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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9時至12時,逾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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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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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099學學年年度臺度臺中中市南市南屯屯區南區南屯屯國國民民小小學學 羽羽球球專專任任運動運動教教練甄練甄選簡選簡章章

一、 甄選依據:

(一)依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5月25日中市教體字第10900436464號函。

二、甄選種類、名額、聘任級別:

(一)羽球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正取 1 人、備取 1 人。

(二)聘任級別:初級專任運動教練。

三、報名資格條件:報名者須同時具備下列(一)(二)項條件,否則以資格不符論。

(一)繳驗證件、證明。

1.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2.持有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 辦法」審定合格核發羽球運動項目初級(含)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者。

3.持有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國家級教練證。

(二)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附錄壹)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第 33 條者」(附錄貳) 之情事者;惟經查證隱瞞者得予取消錄取資格並予以 解聘。

(三)報名人檢具相關證件進行資格審查,請先自行檢核所附文件,受理報名後統一經由本 校人事室辦理書面審查,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甄試,不得異議。

四、報名表件(簡章、報名表及各項附件):

甄選簡章請於 109 年 6 月 10 日(三)起至 109 年 6 月 15 日(一)止,逕自下列網站下載: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最新公告訊息「甄選介聘」區 (http://www.tc.edu.tw/)。 (二)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http://web2.ntes.tc.edu.tw/)。

五、甄選作業日程:

甄選重要事項 日 期 備 註

簡章公告 109.6.10(三) 1.公告本校網站(http://web2.ntes.tc.edu.tw/)

2.公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網(http://www.tc.edu.tw/)

報名、積分審查 109.6.15(一) 上午 9:00 至 12:00

試教、口試 109.6.17(三) 下午 2:00 起,請於下午 1:30 前報到完畢 放榜(錄取名單公告) 109.6.19(五) 晚間 7:00 前

成績複查 109.6.22(一) 上午 9:00 至 11:00 止 報到 109.6.29(一) 上午 10:00 前

備註: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調整時,於教育局網站及本 校網站另行公告。

六、報名手續:

(一)報名方式:採親自或委託(須附委託書如附件 7)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不受理。(報名表可 自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或本校網站公告下載,使用 A4 紙張列印)

(二)報名時間:109 年 6月 15 日(一)上午 9 時至 12 時,逾時不受理。

(2)

(三)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一段 968 號)

(四)繳交表件:報名時繳交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不得補件。 1.報名表(如附件 1)(黏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2.准考證(如附件 2)(黏貼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須與報名表相同)。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附件 3)。

4.行政院體委會或教育部體育署頒發合格羽球項目初級(含)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

5.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國家級教練證。

5.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 4)。

6.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7.本人參加或指導選手參加羽球賽事成績,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及證明文件影本。

(如附件 5)(採計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08 年 12 月 30 日止)

8.報考切結書(如附件 6)。

9.自備回郵信封乙只(填妥姓名、地址並貼上 35 元限時掛號回郵,以利寄發成績單)。 10.健康聲明切結書(如附件 10)。

七、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甄試前後未能察覺而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又錄取後無法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相關辦法聘任者,亦予以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八、甄選成績計算方式:(一)專業成就積分-40%、(二)試教-40%、(三)口試-20%,成績統計以 原始成績計算。

(一) 專業成就積分(占總成績 40%):

項目 說 明

專業 成就 積分 40%

1. 採計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08 年 12 月 30 日止,並每年採計 2 次最優之 成績,符合下列情形且可提出文件證明者.

(1) 本人或指導選手參加(個人及團體項目)下列羽球賽事成績。

(2) 成績換算得分如下:

2.參加或指導上述同年度同一賽事,擇一最佳成績計分。

3.積分證明文件:參加或指導積分以參加或指導的成績敘獎令或獎狀影本、或 學生獎狀影本(併秩序冊,獎狀內容應含主辦單位發令、狀之文號)採計積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第 四 名

第 五 名

第 六 名 奧運會、亞運會、世界錦標

賽、世界大學運動會、亞洲 盃、世界青少年錦標賽

22 20 17 15 12 11

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運動

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20 18 16 14 11 10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全國單

項協會主辦之全國錦標賽

(全國國小盃)

19 17 15 13 11 9

市政府主辦之賽事 18 16 14 12 10 8

(3)

分。(正本依序裝訂查驗,驗畢當場發還)

4.積分認證正本倘文件遺失,可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

5.邀請賽成績不予採計積分。

6.本項計分採計最高為 100 分。依比例換算本項得分。

7.如有相關積分爭議,均由報名現場之積分疑議審查小組判定之。

(二)試教(占總成績 40%): 1.試教 10 分鐘

2.試教內容請考生自行準備,針對國小階段運動員學習內容進行試教。

3.地點:五育館三樓 (三)口試(占總成績 20%):

1.口試 10 分鐘。

2.內容含訓練實務、教育理念、儀容態度、溝通表達能力……等。

3.地點:本校北棟 223 教室。

(四)參加試教及口試人員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

九、甄選日期:109 年 6 月 17 日(三)下午 2 點 00 分起,應試者請於當日下午 1 點 30 分前報到 完畢,並配合量測體溫等防疫措施。

十、甄選地點:

(一)試教:於本校五育館三樓。

(二)口試:於本校北棟 223 教室。

(三)預備教室:於本校行政樓第三會議室。

上述地點如有異動以考試當日校內會場公告為準。

十一、甄選錄取方式:

甄試完成後,提請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錄取,審定正取及備取人員並由校長 核定。如總成績相同時,依專業成就積分、試教、口試成績高低順序,成績較高者優先錄 取。正取未依期報到,由備取遞補

十二、公告錄取時間:109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五)晚間 7 時前,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本校 網站公告,應試者務必請自行先上網查詢(成績單另行寄出)。

十三、成績複查:請於 109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9:00 至11:00 止,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 績複查申請表 (如附件 8)親自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複查,請檢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 1 只,貼足 35 元 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以利寄發複查成績。

十四、報到:

(一)聘用日期: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止。

(二)報到日期:109年6月29日(星期一)10時前。

(三)報到地點及注意事項:請正取人員持身分證、准考證、成績單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 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接受本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後 送請校長核定聘任之,逾時未完成報到者,以棄權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 關規定或其他妨害訓練、指導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 格;如委託他人者,受委託者應檢附報到委託書(如附件 9)及個人身分證正本。上述「公

(4)

立醫院體格檢查表」最遲於109年7月28日前補件。

十五、專任運動教練之義務與工作職掌:

除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外,另訂如下:

1、遵守學校紀律及相關法規,維護校譽;嚴守職份,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2、規劃推動學校運動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實施及輔導等事項。

3、規劃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4、規劃辦理學校體育班、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5、協助本校體育班、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6、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含寒、暑假)運動訓練事項。

7、參與學校運動訓練、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校慶活動、體育表演會、研習等)

8、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其它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發展有關事項。

9、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10、遵守學校相關規定及任務指派。

11、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12、協助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13、其他與教育、訓練、競賽、校務有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十六、專任運動教練倫理守則:

1、教練應該謹守專業倫理,扮演典範角色,發揮身教、言教與境教的功能。尤其,在與學 生運動員互動時,避免菸、酒與檳榔。

2、教練應該維護學生運動員權益,凡事皆以運動員的權益為優先考量。永遠不將獲勝的 價值,凌駕於最高人格理想的價值之上。

3、教練應該加強學生運動員的品德教育,教導學生運動員認同尊重、負責、關懷、誠實、

公平與成為良好公民的道德價值。

4、教練應該尊嚴對待學生運動員,避免性騷擾、惡言或任何理由之體罰行為。

5、教練應該配合學生運動員的身心發展擬訂訓練計畫,避免超前、超時與超量訓練。

6、教練應該熟悉比賽規則,並將之教導運動員。同時,必須尊重與支持裁判員,不應縱 容及煽動運動員或觀眾,做出對抗裁判員的行為。

7、教練應該展現運動家風度,尊重對隊教練、運動員,以及觀眾、大會人員,並且誠懇 的相互寒暄問候。

8、教練應該配合學校既定的行事活動,不應要求給予學生運動員特殊待遇。

9、教練應該竭盡所能的提供學生運動員一個安全的練習和比賽環境。

10、教練應該體認自己扮演改變學生運動員一生命運的角色,除教導學生運動員在運動場 上較勁外,更應教導他們勇敢面對整場人生的挑戰。

十七、參加應試人員均應遵守本簡章附則之規定。

十八、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本簡章附則及附錄之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錄取 資格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十九、甄選錄取人員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 核、獎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十、本簡章經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並函請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核備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於教育局網站及本校網站 公告。

(5)

附則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現者,

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 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涉及違法 情事者,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有關資料、證件者。

(五)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應考)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於辦 理國外學歷採認時,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調 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附錄

壹、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

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不得為教育人員情事之一者,不 得聘任為教練;已聘任者,由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予 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6)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

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

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 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 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 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 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7)

附件 1

10

1

09 9 學

練 甄

選 報名表

報考運動種類:羽 球 准考證號碼: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相 片

(最近 3 個月內正 面半身脫帽照片)

地址

郵遞區號

聯絡 電話

(0)

(H)

(手機)

緊急聯絡人姓名

緊急聯絡人電話

E-mail 最高學歷

經歷

服務單位 起迄日期 職稱 工作項目內容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應備下列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交備 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 )1.報名表(附件 1)

( )2.准考證(貼上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附件 2)

( )3.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附件 4)

( ) 4.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審查結果,核計 分)(附件 5)。

( )5.各項證件影本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件 3)。

(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 )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國家級教練證教練證(含)以上證件正、反面影本。

( )符合報考羽球項目之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 級)。

( )符合報考羽球之專業成就表現積分表及證明文件影本(附件 5)。

( )6.切結書(附件 6)

( )7.報名委託書(無則免附)(附件 7)

( )8.自備回郵信封一個填妥姓名、地址、貼上 35 元限時掛號回郵。

一、資格審核 ( )合格 ( )不合格

( )證件不齊,不予報名

審核人員 核章 二、領准考證核章

成績

登錄 積分審查: 試教: 口試: 總分:

□正取□備取□未錄取

(8)

附件 2

應試者參加甄選之注意事項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 南屯國民小學

羽羽球球專專任任運動運動教教練 練 甄選

准 考 證

壹、考試時間及地點:

一、試教:

(一)109 年 6 月 17 日(星期三),預定自下午 2 時起,於本校五育館三樓。

(二)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參加考試,預計每人 10 分鐘,連續唱名 3 次未到場者,視同 棄權。

(三)請應試者務必穿著運動服,試教內容請 考生自行設計指導選手之教學內容及方 式,並自行準備教材及教具。

二、口試:於本校北棟 223 教室舉行,預計每 人 10 分鐘,連續唱名 3 次未到場者,視 同棄權。

貳、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入場應 試,以供查驗。

編 號 類

羽 球

姓 名

請 自 行 黏 貼 相 片

黏 貼 相 片 處

(須與報名表相同)

試 教

試教委員簽名

口 試

口試委員簽名

試教委員簽名 口試委員簽名

試教委員簽名 口試委員簽名

(9)

附件 3

11009 學年度9 臺臺中中市市南南屯屯區區南南屯屯國國民民小小學學羽羽球球專專任任運運動動教教練練 甄甄選 選 黏貼證件資料表

報考類別:羽球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 109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未註明出生地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1 分(黏貼於本表背面)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反面)黏貼處

(10)

附件 4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姓名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為應徵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 屯區南屯國民小學羽羽球球專專任任運運動動教教練練 甄選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 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11)

附件 5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羽羽球球專專任任運運動動教教練練 甄選 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

報考類別:羽球 編號: (請勿填) 年 月 日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自評 分數

審核 評分

本 人 參 加 或 指 導 選 手 參 加 羽 球 比 賽 成 就 積 分

1

□奧運會、□亞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大學運動會

□亞洲盃、□世界青少年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2

□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運動會、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3

□全國相關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4

□市政府主辦之賽事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自評總分 審核總分

報考人員簽章 審核人員核章

(12)

附件 6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羽 羽球 球 專 專 任 任 運 運 動 動 教 教 練 練 甄選 切結書

本人 報考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 羽 羽 球 球 專 專 任 任 運 運 動 動 教 教 練 練 甄選,如有虛偽陳述,或所附資料文件不實,除 取消錄取資格外,並願負偽造文書之刑事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如蒙錄取而無法於簡章規定期限內繳交體檢表或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特此切結

立切結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13)

附件 7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羽羽球球專專任任運運動動教教練練 甄選報 名委託書

本人 因有事無法親自前來辦理報名,特委託 代為申辦,並接受其申辦結果無任何疑義。

此 致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

委託人(立書人)

姓名: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

(受委託人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姓名: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與委託人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14)

附件 8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羽羽球球專專任運任運動教動教練 練 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正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信箱

申請複查項目

□專業成就積分審查

□試教

□口試

申請複查 項。

※本聯由甄選委員會留存。 申請人簽章: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羽羽球球專專任運任運動教動教練 練 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副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信箱

申請複查項目

□專業成就積分審查

□試教

□口試

申請複查 項。

※本聯加蓋戳印後,交還申請人留存。 申請人簽章:

注意事項:

一、各欄資料請填寫清楚,正副表不可裁開且所填之內容應相同,如有不同則以正表為準;申請複查項目務請劃 記。

二、申請複查時間:109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 時至 11 時。

三、申請方式: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填具本申請表親自向本校人事室申請; 請檢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 1 只,貼足 35 元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以利寄發複查成績。

四、複查成績以複查原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15)

附 件 9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羽羽球球專專任任運運動動教教練練 甄選 報 到 委 託 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報到作業,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到相關手續。

此致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16)

附 件 10

健康聲明切結書(範本)

本人 參加貴校舉辦之羽球專任運動教練甄 選,確定於 109 年 6 月 3 日(考試當日前 14 日)以後未曾前往衛生福 利部疾病管制局公告之二級以上流行地區,亦非屬衛生福利部須「居家 隔離」及「居家檢疫」之對象,倘有不實,願自負相關法律上責任。

此致

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

立切結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並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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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薦公、私立中小學校長參加,並以校長年資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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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二十

拾玖、本簡章經臺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