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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準 答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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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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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標 準 答 案

次別:全國各級農會第 5 次聘任職員統一考試 科目:財務處理辦法與實務

職等:第七職等晉升第六職等

1. 農會各類事業之會計報告分為靜態會計報告與動態會計報告二類,何謂靜態會計報 告?動態會計報告?動態會計報告包含哪些報表?

【答】

1. 靜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期日之財務狀況。

2. 動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期間內之財務變動及營運經過情形。

3. 動態會計報告包括:

(1) 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

(2) 各項收入、支出、所入及所出明細表。

(3) 現金流量表。

(4) 固定資產增減明細表。

(5) 盈虧撥補表。

第 9 條

會計報告分下列二類:

一、靜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期日之財務狀況。

二、動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期間內之財務變動及營運經過情形。

前項靜態及動態會計報告遇有比較之必要時,應分別分析比較。

第 11 條

動態會計報告按其事實需要分別編造下列各表:

一、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

二、各項收入、支出、所入及所出明細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固定資產增減明細表。

五、盈虧撥補表。

前項報表有補充註釋者,視為該報表之一部分。

2. 何謂法定決算?依經費及各類事業單位會計分別獨立之規定,事業決算分成幾種類 別?決算時依規定應備之書表有哪些?

【答】

1. 理事會提出監事會監察之決算案,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為法定 決算。

2. 決算之類別:

(1) 經濟事業決算。

(2)

(2) 金融事業決算。

(3) 保險事業決算。

(4) 農業推廣事業決算。

3. 決算應備之書表:

(1) 各類事業之事業報告。

(2) 年度之決算會計報告。

(3) 有關決算補充說明之各項資料。

第 42 條

理事會提出監事會監察之決算案,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為法 定決算。

第 40 條

決算依經費及各類事業會計分別獨立之規定分下列各類:

一、經濟事業決算。

二、金融事業決算。

三、保險事業決算。

四、農業推廣事業決算。

前項分類決算應綜合編列總表。

第 44 條

決算應備書表規定如下:

一、各類事業之事業報告。

二、年度之決算會計報告。

三、有關決算補充說明之各項資料。

3. 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之累積虧損係由年度決算盈餘進行彌補,若有不足時,各該部門 可用以填補累積虧損之次序為何?又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之年度決算有結餘時,應如 何處理?

【答】

1. (1) 法定公積。

(2) 事業公積。

(3) 資產公積。

(4) 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2. 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決算,如有結餘應於決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提撥為各該事業之特別 公積,並分別以推廣公積、保險公積子目處理。

第 48 條

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決算,如有結餘應於決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提撥為各該事業之特別 公積,並分別以推廣公積、保險公積子目處理。

(3)

第 49 條

經濟事業、金融事業年度決算盈餘於彌補該部門累積虧損及提撥各該部門事業公積 後,餘應撥充為農會總盈餘;各事業部門撥充農會總盈餘於彌補其他事業部門之虧損 後,餘依農會法第四十條規定比例分配之,並在各該部門設帳處理。

第 49-1 條

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之累積虧損依第四十九條規定彌補,不足時由各該部門依下列次 序填補之:

一、法定公積。

二、事業公積。

三、資產公積。

四、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4. 農會營繕或購置、處分財產應以公開招標為原則,在哪些情形下,營繕或購置、處分 財產可以採比價或議價方式進行?

【答】

1. 財產價值在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下。

2. 營繕或購置財產所需之特殊設備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地區僅有一家。

3. 營繕或購置、處分財產經登報招標二次僅有一家參加。

4. 購置財產無完全相同之程式可資比較。

5. 經理事會通過且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特殊原因。

第 51 條

營繕或購置、處分財產均以公開招標為原則,招標時由監事會監察之,其結果應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公開招標應比照政府機關規定辦理,其價值在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或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用比價或議價為之:

一、營繕或購置財產所需之特殊設備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地區僅有一家。

二、營繕或購置、處分財產經登報招標二次僅有一家參加。

三、購置財產無完全相同之程式可資比較。

四、經理事會通過且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特殊原因。

經濟事業及金融事業之其他特殊固定資產之購置,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應提經會員

(代表)大會議決行之。

5. 財務檢核之類別為何?財務檢核之範圍除了「上年度或上次檢核結果提示加強或改進 之執行」與「其他有關財物事項」外,尚包括哪些?

【答】

1. 財務檢核分下列各類:

(1) 監事會之財務監察。

(4)

(2) 全國農會及上級農會之財務稽核。

(3) 主管機關之財務監督。

2. 財務檢核之範圍如下:

(1) 會計憑證。

(2) 會計帳簿。

(3) 會計報告。

(4) 預算執行。

(5) 財務結構及經營績效。

(6) 會計處理程序。

(7) 各項資產、負債及淨值之評核。

(8) 現金收支處理及庫存。

(9) 財物收支處理及盤存。

(10) 有關財務之會務及業務事項。

第 63 條

財務檢核分下列各類:

一、監事會之財務監察。

二、全國農會及上級農會之財務稽核。

三、主管機關之財務監督。

辦理財務檢核時,得視需要聘請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

第 68 條

財務檢核之範圍如下:

一、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

三、會計報告。

四、預算執行。

五、財務結構及經營績效。

六、會計處理程序。

七、各項資產、負債及淨值之評核。

八、現金收支處理及庫存。

九、財物收支處理及盤存。

十、有關財務之會務及業務事項。

十一、上年度或上次檢核結果提示加強或改進之執行。

十二、其他有關財物事項。

6. 試說明內部審核之範圍。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時,對於不合法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 應如何處理?

【答】

1. 內部審核之範圍規定如下:

(5)

(1) 財務審核: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控制之審核。

(2) 財物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或盤點之審核。

(3) 工作審核:工作績效之審核。

2. 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有關人員完成更正後再予辦理,如遇拒 絕更正時應報請總幹事核飭更正之。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如出於總幹事命令辦理者,會計人員應以書面申明異議。

第 96 條

內部審核之範圍規定如下:

一、財務審核: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控制之審核。

二、財物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或盤點之審核。

三、工作審核:工作績效之審核。

第 98 條

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有關人員完成更正後再予辦理,如遇拒 絕更正時應報請總幹事核飭更正之。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如出於總幹事命令辦理者,會計人員應以書面申明異議。

7. 甲農會 於108年10月1日購入一台電動遙控噴霧機,價格為$156,000,並支付運費

$3,800,安裝費$1,000,測試費$800,由於該機器於運送過程中發生損壞,另支付修理 費$1,200。甲農會估計該機器耐用年限10年,殘值$2,000。

試問:

(1) 電動遙控噴霧機之成本應是多少?

(2) 108年度該電動遙控噴霧機的折舊費用是多少?

【答】

(1) 成本= $156,000 + $3,800 +$ 1,000 + $800= $161,600 (2) 108年度折舊費用= ($161,600−$2,000)÷10×3/12 = $3,990

第 53 條

財產之入帳,其成本價值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購置財產之成本價值,包括購價、稅捐、儲運、安裝、檢驗、法律及登記等費用。

第 92 條

資產之評價依下列規定核計:

五、固定資產以其成本中按期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數額為基準,固定資產折舊方式,採 用直線平均法為原則。

8. 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購置固定財產時,何種情況下應列入捐贈公積科目?何種情況下 應列入資產公積科目?農會處分財產之溢價收入應如何列示?

【答】

(6)

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購置之財產,其列帳科目規定如下:

1. 列入捐贈公積科目之情況:

(1) 專案補助者,應以專案計畫所出科目列帳,並列入捐贈公積科目,以同等金額列入 固定資產科目。

(2) 補助經費或承受捐贈者,列入捐贈公積列帳,並以同等金額列入固定資產科目。

2. 列入資產公積科目之情況:

自籌經費者,應以其他所出-購置費科目列帳,並列入資產公積科目,以同等金額列 入固定資產科目。

3. 農會處分財產之溢價收入應悉數轉入資產公積。

第 54 條

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購置之財產,其列帳科目規定如下:

一、專案補助者,應以專案計畫所出科目列帳,並列入捐贈公積科目,以同等金額列 入固定資產科目。

二、自籌經費者,應以其他所出-購置費科目列帳,並列入資產公積科目,以同等金 額列入固定資產科目。

三、補助經費或承受捐贈者,列入捐贈公積列帳,並以同等金額列入固定資產科目。

第 55 條

財產處分所得之價款,超過帳面淨額及處分財產各項費用之剩餘價值,應悉數轉入資 產公積;低於帳面剩餘價值時,以其差額列入資產公積沖減,如資產公積無餘額時,

以整理支出或其他所出科目列帳。

9. 哪些情況下農會可將購置之財產列為費用,而不是列入固定資產?有關財產修繕費支 出,哪些條件下應作為資本支出處理?

【答】

1. 財產之購置列為費用處理:

(1) 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規定為二年以內。

(2) 固定資產之價值在新臺幣八萬元以內。

2. 修繕費支出應作為資本支出:

(1) 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2) 修繕費支出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第 60 條

財產之折舊除經費所入所出會計類及接受捐贈所獲固定資產外,應依行政院所定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使用年限及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列為費用 處理:

一、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規定為二年以內。

二、固定資產之價值在新臺幣八萬元以內。

財產之折舊,應按月計提。

(7)

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第 60-1 條

財產之修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二、修繕費支出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 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

10. 甲農會於99年初購入一棟廠房,成本$6,000,000,估計耐用年限20年,無殘值。109年 初甲農會改良廠房的屋頂,共計投入成本$1,800,000,並估計廠房可以再使用20年。舊 屋頂的成本為$1,000,000,則109年甲農會廠房的折舊費用是多少?

【答】

改良前廠房帳面金額= $6,000,000−($6,000,000÷20×10)= $3,000,000 舊屋頂帳面金額= $1,000,000÷20×10= $500,000

109 年初改良後廠房帳面金額= $3,000,000−$500,000+$1,800,000= $4,300,000 109 年折舊費用= $4,300,000÷20= $215,000

第 60-1 條

財產之修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應作為資本支出。例如:

(一)屋頂、牆壁、地板、通風設備、氣溫調節、室內配電設備之換置。

二、修繕費支出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 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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