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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組: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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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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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原住民族考試 別:四等考試 類 科 組:法警

目: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以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60830 頁次:1-1

一、甲犯傷害罪,經檢察官酌定 2 年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並已確定。

甲於緩起訴期間,因更犯詐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檢察官再 依職權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另案起訴甲犯傷害罪嫌。如甲更犯之詐欺 罪嫌,先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請問:法院對於傷害部分,應如何判決?

(25 分)

二、甲駕車撞傷乙,致乙昏厥多日,經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丙提出告訴後 起訴,乙神智恢復,偕同代行告訴人向第一審法院表示撤回告訴,第一 審法院是否應為不受理之判決?(25 分)

三、檢察官訊問證人,未依法令證人具結所取得之證言,審判中可否經當事 人之同意而賦予其證據能力?(25 分)

四、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

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

得為證據。」請申論其義。(25 分)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