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辦理 109 年度「護理之家機構改善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補助計畫」
審查機制參考注意事項
一、 補助項目、性能及核心
1、 應確立獎補助設置之設施設備,符合大夜班值班照護人員現場緊急應變之需求,要 親和、可及、簡易、有效。
2、 尺寸、規格及水量不是我們要的性能,是使用人說的算、是姐妹說的算,要在消防 隊來之前提供限縮火災的協助。
3、 改善工程應對機構之火災安全水平、災害管理、簡化緊急應變及結合人力有幫助。
4、 補助在於提昇機構安全性能,也在於減災,但政府補助不能無限上綱也只能補助一 般大眾能使用的設備。
二、 申請補助項目合理性 1、 機構營運計畫背景
(了解機構設立與營運模式(現況與未來持續營運)) 2、 建築火災風險與適用條件評估
(透過自評建築物風險特性選擇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適合方案) 3、 是否符合要點伍之補助說明、條件
4、 是否符合或滿足機構的需求(機構提出)
5、 參與人員(如下列)是否參與衛生福利部辦理之「護理之家改善公共安全及設備規 劃及後續執行之輔導研習會」 ,並取得研習證明:
(1) 地方政府組成之輔導團隊(人員)及補助計畫審查人員、衛生局業務主協辦人員 (2) 受護理機構委託提供設計規劃/建造/竣工查驗之專業建築師與專業技師
(3) 護理機構
三、 申請補助項目性能審查
1、 各補助項目是否符合日後緊急應變流程(電路設施汰換除外)(應提出修正緊急災害 應變計畫及演練計畫腳本)
2、 各補助項目是否有提出日後維護管理計畫(設施設備補助設置後之維護管理,確保持 續有效
3、 申請「電路設施汰換」、「寢室隔間與樓板密接整修」或「自動撒水設備」者,倘有 住民移置需求,應有住民安置計畫。
4、 補助項目之設計是否符合實際需求(與現況需求是否一致) 5、 補助項目申請之經費各項目與設計是否一致
6、 補助項目之規劃設計費是否合理(119 火災通報裝置應述明申請之理由)
7、 無法進行寢室隔間與樓板密接整修工程採用水平防火區劃申請補助評估報告 四、 補助項目性/功能設計審查(設計圖說是否符合性能要求)
1、 電路設施汰換,是否有評估報告
本項目需經專業電氣人員或電機技師提出評估報告,倘有簽證需求者,依電業法相 關規定辦理。
2、 寢室隔間與樓板密接整修,採用之施工方法是否可施作形成密接,倘使用防火分間 牆或防火填塞者,應依規定提出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 書;屬耐燃材料者提出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提出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 新材料認可通知書(本項可協調地方工務機關於辦理室內裝修時進行審查)
3、 119 火災通報裝置,是否依 119 火災通報裝置認可基準、119 火災通報裝置設置及維 護注意事項設計,並採用內政部消防署型式認可產品。 (本項目之設計可由專家進行 審查後協調地方消防機關竣工審查)
4、 自動撒水設備,是否依依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水道連結型自 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等規定之自動撒水設備、水道連結型(俗稱簡易型)自動撒水設 備、同等以上效能之自動滅火設備設計。採用同等以上效能之自動滅火設備者,是 否經內政部消防署審核認可。
(本項目之設計可由參加過衛生福利部辦理之「護理之家改善消防安全設備補助規 劃指引座談會」之消防設備師進行審查後協調地方消防機關竣工審查)
5、 水平防火區劃,是否屬經評估且補助審查委員會同意者,應依規定提出商品驗證登 錄證書(3m*3m 以下防火門扇)或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 書(防火捲門或 3m*3m 以上防火門扇) 。 (本項可協調地方工務機關於辦理變更使用 時進行審查)
6、 上述四項建議可同時申請補助辦理之可能,並應提出分年分期規劃及住民安置。
五、 申請文件補助計畫參考載明事項 1、 機構營運計畫背景
2、 建築火災風險與適用條件評估(參考表一)
3、 申請補助項目、經費及理由 4、 各項分年改善計畫及執行進度 5、 日後維護管理計畫(參考表二)
6、 其他相關資料:
(1) 修正緊急應變流程(電路設施汰換除外) (2) 住民安置計畫
(3) 相關審查文件,如施工詳圖、詳細估價單等,參考本注意事項第六點。
六、 申請文件 類別 項目 技術審
查方式
有無室內裝 修變更使用
須否考 量住民 安置
註 1審查文件 補助注意事項
(A2、B2 有規劃設計費應予確認)
A.
公共 安全 修繕 費
A1.
電路 設施 汰換
改善評 估報告 配線(配 置)圖
無
住民安 置計畫
1. 改善評估報告 2. 配線(配置)圖 3. 報價單
1. 本項需經專業電氣人員或電機技 師檢驗機構評估機構用電設備、電 線、插座、開關等設施,經評估需 汰換,應提供改善評估報告(含改 善建議)
2. 配線考量耐熱時,可以其他方式 (金屬軟管或 XLPE 電纜)減少電氣 火災。
3. 在潮濕環境(浴室、陽台)之用電迴 路,有漏電斷路器之需求。依「用 戶用電設備裝修規則」規定即可,
無須特別強調補助,以免濫用。
A2.
寢室 隔間 與樓 板密 接整 修
設計圖 竣工
室內裝修
(經評估後 審查核准得 採防火區劃 者有變更使 用行為)
住民安 置計畫
1. 施工詳圖(原 牆體及延伸天 花板至樓板材 料應標示防火 時效或耐燃等 級)
2. 施工位置現況 照片及索引圖 3. 置頂工法(含
材料說明及孔 洞防火填塞方 法)
4. 裝修材料數量 (含填塞)計畫 及認可文件 5. 估價單
1. 本項補助為防止起火住房之煙可 能之流至非起火住房,而於兩住房 及住房與走廊間之牆體,其天花板 至樓板間之延伸工程(即坊間稱之 置頂工程) ,故其延伸處倘有開口 應施以合法且適合開口工法之防 火填塞。故天花板非補助項目。
2. 置頂工程之裝修材料耐燃等級或 工法至少應為其下方牆體裝修材 料同等耐燃或防火等級之工法予 以施作。
3. 置頂工程及原己有一部或全部之 置頂,其孔洞施以防火填塞予以補 助。增設撒水設備補助之孔洞防火 填塞予以補助。
註 24. 應參考現況照片確立現場是否確 實牆體未置頂。
5. 經建築師或專家提出評估報告確 無法申請置頂工程者,經地方政府 審查同意補助住房區域兩防火區 劃之改善工程
註 36. 排煙設備、防火門非本項補助範 圍。
7. 天花板以下之開口不給以補助。
類別 項目 技術審 查方式
有無室內裝 修變更使用
須否考 量住民 安置
註 1審查文件 補助注意事項
(A2、B2 有規劃設計費應予確認)
B.
公共 安全 設施 設備 費
B1.
119 火災 通報 裝置
竣工 無;
變更使用
註 4無
1. 維護檢修計畫 2. 產品規格型錄 3. 估價單 4. 經費審查:
(1) 設備測試報 告書 (2) 安裝完成各
設備照片完 工證明 (3) 內政部審核
認可通知 書、施作位置 圖、產品型錄 及維護手冊 (4) 操作之教育
訓練及配合 之緊急應變 通報流程 (5) 119 火災通
報裝置日常 巡檢及檢修 申報檢查表
1. 機構所裝置的 119 火災通報,應符 合內政部 107 年 5 月 23 日內授消 字第 1070821866 號令「119 火災 通報裝置認可基準),倘機構在上 述公告前已自設,恐未符合該基準 規定,為提升火災通報時效,避免 延誤報案致生重大火災事故,故地 方政府仍應鼓勵機構提出獎補助 申請。
2. 有關 119 火災通報裝置最高獎補 助以 12 萬元為上限,內容原則包 括:主機、安裝測試、工資材料(含 配線)、打鑿修補、教育訓練等費 用。每機構以補助 1 組為原則;如 為配合緊急應變有以下額外等需 求者,仍以 12 萬元補助額度上限 內辦理:
(1) 若機構立案面積範圍涵蓋多樓 層或分屬不同棟建築物,有需要 增設裝置遠端啟動裝置者。
(2) 若機構立案範圍內未另置火警 受信總機或副機者(即置於大樓 或醫院中控室等空間),有需於 機構內設置副機者。
(3) 為避免通報裝置撥號至消防機 關有誤接等情形,有需要設置電 話專線者。
3. 應配合火災緊急應變計畫流程說 明討論,以發揮 119 火災通報裝置 即時通報功能,並應與消防機關充 份討論避免誤報之困擾。
4. 補助之 119 火災通報裝置以符合 認可基準之設備為主,至於額外增 設之雲端、智慧通報警報等系統,
非屬補助項目。
類別 項目 技術審 查方式
有無室內裝 修變更使用
須否考 量住民 安置
註 1審查文件 補助注意事項
(A2、B2 有規劃設計費應予確認)
B2.
自動 撒水 設備
設計圖
竣工 變更使用
註 5住民安 置計畫
1. 風險分析 2. 設置評估報告 3. 設計圖 4. 施工詳圖 5. 報價單
1. 非全部既有機構皆能設置「傳統」
之自動撒水設備,仍應視既有機 構空間等而定;仍有可能經評估後 申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 17 條規定之水道連結型 自動撒水設備設置,請依機構特性 及空間進行評估。
2. 增設自動撒水設備部分,若有增加 發電機容量,應檢附發電機容量計 算書,檢討容量是否可足夠。
3. 發電機、幫浦移出或未於原有位置
(原機房) ,應依規定申請變更使 用執照。
註 1:施工儘可能選擇輕量化,減少粉塵污染之材料或工法,減少住民移置之情形。若有 移置之可能應考量住民之權利提出住民安置計畫。
註 2:防火填塞應採依內政部認可之材料,依貫穿管線材及置頂工程材料,選擇適合之防 火填塞工法施作,倘有空調風管之貫穿亦採內政部認可之防火閘門(非冰水管內)
施作。合格產品可至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以下網址查詢:
http://tabc.hopto.org/FireProof/Certificated_Home.aspx?Date1=2019/04/01&Date2=2019/05/21
註 3:經建築師或專家提出評估報告確無法申請置頂工程者,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 99 之 1 之設計精神,經審查同意補助之樓層其住房區域設置兩水平防火區 劃之改善工程,惟應留意因應修正之緊急應變流程及更新避難逃生圖(併更新防護 計畫書附件圖) 。
1. 申請水平防火區劃改善者,應考量修正緊急應變計畫之 RACE 流程,以及防火區劃常 開式防火門扇之火警探測器連動關閉測試,及具手動開關、簡單操作能雙向開啟之 性能。
2. 為協助機構改善,建議參考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 法
1: 「於原領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定之防火區劃範圍內,增設防火區劃設施或 設備者,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申報案件為限,符合建築物防火 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所定檢查標準…等」 。考量簡化辦理程序.惟仍應留 意原設置之排煙區劃及室內消防栓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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