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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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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區和平國民小學第 1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區和平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音樂專長 1 名

合理員額缺 (依據教育部國

民教育署補助 各地方政府 109 學年度推 動國小合理教 師員額計畫)

聘期依教育局核定為準,

如代理原因消滅,即應無

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1. 參加音樂專 長教師缺請 於報名表註 明。

2. 實際聘用員 額數俟臺中 市政府教育 局核定計畫 經費確定後 進用。

3. 備取若干。

4. 依名次排定 錄取缺額,如 有放棄者(含 離職)則依錄 取名次,依序 遞補。

國小普通班

3 名 實缺

聘期依教育局核定為準,

如代理原因消滅,即應無 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3 名

合理員額缺 (依據教育部國

民教育署補助 各地方政府 109 學年度推 動國小合理教 師員額計畫)

聘期依教育局核定為準,

如代理原因消滅,即應無 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1 名 育嬰留職停薪 缺

聘期依教育局核定為準,

如代理原因消滅,即應無 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1 名 鐘點代課

自 109 年 8 月 31 日起至 110 年 06 月 30 日止或代理原因消失,

如代理原因消滅,即應無 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國小身心障

礙類 1 名 實缺

聘期依教育局核定為準,

如代理原因消滅,即應無 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備取若干名。

(2)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辦理,109 年 8 月 4 日至 108 年 8 月 20 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

http://www.hpe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有下列資格:

第 1 次招考 資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資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 資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第 4 次以後招 考資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

(一)【第1次招考】:報名時間為 109 年 8 月 4 日(星期二)9 時至 10 時止,資格條件 須符合上述五、(二)1.資格人員。

(二)【第2次招考】:報名時間為 109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9 時至 10 時止,資格條件須 符合上述五、(二)1.或 2.資格人員。

(三)【第3次招考】:報名時間為 109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一)9 時至 10 時止,資格條件 符合上述五、(二)1.或 2.或 3.資格人員。

(四)【第 4 次招考】:報名時間為 109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9 時至 10 時止,資格條件 符合上述五、(二)1.或 2.或 3.資格人員。

(五)【第 5 次招考】:報名時間為 109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一)9 時至 10 時止,資格條件 符合上述五、(二)1.或 2.或 3.資格人員。

(六)【第 6 次招考】:報名時間為 109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三)9 時至 10 時止,資格條件 符合上述五、(二)1.或 2.或 3.資格人員。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南區和平國民小學人事室(地址:臺中市南區復興路二段 57 號)。

聯絡電話:04-22613139 #750 或 710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 1.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逕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申請,地址:臺中市西 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2.切結書、3.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4.歷任

(3)

學校服務或離職證明、5.身分證、6.畢業證書、7.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編號 1~3 請交正本,編號 4~7 請交正、影本各 1 份,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

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三)繳交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 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新台幣 0 元。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佔 60%(每人 10 分鐘)

【國小普通班音樂專長】:

1.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康軒版二年級生活領域。(自選音樂單元)

2. 備註:報考音樂專長者須具備直笛教學能力,請於試教時進行 1 分鐘直笛演示,

若具備有口琴教學專長者為優,可自備口琴於口試時演示。

【國小普通班】: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康軒版五年級社會領域。(單元自選) 【國小身心障礙類】:語文領域自編教材教學。

(二)口試:成績佔 40%。(每人 10 分鐘)

甄選成績同分時以口試及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總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

(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前一次招考錄取,缺額補滿,並於網站公告即不 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一)第 1 次招考:109 年 8 月 5 日(星期三)9 時 00 分起(請於 8 時 30 分前報到)。

(二)第 2 次招考:109 年 8 月 7 日(星期五)9 時 00 分起(請於 8 時 30 分前報到)。

(三)第 3 次招考:109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9 時 00 分起(請於 8 時 30 分前報到)。

(四)第 4 次招考:109 年 8 月 13 日(星期四)9 時 00 分起(請於 8 時 30 分前報到)。

(五)第 5 次招考:109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二)9 時 00 分起(請於 8 時 30 分前報到)。

(六)第 6 次招考:109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9 時 00 分起(請於 8 時 30 分前報到)。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南區和平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甄選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總成績相同時,以口試及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 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

1.第 1 次放榜:109 年 8 月 5 日(星期三)18 時前。

2.第 2 次放榜:109 年 8 月 7 日(星期五)18 時前。

3.第 3 次放榜:109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二)18 時前。

4.第 4 次放榜:109 年 8 月 13 日(星期四)18 時前。

5.第 5 次放榜:109 年 8 月 18 日(星期二)18 時前。

(4)

6.第 6 次放榜:109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18 時前。

各次招考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及教育部全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 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 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第 1 次招考額滿不辦理第 2、3 次複查,第 2 次額滿不辦理第 3 次複 查)

1.109 年 8 月 6 日(星期四)9 時 00 分前。

2.109 年 8 月 10 日(星期一)9 時 00 分前。

3.109 年 8 月 12 日(星期三)9 時 00 分前。

4.109 年 8 月 17 日(星期一)9 時 00 分前。

5.109 年 8 月 19 日(星期三)9 時 00 分前。

6.109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9 時 00 分前。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 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學校將另行通知開教評會時間,請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 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 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 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 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 理 教 師 經 甄 選 錄 取 ,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安 排 。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 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六)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

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04-22613139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備查。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5)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 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 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 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6)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 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 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 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 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 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 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 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 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 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 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 聘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由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其調 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 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7)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 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通報。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 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8)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區和平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選類別: 准考證號碼: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 分 證 字 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連 絡 電 話 TEL:

手機: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經 歷

曾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9)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9 學年度代理(課)教師甄選,

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並願意負起一切法律責任,

恐口說無憑,特此具結。

此致

臺中市南區和平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臺中市南區和平國民 小學代理(課)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 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南區和平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南區和平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所 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南區和平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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