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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 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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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2. 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 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

2.1 2.1 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构成及功能 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构成及功能

2.2 2.2 商业银行资本金需要量的确定 商业银行资本金需要量的确定

2.3 2.3 《 《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 》 》 与银行资本金 与银行资本金

(2)

2.1 2.1 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构成及功 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构成及功 能 能

• 2.1.1 银行资本金定义

• 银行资本的含义:会计资本、监管资本

• 银行资本金是指银行股东为赚取利润而投

入银行的货币和保留在银行中的收益

(3)

• 2.1.2 银行资本金的构成

1 、优先资本。它是指银行资本中在股息分 配和本金清偿上优先于普通资本的那部分 资本,由优先股、资本期票和资本债券、

可转换证券等几种形式构成。 2 、普通资 本是银行资本的基本形式,它对银行收益 和资产的要求权在存款、借款、附属债券 和优先股之后。它包括普通股、资本盈余

、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储备金。

(4)

资本盈余主要由投资者超缴资本所为,同时 也反映银行资本的增值部分、接受捐赠所 增加的资本等。

未分配利润是指银行税后净利润中未分配给

股东的那部分,又留存盈余。

(5)

我国银监会颁布的于 04 年 3.1 起开始施行的《商业银 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行资本金的构成: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 利润及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重估资本、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 券、长期次级债券、

永续债是国际成熟资本补充工具

在优先股和永续债这两种主要的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 具中,从全球来看,商业银行主要选择的是永续债。

(6)
(7)

2.1.3 银行资本金的功能 银行开业的先决条件;

债权人利益的有力保障 ;

维持公众信心,增强银行信誉的决定因素;

保证银行的正常营运,支持银行的合理增长 ;

金融监管的重要指标

(8)

二、银行自有资本需要量的确定 二、银行自有资本需要量的确定

最佳资本需要量

商业银行管理的一条重要经验是:资本金既

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资本过多,会使

成本上升,收益水平下降;资本过少,会

对存款和其他负债的需求,使银行的边际

收益下降。因此,客观上有一个资本适宜

度的问题。

(9)

• 影响银行资本金需要量的主要因素

• 国家的经济形势

• 相关的法规制度

• 银行信誉

• 资产的质量

• 银行负债的结构

• 银行规模的大小及网点的多少

(10)

资本适宜度的指标演变 资本适宜度的指标演变

1 、资本 / 存款比率。这是衡量资本适宜的最早指标。

10%

2 、资本 / 总资产比率。 7%

3 、资本 / 风险资产比率。 20%

4 、分类计算法:这是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设计的 一个分析银行资本适宜度的方法,又称为纽约公 式。它将银行资产按其风险程度的高低,划分为 六类,分别确定各类风险资产应保持的资本比率

,然后将各类资产应保持的资本量相加汇总,作

为银行的适度资本需要量。

(11)

5 、综合分析法。在数量计算的基础上,综 合分析影响银行资本持有量各个因素,最 后确定银行资本需要量。重点分析对象:

经营管理的质量、资产的流动性、收益与留 存收益的历史情况、所有权的质量和特点

、支付费用的负担、存款结构潜在的不稳

定性、经营活动的效率、满足当前或将来

融资需求的能力

(12)

2.3 2.3 《 《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 》 》 与银行资本 与银行资本 金 金

2.3.1 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制定了国际通用的资本标准,将银行资 本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

(二级资本)。前者包括普通股、永久性

优先股和公开储备;后者包括有到期日的

优先股、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

备金、中长期债务等。同时( 1 )从一级

资本中扣除商誉;( 2 )扣除对外投资

(13)

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定义可归纳为下表:

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定义可归纳为下表:

资 本 定 义 资本构成 限制与限额

1 、核心资本

(一级资本) ( 1 )普通股实收资本

( 2 )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 从核心资本中 扣除商

2 、附属资本 (1) 未公开储备 (2) 资产重估储备 (3) 普通准备金

(4) 带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 (5) 长期次级债券

( 1 )项不得超过附 属资本的 45 %

( 2 )项按 55 %折扣 计入

( 3 )项不能超过风 险资产的 1.25 %

( 5 )项不得超过核 心资本的 50 %

(14)

2 、使用 5 个风险权数来 量银行的资产及表 外业务的风险。

3 、最低资本充足率为 8% ,最低核心资本充

足率 4% 。

(15)

风险权重 适用范围

0%

1. 库存现金及在本国中央银行存款 2. 以本币定值的对本国政府的债权 3. 对 OECD 国家中央政府的债权

4. 用现金或以 OECD 国家中央政府作担保的债权

0%-20% 1. 对国内公共部门的债权和由这些部门提供担保的债权

20%

1. 对 OECD 国家银行的债权

2 、对 OECD 以外国家的银行余期在 1 年以内的债权 3 、对非本国的 OECD 国家公共部门的债权

4 、托收中的现金

50% 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

100%

1. 对私人机构的的债权

2. 对 OECD 以外国家银行余期 1 年以上的债权 3. 对 OECD 以外国家中央政府的债权

4. 对公共部门所属商业公司的债权 5. 行址、厂房、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 6. 不动产和其他投资

7. 其他资产

(16)

信用换算系

工具

0% 能随时取消的期限不到一年的承诺

20% 短期的与贸易有关的债权,如担保信用证 50% 某些与交易有关的或有项目,如履约担保书等

100% 直接信贷代用工具,如担保、承兑、回购协议等

上表(续)

(17)

• 2.3.2 《巴塞尔协议》的发展

• 补充协议 : 针对银行经营中市场风险的资本 充足率的监管计划,制定了具体的风险测 量框架,并对资本范围作了扩充。

• 重点介绍标准测量法和内部模型法、计算

资本保险金方法、增加三级资本

(18)

协议Ⅱ

(19)

• 补充协议的意义

• 为银行监管提供了新的有效手段

• 利于银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 利于监管机构进行国际间的监管合作

• 为确保银行稳健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工具

(20)

巴塞尔协议 3 的主要内容:

截止 2015 年 1 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 的 4% 上调到 6%, 由普通股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 现行的 2% 提高到 4.5%.

考虑到经济下滑时,银行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均有所下降,为缓冲金 融危机带来的资本损失,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 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 2.5%, 该规定将在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1 月之间分阶段执行

引入“系统重要性银行”概念,对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经营失败对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银行

,进行特别要求。

目的是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储备金,能 不依靠政府救助独自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21)

协议Ⅲ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由 2% 提 高到 4.5% ;核心资本充足率由 4% 提高到 6% ;包含附属资本 在内的资本充足率维持在 8% 。

协议Ⅲ引入了 2.5% 的资本留存 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 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

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以及对单 个银行运行状况的评估,要求商业 银行增持缓冲资本,规模为风险资 本的 0% ~ 2.5% ,全部需要以核 心一级资本形式持有。

1. 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

2. 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

3. 逆周期监管的缓冲资本要求

(22)

协议Ⅲ

流动性覆盖率( LCR )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 / 未来日的资金净流 出量≥ 100%

规定了最低 3% 的权益资产比指标,以控制 银行的杠杆融资规模。从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各国监管部门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 控,以观察其与资本充足率框架的契合情况 4. 加强流动性监管

5. 杠杆率监管指标

净稳定资金比率( NSFR )

可用的稳定资金 / 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

100%

(23)

协议 协议 Ⅱ Ⅱ 与协议 与协议 Ⅰ Ⅰ 比较 比较

相同点 :

1. 协议Ⅱ的资本定义与协议Ⅰ相同。银行 资本划分为两大类:核心资本和附属资 本。 1996 年修正案中又增加三级资本

2. 协议Ⅱ基本上继承了协议Ⅰ中的标准法。

另外协议Ⅱ的标准法还基本上沿用了 1988 年资本协议的划分信贷风险方法。

3. 协议Ⅱ延续协议Ⅰ中以资本充足率为 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的风险监 管思路。

(24)

协议 协议 Ⅱ Ⅱ 与协议 与协议 Ⅰ Ⅰ 比较 比较

改进:

1. 监管框架更完善与科学

巴塞尔协议Ⅱ中三大支柱并用

2. 适用的范围更广泛

协议Ⅰ不具法律约束力。协议Ⅱ主要是针对“十国集团”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 行”。

3. 对风险的要求加强,保护各方利益。

协议Ⅰ在风险控制方面主要侧重于信用风险 , 但测度非常粗略 , 很难真实反映资 产的风险状况。

协议Ⅱ•涵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强调不同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风险的分类更加的详细。

•引入的市场约束,强调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25)

协议 协议 Ⅲ Ⅲ 与协议 与协议 Ⅱ Ⅱ 比较 比较

巴塞尔协议Ⅲ是对于 08 年金融危机的补救和反思

协议Ⅲ对金融危机中银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监管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交易 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明确和加强了监管要求。

宏观角度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从银行的资产方扩展到了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要素。

第二:对于稳健性的要求从单个银行扩展到整个金融体系与 实体经济间的联系。

缺陷

巴塞尔协议至今仍未触及全球金融危

机的根源

(26)

根据中国银监会 2009 年底要求,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的 最低限被设定为 11% ,一般股份制银行不低于 10% ,后 又将大型银行提高到 11.5 %,已远高于国际标准。

对资本质量和水平的监管政策:关于资本质量,要求普通 股和留存收益组成的一级核心资本不低于总资本的 75%

,且主张从严减扣,如银行间互持次级债务必须扣减 ; 关 于资本水平,除 8% 的资本充足率外,还要求所有银行提 取 2% 的留存资本缓冲,要求大型银行再提取 1% 的系统 重要性附加资本,还针对 2009 年信贷快速增长,要求大 型银行增加 0.5% 的逆周期资本缓冲。目前我国全部商业 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已从 2003 年 -2.98%, 提升至 2010 年一季度的 11.1%, 达标银行从 2003 年的 8 家,到 现在全部达标。

(27)

• 2006 年底十国集团开始实施的新协议:

• 除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外,提出了监督检查和 信息披露的要求,构成了三大支柱 ;

• 除计算 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外,允许部分银行使用 内部评级体系计算资本充足率 ;

• 在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中,采用评级公司的评 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 ;

• 把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内。

(28)

• 《协议》实施意义:

• 推动了国际银行为达到这一要求而进行必 要的调整

• 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战略思想由以往重视 资产总值转向注重资本与资产比率的风险 管理

• 促进银行资产证券化

(29)

• 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分子对策:内源资本策略、外源资本策略 分母对策:压缩银行的资产规模、调整资产

结构

(30)

巴塞尔协议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的影响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

单从资本充足率指标来看,对我国银行业影响不大

资本缓冲的要求将使未分配利润受到挤压。

海外拓展将面临资本障碍。

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长期影响。

(31)

西方西方 1010 国主要银行平均资本充足水平与附属资本占资本比国主要银行平均资本充足水平与附属资本占资本比

加拿大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日本 荷兰 瑞典 瑞士 英国 法国

1999

资本充足率 11.6 10.72 11.45 8.71 11.52 13.53 11.61 16.8 13.03 11.82 核心资本充足率 8.77 7.66 6.74 6.74 6.95 10.83 7.9 11.9 8.7 8.51 附属资本比率 24.85 28.54 41.14 22.62 39.67 19.96 29.21 29.17 33.23 28

2000

资本充足率 11.73 10.74 11.11 8.6 11.3 14.39 10.12 16.95 12.12 11.78 核心资本充足率 8.81 8.34 6.69 5.85 6.88 12.04 6.87 11.5 8.17 8.38 附属资本比率 24.89 28.96 39.78 31.98 39.12 16.33 32.11 32.15 32.59 28.86

2001

资本充足率 12.16 10.57 10.59 9.14 10.11 14.5 10.29 15.25 11.41 11.88 核心资本充足率 8.71 7.92 6.71 5.96 6.81 12.32 7.05 10.55 8.48 8.5 附属资本比率 28.37 31.55 38.72 34.79 32.64 15.03 31.49 30.82 25.68 28.45

(32)

上表(续)

上表(续)

国别与年份 2000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附属资本比率

加拿大 11.73 8.81 24.89

法国 10.74 8.34 28.96

德国 11.11 6.69 39.78

意大利 8.6 5.85 31.98

日本 11.3 6.88 39.12

荷兰 14.39 12.04 16.33

瑞典 10.12 6.87 32.11

瑞士 16.95 11.5 32.15

英国 12.12 8.17 32.59

美国 11.78 8.38 28.86

(33)

上表(续)

上表(续)

国别与年份

2001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附属资本比率

加拿大 12.16 8.71 28.37

法国 10.57 7.92 31.55

德国 10.59 6.71 38.72

意大利 9.14 5.96 34.79

日本 10.11 6.81 32.64

荷兰 14.5 12.32 15.03

瑞典 10.29 7.05 31.49

瑞士 15.25 10.55 30.82

英国 11.41 8.48 25.68

美国 11.88 8.5 28.4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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