 週 轉 之 效 。 至 於 如 此 一 來 是 否 會 形 成

「 信 用 擴 張 」, 則 是 另 一 個 思 考 的 問 題 。 3.4 現 金 卡 業 務 分 析

3.4.1 現 金 卡 業 務 現 況

(34)

32 家 銀 行 開 辦 此 項 業 務,總 發 卡 量 為 470 餘 萬 張,全 體 現 金 卡 授 信 餘 額 為 1,815 億 餘 元 , 佔 本 國 銀 行 一 般 消 費 者 貸 款 總 餘 額 之 3.96%, 其 中 現 金 卡 放 款 餘 額 前 五 名 分 別 為 : 萬 泰 銀 行 、 台 新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 中 華 銀 行 與 大 眾 銀 行 。 另 整 體 逾 放 比 為 2.6%,尚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

表 3.2 台 灣 前 十 大 現 金 卡 發 卡 銀 行 業 務 統 計 比 較 表 銀 行 名 稱 發 卡 數

(單 位:萬 卡 )

市 占 率 (發 卡 數 )

放 款 餘 額

(單 位:億 元 )

市 占 率

(金 額 ) 備 註

萬 泰 銀 行 135 30% 740 44% 逾 期 率 3%以 下

台 新 銀 行 68 15% 220 13% 逾 期 率 1%以 下

大 眾 銀 行 39 9% 110 6% 逾 期 率 1%以 下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38 8% 100 6% 逾 期 率 1%以 下

中 華 銀 行 37 8% 141 8% 逾 期 率 1.5%

聯 邦 銀 行 35 8% 95 5% 逾 期 率 2%

玉 山 銀 行 25 6% 40 2% 逾 期 率 1%以 下

土 地 銀 行 20 4% 70 4% 逾 期 率 1%以 下

誠 泰 銀 行 10 2% 25 2% 逾 期 率 3%以 下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7 2% 14 1% 逾 期 率 1%以 下

其 他 36 8% 110 7%

合 計 450 100% 1,665 100% 總 逾 期 率 2%以 下

經 上 表 分 析 可 知 , 現 金 卡 市 占 率 最 高 的 前 三 名 業 者 為 萬 泰 銀 行 、 台 新 銀 行 及 大 眾 銀 行 , 該 三 家 銀 行 發 卡 量 之 市 占 率 超 過 50%以 上 , 若 以 放 款 餘 額 計 算 , 前 三 名 業 者 為 萬 泰 銀 行 、 台 新 銀 行 及 中 華 銀 行 。 其 中 以 具 首 動 者 優 勢 的 萬 泰 銀 行,以 發 卡 市 占 率 30%及 放 款 市 占 率 44%

遙 遙 領 先 同 業 。 台 灣 前 十 大 現 金 卡 發 卡 行 合 計 之 業 務 量 , 占 全 體 發 卡 銀 行 總 量 之 90%以 上 , 已 深 具 代 表 性 。

另 就 各 銀 行 發 行 現 金 卡 所 訂 定 之 借 款 額 度 、 還 款 金 額 及 各 項 費 用 列 表 分 析 說 明 如 下 :

(35)

3.3 台 灣 金 融 業 發 行 現 金 卡 調 查 比 較 表

最 高 額

利 息( 年 率 ) 最 低

還 款 金 額 開 辦 費 帳 戶

管 理 費

其 他 借 款 成 本 萬 泰 銀 行

G e o r g e & M a r y 卡 1 0 0 萬 1 8 .2 5 % 借 款 金 額 3 % 1 0 0 元 / 次

掛 失 費 5 0 元 台 新 銀 行

Yo u Be 預 備 金 卡 3 0 萬 1 8 .2 5 % 借 款 金 額3 % 1 0 0 元 / 次 掛 失 費 2 0 0 元 大 眾 銀 行

Mu ch 卡 3 0 萬 前 三 個 月 0 %

之 後 1 8 .9 % 計 借 款 金 額2 % 核 貸 金 額

2 .5 % 1 0 0 元 / 次 掛 失 費 1 0 0 元 中 國 信 託 商 銀

透 明 現 金 卡 5 0 萬 1 8 . 2 5 %

( 或 階 梯 式 利 率 ) 借 款 金 額3 %

( 或 階 梯 式 費 率 ) 1 0 0 元 / 次

* 聯 邦 銀 行

國 民 現 金 卡 3 0 萬 首 月 0 利 率

之 後 1 8 % 計 借 款 金 額3 % 1 0 0 元 / 次 中 華 銀 行

M I K E 麥 克 卡 5 0 萬 1 8 .2 5 % 借 款 金 額3 % 1 0 0 元 / 次

玉 山 銀 行

Tak e I t 現 金 卡 3 0 萬 1 8 .2 5 % 借 款 金 額3 % 3 0 0 元 1 0 0 元 / 次 掛 失 費 2 0 0 元 土 地 銀 行

春 嬌 與 志 明 卡 3 0 萬 9 .9 9 % ( 本 行 )

1 2 .9 9 % ( 他 行 ) 借 款 金 額3 % 借 款 金 額 1 % 或 1 0 0 / 次 ( 孰 低 )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U - L i f e 現 金 卡 5 0 萬 1 3 .7 5 %

( 限 往 來 戶 ) 借 款 金 額2 % 1 ,0 0 0 元 1 0 0 元 / 次 掛 失 費 2 0 0 元 誠 泰 銀 行

金 太 郎 現 金 卡 1 0 0 萬 前 三 個 月 0 %

之 後 1 8 % 計 借 款 金 額2 % 首 次 動 用 支 付

核 貸 金 額 2 .5 % 首 次 動 用 免 收 之 後 1 0 0 元 / 次

萬 通 銀 行

萬 事 通 現 金 卡 3 0 萬 1 6 .8 % 借 款 金 額2 % 1 0 0 元 / 次 掛 失 費 1 0 0 元

台 北 國 際 商 銀

g ag a 現 金 卡 3 0 萬 1 5 % 借 款 金 額3 % 1 0 0 元 / 次

新 竹 國 際 商 銀

Dear 現 金 卡 3 0 萬 6 個 月 0 % 之 後 1 8 .2 5 % 計

借 款 金 額 5 % 最 低1 ,0 0 0 元

代 償 金 額 之

3 .5 % 1 0 0 元 / 次

* 台 中 商 業 銀 行

財 吉 寶 VI S A 卡 3 0 萬 1 7 .9 9 % 計

( 三 日 內 還 免 息 ) 借 款 金 額5 %

8 0 元 / 次 ( 每 次 以 萬 為 單 位 累

) 泛 亞 商 業 銀 行

魔 力 現 金 卡

3 0 ~ 2 0 0 ( 分 級 制 )

6 .9 9 % ~ 1 8 % 借 款 金 額3 % 1 0 0 元 / 次 掛 失 費 2 0 0 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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