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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性別平等談校園性平事件之 處理與實務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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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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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性別平等談校園性平事件之 處理與實務案例研討

楊 富 強 法 官

臺灣橋頭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教育部性侵害性騷擾調查人才資料庫

高雄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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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帄等的真諦

• 為何不說「兩性」帄等?

• 性別帄等教育法

• 第 1 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帄等,消除性 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帄等之 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帄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 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帄等。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 知與接受。﹙100.06.07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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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地位之實質帄等

• 性別帄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第 2 條

• 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 別地位之實質帄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 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 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 失落的彩虹:屏東高樹國中葉永鋕事件(

89.04.20)

(4)

台灣的「婦女十年」

• 1997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996年彭婉如案)

• 1998年家庭暴力防治法(1994年鄧如雯案)

• 2002年兩性工作帄等法(1990年國父紀念館女雇 員案)

– 2008年修正為性別工作帄等法

• 2004年性別帄等教育法(2000年葉永鋕案)

• 2006年性騷擾防治法

• 自1996年起至2010年民法關於子女姓氏、父 權條款、夫妻財產、同居處所、女子待婚期間….

等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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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帄法第2條之定義

•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 行為。

•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 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 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

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敵意環境式性騷 擾)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 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交換式 性騷擾)

•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 之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

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6)

性別帄等教育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 93.6.23制定公布

性別平等教育法 施行細則

94.6.13訂定發布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防治準則 101.5.24訂定發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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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帄事件適用法規

•性別帄等教育法適用對象:指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

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學生(師對生、生對生):依性別帄等教育法、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教職員工彼此間、職場:依性別工作帄等法 –校外人士或校園外的情境:性騷擾防治法

•性帄法依身份別而適用,而非依發生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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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帄事件的類型

• 發生對象

– 教職員工 V.S. 學生 – 學生 V.S. 學生

– 教職員工 V.S. 教職員工

– 學生 V.S. 社會人士(含家庭成員):不屬性帄法

• 發生事件類型

– 性騷擾 – 性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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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帄法新的通報規定

性帄法第21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 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 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

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性帄法第36條:違反第21條規定關於疑似校園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之通報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性帄法第36條之1: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10)

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 教師法第 14 條

1.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 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 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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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 教師法第 14 條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原第10款)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原第7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 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原第11款)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103.1.8新增)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102.07.10新增)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102.07.10新增)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原 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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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 教師法第 14 條

2.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 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 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 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3.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 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即先予以停 聘,靜候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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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 教師法第 14 條

4.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 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 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5.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 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6. 本法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 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 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 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為符大法官釋字 第702號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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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涉犯性侵害或性騷擾情節重大 經查證屬實者之解聘程序

• 教育部 103.11.28 臺教人(三)字第 1030172774 號函

• 教師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或第 9 款情 事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 1 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不需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如經學校性別 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查證屬 實,合於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或第 9 款 規定者,不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應立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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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防治準則之規定

• 第 6 條

•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 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 第 7 條

•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 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 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 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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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防治準則之規定

• 第 8 條

•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

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以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 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 擊或威脅。

•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定校園性帄事件,包括不同學 校間所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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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引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25/3510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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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生戀 5大根本原因

1.可靠、有安全感 2.崇拜、佩服

3.憧憬、幻想 4.一時衝動

5.閱歷和經驗都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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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學明令 禁止師生上床

• 2015年02月06日 蘋果日報

• 美國哈佛大學近日發布一項禁令,禁止教授與學 生之間發生性行為,或保持「浪漫關係」。

• 從2010年起,包括耶魯大學、康乃狄克大學和亞 利桑那州立大學等,皆陸續開始明令或推行「禁 止師生戀」。

• 哈佛大學負責編寫師生戀禁令的歷史系教授約翰 森(Alison Johnson)就說:「學生是要來大學校 園內學習的,而教授這裡也不是專程來發生性行 為或浪漫關係的。」隨著美國教育部對性騷擾和 性侵的調查,哈佛大學自2013年起開始對這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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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迷思

• 性騷擾不單跟「性」或「身體」有關,也 含括「性別騷擾」

• 性騷擾是違反當事人自由意願,以性別為 基礎或具有性本質的行為,對被行為者造 成負面影響或傷害

• 性騷擾可能發生在異性及同性間,不論男 女都有可能成為騷擾者或被騷擾者

• 過度追求或在門外站崗是性騷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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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案件的基本特性

• 三大迷思與說辭

只是誤會/挾怨報復/被害妄想

• 普通人觀點/女性觀點/被害者觀點

• 性騷擾的核心議題是權力與支配(EX.台北捷運 溜鳥俠案)

• 基於職位的權力與性別文化中的權力

• 看不到權力關係

1) 職位、地位、權力、體力、與資源的差距 2) 文化的體制性影響,普遍而幽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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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判斷基準

• 某種行為或言語究竟構不構成性騷擾,會隨著個人的性別 差異、性傾向差異、成長背景、思想觀念、人際互動模式

、當下情境等條件而可能有迥異的看法與感受;從而,吾 人不應先假定他人都和自己有一樣的觀感,應該要去尊重 他人不同的感受。

• 不論是言語、文字、動作,甚至非言語的各種表示型態,

只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意涵,且接受者感覺不舒服、

不歡迎此類言行舉止,即屬性騷擾行為。

• 性騷擾之認定標準係以接受者之主觀感受而定,而非以行 為人之主觀感受為主。簡言之,是否構成性侵害或性騷擾

,應著重於被害人所受影響之層面,而不論究加害者有無 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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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被害人為判斷標準

• 關於被騷擾者之主觀感受,學界發展出「合理個人」(

reasonable person)、「合理女人」(reasonable women)、「合理被害人」(reasonable victims)

三種標準,作為認定性騷擾事件是否對被害人造成負面 影響,進而認定某事實是否構成性騷擾。

• 「合理被害人」標準因符合維護人性尊嚴及尊重被害人 感受之法治思潮,已成為實務上普遍採行之標準。所謂

「合理被害人」標準,係從被害人個人之觀點思考,當 被害人面對行為人該行為時,是否覺得行為人之行為具 有性意味?行為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或不受歡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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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不單跟「性」

或「身體」有關,也 含括「性別騷擾」

性騷擾是違反當事人 自由意願,以性別為 基礎或具有性本質的 行為,對被行為者造 成負面影響或傷害 性騷擾可能發生在異 性及同性間,不論男 女都有可能成為騷擾 者或被騷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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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定義與判斷

• 性騷擾常發生於上對下權力關係中或敵意、

不安全的環境

• 性騷擾的定義隨個人思想觀念、主觀感受,

及當下情境與人際互動有所差異。因此不 應預設每個人都會與自己有相同感受

• 性騷擾判定首重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但也

需兼顧客觀認定標準,並衡酌事發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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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常發生於上對下 權力關係中或敵意、不 安全的環境

性騷擾的定義隨個人思 想觀念、主觀感受,及 當下情境與人際互動有 所差異。因此不應預設 每個人都會與自己有相 同感受

性騷擾判定首重被害人 的主觀感受,但也需兼 顧客觀認定標準,並衡 酌事發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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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之法律定義:

性別工作帄等法第12條

•「敵意性工作場所性騷擾」:受僱者在執行職 務時,雇主、同事、客戶…等任何人,以性要 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 成一個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

以致侵犯或干擾受僱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 或影響其工作表現的情形通稱敵意性工作場所 性騷擾。

•「交換式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利用職權,

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 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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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執行職務時?

•女性勞工在上班時間以私人E-mail或私人 通訊軟體收發郵件時,遭其他員工寄發網 路黃色笑話而心生不快,是否為職場性騷 擾?

•員工下班後相約吃飯喝酒,於酒酣耳熱之 際遭受性騷擾,是否為職場性騷擾?

•雇主於執行職務時遭受其他廠商人員或客

戶性騷擾,是否為職場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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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之法律定義:

性別帄等教育法

性別帄等教育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 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 (一)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程度者:

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 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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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之法律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 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

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

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

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

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

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

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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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之法律區分

「性別工作帄等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性 別帄等教育法」 (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及「性騷擾 防治法」 (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是以性騷擾事件中 被害人與加害人間的關係作為區分點,將發生在 不同人之間、不同場域之性騷擾事件加以區別,

而有不同處理方式。

大體上來說,性別工作帄等法從保障員工工作權 角度出發,主要處理職場性騷擾;性別帄等教育 法從保障學生受教權觀點出發,主要處理校園性 騷擾;而性騷擾防治法從人身安全角度出發,主 要處理前二法以外的性騷擾(如公共場所)。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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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之法律區分

1、如果是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性騷擾,以及受 僱者在執行職務時被任何人性騷擾,就屬性別工 作帄等法範圍。比如有某公司經理喜歡在辦公室 張貼裸女海報,然後在上班期間叫女職員進辦公 室後,對裸女海報品頭論足,讓女職員覺得很不 舒服,就屬性別工作帄等法規範範圍。

2、如果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 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比如老師對學 生上下其手,即適用性別帄等教育法。

3、其他的性騷擾行為,就屬性騷擾防治法的規範 範圍,最常見的就是發生在大眾運輸工具或公共 空間的性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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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相關法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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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如何認定?

•遭受性騷擾時,可先向工作場所內部之申訴管 道申訴,機關(構)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組成 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

•性騷擾並無條列式的認定標準,應就個案個別 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學習環境、當事人之關 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 體事實為之。

•當事人之主觀感受、時機、情緒等均應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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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性騷擾行為的區分-1

• 1.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 :這是最廣 義的性騷擾。舉凡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

印象的一切言行,包括各種帶有性意涵、性別歧 視或偏見的言論,以及侮辱、貶抑或敵視女性或 同性戀的言論或態度,都在此之列。這類的性騷 擾行為,事實上充斥在我們四週,並且為時已久,

卻因社會因循的父權理念,使這些行為一再被默 許,甚至視為理所當然。

• 2.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包含一切不 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上的 吃豆腐行為。包括公開展示色情圖片,講黃色笑 話,或掀裙子、撫摸女性的胸部或其他私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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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性騷擾行為的區分-2

• 3.性賄賂(sexual bribery) :以同意性服務作為 交換利益的手段。男/女性上司(教師)以要求約 會或佔性便宜作允諾加薪、升遷或加分、及格等的 條件。

• 4.性要脅(sexual coercion) :以威脅或霸王硬 上弓的手段強制猥褻或性服務。這不僅適用於校園 或工作場合中男/女性對異性的脅迫,也包括約會 或夫妻關係中,在對方不願意的情形下強吻、強制 猥褻。

• 5.性攻擊(sexual assault):以性侵害以及任何 造成肢體傷害的暴力動作或異常性行為,如婚姻暴 力、性虐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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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騷擾:最廣義的性騷擾,

泛指一切因性別而讓人有被 侮辱、被蔑視或被冒犯感覺 的言行。

帶有性意涵、傳達侮辱、

詆毀、或歧視偏見觀念 的言論、態度:

探詢隱私、性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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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挑逗:

一切不受歡

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 性之口頭或肢體上的吃 豆腐行為。

(40)

性賄賂:

以利益承諾如雇

用、升遷、加分、及格等方 式,要求性行為或與性相關 的活動。

如要求提供性服務,答應給 予特殊待遇;主動提出提供 性服務以取得利益等。

(41)

41

性要脅:

包括一切

威 脅 及 強 迫 被 害 人 順 從 其 性 要 求 , 否 則 將 使 被 害 人 遭 遇 到不好的結果。

如 開 除 、 留 級 、 重 修 、 不 及 格 等 不 利 就 / 學 業 的 威 脅 , 滿 足 其 性 索 求 的 騷 擾。

(42)

性攻擊:

以暴力或

誘拐方式,進行任何 涉及性意涵的行為,

都是性侵害。包括強 暴及任何具有傷害性 或虐待性的猥褻、性 暴力與性行為。

前述四項性騷擾行為,

都是性侵害。而嚴重 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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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性騷擾態樣1-肢體騷擾

1. 摸觸對方頭髮、身體或衣物

2. 緊抱、強吻或不具善意的輕拍或撫摸肩、臀 部

3. 不受歡迎的強搭肩或假意按摩肩、頸、背部

4. 靠在他人身上、故意趨近或身體擦觸碰撞

5. 跟蹤尾隨

6. 過份殷勤遭婉拒後仍堅持

7. 輕蔑的吹口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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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性騷擾態樣2-言詞騷擾

1. 講黃色笑話或有性意涵的故事

2. 談話主題常帶到性方面的議題

3. 追問個人的性生活或性隱私

4. 對個人身材或外表、相貌給予性的評價

5. 電話、簡訊或Line的騷擾

6. 猥褻的話或聲音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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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性騷擾態樣3-視覺騷擾

1. 用眼光上下打量他人身體

2. 胡亂眨眼、飛吻或做出親唇的動作

3. 在辦公室或桌面上懸掛張貼春宮或裸女照 片

4. 贈送與性有關的私人禮物

5. 在他人面前做出撫慰自己身體之不當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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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窺或偷拍也是一種性騷擾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 (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 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 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 元以下罰金:(103.01.15修正公布)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 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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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之行政處罰

• 第 20 條(性騷擾之罰責)

•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 鍰。

• 第 21 條 (性騷擾罰責之加重規定)

•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 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 監督、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

鍰至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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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之刑事處罰

• 第 25 條

(性騷擾之刑事責任及告訴乃論)

(此條於性別工作帄等法亦適用)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 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罪,頇告訴乃論。(摸女生大腿、

腰部或肩膀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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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也有可能侵犯男生

(50)

對男性的性騷擾

例如:

1. 在公開場合被女性「虧」,卻無法反擊。

2. 被歸類為女性。

3. 被老〈醜〉女人佔便宜。

4. 被懷疑為同性戀。

5. 性能力遭到質疑。

6. 一般傾向將男性挑戰或質疑陽剛特質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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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性騷擾之申訴有無期限限制?

• 性工法:無申訴期限限制(勞委會100

.10.5勞動3字第1000132616號函釋)

• 性帄法:亦無期限限制

(因有權力差距)

• 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期限一年(第13條第1 項)、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 延長一個月,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 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

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第13條第3、4項)

(52)

學校性平案件之處理有無時效?

• 學校為教育機構,故校園性平案件之處理 並無法律時效規定之適用

• 性騷擾犯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期間 為6個月

• 其餘性騷擾的裁罰時效為3年

• 性侵害犯罪除兩小無猜條款及配偶間性侵

害以外,其餘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53)

53

受理

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審議 學務處

申請人、檢舉人

7日內 移送有 管轄權 機關 是否有

管轄權

提出調查 報告及處 理建議 進行實質調查

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 受理案件

是否成立

學務處

20日內申復 另組

調查 小組 成立

調查 小組 20日

內書 面通 知受 理或 不受

申請 受理 調 查 審議救濟

是否懲處

學生/獎懲委員會 教師/教評會考核會

職工/人評會 其他/相關委外人力

之權責單位 回復申請人

及行為人

是否重新調查

20日內書面通 知申復結果

申復結果不服30 日內提出救濟

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

是否受理

申復

不成 立調 查小 進行實 質討論

教師申評會 保訓會 學生申評會 高雄市政府訴

願會

教育局

教育局

校園性帄事件處理簡表流程

(54)

刑事告訴(六個月內)

發生性帄事件,被

害人可行使之法律

權利

(55)

55

當遭受性侵害 / 騷擾的員工告訴您時,

長官或同事應該如何面對?

• 您的立場:不做判斷與批判、不預設立場

• 冷靜→相信→支持、關懷→說明→通報

• 處理流程

一、依法通報

二、依個案處理流程處理

(56)

加害人常見的反應

•加害人常見的反應

•「只是關心,她/他太小題大做了!」

•「這是派系鬥爭的手段!這一定是有人在背 後利用! 」

•「絕對不可能!不然我被車撞死! 」

•「我們是兩情相悅的」

•「是她自己勾引我的」

• 請老婆出來掛保證…

(57)

57

面對被害人的心情

•申訴人可能會面臨對自己的懷疑,或是來自其他 人的壓力

•這會不會是對方表現愛、好感或關心的方式?

•他看起來不像壞人,我會不會誤解他了?

•他帄日是個好長官、值得尊敬的長輩 ,

從他的做 人處事來看

應該不是這種人啊 ?

•我又長得不特別,怎麼可能是我?

•我會不會太敏感了?

(58)

面對被害人的心情

• 為什麼不Say No?申訴人可能會猶豫的事情

•我沒有證據證明他對我說那些話,會有人相信 我嗎 ?

•如果撕破臉了,將來怎麼繼續工作/上學 ?

•他會不會報復我 ?

•說了又怎麼樣 ? 會不會惹來更多麻煩?

•說了以後,在公司繼續工作會很難堪吧...

(59)

59

請不要成為情境中的共犯!

•一個巴掌拍不響,妳/你一定也有衣著暴露行為不 檢,才會引來性騷擾/性侵害?實在太笨了!

•過了這麼久妳/你才提,是不是別有居心?

•沒有當面拒絕、反抗、逃跑或馬上辭職,怎麼算 性騷擾/性侵害!應該是半推半就吧?

•妳/你看起來也沒有情緒很激動嘛!看起來不像真 的…

•會不會是妳/你太敏感了?

•又沒少一塊肉!這只是無傷大雅的玩笑,何必鬧的 這麼大?破壞辦公室氣氛!

•你/你長的也沒有很漂亮啊,不可能啦!

(60)

結論與問題研討~性騷擾迷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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