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鐘點運動教練甄選簡章
一、依據:
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二、甄選種類、名額:田徑、擊劍鐘點專任運動教練各一名,『正取』1 名;「備取」1 名。
三、報名資格條件:
(一)繳驗證件、證明:
1.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 上)。
2.持有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審定之田徑、擊劍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證初級(含)以上或「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教練證」C 級 以上。
(二)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第 33 條者;惟經查證隱瞞者得予取消錄取資格、解聘。
(三)報名人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並先自行檢核,工作人員辦理書面審查,未符資格者,
即不得參加甄試,不得異議。
四、簡章公告日期:簡章於 108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起至 108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止公告於臺中 市政府教育局(http://www.tc.edu.tw/)及本校網頁(http://www.cpjh.tc.edu.tw
/
),請考生自行下載。五、 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108 年 7 月 2 日(星期二)上午 9:00 至 12:00,逾時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本校學務處(臺中市太平區太平路 300 號),電話:04-22767416-304
(三)報名方式:
1.採現場報名與資格審查,得委託報名(需檢附報名委託書-如附件 6),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報名應繳交證件(證明文件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收 A4 影本 1 份備查,逾時不受理補件):
(1) 報名表。(如附件 1)
(2) 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採計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5 月 31 日止。
○1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指導學生),以臺中市或原臺中縣為限。(如 附件 3)
○2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代表參加)。(如附件 3-1)
(3) 黏貼國民身份證影本。(如附件 4)
(4) 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5) 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發合格田徑、擊劍項目初級(或以上)
專任運動教練證或中華民國田徑、擊劍協會教練證 C 級以上影本。
(6) 報名切結書。(如附件 5)
(7) 報名委託書(無則免附,如附件 6)
(8)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 7)
3、繳費方式:
(1) 無須繳交報名費用。
(2) 現場領取准考證,取得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如附件 2)
六、 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甄試前後未能察覺而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又錄取後無法依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或相關辦法聘任者,亦予以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七、 考試時間、地點與方式:
(一)考試時間:108 年 7 月 2 日(星期二)13:30 ~ 15:30。
時間與 規定 項目
日期 時間
報名及資料審查 7 月 2 日 08:30~10:30 口 試 7 月 2 日 13:30~14:30 (二)考試地點: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會議室
(三)考試與成績計算方式:本次甄選資料審查積分成績占 30%,口試成績占 70%。
階段 方式 考試內容
資料 審查 30 %
專業貢 獻及專 業成就 資料審 查(僅 採計甄 試項目 分數)
報考運動種類(跆拳道)符合下列情形且可提出文件證明者(指導 學生部分採計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5 月 31 日止): 1.本人代表本市(國家)或指導學生(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代
表本市(國家)參加下列運動賽事成績,換算得分如下: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第 四 名
第 五 名
第 六 名
第 七 名
第 八 名 奧運會、亞運會 40 36 32 28 24 20 16 12 非奧運會、亞運會之國
際性賽事(最優級組)、
世界運動會、東亞運動 會、世界青少年運動會
18 16 14 12 10 8 6 4
世界青少年錦標賽、亞 洲青年錦標賽、國際少 年運動會
16 14 12 10 8 6 4 2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
會 16 14 12 8 6 4 2 1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含教育部指定與升學輔 導相關全國性錦標賽、聯 賽)
14 12 10 8 6 3 2 1
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主 辦之全國性錦標賽 (最 優級組)
8 6 4 3 2 1
名 次 積
賽 事 分
2.臺灣區運動會比照全國運動會計分(臺灣區中運比照全中運計 分)。
3.參加或指導上述同年度賽事,如不同競賽項目可重複計分。
4.積分證明文件:指導積分以指導成績敘獎令影本、或指導學生 獎狀影本(併秩序冊)採計積分。(正本依序裝訂查驗,驗畢當 場發還)
5.積分認證正本倘文件遺失,可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 核章。
6.積分採計以報考運動種類為限,每人僅採計最優 15 項(本人參 加及指導學生合計)賽事成績,邀請賽不予採計積分。
7.本項計分採計最高為 100 分(積分超過 100 分,以 100 分計算),
依比例換算本項得分。
8.指導學生或代表參加各項運動競賽成績表(如附件 3、附件 3-1)
擇最優成績作為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資料審查成績。
9.如有相關積分爭議,均由報名現場之積分疑義審查小組判定 之,最終積分之認定,由遴選委員會決議之。
70% 口試
1.口試 5 分鐘。
2.內容含訓練實務、教育理念、儀容態度、溝通表達能力……等。
3.成績統計以原始成績計算,以 1~100 分計分。(加總計分時採計 到小數點第二位)。
八、 甄試錄取方式:依資料審查積分成績 30%、口試 70%合併計算總分。
(一)正取人數田徑、擊劍各錄取 1 名,備取 1 名。
(二)凡試教原始分數或口試原始分數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三)總分相同時,依口試、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若上述條件仍相同時 由評審委員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四)正取未依期限報到,由備取遞補。
九、 甄試錄取公告日期:
錄取名單於108年7月3日(星期三)17:00後,公告於臺中市教育局網站及臺中市立中平國中網站。
十、 成績複查:僅接受查核各分數之登記及統計是否有誤,請於 108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
09:00-10:00 止,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 (如附件 8),親自向本校學務處體 育組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另需檢附掛號回郵信封 1 只,貼足 25 元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
地址及郵遞區號。
十一、報到:
(一)報到日期:108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上午 11 時至 12 時止。
(二)報到地點及注意事項:請正取人員持身分證、准考證、成績單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 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時未完成報到者,以棄權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 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訓練、指導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均 予以註銷錄取資格;如委託他人者,受委託者應檢附報到委託書(如附件 9)及個人身分證正本。
十二、聘期:108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7 月 31 日止。
十三、參加應試人員均應遵守本簡章附則之規定。
十四、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本簡章附則及附錄之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擬聘資格並 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十五、甄選錄取人員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 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得參 加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獲聘時,其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
十七、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前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將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網站以及臺中市立中平國中網站,考生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八、本次甄選錄取人員應同意錄取學校依「性侵害加害人登記資料查閱申請作業程序」查詢錄取人 相關資料。
十九、本簡章經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並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 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決議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布
於臺中市教育局網站以及臺中市立中平國中網站。
附則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現者,予以 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 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有關法 律規定辦理: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有關資料、證件者。
(四)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六)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於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時,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附錄
壹、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曾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十、行為不檢有損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二、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為避免聘任之教練有前項規定情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 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 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
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
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 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 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 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參、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第 27 條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 制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鐘點運動教練甄選報名表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 報考項目: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別 出生
日期
相 片
(最近 3 個月內正 面半身脫帽照片)
地址 郵遞區號 聯絡
電話
(0)
(H)
(手機)
緊急聯絡人姓名 緊急聯絡人電話
E-mail 最高學歷
經歷
服務單位 起迄日期 職稱 工作項目內容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應備下列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交備 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 )1.准考證(貼上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如附件 2)
( )2.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 A 表、B 表(審查結果,核計 分)
( )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 A 表(指導學生)。(如附件 3) ( )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 B 表(代表參加)。(如附件 3-1)
( )3.各項證件影本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附件 4)。
( )最高學歷證件正、反面影本。
( )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或證明相關文件( 級)。 ( )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表現相關積分表及證明文件影
本。(如附件 3、3-1)
( )4.報名切結書。(如附件 5)
( )5.報名委託書。(如附件 6)(無則免附)
( )6.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 7) 一、資格審核 ( )合格 ( )不合格
( )證件不齊,不予報名
審核人員 核章 二、領准考證核章
成績
登錄 積分審查: 口試: 試教: 總分:
□正取□備取□未錄取 附件 1
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鐘點運動教練甄選 准考證
姓 名(請自填)
(黏貼 3 個月內 2 吋脫帽證件照)
身分證號碼(請自填)
報考運動種類(請自填)
審查核章 准考證
號碼
時間與 規定 項目
日期 時間 評審委員簽章
報名及資料審查 7 月 2 日 08:30~10:30 口 試 7 月 2 日 13:30~14:30 考試規則:
1.本准考證請妥為保存,憑本證參加口試及試教。准考證如有毀損或遺失,考生 應於測驗當日攜帶與報名表同式相片和身分證件,向考場辦公室申請補發。
2.考試時除攜帶本證外,並應攜帶新式國民身分證,以備查核。
3.依准考證號碼順序進行口試及試教測驗。
4.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附件 2
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鐘點運動教練甄選 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 積分審查表
(指導學生以臺中市或原臺中縣為限)
報考運動種類:
准考證號碼:
姓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號 檢附證明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依序排列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考生自行核計 審查人員 核計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 最 高 100
分
︶ 1
奧運會、亞運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2
非奧運會、亞運會之國際性賽事(最優級組)、世界運動 會、東亞運動會、世界青少年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3
世界青少年錦標賽、亞洲青年錦標賽、國際少年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4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臺灣區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5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含教育部指定與升學輔導相關全國 性錦標賽、聯賽)/臺灣區中運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6
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最優級組)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總計
(本人參加及指導學生合計每人僅採計最優 15 項賽事成績)
考生簽章: 審查人員簽章:
附件 3
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鐘點運動教練甄選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 積分審查表(代表參加) (以臺中市或原臺中縣為限)
報考運動種類:
准考證號碼:
姓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號 檢附證明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依序排列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考生自行核計 審查人員 核計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 最 高 100
分
︶ 1
奧運會、亞運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2
非奧運會、亞運會之國際性賽事(最優級組)、世界運動 會、東亞運動會、世界青少年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3
世界青少年錦標賽、亞洲青年錦標賽、國際少年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4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臺灣區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5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含教育部指定與升學輔導相關全 國性錦標賽、聯賽)/臺灣區中運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6
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最優級組)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總計
<本人參加及指導學生合計每人僅採計最優 15 項賽事成績>
考生簽章: 審查人員簽章:
附件 3-1
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鐘點運動教練甄選
黏貼國民身份證影本資料表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 項目: 108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未註明出生地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1 分(黏貼於本表背面)
國民身份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份證 (反面)黏貼處
附件 4
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鐘點運動教練甄選 報 名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考 108 學年度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代 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 格。
1、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2、 錄取而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交體檢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 虛偽陳述或所附資料文件不實。(願負偽造文書之刑事責任暨放棄先訴 抗辯權)。
4、 經發現有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章)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日
附件 5
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鐘點運動教練甄選
報 名 委 託 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報名作業,今委託 先生
(小姐)代理相關報名手續。
此致
臺 中 市 立 中 平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評 審 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日
附件 6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代理專任運動 教練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 料。
此致
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日
附件 7
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鐘點運動教練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正表)
申請日期:108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信箱申請複查項目
□資格積分審查
□口試
□試教
申請複查 項。
※本聯由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專任運動教練評審甄選委員會留存。 申請人簽章:
………
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鐘點運動教練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副表)
申請日期:108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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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複查項目
□資格積分審查
□口試
□試教
申請複查 項。
※本聯由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加蓋戳印後,交還申請人留存。 申請人簽章:
注意事項:
一、各欄資料請填寫清楚,正副表不可裁開且所填之內容應相同,如有不同則以正表為準;申請複查項目務請劃記。
二、申請複查時間:108 年 7 月 4 日(星期四)上午 09:00-10:00 止。
三、申請方式: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填具本申請表親自向本校學務處體育組申請複查;另須檢附掛號回郵信封一只,
貼足 25 元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四、複查成績以複查原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附件 8
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鐘點運動教練甄選
報 到 委 託 書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報到作業,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到相關手續。
此致
臺 中 市 立 中 平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評 審 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日
附件 9
(關防)
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鐘點運動教練甄選
【調離現職同意書】
本機關:_______ _(報考人員姓名)參加臺中市立中平國民
中學 108 學年度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業獲錄取,同意其自民國 108 年 8 月
1 日起調(離)現職。
此致
臺中市立中平國民中學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
機關首長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月 日
附件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